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 · 第一部分 主觀性

黑格爾 《邏輯學》
概念最初是形式的 概念,即在開始 時的概念或作為直接的 概念。——第一 ,概念的區別或建立起來之有本身最初是單純的,並且只是一個映象 ,所以區別的環節都直接是概念的總體,並且只是概念本身 。 第二 ,但是,因為概念是絕對否定性,所以它分裂自己,並把自身建立為自己的否定物 或自己的他物 ;誠然,因為概念才不過是直接的概念 ,這種建立或區別就具有下列的規定:環節彼此漠不相關,各為自己;概念的統一在這種劃分 中還只是外在的關係 。這樣,概念作為其被建立為獨立的 和漠不相關的 環節的關係,就是判斷 。 第三 ,判斷固然包含著那個消失於其獨立環節中的概念的統一,但這個統一併非建立起來的 。這個統一將通過那個由此而成為推理 的判斷的辯證運動,變為建立 起來的而達到完全建立起來的概念;因為在推理中既把它的環節建立為獨立的 端項,也同樣建立了為 這些端項的中介的統一 。 但是,當這個統一本身直接 作為聯合的中項 ,而環節作為獨立的 端項最初彼此對立的時候,這種在形式推理 中的矛盾的關係便揚棄自身,而概念的完成便過渡到總體的統一 之中,概念的主觀性也過渡到它的客觀性之中。 第一章 概念 一般概念能力通常由知性 來表現,在這種情況下,知性是與判斷力 和推理能力、即形式的理性 相區別的。但它主要是與理性 對立的;可是在這種情況下,知性並不是指一般概念能力,而是指表象所統治的被規定的 概念的能力,好像概念只 是一個被規定的東西 似的。假如知性在這種意義下與形式的判斷力和形式的理性相區別,那麼,它就必須當作是個別 被規定的概念的能力。因為當判斷和推論(或理性)是在抽象的概念規定性形式之下時,它們本身就不過是形式的東西,只是一個知性的東西 。但概念在這裡原本不是被當作單純抽象被規定的東西;因此,知性與理性相區別,只是這樣的,即:知性只是一般概念的能力。 現在這裡所要考察的這種普遍的概念,包含三個環節:普遍 ,特殊 和個別 。概念在進行區別中對自己所給予的區別和規定,構成了上面叫做建立起來之有 那個方面。因為這個建立起來之有在概念中與自在自為之有同一,所以那些環節每一個都既是整個的概念 ,即被規定的概念 ,又是概念的一個規定 。 第一 ,概念是純概念 或普遍性 的規定。但純粹的或普遍的概念也只是一個被規定的 或特殊的 概念,它自己與其他概念並列。因為概念是總體,即在其一般性或純粹的自身同一關係中,本質上是進行規定和區別,所以它自身中就具有標準,由標準而具有自身同一的形式;當這個形式滲透一切環節,並在自身中包括一切環節時,同時又直接把自身規定為僅僅 與環節的區別相對立的普遍的東西 。 第二 ,這樣一來,概念就是作為這種特殊的 或被規定的 概念,即被建立為與其他概念相區別的概念。 第三,個別 就是從區別出發而在絕對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這種概念同時又是環節,它在環節中從它的同一過渡到它的他有 ,變成判斷 。 甲、普遍的概念 純概念是絕對無限的、無條件的和自由的東西。在這以概念為其內容的研討時,必須再一次回溯概念的發生史。本質 是從有變成的 ,概念又是從本質變成的,因而也是從有變成的。但這個變卻具有它本身的反作用 的意義,所以那變成的東西 反倒是無條件的 和原始的東西 。有 在其到本質的過渡中變成了一個映象或建立起來之有 ,而變 或過渡到他物 ,也變成了建立 ;反之,建立 或本質的反思又揚棄了自己,並且把自己恢復成為一個非建立起來的、原始的 有。概念是以下環節的互相滲透,即:質的和原始的有的東西只是作為建立,只是作為自身回歸,而這個純粹的自身反思也完全是成為他物的變 或規定性 ,它因此也同樣是無限的、自身相關的規定性 。 因此,概念最初是絕對的自身同一 ,這個同一隻有作為否定之否定,或說作為否定性與自身的無限統一,才是這樣。概念的純粹 自身關係 由於通過否定性來建立自己而是這種關係,它就是概念的普遍性 。 