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五十五冊 天命八年六月
第五十五冊 天命八年六月
十五日,汗降書青苔峪,岫巖之漢人曰:「青苔峪鄉之魏英科首告同謀叛人,賞銀五十兩及蟒緞衣服、大涼帽,升為備御。鄭則猷繼之出首,賞銀三十兩及蟒緞衣服,升為千總。各地之人如有類此謀叛而首告者,同樣升賞。爾等小民何故不首告耶?即受劄付,亦僅大臣及為首者受之而已,爾等何知?其惡豈能連累爾等?爾等小民如能協力執送謀叛之大臣,亦乃爾等之功也。其蓋州、耀州、析木城、甜水站等地之人,因無叛逃之心,勤於耕作,莊稼茂盛矣。故無事之地,其人之田舍,皆不更動使之安居樂業。各處之人,凡如此勤於耕作,不懷叛逃之心者,皆不動其田舍。爾等若聽信毛文龍所謂皆為官之誘騙,棄地叛去,一鄉千百之人皆為官,則爾等屬下之民又何在?故禍已臨爾等之頭矣。」(原註:此皆所任官員叛逆之故也。因官員不知文義,好財貸,故毀其民。)
葉爾珅游擊、安崇阿備御率每牛錄之二名甲兵,往增戍守岫巖之兵。
十五日,致書戍守南海之諸大臣,書曰:「令馬兵於邊外五十里之內,五里之外,擇草肥茁之地駐紮。令步兵記住馬兵駐處。步兵馬兵互聞炮聲而駐。倘有叛逃之人前往,則東西兩軍相約,過險地,至平地而擒拿之。本地漢人,若出邊往取藏於山野間之糧時,則由我軍隨往取糧,取完即回。」
是日,致佟參將書曰:「佟參將,為恐邊外入境無糧之漢人餓死,著爾由陳糧豐富之人及種大麥之人中,徵收糧麥給之。」
是日,命駐守青苔峪、岫巖、通遠堡、薩馬吉四處步兵,取鳳凰所存一百石高梁、三十石米食之。
是日,扎齊巴年邁,免其備御之職。
十七日,康喀賴因未受理有人來報朝鮮人逃來之事,尤丹前來,銷其二十五兩之功。
大貝勒自復州遣胡里及四人齎書曰:「據往金州、旅順口取糧人看得:兩地有船,一處七十艘,一處近五百艘。又,據人來告,長山島一日放十炮,故連夜急行,至十三日,殺復州城內之男丁,將其懦弱者及小兒五百人豢養之。是日已暮,翌日遣人由復州新邊以北大山之麓至海及熊岳以南,分兩翼搶掠之。若等待往掠之人恐已遲,故先遣人報信。」
六月十七日,汗遺書致大貝勒曰:「著戍守復州之馬兵,來會於蓋州。其一千兵,由八旗中一名副將,每旗一名游擊率領駐紮。復州之步兵加入駐守蓋州之步兵內。步兵所耕之田,
與復州之田一併收穫之。蒙古人,每旗各由巴郎銜之一大臣率領駐守。蒙古披甲無馬之人,給以可乘之馬,勿給好馬。擇一般可耕作之牛,取一千頭,給由廣寧帶來之各戶。未披甲、無
牲畜之蒙古人,每四、五口給牛一頭,每二、三口給驢一頭。所餘之馬、騾、牛、驢,則派人牧放。放牧之人,除俘獲外,四人合給一女子。看守八家騍馬牧群之人,日久勞苦,每人
給一婦人。類似耕奴之人,其妻子父母不予分離,編為五百戶,每戶十口者,給牛一頭,驢一頭,命往駐納丹佛哷。倘大豬多,則八家各取二百頭,少則各取一百頭。小豬則由蒙古人以發給之購豬銀領取之。辦理後所餘之人與剩餘之豬、衣服及什物等,皆以牛錄計令其拿來,再於此處辦理之。至於蒙古人,及牧放俘獲牲畜之人用糧,若復州之舊糧不足,則割小麥、大麥酌情發給。牧放俘獲牲畜之人,蒙古人等可往金州方向遊牧,擇其肥沃之地,過往彼處返回飼之,八月回來收黍,入復州。八家各出所用之【原檔殘缺】牛三頭,由諸貝勒一同帶來,七月初一日啟程。」
十八日,因漢人紀達色煉硫磺獻來,賜千總之職,並賞緞三疋、毛青布五疋、銀十兩及蟒緞衣服、帽靴等。
鑲黃旗:由葉赫之尚間崖,色和里、雅哈穆克、哈達、烏魯里山往前,朝向勒克為一份。
正黃旗:由波吞山肩往前,額赫鄂凌阿巴彥以北,馬家河、依蘭穆哈連為一份。
正紅旗:由哈占、綏哈、搜登、富勒加齊嶺以東,達揚阿以西,古城、托和羅為一份。
鑲紅旗:由阿布達里以西,額赫舒瓦以東洞以北,馬哈勒圖寧古往前,至尚間崖為一份。
鑲藍旗:由多巴庫路、尼喀塔小河往前,薩倫、西爾希、胡珠、蘇瓦延山脊【原檔殘缺】哈達、依蘭給達為一份。
