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二十一冊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二十一冊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初五日,眾福晉至,總兵官等諸大臣迎至城外教場,下馬步行,導引眾福晉之馬入城。眾軍士沿街列隊相迎。自城內至汗宅,地設白席,上敷紅氈,眾福晉履其上進見汗。 初七日,往接齋薩蒙古、朝鮮官員,十一日至。十二日,拜見汗。 初七日,汗降諭曰:「河東金州城一帶各管轄之地,凡見四處搶擄之諸申即行誘捕送之來。其帶有弓箭拒捕者,可殺之,將其弓箭來獻至於遁居各屯之漢人、諸申,悉行拿獲,押送前來,不得疏忽,復使逃遁。」 克遼東城後,汗遣阿胡圖往家中,命盡宰家中豬豕,用於祭祀,祭畢,引眾福晉前來。阿胡圖違命侈財購豕,一日宰豕祭祀,竟至二三十頭。乃於初七日,將阿胡圖治罪,盡沒其賞物,革其參將為白身。眾大臣引眾福晉自薩爾滸至遼東城途中,天色已晚,行則不達,眾臣遂議於十里河駐宿。正商議間,遇因他事外出之布三。布三謂眾福晉曰:「繼續前行可至矣,何必駐此?」遂逼眾起行,至夜始抵。汗命眾人審之,布三強迫情事屬實。眾斥布三之過失而布三拒不認錯,乃於初七日擬定其罪,盡沒其賞物,革其參將之職。 初七日,授匠人阿哈圖為備御。 攻遼東城時,博爾晉侍衛未將雲梯盾牌立於汗所指定之地,竟攜之去,且未送至河岸,棄於途中乃去,以致眾軍士皆落人後。汗聞之,遂命執法之諸貝勒大臣審訊,乃將博爾晉及旗下五牛錄額真永順、伊郎阿、博和里、布蘭珠及賴蓀、蘇三等七人,悉行捆拿,擬以死罪。汗知此,悉免其死,盡沒其在遼東以大臣名下賞賜之物。錫翰亦為此而獲罪,唯因其弟之功 故免罪。 初七日,蒙古巴林部貝勒杜楞屬下九十八戶,一百二十男丁,攜馬五十匹、牛四百一十頭、羊千隻逃來。 初九日,靉河守備高鳴和遣人齎書呈報糧數,計:米七百二十五石一斗、豆二千五百一十六石五斗、高粱一千零七十石四斗四升、草三十九萬一千七百三十六捆、爛黃豆八百六十二石六斗、爛草十萬六千一百零四捆。 十一日,因揚古利額駙欲將其子歸葬薩爾滸,汗坐衙門集諸貝勒曰:「何必歸葬於薩爾滸?彼處之屍骨,亦將移葬於此矣!天既眷我哉,爾等諸貝勒大臣卻不欲居此遼東城,勸爾等毋存疑慮①。昔吾國家奴之遁逃,皆以無鹽之入也!今且有之。自遼河至此,各路皆降,何故舍此而還耶?昔日,我處境困窘,猶如出水之魚,呼氣艱難,困於沙石之上,苟延殘喘。遂蒙天祐,授以大業。昔金國阿骨打汗興兵征宋及蒙古,未盡征服;後為其弟包齊遇汗將其國盡征服之。蒙古成吉思汗征而未服之餘部,亦由其子鄂格德依汗悉行征服之。為父我為諸子創業而興兵,爾等諸子豈有不能之理?」乃定居遼東城。 十一日,汗曰:「遼東地方各官,著爾等尋原住親城之何道員,交新城游擊帶來。我將於此諭而遣之。諭後遣釋,倘若執來殺之,則爾等豈能再信於我?爾等遣送境外,爾等亦不體面,我亦淮於爾等矣!」 十二日,蒙古侵瀋陽,略其一堡。 十二日,靉河守備率守堡三人攜金十兩、緞十疋、衣三十襲、馬二匹前來謁汗。汗卻其二馬,給其隨行軍士乘之,餘皆納之。賜來朝守備猞猁裘一襲,銀三十兩,升守備為游擊。與守備同來之守堡三人,各賞銀二十兩,升守堡為備御。 據言,攻打遼東城壕時,精古勒達、隋占及滿都賴、胡希里、胡希塔等五人,惟滿者賴一人渡壕,餘皆遁逃等語。眾執法者鞫之,知滿都賴亦敗逃。乃責之曰:爾實系敗逃,為何捏造?故亦擬滿都賴以敗逃罪。此五人皆論死乃報於汗。汗宥其死,盡沒其賞物,革五牛錄額真之職。 十三日,賜齋薩蒙古銀七十兩,朝鮮官員銀五十兩。 十四日,命阿敦阿哥,撫順額駙及阿布圖巴圖魯、沙金等往沿邊各堡,置官教民,設台放哨。 十五日,大貝勒、多鐸台吉、碩托台吉率兵一千,征視為蒙古所略之堡。 再遣穆哈連總兵官率兵三千往守遼河渡口之處。 十五日,恩格德爾額駙遣愛泰為使來阿敏貝勒處。 汗之包衣福漢,竊綢衣送其外孫多鐸時,為守門者所執,交執法者審?