既然普遍性 是頂單純的 規定,它好像就不能夠有任何說明;因為說明必須捲入規定和區別並對要說明的對象加以賓詞,而單純的東西用這種辦法則與其說是被說明了,不如說是被改變了。然而成為一個這樣單純的東西,正是普遍的東西的本性,這樣單純的東西由於絕對否定性,自身中 包含著最高的區別和規定。有 作為直接的有 ,是單純的;因此它是一個僅僅被意謂著的 有,不能夠說出它是什麼;所以它直接與它的他物,即非有 ,合而為一。成為一個這樣單純的東西而直接消失於其對立面中,這正是有的概念:這個概念就是變 ;另一方面,普遍的東西 是單純的東西 ,後者自身 同樣又是最豐富的東西 ;因為它是概念。 因此,第一 ,它是單純的自身關係;它只是在自身中 。但是,第二 ,這種同一自身是絕對的中介 ,而不是一個有中介的東西 。一個有中介的、即抽象的 、與特殊及個別相對立的普遍的東西,要在被規定的概念那裡才會談到。——但抽象的東西 也已經包含以下一點,即:為了保持它,便要丟掉 具體物的其他規定。這些規定,作為規定,本來就是否定 ;再者,丟掉 它們也同樣是在進行否定 。所以在抽象的東西那裡,也同樣出現了否定之否定。但要設想這個雙重化的否定像是在那個抽象的東西之外似的,並且其他被丟掉的具體物的特性既似乎與成為抽象的東西的內容的那個被保持的特性有差異,而實施丟掉其餘特性和保留一個特性也似乎是在特性之外進行的。普遍的東西還沒有把自身規定為對那一運動這樣的外在性 ;它本身還是那個絕對的中介,而那個中介正是否定之否定或絕對的否定性。 依照這種原始的統一,第一個否定物或規定 ,最初並不是對於普遍的東西的限制,而是普遍的東西在其中保持自身 ,並且肯定地與自身同一。有的各範疇曾經作為概念,本質上是這些規定在其限制或他有中與自身的同一;但這個同一僅僅自在地 是概念,還不曾表現出來。因此,這樣的質的規定便沉沒於它的其他規定之中,並以一個與它有差異的 規定為其真理。普遍的東西則與此相反,即使它把自己建立為一個規定,它在規定中也仍然 是它所是的東西。它是它所在的具體物的靈魂 ,不受障礙,在具體物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中仍等同於自身。它將不被一起捲入變 中,而不被擾亂地通過了變仍舊繼續自己 ,並且有保持自身不變、不朽的力量。 但它也不僅在它的他物中映現 ,像反思規定那樣。反思規定作為一個相對的東西 ,不僅與自身相關,而且是一種對待 ;它在它的他物中宣告 自己,而僅僅在他物中才會映現;這一個在另一個中映現或相互的規定,在其獨立性那裡具有一個外在活動的形式。——反之,普遍的東西 則被建立為其規定的本質 ,是規定自己特有的肯定的本性 。因為構成普遍的東西的否定物的那個規定,在概念中完全只是作為建立起來之有 ,或本質上同時只是作為否定物的否定物,而且那個規定只是作為否定物與自身的同一,這個同一就是普遍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普遍的東西也是其規定的實體 ,所以那對於這樣的實體是偶然的 東西,卻是概念的以自身為中介 ,是概念自己特有的內在反思 。這種中介把偶然的東西提高到必然 ,是表現出來了 的關係;概念不是無形式的實體那種無底深淵,也不是相互差異並限制自身的事物和狀況的內在 同一,而是作為絕對否定性在製作形式,進行創造,並且因為規定不是作為限制,而全然既是作為已揚棄的規定,又是作為建立起來之有,所以映象是作為同一的東西 的現象那樣的現象。 因此,普遍的東西是自由的 威力;它是它本身並且侵占了它的他物,但不是作為一個暴力的東西,反而是暴力震盪之中安靜地留在自己那裡 。正如它被稱為自由的威力那樣,它也可以稱為自由的愛 和無限制的天福 ,因為它自己對待相區別的東西 就只是像對待它自己 那樣,在相區別的東西中它就回到自身了。 方才提到過規定性 ,儘管概念才僅僅作為普遍的東西,僅僅與自身同一 ,還沒有進到規定性。但談到普遍的東西,就不能不談到規定性,規定性更確切地說,即特殊和個別;因為普遍的東西在其絕對否定性中自在自為地包含著規定性;所以假如在普遍的東西那裡談到規定性,那並不是從外面加進去的。