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三十九冊 天命七年三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三十九冊 天命七年三月 十一日,汗賜巴拜台吉以賓圖達爾漢台吉名號,又賜黃傘、貂皮襖、細鑲貂襖、貂皮**子、狐皮?子、煖帽、靴、腰帶、蟒緞二疋、緞八疋、毛青布三十疋、計銀盤二個、銀酒海一個、銀碗二個、銀碟二個,銀匙二支在內共銀五百兩。 賜額駙蘇納之姊蟒緞女朝褂、女朝衣、整蟒緞二疋、緞八疋,毛青布十疋,藍布十疋,布十疋,紅氈一塊,及緞被、緞褥、緞枕等。 賜巴拜台吉另一妻次蟒緞女朝褂、女朝衣及整蟒緞一疋、緞四疋、毛青布五疋,藍布五疋,布五疋,紅氈一塊,次緞被褥、緞枕。賜巴拜台吉本人及二妻共毛青布五百疋。 賜綽斯西台吉貂皮襖、猞猁皮?子、短皮襖一件、煖帽、腰帶、靴,蟒緞二疋,緞八疋及毛青布十疋、藍布十疋、布十疋、紅氈一塊並賜其妻蟒緞女朝褂、女朝衣、蟒緞一疋、緞四疋、毛青布五疋、藍布五疋、布五疋、紅氈一塊、次緞被褥、櫃八個。 賜恩格德爾額駙之姊貂皮?子一件、蟒緞女朝褂、女朝衣、蟒緞二疋、緞八疋、毛青布十疋、藍布十疋、布十疋、紅氈、緞被褥、櫃八個。 賜哈拉克欽福晉貂皮?子一件、次蟒緞女朝褂、女朝衣、蟒緞二疋、緞八疋、毛青布十疋、藍布十疋、布十疋、紅氈一塊、緞被、緞褥、櫃八個。賜成衣、蟒緞、綢緞共五十疋。 (原註:此皆自蒙古逃來之貝子、福晉、小姐等。) 是日降盡諭曰:「諸申、漢、蒙三國業已合,然三國之光棍盜賊,尚無畏忌。於鳳凰城地方,漢人見放牧之人①少,即用棍棒擊殺之。至蓋州地方清點人數,因派出之人少,有烏里堪及納齊布牛錄之二人,被漢人所殺。善延島之三人前往廣寧,被自兀魯特國來之台吉索諾木所屬蒙古人殺害。由錦州遷來之戶人四人,被蓋州之人殺害。嗣後各處行人,不可過少,務以十人結隊而行。如此,則光棍盜賊不敢起殺人之念矣。若結夥不足十人,而九人同行,見者即拿之。罰銀九錢,八人者罰銀八錢,七人者罰銀七錢,一人者罰銀五錢。」 十二日,書諭台吉索諾木曰:「二人如何殺得三人?恐父子兄弟相與庇護,眾人殺之由二人承當也!即便赦免眾人,嫁禍於二人,後被得知,爾索諾木台吉必將失信矣!念爾棄地而來,使爾衣食不愁。汗如此恩養,爾仍不好生度日,見行人少輒殺之,可乎?若醉酒相鬥誤殺,可視為過失。生於一國之內,為何殺人猶如射殺野獸?著詳察殺人者,若有同夥,則皆擒之以獻。」 遣諸申兵一千。劉副將及諸申游擊一員,兵三百,駐紮復州。諸申游擊一員,漢游擊一員,兵三百,駐紮金州。諸申游擊一員,漢游擊一員,兵四百,駐紮黃骨島。每兩月更易駐紮。 金州、復州每十丁抽二人之築城者,除由水路運糧時,留足操舟者外,其餘諸申漢人,悉遣之。將分給官員之男丁及俘獲之男丁,點明數目,分派築城之地。每二十丁抽一人充兵, 乃自是月起教練放炮,至來月初十日止。築城之時,諸申漢官等,當妥加管束所屬之人,催令速築。如管束不力,落於他人之後,則奪其關防,治以重罪,並革其官職。 訓莽古勒額駙之諭:「招撫萬人,養牧萬畜之人,宜懷寬大之心,有求必應。爾莽古勒有萬友萬畜乎?並無有矣。然爾竟以汗恩賜之財,妄賜所求之人,人皆以爾為痴愚也!何必取此痴愚之名乎?爾為我婿,故以諄諄訓誨。未便面述,作書諭之。」 第一:金玉和、趙義和、高明和;第二:吳印、佟岩、朱繼文;第三:朱世昌、張玉偉和張夢兆;第四:宣義元、李大成、佟鎮國;第五:張德柱、佟松年、谷秀東②。十六日書寫 此。 傅諭駐守廣寧之大臣等曰:「被殺之三人,實屬何牛錄,為何離散,僅此三人,欲往何處所?是夜睡時被殺,或晝行時被殺?著詳查之。台吉索諾木執送殺人之蒙古時,我大臣當將男犯嚴加監護,釘手於木,騎驢而行,並將兩足系於驢腹之下,押解前來,以防其投水而死。押解此處,刑殺示眾。其妻孥亦於該處斬首示眾。」 察哈爾敖漢、奈曼之使者歸去。 十四日,都堂書諭薩爾滸中軍曰:「據聞爾八城遷來新戶之漢人,其耕牛、有耒耜、豆種者,無者甚少。已有者不得再領,昌領者罪之。無有者酌情發給以我所鑄耒耜給之。倘有不足往清河取之。豆種足用則已,倘有不足,獲青豆給之。」 十四日,有喀爾喀卓里克圖貝勒之十三人及色楞之九人攜婦孺來歸。巴噶達爾漢屬下十戶來歸。 三月十三日,有一千五百三十頭牛渡過遼河,其中有三頭牛因病退回,又有一頭牛被其主人驅之而去。