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譯註 · 卷十一
世稱陳恕為三司使(1),改茶法(2),歲計幾增十倍。余為三司使時(3),考其籍,蓋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後(4),河北糴便之法盪盡(5),此後茶利十喪其九。恕在任,值北虜講解,商人頓復,歲課遂增,雖雲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舊額。至今稱道,蓋不虞之譽也。
【注釋】
(1)陳恕(945—1004):字仲言,洪州南昌(今屬江西)人。太平興國二年(977)進士,任澧州通判。後升工部郎中、知大名府。以功升右諫議大夫,知澧州。後改任河北東路營田制置使,再升為鹽鐵使。淳化二年(991),拜參知政事。《宋史》卷二六七有傳。
(2)茶法: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實行的茶葉徵稅以及專營制度。
(3)余為三司使:沈括以熙寧九年(1076)至熙寧十年(1077)曾權三司使。
(4)景德中:遼軍於景德元年(1004)大舉南下侵宋。
(5)糴(dí)便:即「便糴」,指二線邊境地區的商人先納糧草,然後再到京師領取便錢。糴,指政府向民間徵購糧食。
【譯文】
世稱陳恕擔任三司使的時候,改革了茶法,每年的稅收幾乎增加了十倍。我擔任三司使的時候,考察簿籍記載,自從景德年間遼軍入侵之後,河北的便糴之法就完全不存在了,此後茶的稅利喪失了九成。陳恕在任時,趕上與遼國和解,商人頓時又活躍起來,每年的稅收也增加了,雖說增長了十倍之多,但核查下來,還沒有超過原先的稅額。而陳恕至今仍被稱道,真是想不到的讚譽啊。
世傳算茶有「三說法」最便(1)。「三說」者,皆謂見錢為一說,犀牙、香藥為一說,茶為一說,深不然也。此乃三分法,其謂緣邊入納糧草,其價折為三分,一分支見錢,一分折犀象雜貨,一分折茶爾,後又有並折鹽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說」也。余在三司,求得「三說」舊案。「三說」者,乃是三事:博糴為一說,便糴為一說,直便為一說。其謂之「博糴」者,極邊糧草,歲入必欲足常額,每歲自三司拋數下庫務,先封椿見錢、緊便錢、緊茶鈔。「緊便錢」謂水路商旅所便處,「緊茶鈔」謂上三山場榷務(2)。然後召人入中(3)。「便糴」者,次邊糧草,商人先入中糧草,乃詣京師算請慢便錢、慢茶鈔及雜貨。「慢便錢」謂道路貨易非便處,「慢茶鈔」謂下三山場榷務。「直便」者,商人取便,於緣邊入納見錢,於京師請領。三說,先博糴,數足,然後聽便糴及直便。以此商人競趨爭先赴極邊博糴,故邊粟常先足,不為諸郡分裂,糧草之價,不能翔踴,諸路稅課,亦皆盈衍,此良法也。余在三司,方欲講求,會左遷,不果建議。
【注釋】
(1)算茶:對茶葉買賣收取賦稅。
(2)上三山場榷(què)務:官府設在茶場榷賣茶葉的機構。榷,指國家專營。
(3)入中:招募商人於沿邊地區入納糧草,根據地理遠近給予鈔引優惠,到京師領取現金,或到東南地區領取茶、鹽、香、藥等。
【譯文】
世傳茶稅有「三說法」最為便利。所謂的「三說」,都說是現金為一說,犀角、象牙、香料、藥物為一說,茶為一說,其實完全不是這樣的。這乃是「三分法」,指的是商人在邊境入納糧草,官府用三種方式結算,一部分支予現金,一部分折算成犀角、象牙等雜貨,一部分折算成茶,後來又有折算成鹽作為第四種方法,更改不一,都不是所謂的「三說」。我在三司任上,找到了「三說」的舊檔案。所謂的「三說」,實際上是三件事:博糴是一說,便糴是一說,直便是一說。所謂的「博糴」,是說最邊遠地區的糧草,每年入納必須保證足夠的定額,每年從三司下達計劃數額給有關倉庫,都先封存檢點現錢、緊便錢和緊茶鈔。「緊便錢」指水路商旅較為便利之處的國庫錢,「緊茶鈔」指上三山場榷務的茶鈔。然後招募商人入中納糧。所謂的「便糴」,是說在次邊遠地區的糧草,由商人先入中交納糧草,再到京城結算領取慢便錢、慢茶鈔及雜貨。「慢便錢」指道路貨易不便利之處的國庫錢,「慢茶鈔」指下三山場榷務的茶鈔。所謂的「直便」,是說商人根據自己的便利,在沿邊入納現錢,在京城請領貨物。這種「三說」,優先保證博糴的數量充足,然後才允許便糴以及直便。因此,商人趨利而爭先到極邊遠地區進行「博糴」,所以邊境的糧食常常能首先保證充足,不為內地的州郡所分占,糧草的價格,也不會飛漲,各路的稅收,也都充足,這是很好的方法。我在三司時,正想推行此法,趕上被貶官,沒有來得及向朝廷提出建議。
延州故豐林縣城(1),赫連勃勃所築(2),至今謂之赫連城。緊密如石,之皆火出(3)。其城不甚厚,但馬面極長且密(4)。予親使人步之,馬面皆長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馬面密,則城不須太厚,人力亦難兼也。余曾親見攻城,若馬面長則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則矢石相及,敵人至城下,則四面矢石臨之。須使敵人不能到城下,乃為良法。今邊城雖厚,而馬面極短且疏,若敵人可到城下,則城雖厚,終為危道。其間更多刓其角(5),謂之團敵,此尤無益。全藉倚樓角以發矢石,以覆護城腳。但使敵人見備處多,則自不可存立。赫連之城,深可為法也。
【注釋】
(1)延州:治所在今陝西延安。豐林:在今陝西延安東南。
(2)赫連勃勃(381—425):字屈孑,匈奴人,十六國時期夏政權建立者。公元407—425年在位。
(3)(zhǔ):砍。