普遍的東西,作為一般的否定性或按照第一個直接的 否定說,就在自己裡面具有作為特殊性那樣的一般規定性;作為第二次 普遍的東西,作為否定之否定,它就是絕對的規定性 ,或說個別性 及具體化 。——因此,普遍的東西是概念的總體,它是具體的東西,不是空洞的東西,倒是由於它的概念而有內容 ,——不僅它在這一內容中保持著自己,而且這一內容對它說來,也是固有的和內在的。它當然也可以抽去內容;但這樣所獲得的,就並非概念的普遍的東西,而是抽象的東西 ,是概念一個孤立的、不完全的環節,並不具有真理。 普遍的東西之作為總體,較詳細地說,就是這樣發生的。當它自身具有規定性時,規定性就不僅是第一個 否定,而且也是這個否定的自身反思。普遍的東西連同那就其自身而論的第一個否定,就是特殊的東西 。下面即將加以考察;但它在這一規定性中,本質上還是普遍的東西,這裡還必須了解到這個方面。——即是:這種規定性,作為概念中總體的反思,是雙重的映象,一方面是向外 的映象,即在他物中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向內 的映象,即自身反思。那個外在的映現造成一個對他物 的區別;普遍的東西依此區別就有了特殊性 ,這個特殊性在一個更高的普遍的東西中便消解了。在這種情況下,普遍的東西現在也只是一個相對普遍的東西,它並未失去它的普遍特性;它在其規定性中保持自身,不止於是在與規定性的連結中僅僅對規定性仍然漠不相關而已,——假如是那樣,它便只是與規定性綜合起來的 ,——而且它還是上面所稱為向內的映現 那樣的東西。規定性作為被規定的概念 ,是從外在性折回 到自身;它是固有的、內在的特性 ;由於這個特性為普遍性所接納、所滲透,以同等的範圍與普遍性同一,並同樣滲透普遍性,所以特性是一個本質的東西;特性屬於類 ,它是作為與普遍的東西不相分離的規定性。在這種情況下,特性便不是一個還向外去的限制 ,而是肯定的 ,因為它由於普遍性而處於自由的自身關係之中。所以即使是被規定的概念,它自身也仍然是無限自由的概念。 類依據另一方面,通過其被規定的特性而劃出界限;關於這另一方面,我們曾經注意過:類作為較低的類,會在一更高的普遍的東西中消解。這個更高的普遍的東西也可以再被了解為類,但卻是更抽象的類,不過這僅僅始終屬於被規定的概念向外去的那個方面。那向外去的方面在真正更高的普遍的東西中,就迴轉來向內;這個更高的普遍的東西就是第二否定,規定性在第二個否定中完全只是作為 建立起來的東西或作為 映象。生命、自我、精神、絕對概念都不是僅僅作為更高的類那樣的普遍的東西,而是具體的東西,其規定性也不是屬或較低的類,而是在其實在中就全然只是在自身中並為自身所充實。在這種情況下,生命、自我、有限的精神當然也只是被規定的概念,所以它們就在被了解為真正絕對的概念、無限精神的理念那個普遍的東西中,絕對地消解了,絕對概念的建立起來之有 是無限的、透明的實在,概念在這個建立起來之有中直觀其創造物 ,而在那無限透明的實在中直觀它自身。 真正無限的普遍的東西,自身既是特殊性,又是個別性;它作為特殊性 ,是首先要仔細考察的。它自由規定 自身;它的有限化不是過渡,過渡只是在「有」的領域才有地位;作為自身相關的絕對否定性,它是創造的威力 。作為這種威力,它自身是在進行區別,而進行區別又是在進行規定 ,因為進行區別是在與普遍性合而為一的。因此,它是本身作為普遍的、自身相關的區別之建立。那些區別由此而變為固定的、孤立的區別。有限物的孤立的長在 ,以前把自身規定為它的自為之有,也規定為物性、實體,這種長在在其真理中就是普遍性,無限的概念就是用普遍性形式來籠罩其區別,——這一形式正是概念自己的諸區別——。概念的創造 ,對於它,只有從概念本身這一最內在的核心去理解。 乙、特殊的概念 規定性 本身屬於有和質的東西;它作為概念的規定性,就是特殊性 。特殊性不是界限,所以它對待一個他物 並不像對待它的一個彼岸 那樣,如上面所指出的,它倒是普遍的東西自己特有的內在環節;因此,普遍的東西在特殊性中,並不是在一個他物那裡,而是完全在自己本身那裡。 