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四十八冊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第四十八冊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二十四日,汗之皂隸①李世功,因擒獲奸細,即著陞為守備。
寬甸之趙游擊,殺毛文龍所遣之曹都司,擒拿曹都司同來之人解來,著賞趙游擊銀一百兩,並賜其子孫世襲網替。趙游擊屬下之中軍佟文明,著陞為備御,賞銀二十兩。
張德玉因向郎游擊訐發奸細,著陞為游擊職。
名王元皎之人因擒獲奸細,著陞為備御。
劉吉寬首告雙山備御苗宜莊私通毛文龍,革苗備御之職,陞劉吉寬為備御。
北吉寨地方名王宗魁之人,知北吉寨謀叛,,以二次告於草河備御蘇世登,而蘇世登未查,致使北吉寨人逃遁。故將蘇世登兄弟執而殺之遂陞王宗魁為備御。
沙廠備御王子登,查獲毛文龍遣來離間之奸細,陞王子登為游擊。擒獲奸細之把總張秉儀,著陞為千總。協助張秉儀之一人,著賞銀十兩。
李都司奏報名張子敬之人發覺並擒獲毛文龍所差之奸細一人。故授張子敬為備御。湯山守堡唐英元以擒獲毛文龍之奸細解送前來,故著陞為備御。
岫巖備御喬邦魁與毛文龍密謀,被喬邦魁家人首告,將喬邦魁之宗族盡殺之,並將喬邦魁之妻及家產,盡給其首告之僕人。汗曰:「外地之小人,經常擒獲奸細送來,而我處豈有奸細不來之理乎?爾等眾官員,半為明帝判以死罪監於牢獄之人,半被廢黜之人。且皆系獲於陣,加以豢養之人也。我舉之為官,予以豢養之爾等若念養育之恩,為何未將毛文龍所差之奸細查出一人?為何不查逃叛暴亂者?若不為汗效力,豢養爾等何益?凡見逃叛即來告者,凡知奸細即執送者,仍照前人之例舉之為官,記功賜賞。若聞逃叛而不報,見奸細來而不擒之,被人首告,即照蘇世登、喬邦魁處治。」
古爾布希額駙之姊及妻,塔布囊僧格之妻和塔布囊莽古之妻及母、拉布西喜之母、妻及姊,哈拉克欽福晉,塔布囊奧巴之妻等十人各賜以金項圖一個、金佛一尊、金耳墜二對。
二十四日,前往戍守鎮江之參將尤德赫、備御阿布泰歸來。
汗曰:「我勢強之地,能管束者多,我危難之地,能管束者少矣。汗取遼東城時所舉之眾臣,知我兵退,無人出而管束,皆逃避於家中。唯布三獨出管束,更番遣兵。於我危難之地,布三能獨身承當管理,故記大功,賜布三一等總兵官之職,授為旗主,子孫世世獲死罪者,免予抵命,獲貪贓罪者,不奪其財,免其二千四百一十兩之罪。凡如布三能於我危難之地承當管理者,我與諸貝勒將予以信賴之。若蒙汗與諸貝勒之信賴,亦如布三記大功,死罪不殺,貪贓罪免罰。」將此諭書於八貝勒以下,至游擊以上之掛文,懸掛之。又繕寫黃敕書,蓋印賜與布三。
汗致書廣寧:「著先查城內堅固之處,毀之,盡焚其房屋,前日焚而未盡之屋,次日再行焚之以盡。剝城門鐵以火焚之,糧食運畢,概令退還。」
二十五日,都堂諭曰:「高家仲等,因織蟒緞、綢緞及制金線而舉用,並全給以妻、奴、衣、食。又為耕田以供糧食柴薪,一等者各賜男丁五人,二等者各賜男丁四人,三等者各賜男丁三人,由餘丁中撥給之。今凡有能工蟒緞、綢緞、金線、紙張、精美閃緞、碗、盤等一切有用之物者,即行自報,經驗者確實能者,亦如高家仲等,舉而養之。」
