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四十六冊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第四十六冊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二十三日,備御納欽論死,然赦其死而豢養之。其獲罪情由為:戌年九月十日夜,守汗院西小門之圖爾格依牛錄之德庫莫爾根、丹坦牛錄之布勒痕二老人未閉門,被汗家執酒婦人督見,即告於值守南大門之塔木拜、布岱,將門關閉。翌晨,塔木拜、布岱告於納欽,俾轉告於汗。納欽應允轉告而並未入告,亦未使其同僚聞知。十一日,汗欲於北邊外達岱塔等處地開邊墾田,故往察視。因地瘠不堪耕種,乃半途折回,於十四日至。歸來後,塔木拜、布岱詢問納欽,納欽對曰:尚未稟告,今日告之等語。言畢仍未稟告。自此塔木拜赴南海一帶戍守。歸來後,於二月二十二日,再詢納欽,仍以未告,今日告之等語而對之。遂告於汗曰稱:「守院內小門之德庫莫爾根、布勒痕此二老人未閉門。」汗令捕守門之人,遂遵命捕之。然納欽未將塔木拜、布岱所告之情,轉告於汗知,塔木拜、布岱聞之,方告於汗。納欽聞之,將所縛之布勒痕,私自領出,帶其家詢問。汗
聞之,命法司審訊。審訊之後,擬納欽死罪。汗赦其死,交貝勒碩托養育。沒收納欽家產,僅給納欽人四對,馬三匹、牛二頭。布勒痕因未閉門,每日割身一處凌遲處死。德庫莫爾根因將閉門之事委託布勒痕,當時離班不在,故鞭責五十。收禁布勒痕之章京,為何准納欽帶走,並解其所繫繩索,故鞭責五十。布勒痕之子布來,因何將收禁之人帶至納欽家中,故鞭責五十。塔木拜、布岱雖屢次告於納欽,但並未告於汗,故各責十鞭。
二十三日,清河備御曹鳳奏書曰:「曾令草河之人,遷居孤山南八家地方。二十日夜盡攜妻子南逃。」都堂將此書奏於汗,汗命每旗遣二人,著副將冷格里、代理副將葉臣率領,前往駐鳳凰之二百兵丁處,先發兵百人,前去堵截其所行之路。駐青苔峪、岫巖之軍士,進駐鳳凰。俟後兵至,再遣鳳凰之軍士一百人往追。十七日,曾有一人來告眾都堂,該潛逃之漢人曾欲逃。然其言未告於汗,擅自交付李都司之代理備御探詢之,代理備御僅差三人往擒之遂以眾都堂聞漢人潛逃之信息,為何不告於汗及諸貝勒,為何不即行遣人擒拿,竟然輕率從事。而將八都堂治罪,總兵官烏爾古岱、額駙楊古利、撫順額駙、西烏里額駙、各罰銀二十兩,舅阿布泰因不在免罰,副將卓里克圖叔罰銀十五兩,參將葉赫之蘇巴海,阿什達爾漢及游擊多璧叔、貝托惠各罰銀十兩。經反覆詳思,皆行免罰。
二十四日,巴林囊努克貝勒之二十四人,攜牛二十六頭、馬一匹來歸,入黃泥窪地方。
八旗遣四人往,命駐守南海沿岸之每旗二百兵,由金州之望海堝展至靉河之薩馬吉,分駐十六處,每處一百人,由游擊、備御內擇一主將,率之駐紮。
烏爾古岱額駙、楊古利、舅舅阿布泰、阿什達爾漢,告於諸貝勒,貝勒等諭請示於汗,陞趙游擊之中軍佟文明為備御之職。
二十五日,駐守廣寧之統兵大臣致書曰:「多諾依、哈拉惠,曾往十三山察看,見熬鹽堡有火一處米庫對面堡內有火二處發放布疋堡內有火一處。巴達曾往廣寧北山察看,見清河堡