特殊的東西包含普遍性,普遍性構成特殊的東西的實體;類在其屬中是不變的 ;各屬並不與普遍的東西相差異,而只是彼此互相 差異。特殊的東西和它所對待的其他的 特殊的東西,具有同一個普遍性。同時,它們的差異,由於它們與普遍的東西同一之故,本身 也是普遍的;差異就是總體 。——所以特殊的東西不僅包含 普遍的東西,而且也通過它的規定性 展示了普遍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普遍的東西構成一個領域,特殊的東西必須窮盡這一領域。當特殊規定性被認為是單純的差異 時,這個總體就顯現為完全性 。就這種觀點而言,假如不再有 更多的屬,那些屬就是完全的。對它們說來,並不存在什麼內在的標準或原則 ,因為差異 正是無統一的區別;普遍性就其自身說,是絕對的統一,而在無統一的區別里,它卻僅僅是外在的反映,是一個不受限制的、偶然的完全性。但差異又過渡為對立 ,過渡為差異物的一個內在的關係 。可是特殊性卻並非由於過渡而是這樣的內在關係,作為自在自為的普遍性;特殊性是在自身中的總體,是單純的 規定性,本質上是原則 。特殊性除了由普遍的東西本身所建立的規定性而外,並沒有別的 規定性,它並且是以下列的方式從普遍的東西里發生的。 特殊的東西是普遍的東西本身,但它是後者的區別或說對一個他物 的關係,是自己的向外映現 ;不過除了普遍的東西本身而外,並不存在什麼他物,使特殊的東西會有區別。——普遍的東西規定自己 ,所以它本身就是特殊的東西;規定性是它的 區別:它只是與自己相區別。它的屬因此只是:1)普遍的東西本身,2)特殊的東西。普遍的東西作為概念,是它本身及其對立面,這個對立面重又是普遍的東西本身作為自己建立起來的規定性;普遍的東西侵占了它的對立面,並且在對立面中也就是在自己那裡。所以普遍的東西是其差異的總體和原則,差異完全只是由普遍的東西本身規定的。 因此,除了概念把自己放在旁邊,作為直接的 、不曾規定的普遍性而外,就沒有別的真正的分類;正是這個不曾規定的東西造成了概念的規定性,或者使概念成為特殊的東西。兩者 都是特殊的東西,因此也是同列的 。兩者作為特殊的東西,又是與普遍的東西對立 的被規定的東西 ;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就稱為隸屬於 普遍的東西。但是,特殊的東西被規定為與普遍的東西對立 ,因此,這個普遍的東西本身畢竟也恰恰只 是對立物之一 。假如我們談起兩個對立物 ,那麼,我們也必須又說:它們兩個之構成特殊的東西,不僅是它們就外在反思看來在特殊的東西中是等同的 ,一起 成為特殊的東西而已,而且它們的相互的 規定性在本質上同時也只是一個 規定性,即否定性;這個規定性在普遍的東西中是單純的 。 區別正如這裡所表明的那樣,它是在其概念中,從而是在其真理中。以前的全部區別在概念中就具有這種統一。正如它在有中是直接的區別時,它是作為一個他物 的界限 ;正如它在反思中時,它是相對的區別,被建立為與自己的他物本質上相關;同樣,概念的統一在這裡也開始建立 ,但這個統一最初只是在一個他物中的映象 。——以前諸規定的過渡和消解,其真的意義只是它們達到它們的概念,它們的真理;有、實有、某物、或整體與部分等等,實體與偶性、因與果,就其自身說,都是思想的規定;當它們每一個被認識到是在與它的他物或對立物的統一之中時,它們就被了解為被規定的概念 。——例如整體與部分、因與果等等,就還不是差異的,即還不是相互規定為特殊的東西 ,因為它們固然自在地 構成一個 概念,但它們的統一 還沒有達到普遍性 形式;在這些關係中的區別 ,也同樣還不具有這樣的形式,即:區別是一個 規定性。例如因與果不是兩個差異的概念,而只是一個被規定的 概念,即因果性,正如每一概念都是一個單純的 概念那樣。 就完全性而論,這裡也發生以下的情況:特殊性的被規定的東西,是完全 在普遍 和特殊的東西 的區別之中,並且只有這兩者才構成特殊的屬。在自然界中 ,一個類當然不止有兩個屬,而這許多屬也同樣在彼此間不能有上面所指出的關係。