(4)馬面:古代沿著城牆上的女牆而修建的作戰棚,探出城牆外,長數丈,上有小樓,可以加固城體,並且便於觀察城下情況。
(5)刓(wán):削,磨。
【譯文】
延州的舊豐林縣城,是赫連勃勃時建造的,至今還稱為「赫連城」。城牆緊密如石頭一樣,砍它就會冒出火花。城牆實際上並不非常厚,但是馬面極長而且還很密。我親自派人丈量過,馬面都長達四丈,相距有六七丈遠,因為馬面很密,所以城牆不須太厚,人力也很難攻下。我曾經親眼見到攻城時的場景,如果馬面長就可以用弓弩反射城下的進攻者,再加上馬面密的話,就可以一併使用箭矢和炮石,敵人來到城下,可以四面齊發箭矢與炮石,砸到他們頭上。一定要讓敵人無法攻到城下,這才是良法。現在邊境的城牆雖然很厚,但是馬面很短並且稀疏,如果敵人可以攻到城下,那麼雖然城牆很厚,可最終還是危險。其間還有很多把馬面削成圓形的,稱為「團敵」,這麼做尤其無益。馬面全靠在樓角上發射箭矢與炮石,來保護城腳。只要讓敵人需要防備的地方多了,就自然無法站住腳。赫連城的建造模式,很值得作為法式。
劉晏掌南計(1),數百里外物價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時,嘗行之於東南,每歲發運司和糴米於郡縣(2),未知價之高下,須先具價申稟,然後視其貴賤,貴則寡取,賤則取盈。盡得郡縣之價,方能契數行下,比至則粟價已增,所以常得貴售。晏法則令多粟通途郡縣,以數十歲糴價與所糴粟數高下,各為五等,具籍於主者。今屬發運司。粟價才定,更不申稟,即時廩收(3),但第一價則糴第五數,第五價即糴第一數,第二價則糴第四數,第四價即糴第二數,乃即馳遞報發運司。如此,粟賤之地,自糴盡極數,其餘節級,各得其宜,已無極售。發運司仍會諸郡所糴之數計之,若過於多,則損貴與遠者;尚少,則增賤與近者。自此粟價未嘗失時,各當本處豐儉。即日知價,信皆有術。
【注釋】
(1)劉晏(716—780):字士安,曹州南華(今山東菏澤東明)人。開元時以神童授太子正字,肅宗時,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領江淮租庸事,遷戶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領度支、鑄錢、鹽鐵等使,擢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大曆中,與戶部侍郎第五琦分管全國財賦,又與戶部侍郎韓晃分領關內、河東、山東、劍南道租庸、青苗使,升尚書左僕射。為楊炎所害,賜死。《舊唐書》卷一二三、《新唐書》卷一四九有傳。南計:《類苑》二十一引作「國計」,或當從之。
(2)發運司:宋代掌管江南漕運和賦稅的行政機構。
(3)廩收:收購入倉。
【譯文】
劉晏執掌國家財政,數百里外的物價高低,當天就知道了。有人了解到劉晏的一項措施,我在三司任上時,曾經在東南一帶施行,每年發運司從各州縣徵購糧食時,不知道物價的高低,必須先開列價格呈報,然後根據糧價的高低,貴就少買,賤就多買。等各地的價格都了解後,才能根據核定後的數字發到郡縣執行,等到這時候糧價已經上漲了,所以常常得高價購糧。劉晏的方法則是讓產量多、交通便利的郡縣,將幾十年的糧食收購價與糧食收購數量按照高低順序分為五等,全部在主管部門備案。現在屬於發運司管理。糧價一確定,就不需要申報,立刻收購入倉,第一等價格按第五等數量收購,第五等價格按第一等數量收購,第二等價格按第四等數量收購,第四等價格按第二等數量收購,然後即刻快遞呈報給發運司。如此一來,糧價低的地方,自然收購了最多的糧食,其餘各等級,也各得其宜,避免了過高價格的收購。發運司還要統計諸郡收購糧食的數目,如果收得過多,就減少糧價高或者偏遠州郡的收購量;如果還不足,就增加糧價低或者就近州郡的收購量。從此糧價就從沒有失去好的時機,各自與當地糧食收成相應。劉晏能當天就知道糧價,看來是有辦法的。
舊校書官多不恤職事,但取舊書,以墨漫一字(1),復注舊字於其側,以為日課(2)。自置編校局,只得以朱圍之,仍於卷末書校官姓名。
【注釋】
(1)漫:塗抹,塗掉。
(2)日課:每天的工作量。
【譯文】
以往的校書官多不盡心工作,只拿來舊書,用墨塗黑一格字,再把原來的字注在旁邊,以此作為每天的工作量。自從設置了編校局以後,規定只允許用朱筆把錯字圈起來,並且還要在卷末寫上校書官的姓名。
五代方鎮割據,多於舊賦之外,重取於民。國初悉皆蠲正(1),稅額一定。其間有或重輕未均處,隨事均之。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折納絹一匹,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兩(2)。太原府輸賦全除(3),乃以減價糴糶補之(4)。後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貴,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
【注釋】
(1)蠲(juān):除去,免除。
(2)歙(shè)州:今安徽黃山市歙縣。
(3)輸賦:繳納的賦稅。
(4)糴糶(dí tiào):買賣糧食。
【譯文】
五代時期由於方鎮割據,經常在原有賦稅之外再向百姓收稅。本朝建國之初,就全部免除了,稅額有確定的標準。其間如果有賦稅標準輕重不均之處,就根據各自情況進行調整。比如福州、歙州的稅額太重,那麼在福州就規定用二貫五百錢折合交納官府的一匹絹,歙州繳納給官府的絹只有幾兩。太原府繳納的賦稅全部免除,就用減價買賣糧食來彌補。後人往往不理解福州、歙州折合的絹價太貴,而太原折合的米價太賤,這是沒有看到當時均賦稅的意圖。
