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五十二冊 天命八年五月
第五十二冊 天命八年五月
十四日,汗與大貝勒往視沿邊築城之處,午時出東京城,往海州進發。十五日至,宿於海州城之北岡。大貝勒遣諸大臣丈量耀州之築城地。海州城除關廂外,四圍合計二千零四十庹,城內岡地六百庹。十六日沿邊返回視察地方。途中於新開河之野午膳時,有析木城南百長官屯之百長王孫兒上書,首告名白世忠者,藏匿刀、槍、弓、箭、盔甲等情。遂令逮捕藏匿之人,並遣駐海州之扎爾庫持書前往,該書曰:「前頒汗諭,軍士所執器械,皆交於各該管官之家,妥善保存。外城堡各寨之鄉民所有器械亦皆交送。藏匿不交者,一經他人首告,則擬以重罪。此諭未曾言乎?今白世忠為何違背汗命,私藏兵器?所藏之甲,爾欲何時服用?遂令析木城備御逮捕白世忠,並將其妻孥戶口
解來。其所匿之刀、槍、弓、甲等,著送首告者王孫兒處。至於百長官屯白世忠所寫之告示,乃外飾堯舜之言,內藏桀紂之心也。凡屯中暴亂之人,不過一二。百長官屯之鄉人,爾等勿
懼於白世忠之惡。一人之惡株累眾人,再遇類此歹人,爾眾當協力執送。」
十七日,赴科爾沁之使者滿達爾漢至,稟汗曰:「孔果爾貝勒之女,將由其兄送來。」十八日,齋桑古阿哥、多鐸阿哥、索海總兵官達爾漢副將,率汗之巴牙喇侍衛等,於六十里外,殺二牛相迎。
是日,賞賜陣前被俘昂阿貝勒之妻、桑圖之二妻、勞薩之姐等四蒙古福晉蟒緞長褂、披領、布衫、襯衣、褲等各一套。
十九日,汗降書諭曰:「駐復州之蒙古,凡可行者,皆遣金州,遷至有糧之地。其他老弱不堪遷往者,則以蓋州之二百五十石糧,分贍之。」
二十日,駐紅草鄉吳善備御所轄之夾山河村之二十戶人逃去,村人首告,報於吳善備御。吳善備御報於卡倫,卡倫報於孟坦、托特托依。遂遣軍士捕獲解來。經孟坦、托特托依、吳善備御、彥庚等四人會審。逋逃原定二十戶人,所耕土地僅有七埫,二埫未種,已種五埫,且未耘耨。故盡殺豬,雞、犬,裝於筐內帶走。二十戶有牛二頭、驢二頭,男女八十人。
是日,孔果爾貝勒之子穆齋台吉,將其妹送於汗。故汗之諸福晉率諸媳,殺牛羊,出東京城,迎於五里之外,筵宴之。入城後,汗率諸貝勒大臣出御八角殿。送來之新福晉入殿叩見汗。謁見後,坐於二福晉之間。前來之蒙古貝勒登殿,於門外叩拜,並上前抱汗足而見。謁見畢,蒙古貝勒坐於殿內,大設筵宴。回家時,五福晉乘五轎歸。
二十日,桑圖致書上奏萬國之主、英明汗父曰:「我婦孺人畜,皆被汗之兵擒來。我本人並未獲罪,倘若論罪,亦我先父在時所致,不可歸罪於我自身耳。如有微怨,亦乃博齊之故。我之人曾與桑古里人狩獵於兀爾簡河①。於圍場相遇,辨有罪之科爾沁使者執之。曾遣人向汗之使者言明,未曾侵犯。今我隻身得脫。汗父若能鑑察垂憐,還我婦孺,即使將我所獲之美物恭進於汗,亦求之不得矣。汗曾令我勿慮於任何流血之戰②,如蒙憫恤之念,望汗遣使送還。」
科爾沁之奧巴台吉致書稱:「汗如青天出時,眾光皆歙,威震國民,眾主賓服。嫩江③諸貝勒皆以汗之言為是。如何執掌大政,汗知之也。我等未違汗命,已與他國結為一體,唯恐察哈爾、喀爾喀率先構兵,望汗英明當知其計。」
五月二十一日,都堂下書曰:「住復州之蒙古,令無糧者,並於有牛馬者,共食所運之糧。取糧時共取之,反取之糧亦共食之。有牛馬之蒙古必雲;我取之糧,為何給予他人?馬牛乃汗所賜之馬牛。此二年諸申、漢人亦皆共食其糧,爾等未知之乎?」
