明夷待訪錄譯註 · 田制(一)

【題解】 《田制》三篇主要論述中國歷史上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土地,是百姓立身之本。因此田制,是中國傳統社會最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它的穩固與變動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黃宗羲在《田制》三篇中討論了賦稅制度的來源、稅率、賦稅的徵收等問題,意在通過田制的論述來闡述自己的民本思想,以及解決現實的社會危機之法。 《田制一》主要討論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及相應的賦稅徵收情況。黃宗羲追溯了上古時代的田制,分析了後世對古制的破壞,認為要富國強民,需重新更定天下的賦稅,廢止因循亂世任意而為的賦稅方法,以最底層困苦百姓能承受為標準來制定賦稅稅率。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幾經變化。在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當時最主要的田制就是井田制,出現於商朝,盛行於西周。井田制,是因土地劃分為眾多方塊,形似「井」字形而得名。《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這種田制,實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孟子·滕文公上》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其意是說,長寬各百步的方田為一「田」,一田為百畝。統治者的公田(通常為最好的土地)占一百畝,其他為私田,由八家共同負責公田事宜,公田事畢才能治理私田。公田收入全部為奴隸主貴族所有,而私田收入全部為個人所有。井田制下的賦役制度為貢、助、徹。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鐵制農具的出現、牛耕的發展等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到秦統一天下,中國進入皇權專制時代。此後,土地所有制可分為三種:地主土地私有制、土地國有制、農民土地私有制。第一種,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占有絕大部分土地,並不斷兼併農民土地。第二種,形式有多種,如屯田制、均田制。屯田制下,勞作的百姓只有土地使用權。魏晉時期實行屯田制,並出現了軍屯和民屯形式。均田制是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北魏至唐代初期實行。第三種,農民具有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歸農民所有。 與土地制度相伴隨的就是賦稅制度。在井田制時期,勞動者主要擔負的是勞役稅,不負擔租稅。而到了封建社會,隨著土地制度的變化,百姓的賦稅負擔開始加重。漢承秦制,建立了統一王朝,為休養生息,恢復社會經濟,採取輕徭薄賦的制度,土地稅率是十稅一,甚至三十稅一。黃宗羲在論述井田制時,指出自井田制被破壞,百姓的賦稅負擔越來越重。雖然漢代實行三十稅一的制度,但因為田為民自有而向其徵稅,不合古制,百姓負擔依然過重。後代君主只知道徵收賦稅,解決「一時之用」,因此「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魏晉之民又困於漢,唐宋之民又困於魏晉」。黃宗羲認為要改變這種情況,需「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 昔者禹則壤定賦①,《周官》體國經野②,則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為準矣。當是時,其國之君,於其封疆之內田土之肥瘠,民口之眾寡,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內之事也③。 【注釋】 ①禹則壤定賦:相傳,大禹治理水患後,將天下分為九州,並把土地分為九個等級,規定了九州各自賦稅的等級和貢物的種類。則壤定賦,將土地劃分等級,以確定賦稅的輕重和種類。則,劃定等級。 ②《周官》體國經野:《周禮·春官·序官》:「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鄭玄註:「體,猶分也。經,謂之里數。」賈公彥疏:「體,猶分也。