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三十八冊 天命七年三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三十八冊 天命七年三月 三月初一日,喀爾喀貝勒卓里克圖所屬十一人,攜馬三匹來歸,知其有詐,皆斬之。 初二日,住廣寧之諸貝勒福晉到來。 是日,降書諭劉副將曰:「著詳加查問自刀船上所俘八十三人,來自何處,爾等之同黨幾何,欲往何處。凡所詢獲之消息,皆繕文呈送。將該八十三人,頸系鐵索,分乘於大凌河運糧之刀船,每船二或三人,委以專人看管之,以防逃遁。」 是日,喀爾喀蒙古囊努克、塔里奇、西達爾三貝勒所屬六十戶婦孺,攜牲畜來歸。 三月初三日,八子進見父汗問曰:「天賜基業,何以底定,何以永承天休?」汗曰:「夫繼父為國君者,毋令力強者為君。倘以力強者為國君,恐尚力恣縱而獲罪於天。一人雖有知識,能及眾人之謀耶?故命爾等八子為八王,八王同議,必然無失。爾八王中擇其能受諫者即嗣父為國君。若不納諫,所行非善,爾八王即更擇其能受諫而好善者立之。更立時,若不樂從商議,艴然作色而拒之,豈容似此惡人而任其所為耶?如此,則強行換之也!爾八王治理國政,一人心有所得,直陳所見,其餘七人則贊成之。如己無能,又不贊成他人之能而緘默坐視,則當易之,擇其子弟為王。更易時,若不樂從商議,艴然作色拒之,亦豈容似此惡人而任其所為耶?如此,亦強行易之也!若因 事他出,宜告眾商議,未經商議,不可私往。爾八王面君時,勿一、二人相聚,須眾人皆聚之,共議國政,商辦國事。如有祭祀等事,皆告於眾而往。八王商議,設諸申大臣八人,漢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八大臣下,設諸申審事八人,漢審事八人,蒙古審事八人。眾審事審理後,報於大臣,大臣擬定後,奏於八王知,由八王審斷定罪。八王斥奸佞而舉忠直。八王之前設諸申巴克什八人,漢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國君於每月初五日、二十日,御殿二次。除夕謁堂子拜神主後,先由國君親自叩拜眾叔、諸兄,然後坐汗位,汗與受汗叩拜之眾叔、兄,皆並坐於一列,受國人叩拜。各以務記汗父訓誨,勿存暴亂之心,他人讒言,切勿得隱瞞,即行訐發等語。立書為誓,系之於頸。即居鄉間,不得私議誰善誰惡,設有一或二貝勒議論汗父之善惡者,勿當面質對,退而會議,經眾人議斷善惡是實,乃無怨尤。若憑一、二人聽斷,則怨尤生矣!八旗諸貝勒凡本人獲罪,而不准他人入告者,乃為邪惡之人也!一人獲罪而告之,另一人獲罪則不告,可乎歟?征戰之時,八旗諸貝勒,不論爾旗下人或他旗下人有事故,非經眾人審理不得單獨入告。若單獨入告,則必相爭矣。經眾人審理而後入告,則無怨尤也。貝勒等欲放鷹行圍以取樂,不與眾人商議,勿得前往。凡見行為悖逆之人,勿得放過,即行責之。一人譴責之言如是,則眾人共責之。爾若以獨自受責而心懷仇怨。則爾乃沮壞眾人生計之惡人也!凡諸兄弟,互有怨尤,可以明言,若匿怨不言,而訴於眾者,乃為居心邪惡、專行哄騙之人也!日後,爾將為眾人所斥。若逾父汗所定八份所得以外,另行貪隱一物,隱一次,即免除一次所得之份,隱兩次,即免除兩次所得之份,隱三次,則永免其所得之份。若不記父汗訓誨之言,不納眾兄 弟之諫,竟行背逆之事,則初犯者罰之,再犯者奪其諸申。若奪諸申而不抱怨,修身度日則已,若執拗不服,不致殺爾,將囚禁之。若負此言,仍行邪道,則天地佛神皆加譴責,身罹災殃,壽算未盡,即令矢殂。若謹記父汗訓誨之言而不違,心存忠義,則天地佛神皆加眷祐即使之延年益壽矣!」 初四日,汗與眾福晉率蒙古來歸之貝勒、福晉等,前往新移之地宴勞之。汗命將為諸貝勒修房舍、飼養官牛之人放還耕田,當差人留之。 是日,都堂書諭劉副將曰:「南四衛兼管之河西戶眾,已交付爾劉副將。可將大戶合於大宅,小戶合於小宅,房則同居,糧則同食,田則同耕。設廉潔忠正之官,以督催其作速耕田。著將開耕之日,繕文具奏。」 初四日,汗降書諭曰:「著甲兵百人以五十人駐廣寧,其餘遣之。