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六冊 天命六年九月
第二十六冊 天命六年九月
九月初一日,汗諭曰:「命國境各處台人等,齊備響炮、雲板、烽火、旗纛諸物,嚴加防範,稍有動靜,即行報警。」
都堂銜達爾漢侍衛為祭其已故之妻,招其統兵留守之弟章佳前來。故罰達爾漢侍衛銀百兩。又責章佳曰:「爾為主將,何故棄兵前來焉!」遂將其夫婦二人逐出,盡沒家產,革其副將之職。又責莽古爾泰貝勒曰:「招章佳來時候,曾向爾請示,爾為何不加制止,任其招來?」乃因此治罪,沒其男諸申五十人。總兵官康古里出兵戍守時,以名曰尼音珠之新附之人為主將。故降為副將,罰銀五十兩。大額駙與阿敦以章佳之兄招章佳來時不加勸阻,著各罰銀二十五兩。
初一日,四游擊率兵一千往蓋州駐守。
初一日,汗遣人齎書往諭駐守蓋州之總兵官楊古利曰:「令復州人將復州之盾車運至漢人所駐之蓋州。用之伴隨爾等同行,即宿夜亦當置於身邊。遇敵若無盾車,切勿出戰。博爾晉侍衛曾因未攜盾車,分戰於兩地而獲罪矣!」
初二日,因戍兵主將鮮少,遂遣博爾晉副將屬下之章佳往補之。
初三日,汗升衙門,都堂總兵官以下至游擊各員配以漢人書辦①,編為六級。升巴都虎為參將。
初四日,汗出城外,以自海島所獲之俘虜萬人平均賞給都堂總兵官以下至守備銜以上各官。革吉蓀游擊之職。
初五日審理之案:都堂阿敦阿哥誣陷他旗總兵官巴都里,言巴都里曾於戍守之地,奪漢人婦女入蒙古包內,又宰漢人之豬雞而食,並脅迫漢人婦女為之做飯等語。以漢人來告為由,
即告於諸貝勒,攻遼東城時,蒙噶圖牛錄人言阿敦阿哥旗先登。巴都里總兵官以為謊言而鞭責之。阿敦阿哥以其倒置是非藉勢欺人為由,又告於諸貝勒。又以巴都里於尚間崖一役離阿敦而留於後為由告之。至是,眾貝勒詳審其事。遂擬阿敦阿哥以誣告罪,罷其都堂之職,盡沒其二牛錄之諸申以削其勢。告於汗時,汗曰:「阿敦不知軍令法紀,尚未學之,此乃漢人之過也。若論行商貿易等事,乃其所長,今尚未委以此事,委之必竭力承辦。此事爾等所議極是,可留其職、沒其一牛錄諸申,並罰銀五十兩。嗣後,爾等諸貝勒大臣,凡事不可於他處議處,恐致生亂,宜於公所共同商議之。」遂沒阿敦一牛錄諸申,罰銀五十兩。
延朱虎牛錄下有三人奪漢人之豬,殺而食之。遂刑二人,殺一人。
初六日,湯站守堡來報:駐守軍士擾害界內已降之國人,俘獲萬人,血染草地等語。遂命都堂阿敦、副將烏爾古岱率五十人前往察視之若實為我界內之國人,悉令撤回。
初七日,傳諭蓋州軍民曰:「我駐守兵丁應當量取倉糧而食之。其金州、復州戶口,歸蓋州人兼管,可借給倉糧、柴草、馬料。海口即將封凍,可遣妥人,將多餘之牲畜,趕往有草處餵養。」
有二百兵乘五舟來娘娘宮地方之渡口,東京一把總率八十人前往擊敗之。遂賜把總銀五兩、霍托銀五兩,被傷致死者一人,賞銀二十兩,生擒敵人者賞銀二十兩,其餘眾軍士各賞銀五錢。
諭撫順額駙曰:「著收邊寨之一二鄉屯,並出一妥實之人加以差遣,以監督各屯所收之人。」
初八日,遺書蓋州劉副將曰:「鎮江人輕信毛文龍謊言,自內作亂,竟執汗所委之官以獻。致爾金州、復州之人亦甚驚惶。如今無論何人叛亂,惟爾等只身前往可也!何以執殺汗任之官耶?海既不可行舟,勿庸奏書,俟汗降書後,再令金州、復州婦孺各歸原土。著愛塔副將作速查明蓋州,海州無主糧草,計量發給我軍。」