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麴錢之類(1),名件煩碎。慶曆中(2),有司建議併合,歸一名以省帳鈔。程文簡為三司使(3),獨以謂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曲(4),則致重複。此亦善慮事也。
【注釋】
(1)曲(qū):酒麴,用麴黴與麥子、麩皮、大豆等的混合物製成的塊狀物,可用於釀酒或造醬。
(2)慶曆:宋仁宗年號,公元1041—1048年。
(3)程文簡:即程琳(985—1054),字天球,永寧軍博野(今屬河北)人。大中祥符四年(1011)舉服勤辭學科。歷知制誥、權御史中丞,知開封府。景祐四年(1037),除參知政事,旋黜知潁州,徙青州、大名府。皇祐初年,拜同平章事、判大名府。卒贈中書令,諡文簡。《宋史》卷二八八有傳。
(4)敷:設置。
【譯文】
夏、秋之季交納的錢物,比如鹽、曲之類的,名目、事項很繁雜瑣碎。慶曆年間,有關部門建議合併事項,將多種名目歸併為一,以節省賬本。程琳當時是三司使,堅持認為仍以舊的名目記錄方便,如果沒有那些舊名目,等以後不了解情況時。就有可能再設置鹽、曲的名目另行徵收,從而造成重複。這也是考慮事情很周到啊。
近歲邢、壽兩郡(1),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曹所駁。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其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財產戶絕法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2):「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於生者,一失於死者。
【注釋】
(1)邢:今河北邢台。壽:今安徽壽縣。
(2)刑曹:刑部官署。
【譯文】
幾年來邢州、壽州兩郡,各判了一個案子,使用的法令都不對,被刑曹駁回。壽州有人殺妻子的父母兄弟一家幾口,州郡官員認為大逆不道,因此把妻子也連坐定罪。刑曹回駁道:「毆打妻子的父母,就已經是恩斷義絕,況且還是謀殺。不應當再連坐其妻子。」邢州有大盜殺害了一家,夫婦當場斃命,只有一個孩子第二天才斷氣。他們家的財產按照戶絕法繼承給已經出嫁的親生女。刑曹回駁道:「那一家的父母死時,兒子還活著,那麼財產就已經是兒子的了。此時出嫁的親生女兒,變成了出嫁的姐妹,不應當再繼承財產。」這兩件事差不多,一件對活著的人不公,一件對死去的人不公。
深州舊治靖安(1),其地鹼鹵(2),不可藝植,井泉悉是惡鹵。景德中(3),議遷州。時傅潛家在李晏(4),乃奏請遷州於李晏,今深州是也。土之不毛,無以異於舊州,鹽鹼殆與土半(5),城郭朝補暮壞,至於薪芻(6),亦資於他邑。唯胡盧水粗給居民,然原自外來,亦非邊城之利。舊州之北,有安平、饒陽兩邑,田野饒沃,人物繁庶,正當徐村之口,與祁州、永寧犬牙相望(7)。不移州於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8),潛之罪也。
【注釋】
(1)深州:今河北深縣、安平、饒陽等地。
(2)鹼鹵(lǔ):鹽滷,這裡指土地鹽鹼化。
(3)景德:宋真宗年號,公元1004—1007年。
(4)傅潛:冀州衡水(今屬河北)人。從太祖征太原、范陽等,擢為內殿直都虞候,加馬步都軍頭、領羅州刺史。真宗即位,領忠武軍節度。咸平二年(999),出為鎮、定、高陽關三路行營都部署。契丹入侵,潛畏懦無方略,閉門自守,流房州,遇赦,起為汝州團練副使。《宋史》卷二七九有傳。李晏:地名,在今河北深縣東南。
(5)殆(dài):幾乎,差不多。
(6)薪芻:泛指柴草。
(7)祁州:今河北安固。永寧:今河北博野。
(8)亟(jí):急切。
【譯文】
深州舊的治所在靖安,當地土地鹽鹼化,不能種植作物,井泉都是苦水。景德年間,開始商議要遷州。當時傅潛的家在李晏,就上奏請求遷州到李晏去,也就是現在的深州。當地水土不毛,和舊州沒什麼區別,鹽鹼地幾乎占土地的一半,城牆則是早晨修好、晚上又壞了,至於柴草,也需要從其他州縣供應。只有胡盧河可以勉強供給居民用水,但是水源還是從外面引來的,這也不利於邊境的防守。舊州的北面,有安平、饒陽兩縣,田野富饒肥沃,人口物產繁盛,正對著徐村的要道,與祁州、永寧兩地成犬牙相望之勢。當時不往這裡遷州,而為了一己私利就急著遷到李晏,這是傅潛的罪過。
律云:「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免所居官及官當者(1),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敘。」「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敘之。「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今敘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注釋】
(1)所居官:宋代的官制,往往官職僅代表品級與薪俸。實際職務稱差遣。此外還有榮譽性的勛官、爵官。所居官當指實職。官當:指允許有罪的官員用現任的官職、差遣等抵消一定的罪名,但是勛官不得用於贖罪。
【譯文】
