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八冊 天命六年十一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二十八冊 天命六年十一月 十一月初一日,都堂達爾漢侍衛,在遼東向諸貝勒索取財物,且盜取緞疋、財帛,為其弟達爾泰首告之。遂將其自瀋陽以來按職份所賞諸物及所竊之財貨一併沒收,一份賜首告者, 其二份賞給都堂、總兵官、副將、參將、游擊以上各官。革其都堂之職,著為三等總兵官,免其參議。又斥行賄之濟爾哈朗阿哥、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碩托阿哥等四貝勒曰:「爾等行賄,或欲塞上面諸嫂【原檔殘缺】之口;或圖勿使上面諸叔父兄長為汗,而自謀汗位而已。否則,爾等乃存婦人之心矣。遂治其罪,令披婦人短袍,系女人裙,劃地為牢,監禁三日三夜。汗親往禁三貝勒之處,痛斥諸子,唾其顏後,乃遣回家。」 初一日,牛莊之人來告:河彼岸見有敵兵丁.初二日,和碩貝勒阿敏率二千兵出行,給銀三百兩,令購糧食之。 初三日,賜蓋州副將愛塔以汗所著之細線貂皮襖。 初四日,耨德依以打人及指使步兵打人,罰銀二十五兩;達爾漢額駙以未經商議私分果木,並命收養尚未安置之漢人,罰銀三十兩;烏納格以擅自審案,罰銀三十兩。 海州人來告,遼河彼岸,寅時所過之兵至申時方斷。 原曾免錫翰、薩滿兄弟二十丁之賦,後彼等送來,汗命賜以備御之職。 漢人張三,以隱匿親戚罪,沒收汗所賞之銀一百兩,且治其罪,罰銀九兩。 初四日,汗降書曰:「著各旗之三游擊,由一游擊在旗備辦大炮。一炮配馬二匹,委人管理。其餘人中,選可佩弓之壯者,令其佩弓。其不能佩弓之人,悉令執三孔炮及銃槍。」 初五日,汗諭鳳凰城李游擊曰:「毛文龍在海島,或在朝鮮城內?或不在城內而在野地?毛文龍是否已收納渡河而去之鎮江漢人?現在何處?著爾探取實消息,從速來告。」 新城趙游擊獻蜜七桶四百斤。 棟鄂額駙都堂及揚古利總兵官二大臣,以催辦薩畢圖之事遲誤,各擬罰銀五十兩之罪。 初八日,凡以財貨購買之草,其主已取則已,未取尚存者,皆裁之。其以購為辭而取去者,罪之。各莊屯所種糧草、豆秸、秫秸,由各主收之。田舍分給該地方之人。 初十日,汗降書曰:「向有群臣每晨服華麗衣冠,上汗衙門或諸貝勒衙門後,煮肉溫酒,以賜飲茶湯之禮。該遼東乃富庶之地,此禮為何廢之?著都堂、總兵官以下,游擊、參將以上,赴各該貝勒衙門當班,並照舊例擺筵。牛錄之人,每晨上牛錄額真乃備御衙門,備御率之上參將、游擊衙門,參將、游擊率之上副將衙門,副將率之上都堂、總兵官衙門,都堂、總兵官率之於日出之時上各自和碩額真貝勒衙門。和碩貝勒即以該旗貝勒大臣皆已集齊而入告於汗。備御備衣靴帽三襲以上,參將游擊備四襲以上,副將備五襲以上,都堂、總兵官備七襲以上。如此【原檔殘缺】使之窮困,落同僚後,未得汗賞,雖有所欲,何以得耶?得漢人者,倘不施以仁愛,清白相待,無視先人之 例,橫徵暴歛之,則所得之人被沒其自身亦降也。無職庶人,凡見官來,必由坐處起立,乘馬者下馬,讓道避之。備御遇參將、游擊,則命傘旗迴避,隻身相見。參將、游擊遇副將,則命傘旗迴避,隻身相見。副將遇都堂、總兵官,則命傘旗迴避,隻身相見。