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四十二冊 天命七年六月
第四十二冊 天命七年六月
初七日,汗曰:「特委任總兵官達爾漢侍衛、總兵官巴都里,都堂烏爾古岱額駙、總兵官索海、副將阿泰、游擊雅虎、參將葉古德、參將康喀賴、游擊南吉蘭、游擊吳善、備御胡里、備御托克托依、備御博波圖、備御興嘉、備御魏赫德、備御郎格等十六人,審理國中各項案事。委任副將蒙噶圖、游擊孟古、游擊車爾格依、游擊李三、游擊蘇三、游擊阿福尼、游擊多諾依、游擊喀爾達等八人辦理庫糧之登記、徵收與散放,清點新來之人口,分撥田舍及遷移戶口等一類事宜。辦理築城架橋,修建圍所獲者之柵欄,製做擒拿者之枷鐐等一類事宜。監察橋上商人貿易、徵稅,繁殖牛畜,屠宰豬只,飼養各種家畜,送往迎來,為新來之人撥給廬舍,給以盛飯之釜、砍木之斧、所服之衣、以及收養所獲閒散之牲畜,為無妻之人娶妻等各項事宜,皆交蒙噶圖等人辦理。查槍炮、哨台、出痘子及跟蹤巡察等類事項,交付游擊沙金等人辦理。查驗盔甲、刀槍、弓箭、
鞍轡、梯子、藤牌、車輛、鏨子、刳舟斧、錛及蓑衣、帳房、箭罩、弓套以及各項軍械等。使馬肥壯、查問前往莊內之婦孺,查驗途中乘馬之行人,察視門前拴馬之肥瘦等二類事宜,交付統兵總兵官、副將辦理。收管邊界、查拿逃人、製做魚網及捕獐套綱,遣使前往各處,速遞信息等一類事宜,【原檔殘缺】。」
初九日,八旗之雅鼐等率每旗備御一人、兵一百人,往蒲河、懿路戍守。
初七日,劉副將奏稱:「蓋州之北三十里外博里堡處,有胡希塔牛錄之奴僕碩色居住。與之合居之漢人,來蓋州向本副將訟曰:我之牛為諸申人耕種,我之身為諸申人差使,我妻亦為其煮飯。我餵養之豬,大豬只擲給一二錢遂即強行殺之等語。我即使人以諸申文及漢文作書示之曰:據聞汗前日降諭定法,諸申人不得差用漢人之牛,房則各自間隔而居,糧則計口而食。爾漢人所養之豬,勿給之,若其強行索取,爾即前來告我,我將稟告諸貝勒大臣等語。胡希塔牛錄之奴僕碩色,竟將示文扯破而棄之,縛我派遣之人,【原檔殘缺】愛塔身系何大臣?爾何以審我兼管之人等語。我曾遣二諸申人前往,胡希塔牛錄有一名為光棍之人,欲將該二諸申人連同漢人一併擒之去。時有同
牛錄之二人以伊等實乃差遣之人,爾怎可擒之等語勸阻而遣回。倘若遣一人即遭擒縛拷打,遣二人復遭擒縛拷打,則何以成汗所委之諸事耶?」遂命愛塔將先遣之一人及後遣之二人,共三人皆執送遼東。至於胡希塔牛錄之人,命該牛錄人前往擒拿之。
初七日,罰錫翰銀二十兩。是日,罰葉古德銀二十五兩。是日,科爾沁西拉汗兄弟中之班金台吉來投英明汗。該台吉十一歲時來敖漢部即居於其姐及姐夫處。
初十日,有男二人、女二人並三子,攜馬九匹由內齊汗處逃來。
六月十一日,諸貝勒複審布三在遼東作戰之案。總兵官巴都里及眾大臣等,皆重行擬罪矣,授布三為總兵官,自開原以來所取諸物,概令歸還。該巴都里因公正而舉之為臣,卻不進
讒言,以非為是,故將前以公正所賜之皮襖、皮?子及一牛錄諸申奪回,革其總兵官之職,降為參將,免其一次贖罪,沒其遼東所得賞賜之半。達爾漢侍衛著革總兵官之職,降為副將職免其贖罪。康古里著革副將之職,降為參將沒其遼東所得賞賜之半。額駙達爾漢著革副將之職,降為參將,沒其遼東所得賞賜之半。精古勒岱沒其遼東所得賞賜之半。
湯闊勒泰、阿庫、哈哈納,因未將布三於開原、鐵嶺賞得之財物上告於汗,各罰銀三十兩。
古勒瑪琿、雅鼐、布來等三備御,因未赴綿甲兵攻戰之地,故盡沒其遼東所得之賞。將此沒收之財物,賞給已至伊蓀處之依漢等人。
吉蓀原在薩哈廉軍營,因至伊蓀處,故陞千總為游擊。
哈拉巴拜,因未赴綿甲兵攻戰之地,故盡沒其遼東所得之賞,賜予依漢等人。並革其備御之職。
六月十二日,聞我遣還之台吉巴克到來,命阿敏貝勒殺牛出十里外迎之。翌日,汗具盛宴,台吉巴克謁汗並獻馬二匹、羊八隻。
