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六冊 天聰四年三月至四月
第二十六冊 天聰四年三月至四月
二十六日,頒書云:「金國二貝勒示諭眾降民。我兵永駐此處,意在養民,以成大業。爾等不知此意,意謂我將返,且問有不薙髮投誠者。今爾等宜各堅意薙髮,有不薙者,知輒殺之也。於各處歸附村落,豈無紳衿賢能之人?若輸誠來謁,自當敘錄,日後國歸太平,即皆立功也。」
三月二十七日,八門之主八老人,各賞緞看守銀庫之十六老人,各賞毛青布六尺。
二十八日,備御鳥巴海、代子寧古塔、哨長寧古里往略焚鹿島一帶地方,獲二十一人解至。八人分給八家,發往尚陽堡屯,其餘十三人,給與俘獲之人,妥加恤養。
是日,遣人諭法篤曰:「由西步行來歸人消息,若不能速至,令爾城人遞送。若有使臣及騎馬逃人至,當令哨率從速送來。至於步行逃人消息,亦令哨卒作速遞送。」
二十八日,遣祖總兵官族叔齎書於祖曰:「金國二貝勒致書明國祖將軍。我汗前兩次致書於將軍,可曾閱乎?如已見之,將軍意下如何?其書中之言,若與爾意不附,不好以所欲言遣
人告知於我。恐前書未達,故致此書。將軍莫以為我將棄此地而歸。天異之地,豈有棄之而去之理耶?宜熟計之。此書與汗未去之前所繕之書,一併遣送。」
二十九日,貝勒阿敏、台吉濟爾哈朗、台吉碩托率眾兵西掠。自所往之地致書明帝曰:「金國二貝勒上書於大明國皇帝。昔我欲議和,實出誠心。先時興師,我未隨征。今我之來,亦為和好。爾等勿疑我有詐,若口是心非,則不畏天乎?人固可欺,天亦可欺乎?我等聞得爾國諸臣奏書,不允議和,雲昔金時議和,後用計欺謊,興兵征討等語。其臣非謀國為民之臣也。若欲修好,則速議之為善也。若不速議,俟我汗攜家眷至,彼時爾等欲議和亦難,我等欲議亦不便也。我既遣書往,皇帝亦三思之。皇帝之意,得無謂我既遣書議和,又為何征討耶?誠欲修好,則盟諸天地,自盟誓之日息兵矣。」曾遣喀喇沁部烏巴西陣獲之蒙古人齎書往豐潤。豐潤總兵官,亦曾遣其守備二員、土人一名持書同喀喇沁部烏巴西所獲蒙古人至,謂爾等退還,爾等齎來文書,將奏報於上等語。是日,我遣人致答書云:「我軍退駐永平,爾帝信使若來,可遣往永平。」該書曾致開平一封。開平道員致答書云:「爾等所致之書,我今即奏於上,爾等退還,勿令爾兵逼近城,我有大炮千尊倘若被創傷,非美事也。」乃答之曰:「大事不言乃何言小事?今我來此,豈不知爾有炮耶?爾
勝殺我,我勝殺爾,孰能御之?若為議和事遣信使來,進往永平即可。」行掠八日,稍有俘獲,其招降榛子鎮,以民半數編戶,半數為俘,毀其城,四月初七日至永平。
是日,自遵化來報敗敵消息。先是往於樵採處,我兵設伏,誘其樵採人至,擊敗之。獲馬二百三十匹,我軍死一人,傷四十人。而我後兵至,克大安口,命喀喇沁部沙木巴駐之。沙木巴移營邊外後,大安口漢人,往報無兵。明遣騎兵四千、步兵三千來,城內漢人,開城門納之,騎兵屯外斷後。駐守遵化總兵官、烏納格、參將察哈喇聞之,率兵往擊明兵,敗之。斬殺甚眾,獲馬三百,余馬多為喀喇沁部人所獲。是役也,我軍陣亡十三人,被傷二百四十五人。
二十九日,守陵老人十一人各賞緞一、其次者五人,各賞毛青布六尺。
四月初五日,自瀋陽遣葉努往喀喇沁部諭曰:「蒙古人沿邊而居,甚恐爾等沉湎於酒,止憑巡察之人,所居之城為明人所奪取。」問及家信,答言所有牧放馬匹已渡遼河;阿哥兆塔、