這就是自然界的無力,不能夠堅持並展示概念的嚴密性,就把自己在無概念的、盲目的多樣性消耗完了。我們盡可以從自然的類、屬之繁多,從其形態之無限差異去驚嘆 自然,因為驚嘆是沒有概念的 ,驚嘆的對象也是無理性的東西。因為自然是概念的外在之有,它就自由馳騖於品態萬殊之中,正如精神雖然有具備概念形態的概念,卻也使自身進入表象,在表象的無窮花樣中打轉轉。許多自然的類或屬,除了精神在其想像中的肆意奇想而外,必須認為是沒有更高的類或屬了。自然和精神兩者固然到處現出概念的痕跡和預感,但並未展示概念的真相,因為它們是概念自由的外在之有那個方面;概念之所以是絕對的威力,正因為它能夠自由解脫其區別而進入獨立的差異、外在的必然、偶然、臆斷、意見等形態,但這種形態卻必須認為不過是虛無 的抽象方面 而已。 如我們所看到的,特殊的東西的規定性 是單純的 ,作為原則 ,但它雖是原則,卻也作為總體的環節,作為與其他 規定性對立的規定性。概念,當它規定或區別自己時,它就是否定地指向它的統一,並給予自己以其有 的觀念環節之一的形式;作為被規定的概念,它就具有一個一般的實有 。但這個有不再意味著單純直接性 ,而是指普遍性,即通過絕對中介而與自身等同的直接性,它也同樣包含其他環節,如本質或自身反思。這種普遍性就是抽象的 普遍性,被規定的東西就是用它來加以籠罩的。特殊的東西在本身中具有普遍性作為它的本質;但當區別的規定性建立起來 從而具有有 時,普遍性就是在區別中的形式,而規定性本身就是內容 。當區別作為本質的東西時,普遍性就變成形式;正如在相反的情況下,當區別在純粹的普遍的東西之中時,它就只作為絕對否定性,不作為 像建立起來的 那樣的區別。 現在,規定性誠然是與另一 規定性對立的抽象的東西 ;但另一規定性只是普遍性本身,所以它也是抽象的 普遍性;而概念的規定性,即特殊性,也仍然不過是被規定的普遍性。概念在這種規定性中是外在於自身的 ;當概念是這樣 在規定性中而外在於自身時,抽象普遍的東西便包含了概念的一切環節;它是1)普遍性,2)規定性,3)兩者的單純 統一;但這統一是直接的 統一,特殊性因此也不是作為 總體。特殊性自在地 是這種總體 和中介 ;它本質上是對他物排除的 關係或否定 、即另一 規定性的揚棄 ,——但這另一規定性只是想當然地浮現著,因為它立即消失,並且表明自己是它的他物 所應該是的東西。所以,把這種普遍性造成抽象普遍性的,是這樣的情況,即:中介僅僅是條件 ,或中介不曾在本身中建立 。因為它不曾建立 ,抽象的東西的統一就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內容也有了對其普遍性漠不相關的形式,因為這個內容並不是作為絕對否定性的普遍這樣的總體。因此,抽象普遍的東西誠然是概念 ,但卻是作為無概念的東西 ,作為本身不曾建立起來的概念。 假如談起一定的概念 ,那麼,通常純粹僅僅是指這樣一個抽象普遍的東西 。對於一般的概念,大多數人所了解的,也只是這種無概念的 概念,而知性 則指這樣的概念的能力。當證明 在概念 里,即是說僅僅在規定 里進行 時,證明就屬於這種知性。因此,在概念里這樣進行超不出有限性和必然之上;其最高的東西就是否定的無限的東西,是最高的本質 [1] 的抽象,這個最高的本質本身就是無規定性 的規定性。即使絕對的實體誠然不是這種空洞的抽象,就內容說,倒是總體,但因為它是沒有絕對形式的,它的最內在的真理並不構成概念,所以它是抽象的;儘管它是普遍與特殊或思維與相互外在 [2] 的同一,而這個同一併不是概念的規定性 ;倒是在概念的規定性之外,有一個知性,而且正因為這個知性在上述規定性之外,它當然是一個偶然的知性;在這個知性中,對這個知性說來,絕對實體就是在各種屬性和樣式之中了 [3] 。 此外,抽象並不像普通所說的那樣空洞 ;它是被規定的 概念;它以某一規定性為內容;如以前提到過的,即使是最高的本質這個純粹抽象,也具有無規定性的規定性;但是,一個規定性,因為它應該與規定的東西對立 ,便是無規定性。但是,當人們說出它 [4] 是什麼時,它應該是的那個東西 [5] 就揚棄了自身,它被說出是與規定性合而為一,並以這種方式用抽象來造成概念和它 [6] 的真理。