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三十三冊 天命七年正月
第三十三冊 天命七年正月
十二日,汗往築新城之地,筵宴而還。
十三日,都堂、總兵官以下,備御以上,按級賜給小旗、傘、鼓、喇叭、嗩吶、簫等物件。湯古岱阿哥、達爾漢侍衛、棟鄂額駙、巴都里、楊古利、穆哈連、索海、車爾格依、達爾漢額駙、戴木布、烏訥格、喀克都里、布爾杭古額駙、阿布圖巴圖魯、舅阿布泰、烏爾古岱額駙等十六人,各賜小旗六對,傘一柄,均賜喇叭、嗩吶、簫、鼓。叔多璧、叔卓里克圖、和碩圖、圖爾格依、康古里、阿泰、舒木路、雅殺禪、阿山、哈哈納、蒙噶圖、蘇巴海姑父及冷格里、叔卦爾察、叔托博輝、葉赫之蘇巴海、顧三泰額駙、方吉納、胡希布等十九人,賜小旗各五對,傘各一柄,喇叭各一對。以下參將、游擊,賜小旗各四對,傘各一柄,眾備御賜小旗各三對,傘各一柄。
陞哈哈納參將為副將。
是日,至蒙古冰圖老人書曰:「桑噶爾寨不嫁已聘之女,女遂死,此乃桑噶爾齊之罪也。夫冰圖老人,爾若不嫁已聘之女,倘出前事,誠為可惜。縱親人不忍分離,但女已成人也。
將長成之女,徒留閨中,成何體統?凡事速結為善也。若欲結親,則直言為好。爾已年邁,豈可使女亦逾年紀耶?爾若出言許嫁,即遣人以禮接娶。女若不嫁,則禍患及身。若取聘禮則給甲五十。讓女乘馬一匹,友人相隨,送至約定之地。我等亦將五十甲送至約定之地,與爾女交換之。」眾貝勒致書曰:「若嫁爾女,以合汗意,則爾欲得何物,必可得矣!既已結親,何必戀舍?」
額爾德尼巴克什為其牛錄人塔布興阿首告之。額爾德尼遂告豪格父貝勒曰:「雅蓀、烏訥格挑唆塔布興阿告發我二人。」又告曰:「不可不令雅蓀烏訥格辭離於汗。」雅蓀,烏訥格以其言告汗。遂查抄額爾德尼巴克什之家,抄出漢官所饋之退毛整豬八口,以及家雞、野雞、稻米、面等。將漢人所送一切物品,送汗衙門內復抄其家,盡沒其綢緞、蟒緞,毛青布、翠藍布、衣服等家產。汗曰:「汗之近人,何可無此財物?」遂將該財物盡還額爾德尼巴克什矣。
汗曰:「漢官之饋,少受尚可。所受過多也。」故將額爾德尼巴克什治罪,還給奴僕六對,馬七匹、牛三頭。其餘人、馬、牛皆沒收之,賞給阿巴泰阿哥。革額爾德尼副將之職,貶為庶人,其所管牛錄,賜與蒙噶圖。至於達海巴克什,箭刺其耳鼻,革其游擊之職。博和里因與塔拜阿哥毆鬥,先擬其罪,鞭責一百,籍沒家產,其身賞給大貝勒為奴。後復擬死,旋免其死,箭刺耳鼻,釋放。
額爾德尼巴克什復於汗前抉雅蓀之短,曰稱:「爾偷購覆蓋祭器之蟒緞四疋,倭緞一疋,此事汗可知乎?」汗曰:「前曾頒諭,都堂、總兵官以下,備御以上,購買蟒緞,只限一疋,爾倘若以財隨意購取綢緞、蟒緞,則何足他人購用?」乃擬死罪,但因痴呆,寬免一死,還給人六對,馬六匹、牛三頭。其餘人、馬、牛皆予沒收,罷其參將之職,貶為庶人。阿哈圖及坦坦、巴蘭、喀薩里、佟山、松古圖私賣蟒緞於雅蓀,皆已緝捕。因松古圖言之有理,予以釋放。又革坦坦游擊之職。喀薩里、巴蘭、佟山各責十鞭。
十四日,陞參將蒙噶圖為副將,革馬勒圖游擊之職。