後,將福漢本人及其外孫皆殺之。 十五日,以瀋陽之戰步兵不戰而敗走,乃革葉赫之拜音達里參將之職,革伊郎阿游擊之職,悉行沒收賞給此二人之物。 布三以攻遼東城時,不與大軍進擊,乃論死,並報於汗。汗曰:「布三呆?,可免死。」即遂赦其死,革其參將之職,其自開原,鐵嶺戰役以來賞賜之物,盡數沒收。 汗之包衣伊拉欽,以直言舉發滿都賴、隋占所犯之罪,升為備御,著領五牛錄。 四月十五日,遣尤德赫往新納喀達、呼爾哈路,命將該處孤若無依及不可信者,攜帶前來。其殷富之家及善良可信者,仍留故居。 四月十六日,前汗之大福晉來遼東城時,皮箱內之假髮等細小什物丟失。今有瀋陽城東伊巴雅屯民袁鳳鳴來報,該物已被另一漢人拾得。汗曰:「我既養之,即屬我民,故前來報耳。」遂賞以白銀五兩。 賞賜修築汗宅之每牛錄二人,每五牛錄之一名章京等各毛青布二疋,工役各粗布二疋。人員不足之牛錄章京無賞。 四月十九日,命齋賽貝勒【原檔殘缺】人往台吉處。 五月初三日,汗率諸貝勒大臣登城巡閱。汗乘轎登城東南門上下轎。城上鋪白氈,兩側執黃蓋一。汗率諸貝勒大臣拜天。拜畢,謂諸貝勒大臣曰:「天若不賜我遼東城,我安得登此城耶?」言畢乘轎,自城南門繞至城西邊牆坦,察視曩日攻城之處。視畢,仍由東南門下城進衙門,大宴。 傳諭居蒙古邊界附近之小堡曰:「沿蒙古邊界,倘見有蒙古人,毋加肆擾,毋得追其出入。彼等故以傷殘,各階層奸誘我,恐墮其奸。」 初四日,總兵官巴都里、副將博爾晉前往零星換率三千兵戍守東昌堡之總兵官穆哈連。與東昌堡備御劉有寬書曰:「著爾寬心防守我方河岸,勿使士卒渡河。如貪得渡河,萬一有失唯恐敗汗常勝之名。勿違汗令。」 初五日,據聞遼東地方民人,皆已薙髮歸順,惟鎮江之人,拒不薙髮,且殺我使臣。遂命汗婿烏爾古貸副將、撫順李永芳副將,率兵千人,往察實情。初王日遣往,與彼等書曰: 「鎮江地方之人,爾等因殺我使者,故懼而不降也。爾等原乃明帝之民,天既以遼東地方畀我,今即為我民矣。攻取遼東城時,殺戮明軍二十萬,我軍豈有不死耶?如此血戰所得之遼東城民,卻待之不死,悉加豢養。豈以爾明官遣一二人殺我一人之故,而殺爾眾民、棄爾土地及口糧耶?且河東所有遼東地方人,皆已薙髮降服,明帝及其國人豈不知耶?既已聞知,倘僅以爾等拒不薙髮歸順之故,而發兵剿殺,則明帝及其國人豈不笑我嗜殺乎?前日,煉銀②地方之人拒不薙髮,殺我所遣執旗之人,聞此訊,即命都堂一人、副將二人率兵往殺其為首之數人。彼等聞此兵前來,未及停留,登山逃走。軍士追至,殺其少數。為此,我亦因我屬民減少而深以為憾。遂將其餘眾,悉加豢養,皆令薙髮,各歸其家,各操田業。軍士乃班師。爾今若知懼,可將首惡之四五人,執送前來,爾等亦薙髮歸降之。如此則已,若仍不從,明集十三省兵來戰,尚不能勝,為我所殺,況爾等豈能勝耶?所謂無辜之眾死於一二人之禍者,此也!至於小事,即令地方官與爾屬下小官,同堂公斷。若是大事,不可擅行審斷,須送汗城理事大衙門,由眾人審斷。我不准於各地擅行審理,若擅自審理恐為不公者袒護,貪財者納賄,倒置是非,妄加剖斷,尤甚者,為有仇之人,借仇殺人。我親生之八子,其下八大臣及下屬眾臣,五日一次,集於汗城理事大衙門,焚香拜天,開讀我所頒公誠存心之篇,乃將各案再三聽斷。不納犯人金銀,不食犯人酒肴,秉公審理。凡有事者,當來訴於汗城理事大衙門。來訴者須帶被告,不得一個來此呈訴矣。既無被告,審事焉能偏聽一人之詞?出首告人者,若據實呈訴,則治被告以應得之罪,若捏詞誣告,則反坐誣陷者。為恐汗城之人赴外地小城小屯貿易,被歹徒伺機掠奪,凡見有無印憑而獨自貿易者,即執送前來。外地小城小堡商民,可攜其大宗貨物,來汗城貿易。小宗貨物,可於各屯內貿易。」 初九日,因雅木布里有功,授其弟胡希吞以游擊之職。巴游擊來獻淮子魚二尾。 ①原轉抄本簽註:謹查sartahun umegunire蓋勿存疑慮之意。 ②原轉抄本簽註:謹查舊清語一書,煉銀即指開銀礦。(本書按原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