國,謂城中也。」《周官》,書名。即《周禮》,漢初稱《周官》,因與《尚書·周官》相混,改稱《周官經》。自西漢末劉歆以後稱《周禮》。儒家經典之一。古文經學家認為周公所作,今文經學家認為成書於戰國或以為西漢末年劉歆所偽造。近人參以周秦銅器銘文所載官制定為戰國作品,系雜合周與戰國制度,寓以儒家政治思想,增減編輯而成。體國經野,分劃國都,丈量田野。意即將都城劃分為若干區域,對國都之外的土地進行丈量,由官宦貴族分別居住或讓奴隸平民耕作。經,丈量,籌劃。國,王都、封國之都城等,由官宦、貴族、工商業者居住,所以稱之為國人。野,國的四周稱郊,郊之外稱野,主要由部分國人和稱為「野人」的外族人員、戰俘等居住。 ③視之為門以內之事:此指對「田土之肥瘠,民口之眾寡,時勢之遷改」等很了解。門以內之事,自己家裡的事。 【譯文】 從前大禹劃分天下土地等級,並按照土地的等級確定賦稅的種類和輕重,《周禮·天官》中說到把都城劃分為若干區域,並對國都之外的土地進行丈量。那麼夏朝所制定的田制與賦稅標準到了周代已不能再用而需要重新確定了。在那個時候,國家的君主把其封疆內田土的肥沃與貧瘠,人口的多少,隨時勢的遷移與變化情況,都看作是自己家裡的事情,十分了解。 井田既壞①,漢初十五而稅一②,文、景三十而稅一③,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④。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別⑤,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⑥,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於縷分區別,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⑦,不能盡出於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於三代歟?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一,較之於古亦未嘗為輕也。 【注釋】 ①井田:即井田制,始於商朝,盛於周朝,春秋時代漸為瓦解。井田制,主要是將土地劃分為方田,每方田九百畝,各方田阡陌縱橫,劃為九塊,中間一塊為公田,外圍的八塊分別由八戶耕種,收穫物歸自己所有,公田由八戶共同耕種,收穫物歸封邑貴族所有。春秋戰國時,井田制已遭到破壞,商鞅變法時被廢除。秦朝統一天下後,井田制退出歷史舞台。 ②漢初十五而稅一:《漢書·食貨志上》:「漢興,接秦之敝,……上(按,高祖)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漢高帝劉邦時規定十五稅一,中間有一段時間改為十稅一,至惠帝元年(前194)恢復。十五而稅一,徵收收穫物的十五分之一作為賦稅。 ③文、景三十而稅一:漢文帝時,因行晁錯入粟拜爵之令,十三年(前167)曾下詔免除了田租。至景帝二年(前155),乃定田租為三十稅一,即徵收收穫物的三十分之一作為賦稅。 ④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建武六年(30),光武帝劉秀下詔曰:「頃者師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後漢書·光武帝紀下》) ⑤縷分:詳細劃分。 ⑥以下下為則:以最差一等為標準。《尚書·禹貢》曾將全國田地為分上中下九等,下下為最差一等。 ⑦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據《尚書·禹貢》,天下分為九州,各州按土田等級分九等交納貢賦。如冀州「厥賦惟上上錯,厥田惟中中」,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賦中上」等。 【譯文】 井田制被破壞後,漢初實行十五稅一的賦稅徵收政策,漢文帝和漢景帝時則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初期實行十稅一,後也為三十稅一。大概是當時國家土地面積遼闊,不能詳細區分土地的好壞肥瘠的差別,只能估計大概,使耕種貧瘠土地的百姓不至於陷入困苦。因此,統治者將全國的土地進行整合,以最差一等土地為標準定賦稅;耕種最差一等土地的百姓生活不困苦,那麼天下的形勢就可以穩定,君主就沒有必要細細區分土地狀況以制定細緻的土地等級標準。三十稅一是為最貧困的人制定的最低標準的賦稅,在上古三代德政最為盛大之時,賦稅還分為九等,不能全部按最貧困的人為標準徵收,漢代竟然做到了三代所不能做到的事情,難道是漢代的德政超過了三代嗎?古時候,實行井田制養育百姓,這些土地都是國家所有。