是日,搶掠毛文龍,俘獲萬人,攜之前來獻以俘虜之半,分給從征軍士,一半賞給都堂和總兵官以下、守備以上各官。再賜蒙古台吉古爾布希馬百匹、騾二匹、牛一頭。
汗曰:「今我國人,較前暴虐。凡輕視汗之親族者,責打之,其毆打者,斬之。皆以著書,頒我諸子。昔居費阿拉時,拉哈默爾根之妻揪我宗室女托塔里之妻衣領毆打,遂殺拉哈默爾根之妻。茲將此言,預先宣諭眾人。」
十四日,先是,齋賽貝勒所屬五戶,男丁八人,攜牛十五頭來歸。今交卓勒呼爾使者帶回。
一等和碩貝勒大臣等各備旗八對,傘一柄及鼓、喇叭、嗩吶、簫全部;二等貝勒各備旗七對,傘一柄,鼓、喇叭、嗩吶、簫全部;諸申、漢人一等大臣各備旗六對、傘一柄,鼓、喇叭、嗩吶、簫全部;二等大臣各備旗五對,傘一柄,鼓、喇叭、嗩吶、簫;三等參將,游擊各備旗四對、傘一柄,鼓、喇叭、嗩吶、簫全部;眾備御各備旗三對、傘一柄。二等游擊以上各備一轎。諸申、漢人各官,出城時均照汗所定禮制,乘轎,計札洛寬①、擊鼓、吹喇叭吹嗩吶,妝飾而行。於汗城內,只准執旗而行進五對旗之官如遇六對旗之官,則偃旗隻身從後跑去相見。四對旗之官見五對旗之官,亦偃旗隻身從後跑去相見。小民見執旗者來,乘馬者下馬而立,步行者避於路旁,等候經過。為符汗所頒之禮制,諸申、漢人大小官員,自上而下,依次行禮。凡汗賜以職銜之大臣,皆舉旗執傘,顯示身份而行。小民見大臣有不行禮者,見則責打之。見貝勒、大臣停止,或路過
其門,乘馬者,須下馬而過;若遇急事,亦須脫蹬緩行而過。
是日,弓匠呈送所造之弓二百二十張,將其分給眾巴牙喇。
十五日,晉陞備御尼塔哈為游擊,晉陞納欽為游擊,晉陞彥秀才為備御,授四十八以備御之職。
十五日汗出御都司衙門,集諸貝勒,大臣等諭曰:「自古以來,君與貝勒之道,未有因衣食竭盡而敗亡之例,皆乃因生計驕縱而敗亡也!人君之禍,非自外來,皆由自致。故汗以公誠律己。天命之為君,君下有王,王下有都堂、總兵官,其次有副將、參將、游擊、備御及千總、守備以至廚役。此皆天授,各有其事也!汗所委之事,不能殫盡忠勤,唯貪人財,食人糧,徇貨利,斷事不公,故意使汗得罪於天也!此輩乃為害汗之凶賊,毀汗之惡鬼也!如無庖人,汗豈躬自烹調乎?如無差役,汗豈躬自奔走乎?汗為使庶民持公行善,各安生業至無論何物,毫不吝,公平豢養也!如此猶不知足,仍貪贓枉法。天立忠誠之汗,豈容此等惡人?必以法懲處矣!向來我國征伐,所有俘獲,均給汗以下廚役以上人等。其越法多取人口財貨者,決不寬宥,當殺者殺,當罰者罰也!為臣者,雖征戰在前,豈可獨自侵吞耶?來此遼東城,為何敗壞法紀,妄自貪取?」又諭曰:「良善之人若不陞賞,何以示勸,奸惡之人若不殺不降,何可示懲?諸貝勒、大臣,爾等出而商議,游擊以上,都堂、總兵官以下,皆曰賢則賢,皆曰惡則惡也。著爾等審議具奏之。」諸貝勒、大臣詳議回奏曰:「諸貝勒大臣以下、庶人以上,皆稱巴都里言語公道。所管諸事,無論御前御後,始終如一,賞善罰惡,不徇情面,勤勉從政。楊古利征戰英勇無過,退居鄉里,盡力勉為,心術公正,能勝任所委之事。故眾皆曰此二人賢。」汗曰:「此二大臣之賢,我亦有所聞。爾等皆稱之為賢,則賢也!」遂各賞賜貂皮?子、貂裘、佳帽、靴、帶,傘一柄,旗二對,轎一頂,鼓、喇叭、嗩吶、簫。賞賜畢,二人三叩首以謝,汗入室後,其二人乘轎而歸。