二十二日,定巴牙喇之值班人等,待門開後,始得入坐。僅限值班人等,他人不得入內。守門人亦不得入內,坐於門。鳴板召之,乃入。鳴板畢,即出。有事之欲入,則立於門,由門人往告內班之人,請示於汗,准入則入。雖有事不問而入,則罪所入之人。若門人不阻而放入,則罪門人。內班值宿之人,於翌日晨,俟汗,福晉起身及爾等值日班之人入後,方准離去。汗,福晉起身之前,若值宿班之人擅自離去,則罪所去之人,若值日班之人入,則罪所入之人。值宿之人,爾等當於日在接差,若日落始來,則罪之。
五月二十三日,都堂下書曰:「勿效法漢人耨田二次。我之舊例及拔草後復鋤。倘效法漢人耨田二次,則田溝內將起硝,亦恐不能盡除作物根部之草。著該管章京儘速督催耕作。」
二十三日,降書大貝勒曰:「勿綁縛撫順額駙之子及愛塔之族人,著人看守解來。彼等之罪,尚未詢明,不知本末 實屬妄為。」
二十四日,汗對八貝勒之家人曰:「陳放於宴桌之物,計麻花餅一種,麥餅二種,高麗餅一種,茶食餅一種,饅首,細粉,果子,鵝雞,濃白湯各一種,並大肉湯。著將此言繕綠八份,分送諸貝勒家各一份。」
是日,命有糧者出糶。糶則償以價銀;有糧而不糶者,一經他人告發,則無償收取,並由首告者及中人監守其糧。為恐有隱匿之事,可密告駐復州、蓋州之佟駙馬、劉副將。由佟駙馬、劉副將差人徵收散給之。
二十四日,汗諭諸貝勒曰:「我國之諸貝勒大臣,皆圖個人暢快清間,我殊為爾等憂慮當唾爾等之面耳。爾等不明審斷之法也。何故將旁立授首之漢人,與我諸申等同看待?倘我諸申犯罪,當問其功論其勞,稍有口實,即可寬宥之。漢人乃生還之人,若不忠心效力,復為盜賊,怎可不滅其族,而杖釋耶?至於由費阿拉與我等同來之漢人,亦一體審斷之。爾等之審斷,無從迂迴,竟似牛騾一般矣。著八貝勒召集爾等各該旗之貝勒大臣等,密閱此諭,勿使他人聞之。耀州之人揚言,待我兵去後,欲殺我之子女,各處之人酖殺我諸申,爾等猶不知耶?」
五月二十五日,一面山之人叛去,有二人首告於戍守之諸申,追殺之。故以來報之二人為備御。析木城所轄百長官屯之百長王孫兒,知白世忠藏匿甲、刀、槍、弓、首告之。殺白世忠,且將白世忠之戶口賜王孫兒,並升其為千總。李游擊所部一人偷二驢,殺偷者,將其戶口賜首告之人。今城堡鄉屯之人,凡查獲奸細,首告逋逃 舉發盜賊強暴者,皆按前例升賞。倘有遇奸細而不拿,知逋逃而不告發,反事盜騙暴行者,則誅之,並將其戶口賞首告之人。
是日,霍托備御赴邊戌守,以三漢人慾逃叛,而殺之。因解取其衣,交有司審理,坐罪,擬革備御之職,並奪所賞之漢人。上告於汗汗曰:「赦其罪,收回漢人,命領催牛錄,仍留備御之銜。」
是日,汗降書曰:「戌守南邊之諸大臣,倘敵從彼處攻戰爾處,我軍不支而退時,不可因信於我方之漢人而分散後撤。我方勢強,漢人則備食相待,我方勢弱,則必致攔截。切勿
輕信,當集中步馬軍,勿經漢人之家,由野外返回。」
五月二十五日汗降書曰:「令一游擊所轄二萬男丁內,四十名千總之父母、兄嫂、妻孥等,皆往東京城。留二十名千總於此處,命二十名千總前往游擊處。編四十名千總為二班,輪流於游擊處行走。迅速督催使漢軍之馬匹肥壯。八月十五日查驗。倘馬匹瘦弱,則杖罰馬主與該千總。該管官每匹瘦馬罰銀一兩。各自所轄漢人之馬匹,與我諸申之馬匹同牧,其鞍轡軍械等物皆收藏於該管主人之家。漢兵之馬匹,若瘦弱、生瘡、疲憊致死,則由其乘主賠償。若眾雲死於瘟病,則已死之馬,令二十男丁合買補之;嗣後仍死於瘟病者,則以汗之庫銀買補。」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盛京志書、有兀爾簡河之地名。該狩獵於兀爾簡一句即狩獵於兀爾簡河。
②原轉抄本簽註:謹查fulgiyan dain即流血之戰。
③原轉抄本簽註:謹查盛京志書,有嫩江之地名,該non ,oeise即為嫩江地方諸貝勒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