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五十三冊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五十三冊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五月二十六日汗降書曰:「西烏里額駙、愛塔,著爾等將所得之糧及於蓋州、復州選取之鹽,交納齊布侍衛與富拉塔,以賬無糧之蒙古。」 二十九日,致書袞濟曰:「我於袞濟親家,稍有過失,故遣使叩謝之。」 三十日,致書科爾沁奧巴台吉、諸貝勒書曰:「察哈爾、喀爾喀不畏爾等,然其小心翼翼清除彼等內部之不睦,歸還所掠之物而議和者,亦乃亂中思善而欲和矣。我等蒙天恩佑,不懼他人,然務不辭勞苦,謹慎行事,固修城池關塞。昔爾科爾沁兄弟之間,爭奪財富,是以致亂,此可問托漢泰等大臣。兄弟之間致亂雖得財富,有何名譽?念及此事,爾等之間可舉一人為汗,倘爾眾皆齊心合力,則可使察哈爾、喀爾喀不再侵犯爾等。我之此言,亦將為爾等所贊同等語。所舉之汗,若爾等以為不合不宜,而欲廢之,則聽爾等之便。若責備爾等,則任其責之。我復言之,兄弟之間不議不和而致亂,則弟兄離散,受制於人,雖得嬌妻良馬亦不值矣。於今,爾科爾沁眾貝勒皆和衷共濟,南遊同行,北牧同往。凡事皆委札爾固齊審斷,倘若各雲其偏袒之人為好,則諸貝勒自身為亂矣。諸申並非人主,倘若易主,恐反有失體統故當思自立矣。諸貝勒大臣應時時相會於一處,居中而坐。委任子弟皆由眾人審斷,不論爾我誓不偏狥。察其事之是非,秉公審理,清明圖治。人皆無罪,惡從何起?人之上有君有天,不畏天乎?昂阿之罪乃因縛我使者送我仇敵葉赫而殺之。倘與爾即阿有怨,爾殺之。綁送我仇人殺之,豈不大辱乎?此外竟不斷截殺我赴爾科爾沁之使者。凡例,殺人者抵罪,奪物者償還。此乃結案之定法。昂阿既殺又奪,此事斷不罷休耳。昂阿【原檔殘缺】我之所怨者此也。至於桑圖之父鍾嫩,襲我所劇烏爾古岱哈達之屯,將我聘女許給他人。後嫁女時,於前聘禮之上,復多取之,並用強不給女兒之份①。 因其如此用強,使我等惱怒之後,鍾嫩竟以我等確有過失,將還其應給之份等語。誘騙我使者,奪其乘騎搶其財物而去,並將使者隻身逐回。又曾二次掠我使者,一仍攔截赴達雅之使者,衣服牲畜盡被掠去,將使者赤身逐回;二乃攔截赴巴克之使者,人被殺害,牲畜皆被掠去。桑圖本人無罪,實乃鍾嫩所為之罪耳。人之罪六月腐乎?臘月凍乎?桑圖父之罪,何人償之?所謂人之罪不腐者 即此也。尚有胡畢勒圖殺本使者,並掠其所攜財物。故桑圖【原檔殘缺】 【原檔殘缺】月初一日,下書戍守南方之武大臣:「汗聞保護諸申、漢人取糧之事,甚為不安。凡前往取糧之諸申、漢人,可於彼處任意索取之。命兵丁隨行。歸來時,殿後收歛帶來。著吉爾海將此書傳達於左翼四旗。若剛古里額駙將比書傳達於右翼四旗。如若不達,則將爾等治罪。」 召前往築城台之四貝勒、阿巴泰貝勒、濟爾哈郎貝勒、岳托貝勒、碩托貝勒、薩哈廉阿哥等歸。歸來後,告汗曰:「我遷移之國人,自鐵嶺以還 至洞以內,莊稼矮小,耕種遲誤,食糧不足,無鹽。瀋陽渡口,船少。」【原檔殘缺】② 【原檔殘缺】報後,若如此,則勿將食鹽核入眾官差之人內。計有都堂、總兵官、副將、參將、游擊、備御等人。七百零六名備御,各發鹽一百斤,已由沙金參將率各旗之一名備御 解送。倘若所種莊稼矮小需留待以後耘耨,則以備御計,一牛錄諸申五人,漢人五人,漢人一備御十人。每旗副將一名,游擊一名,由巴都里總兵官率領,前往耘田。另每旗各五隻小船,合計四十隻小船,由每旗一名備御解送至瀋陽渡口。 是日,牛莊守堡李世功身亡,著其弟李雄代理守堡之職。 達雅台吉致尊敬之英明汗書:「汗曾有諭凡由彼處來此之逃人,不得耽擱。所言甚是。然該逋逃殺我邊境國人五人,遂躡殺人者之跡而往。適有齋賽之三四十人追來,故我之三人與彼等同行。非我使之,常言背逆之人不言忠正。倘聽逃人之言,而不以子言為信,則望如父之汗睿鑒。若雲我之三人當初即同齋賽之人追之,何例汗不知之?倘該三人確有所涉③定將拿送之。」 囊努克之使者牽一牛來汗處,賜以小毛青布五疋,各種翠藍布五疋。隨來之二人各賜標藍二疋。於初三日遣回。 初四日,巴噶達爾漢之男女共四十人,徒步逃來。 