正藍旗:由烏魯里山朝向漠洛克吉、烏魯里為一份。
正白旗:由圖門之【原檔殘缺】北、遼孤山之水以南,波吞山肩以內,朝向塔思哈穆哈連為一份。
鑲白旗:由馬哈勒圖寧古以內,至呼蘭,避蔭以南,遼孤山之水以北,雅奇山脊,富勒哈往前,德佛以內為一份。
十九日,巴都里總兵官、達爾札副將,和碩圖副將、雅希禪副將耘田歸來。
二十一日,遺書蒙噶圖,曰:「南邊夸蘭河地方之人,由彼處來爾處之奸細絡繹不絕。若大臣等受劄付,小人前來首告,則必致爾等身亡。長此居於彼處,爾等亦不安寧。去年辦理由新邊遷入邊內,官員等未明白辦給田舍糧食,故若累之。今為使爾等不受如此遷移之苦,皆預先辦給田舍。著爾等攜夸蘭河之人,遷居於諸申所住之沙河、長安,札陵【原檔殘缺】等處,給田十萬垧。至於給爾等田地之原主諸申,令其返回沿遼河開邊居住。另遣都爾噶亦住爾等遷移處之田舍。遷來之人中,可先使父兄速來,以記取爾等所分配之田舍,然後率子弟家人,妥為耕作及收穫。爾等之糧我不加干涉,或與住爾處之諸申交換食之?或各自運糧而食?皆聽爾等之便。凡有受劄付而謀叛者,先來告汗,雖系後首告亦無罪。」
二十一日,都堂下書曰:「蓋州,復州所屬南邊地方之人;由彼處來爾處之奸細絡繹不絕。若大臣等受劄付,小人前來首告,則必致爾等身亡。長此居於彼處,爾等亦不安寧。去年由新邊外辦理遷移邊內,官員等未明白辦給田舍糧食,故苦也。今為使爾等不受如此遷移之若,皆預先辦給田舍。著爾等遷居諸申所住之耀州、海州、牛莊、鞍山、穆家堡以西,給田三十萬垧。至於給爾等【原檔殘缺】之原主諸申,令其返回沿遼河開邊居住。遷來之人中可光使父兄速來,以記取爾等所分配之田舍。然後率子弟家人妥為耕作及收穫。爾等之糧,我不加干涉,聽任爾等運食。若有受劄付而謀叛之人,先來告汗,雖系後首告者亦無罪。」
二十一日,因有人來報岫巖地方之人謀叛,故遣蘇巴海參將率二十人往會戍守南邊之兵,並令其於眾兵會合後捕殺叛人。
二十二日,薩祿備御率兵二百,往鐵嶺方面戍守,洪尼雅喀游擊率兵一百,往十方寺戍守,依奇納游擊代理副將率兵一百,往遼河渡口戍守。
執魏生員所控之七鄉六十四名男丁,經佟參將、拜音達里訊問,有十八名男丁供稱:「我等七鄉之人謀叛是實。」該十八人既已招認擬逃是實,故仍使其父母妻子安然度日,並留其家奴耕作田地。其餘四十六人皆言不知逃往之事。因其謂之不知,故將所有聲稱不知者之妻子家產盡行沒收。該七鄉僅此六十四人而已,魏生員並未指控他人。經佟參將、拜音達里訊問魏生員未指控之人,亦皆雲無有。該項共有人數一百六十四人,馬十八匹、牛二十一頭,驢十四頭、騾二頭,牲畜合計五十五頭。
二十三日,來報:住於牛莊至娘娘宮六十里外之紅草屯、柳七屯等五鄉之人叛變,以秫楷系筏,渡河而去。命遣李善游擊會同戍守遼河渡口之依奇納副將,以船渡軍士,步行躡追之。
都堂下書曰:「李游擊,爾所轄娘娘宮一帶之五鄉人,渡河叛去。曾命各鄉大臣及殷實族人之可靠者,住於爾處。倘未施行,今則令其速往居住。」
二十三日,繼李善之後,又遣多避叔及達爾漢額駙,率每牛錄二名甲兵前往娘娘宮地方。令其勿渡河追蹤,只將娘娘宮地方沿遼河所住各鄉之婦孺,帶至海州、耀州、牛莊居住。男
丁耕田,亂鄉則殺之。
是日,汗下書曰:「駐外游擊,曾令爾等將各所轄地方之為首諸大臣及族人之可靠者,遷至爾處居住。然爾等並未派妥善可信之人督促來住。卻遣頑人,只取財貨不帶人而留之。所留之人,又受劄付,被他人告發而誅之,亦乃我之所失也。爾等若無意管之,即行停止,為何無故延誤之?」
二十四日,都堂遺書曰:「赫通額地方所屬塔兒峪鄉之人,若有參與謀叛者,則赦免前來送絨之十六人之戶口;倘未參與謀叛,則赦免其全鄉,並令居住其鄉。據該塔兒峪鄉之人云,其鄉距岫巖有五十里以上。果五十里乎?或進爾境內四十里乎?著速將此信遣人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