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九冊 天命六年十一月
第二十九冊 天命六年十一月
二十日,遺書海州參將曰:「著參將爾仍回海州駐爾衙門。令海州漢人居戶住北關廂。倘房屋不敷,亦可住南城。著參將,分爾炮兵為三隊。一隊駐耀州,一隊駐牛莊,一隊與爾同住海州。耀州以北各屯之婦稚移入海州,耀州以南各屯之婦稚收於蓋州。為何如此南北遷移。夫爾等勿思之,受苦僅此一冬。本欲今歲用兵廣寧,但我國軍士之戶口已遷,且不及造房,故令爾等北遷。至於海州城內閒空衙門,令爾屬下人看守,妥加收拾,以備諸貝勒往來歇宿矣。」
二十一日,巴岳特部蒙古男婦四十七人,攜羊四十七隻、牛三十六頭、車二十六輛、馬一匹逃來。
一日兩次自廣寧逃來蒙古人,共四十九人等,汗親御衙門,宴所來之逃人。
自薩爾滸遷戶至遼東,十一月初一日第一族始至,十二月初十日隊尾終斷。都堂、總兵官各賞銀五十兩、金三兩。副將各賞銀四十兩和金二兩。參將、游擊各賞銀三十兩、金一兩。
其備御各賞銀二十兩、金五錢。千總各賞銀十兩。管屯守堡各賞銀五兩。八貝勒家之辛者庫牛錄額真備御及千總等各賞銀十兩。老叟等各賞銀三兩。八旗巴牙喇旗額真各賞銀三兩。眾軍士各賞銀二兩。行賞時,分別有職之人,凡管束無能者、辦事懶惰者,所給漢人管理不當者、酗酒者、貪污者俱行降職,至其所賞,當銷者銷之,當減者減之。於是,薩哈廉因管束無能未賞。真珠肯、烏什泰、斐雅達、托依祿及寧古欽、博濟里之弟雅爾布、綽依吉喀、華克塔哈、烏拉之雅拉布、車車克等十人因管束無能,銷銀二十兩,各賞十兩。壽賴、馬海、郭忻、阿勒朱泰、阿密達等五人當按備御之職賞賜,但因管束無能,故按千總銜各賞十兩。葉赫之託博輝因貪財,未按備御銜賞賜,按千總銜賞十兩。革伊郎阿備御之職。
二十二日,為遷移新城、靉河居民事致書曰:「鳳凰游擊:著將鎮江、湯山、鎮東堡、鎮彝堡所屬小屯城堡之人,皆攜往薩爾滸。至雙山有運鹽直路,可遣清河人詢問此路遣送之至其房屋皆放火焚燒。將新城之人遷往鹼廠、一堵牆,命新城游擊駐鹼廠。以孤山為界,由此往南之房屋皆焚燒。將靉河之人遷往薩爾滸處。將伊蘭博里庫、雙山、中固所屬之人,皆視青苔峪 岫巖之容量移入,房屋皆放火焚燒。每牛錄留甲士五人,居新城牧馬。」
二十二日,汗降書諭曰:「前曾諭令諸申人、漢人同居一屯,糧則共食,共以草料餵養牲畜。諸申人不得欺壓漢人,勿得搶奪漢人諸物。倘如搶奪侵害,漢人來訴,則治罪。漢人爾等亦勿得無中生有捏造浮言。倘捏造浮言,經雙方事主當面對質,確係偽造,則從重治罪也。諸申、漢人皆為汗民。汗以金口教誨諸申和漢人皆為一體,中正為生。若有不從,違背此言而犯罪者,則罪必加重,咎由自取之。諸申、漢人不得糜費或買賣糧谷,倘知有買賣者等,則必治罪。開糧窖時,諸申、漢人合開。漢人、諸申每月每口給糧漢斗四斗。」