秦朝以後,土地為百姓自己擁有,統治者不養育百姓了,讓百姓自己養活自己,卻還從中收取賦稅,雖然是三十稅一,但和古代比起來,百姓的負擔也並不輕。 至於後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十一而稅,古之法也。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於古法。九州之田,不授於上而賦以十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①,至於買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②,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彼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③,計慮猶未熟與?然則十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於古法甚矣。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十一者,其賦之於民,不任田而任用④,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 【注釋】 ①度支:經費開支。 ②買爵:讓百姓買爵位。按,秦漢時代不僅官僚有爵級,普通士民亦有爵級,分為二十級。爵級可以由戰場立功而得;也可以因國家有大慶,皇帝賜某些人爵一級;又可以向國家交錢交糧買得若干級。漢代民爵,每級值二千錢。士民們憑著這種爵,可以享受不同的權利,可以贖罪,可以沖抵徭役,也可以賣錢花。但這種爵與官不同,沒有治民的權力。貸假:借貸。榷(què)酤:指政府實行酒的專賣制度。漢武帝在天漢三年(前98)「初榷酒酤」(《漢書·武帝紀》)開始實施酒類專賣制度。算緡:政府實行的一種財產稅,是對商人、手工業者、高利貸者和車船所征的賦稅。課稅對象為商品或資產,計稅單位為「緡錢」。《漢書·武帝紀》:元狩四年(前119)「初算緡錢」。據《史記·平準書》,一般商人按資產每二千文交一百二十文,手工業者每四千文交一百二十文,每輛車交一百二十文,商人每輛車交二百四十文,有船五丈以上的交一百二十文。鹽鐵:政府對鹽鐵實行的專賣制度。漢武帝元狩年間,為增加政府收入,聽取孔僅、東郭咸陽的意見實行鹽鐵由國家壟斷經營,並設置行政機構具體管理。在中央於大司農之下設鹽鐵丞,總管全國鹽鐵經營事業,於地方各郡縣設鹽官或鐵官經營鹽鐵產銷。 ③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此三人都是漢武帝時掌管國家財政的大臣。東郭咸陽,齊(今山東臨淄)人。漢武帝時的大鹽商,與孔僅同為大農丞,掌管鹽鐵之事。孔僅,南陽(今屬河南)人。以冶鐵為業,利累千金。武帝時與東郭咸陽同為大農丞,領鹽鐵事,主管鹽鐵專賣。元鼎二年(前115)任大司農,位列九卿。桑弘羊(前152—前80),洛陽(今屬河南)人。出身巨商,精於算數,年十三事武帝為侍中,後為治粟都尉,領大農丞。推行重農抑商政策,實行鹽鐵官營;設立平準、均輸機構,平抑物價。元封中賜爵左庶長。武帝卒,受遺詔與霍光等輔政,為御史大夫。欲為子弟謀官職,與霍光發生權力衝突。昭帝元鳳元年(前80),與燕王劉旦等謀反,被誅。 ④不任田而任用:不依據田地的出產而依據需要的用度。任,依據。 【譯文】 到了後世,人們不能深入了解賦稅制度的本末,以為十稅一就是古代的法則。而漢代賦稅制定較低的稅率,這並非長久通行之道,所以一定要合於古法。天下的土地,不是君主授予百姓的,卻按十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賦稅,這是以最上等的土地為徵稅標準。以最上等的土地作為標準來收取賦稅,百姓哪有不貧困的呢?漢武帝時,國家開支不足,於是實行讓百姓買爵、借貸、酒類專賣、徵收財產稅、鹽鐵專營等措施,無所不為,但終究不敢在田賦上有所增加,這難道是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這些人計算還不成熟而未考慮到嗎?其實,十稅一雖然名義上是古法,但其實際上與古法非常不一樣。而當處於兵荒馬亂的亂世時,統治者不能遵守十稅一的法則,對百姓的賦稅徵收不是根據土地的出產,而是根據政府的開支,這是根據一時的支出來制定天下的賦稅,而後世君主則沿襲下來。後世君主已經處於衰落,又以當時的支出來制定天下的賦稅,而再後世的君主又沿襲下來。唉!我看見天下百姓的賦稅日益增加,而後世百姓的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儒者曰:井田不復,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①。