律條說:「免官的人,三年之後,降原品級二等錄用。免除了實際官職以及用官職抵罪的人,滿一年之後,降低原品級一等錄用。」所謂的「降低原先品級」,是說免官時官職和勛官都免去了,那麼就從沒降級之前的品級往下降兩級錄用。所謂的「免去實際官職和以官職抵罪」,是說只免去了官職,所以從沒降級之前的品級往下降一級錄用。現在錄用時從存留的官職再降一等,誤解了條律的本意。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此止法者,不徒為之,蓋有所礙,不得不止。據律:「更犯有歷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註:「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1),勛官為一官(2)。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余考其義,蓋除名敘法:正四品於正七品下敘,從四品於正八品上敘,即是降先品九等。免官、官當若降五等,則反重於除名,此不得不止也。此律今雖不用,然用法者須知立法之意,則於新格無所柢梧(3)。余檢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詢老法官,無一人曉此意者。
【注釋】
(1)職事官:指官員的實際職務。散官:表示官員等級而無實際職務的官稱,又稱散階。衛官:寄祿官,用以表示品級與俸祿。
(2)勛官:宋延唐制,設勛官十二等,不得用於贖罪。
(3)柢梧:即「牴牾」,矛盾。
【譯文】
按條律規定,接連降職的時候,降再多也不能超過各四等的限度。這種規定不是憑空設置的,因為執行時有一些問題,所以不得不規定其限度。按照條律:「官員在犯罪而還有歷任官職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降低他的品級;但是降級再多,也各不能超過四等。」註:「『各』的意思是二官各自降級,不在合計限定之內。」二官,說的是職事官、散官、衛官是一官,勛官是一官。二官各自降四等,不能合併計算,就是一共最多降八等才停止。我考察這一規定,關於除名與敘用之法:正四品再任為正七品下,從四品再任為正八品上,就是降低原品級的九等。那麼免官、官當如果降低了五等,就反而比除名的懲罰還重,所以不得不規定降級的限度。這項律令現在雖然不用了,但是執法者應該明白立法的本意,這樣對於新的規定就不會有矛盾的地方。我擔任檢正刑房公事的時候,曾經到處詢問年長的法官,沒有一個人明白這一規定的意圖。
邊城守具中有戰棚,以長木抗於女牆之上(1),大體類敵樓(2),可以離合,設之頃刻可就,以備倉卒(3),城樓摧壞或無樓處受攻,則急張戰棚以臨之。梁侯景攻台城(4),為高樓以臨城,城上亦為樓以拒之,使壯士交槊(5),斗於樓上,亦近此類。預備敵人,非倉卒可致。近歲邊臣有議,以謂既有敵樓,則戰棚悉可廢省,恐講之未熟也。
【注釋】
(1)抗:架。女牆:城牆上凹凸形的小牆。
(2)敵樓:城牆上攻擊敵人的城樓。
(3)倉卒:倉促,突然。
(4)侯景(503—552):字萬景,北魏懷朔鎮(今內蒙古固陽以南)人。先為東魏將領,後降梁。梁武帝太清二年(548),叛亂起兵攻占梁都建康,之後自立為南梁漢帝,改國號為「漢」,史稱「侯景之亂」。
(5)槊(shuò):古代類似於長矛的重型武器。
【譯文】
邊城的防禦設施中有戰棚,用長木頭架在女牆上,大體上類似於敵樓,可以拆卸組合,架起來很快就能完成,這是為了準備倉促之下城樓被摧壞或在沒有城樓處遭到攻擊時,也可以緊急張開戰棚來應戰。梁代的侯景進攻台城,架起高樓來攻城,城上也架起城樓應戰,壯士們長矛相接,在城樓上格鬥,也近於這類設施。防備敵人,不是倉促之間就能準備好的。近年來邊疆大臣有人商議,說既然已經有敵樓了,那麼戰棚就都可以廢棄了,恐怕籌劃得不夠周全。
鞠真卿守潤州(1),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別令先毆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2),兼不憤輸錢於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
【注釋】
(1)鞠真卿:身世不詳。潤州:今江蘇鎮江一帶。
(2)靳財:吝惜錢財。
【譯文】
鞠真卿鎮守潤州,民間有鬥毆的人,在本來的罪責之外,另外下令讓先動手的人出錢給後動手的人。小人吝惜錢財,又不甘心把錢輸給對方,結果整天紛爭,互相怒視卻又不敢先下手。
曹州人趙諫嘗為小官(1),以罪廢,唯以錄人陰事控制閭里,無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於寇盜,官司亦為其羈紲(2),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員外郎謝濤知曹州(3),盡得其凶跡,逮系有司,具前後巨蠹狀奏列(4),章下御史府按治。奸贓狼籍,遂論棄市(5),曹人皆相賀。因此有「告不干己事法」著於敕律。
【注釋】
(1)曹州:今山東菏澤一帶。趙諫:身世不詳。
(2)羈紲(jī xiè):原指馬絡頭和馬韁繩,這裡意為受控制。
(3)謝濤(960—1034):字濟之,杭州富陽(今屬浙江)人。淳化間進士,為梓州榷鹽判官,後知曹州。官至太子賓客。《宋史》卷二九五有傳。
(4)蠹(dù):本義為蛀蟲,這裡指罪惡事件。
(5)棄市:在鬧市處斬。
【譯文】