內有火一處,白土廠方面有火三處。」
汗親往察看湯山河南蘇額寨屯周圍種桑之地,殺牛筵宴而回。
二十六日,希福、剛林出使科爾沁台吉奧巴處。滿達爾漢出使科爾沁台吉烏克善處。
都堂書諭:「准今年飼養一萬頭官牛之人用此牛耕田。按明之舊例,租用一牛,給糧明石五石,草一百束。」
二十六日,巴琿台吉來尋其逃人。
二十七日,郭豁以雖無才,而心忠直,陞為備御。革納欽備御之職,將納欽屬下漢人賜給郭豁。
額克興額巴克什牛錄之色赫訥、胡希布、札珠蘭、博秀、戴達布哈、昂古納等六人往收戶眾,掠漢人有夫之婦,留宿於家。該婦之夫執鐵錘前來爭鬥,遂殺漢人三名。故此,以為首之色赫訥、胡希布抵命殺之,三人各鞭一百刺鼻耳,一人鞭責一百。南泰身為率領之大臣,既聞知為何不加拘捕,竟然隨便將彼等攜之而來?故予以治罪,革備御之職,鞭責一百,奪其自葉赫以來所得賞物之半,並罰銀十五兩。
諾木渾、耨德依因應羈留之朝鮮未令羈留,乃致使潛逃。故革諾木渾副將之職,即降為備御。罰銀三十兩,並銷其功。革耨德依參將之職矣,降為備御,罰銀二十五兩,並銷其功。時有人曾來告康喀賴朝鮮人已潛逃,康喀賴對來告之人曰:事不干已等語。而未入告。故罰康喀賴銀二十五兩,並銷其功。其看守之五人,分別處治,其中三人各責七十三鞭,並刺耳鼻;
另二人各鞭責三十。
色勒阿哥前在費阿拉時,曾以其家中一婦及牛錄下之一婦為妖精附體,而將該二婦打死前在東京時,其母亡後,又為製紙錢事,將牛錄下章京郎善之妻,擊瞎雙目。郎善章京為其妻並前被殺之二婦首告之。遂革色勒阿哥備御之職,令其償還被打死之二婦,按例罰銀十五兩。
釋放齋賽貝勒以後,巴噶達爾漢之逃人三次前來,被齋賽之大臣戴哈爾驅散,收取其妻牲畜,逃人等隻身得脫逃來。該齋賽乃被我收養而後釋放之人,該戴哈爾亦乃被我收養而後釋放之人。汗曰:「既已收取其婦孺牲畜,其孤身之人,我受之何為耶?該逃人或退歸其主,或由爾收之?聽由爾便。」遂即遣歸。齋賽貝勒擬查逃人之妻孥牲畜盡送前來。巴噶達爾漢追而索之,齋賽貝勒與巴噶達爾漢爭議,索其牛羊送來。計羊三百隻,牛六十頭。齋賽對巴噶達爾漢曰:「逃人去汗處,汗既釋之,爾以何故不給?」故齋賽執巴噶達爾漢之四大臣。
二十九日,參將噶魯因未糊蒙古房屋之窗戶,故罰銀七兩,以銷其功。
二十九日,令冷格里、葉臣、德特德三人,領率一百人,駐薩馬吉。尤德赫、阿布泰二人,領率一百人,駐白塔河。著各駐所妥加固守,尋覓蹤跡。據聞煉鐵之漢人,住於新界處三十里。著冷格里率五十人前往擒拿,縛牢解來。
二十九日,都堂書諭:「據悉毛文龍遣派五十人,離間吾國。有擒毛文龍遣派之人送來者記功。若不拿送,被他人首告,則治以滅門之罪,其首告者記功。岫巖以南,令副將愛塔往察。青苔峪、甜水站等處,令游擊吳印往察之。孤山一帶,令游擊趙義和往察。」
喀爾喀古爾布希貝勒之男一人、女一人,攜馬二匹來歸。又貝勒卓里克圖之二人步行來歸。
三十日,石城煉鐵把總張秉儀,以拿解毛文龍傳送札文之人,陞把總張秉儀為千總。其協力擒拿之鐵匠,賞銀十兩。
三十日,汗降書諭曰:「據悉毛文龍差五十人執書挑唆等語。戍守南海沿岸之統兵大臣等,為免敵於各駐軍兩地之間有隙可乘,當嚴加搜尋蹤跡。」