無論外出居家均切勿違禮。」 初十日,巴拜以醉酒,而將在瀋陽所給之一人,遼東所賜之緞三疋、銀二十兩、毛青布二十疋,盡行籍沒。 一乘馬漢人由遼河彼岸逃來。 十一日,莽古勒台吉屬下一蒙古人,因以小刀殺人,故於八旗梟首示眾,以未懲戒。 命阿敏貝勒、阿濟格阿哥及後去之諸大臣還,同去之白巴牙喇軍皆留之。著巴都里率兵三千駐海州,阿山率兵二千駐牛莊。命多積石塊,整修器械諸物勿貪聞靜。其先住之大臣,均 分駐於巴都里、阿三兩地。 十二日,命將長甸、永甸、大甸、新甸、古河及沿江而居之各屯漢人,悉行移入就近各城堡。倘收之不完,彼處人來侵,此處人叛逃而去,至生事端,則以地方額真及守堡官問罪之,亦將罪及我戍守之大臣也!爾等若不全收,置之於外,與其被敵所擄,不如殺之。 蒙噶圖、孟古、薩爾古里等道員前來丈量田畝,辦理房舍,其奏書曰:各屯漢人乞請:既皆一汗之民,糧則共食,房則同住,何令我等遷移等語。聞此誠是,可准其取我地方糧谷司食之。 十二日,汗御衙門曰:「升龍什以備御之職銜降阿賴參將為備御;降蒙安參將為游擊;降茂海參將為游擊;降興嘉游擊為備御;升原額森特依游擊為參將;降桑古里游擊為代理備御職。」 十三日,恩格德爾額駙出行。鎮江人來告稱:朝鮮方面在放炮。 是日,大貝勒往銀庫長處,取銀六萬六千兩,以賞諸申有職之官及散給軍士之用。 是日,都堂棟鄂額駙,撫順額駙總兵官班師歸,並揚言:「率兵三千往征朝鮮。」即遣一朝鮮人同我四人齎書前往。書曰:「毛文龍、陳良策、趙成功、李應龍、趙俊等,駐爾朝鮮之彌山,常犯河西。我若引兵往剿,又恐連累爾朝鮮,是以不往。若欲我兩國真誠相好,則執毛文龍、陳良策歸還。如此,可遣爾元帥歸。我索毛文龍、陳良策,並非出於需要,爾索一元帥,亦非爾之需要,皆為兩國和好,共享太平。情願則相互貿易,不願則各居疆土,寧靜無事端,以安生業也!若不歸還毛文龍、阿良策,徒以口舌偽稱通好何為也。願則急如水火,速行議復。否則,毛文龍、陳良策等聞之,或服毒身死,或先期他竄。爾等即言通好,我亦不信也!昔大遼天祚汗納我金汗所征之餘孽阿蘇,索之不與,是以構兵,未能免其不幸。爾朝鮮 有趙惟忠者,以四十餘城叛投,我金汗不納,故我兩國和睦相處。今此毛文龍、陳良策居爾國內,侵擾我國,則爾亦必遭天之譴也!爾若思之,不辨自明。爾切勿輕慢我等,此非人願,乃天意也!」 十四日,海州之人已遷往耀州。其住房、食糧、草豆等,著愛塔爾察看海州、耀州、蓋州以北地方,平均分派之。至於田畝由管田之大臣前往辦理之。 遣圖魯什巴克什攜毛青布十匹、銀十兩、蟒緞一疋往賜桑噶爾寨台吉之妻。 十四日,汗降書曰:「遼東,海州,每一牛錄各養馬四十匹。其餘馬匹,皆行繳回。一牛錄甲士百人,以十五人駐遼東,十五人駐海州,代理備御各一名,千總各一名,各率甲兵三十人,攜餵養備用三匹馬之非披甲人一名前往。其餘甲士,倘有事發,四十匹馬四十名甲士乘之。無馬之甲士,毋得因無馬而留於屯中、乃宜各攜盾車,隨行於馬兵之後。至於一牛錄新穿甲之五十名甲士,亦同樣分駐於遼東、海州。每牛錄為其五十名新甲兵制纛二面。二處各委一章京為額真,將其所分新甲兵,造具名冊在案。倘有事發,勿隨出征軍士,宜留駐於城內。」 是日,有七人乘馬七匹由廣寧逃來。 十六日,有蒙古人四人、漢人五人,共九人,由廣寧乘馬逃來。