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譯註 · 原法
【題解】
《原法》承接前兩篇,主要論述法的本質。作為關於法律制度的專論,此篇不僅對法的本義追根溯源,還討論了關於法律制度本質的幾個重大問題。
法,在此篇中有法律的意思,也有制度之義。關於法的設置,黃宗羲指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三代以上的「法」是為實現天下的目的而設置的,其特徵為「未嘗為一己而立」,「藏天下於天下」,即公天下,可稱之為「天下之法」。夏商周三代以後,「後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於未然以為之法」。所以後世的「法」與三代的「法」相差甚大,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君主的私慾,將天下之公權掌控在一人一家的手中,其特徵為「藏天下於筐篋」,即私天下,可稱之為「一家之法」。後世的法因其私利屬性,可歸為「非法之法」。這就是說,「法」因其需要而產生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性質,即公天下之法和一家之私法,本質就是公私之別。在黃宗羲看來,後世之法雖密而亂愈生,不能使天下大治。蕭公權說:「三代以下無法者非無制度也。其制度本於私天下之一念,大背貴民之旨,故不足以比三代之法耳。抑就另一方面觀之,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後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疏者近於無法,密者適成非法。」(《中國政治思想史·黃宗羲》)對黃宗羲的論點進行了補充。
如何看待「非法之法」的統治,黃宗羲認為只有改變,而改變的方向就是恢復三代的法度。雖然代代有法,後世子孫以為法祖是為孝,但自夏商周三代以後的法都是君主為滿足自己私慾所設的「非法之法」,所以後人不必遵循。如果要改變「非法之法」,就要看所設之「法」出於公心還是出於私利,只有充分了解設立法制的本意,為天下立法,才能治理好國家,使百姓得以安居樂業。
對於「治人」與「治法」,黃宗羲認為「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認為「非法之法」桎梏了人們的手腳,即便有能治之人,也不免受到「非法之法」的限制和牽累,無法施展才能。有了「治法」的存在,才會出現「治人」,統治者為賢明之主,才不會實行嚴刑峻法,在法的約束下,更好地執行法律,從而實現國家大治的目標。薩孟武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中對此補充說:
梨洲以為有治法而後有治人。但是吾人須知法治須以分權為前提,即製法者是一個機關,行法者又是另一個機關,而後才不會發生問題。否則將如韓非所說:「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韓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質言之,即如杜周所說:「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漢書》卷六十《杜周傳》)法由人主決定,勢只有增加人主的專制。這是古人主張法治者未曾注意之點。
應該承認,在《原法》中,黃宗羲所提出的關於「法」的觀點,表達了他倡導民主、立公法,反對封建專制的民主思想,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啟發和借鑑意義。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也①,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無教也,為之學校以興之,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為之卒乘之賦以防其亂②。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後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③,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於未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變封建而為郡縣④,以郡縣得私於我也;漢建庶孽⑤,以其可以藩屏於我也⑥;宋解方鎮之兵⑦,以方鎮之不利於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謂之法乎?
【注釋】
①二帝:指帝堯、帝舜。三王:指夏商周三代之君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穀梁傳·隱公八年》「盟詛不及三王」,范寧註:「三王,謂夏、殷、周也。」
②卒乘:卒指步兵,乘指兵車,這裡指軍隊。《左傳·隱公元年》「繕甲兵,具卒乘」,杜預註:「步曰卒,車曰乘。」
③祚命:指上天所賜的福運。此指皇位,國統。
④秦變封建而為郡縣:封建,分邦建國,君主將土地分給宗室和功臣。此制始於周代,到秦朝建立後,為鞏固統治,廢除封建制,在全國設立郡縣,並派官員治理。《史記·秦始皇本紀》:「丞相綰等言:『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唯上幸許。』始皇下其議於群臣,群臣皆以為便。廷尉李斯議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⑤漢建庶孽:指漢朝建立後,大力分封劉姓子弟為諸侯王。庶孽,指庶子,原指妃妾所生之子。《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執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孽之事也。」何休註:「庶孽,眾賤子,猶樹之有孽生。」
⑥藩屏:捍衛。
⑦宋解方鎮之兵:方鎮,即藩鎮。唐代初年在重要各州設都督府,睿宗時設節度大使,玄宗天寶初年又在邊境設有九節度使,一經略使。通稱「藩鎮」。各藩鎮掌管一個地區的軍政,後來權力逐漸擴大,兼管民政、財政,掌握全部軍政大權,形成地方割據,常與朝廷對抗。宋朝建立後,吸取唐、五代之經驗教訓,採取「杯酒釋兵權」的辦法,解除了武將兵權,並削減了地方兵力,集軍事大權於皇帝之手。
【譯文】
三代以前有法,三代以後沒有法。為什麼這樣說呢?堯、舜二帝和夏禹、商湯、周文王、武王知道天下百姓需要養活自己,於是分配田地給他們耕種;知道天下百姓不能沒有衣服穿,於是分土地給他們種植桑麻;知道天下百姓不能不進行教化,於是設置了學校,讓百姓接受教育;又制定了婚姻制度,以防止男女淫亂之事發生;又設立為滿足軍隊之需的賦稅制度,以防止動亂出現。這是三代以上的法,從來不是為了一己之私而設立的。後世的君主,得到天下之後,唯恐帝王之位不能維持長久,唯恐子孫後代不能繼續統治天下,於是為了防患於未然而制定了法。這樣一來那麼他們所謂的法,只是君主一家一姓之法,而不是從百姓之利益出發制定的天下之法。所以,秦朝廢除封建制而改為郡縣制,是因為郡縣制對於君主私人有利;漢代初期大力分封同姓諸侯王,是因為這些諸侯可以保障皇室的安全;宋代初期解除方鎮的兵權,是因為方鎮威脅到了君主統治。這些所謂的法哪裡有一絲一毫為天下百姓著想呢?這能稱之為法嗎?