孰知魏晉之民又困於漢唐,宋之民又困於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今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②,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③,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④,有明亦未嘗改。故一畝之賦,自三鬥起科至於七斗⑤,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⑥。計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 【注釋】 ①敝敝:辛苦經營或疲憊不堪的樣子。 ②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自西晉末年北方士人大量渡江南遷之後,江南經濟得到迅速發展。至唐朝,已有「當今賦出於天下,江南居十九」(韓愈《送陸歙州詩序》)之說,宋代陸游《常州奔牛閘記》則稱「朝廷在故都(按,開封)時,實仰東南財賦」,至明初,據記載,洪武二十六年(1393),江南八府(蘇州、松江、常州、鎮江、應天、嘉興、湖州、杭州,即今天的蘇南和浙北)徵收米麥合計686萬擔,占全國總稅糧的23.3%。各府中又以蘇州為最,蘇州一府交納的稅糧將近全國的十分之一。明朝遷都北京後,每年在江南地區徵收的漕糧可能達千萬擔之巨。 ③錢氏:此指錢氏吳越國時期。吳越國為五代十國之一。唐乾寧三年(896),錢鏐任鎮海、鎮東軍兩節度使,占據杭州(治今浙江杭州),越州(今紹興)等地;五代梁開平元年(907年)被封為吳越王,遂成為「十國」割據勢力之一。至北宋太平興國三年(978),錢鏐之孫錢俶納土歸宋,共歷三世、五王七十二年。 ④張士誠(1321—1367):原名張九四,元末農民軍首領。至正十三年(1353),與其弟起兵,攻占了泰州、興化、高郵等地。第二年在高郵稱誠王,建國周。十七年(1357),降元。其後被朱元璋所敗,二十七年(1367)被俘,自縊而死。《明史·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⑤自三鬥起科至於七斗:據《明史·食貨志二》載:「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1380),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舊。」由此可見,明代江南的田賦徵收,雖然多有更改,但賦稅徵收始終較高。 ⑥官耗:官方在徵收田賦時,正賦之外會另增收若干賦稅,以補儲藏、運輸過程中的損耗。 【譯文】 有儒者說:井田制不恢復,仁義政教不再實行,天下的百姓就開始疲憊不堪了。有誰知道魏晉時期百姓的生活比起漢唐時期的百姓更加困苦,而宋代的百姓生活比魏晉時期的百姓更加困苦呢?那麼天下讓百姓遭受苦難,難道僅僅是因為井田制沒有恢復嗎?如今天下的財政賦稅大都來自江南,江南百姓的賦稅從五代吳越國開始加重,宋代沒有改變;到了張士誠時,賦稅再次加重,明代也沒有任何改變。所以,江南的一畝地的賦稅由三斗增加至七斗不等,除了七斗糧食之外,還有官府增加的耗米,私自增添的稅額。一年下來,一畝地收穫不過一石糧食,全部上交給官府還不夠。之所以造成這種情況,就是因循亂世制定的徵收賦稅的方法。我認為,如果有新君主出現,必定要重新恢復天下應該徵收的賦稅標準,一定要以最貧瘠的土地出產為征賦稅的標準,這樣才合於古法。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內,天子食之①,其收之諸侯之貢者,不能十之一。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於京師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注釋】 ①天子食之:《詩經·商頌·玄鳥》:「邦畿千里,維民所止。」上古時,天子直接管轄的地區是王城周圍千里之地,天子在此範圍內徵收賦稅,千里之外屬於諸侯管理的領地。 【譯文】 有人說:實行三十稅一的制度,恐怕國家的用度會不足。其實,古時候千里之內的賦稅,由天子取用,天子所收諸侯的進貢之物還不到十分之一。如今,郡縣收取的賦稅用於郡縣的不足十分之一,運送京師的有十分之九。古時候只收取十分之一的賦稅尚且不影響用度,現在收取十分之九,還反而擔心用度不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