但是,每一被規定的概念,當它不包含總體而只包含片面規定性時,它就總之是空洞的。即使它也另有具體內容,例如人、國家、動物等,當它的規定性不是它的區別的原則 時,那麼,它就仍然是空洞的;原則包含了概念發展及實在化的開端和本質;而任何另一種的概念規定性都是無結果的。假如概念因此而總是被斥責為空洞,那麼,概念的絕對規定性就被誤解了,這種規定性就是概念的區別和概念因素中唯一真的內容。 這裡要提到一種情況,知性就由於這種情況近來受到輕視,比理性靠後多了,這就是知性分給規定性從而也分給有限性的那種僵硬 。這種僵硬就在於上述抽象普遍性的形式,規定性由於這種形式就成為不變的 了。因為質的規定性以及反思規定,在本質上都是有界限的 ,並且由於限制而具有對他物 的關係,從而具有過渡和消逝的必然性 。但它們在知性中所具有的普遍性,給予它們以自身反思的形式,它們因此被剝去對他物的關係,變成不消逝的 了。假如在純概念中,這種永恆乃是屬於它的本質,那麼,它的抽象規定也只就其形式 說,是永恆的本質性而已;但其內容則不適合這個形式;因此,那些抽象規定不是真理,也不是不消逝的。它們的內容不適合於形式,因為這個內容不是規定性本身作為普遍的,即不是作為概念區別的總體,或說並非本身就是整個形式;有限制的知性的形式,因此本身就是不完備的、即抽象的 普遍性。——但是再進一步,就必須重視知性的無窮力量,它把具體物分離為抽象的規定性,掌握了區別的深度,同時,它也是使各規定性過渡的唯一的威力。直觀 的具體物也是總體 ,但卻是感性的 總體,——一個實在的材料,它在空間和時間中相互外在地 、漠不相關地長存;具體物在這樣雜多而無統一之中,就是直觀的內容;這種雜多而無統一,當然不應該算作是具體物的功績和對可了解之物的優點。具體物在直觀中所表明的可變性,已經暗示了普遍的東西。從普遍的東西那裡來到直觀中的,只是另一個 同樣可變的東西,即只是同樣的東西;進入它的位置並顯現的,並不是普遍的東西。幾何、數學等科學的材料,把直觀的東西 一齊帶來,但最不應該把這個直觀的東西算作對那些科學有功績,也不應該設想那些科學的命題由此而有了根據。那些科學的材料倒是因此而性質較低;對形象和數字的直觀,無助於它們的科學,只有對它們的思維 ,才能夠產生一門這樣的科學。——但是,直觀並不單純被了解為感性的東西,而且也被了解為客觀的總體 ,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是知性的 直觀,即它並不以那在其外在存在中的實有為對象,而以在實有中不消逝的實在和真理那樣的東西為對象,——實在,只是當它本質上在概念中並為概念所規定 時,才是理念 [7] ,其更詳細的性質將在以後看到。直觀本身在概念以前就應該先有的東西,是外在的實在,無概念的東西,要通過概念才會獲得價值。 因此,由於知性展示了無窮的力量,它規定普遍的東西,或換句話說,它通過普遍性形式,分給本身立足不牢的規定性以僵硬的長在,所以,假如現在沒有更往前進,那並不是知性的過錯。放任那些規定性如以上的狀態,不能夠通過與抽象普遍性對立的辯證力量、即通過那些規定性自己特有的本性、也就是通過它們的概念,把它們歸結為統一:這乃是理性 的主觀的無力 。知性誠然通過抽象普遍性形式,給予它們這樣一個姑且說是有 的堅硬 ,為它們在質的領域和反思領域裡所不具有的;但是知性通過這一單純化,同時使它們有了精神 並磨礪它們,以致它們恰恰是在這一頂點上才獲得消解自己並過渡為它們的對立物的那種能力。任何事物所能達到的最高成熟狀態或階段,就是它在其中開始沒落的那個狀態或階段。知性對規定性的僵硬,似乎碰了壁,但這種僵硬,或說不會消逝的形式,就是自身相關的普遍性。但這普遍性卻是屬於概念所特有的;因此,有限物的消解就明顯處在消解本身之中和在無限的鄰近之中。這種普遍性直接與有限物的規定性爭辯 ,並且表示 有限物與它不適合。——或者說,有限物的適合倒是已經呈現了;抽象的被規定的東西被建立為與普遍性合而為一;因此恰恰不是作為自身,而只是作為它和普遍性的統一,即作為概念,假如作為自身,它就會僅僅是被規定的東西。 