是日,賜穆齋台吉蟒緞一疋,倭緞一疋,緞三疋,毛青布三十疋,雕刻鞍轡、明葉盔甲、緞披領二件、普通索子之皮?子一件、釘金佛帽一頂、純銀雕刻鞋帶一條、靴一雙、銀碗一 個、書櫃四個。並賞賜其祖父雕刻鞍轡黃索子緞釘明葉盔甲、貂鑲披領、皮朝衣一件、緞朝褂、披領等。汗及諸福晉送至五里外,設席二十五桌,殺牛二頭、羊二隻筵宴之。因天色已晚,遂攜穆齋台吉回東京城歇宿。翌日晨,姨娘福晉、阿濟格阿哥及二妻送至十里外,眾福晉歸,阿濟格阿哥又送一日之程。 桑圖之使者牽一白馬前來,賜以蟒緞一疋緞披領、毛青布二十疋。隨來之三人各賜毛青布披領一件。 明安老人之使者,攜馬一匹前來。令其帶回。並賜以毛青布十疋。隨來之二人,賜為首者銀三兩,賜跟役銀二兩。 初五日,為八旗燒官煤之嚴蠻子、謝蠻子,煉製炮用磺藥送來,故賞二人千總之職,並賜以衣、靴、帽各一件,銀各十兩。 戍守新城之巴都虎副將差二人來告:「毛文龍兵,渡過江河,於夜間由遠處鳴炮吶喊,來攻我赴長甸取糧之十三人。我十三人先聞炮聲,即乘馬避之,毛文龍步兵於是夜空手而回矣。」 駐復州之蒙古,往金州覓糧,執船中八人殺之。 初八日,遣庫拜巴克什為使齎書巴克台吉、達雅台吉曰:「齋賽以四十人追趕投我之逋逃,六人因馬疲憊而還,三十四人前往。越七日,齋賽嘆曰:『往追逋逃者,逾七日未還,恐已 被巴噶達爾漢截殺之。』此言被我使者阿齋聞之。追逐之人歸、告齋賽曰:『我等前往追殺時,見達雅由後面執纛前來,詐呼曰:爾等進之,貝勒來也。貝勒前來豈肯放過爾等?爾等若不信,即觀此纛。呼喊之間,逃人敗走,故獲其牲畜。倘無達雅,則不能得也。我等獲馬十匹、牛三百頭、人五十、羊五百隻,與達雅分取之。』此言我阿齋亦聞之。據逋逃告曰:『並無齋賽之人,達雅著紅馬褂,乘白馬,追擊時,我等曰:爾達雅為何攔截前往歸汗之人?言之不聽,我等脫出,牲畜、人等被劫。』又據被劫後逃出之婦人告曰:『達雅曾親自進之。來時乘白馬,歸時改乘栗色馬。白馬之上,負有馬褂等物。』爾達雅台吉如今若以因誤認為系逃往他處之人而捉拿之,並身擔其過,歸還人畜,則可了結比案。倘若不肯擔過,猶曰無有,則爾之所言,與我使者之言,逋逃之言,以及後來婦人之言,我皆不信。此案之了結,或以公乎?或以偽乎?巴吉台吉知之。」 布庫雅希禪赴南面戍守,因有逃人出逃,卓興阿尋跡往告,而未追拿。故於五月二十三日由諸貝勒、都堂審理此案。以雅希禪聞之未進及卓興阿往告遲誤為由,二人皆擬死罪。告於汗,免其死罪,革雅希禪【原檔殘缺】職,銷二十兩之功;因卓興阿遲報雅希禪,革其半份備御,銷十五兩之功。初八日,索海總兵官圖爾格依總兵官來告此言。成丹前來裁銷所記之功。 是日,叟肯之弟額爾松額,由牛錄牧群內另分其兄弟之馬匹,牧於邊外,被逃人掠去。因治額爾松額以罪。布雅納前來裁銷其兄所記十五兩之功。 總兵官索海、圖爾格依、副將額克興額、孟坦,代理副將博爾晉、南吉蘭、游擊綽和諾艾木布祿、阿達海、多諾依、備御薩木什喀、寧古欽等,前往替換駐守南面之諸大臣。 滿達爾漢游擊、楊善備御率兵二百,往復州駐紮。 是日,升托克托依為備御,將托霍齊牛錄移於托克托依。 初九日,烏訥格、毛巴里請示於汗,告曰:著免任托克托依備御之職,仍以托霍齊為備御,僅催管蒙古牛錄,免管漢人。 蒙古人巴布,首告他人隱匿糧食,賞銀三十兩。烏訥格前來告知。 初九日,聞復州人叛,命大貝勒,齋桑古台吉、阿濟格阿哥、多鐸台吉、碩托台吉,率每牛錄甲兵十五名前往。並頒書曰:「聞復州人叛,是以興兵。爾等若舉出叛人,則不傷爾眾生命。否則皆殺之。著按此言加以甄別,令未告發戶之族人老幼在一處,已告發戶之族人老幼在一處。如此甄別分居四處之後,由諸貝勒監視之。」大貝勒率兵二萬前往,甄別復州路之民,大事殺戮。(原註:殺此處之人,分散其路,使之劃為多處。)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umci乃蒙古語份之意。 ②由前段「……月初一日……」至此,系由本書第十函第七十四冊之第三、四段抽出補上的。見718頁。 ③原轉抄本簽註:謹查aika isika biei蓋倘有牽連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