札齊巴來銷去舒沙蘭二十五兩之功。
前往納丹佛哷之興嘉至。
二十六日,傳書諭曰:「接管海州倉、瀋陽倉糧之眾官員,著爾等秉公辦理應徵之糧。所徵之糧,勿庸存儲,即行散放之。倘爾等因徵銀錢,減徵糧食,而不足散放,將如之何也哉?」
綽霍諾依同永順牛錄屬下之人,往岫巖催徵官糧。岫巖漢人執之縛綁,載車叛逃。見我兵駐守森嚴,竟殺其人,漢人退回登山。與其人同往之夥伴,執鄉屯之漢人,刺耳鼻,取口供②。供出之殺人者業已登山。為查殺人之漢人,殺其十人。
二十七日,薩木哈來銷去葉克舒二十五兩之功。
二十七日,銷去哈哈納九十兩之功。
二十八日,汗降書諭曰:「漢人官員,各所分管之漢人若有饋贈,可受其魚、野雞、野鴨、果子等,勿受牛、羊、山羊、豬、錢財、銀兩、糧草,受即罪之。」
恩格德爾額駙遣十三人,往平虜堡守堡處其所遣之人自十方寺進入,日落時至該堡,攜車三輛、牛五頭、馬六匹,以載運其舊存之木及面、果等。由諸申巴克什將米、面、果等繕文,呈於都堂。復以此問於汗,命給面,果而遣之。
二十九日,札齊巴來銷去巴都虎三十兩之功。
納齊布、胡希駐復州、岫巖之間。
巴班、噶哈駐岫巖。
胡西木、愛達哈森車赫駐薩馬吉。副將額克興額與之同往以指築城基址。
差往廣寧之納木泰至。
四月初一日,汗降書諭曰:「著每牛錄遣甲兵百人,以十人為白巴牙喇,攜炮二門,槍三枝;再將九十甲兵分之,其四十甲兵為紅巴牙喇、攜炮十門、槍二十枝,又十人,攜盾車二輛、水壺二個。黑營五十人,攜炮十門、槍二十枝,又二十人攜盾車二輛、梯一架、鑿子二把、錛子二把、釣鉤二個、鐮刀二把、斧二把、席四領、叉二把、連夾棍一根、水壺二個及一月用之木炭、綿甲十五副。每一甲喇攜大炮二門。牧馬時,五牛錄合為一處,各漢軍之馬亦合之,自平虜堡以西,牛莊以東牧放。每牛錄各遣一代子為首領。諸申、漢人、蒙古人之馬,每十匹以一人看守。馬若被逃人取去或盜賊竊去,及諸申人馬肥、漢人馬瘦,則罪其率往之代子。每一牛錄拴馬二匹,備御各拴馬一匹,游擊、參將各拴馬二匹,副將各拴馬三匹,總兵官各拴馬四匹,一等總兵官各拴馬五匹。」
諸貝勒書諭:「設於鄉村街道之火爐,概令停用,改於村外遠處設爐,若見有在鄉村街道設爐者,則罪及查火之人。」
初二日,札齊巴來銷去色勒阿哥十五兩之功。
備御尼雅鈕克,著陞為伊父參將之職。
著石天柱代其兄石國柱為游擊。
初三日,明山海關來一探信漢人自首告曰之:「山海關有兵五十萬,其中蒙古兵十萬,取廣寧路而進,毛文龍兵二十萬,取南路而進。兩路之兵,皆於本四月十九日到來之也。」遂問之曰:「獨爾前來乎,有無同伴前來?」答曰稱:「曾有一同伴,因我言欲來此謀生,同伴即返回。」乃責之曰:「爾若誠心來此謀生,為何不將其同伴告之?顯是有意前來虛張聲勢,以誤我軍機也!」遂殺之。
送來官掘銀九百三十兩,金六兩七錢,問曰:「該掘銀之人,是否已繳應納二次之糧?」其對曰:「兩次糧皆已繳齊。」遂收其金,盡退其銀,分給掘銀之人。督催石國柱六十兩,八家監工之八人,各給銀五兩。倘若所詢問之官糧未納,則將其革除治罪。