曹州人趙諫曾經擔任小官,因為犯罪而被除名,只能靠記錄別人私下裡乾的壞事來控制鄉里,鄉人沒人敢忤逆他的意願。人們怕他比怕強盜還嚴重,官府也被他牽制,要看他的臉色行事。兵部員外郎謝濤任曹州知州,完全掌握了他的劣跡,就把他逮捕並關押了起來,把他前前後後各種罪行都開列出來向上呈報,案件下到御史台辦理。以其奸邪貪贓的狼藉罪行,被判在鬧市處斬,曹州的人們都互相慶賀。因此就有了「告不干己事法」列入條律。
驛傳舊有三等,曰步遞、馬遞、急腳遞。急腳遞最遽,日行四百里,唯軍興則用之。熙寧中(1),又有金字牌急腳遞,如古之羽檄也(2)。以木牌朱漆黃金字,光明眩目,過如飛電,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餘里。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御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與也。
【注釋】
(1)熙寧:宋神宗年號,公元1068—1077年。
(2)羽檄(xí):古代的軍事文書,插鳥羽以示緊急。
【譯文】
驛傳過去有三種等級,稱為「步遞」、「馬遞」、「急腳遞」。「急腳遞」最迅速,日行四百里,只有在發生戰爭的時候才用。熙寧年間,又有金字牌急腳遞,就像古代的羽檄一樣。用木牌紅漆黃金字,光明眩目,經過時就如飛過的閃電,看到他的人無不避開路途,金字牌急腳遞日行五百餘里。有前線的機密文件需要快速處理時,就從皇帝那裡直接下發,三省、樞密院都不得參與。
皇祐二年(1),吳中大飢,殍殣枕路(2),是時範文正領浙西(3),發粟及募民存餉(4),為術甚備,吳人喜競渡,好為佛事。希文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於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遊。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飢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鼎興。又新敖倉吏舍(5),日役千夫。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6),嬉遊不節,及公私興造,傷耗民力,文正乃自條敘所以宴遊及興造,皆欲以發有餘之財,以惠貧者。貿易飲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於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荒政之施,莫此為大。是歲,兩浙唯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文正之惠也。歲飢發司農之粟,募民興利,近歲遂著為令。既已恤飢,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澤也。
【注釋】
(1)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
(2)殍殣(piǎo jìn):餓死的人。
(3)範文正:即范仲淹,字希文,北宋大臣,主持推行新政。參見《人事》卷十注。
(4)存:慰問。餉:饋贈。
(5)敖倉:糧倉。
(6)不恤:不顧。
【譯文】
皇祐二年,吳中一帶發生饑荒,餓死的人多得都疊壓在道路上,這時范仲淹主持兩浙西路,於是發放糧食,並且募捐以慰問災民,準備得非常周到。江浙一帶的人喜歡划船,喜歡做佛事。范仲淹就鼓勵百姓划船,太守每天在湖上設宴,從春到夏,居民都離開家出來玩。又召集各個佛寺的住持,對他們說:「荒年的工價非常低,此時可以大興土木工程。」於是各個寺院的工程也很興盛。又翻新了糧倉和官吏的住處,每天也使用著上千的勞力。監察部門彈劾杭州長官不顧救荒,百姓嬉遊不加節制,並且公、私營造,大量損耗民力,范仲淹於是自擬奏章條陳之所以鼓勵宴遊以及興造工程的原因,表示這都是想發掘有餘的財力,以惠及貧窮之人。貿易、飲食、建築等服役之人,仰仗官府或私人為生的,每天不下數萬人。救荒的政策,沒有比這更好的了。這一年,兩浙一帶只有杭州平安無事,百姓不用流浪遷徙,都是范仲淹的惠政。饑荒之年發放官府的糧食,募集百姓以興利,近年來已列為法令。不僅能救荒災,還能藉此為民興利,這是先王的德政。
凡師行,因糧於敵,最為急務,運糧不但多費,而勢難行遠。余嘗計之,人負米六斗,卒自攜五日乾糧,人餉一卒(1),一去可十八日;米六斗,人食日二升,二人食之,十八日盡。若計復回,只可進九日。二人餉一卒,一去可二十六日;米一石二斗,三人食,日六升,八日,則一夫所負已盡,給六日糧遣回。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並糧(2)。若計復回,止可進十三日。前八日,日食六升。後五日並回程,日食四升並糧。三人餉一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斗,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減一夫,給四日糧。十七日(3),三人食,日六升。又減一夫,給九日糧。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並糧。計復回,止可進十六日。前六日半,日食八升。中七日,日食六升,後十一日並回程,日食四升並糧。三人餉一卒,極矣,若興師十萬,輜重三之一,止得駐戰之卒七萬人,已用三十萬人運糧,此外難復加矣。放回運夫,須有援卒。緣運行死亡疾病,人數稍減,且以所減之食,准援卒所費。運糧之法,人負六斗,此以總數率之也。其間隊長不負,樵汲減半(4),所余皆均在眾夫。更有死亡疾病者,所負之米,又以均之。則人所負,常不啻六斗矣(5)。故軍中不容冗食,一夫冗食,二三人餉之,尚或不足。若以畜乘運之,則駝負三石,馬騾一石五斗,驢一石。比之人運,雖負多而費寡,然芻牧不時(6),畜多瘦死,一畜死,則並所負棄之。較之人負,利害相半。