豪格,至朱爾呼柱協渡之;汗將於十日出行;將往寧遠一帶促生等語。
被殺千總遣留整疋羅一、緞 紗衣二十、毛青布衣二十、被一、銀十二兩。此物給其主洪山口參將葵通乎?抑給首告者潘家口金游擊乎?此事尚未辦,候貝勒之言。再有庶民擒獲奸細二人,尚未賞賜。
瀋陽城北面未曾修築,仍系明人所築者。其餘三面,早已修築。天聰四年四月初六日之【原檔殘缺】始行修築。
初八日,頒諭曰:駐守甲士,每牛錄留二十人。每牛錄所留二十甲士,務須足數,庸劣者勿留。後來之人若精壯,則留先來這精壯之人。人雖精壯,然系無兄弟奴僕、孤獨貧窮者,不得留之。若留此等人,田野之不得耕種之,日後生計窮苦,則罪其固山額真、甲喇額真及牛錄額真。至駐遵化甲兵,每二甲兵,宜令更換。但彼處甲兵,若多於此處二十甲兵,可照原議更換。甲士若不足,可將原駐二人留駐不換。原駐每二甲兵中,若有無兄弟奴僕、孤獨貧窮者,務須更換之。還瀋陽之軍,將於十二日起行。
是日,賜灤州官員以敕書云:金國汗諭之曰:楊奇,爾原系明國生員,後進為貢生,我克永平後,廣招人才。時從官皆言爾賢哲。因灤州知州及州同二官皆無人,舉爾為州同。兼官
知州事務。勿達我諭。
初八日,駐甜水站之真珠肯、圖爾格依牛錄下哨長蘇巴里,欽奉汗命,往焚伊蘭博里庫一帶,獲漢人四名,解矣,以三人賞與俘獲者,其中一人,發往葉赫一帶屯落。
初九日,頒諭曰:「貝勒曰:凡永平府所屬各色匠役、閒民,不得攜歸瀋陽。即諸貝勒大臣等,若有潛行攜歸者,准赴貝勒府第控告,貝勒之門已設專司之人,收受訴狀。若不容陳告,強行攜歸者,許赴瀋陽汗前控告。以永平為永住之地,爾民毋輕信狂言,隨之而去。」
初十日,汗率兩大貝勒及從台吉等出邊牧馬以青草,沿遼河岸駐蹕,於河西岸之野駐蹕二日。
初十日,諭漢文開各官曰:「貝勒諭管理永平府文武各官曰:我聞爾等畏懼諸申大臣及遼不舊流官,饋以財物等語。我國慣例,不納賄賂,廉者舉之為臣,受賄之官,降之不用也。
主上既錄用不貪財正直之人,其在下之人,又何懼乎?爾若有罪,雖給金千兩,亦無益也;若無罪,雖眾貝勒,又何懼焉?倘有誣詐者,察審明白,治以重罪。嗣後,凡有恐嚇惑從之言,爾等勿得驚懼可來上前控告。凡上所委之事,惟聽該管官之言,勿信他人之言。」
十二日,台吉阿巴泰、台吉濟爾哈朗、台吉薩哈廉,率眾兵攜俘獲還瀋陽。出邊後,先遣人奏書云:「去時在途宿二日,計行十五日方至。入邊時,欲沿汗所行之道而行,因馬殘疾,
而不能抵達,便由建昌所屬冷口而入。時邊門不納,故破台而入,至永平駐營五日。二十九日,往略迤西地方。至榛子鎮招降之,俘獲人畜解至,交付雅拜。並毀其城。由此前進,行豐潤、玉田之間,向海搜掠,稍有俘獲。第八日,即四月初七日,至永平。往略時,因巴克什烏訥格兵及蒙古兵馬匹俱瘦,再城中需防,故令之還。巴克什烏訥格將至永平,有明騎兵四千、步兵三千,來攻大安口。巴克什烏訥格及察哈喇率眾擊敗,盡殲之。獲馬三百,餘馬皆為喀喇沁所取。我等未到之前,巴克什烏訥格、察哈喇兵又於樵採處設伏,誘殲敵兵,獲馬二百三十。再迤西地方並無消息。聞祖仍駐山海關一帶,祖之親屬,概行羈留,即合彼持書往探之,不見其歸。前次所遣者,亦未返回矣。偵探環城消息,聞其兵略有增加等語。凱旋諸貝勒,已於十二日起行。」