六月十五日,都堂書諭曰:「凡諸申、漢人開設店肆之人,務將肆主之姓名刻於石上或木上,立於肆前。若不書明肆主之姓名,則罪之。無店肆攜物售賣之人,概行禁止。該無店肆攜物售賣之人,以為不被查獲,而多用藥鴆人也。尤應曉諭我諸申婦孺,凡購食之人,務記其肆主姓名。若不記取,爾中毒身死,雖有猜疑,更向誰言?諸申、漢人同為一汗之民,人皆有物出售,為何攘奪其物耶?其攘奪者,諸申人見則由諸申人執之,漢人見則由漢人執之。其拒捕逃走者,無論諸申漢人,遇則協助拿捕之。捕獲者賞之。」
邁塔里父貝勒屬下劉備御,因私行鞭打處置釋放犯人,故罰銀十五兩。
阿布圖巴圖魯因使其新兼管之漢人,以官工修造己舍,並擅自鞭責犯人,故盡沒所賜之漢人,罰銀三十兩,交執法大臣審理。汗念阿布圖巴圖魯有功,寬免其罪。
鳳凰城、湯山、險山三處守堡具奏:「毛文龍遣人乘夜前來窺探,請遣千兵前來。」汗命副將額克興額,率兵二千,於十八日前往。
十六日,巴都里阿哥所屬三蒙古人,攜馬五匹、牛一頭逃去。
六月十七日,諸貝勒議定:百鞭折杖五十。嗣後,二鞭折一杖,廢止刺耳鼻之刑。
六月十八日,賜巴克台吉大蟒緞二疋、小牛犢①蟒緞五疋、大立蟒緞三疋、蔥韭花緞十疋及石青素緞二疋、彭緞、洋緞、綾子,雜緞四十二疋、共緞五十疋、大毛青布五十疋、標藍五十疋、小毛青布四百疋,共五百疋。頭等賜明甲一副,盔與甲袖鍍金刻花,漢甲七副、共甲八副、馬八匹。准其孫謁見。巴克台吉於二十二日歸去,又賜雕鞍一具、架鞍一具。
十八日,築城之牛已瘦,諸貝勒令庫爾禪巴克什問於汗。因所問之言不合,汗生怒,責之曰:「非爾所管之事,另有人專管也!」遂革庫爾禪游擊之職。
十八日,令將諾延牛錄人,給白林費揚古之子為諸申。
六月十九日,汗降書諭曰:「汗因善養國人,故賞給蒙古來歸之人以奴僕、耕牛、乘騎及大服,並交付我大臣等養育之。著爾等帶所養育之蒙古人至該牛錄人祭祀之處,供其食,有酒則供其飲之。至於瓜、茄、蔥、菜以及菜園之食物皆令同食,衣衫、布褲易舊發新。賜給蒙古之奴僕與包依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飯等,皆令一同操做。或逃或失,由爾償之。既已交付爾養育蒙古,即應勿使之過於勞苦,但亦勿因奉命養育而過於憐惜之。出力當差,善者則稱其善,惡者則言其惡,告之於汗。」
錫喇納弟阿納之妻,無視法制,烙其婢女私處,曾治阿納妻以死罪。後免其死,刺其耳鼻。又責該婢女曰:「爾本屬有理,何以逃走耶?」遂割其耳鼻,其人由執法者收留之。
二十一日,遣納木泰往額克興額巴克什處所。是日,遣四人往圖魯什巴克什處。
陳游擊為修城將岳托阿哥屬下旗鼓之一人杖擊致死。陳游擊前往岳托阿哥之旗鼓處曰:「勿將此案告於眾審事官,我願以銀五十兩給死者之兄。」言畢給之。博爾晉侍衛之弟布爾漢見之曰:「此案我知之。」陳游擊遂給布爾漢牛一頭、銀十兩、皂鞭一雙。後被他人首告之罰陳游擊銀二十兩,罰旗鼓銀十五兩。治布爾漢死罪,後免其死,鞭一百,沒其所給財帛即由執法者取之。
六月二十三日,致劉副將:「運糧游擊李殿魁之隨侍徐伊勒來此控告李殿魁。著爾劉副將將李殿魁召爾處詢問,若所取實屬微末,則乃漢官之常事也,可就地了結。若所取過多,則將其妻孥一併遣之,戶口可居於此。著爾弟劉興文代李殿魁督運糧米。」
二十五日,汗御衙門,頒敕書與蒙古國叛來之兀魯特、喀爾喀諸貝勒,並大筵宴之。
二十六日,波東國牛錄阿克敦家之一朝鮮人、二諸申人,自鞍山逃去。
二十六日,賞賜敖漢使者:為首者各賞銀八兩,跟役各賞銀三兩,令其於七日啟程。六月二十七日,金州劉參將獻李四筐、蘋果六十個。
六月二十九日,遣敖漢使者還。賜敖漢杜楞貝勒金腰帶一條,銀碗一個,綽乎爾貝勒金腰帶一條、銀碗一個。前來之使者四人,各賜銀八兩;跟役七人,各賜銀三兩。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tuksan gecuheri及sorson suje,舊清語及清文鑑二書均無記載,故照抄之。(本書按滿文原意譯作「牛犢蟒緞」及「蔥韭花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