自總兵官以上凡有職者,計已來遼東之人,分一半遣之。留彼處之人令其駐至三月終,逮至四月,再令其歸來之大 臣兵丁,前往更替之。」 是日,「爾等兀魯特諸貝勒若欲來汗處,即速將馬匹養肥。一俟馬匹肥壯,即遣使前來告之。」 初五日,自廣寧以三十駝馱來蟒緞,閃緞及緞、財帛等物。 初六日,喀爾喀達爾漢巴圖魯貝勒之使者率四男、四女前來,獻駝一隻、熟羊皮三十張及整羊肉十隻。 傳諭曰:「蒙古貝勒巴噶達爾漢屬下有十八家一百人,攜馬十匹、牛七十頭、羊三百隻前來。二月十五日,遇戴哈爾、托多惠二塔布囊,其男丁被殺,婦孺畜產盡被奪去。其後又有四十家逃來,仍遭戴哈爾截掠,盡奪其所服之衣,扣留三婦人。齋賽之子令爾等駐於此,今戴哈爾作惡,兩次截殺來歸於此之逋逃。此事爾色特奇爾可知之。」 初六日,汗遣格格,恩格德爾額駙歸蒙古,出行前於衙門列筵二十桌,宰牛二頭、羊二隻宴送之。 是日,察哈爾敖漢、奈曼部遣使者二人前來。 初七日,達爾漢侍衛率每旗二人前往時,諭之曰:「見敵兵時,將城門盡行開放,使來兵視如廢城。敵兵進入我城,則盡殲之。凡見敵兵,勿立刻乘馬追趕,恐被其所誘,陷入伏中。又恐我精兵在前追趕,後面弱兵受敵。可仿造在遼東所制之車,布列於城上。來兵攻城時,則將車置於垛牆為站板以戰之。」 來歸之蒙古人,優者服良甲,劣者服次甲乃猶如我軍,盔尾甲背,綴字為記。依照先來之蒙古人所服,我所屬之蒙古人及自兀魯特部前來之諸貝勒所屬之蒙古人,皆同一服裝。賜其族長各毛青布六庹,男丁各布六庹。隨貝勒同來遼東之人,勿賜衣服。遣人往廣寧,修理漢人之甲,以給蒙古人等。 前往運糧之車三千三百六十輛,載糧四千五百五十一石,運至牛莊。 大凌河沿岸所囤之米及右屯衛一帶莊屯之糧,皆令起運。令四旗兵於齊家堡餵馬,其餘四旗之兵於錦州餵馬。自齊家堡、松山以內各屯之糧,皆運至廣寧城。自義州至清河、石河及魏家嶺、雙台、白土廠等處邊界之糧,可派我舊蒙古人及新來之蒙古人守之。 令蒙古兵各主將之妻及新來食官糧者之妻等,皆居廣寧。婦孺至彼,即嚴加看守,以免有人與婦女私通並攜之潛逃。令蒙古兵駐白土廠和雙台,以沿邊之糧餵馬,不敷則至魏家嶺、石河、清河、義州等地餵之。就近可運來之糧,切毋得動用。自兀魯特國前來之蒙古人,由爾等率之同行。 初七日,報稱:達爾漢侍衛之旗,車五百五十七輛,糧八百三十石;舅阿布泰之旗,車六百一十輛,糧八百二十石;湯古岱阿哥之旗內,車三百七十二輛,糧四百九十石;博爾晉侍 衛之旗,車三百八十輛,糧五百零五石;穆哈連之旗,車三百零二輛,糧四百石;蘇巴海之旗,車二百六十五輛,糧三百八十石;棟鄂額駙之旗,車二百六十輛,糧三百一十一石,阿巴泰阿哥之旗,車六百一十五輛,糧八百一十五石。共車三千三百六十輛,糧四千五百五十一石,皆已運至牛莊。 初九日,汗降書諭撫順額駙、西烏里額駙及劉副將曰:「瀋陽、遼東之人,戰不能勝乃降。廣寧之人未戰,吹奏喇叭、嗩吶如迎親人矣,非因廣寧地方無住舍、食糧、耕田,而來遼東之地。乃汗頒諭令攜來以大戶合於大宅,小戶合於小宅,房則同居,糧則同食,田則同耕之。史家屯有名馬雲峰者,違汗之命,與自廣寧遷來之戶人貿易,以草六十捆取銀一兩一錢五分,豆五斗取銀七錢五分。故將為雲峰以箭刺耳鼻,杖責四十,並追還所取之銀兩。凡有似此與自廣寧前來之人貿易者,皆令退還。否則將致某地之人,房不同居、糧不同食、田不同耕,又不做工,恐誤農時。務令從速耕種。有嫌田少不足耕種或地方狹窄者,則瀋陽、蒲河和懿路 范河、撫順等處田產豐富,新舊之人等如有願往者,可至彼耕種。」 都堂書諭平虜堡備御曰:「著遣有肥馬者十五人,令其催餵馬匹。並給八旗公用橐駝一隻,以馱十五人食用諸物。給喇叭一對,嗩吶一對,小鼓一面,鏜鏜一件,銅鼓一對,咵咵一 對,不會則教之。」 著李駙馬遣一妥人,將前往河西運糧之重輛,盡行帶回,用以築城。若追上沙嶺以內之車輛,則令空車返回;沙嶺以外之車輛,令裝糧而回,留於牛莊。為恐有南四衛之人順便回家、或有一、二人離散,著所往之人將車、牛及人等盡數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