三十日,有二男一女,攜馬二匹,駝一隻,即由敖漢來歸。
參將沙金私取漢人豬四十口、雞一百隻,為其家婦首告。故罰銀二十五兩,以銷所記之功。償四十口豬銀四十兩,一百隻雞銀十兩。千總庫里、札克丹、寧古欽三人因困拿首告之婦,未告都堂,擅自用刑釋放,各罰銀十兩,以銷其功。首告之婦上門首告時,繆希渾令其返回 罰繆希渾銀十六兩。
沙金牛錄下千總邁昆,因於烏拉窩藏人口而罪之,銷其功銀十兩,並收取其所匿之人。
牛克舒因隱匿其牛錄殺人案,故罰銀五兩數以銷其功。
烏巴海、巴雅爾圖及胡希布牛錄下之哨探波蓀以潛逃之二蒙古人,由爾處越境而出,爾因何不知,為何不嚴加巡察,怠慢從事?而治罪。烏巴海、巴雅爾圖各罰銀十五兩,哨探波蓀罰銀十兩,並命償賠蒙古二逃人及馬二匹。
鍾托依、胡希塔往追逃人,因未於邊界巡夜住宿,而宿於堡內,故各罰銀十五兩。
三月初一日,致書諭廣寧曰:「著停止築城,軍士皆於廣寧城內外,搜尋藏物之地窖而挖之。若得二三百兩,由挖得之人盡取之。若得千兩萬兩,以其半給所得之人。若所得之緞綢、蟒緞甚多,則以少數獻之,其餘皆由所得之人取之。若得糧食、准所得之人售賣。」
是日,都堂書諭漢人曰:「命金銀產地之人,不得於農時淘掘,恐誤農作。農閒時,淘金掘銀之人,須經奏准,方可淘掘。爾等若不經奏准而私行淘掘,則罪之。田地不足之人,可至沿邊內外,任其耕種。著台站之人今年於沿台一帶耕種。明年無糧,不予供給。」
著每旗出小旗長一人,率每牛錄白巴牙喇一人,前往朝鮮邊界一帶駐守。
初二日,毛巴里侍衛因譚泰柱之罪,銷功銀二十兩。
恩格德爾額駙之弟桑噶爾寨台吉率男一人及女一人,攜馬二匹來歸。
初三日,叔汪善、阿賴,率兵八百前往戍守通遠堡;圖黑率兵四百前往戍守十方寺。汗降書諭曰:「爾等駐守邊界之人,切勿愚玩,謹慎防守。若信小人之言,而違汗之訓諭,存盜騙詐偽之心,疏忽怠惰,則爾等之身必招禍患也。不違汗言,小心謹慎,竭盡公誠,見善於汗,則必記爾等之功矣。」
初四日,煉鐵之石城地方備御王子登,因追趕叛逃之人至二百里,擒獻毛文龍遣來離間之人,故陞為游擊。
蘇吉率鑲藍旗甲兵百人,駐聶赫寨。
孟古紳率鑲白旗甲兵百人,駐嘉哈。
郎珠虎率正黃旗甲兵百人,駐薩木纏。
愛達漢森車赫率二白旗、二藍旗之甲兵四百,駐草河堡。
烏里堪率鑲黃旗甲兵百人,駐英額。
穆哈連率鑲白旗甲兵五十,駐溫德痕河。
米納率二紅旗、二黃旗甲兵四百,駐通遠堡。
索海牛錄下阿爾巴率八旗揀選之甲兵四百名,駐十方寺。
額赫勒恩率正白旗四牛錄人,駐宣堆子與麅子坡之間。
郭忻、羌錢率正紅旗三牛錄,駐鐵嶺。
鑲白旗阿爾布哈率正藍旗三牛錄,駐奉集堡。
蘇布興阿率鑲紅旗三牛錄,駐松山堡。
鑲黃旗之布拉,率正黃旗四牛錄,駐范河處,為前往駐守之老人及有職者追授之掛文曰:「爾等駐邊之人,切勿愚頑,謹慎防守。若信小人之言,而違汗之訓諭,存盜騙詐偽之心,疏忽怠惰,則爾等之身招禍患也。不違汗言,小心謹慎,竭盡公誠,見善於汗,則必記爾等之功矣。」
是日,因遣往廣寧之黃通判被殺,故舉其子黃彥正為守堡,委以武靖營之長遣之。
初四日,副將額克興額住立自孤山徑抵通遠堡之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