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五十冊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五十冊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二十六日,游擊尼瑪禪率兵二百駐李家,舒木路率兵二百駐塔米西,烏什泰率兵二百駐勞利,庫拜率兵二百駐札庫穆,吉勒瑪琿率兵二百駐郎家。 「奉汗命率兵赴外地駐守之諸將官,爾等為何出師心變,違背汗命,不嚴加管束,疏縱軍士,致使搶奪,擾害國人。若有千百人叛逃之,則殺其男,婦孺充俘。殺一二少數逋逃者, 皆乃欲得綿袍而殺之也。前往之軍士,勿入漢人莊屯,勿食漢人之糧,宜擇屯外有水草之地歇宿秣馬。主將親率從者二十人,察看漢人之田耕否。若未耕而作亂,爾等即具文致此,其他勿言。爾等駐邊之人,不得愚頑,須妥加防守,盡心效力。若聽信屬下小人之言,違汗訓教,持以盜賊之心,疏忽怠惰,則禍患必及爾身也。若不違汗命,小心謹慎,秉公盡力,見善於汗,則記爾等之功也。」 英明汗所遣之使臣,屢被昂阿貝勒攔殺於路。並執遣往伊處之使臣,給有仇之葉赫部殺之。為解此怨,命阿巴泰阿哥、德格類、齋桑古岳托四貝勒,率諸申兵一千,蒙古兵一千,操 炮漢兵八百,於四月十四日前往征討之。二十一日乘夜疾行,二十二日晨寅時,經過羅地,渡遼河渡口。由此縱兵急趨,主將總兵官戴木布先率精兵五十人在前急馳,至額爾格勒地方時,日出不及一竿,即由彼處尋蒙古屯略地而行,我兵至百里外,總兵官戴木布,參將雅希禪、侍衛博爾晉,尋得昂阿貝勒之家而攻之。昂阿貝勒敗,攜妻孥乘馬,並有隨從三十餘人,半數步行,半數乘馬,駕牛車而逃。雅希禪、侍衛博爾晉率三十餘兵下馬,總兵官戴木布率二十餘兵,勒馬而立。蒙古兵避開下馬之步兵,往戰總兵官戴木布,未能衝出而退。總兵官戴木布隻身出陣發矢,時有一蒙古兵以槍刺中其口,墜落馬下。眾軍士進擊,俘貝勒昂阿父子,遂盡殺之。 二十七日,汗降書諭總兵官布三曰:「著佟參將返回岫巖城,督察國人是否耕田,並詳查毛文龍所遣之奸細。著駐五處之諸申馬兵,每處遣二人,共十人,以護衛佟參將。」 「舒木路、尼瑪禪、庫拜、古勒瑪琿、烏什泰,著爾等五人,各率兵百人駐守。其餘五百兵撤還。孟古紳所率駐嘉哈之一百步兵,由爾尼瑪禪率五十步兵駐李家。其餘五十步兵由孟古紳率領駐於郭豁、古勒瑪琿處。自棟興阿以西,札庫穆以東,著爾等將各駐地之間連接之①,妥為尋蹤,恐有空隙。尋蹤時,見有蹤跡,即率眾追逐。勿因貪得綿袍,以少數人追之。駐薩木站之步兵因尋蹤時,見有逃人,未告於眾,而私行追逐,故將郎珠虎執拿之。」 總兵官巴都里率八旗游擊八員,兵一千人乃攜炮八十門,前往北界外沿遼河渡口處濬壕。以防備來往行人。 賜鏇涼帽模子之工匠牛一頭。 「若有善制金銀焊藥之人,即行入告,將薦用之。」 二十八日,汗降書諭撫順額駙曰:「已賞②蒙古人錢糧銀。著於復州岫巖之間某地,設售食物之店鋪。凡指堡賣貨之人,皆於該堡售賣。蒙古人,可由各該頭目帶領,編隊執旗,前來 購食。只許結隊執旗而來,不得放任自流。」 是日,因掌海州糧倉之蒙安牛錄下西賴巴克什,往發蒙古人食糧後,將倉鑰匙置於家,被西賴之家奴,竊得鑰匙,盜去倉糧。故將該奴僕鞭七十三,刺耳鼻。其主子鞭七十三,罰銀九兩,以贖刺耳鼻之刑。 噶爾泰以徵糧則一概徵收之,而使全體國人③若於徵歛。故將噶爾泰治罪,罰銀二十五兩數。 