二十三日,致書鎮江、湯山、鳳凰、鎮東堡、鎮彝堡五處居民曰:「清河以北,三岔以南,沿邊皆有諸申人居住,遠者七、八里,近者一、二里。居有房舍、糧欲俱全、草木豐足且田土肥美。爾等往居彼處,將坐食其糧,糧穀草木豐足,諸物具備。春耕時,邊外之地亦可耕種。欲耕邊內之地,則三岔、會安堡、撫順、東州、馬哈丹、山羊峪等地,可任意耕種之。倘不願遷往彼處,則鎮江、湯山之人,移至威寧營;鳳凰、鎮東堡,鎮彝堡之人,移至奉集堡。房則同住,糧則共食,若有不足,由汗倉撥給倉糧。估計糧亦足食,田亦足耕,勿庸爾等出價購買。」
二十三日,卯時,遣達爾札阿哥屬下一人往阿敏貝勒處。由清河來獻麅子八隻。秦游擊以擅自用刑杖人,治其罪、罰銀二十兩。
二十四日,賞蒙古二人自廣寧逃來。
齋賽貝勒以車百輛前來乞糧,遂按百輛車給米百石。其本人又以車三輛乞些什物。汗及八貝勒,即給與櫃九個、豎櫃二個、酒二瓶、梨七百個、棗四斗、葡萄四斗、稻米一石、黍米一石、稗米二石,遣之。
蒙古巴岳特部色楞貝勒屬下十戶逃來。是史,又有蒙古三人,自廣寧逃來。
二十五日,降書諭各台站曰:「明人之法即敵人進入,頭台之人,疏而不覺,不發炮,不燃號煙,則他台之人雖知敵進,亦不發炮,不燃號煙。無論何台人發現敵至,即行放炮,舉纛擊牌。不化邊外邊內,見敵一、二百,則舉一纛,放一炮,緩擊雲牌,夜間,則燃一號煙。倘有一、二千人,則舉二纛,放二炮,急擊雲牌,夜間,則燃二號煙。倘有萬餘人,則纛盡舉,炮連放,雲牌連擊,夜間,則烽火全燃。見敵兵進入之時,當即句各台人報警,各台人均照首先受敵之台人舉纛、放炮、擊雲牌和燃烽火,以使國人知之。報警一次後,仍未見敵之台人,勿再妄行放炮。其見敵之台人,仍須放炮,擊牌勿絕,夜則燃烽火。敵進何處凡所見之台人,亦放炮以應,我軍可聞炮聲往
尋之。不然,胡亂放炮,則難知敵在何處。不舉纛,不擊去牌,台人不放炮,僅由城堡之炮酌放之聞其聲豈不以為亂戰耶?」
二十六日,汗降書曰:「總兵官、副將,著爾等以所得賞齎之金,自製頂子。至於參將和游擊、備御以上各官,各以紙包金並附文,送交各貝勒,由各貝勒之工匠制給。」
二十七日,諭曰:「我自來遼東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計數,而按門計數。如按門計數,或一門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門有百餘男丁,或一門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門計數,富者行賄可以豁免;貧人無財而常棄工。我不行爾等之制。初我頒行之制,不准諸貝勒大臣取財於下人,無論貧富皆以男丁計數。每二十男丁抽一人從軍,居於汗城,如若有事,以供差使。倘遣他人,恐費財貨。若有急事,則十人出一人服役。非急事則百人出一人服役。百人以下,十人以上者,視事之緩急而攤派之。政法清明,蒙天眷祐。凡人群之禍,不自外來,皆由自出。昔桀帝、紂王、秦二世、隋煬帝、金帝完顏亮,皆嗜酒貪財好色,不為國勞,不修國政,故所創基業因其無道而敗也。爾明萬曆帝,政尖不明,縱容太監歙取民財。眾官亦效法其帝,搜刮民財。奸詐之富人行賄可以豁免;正直之貧民因無財而陷於若難。內政不修治,反妄千界外他國之事,倒置是非,妄加剖斷,上天遂譴之,以明帝河東之地界我。明帝所憂者,乃此也。天既眷我,授以土地,倘我不以天意治理,恐受天責。所謂治者,乃此也。汗所耀用之官員,凡汗賞賜洋常所得之物,當明
