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七冊 天聰四年四月
第二十七冊 天聰四年四月
十八日,前往捉生軍士還,以所俘獲,獻汗關視,納牛四十,前往四大臣,各賞馬一、牛一、驢一、人二。其餘馬牛驢及人口,賞與隨行人員分取。是日,汗遣人召諸福晉前來。
是日,遣巴克什達海還瀋陽諭曰:「命每旗留大臣一員守瀋陽城,其餘諸臣軍士務於二十四日啟程。」
十九日,石門麻總兵官下王參將,遣奸細一人至洪山口參將蔡通所,參將蔡通執之送與我該奸細所攜書,乃金游擊致石軍者,因被擒獲,未曾送出。此等情形,系范參將察問時供出。
四月十九日,擒獲麻總兵官所遣之三人,解至駐守羅民之岱達爾漢所,殺之。
十九日,祖總兵官曾遣奸細至張知府所,知府執之送來。諸貝勒遂曰:「爾擒獲奸細來首者,甚善,勿驚懼。敵人派奸細誣陷爾,而我又加害於爾,則是助敵也。此奸細暫勿殺之,知府爾可遺書詬詈,我等亦具書附之。」遂付奸細書二函,遣之。
是日,鎖守灤州諸臣於樵採處,遇山海關祖總兵官前隊精兵,擊敗之,獲馬四十匹,及其纛旗來獻。
二十日,汗因諸福晉將至,率馬匹肥壯護軍出獵。是夜一更,諸福晉至。
二十一日,鎮守永平諸貝勒,命鳥賴率人十六,前來報信,所攜書云:「去時在途宿二日,計有十五日方至。入邊時欲沿汗所行之道而行,因馬殘疾,不能抵達,便由建昌所屬冷口而入。時邊門不納,故破台而入,至永平駐營五日。二十九日,往略
迤西地方。至榛子鎮招降之,俘獲人畜解至,交付雅拜,並毀其城。由彼前進,行豐潤、玉田之間,向海搜掠,稍有俘獲。第八日,即四月初七日,至永平。往略時,因巴克什烏納格及
蒙古兵,馬匹羸瘦,再城中需防,故令之還。巴克什烏納格將至永平,有明騎兵四千、步兵三千,已抵大安口,巴克什烏納格及察哈喇擊敗,盡殲之。獲馬三百,余馬皆為喀喇沁所取之,又我等未到之前,巴克什烏納格、察哈喇兵又於樵採處設伏,誘殲敵兵,獲馬二百三十。再迤西地方並無消息。聞祖仍駐山海關一帶,祖之親屬,概行霸留,曾令彼持書往探之,不見其歸,前次所遣者,亦未返回。偵探環城消息,聞其兵力略有增加等語。豈旋諸貝勒將於十二日起行。四月初九日遣之。」
凱旋諸貝勒遺書云:聞汗擬於初九日遣十六人先行等語。時我等以途經明兵駐守城池,恐敵要於路,遂勸阻之。又聞我等出邊時,汗將遣人往遠處誘敵,以衛我軍等語。我等人從
乃不妨事,只恐馬匹累瘦。停與行,聽汗自便也。
四月二十一日,致書明帝曰:「金國二貝勒上書於大明國皇帝。昔我欲議和,實出誠心。我先時興師,我未隨征,今我之來,亦為和好。
爾等勿疑我有詐,若口是心非,為欺誑之事,則不畏天乎?人固可欺,天亦可欺乎?我聞得爾國諸臣奏書,不允議和,雲昔金時議和,後用計欺謊,興兵征討等語。其臣非謀國為民之臣也。若欲修好,則速議之為善也。若不速議,俟我汗攜家眷至,彼時,爾我欲議和亦難,我等欲議,亦不便也。我既遺書往,皇帝亦三思之。皇帝之意,得勿謂我既遺書議和,又為何征討耶?誠欲修好,則明諸天地,自盟誓之日息兵」。此書乃自往掠地方,遣汗所留蒙古多諾依袞濟、烏巴西,送至豐潤。豐潤總兵官曾遣其守備二員、土人一名,共三人持書至。時我等亦附書答之曰:「我兵將退駐永平,爾帝若致書,可送至永平。」所遣之人尚未返還。又致開平書一封。開平道遣人答書前來,將答覆之言,即書於其書尾。天聰四年四月初九日。
二十二日,英古爾岱來報:「朝鮮遣官一員及通事一人,共使者十六人至。」
四月二十二日,往取糧糗,遇三屯營張總兵官親軍,擊敗之,斬十五人,獲馬十六。送伊爾格尼去,又獲馬三、騾六。兩次共獲馬十九、騾六。據奸細告稱:「明總兵官皆聚於石門
麻總兵官處,商議發兵來戰。」訊以發兵日期,答稱「不知」。
二十三日,汗以駐守永平諸貝勒將還,遣人攜五馬及餱糧往迎,以資諸貝勒騎回。
二十三日,祖總兵官遣奸細三人,二至張知府所,一至孟副將所。彼等執之來首,訊之,乃無言以對,供稱:遣我等來覘爾國兵若干,及馬匹肥瘦,倘兵力軍薄,則我祖總兵官率六