是日,頒諭曰:諸貝勒曰:看放馬匹時,率每牛錄章京一員,甲喇額真一員往守。倘有侵掠降民諸物,踐踏田禾,以麥秣馬者,任意亂行等情,則其為首甲喇額真及章京俱治罪。再諸申人及漢人,各已分街以居。漢人之街,勿令諸申人往,倘若有往者,見輒執之。固山額真等,向所管本旗人眾,朝暮嚴飭,達者治罪。若明白曉諭其何罪之有?爾等軍士,戌駐於敵之境,因違法治罪,罹於弄戮;善乎?」
十三日,遣■軍五人,往諭諸貝勒曰:「喀喇沁部烏巴西所擒蒙古人至。彼等告稱:我方之書,業已送達。明京城諸臣得書,遣人來云:派遣豐潤總兵官還我處,土地從何處給之,和則如何和等情,詢問切實,回奏明帝等語。豐潤總兵官,領我二人往開平,與道員商議,欲遣先來之守備二人來,然由上來書止之。其書云:據密雲軍門奏書云:議和有詐。豐潤、開
平官兵,彼等詭計欲叛等語。此事涉及我等,我等豈可遣使往耶?遂止之等語。先前來我處之守備二人,追及我方所遣二人,寄信曰:有人云我等與爾等通謀等語。我等當即被捕則罷倘一旦為我等知覺,則我等將想方設法逃走等語。」
十三日,起行,營於西河岸古琴之野。
十四日,遣精選■軍百人,往明地捉生。馬各一匹,自備馬各一匹,廝役四人,各給貝勒之馬一匹。命布爾坎、烏賴、哈寧阿、雅西塔為首,遣往廣寧一帶捉生。為之送行,返回
時沿途打獵。
四月十六日,顧三泰額駙之子布顏圖家諸申男丁一人,乘一馬由豐潤來歸。有一漢人,由薊州來歸,訊之云:「我原居十里河,曾聞我父兄皆居瀋陽,原系車爾格依屬下。」此人並無
帶有其他消息。
窖內得銀九百四十五兩,以一百零五兩中取十分之一賜獲銀者,其餘銀兩可否賞給受傷人員。
十六日,宰牛二、羊三,宴墨爾根戴青、額爾克克楚虎爾、台吉豪格、眾■軍等。
十六日,遣所獲漢人齎書遺開平道曰:「金國二貝勒致書開平道。初我欲議和,實出於誠心,爾亦有願成和好之言,然爾在廷諸臣不從,致敗乃事,爾亦無可如何。我聞爾實心為國,
而爾在廷諸臣,反誣與我通謀等語,遭此譖謗,爾豈能曉然?大人與其遭難,不如深思熟慮,來投於我也。誠來歸我,富貴共之。彼陣擒之李永芳與隻身來歸之餘養性,亦為婿養之,何
況爾乎?爾誠來歸,豈特比此二人已哉!大人宜審圖之。爾國諸臣,陷陣而亡者有之,被諸臣誣謗,而為爾主所誅者有之。爾往日舊臣,有速取功名、享富貴者耶?大人三思之,此不
待我言,大人豈不知耶?」
是日,貝勒諭曰:地方居民,俱以為我即還軍,故奸細至,隱匿不舉,見明哨卒來、亦不來報。天賜之地,我豈敢棄之而去耶?嗣後,倘若有收容奸細者,全家論死,妻孥為奴,不株連其分居之親兄弟。有擒獲奸細來獻者,賞銀十兩,並將奸細所攜諸物,亦盡與之。明兵哨卒,經過歸附鄉村而來,諒爾民不能敵,何不來報?嗣後,有見明兵哨卒不報者,察其蹤跡,凡經過村莊之人,將誅之。」
十七日,汗以台吉德格類幼子殤,親往慰之。返還時會前往捉生人等,獲漢人三名解至乃告稱:渡大凌河,逃者馳斬四十餘人,俘獲二十人,馬八、牛一百、驢三十、騾一。將攜之來等語。訊之漢人,言我復發之兵,於三月二十五日到彼,四月初攻取明榛子鎮,祖總兵官在山海關等語。遂斬其哨探一人,留其二人養之。由彼前來,台吉岳托迎駕於路,宰牛一及羊六,備置酒席,支行幄於大路高處,進宴時台吉岳托以馬四、台吉巴拉瑪以馬二、台吉尼堪以馬二進獻,汗納岳托台吉馬二、馬拉瑪台吉馬一、尼堪台吉馬一,餘四馬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