初五日,達爾漢額駙自所駐繆瑪歲地方,獲七十人解來。
霍托自所駐青苔峪地方,獲七十人、馬六匹解來。
初六日,都堂書諭:「曾令八旗各遣巴班及納齊布一等之大臣一人築城。今令停止築城,須先行勘定城址,俟暇時再行修築。著備御率步兵,各歸原駐地,於左右交界之地,嚴加尋
蹤防守。著巴班、納齊布等大臣,亦各率該旗步兵,往駐備御之原駐地。」
伊勒慎、阿福尼分管之騷穗、三山峪、岫尤里、瞻札綏色四屯二千男丁,攜其婦孺,往南叛逃,被沿邊駐軍追及,盡殺其男丁,俘其婦孺。
四月初六日,都堂書諭:「漢人軍士及百姓,凡有弓矢刀槍炮等軍械,限於二十日內,送交各該管官。逾二十日隱匿不送者,被人首告,治以重罪。禁止漢人工匠售賣弓矢刀槍等軍械,十日以後,賣則罪其售賣之人,買則罪其購買之人。限各所屬人於二十日將軍械送交完竣,並著該管官員具文上奏。」
達爾漢巴圖魯貝勒之使者齊成古、烏巴錫領六人,攜馬十一匹、駝二隻、婦女五人前來見汗。
廣寧張參將偷拐喀克都里家之六男、六女私占未成,而送回。遂將張參將治罪,其家奴和牛馬及一應物件,分為三份,以二份給其主,以一份由執法者取之。二夫、一女還於喀克都
里。再有六男、六女潛逃,則責令張參將償還之。
多鐸阿哥所管郎游擊屬下人魏雲登,原為代理備御,因擒獲毛文龍遣來之奸細,著陞為正備御,並賞給銀兩。將所來之奸細殺之。
副將冷格里,率白巴牙喇四百人,戍守於朝鮮邊界。曾獲人一百十三名、馬二十八匹、牛五頭、騾五匹、驢四頭、銀二百五十兩攜來之。將銀二百五十兩,分給隨往之巴牙喇等。
初七日,有人來告曰:鄂善牛錄下納米達哈里,被他人堵殺於威寧以內之大路等語。汗聞而問之曰:「納米達哈里佩弓箭撒袋乎?」答曰:「無弓箭撒袋。」汗怒曰:「軍旅之地其為何不佩弓箭撒袋而行!如尚未火化其屍,則割其肉拋之,若已火化,則將其骨灰拋撒之,並禁服葬衣。」又召眾大臣曰:「著詳查殺納米達哈里之人。」
初八日,傳諭於駐南邊八卡倫之人曰:「爾等駐邊之人,切勿愚頑,妥加防守,盡忠圖報。若聽信小人之言,違汗訓諭,存盜賊之心,疏忽怠惰,則禍患必及爾身也。不違汗言,謹慎
防守,盡忠圖報,蒙汗嘉獎,乃爾等之功勞者也!」
初八日,汗降書諭曰:「著每牛錄由一章京,率領牧馬,一章京催造軍械,一章京催種田畝。」
副將額克興額往薩馬吉、岫巖等地視察築城基址而還。
初九日,汗降書諭曰:「汗門與城門舉黃纛,乃有職之人皆須集於汗門,必有筵宴宣諭傳信之事。舉紅纛連吹海螺,乃有戰事,須穿盔甲,有馬者乘馬,無馬者步行,各至屯外列陣。備御以上,至旗貝勒門聽信。舉白纛鳴炮時乃逃人潛逃之信號,各穿綿甲,佩撒袋,乘拴養之馬前來。」
初十日,布爾吉牛錄下魯木布善來報南方俘獲之數,人一千、馬、牛、騾、驢共三百。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舊清語及清文鑒二書,均無saoli一詞,故照抄之。(本書按音譯成「皂隸」)。
②原轉抄本簽註:謹查angga baire蓋取口供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