十六日,降副將烏訥格巴克什為參將。降副將雅希禪為參將。革齊巴達爾漢備御之職。
有一人乘馬自廣寧來歸。
是日,巴岳特部色楞貝勒屬下男十五人、女十人,攜牛二頭來歸。
十八日,往征廣寧。每牛錄以五十甲士,由多璧叔、貝和齊叔、沙金、蘇巴海姑父率之以留守遼東城。汗率每牛錄甲士百人,於巳時啟行,駐蹕鞍山。十九日卯時,自鞍山啟行,宿於牛莊。二十日寅時,自牛莊啟行,辰時渡遼河。守渡口之明兵見我渡河之兵,即遁走。我軍追其逃兵,至沙嶺城,明兵入城。汗於申時抵沙嶺,圍城立營。二十一日,遣人招城內漢人降,不從。遂於辰時,布梯盾攻城,午時攻取。克城之後,尚未收兵,偵卒來告廣寧兵至。我軍將欲列陣,明三總兵官率兵三萬來戰之。我遂分兵衝擊,斬領兵主將尤總兵官、祁總兵官、追其兵五十里。日暮,乃退駐沙嶺。二十二日,以擊敗明兵,八旗宰八牛祭纛。於祭纛處,富家莊備御屬下之中軍來降,給以印一枚,賜銀一兩,遣還。又廣寧四游擊自東山遣七人請降,給以印一枚,賜銀七兩,遣還。是日,陣前所獲,盡行分賞。
二十日,授李宗乾為千總。先是李宗乾上表曰:「大兵取沙嶺時,遼河岸西寧堡守堡我李宗乾,急出城門,獨自叩迎。」汗賜令箭一枝,並諭曰:「著爾歸所駐之城,收爾屬民而居之。」諭畢,李守堡歸,將城外居民,收入城內以居。於遼河架橋時,又與愛塔一同架橋設浮橋。廣寧出迎之官,皆陞授官職。張悟理架橋有功,曾賜備御之職。後得罪當死,仍因其架橋之功赦而養之。李守堡駐守遼河口,業己二年。去年六月,聞一屯人叛逃,李守堡連夜為追趕者指路,此事堆勤、王備御知悉,至令仍未蒙賜職。
二十三日,錫翰之子生員郭肇基,掌管廣寧城門,前來迎汗以後,賜以汗所乘鞍馬及一小旗,遣還。
是日,郎游擊兄弟二人來降。駐鎮安堡千總來降,賜印二枚還。
二十四日,白土廠劉參將來降,賜小旗一面遣還。又石河守堡來告其村被蒙古襲擊,賜印一枚,遣還。
廣寧城眾官?庶民,執傘舉旗備轎,擊鼓並吹喇叭、嗩吶、簫,至一里外,跪迎謁見。汗於廣寧城東山岡下馬,命八旗大臣入城分撥居屋。汗於申時入城,駐蹕都堂衙門。
管轄大黑山,小黑山等三堡之過堡來見,賜小旗二面遣之。
義州城人來請設地方官,汗遂遣孫游擊前往。
鎮安堡人來請設地方官,遂陞金游擊為參將,遣往。
白土廠劉參將盡收其周圍各屯,率先前來謁汗,遂陞其參將為副將,遣歸白土廠地方。
陞游擊石天柱為副將。
二十五日,右屯衛人來謁汗,並告曰:「游擊、寧備皆逃,唯掌印官、捕盜官留守,所積糧草俱在。」遂賜敕書遣之。命掌印官為備御職,捕盜官為掌印,其來告之人為捕盜官。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舊清語及無圈點十二字頭二書,均無jarokowan一詞,故照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