【注釋】
(1)餉:供應。
(2)並糧:指加上士兵帶的乾糧。
(3)十七日:據上下文,疑當作「中七日」。
(4)樵汲(qiáo jí):指負責砍柴、打水的勤雜人員。
(5)不啻(chì):不止。
(6)芻(chú)牧:割草放牧,這裡指餵養牲口。
【譯文】
凡是部隊出征,從敵方獲取糧草才是最緊急的任務,靠後方運糧,不但花費很多,而且勢必難以行得遠。我曾經計算過,一人能背六斗米,士兵自帶五天的乾糧,一個民夫供應一個士兵,單程可維持十八天;一共六斗米,一人每天吃二升,兩個人吃,十八天吃完。如果算上返程,只能供應九天。兩個民夫供給一個士兵,單程可維持二十六天;一共一石二斗米,三個人吃,每天吃掉六升,第八天,一個民夫背的就吃完了,給他六天的口糧讓他返回。後十八天,兩個人吃,加上士兵的乾糧每天吃四升。如果算上返程,只能供應十三天。前八天,每天吃六升。後五天加上返程,加上士兵的乾糧每天吃四升。三個民夫供應一個士兵,單程可維持三十一天;一共一石八斗米,前六天半,四個人吃,每天吃八升。減少一個民夫,給他四天口糧。中間七天,三個人吃,每天吃六升。又減去一個民夫,給他九天的口糧。最後十八天,兩個人吃,加上帶的乾糧每天吃四升。如果算上返程,只能供應十六天。前六天半,每天吃八升。中間七天,每天吃六升,後十一天加上返程,加上帶的乾糧每天吃四升。三個人供應一個士兵就是極限了,如果興師十萬,輜重要占三分之一,防守作戰的士兵只有七萬人,就已經需要用三十萬人來運糧了,此外再難以增加人力了。遣返的民夫,必須同時配置支援的士兵。因為回程路上會遇到死亡、疾病等情況,人數還會減少,因為減員而省出來的糧食,就可以抵充支援士兵的供應。按運糧的規定,每人背六斗,這是按總數計算的平均值。其中隊長不背,砍柴、打水的人減半,其餘的都要分攤到眾民夫頭上。還有死亡、生病的人,本來由他們背負的米,又要分攤到其他人那裡。那麼每個人背負的糧食,常常不止六斗。所以軍中容不下吃閒飯的人,一個民夫吃閒飯,就需要二三個人供應他,有時尚且不夠。如果用牲口搬運的話,駱駝能背三石,馬騾能背一石五斗,驢能背一石。和用人力運輸相比,雖然背得多而且花費少,但是不能按時餵養的話,牲口多會病死,一頭牲口病死了,就要連同背的糧食一起棄置。和人力運輸的弊端比起來,其實是利害各半。
忠、萬間夷人(1),祥符中嘗寇掠(2),邊臣苟務懷來(3),使人招其酋長,祿之以券粟。自後有效而為之者,不得已,又以券招之。其間紛爭者,至有自陳:「若某人,才殺掠若干人,遂得一券;我凡殺兵民數倍之多,豈得亦以一券見紿?」互相計校,為寇甚者,則受多券。熙寧中會之(4),前後凡給四百餘券,子孫相承,世世不絕。因其為盜,悉誅鋤之,罷其舊券,一切不與。自是夷人畏威,不復犯塞。
【注釋】
(1)忠:今重慶忠縣。萬:今重慶萬縣。
(2)祥符:即大中祥符,宋真宗年號,公元1008—1017年。
(3)苟務懷來:只想著用懷柔籠絡的方式來處理。
(4)熙寧:宋神宗年號,公元1068—1077年。
【譯文】
忠州、萬州一帶的外族人,曾經在祥符年間侵犯劫掠邊境百姓,守邊官員只圖謀懷柔籠絡的辦法,派人把他們的酋長招來,用領取糧食的官券籠絡他們。此後就有仿效他們也來侵犯邊境的人,迫不得已,又用官券招撫他們。其間為了爭利多有糾紛,甚至有人自稱道:「像某人,只殺了幾個人,就得到一張券;而我殺的兵民超過他幾倍,怎麼能也只給一張券呢?」這樣互相算計比較,侵犯邊境越嚴重,給的官券就越多。熙寧年間進行了統計,前後一共給出了四百多張券,得券者子孫相承,世世不絕。後來趁著他們殺人時,全部剷除了他們,罷免了以前發放的官券,從此再也不給。從此外族人畏懼國家的威力,不再侵犯邊塞。
慶曆中(1),河決北都商胡(2),久之未塞,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錫親往董作(3)。凡塞河決垂合(4),中間一埽(5),謂之「合龍門」,功全在此,是時屢塞不合。時合龍門埽長六十步,有水工高超者獻議,以謂埽身太長,人力不能壓,埽不至水底,故河流不斷,而繩纜多絕。今當以六十步為三節,每節埽長二十步,中間以索連屬之,先下第一節,待其至底方壓第二、第三。舊工爭之,以為不可,云:「二十步埽,不能斷漏。徒用三節,所費當倍,而決不塞。」超謂之曰:「第一埽水信未斷,然勢必殺半。壓第二埽,止用半力,水縱未斷,不過小漏耳。第三節乃平地施工,足以盡人力。處置三節既定,即上兩節自為濁泥所淤,不煩人功。」申錫主前議,不聽超說。是時賈魏公帥北門(6),獨以超之言為然,陰遣數千人於下流收漉流埽(7)。既定而埽果流,而河決愈甚,申錫坐謫。卒用超計,商胡方定。
【注釋】
(1)慶曆中:事在慶曆八年(1048)。
(2)河:黃河。商胡:今河南濮陽以東。
(3)郭申錫(998—1074),字延之,大名(今屬河北)人。天聖八年(1030)進士,為晉陵尉。累遷侍御史、鹽鐵副使、加直史館、知江寧府,進天章閣待制,官至給事中。《宋史》卷三三〇有傳。商胡決口事在慶曆八年(1048)。
(4)垂:將要。
(5)埽(sào):古代治河時,將秫秸、石塊、樹枝綑紮成圓柱形用以堵口或護岸的東西。
(6)賈魏公:即賈昌朝。時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撫使,駐北京大名府北門。