取之,不得暗取於下人。善者因過失而獲罪,不令辭退。」
巴岳特部色楞貝勒屬下蒙古男四人、女二人,攜馬十匹逃來。
得遼東後,本欲設諸申官員管理,但恐爾等因與新附之民語言不通而受勞苦,故令漢官管理之。前遼東城官員遣人索取馬庫瓦勒賽、古河人之財物,遣往之人遂被地方人所殺。為此遣兵誅殺彼等。再者,鎮江之人執我所設之游擊獻毛文龍。長山島之人亦執我人送往廣寧。因此剿殺鎮江長山島之人。此四處之人皆因漢官索財,不堪其擾不來上告,遂起作亂未能得逞。嗣後,因渡鎮江片來作亂不息,故令鎮江、寬、甸、靉河三處
人戶遷移。若無此亂,此亞冬時節遷移戶口者,實豈易耶?爾等未肇事地方之人,可試觀我撫養國人之好惡情形。我既撫養爾等,則圖感恩效力。所任官員庸劣,則來上告,以降其劣,
簡賢良者代之。據聞河東之人逃往河西告曰:諸申人並不虐待我漢人,而我漢官卻貪財害人等語。由河西逃來之人皆傅此言。聞其言,數點河東人之男丁,均勻分給諸申、漢官管理。漢官索財乎?諸申官索財乎?其違背我言勒索財物、擾害國人之官員,必貶謫之。其不違我言中正賢良之官員,必擢升之。如有不願歸漢官而願投諸申官謀生者,速來可也。
著沿邊所居堡、城、台人、妥為守門。敵人為誘取我堡、城、台、佯作我人,以一半人敗退回射,另一半人上前驅射,襲取堡、城、台之例甚多。須加謹慎,勿中敵人佯稱逃人之奸計。
齋賽貝勒遣使三人齋書來告:察哈爾以兵助明前來搶掠。
遺書前往戍守之楊古利、巴都里二大臣曰稱:「著分先後前往之諸大臣為三分,巴都里、楊古利各往耀州、牛莊。從所往之兵丁中,選精兵良馬,率二千往耀州,率二千兵往援牛莊地方兵,率三千兵往援海州地方兵駐守。河彼岸精兵少,恐有搶掠,務嚴加管束。若飼養軍馬之官豆不足,可給以糧。」
降書諭眾漢人曰:「著二十人抽一人從軍。其從軍之人駐於汗城,有事即差遣之。倘差派他人,恐索取財物。著爾等於二十丁內選一從軍之人送來。百人中選百長一人,前來引見,以酌情委任。」
二十八日,遺書率兵前往鎮江之阿敏貝勒曰:「命所往之兵丁於新城飼馬,並妥為探察彼方之消息,恐其已修城濠捏稱未修。經探察若果然未修城濠,則備辦盾車,並令跟身之子足擊鐵腳齒,取應取之地。總之,當由前往之貝勒相機而行之。又聞有人戶立寨於湯山北峰等語。不論立寨於何山峰、盡剿殺之。將新城靉河之戶移至薩爾滸。恐敵哨探來伏於壞新城地方之高山上,爾等先行查山,而後沿山巔設哨卡。」
阿布泰舅率兵千人往蒙古沿邊戍守。
諭沿邊居民曰:「凡擒得敵探來獻者,賞之。」
二十九日,汗降書諭撫順額駙曰:「一旦遷戶之人食糧告盡、即於沿途各屯徵糧食之可也。」
喀爾喀囊怒克貝勒屬下蒙古夫婦,攜馬五匹逃來。
三十日,汗降書諭曰:「任何人不得拆毀廟宇,不得於廟院內拴擊馬牛,不得於廟院內便溺。有違此言,拆毀廟宇,拴擊馬牛者,見即執而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