萬兵來圍攻。於是將祖姓所遣奸細二人,押赴漢人街斬之。又執導引奸細之降民一人,割其耳鼻,令持書還。諭之曰:「有奸細由彼處來者聽之,歸附降民有引進奸細者誅之」。我方復祖
某之言,記於漢文冊內。
二十四日,致遵化書云:「貝勒曰:孟阿圖及察哈喇,前曾行文與爾等云:『若明兵至,相機行事』。今聞樂亭、開平明兵、皆赴豐潤等語。蓋其為巴克什烏納格所敗,忿而整飭各處之兵力,欲往侵爾等也。爾等慎勿出城,出後一旦有事,我不救援,惟爾等知之。再此次所給馬匹,圈於孟阿圖、察哈喇爾等所住院內,灑水於草,爾等監督,妥加飼秣。先前所遣馬匹亦應妥善飼養後遣回,以防途中疲弊。我前遣之使,俟此台吉至彼,當照遵化兵送伊爾格尼之例送之。遣該台吉時,爾等出馬三匹,給彼乘騎,並遣三人送之來。若往取茸,則妥加防護
之,以防堵截爾等。並令布爾噶圖回,再派蒙古等,詳查其後,往前探其情形,勿得交戰。再者,有事遣人,勿以為沙河已歸我所有,而經遇彼地,須繞道北行。遣蒙古八人至永年,遣台吉一人、隨從二人、護軍五人往。」
二十四日,召大貝勒、墨爾根戴青、額爾克楚虎爾、台吉岳托、台吉豪格、濟濃額附、哈達格格等至,設宴宴之。時莽古爾泰貝勒,因出獵未至。是宴殺牛三、羊十,設席十。宴時,汗親跪敬酒大貝勒者再,大貝勒相跪接酒,其額附楊古利亦敬酒。宴畢道謝辭行。汗賜大貝勒馬十,大貝勒行禮收之,汗又乘馬送之。賜哈馬格格馬一,格格跪而受之。貝勒岳托隨汗入團帳房,向諸福晉進酒。
二十五日,額駙滿珠習禮殺牛一,具筵進汗。
四月二十六日,參將蔡通下歸降漢民一人時前往三屯營,攜張總兵之書至,交與參將蔡通手下一千總,千總將書轉交潘家口金游擊,為金游擊告官,斬其奸細及千總。將奸細齎來之漢文書,即行遣送。
二十七日,致書於蒙古巴林、扎魯特部諸貝勒云:汗將於二十九日起行,駐蹕察干諾爾塔地方之爾納蘭率蒙古兵,務於二十九日抵達查干諾爾塔地方。恐爾等誤至赴章塔迎駕。持遺此書。
致台吉多鐸書云:「由遵化、永平凱旋軍士所載財帛,禁入瀋陽城,悉行遣回各屯,只許淨身進城。其攜回各物當令逾五月至六月再攜入城內。」
宰羊二,治筵五席,宴濟濃額駙格格。
四月二十八日,金國汗致書劉三、劉四、劉五曰:「聞爾等遣何進忠等二人,齎書至。時我不相信,遂遣人往視之。我與明兩國為爭帝業而構兵之時,爾等果能殺其官吏,率島上眾人歸降,則天使爾等助我也。誠能照爾等所言為之,則爾等攜來之諸申、蒙古、漢人等,不收為我民,悉歸爾專主,可在邊外,任爾擇地居住,為我屬國。我若以給地異居為辭誘爾來降,而來後負約,收為我民,我可欺爾天可欺乎?天能不譴責我耶?且不言爾等殺其官吏來歸,即島上官員及庶人率島民來歸,我亦將其攜來之民,悉歸其專主,予以養贍也!上有蒼天,朕誠言之,爾若有詐,則聽爾便。爾若實心誠意,而不我信,則遣爾族人一名前來,我當面盟誓畢遣之還。」
三十日,致遷安書曰:「貝勒曰:匿人者論盜竊罪,鞭而刺其兩耳,人主不得收銀;富戶若以銀贖其杖刑,可收之歸公;次者獲罪,或罰銀、或杖責,由其自擇。再者,所有永平軍馬,先撥給三日飼料,後撥給五日飼料,共撥給八日飼料。爾處所有馬匹,先撥給幾日之飼料,其不足八日之數,可往灤州取之。」
是日,據報台吉阿巴泰、台吉濟爾哈朗、台吉薩哈廉引軍還,已至養息牧河等語。故遣達海、龍什、穆成格往諭曰:「不必前來謁見,我等同率師出征,不宜來見,可各還家祭祀休沐。
至於爾等在彼所行事務,或有所聞消息,可即付我所遣之人奏聞。」三台吉遂俱以所行事務,奏聞於汗,汗遂問曰:「此次俘獲,此前兩次多乎?」對曰:「此次俘獲漢人,較前甚多。」汗曰:「金銀財帛,雖多得不足喜,惟多得人為可喜耳!夫金銀財帛,用之有盡,而人可盡乎?得其一、乃為我國民,其所生諸子,皆為我這諸申也。」
是日,先是汗與諸貝勒欲率兵出略,至是停止,命額駙楊古利率每旗纛額真二員、護軍二人及所有行營兵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