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四十九冊 天命八年四月
第四十九冊 天命八年四月
十一日,賜達爾漢巴圖魯貝勒之使者齊成古、烏巴錫銀五兩,跟役銀三兩,並遣人送餑餑四柳斗,蜂蜜一大瓶。
十二日,管糧巴克什庫里、納泰、達楊阿及羅吉等,著由千總陞為備御。
李駙馬曰:「爾等南方各地之人,為何叛逃?諸申汗之善惡,爾等不知矣。非如明萬曆帝慫恿高太監任索銀兩①。得遼東後,未動爾等所住之舍、所耕之田、各自相安而居。沿南海
居民因聽信毛文龍挑唆之言,殺我之人而叛逃者,遂令遷移之。因爾等叛逃,故令遷移。所遷之民,不給糧食豈食土乎?因遷民無糧,遂取而給之。遷徙之苦,僅此一年,豈有年年受苦之理乎?諸申汗與明帝相戰,孰勝即坐投於得勝之汗,以安生業。爾等非軍人,又非文武官員,爾等乃平民百姓也,於爾等何罪之有?爾等棄故土、住舍、耕田,叛逃而往,孰將納爾並給以田舍?」撫順額駙持此書,前赴復州、蓋州。
參將蘇巴海、參將毛巴里、率兵一千,往復州、蓋州駐守。
綽和諾往收居南路漢人之糧。因其獨遣同往之人,被漢人所殺。遂以爾為何獨遣一人?而令償死者,罰銀二十兩,由薩木哈來銷去所記之功。
靉河之巴達,前往取糧,知高爾廳地方人叛逃,躡蹤追殺之,並殺毛文龍遣來挑唆之千總,故陞為參將,給其掛十兩銀牌,服紅蟒緞衣,滿給一千五百漢人。同往之千總四人,均授備御之職,賞給五百漢人。至於漢人備御曾給予五百男丁,茲因上述之故,再給男丁五百名。若再立功,則滿給之。
英明汗諭總兵官布三、游擊南吉蘭、游擊富克察、游擊代理副將郎濟達、備御代理游擊延朱虎等統兵大臣曰:「太平之道,貴於守正,夫用兵之法,以不勞已、不頓兵、智巧為貴。不勞我兵而克敵者,堪稱足智多謀之武將也。若勞我兵,雖勝何益?故用兵之道,我之諸物,均不被他取,猶能制敵,斯為可貴。駐邊之人等,切勿愚頑,謹慎防守,盡忠圖報。聽信下屬小人之言,違汗教言,存盜賊之心,怠惰偷安其禍患必及身也。不違汗言,謹慎防守,盡忠圖報,蒙汗嘉獎,乃爾等之功也。」
十三日,致書復州、蓋州曰:「遣管糧之人,核計復州、蓋州之徵糧。計我前往之蘇巴海姑夫、毛巴里之一千兵丁及後往之蒙古人口數,應給復州若干石,蓋州若干石,按數徵而給之。」
十三日,戍守南海一帶之副將布爾吉還。
十三日,都堂書諭:「一備御率漢人五百及千總一員,兵丁二十五人,千總攜父母妻子,又十二名兵丁攜妻子,駐於東京城。其家人仍居原處耕田。所駐之十二名兵丁,當擇優地而
駐。兵丁有過,惟千總是問。望族殷富之人,再行安置。二十五名兵丁,以八人收管備御之諸物,再以善射之七人,執槍攜弓,佩帶撒袋。至其不善射之十人,皆令執炮。兵丁所執之炮
及弓、撒袋、刀、槍,盡將收之,存於各該管官家中。自牛莊以東,英額以西,邊外之地,庶人可留炮、弓、撒袋、刀、槍。自此以南城堡屯鄉,勿留軍械,查各所管轄屯堡之軍械,盡收之,並限於本四月內,概行送來。若未收盡,所留軍械,被人首告,則收藏之人,治以重罪,該管官亦罪之。漢人若造售軍械,則售於諸申,不得售於漢人。若售於漢人,則罪其賣者,買者亦罪之。」
十四日,汗降書諭曰:「率領駐南界馬兵及步兵之大臣等,爾等宜如布爾吉,我兵少時勿得進犯,俟調各處之兵至,我勢強時,再行征伐。」
是日,阿巴泰阿哥、德格類阿哥、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總兵官戴木布、總兵官烏訥格、副將阿山、副將和碩圖、副將昂阿拉、代理副將博爾晉、副將額克興額、代理副將雅希禪及參將、游擊等率兵一千,前往葉赫。
汗為於邊外沿遼河耕田開邊事,率眾貝勒及福晉、子媳、諸子等,自東京城北啟程。汗乘轎,夜宿彰義站堡之野。嚴束軍士,屯中諸物,秋毫無犯。
十五日,汗出邊察視耕田之地,並行圍獵之獲鹿麅十隻,散給有職之大臣等。夜宿布爾噶渡口。
十六日,自彰義站以西察視耕田,設圍打獵,獵獲鹿麅二十隻,未賜給有職之大臣,而散給眾軍士令湯食之。於遼河張網,汗親乘舟行以鋼叉得魚十尾,夜宿遼河渡口。
十七日晨,於遼河張網,汗親乘舟,尋魚未得,又將網舟移於大池,尋魚仍未得,網亦破碎。汗怒曰:「何旗之網已盡攜來,何旗之網未盡攜來,著速查予以治罪。」查得,鑲白旗大網八庹一靠幾②,鑲紅旗十七庹,正白旗十九庹,正黃旗七庹半,鑲黃旗二十一庹半,正紅旗十八庹,正藍旗十五庹已破爛不堪,鑲藍旗十七庹。汗命此事回家再議,將網帶回,擬從重治罪。夜宿該池之岸。
有二人自巴林來歸。
十九日,遊牧蒙古人攜叟肯之五匹馬自黃泥窪潛逃。