經楊古利、叟肯請於汗,授游擊納木泰為代理副將;備御胡希布、備御納林為代理游擊職;華善、格巴庫,趙三、馬福塔、徐特海、額勒青額為代理游擊,職銜書於備御之處。 二十九日,以額勒齊布、薩比干合為備御職達岱、方喀拉合為備御,達吉哈、阿納布合為備御,於諸貝勒集八角殿之日,乞請在案。 三十日,汗降書諭曰:「凡軍旅出行,於大兵之前設兵二百,以智巧有謀者之二人為主將率之。於二百兵前,設諸申十人,蒙古十人,合共二十人。此二十人內,派諸申二人、蒙古 三人,共五人為前探。若見敵兵,五人誘敵至二十人處,二十人誘敵至二百人處。二百兵之領兵主將視其敵可破,則破之,若不能破,則集眾謀之。再者,率八旗營之大臣等,率營而行。其餘大臣等與白巴牙喇同行。有事若派小人必誤軍機,大臣等當親往聞之,然後各歸本隊,諭眾記之。派十人護衛總兵官,派六人護衛副將,派四人護衛參將,派三人護衛游擊,派二人護衛備御。」 自南界之外收歸界內居住之人,因未獲田糧,二次前來訴告。遂致書令蓋州地方頭領張游擊辦給田糧。其書曰:「爾為我屬,早應辦給田糧。因心向明帝,願其若去則去之,故未曾辦給田糧。此其一也。又剉草峪地方之人謀叛,該地漢人,往告於諸申戍守之主將,告於諸申之台人,又告於漢人戍守之吳游擊、佟游擊。所有戍守之人皆往告之,豈有未告爾地方頭領張游擊之理乎?爾乃我屬之人,本應將此前來告知。唯因爾亦明帝之人,欲其離去,遂未告也。此其二也。再者,豈有善言於毛文龍反而無善言於爾乎?爾若我屬之人,應謂地方之人曰:明國之苦,皆我明帝做惡之故,致使眾多王大臣及數萬兵被殺,地方失陷。死者何以安眠乎?金帝未奪房舍、耕田,而養育之。 因負養育之恩,聽信毛文龍挑唆之言,逃叛而往,是以遷移之。皆因我等為惡,遂自受其苦也等語。唯因爾亦乃明帝之人,故不言也。此其三也。爾以為諸申汗無知,任爾恣意妄行而不察也。」 自齋賽貝勒處逃來人五十名、牛三百頭、馬十匹、羊五百隻。由達雅將此取之。 五月初一日,齋賽貝勒之五男、七女、九子,攜五牛來歸。 貝勒內齊所屬一男、一女,攜馬四匹來歸之。 戍駐復州參將毛巴里,前往海岸,獲船九隻放火焚之。又有三船漢人至,見我軍士而退時,一船遇石擱淺,遂放火焚燒,乘二船以去矣。 李善、多諾依,因費阿拉之噶爾薩、郎家及嘉哈、李家四處之漢人,未耕田築房,而往查之。 因來人訐發駐索闊堡游擊劉有寬索糧四十馱,銀六十兩,衣服六件,故令諸申二人偕同寧備御前往執之。 撫順額駙致書曰:「有人訐發托拉三之人慾逃。經與首告人面核,查得該人等未耕田,糧皆出售,縫銀於衣內,以圖逃走之情屬實。遵照所奉屬遷移地方之人,勿殺,令其遷來,本地人,則殺其男,婦孺充俘之諭令。即將遷移戶之男女共三十九人留養,遣往牛莊、海州合居之。其本地之男丁三十八人,盡殺之,婦孺充俘。今將該充俘之婦女十九人、馬六匹、 騾一匹、牛四頭、驢四頭、銀四百八十兩解送前來。」 五月初二日,汗降書諭曰:「凡人在與明交戰中,所匿之物,均須交出,交則無罪,不交、被人首告,則罪之。」 汗遣人諭巴都里曰:「著爾等速於所往之處掘壕,並遣人告竣。」 遣人傳諭往征蒙古之諸貝勒曰:「著爾等環十方寺紮營,餵養牲畜。初五日,進入張占山以內之闊金堡,初六日早相會。」 五月初二日,汗致書諭撫順額駙、蘇巴海姑夫曰:「往征蒙古之諸貝勒,擒獲蒙古貝勒殺之,其國取之,獲馬牛羊二萬帶來。初六日,汗親躬往迎。著撫順額駙、蘇巴海姑夫,各率 從者五人,於初六日前至,令托特托依、塔音珠率爾等之兵合駐於蘇巴海姑夫所駐之處。」遂遣公差二人往遞。 