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文老檔 · 第十七冊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閏二月

佚名 《滿文老檔》
第十七冊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閏二月 進兵奉集堡時,綽豁洛、阿布泰、胡希布等三牛錄下各有一人,擅自離隊,私掠財物。該三人,至班師後三日始歸,遂以離隊罪,盡殺之。又有於格根地方巡哨之布來牛錄下一人其自奉集堡城北崗,汗駐蹕之地,獵獲一豬攜往城中。汗見之,遣人拿問,該布來牛錄之人偽稱「不僅有我,還有十人。」遣人往查,知其謊報,遂以:「哨探之人,擅自離隊殺豬,欲往投敵,追及拿回後,又不告以實情,反造謊言」而將其處死。又郭忻牛錄下一人,欲取被俘明人衣服,而解其縛,明人返身相撲,以棍擊昏,奪其弓?而去。後其人蘇省歸來,依法審之曰:與其為明人所殺,不如我殺之,遂處之死。 著鍾托依、托克托惠二人為備御。 參將永順往驗馬匹,以?箭射人致死。乃按律擬以償人抵罪,貶參將為游擊。汗聞之,念其兄阿蘭珠阿哥之功,俱命免之。 二月二十八日,於去年十月十五日,率每牛錄四人至東海熬鹽之參將阿爾布尼返回。計國中男丁數散給。至八堡漢人所煮之鹽,按丁分給彼等。 二月二十八日,順兌牛錄下之弓匠渾岱,曾於界藩及鐵嶺軍中私匿馬匹各一,其妻,弟首告於順兌。順兌未及時擒拿審理,後欲遣人拿問時,其人已聞?而逃。按律擬順兌父子以 罪,各罰銀二十兩,其走露消息之章京及代子,乃亦應冶罪,各罰銀十兩。至潛逃之人,免由法司審理治罪,而以亂國潛逃之罪正當。 葉赫阿拜舅牛錄下有名托博輝者,自薩哈爾察經商歸,中途為科爾沁台吉阿都齊攔截,奪馬三匹、牛十八頭、羊六隻、銀八十一兩、毛青布五疋、衣三十四襲、氈十張而去。 三十日,蒙古扎魯特部鍾嫩貝勒屬下蒙古二十六戶、八十人,攜其妻子畜產來歸。 蘇完之單達鋅齊,因隱匿戶口,被人首告之法司拿問,情事屬實,遂擬其罪。其弟巴班者,仍行庇護,捏稱已故諸貝勒大臣知此。經法司會審,擬音達乎齊以重罪,其弟巴班因謊言 包庇其兄,擬以死罪。汗聞之,念其父祖及兄費英東之功,赦免單達爾齊之大罪。至巴班,宥其死,收養之。 閏二月初一日,遣使齎書至朝鮮滿堡城,諭使臣碩龍國曰:「朝鮮王如遣言官前來,則令該官停於滿堡,並將先帶來之文書送來。閱其文書之言後,再行迎接該官。」 初五日,審案。貝德牛錄下一人 因棄甲敗逃,沒入旗主貝勒家為奴。牛錄額真貝德,隱匿不報臨陣敗逃之人,罰銀十五兩,以其備御名下之賞齎扣充。據人首告,貝德牛錄之鄂里肯,以三匹馬為死人殉葬,乃革去其千總之職,免罰銀九兩之罪。 申年八月,攻取蒲河城,追擊瀋陽明兵之際,右翼大貝勒及達爾漢侍衛,曾遣名布爾吉者前往阻止,故審議定罪。酉年二月,巴班、偉齊、隋占、辛泰等,複審其案,以虛為實,使眾審事官及二審之貝勒,俱信之,奏報於汗。待汗重加查核,乃責眾審事官曰:「爾等不善加核審,何以非為是?」乃定為首諸審事官各罰銀十兩,末等諸審事官各罰銀五兩。為此案事達漢侍衛激忿變色,謂汗曰:「爾遣名阿都者執旗往傳禁令,大軍方止。」汗曰:「時我距瀋陽城三十里外駐營據申年審定,系爾屬下人布爾吉前往陰止也!