十九日,由此溯遼河上流張網,汗親乘舟,手執鋼叉尋魚未得,遂命遣人攜舟網返回。在此察視耕田。於都爾鼻山岡周圍勘視,擬定在此修城。於此放圍,獲鹿麅十隻,夜宿達岱塔
南。時齋賽貝勒之一男、一女、一子逃來至遼河彼岸,命以馬渡之前來。
二十日,自達岱塔察視耕田,設圍打獵,獲麅二十隻,夜宿十方寺南之水甸。
二十一日,駐守南方之蘇納額駙,色牛克致書稱:「有明船八艘、舟十四隻,逆岫巖河水而來,酉時侵襲蘇納額駙所設之邊緣卡倫五處,殺死一人。聞漢人炮聲,蘇納、色牛克即追殺之,獲船三艘。」自十方寺還,宿於渾河十里外之水甸。
二十二日,命派八貝勒之馬八匹,以迎前往葉赫之諸貝勒。瀋陽設馬二匹以待,鐵嶺設馬二匹以待,開原設馬二匹餵養以待,葉赫設馬二匹餵養以待。
二十三日,諭戍守之軍士、台人曰:「伊勒慎所屬蓋州南潛逃之漢人,與哈哈納牛錄之坐檯諸申三人,結交為友,並騙至其家而殺之。又駐某地之七人,去漢人朋友家飲藥酒,俱皆
殞命。又駐某處之五人,被漢人朋友帶至其家內以酒灌醉盡殺之,該漢人棄之潛逃。凡駐台之諸申,駐各處之步兵、馬兵、哨卒,勿與漢人交往,勿去漢人之家。若與漢人交往,去漢人
之家,則治以大罪。駐蘇納額駙所設卡倫之三人,燃火而睡,不知漢人乘船逆岫巖河而來,故被俘二人。其乘船而來之一千漢人,被蘇納額駙俱殲之,獲船三艘。再有似此燃火而睡之哨卒,則殺之。希漢薩滿負甲步行,前往戍守之。汗見之曰:『苦哉!』希漢薩滿答曰:『汗勞苦之際,我等情願受苦。汗若安逸,則我等庶有安逸之日也。』因此言回答得體,被汗舉之為備御之職。眾人皆已聞知。似此駐各處之兵丁,不過一年勞苦而已,豈有復勞之理乎?若盡其勞,必有安逸之日。著爾布三將此書傳諭駐守之軍士及台人皆知之。」
著有糧有馱載牲畜之人,限期內將糧食盡數送來。至於無糧可給、無牲畜之人,屯中大臣、千長百長等豈不知乎?將此告於已去之李駙馬,確實無有,可以免之。令未遷地方有糧之人,售於無糧之人,斟酌其價,從減取之。若有糧而不肯售於無糧之人,經人首告,則不給價而徒取之,賜予無糧之人。遷移地方之人及居本地人,凡長期斷糧者,命往邊外取糧、由諸申率領前往取之。
二十四日,恩格德爾額駙獻肥母牛一頭、酒一大瓶,莽古爾岱台吉獻有犢之母牛二頭、遣巴拜攜來。
賜恩格德爾額駙之弟純青補子蟒緞一疋、繭緞五疋、小毛青布五疋。其來使二人,一人賜銀三兩,一人賜銀二兩。賜巴拜銀三兩,披領一件。另一人賜銀二兩。賜格格紅蟒緞一疋及賜恩格德爾額駙披領一件,遣來使攜回。
彥庚、王備御奏稱:「據袁欣千總前來面告,托蘭山有百餘人謀叛等語。我等不信其言,於是遣宋進忠往探,信息屬實,並探得毛文龍唆使賈大、賈三二人前來住於該屯,欲於初一日起行。」遂命撫順額駙往查,並諭曰:「倘事屬實,系新遷地方之人,則將為首者帶至東京。其他小人,令與周圍有糧莊屯之人合居,給與糧田。若非新遷。系原住之人,則將男丁皆殺之,婦孺充俘。著撫順額駙往駐蓋州。劉副將往駐復州、岫巖之間。佟參將已駐岫巖。游擊李英傑已駐高爾營。金游擊已駐沙河。游擊張蘿兆已駐老虎洞。趙游擊已駐復州。著撫順額駙諭和劉副將。劉副將再將此諭轉告於沿邊駐紮之三游擊。五游擊各查所轄地之由邊外遷至邊內居住之人。耕田無糧之人給糧,因無糧無畜而未耕田之人,計其丁口併入邊內有糧之屯,每百丁配以十或二十男丁。食糧計口取而給之,耕田,亦計口取耕田給之。辦理完竣矣,即以我所管之地方之人業已辦理完畢等語,報劉副將。劉副將報於撫順額駙。諸事完竣後其撫順額駙、劉副將即回。」二十四日持此書前往。
二十五日,沙納堡備御張武林告曰:「本月十八日未時,督造木城之大臣葉古德等二人,即向千總王第明取小船尋魚。王第明即尋一小船,交付尋魚之張達色等十人與葉古德同往。
本月二十三日午時,尋魚之張達色前來訴曰:本月二十一日酉時,以小船尋魚,西往遼河至大龍彎尋魚時,遇外蒙古人,張達色、徐大昇二人受傷,隨船同往之通事邱外郎中矢殞命。其餘尋魚之人如何,因夜晚尚且不知等語。其確實信息,待查明後再報。」
游擊泰珠、陶退率兵五百,前往耀州戍守之。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sabkai tokome蓋任索之意。
②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舊清語及清文鑒二書,均無kooji一詞,故照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