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七冊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二十七冊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十六日,佟駙馬著爾傳諭八游擊,李都司,著速查無主糧草,運送前來,以供飼馬。若不迅速辦理,則為無主奴僕肆賣淨盡也!再者,徵官糧時著連草料一併徵收。所徵糧草,皆以 輪換之築城車運來。 授巴達為備御。來得及取者已取之,尚未取者,留之。 牛莊,海州以東,鞍山以西,分二百牛錄為兩半,每牛錄以五十名甲兵駐之,每貝勒置莊屯三處。 命都司官員迅即查明無主之草料運來,以酌情餵養所拴之馬各二十匹。俟收穫時,每甲各拴馬一匹,以徵收之草豆餵之。其餘馬匹,送至我處。恐有不測,可遣兵護送。 命葉古德辦理弓匠事宜。釘制牛錄額真、備御之甲,給銀二錢。釘制代子備御、千總之甲,給銀一錢。釘制官甲十副,由貝勒給工銀一兩。制弓一張,給銀一錢。修理折損之弓,付給銀五分。 蓋州佟游擊送來棉花九百四十斤。 再次前往搶擄鎮江逃民,俘獲三千帶來。自台州乘舟來投之一守備,賞人十對、馬十匹及牛十頭、驢十頭,共計五十。一千總,賞人五對、馬五匹、牛五頭、驢五頭,共計二十五 數。其餘三十七人,各賞牛一頭、驢一頭,每二人合給牛三頭。其餘牛馬,皆分給牛錄暫時餵養。若有倒斃,著令賠償。其驢騾,可給虧欠官債者餵養。 十七日,復州所屬五十寨屯民執送乘一海舟之三十六人前來。遂遣人往金州劉副將處詢問情由。 十八日,命將諸貝勒隨身之匠役各二人,交由經理弓匠之額真督管。各旗匠役,交由管牛錄甲之章京督管。遣往朝鮮之使者碩龍國還歸。 執阿敦阿哥。其罪由乃因挑唆大貝勒、莽古爾泰貝勒與四貝勒不和、詆毀國政,並用讒挑唆其他小貝勒。經諸貝勒商議,奏聞於汗。汗面訊擬罪。諸貝勒及眾執法大臣擬將阿敦阿哥交八旗仗斃。汗曰:「爾等所斷甚當,我非憐惜此人,昔在薩爾滸時曾有言,凡有惡罪之人等,不得由我等親殺之,當囚於木柵高牆之內。今若違前言而殺之,何以取信於國人?宜囚留之。」遂縛以鐵索,囚禁於牢中。 十九日,降諭撫順額駙、西烏里額駙曰:「著撫順額駙執銀五百兩,西烏里額駙執銀五百兩,用之買金。以銀五兩或四兩收買其金一兩,給價不可多於此或少於此。有情願者,即收買之,不情願者,不得強買,將銀攜回。以金相送不取銀兩者,勿收其金。」 十九日辰時大雪。 二十日,大額駙、達爾漢副將、昂阿拉副將、哈哈納副將前往戍守,替換楊古利總兵官及湯古岱總兵官,博爾晉副將。 升方吉納為道員。 二十日巳時,汗赴千山湯泉。 往娘娘宮放牧之人獲豬四百口帶來,分賜都堂、總兵官以下備御以上各官。 二十一日,將八旗治罪案件,記錄在案。 牛莊官員來告,河之彼岸見有船隻。遂致書駐守之眾之臣,命察實有無船隻,即來報信息。 是日,審理各案。攻取遼陽時,永順私匿財物,眾官訊之曰:「汗舉爾為臣,賜以參將之職,管理五牛錄。爾乃管人者,倘竊匿財物等,尚能約束他人乎?遂擬以死罪。汗聞之,令赦永順死罪,以其妻見夫行竊而不諫阻,乃殺其妻。」 二十三日,色本之子歸。 二十四日,朝鮮王所遣使者廳判事官至。汗之三婿烏爾古岱額駙、撫順額駙、西烏里額駙及總兵官巴都里、額爾德尼巴克什等五大臣出城外迎之。朝鮮王遣廳判事官入覲,獻銀百兩、棉綢五十疋、紙五十刀、高麗夏布二十疋及布五十疋、刀五十把、油紙十刀。汗曰:「凡兩國欲相和好,應當互相饋贈。今我若納爾貢物,恐壞我名矣!」遂不納,盡卻之。 二十六日,獲送齋賽貝勒之雅希禪布庫歸還。 二十七日,汗自湯泉還。 是日,蒙古哈木克之使者達爾漢巴圖魯貝埒英額至。 二十八日,降諭方吉納曰:「乘舟來歸之三十九人,尋以閒散之女妻之。其二官,以有家產之女妻之,日供食用費五分。其餘三十七人,日供食用費各三分,並各給棉衣一件。其二官,各給黃鼠皮襖一件,一人賜以猞猁皮**一人賜以狐皮**子。」 恩格德爾額駙之子囊努克台吉攜馬一匹,前來謁汗。 二十九日,胡希泰銷銀二十兩,精古勒岱銷銀二十兩,舒木路銷銀二十兩,青斯海銷銀五兩。 初一日,降諭漢人曰:「明年徵收軍人食糧,飼馬草料及耕種之田地。遼東五衛之民,可耕種無主田二十萬垧,又從該無主田內撥出十萬垧,給海州、蓋州、復州、金州四衛之民耕種。」 初一日,汗之包衣伊拉欽,曾因勤善舉為備御。今出外采蜜,因行獵而不勤加采蜜,無所收穫,故革其備御之職。 初四日,致書愛塔副將曰:「今風大不可行舟,著將金、復二州之婦孺各自放還。」 是日,霍托因竊騾治罪,銷記功銀十五兩之數。 拜楚喀之弟因射殺漢人,定擬死罪。拜楚喀復至四貝勒前申訴,遂治其罪,銷其記功銀十五兩。 初六日,審定夸泰吉因縱容家人與漢人私行貿易,抗不納稅,違法行商,乃治其罪,革游擊之職。 初十日,由鎮江送朝鮮來使歸國。 十二日,因齋賽貝勒所納牲畜不敷,而羈留之塔布囊,今以送來牲畜業已了結而遣歸。 巴班因盜騾,革其游擊之職。並分其家財為三,籍沒其一,其二歸本主。 十八日,先是齋賽貝勒以其獲釋,遣子前來叩謝。至是遣歸,並賞蟒緞一疋、綢緞四疋及銀三十兩、毛青布三十疋。 十九日,升參將額爾德尼為副將。蒙古巴岳特地方布塔齊貝勒屬下塔布囊僧格,攜妻子來歸。 二十日,擢章佳、伊蓀為參將。 二十五日,汗降書曰:「明萬曆帝政法不明,縱容太監,聚歛民財。群官效帝,歛財病民。又越界衛助邊外異國,遂遭天責。而我政法明正,蒙天嘉祐,以明帝河東遼東地方畀於我。今諸申漢人統歸一汗之國也!我遷戶至此之舊諸申,不得視漢人為異國之民,毋奪其衣食和柴草,不可竊殺其豕雞。倘爾等竊奪獲罪,而我徇情寬恕爾等,豈不棄我上天眷命之公正之心乎?必依法論處,該殺者殺,應罪者罪也矣!若爾等作惡,一經伏法,則我舊諸申重受築城、勞役之若,於國人面前豈不可憐乎?今爾等得鹽而食,有棉可服。倘生計無涉於他事,如此之體面何處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