因此,把知性和理性分開,像通常所實行的那樣,從任何方面看,都必須加以譴責。假如概念被當作是無理性的,那麼,倒不如說必須把理性看作是沒有能力在概念中去認識自己。被規定的和抽象的概念是條件 ,或不如說是理性的本質的環節 ;有限物在普遍性中與自身相關,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式,有限物通過普遍性在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燒著了,辯證地建立起來,從而是理性現象的開始 。 以上所說,展示了在其真理中的被規定的概念,剩下來的就只是要指出概念已經以此而被建立為什麼了。——區別是概念的本質的環節,但在純粹的普遍的東西中還沒有建立為概念,它在被規定的概念中獲得了自己的權利。在普遍性形式中,與普遍性結合而成為單一的東西;這個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是自身相關的規定性;被規定的規定性或絕對否定性自為地建立起來了。但自身相關的規定性就是個別性 。正如普遍性已經自在自為地直接是特殊性,特殊性也同樣自在自為地直接是個別性 ,在後者堅持與前兩者對立 的情形下,它就是概念的第三個環節,但卻又被看作是概念的絕對回歸到自身中去,同時也作為建立起來的概念本身的喪失。 注釋 假如要對概念計數 ,那麼,按照以上所說,普遍、特殊 和個別 就是三個 被規定的概念。前已指出要把握概念規定,數是一個不適當的形式,而對於概念本身,就更加頂不適當;數既然以一 為根本,它就使被計數者成為完全隔離、完全彼此漠不相關的東西。從以上所說就發生這樣情況:各種不同的被規定的概念,與其說是各自分散於數中,不如說只是一個 和同一個概念。 在其他普通邏輯書中,出現了好多的分類 和種 。說:「按照質、量 等等,有 下列概念」,這樣來介紹屬,其支離牴牾是一目了然的。這個「有 」所表示的道理,不外是:找到了 這些屬,它們按照經驗 來表明自己。以這種方式,便得到一門經驗的邏輯 ,——一門古怪的科學,一種對理性的東西非理性的 認識。邏輯從這裡對於遵守自己的學說,給了一個很壞的榜樣;它容許為了自己,可以去干與它頒布的「概念必須演繹,科學命題(有這許多、那許多種概念,這一命題也是)必須證明」這一規則相反的事。——康德哲學在這裡還犯了更大的支離牴牾的毛病,它為先驗邏輯 從主觀邏輯借來 範疇,作為所謂根本概念,這些範疇是從經驗上被納入主觀邏輯的。康德哲學既然承認上述一點,所以就看不出為什麼先驗邏輯決定要這樣的科學去借而本身不立即從經驗上著手。 這裡試引幾點,如概念首先是就明白 狀況分類的,即分為明白 與晦澀 ,清楚 與不清楚 ,充分 與不充分 。這裡也可以採用完全的 、多餘的 以及其他等類廢話。——關於按明白狀況 的分類,很快就表明了這個觀點及其有關的區別,是從心理的 、不是從邏輯的 規定取來的。所謂明白 的概念,應該使一個對象區別於另一對象;這樣一個東西還不能叫做概念,它不過是主觀的表象 。一個晦澀的 概念是什麼,始終必須靠自己,否則它就會不晦澀,變成一個清楚的概念了。——清楚的 概念應該是一個這樣的概念,即從它可以舉出若干標誌 。就此而論,它原本是被規定的概念 。標誌,假如了解到其中的正確的東西,就不外是規定性 ,或者當概念與普遍性形式相區別時,它就是概念的單純的內容 。但標誌 最初並不恰巧具有這種更確切的意義,而一般地只是一個第三者 藉以把一個對象或概念標識出來的規定;因此,它只是一個很偶然的狀況。總之,它並沒有把規定的內在和本質性表示出來,而是表示了規定與一個外在的 知性的關係。假如那個外在的知性真是一個知性,那麼,它就面臨著概念,而且唯有用在概念中的東西 來標識概念。假如標誌與這裡的概念相區別,那麼,它就是一個記號 或別的什麼屬於事情表象 而不屬於其概念那樣的規定。——不清楚的 概念是什麼,可以作為多餘而省略過去。 但充分的 概念卻是較高的東西;在那裡原本浮現著概念與實在的一致,這樣的東西不是概念本身而是理念 。 