初七日夕,滿達爾漢牛錄下克里家之一蒙古人闖入汗之院門。守門之二旗巴牙喇人及駐守院內之侍衛等竟未覺察。該蒙古人繞汗寢室之西山牆入北門,眾女見之入告。遂執雅蓀、烏丹納、阿薩里等三人。初八日交法司審訊。責之曰:「爾等乃汗簡選守門之侍衛,如斯歹人闖入院門竟未覺察,爾等守門有何益焉?」遂擬罪,二旗二十人各笞十鞭。責名巴達者曰稱:「汗擢爾為臣,賜以參將之職,侍衛之名,視爾如子,厚加豢養,然不念養育之恩,不圖報效,歹人闖入院門,為何不覺不察?」遂治其罪,革參將職,藉沒遼東戰役以來所有賞齎。對其乘夜獨入院門者,捆綁用刑,斬首示眾。
海州獻碗碟二千三百五十具。
初十日,審理各案。李都司曾執郭游擊部下千總用刑,杖其臂、夾其足,為人首告。眾官會審擬罪,革李都司之職,以報汗,命留其都司之職,罰銀二十兩。
金、復二州劉副將管轄之永寧監地方,擒鋒南面乘舟之敵五人,又擒獲叛逃之長山島田秀才,一併解送前來。汗遣人齎書攜銀往賜擒乘舟敵五人者五十兩,擒獲田秀才者五十兩。並命金復二州副將愛塔曰:「戍守津口之官兵如有擒獲,可按此論功行賞。」
十一日,銷達爾漢侍衛之記功銀一百兩,康古里五十兩、大額駙二十五兩、音達乎齊三十兩。銷阿爾泰銀十兩、杜依齊巴銀五兩。
蒙古貝勒卓里克圖屬下二人來歸。
十二日,汗諭曰:「如同修鑿過之美石置之不取,反將圓禿之劣石運來,令勿用之。可先運汗家庭院內鋪地石用之。若右埋於地下,可趁秋季地未結凍以前掘出,置之地表,四門派
我人看守。所用之石,劣者棄之,優者運之可也。」
十三日,蓋州佟游擊進官鹽萬斤。
金州、復州之劉副將愛塔擒獲南面敵舟一隻,執備御銜官員二人、軍士三十七人解來。
傳諭博爾晉侍衛、湯古岱阿哥曰:「著退駐於海州與牛莊之間,並令海州參將查明無主草料,取之秣我軍馬。將此草料,計量撥給我軍,以資秣馬。無主草料若不敷分,可用送與爾等之銀購草餵之。我諸申兵勿來,蒙古兵務於本月二十日前來。途次必須善加管束,免宵小擄掠漢人財物而至犯罪。來時宜緩行,一日可行三日。」
十四日,致書曰:「愛塔副將,著爾將蓋州、復州、金州地方於戰中被殺官兵無主之戶,以及無夫之女,作速查明,遣人攜來,以分給來降之徐守備等四十人。」
汗曰:「該遼東城年代久遠,業已老朽,且城垣廣大。我若出征,必致守城人陷於危難矣。東有朝鮮,北有蒙古,此二國皆與我陌生。若舍此西征大明,則必有後顧之憂。需更築堅城,酌留守兵,以解後患,即可安心南征。」諸貝勒大臣諫曰:「若棄所得之城郭所居之室廬,於新地築城建房,恐力所不能,勞苦國人也!」汗曰:「我與大國構兵,豈能即圖安逸乎?爾惟慮一時之小勞苦,而我所圖者大也。若惜一時小勞,何能成將來之大業耶?可令漢人築城,至於廬舍,可令各主營建,如此,其勞無幾也!」自八月始,於太子河北岸山崗建城池。
十五日,致新城游擊書曰:「沿邊各地無主之糧,與其丟棄,不如令願取者獲之。即有不願者亦無妨。可先與戍守之兵言明,以免收糧者懼怕戍守之兵。」
降諭佟家額駙曰:「著查明撫順、清河等地原有可信之商人,令遷往南城設肆,販賣酒及餑餑,肉等食物。所築新城,亦建房設肆貿易。」
金州至黃骨島之間,有五人乘一舟自南面駛來。該五人因舟破登岸,被金州、復州副將愛塔執之來獻。
諭八游擊、都司等大小各官曰:「爾等獻與諸貝勒之鷹,若已給價則已,倘未給價,可令鷹主具文呈報,以便給價。嗣後,鷹或一切物件,既使上等貴重之特,本應出售者即售之矣。貧窮之人辛勞捕獲之物,為取悅於上拿來獻之,則尚有何趣捕捉耶?原應獻之物,照例進獻,不可遽止,爾等應納之物,亦照例納之。」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執稿漢人即漢人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