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①: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②;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在後世方議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
【注釋】
①藏天下於天下:即公天下。
②旁落:落在別人手中。
【譯文】
三代的法,是為天下百姓著想而設立的法:山川、河澤之利不會盡數攫取,刑獄賞罰的權力也不用擔心會落於別人之手;不因為身在朝廷就變得尊貴,也不會因為身處民間就變得低賤。到後世,有人議論三代之法粗疏,但是當時天下的百姓並不認為在上的高官有什麼好處,帝王將相也不覺得下層百姓有什麼不好,法越簡單越沒有動亂發生,這就是所謂的無法之法。
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①;利不欲其遺於下,福必欲其斂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②,吾亦鰓鰓然③,日唯筐篋之是虞④,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注釋】
①藏天下於筐篋:即私天下。筐、篋,均是盛物的竹器。
②筐篋之所在:這裡比喻天下之利都藏於帝王之處。筐篋,喻天下之利。
③鰓鰓(xǐ)然:恐懼的樣子。
④虞:憂慮,擔心。
【譯文】
後世之法,是把天下當作君主的私產,將天下之利收於自己的私囊,不想將利益分享給天下百姓,想要將所有福分都斂歸君主一人。任用了一個人就懷疑他謀求私利,於是就又任用另一人來監督;實行一個政策又懷疑其中有可被欺詐之處,於是又實行另一個政策來防止。天下之人都知道天下之利藏於君主之處,君主也日夜為自己的私利而憂慮,於是不得不制定嚴密的法令。然而法越嚴密,天下的動亂就越多,這就是所謂的非法之法。
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①。夫非法之法,前王不勝其利慾之私以創之,後王或不勝其利慾之私以壞之。壞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創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於此膠彼漆之中②,以博憲章之餘名③,此俗儒之剿說也④。
【注釋】
①法祖:效法、仿效祖宗。指後代君主遵循前代君主的治國之策。
②此膠彼漆:指拘泥於祖宗的成法,不知變通。膠、漆均是有黏性的物質。
③博:獲取。憲章:效法。
④剿(chāo)說:抄襲別人的言論為己說。《禮記·曲禮上》:「毋剿說,毋雷同。」鄭玄註:「剿,猶攬也。謂取人之說,以為己說。」剿,抄取,襲取。
【譯文】
有人說,一代有一代的法,後世子孫以效法祖宗為孝。其實這些「非法之法」是前代君主為了實現私慾而創立的,後代的君主又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而破壞前代君主之法。破壞前代君主之法當然會對天下有害,但前代君主創製的法也未嘗就沒有禍害天下。如果一定要拘泥於祖宗之法而博取「法祖」的名聲,這只能是庸俗的儒生抄襲別人的言論。
即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繫於法之存亡。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此二盡之後,古聖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營者蕩然無具①。苟非為之遠思深覽,一一通變②,以復井田、封建、學校、卒乘之舊,雖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③。
【注釋】
①惻隱:同情,憐憫。經營:規劃營治。
②通變:猶變通。不拘常規,適時變動。
③戚戚:憂懼、憂傷的樣子。《論語·述而》:「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何晏集解引鄭玄曰:「長戚戚,多憂懼。」
【譯文】
又有人說,天下的太平與否與法的存亡無關。觀察古今之變,古代聖王出於惻隱之心、愛護人民而制定的法,到秦代被破壞了一部分,到元代又被破壞了一部分。經過這兩次破壞,古代聖主賢君所提倡的惻隱愛人之心,在後世君主身上已蕩然無存了。如果不經過深思遠慮,不拘常規地適時變動,恢復井田制、分封制以及學校、兵役賦稅的原有制度,那麼即便有小小的變革,百姓的憂懼也永遠不能結束。
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①,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②,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③,有所設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簡④,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⑤。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⑥。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⑦;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羅網⑧,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後有治人。
【注釋】
①有治人無治法:有能夠使天下大治的人,但是沒有可以治理好天下的法。語出《荀子·君道》:「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
②桎梏:刑具,腳鐐手銬。引申為束縛。
③牽挽:牽制。顧盼:向左右或周圍看來看去,觀望。
④苟簡:草率而簡略。
⑤度外:法度之外。指不按常法或不遵常禮。功名:功業和名聲。
⑥法外之意:指前文所謂「非法之法」的意識。存乎其間:存在於治理國政之人的心中。
⑦無不行之意:沒有不能達成的意願。
⑧深刻:指刑罰嚴厲。羅網:捕捉鳥獸的器具。這裡比喻法網。
【譯文】
又有人認為,有能夠治理好天下的人,而不存在能夠治理好天下的法。我認為存在能夠治理好天下的法之後才有能夠治理好天下的人。自從非法之法束縛了天下人的手腳,即便有善於治理天下的人,也終究擺脫不了它所帶來的牽制嫌疑而左右觀望,即使有所作為,也不過謹守本分,安於草率簡略,不能建立非法之法束縛之外的事業。如果先王之法依然存在,就不會有非法之法的意念存在於治理天下之人的心中。這樣一來,如果有合適的人在位,就可以施展政治理念,做到心想事成;如果這個人不適合當政,也不至於實行嚴刑酷法,反而危害天下。所以說,先有能夠治理好天下的法,然後才會出現能夠治理好天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