是日又有四蒙古人由廣寧逃來。 十七日,有漢人七人自廣寧徒步逃來。 十八日,和碩貝勒阿敏率兵五千前征鎮江。其所齎書曰:「著險山、鳳凰游擊,率爾守堡收長甸、永甸、大甸、新甸等地離爾附近之堡屯莊民,帶往應遷之地。著寬甸游擊爾率守堡 著將爾所屬之堡、屯莊民,帶往應遷之地。其未收完而留後之人,我軍士將殺之,並將被殺人所屬之官員治以重罪。若皆遷入應遷之地,則爾等官員之功也。倘不如此遷移,則河東之敵兵來時,地方之人復如陳良策執人而不還矣。則故令遷之。」 是日,將博爾晉侍衛治罪。治罪緣由:先諸貝勒照達爾漢侍衛所請以財物行賄,汗聞之生怒,囚齋桑古阿哥、濟爾哈朗阿哥、碩托阿哥於都司衙門,命著女衣女裙葛布短袍以辱之, 又博爾晉侍衛往囚所,對其三貝勒曰:「得汗寵眷之人,爾等則傾心相好;受汗譴責之人,爾等則不屑於一顧。侍衛阿哥蒙汗恩寵時,爾等呼侍衛阿哥、侍衛阿哥以相好之,於是侍衛阿哥獲罪。阿敦阿哥受汗寵愛時,爾等亦呼阿敦阿哥,阿敦阿哥以相好之,於是阿敦阿哥獲罪。」濟爾哈朗阿哥對曰:「爾非本國之大臣乎?此話何不早言?」博爾晉侍衛對曰:「我乃三等副將,我之上尚有三級大臣,何勞於我耶?」復訕碩托阿哥曰「爾賞他旗之侍衛阿哥,博爾晉我在爾身邊,爾曾賞給一補釘乎?」時三貝勒怒,控之於法司,定為死罪,報於汗時汗曰:「該殺,唯念其為我效力年久,可以菸灰塗面,就地鋪草為牢,囚禁十晝夜。籍沒新賞之銀四十兩、金二兩。至於鄉屯之諸申及諸物,皆賜其子。」遂結此案。 十九日,汗降書漢人曰:「我自來遼東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計數,而按門計數。若以按門計數,或一門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門有百餘男丁,或一門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門計數,富者行賄可以豁免,貧人無財而常充工。我不行爾等之制。初我頒行之制,不准諸貝勒大臣取財於下人,無論貧富,皆以男丁計數,每二十男丁抽一人從軍。遇有急事,則十人出一人服役。非急事,則百人出一人服役。百人以下十人以上者,視事之緩急而攤派之。政法清明,蒙天眷祐。凡人君之禍,不自外來,皆由自出。昔桀帝、紂王、秦二世、隋煬帝、金帝完顏亮,皆嗜酒貪財好色,不為國勞,不修國政,故所創基業因其無道而敗也!爾明帝政法不明,縱容太監歛取民財,眾官亦效法其帝,皆搜刮民財。奸詐之富人行賄可以豁免,正真之貧民因無則而陷於苦難。內政不修,反妄干界外他國之事,倒置是非,妄加剖斷。天遂譴之,以明帝河東之地畀我。明帝所憂者,乃此也。天既眷我,授以土地,倘我不以天意治理之恐受天責,所謂治者,乃此也。汗所擢用之官員,凡汗賞賜平常所得之物,當明取之,不得暗取於下人。善者因過失而獲罪,不令辭退矣。倘漢人仍由漢官管束,則因其習而貪財誤國。今將河東漢人之男相數目全部點清,其分給諸申官員之人,可令諸申官員管之。凡不願在漢官之下,而願來依附於諸申者,聽任之。」 十九日,齋賽貝勒遣使者來獻牛十頭、羊二十隻、油二肚子、牛肉一全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