今至酉年,爾等為何又雲與爾等所遣之布爾吉無涉,乃我遣之阿都所阻耶?我先遣夸奇、雅星阿二人,乘我良馬二匹,住招追敵至瀋陽城門下之軍,但其所往 業已過我軍之外。遂復遣阿都前往,又未成,後又命二人,乘四匹良馬前往。我先遣兵至瀋陽城下,我退駐三十里外,故三次遣人前往。巴班、衛齊、隋占、辛泰,爾等與先遣兵,豈非一旗之軍耶?前隊已射盡二三十箭,爾等為何不達?直至後來三次遣人,爾等何故未至?其立後不進之人,業已定罪,爾等因何倒置是非,厲聲強辯耶?二人相鬥,衣破面傷,如有告者,勿以告者為是。豈有無故撕好人衣、損好人面者耶?其手捋鬍鬚,侃侃而談者,其言勿信。」又責之曰:「勸諫汗者,須明辨是非,以伸張正義。倘?汗御馬上,宜鞭其馬首,以諫之。若見人君修業無道,亦可一諫。諫而不從,尤當死諫。爾既不如此規諫【原檔殘缺】且信他人之言,以是為非,變色強辯,欲何為耶?」遂令於法司內劃地為牢,將達爾漢侍衛羈禁二日。 初九日,蒙古所魯特地方內齊汗屬下有逃民二十七戶來歸。 初十日,汗曰:「凡有三年內犯罪之葉赫人,分其罪為三,免其二,罰其一。有職銜者三年以前犯罪不革其職。」 十一日,始築薩爾滸小城。 參將吉布喀違於奉集堡被擒。因其戰功,仍封其子為參將職,對其兄吉思哈為游擊職,令管其弟所管之五牛錄,其弟兌勒申拔為汗前巴牙喇之纛額真。 賜克哈達國時,被擒之瑚埒路葉臣以備御之銜。 十一日,雅蓀、喀克都里率兵二百,往明界內修治果木,略明山羊峪城,俘獲人及牛馬驢共八十餘而還。 十二日,有明兵一人,攜馬一匹,自奉集堡來歸。 十三日,葉赫額駙布爾杭古部下一人與拜音達里部下一人,自狩獵處徒步逃往瀋陽後,各攜馬二匹來歸。 十六日,汗降諭曰:「天命之汗,恩養大臣,大臣敬汗而生,乃禮也!貝勒愛諸申,諸申受貝勒,奴才愛主子,主子愛奴才。奴才耕種之谷,與主子共食,主子陣獲之財物,與奴 才共用,獵獲之肉,與奴才共食。申年宣諭:著勤於植棉織布,以供家奴穿用,見有衣著陋劣者收之,交與善養之人等語。事屬既往。當今酉年,棉糧尚未收穫之前,暫勿上訴。收得新棉新糧以後,衣食仍舊惡劣者,可以訴之。一經訴訟,即由虐待之主收之,亦給與善養之主。貝勒、諸申、奴才、主子,和睦相處,廉明治事,天祐人安,皆大歡喜!切切此諭,勿得有違。」 十八日,賞各牛錄築城之人各牛一頭、鹽二十五斤。 科爾沁貝勒孔果爾屬下有五男四女攜牛五頭來歸。 二十二日,撫順額駙、阿布圖巴圖魯與明來降參將、游擊、備御等,聯名作書致明,越明哨所送往。 十九日,有一人攜馬一匹自瀋陽逃來。又有一人自奉集堡逃來。 有八戶自蒙古扎魯特地方內齊貝勒處逃來此。 二十二日,有一漢人自明章義站城攜馬一匹逃來。 二十一日,蒙古扎魯特地方鍾嫩貝勒之子桑圖台吉遣五人為使,乘五牛前來報汗,言其父所娶葉赫貝勒之女,為其庶母,欲養之其母不允等語。汗聞生怒,盡奪來使所乘之牛及所攜諸物。二十二日逐之還,致書曰:「先曾刑白馬烏牛,盟誓天地。嗣後爾負天高地厚之盟誓,屢奪我使者所購之牲畜。爾等如此殺我使臣,又劫具牲畜,能使爾富貴耶?更遣來使,輕薄於我,欲何為耶?若非我葉赫貝勒聘女之使臣者,則將該使臣殺之,因系我女之使者,故待以不死而生還之。若先行送還爾等掠去之牲畜則乃良善之舉,既已將所掠之牲畜吞食竭盡,遣使何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