是日,都堂曰:「著爾翁克依率每牛錄甲兵二人,往費阿拉增援李善、多諾依。李善、多諾依駐雨溝之荒甸處。李善若留兵前往彼處,爾翁克依即駐李善留兵之處。並遣使往告:翁克依我已前來等語。若兵皆往,則往尋李善,途人有問,則告以往戍,勿大言聲張,勿奪漢人一應物件,勿行犯罪。」 是日,納欽曾因罪豁免而養育之。後又聞得,盜取汗之帳房毀之,給其家丁做衣。汗聞之怒曰:「豈非盜盡我之家產乎?」命殺納欽也。 二十八日,奧巴之使者、阿都齊之使者、冰圖之使者、烏克善之使者、伊兒都齊之使者及岱青之託門泰之使者、巴雅爾圖之使者、桑圖之使者、馬尼恩之使者、吉賽之使者,鄂謨克圖之使者、胡爾哈圖之使者、翁諾依之使者及哈坦之使者、布達西里之使者、馬邁之使者及博齊之使者、班第之使者、博迪蘇克之使者及托羅欽之使者、索尼鼐之使者、恭欽之使者及恩克森之使者、巴拜之使者、巴雅爾圖之使者,皆遣之歸。 五月,額爾德尼巴克什家婢女首告額爾德尼曾受朝鮮送獻之絹。並將所獲之珍珠、東珠及金,匿藏井中。在遼東抄家時,額爾德尼將東珠、珍珠、金,藏於妻弟家中。汗召額爾德尼巴克什曰稱:「夫爾額爾德尼隱匿之此類東珠、珍珠、金等,乃前案未繳④之物,因畏罪而藏匿之,故令爾獻出。倘若獻出,我諭都堂,赦爾無罪,既啃之骨焉能再啃⑤?倘爾強辯不從之,因而陷罪,我亦不加干涉矣。」額爾德尼巴克什向汗叩頭欲答無藏匿之物,汗止之曰:「爾勿妄答之,退回深思,再行秉答。」額爾德尼巴克什退歸家中後,汗遣龍什向其曉諭曰:「有藏匿之東珠、珍珠、金等物,即獻出。獻則無罪。」額爾德尼巴克什對曰:「我豈能以金、珠為貴,自身為賤乎?蒙汗眷顧,獻出即 可免罪。今獻出所藏之東珠,乃雅蓀之妻所贈者。雅蓀之妻曾將此類東珠二十餘顆送與哈達之格格,而未受也。我妻往雅蓀家,正逢其開箱和倒器。因我子有齒疾,故乞索之以研敷⑥患 處。所給之東珠、珍珠,系購於漢人王國臣者。」後經與王國臣核對,其珍珠多於王國臣所售之數。因此,眾都堂審額爾德尼巴克什曰:「若系雅蓀之妻所給之東珠,在遼東抄家時,雅蓀 家所有米、肉,既已搜盡,如此多之東珠為何未搜出?爾當時為何不聲明此系牙蓀妻所給之東珠,此類東珠雅蓀家尚有二十餘顆?爾匿藏東珠,為何卸罪於雅蓀?為何在抄家時將東珠送藏他處?」遂擬額爾德尼巴克什夫婦以死罪矣。又以為何窩藏額爾德尼巴克什送來之東珠、珍珠、金等物?婢女前來首告,爾額爾科圖、布爾噶圖、布彥圖等為何與額爾德尼逐出家人, 而閉門私議?當初已頒禁令,父有罪,子勿涉,至兄有罪,弟勿涉。若涉之,則死罪同斬,罰罪同罰。爾等為何干涉之?遂告於汗。汗怒,命殺額爾德尼巴克什夫婦,遂盡殺之。額爾科 圖鞭責一百,刺其耳鼻。布爾噶圖、布彥圖各鞭五十、刺其耳。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husihan acabume蓋交界之意。 ②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該wasimouhabi即賞齎之意。 ③原轉抄本簽註:謹查jalu gurun蓋全國之意。 ④原轉抄本簽註:謹查weile baha eden蓋獲罪輕微之意。(本當按原文譯作「前案未繳」)。 ⑤原轉抄本簽註:謹查些句蓋罪上加罪乎之意。(本書仍照原文翻譯)。 ⑥原轉抄本簽註:謹查tantafi latubuki蓋研敷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