(7)漉流:在水中攔截。
【譯文】
慶曆年間,黃河在北都商胡決口,很長時間都堵不上,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錫親自前往督察施工。填河的時候,決口將要合攏時,中間的那個埽稱為「合龍門」,能否成功全在這裡,這時多次填塞都無法合龍。當時合龍門的埽長達六十步,有一位名叫高超的水工獻計,認為埽身太長,人力壓不住它,這樣埽沉不到底,所以水流截不斷,而且繩纜多被拉斷。現在應該把六十步分成三節,每節埽長二十步,中間用繩索連起來,先放下第一節,等它沉到水底再壓上第二、第三節。老河工與他爭執,認為這麼做不行,說:「二十步一埽,無法阻斷水流。還白白填進去三節,花費加倍,而決口卻填不住。」高超對他們說:「下第一節埽時水確實不會被阻斷,但是水勢必會減半。這時再壓第二埽,只需要使用一半的力氣,即使水流還沒截斷,也不過是小的漏洞而已。第三節是在平地施工,足以充分使用人力。安放好三節埽後,其中的前兩節自然會被淤泥堆積起來,也就不廢人力了。」郭申錫主張沿用老辦法,不聽高超的建議。這時賈昌朝在大名府為帥,唯獨認為高超的方法好,就暗自派了數千人在下流攔截合龍失敗後衝下來的埽。郭申錫用舊的辦法堵上之後,埽果然被沖了下來,而黃河決堤更加嚴重,郭申錫因此被貶。最後採用了高超的計策,才平定了商胡的決口。
鹽之品至多,前史所載,夷狄間自有十餘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今公私通行者四種:一者「末鹽」,海鹽也,河北、京東、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廣南東西十一路食之(1)。其次「顆鹽」,解州鹽澤及晉、絳、潞、澤所出(2),京幾、南京、京西、陝西、河東、褒、劍等處食之(3)。又次「井鹽」,鑿井取之,益、梓、利、夔州四路食之(4)。又次「崖鹽」,生於土崖之間,階、成、鳳等州食之(5)。唯陝西路顆鹽有定課(6),歲為錢二百三十萬緡(7),自余盈虛不常(8),大約歲入二千餘萬緡。唯末鹽歲自抄三百萬(9),供河北邊糴,其他皆給本處經費而已。緣邊糴買仰給於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陝西則顆鹽及蜀茶為多。運鹽之法,凡行百里,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錢,以此為率。
【注釋】
(1)河北:治所在今河北大名東。京東:治所在今河南商丘南。淮南:治所在今江蘇揚州。兩浙:治所在今浙江杭州。江南東西:即江南東、西路。江南東路,治所在今江蘇南京。江南西路,治所在今江西南昌。荊湖南北:即荊湖南、北路。荊湖南路,治所在今湖南長沙。荊湖北路,治所在今湖北江陵。福建:治所在今福建福州。廣南東西:即廣南東、西路。廣南東路,治所在今廣東廣州。廣南西路,治所在今廣西桂林。
(2)解州:治所今山西運城西南。晉:即晉州,治所在今山西臨汾東北。絳:即絳州,治所在今山西新絳。潞:即潞州,治所在今山西長治。澤:即澤州,治所在今山西晉城。
(3)京畿:包括今河南開封及附近郊縣。南京:今河南商丘一帶。京西:治所在今河南洛陽。陝西:治所在今陝西西安。河東:治所在今山西太原。褒:今陝西褒城。劍:今四川劍閣。
(4)益:即益州,治所在今四川成都。梓:即梓州,治所在今四川三台。利:即利州,治所在今陝西漢中。夔:即夔州,治所在今重慶奉節。
(5)階:即階州,治所在今甘肅武都。成:即成州,治所在今甘肅成縣。鳳:即鳳州,治所在今陝西鳳縣。
(6)定課:定額的稅收。
(7)緡(mín):古代一千錢為一貫,又稱一緡。
(8)自余:除此之外,其餘的。
(9)自抄:從中提取。
【譯文】
鹽的品類很多,據前代史籍記載,外族地區就有十餘種,中原所產也不下數十種。現在公私通行的有四種:一是「末鹽」,也就是海鹽,河北、京東、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廣南東西等十一路食用。其次是「顆鹽」,產自解州鹽澤以及晉州、絳州、潞州、澤州等地,京幾、南京、京西、陝西、河東、褒城、劍閣等地食用。再次是「井鹽」,通過鑿井獲取,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食用。又次是「崖鹽」,出產於土崖之間,階州、成州、鳳州等地食用。只有陝西路的顆鹽有定額的稅收,每年二百三十萬貫,其餘的稅收則多寡不均,大約每年總收入二千餘萬貫。唯獨末鹽每年從收入中取出三百萬貫,供給河北邊境地區官方購買糧食,其他的都作為本地的經費而已。邊境地區購買糧食依賴於度支司,河北則靠海鹽、末鹽收入,河東、陝西則主要靠顆鹽以及蜀茶。運鹽的規定,凡是走一百里,陸運每斤四錢,水運每斤一錢,以此為標準。
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慎縣(1),嘗有毆人死者,處厚往驗傷,以糟胾灰湯之類薄之(2),都無傷跡,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老書吏也(3)。知驗傷不見其跡,此易辨也。以新赤油傘日中覆之(4),以水沃其屍(5),其跡必見。」處厚如其言,傷跡宛然。自此江淮之間官司往往用此法。
【注釋】
(1)李處厚:慶曆二年(1042)進士,授知廬州。廬州:治所在今安徽合肥。慎縣:今安徽潁上縣。
(2)胾(zì):肉。薄:這裡指塗抹。
(3)書吏:官府中負責起草文書的辦事員。原作「書史」,據《說郛》卷七引改。