實際前往者有諸申官牛一百一十二頭,漢人官牛一千四百一十四頭,共一千五百二十六頭。 十五日,自廣寧來書:「薩祿所攜戶口之男丁一百又七人,婦女六十六人,幼稚三十七人,共二百一十口,馬八匹、牛九頭、驢十八頭。三月初十日,獲一山寨人,有男丁一千二百六十人,人口合計二千九百人。又一山寨人慾降,遣四人前來。遣貝勒編戶內所留之生員往山上尋覓其親人。攜男六十八人,女四十九人,馬一匹、牛十頭、驢九頭前來,皆令住於關廂,共男丁一百三十人。」 扎克丹城千總李恭寅往尋新城一帶餘留之人,自靉河還,獲四五十人。又以俘獲毛文龍所遣甲士四人來獻,賞銀四十兩。 十五日,汗降書諭曰:「曾命諸申漢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聞諸申人命同居之漢人趕其牛車輸運糧草,並苛取諸物等語。該漢人豈給爾為奴耶?只因由地方遷來,無住舍、食糧、耕田、故令合居也。嗣後、諸申、漢人除房舍同居、糧米計口同食外,諸申、漢人各自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種。諸申人若違此諭,欺凌侵害漢人,則漢人可執之前來告於法司。漢人亦不可因降此諭,肆意誣枉諸申人,爾等皆為一汗之民也。」 以二百蒙古人交付愛塔副將豢養。並全給以衣服、乘馬、盔甲、鞍轡、撒袋、弓矢。 十六日,遺書駐廣寧諸臣曰:「任廣寧之人及自各山寨下來之漢人戶口,皆遷置廣寧,每二十口給一牛,令其耕田。前兩旗合派一游擊隨車運糧,今八旗遣八游擊,每牛錄仍遣二甲兵,於十三山以內一堡,餵馬駐防。令所遣車輛,運廣寧一帶之糧食。所獲之二百匹馬送與愛塔。」 汗曰:「諸阿哥,昔令爾家子女衣著薄緞,如今皆餘厚美之緞料,賜他人,實為可惜。若不與之,又以何賜與願穿之人?著爾等親自揀選各色緞料。按諸貝勒、福晉、男子、女子等人衣著之各異,我諸貝勒、大臣之衣著與賜蒙及漢諸貝勒大臣之有別,以及隨意饋贈者之不同,分別發放。並以華美光澤之緞,精製成衣,遂賜與我等欲給之人。」 十七日,副將愛塔奏書曰:「金州李殿魁者,差使明白,勝任委職,立志公善。」故授以游擊之職。 十八日,致書駐廣寧諸大臣曰:「著選八貝勒所收之劣等駑馬,及俘獲蒙古、漢人之馬等,共二百匹,皆備俘獲之鞍轡,並二百人之盔甲、腰刀,給與副將愛塔。勿給良馬良騍,俟還馬與八貝勒時,取其良馬良騍。著在廣寧給八旗甲之大臣,將賜給蒙古人每牛錄之二十副甲,裁取長甲之邊緣及盔後尾、盔耳葉、甲遮窩。若無製作之人,則由穿甲人之妻做之。」 令薩克寨牛錄等及八家之德爾赫圖牛錄之人,各以二十五甲駐於彼處,其餘皆來。著廣寧之二十個卡倫之人,留十來十,卡倫之六游擊,留三來三。 是日,察哈爾敖漢、奈曼部遣使者七人前來。 十九日,都堂書諭:「凡在鐵嶺,法納哈,柴河以南,清河以北界外山谷居住之漢人,爾等在彼耕田造舍以居,止限本年,來年將歸於城堡居住。今遷往之人,可尋有城堡台站處居 家耕田。勿慮彼田舍非我所有,此田舍皆有其主。因同為一汗之民,田舍蓋均勻辦理之。」 總兵官穆哈連遣馬守堡往取築城之人,牛車。該馬守堡往而不催,反索鄉人銀兩。鄉人遂將此告於副將愛塔。副將愛塔拿馬守堡問之曰:「爾不催徵人、牛、車,為何索取鄉人銀兩呼?遂將馬守堡執之。執後總兵官穆哈連遣名阿布尼之人持書挾逼副將愛塔曰:「此路乃汗賜之於我,我所遣之人,爾為何執之?莫非爾主此路,由爾徵之!」副將愛塔曰:「該馬守堡有索取民財之罪,故執之,當另遣人催辦人及牛、車事宜。」阿布尼不從,仍行橫蠻,不宿所指房屋,而宿於愛塔副將之門首。副將愛塔執其書,告於法司。執法之人審問穆哈連總兵官曰:「爾何不與眾人商議,倚仗大臣之勢力遣人至他地挾逼?」故治其罪,革其總兵官之職,盡奪其一滿洲牛錄、三千漢人、於廣寧所賞之財帛及所賜之人。又審各阿布尼者曰:「爾何為橫蠻無理?」遂鞭一百。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maltu及蒙古語有牲畜之人。 ②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該段僅寫十五人為五等,為何而記,無從查考,故照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