(4)赤油傘:用紅油傘是為了從陽光中濾取紅色波段的光。皮下傷痕一般呈青紫色,在白光下不易看清,而通過紅光提高其反襯度就能使傷口顯現。
(5)沃:澆。
【譯文】
太常博士李處厚知任廬州慎縣知縣,曾經有被人們打致死者,李處厚前往檢驗屍體傷口,用糟肉灰湯之類的塗在屍體上,並沒有傷口的痕跡,有一位老人求見,說:「我是縣裡的老書吏。了解到您檢驗屍體的傷口卻不見有痕跡,這很好辨別。您用新的紅油傘在太陽底下罩著屍體,用水澆在屍體上,傷痕一定會出現。」李處厚按他說的做了,傷痕果然清晰地顯現出來。從此江淮之間的官府常常用這種方法檢驗屍體。
錢塘江,錢氏時為石堤(1),堤外又植大木十餘行,謂之「滉柱」(2)。寶元、康定間(3),人有獻議取滉柱,可得良材數十萬。杭帥以為然。既而舊木出水,皆朽敗不可用。而滉柱一空,石堤為洪濤所激,歲歲摧決。蓋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勢,不與水爭力,故江濤不能為患。杜偉長為轉運使(4),人有獻說,自浙江稅場以東,移退數里為月堤(5),以避怒水。眾水工皆以為便,獨一老水工以為不然,密諭其黨曰:「移堤則歲無水患,若曹何所衣食?」眾人樂其利,乃從而和之。偉長不悟其計,費以巨萬,而江堤之害,仍歲有之。近年乃講月堤之利,濤害稍稀。然猶不若滉柱之利,然所費至多,不復可為。
【注釋】
(1)錢氏:指五代時吳越王錢鏐。
(2)滉(huàng):水深的樣子。
(3)寶元:宋仁宗年號,公元1038—1040年。康定:宋仁宗年號,公元1040—1041年。
(4)杜偉長:即杜杞,字偉長,北宋大臣。參《人事》卷十。轉運使:宋代主管糧鹽運輸,併兼及地方行政管理的官員。
(5)月堤:半月形的堤壩。
【譯文】
錢塘江在五代吳越時修築了石堤,石堤外又埋了十幾排大木樁,稱為「滉柱」。寶元、康定年間,有人建議把滉柱取出來,認為這樣可以得到數十萬根良材。杭州長官認為可行。等舊的木材取出水後,發現都已經朽敗不可用了。而滉柱一經取空,石堤被江水的洪濤衝激,每年都會決堤。原來前人埋設滉柱是為了減輕浪濤的衝擊,不讓石堤與水發生直接碰撞,所以江濤也不能造成危害。杜杞擔任轉運使時,有人獻計說,從浙江鹽稅場以東,退後數里修築月堤,這樣也能避免水浪的衝擊。水工們都覺得這樣做可行,只有一個老水工認為不好,就暗中和同黨們說:「把月堤後移每年就沒有水災了,沒有水災了你們靠什麼吃飯?」眾人都貪圖利益,於是就附和他的意見。杜杞也沒有察覺其中的陰謀,結果花費巨大,而江堤的水害,仍然每年都有。近年來地方長官才認識到月堤的好處,終於使水害稍稍減輕。然而還是比不上滉柱的好處,可惜築造滉柱的開銷太大,已經不能重建了。
陝西顆鹽,舊法官自般運(1),置務拘賣(2)。兵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3),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般運之勞。異日輦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於京師置都鹽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利也。
【注釋】
(1)般:同「搬」。下「般」亦然。
(2)務:管理貿易與稅收的機構。
(3)范祥(?—1060):字晉公,邠州三水(今屬陝西)人。進士出身,自乾州推官遷殿中丞、通判鎮戎軍。後歷知慶、汝、華三州,改任制置解鹽使。《宋史》卷三〇三有傳。鈔法:鹽商在邊境繳納錢糧,官府給予一定的鹽鈔,再另行兌換。
【譯文】
對於陝西的顆鹽,以前的辦法是官府自行搬運,專門設置機構來管理買賣。從兵部員外郎范祥開始實行鈔法,讓商人到邊境州郡,每繳納四貫八百錢,官府售予他一張鹽鈔,商人再到解州鹽池提領兩百斤鹽,並任由他們自行出售,得到的錢可以充實邊塞開支,還省下了數十州郡搬運食鹽的辛勞。以前用牛驢拉著輦車運鹽,因為運鹽而死的人,每年數以萬計,而違反食鹽專賣法令而獲罪的人也不可勝數,自此以後都不再發生了。這項制度實行一段時間後,鹽價時有起伏波動,就又在京城設置了都鹽院,由陝西轉運司自行派遣官員主管。京城的食鹽,如果每斤不足三十五錢,就斂藏入庫而不發賣,以此使鹽價上漲;如果超過每斤四十,就大批發放庫存的食鹽,以壓制商人的利潤,使鹽價回歸正常。而鈔法的實行是有定額的,推行了幾十年,到現在都還很便利。
河北鹽法,太祖皇帝嘗降墨敕(1),聽民間賈販,唯收稅錢,不許官榷。其後有司屢請閉固(2),仁宗皇帝又有批詔云:「朕終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貴鹽。」獻議者悉罷遣之。河北父老,皆掌中掬灰(3),藉火焚香,望闕歡呼稱謝(4)。熙寧中,復有獻謀者。余時在三司,求訪兩朝墨敕不獲,然人人能誦其言,議亦竟寢(5)。
【注釋】
(1)墨敕:皇帝手書的命令。
(2)閉固:指禁絕私鹽買賣。固,同「錮」,禁止。
(3)掬(jū):用雙手捧著。
(4)闕:帝王的住所,泛指京城。
(5)寢:擱置,停止。
【譯文】
對於河北一帶的鹽法,太祖皇帝曾經降下親筆書寫的御旨,允許民間買賣,只收取稅錢而已,不允許官方專營。後來有關部門屢次請求禁止私營,仁宗皇帝又下有手批的詔書說:「朕始終不能讓河北的百姓常吃貴鹽。」凡是建議專營的人都被罷官外放了。河北的百姓,都手捧香灰,點火焚香,望著京城歡呼拜謝。熙寧年間,又有人獻計要求專營。我當時在三司任職,求訪太祖、仁宗兩朝的御旨卻沒找到,然而人人都能記誦那些話,最終這個建議也被擱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