假如清楚的概念的標誌 ,確實應該是概念規定本身,那麼,邏輯遇到按另一分類而與複合的 概念對立的那些單純的 概念,就會陷於困境。因為,假如從單純概念舉出一個真的、即內在的標誌,那麼,就不是要把它看作單純概念,但假如從它舉不出標誌,那麼,它就不是清楚的概念。於是,明白的 概念就來幫忙。統一、實在之類的規定應該是單純 概念,其理由當然不過是邏輯家無法找到那些概念的規定,因此只好滿足於一個僅僅明白的 概念,也就是說毫無概念。對於定義 ,即對於概念的說明,一般都要求舉出類和屬差。因此,定義所給的概念,不是作為什麼單純的東西,而是在數得出來的兩個組成部分 之中。但這樣的概念畢竟不應因此而是一個複合的概念。——在單純概念那裡,似乎浮現著抽象的單純性 ——一種統一,它自身不包含區別和規定性,因此它也不是屬於概念的那種規定性。只要一個對象是在表象中,尤其是在記憶中,或者甚至是抽象的思想規定,它就可以是完全單純的。即使本身最豐富的對象,例如精神、自然、世界、甚至上帝,完全無概念地用精神、自然、世界、上帝等單純名詞的同樣單純的表象去把握,當然就是某種單純的東西;意識可以停留在那裡,不更去突出特殊的規定或標誌;但意識對象不應當始終是這些單純規定和表象或抽象的思想規定,而是應該形成概念 ,即它們的單純性應該以它們的內在區別來規定。——但複合的 概念卻不比一塊木頭的鐵更好一點。對於某個複合的東西,當然可以有一個概念,但一個複合的概念卻是比唯物論 還更糟糕的東西,唯物論只是把靈魂的實體 當作是一個複合的東西,然而卻把思維 了解作單純的 。不曾受教養的思考,一開頭總是落在複合上,作為完全外在的 關係,它是可以用來觀察事物最壞的形式。即使最低級的自然物,也一定是一個內在的 統一體。頂出乎意料的,是把最不真的實有形式,移栽到自我上、到概念上,這必須看作是不像樣的、野蠻的。 此外,概念還主要分為相反的 與矛盾的 。——假如在研究概念時所要乾的,是舉出有什麼被規定的 概念,那麼,這就會引出一切可能的規定,——因為一切規定都是概念,從而也都是被規定的概念,——並且也會在概念的種類之下,把有 的一切範疇,以及本質 的一切規定,都列舉出來。正像在各家邏輯中那樣,據說有肯定的、否定的、同一的、有條件的、必然的 等等概念,而各隨所好,這一家扯得多一些,那一家扯得少一些。這些規定既然對於概念自身的本性說來,已經落在背後,因此,即使它們在概念那裡被引用,也不會出現在它們所特有的位置上,所以它們只可容許膚淺的字面上的說明,在這裡是完全沒有興趣的。——相反的 與矛盾的 概念,——這一區別主要將在這裡加以注意,——是以差異 和對立 的反思規定為基礎。上述概念被看作是特殊的兩種 ,即每一個概念自身都是僵硬的,對另一個漠不相關的,對其區別的辯證法和內在的虛無,沒有任何思想,似乎那成為相反的 東西,並不必須同樣被規定為矛盾的 。它們所表示的反思形式的本性和本質的過渡,已經在它們自己的地方 [8] 考察過了。在概念中,同一發展為普遍,區別發展為特殊,回到根據的對立發展為個別。那些反思規定之在這些形式 [9] 中,也正如它們之在其概念中那樣。普遍的東西證明自身不僅是同一的,同時又是差異的,或者,對特殊的和個別的說來,是相反的,進而與這兩者 [10] 對立,或也說是矛盾的;普遍的東西在這種對立中與兩者同一,是它們的真正根據,它們在這根據中被揚棄了。關於特殊和個別,情況也與此相同,它們也同樣是反思規定的總體。 此外,概念也分為隸屬的 和同列的 ;——這一區別與概念規定相關較為密切,即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在那裡,這兩個名詞也曾附帶提到過。不過,它們也習慣地經常同樣被認為是固定的關係,由此也提出了許多關於它們的毫無用處的命題。關於此點最冗長的討論,又是涉及相反和矛盾與隸屬和同列的關係。當判斷 是被規定的概念的關係 時,在判斷那裡才會發生真的關係。要比較 這些規定而不去想想它們的辯證法和其規定的連續改變,或不如說在它們呈現著的對立規定的連結:這樣的方式只會使——關於它們間有 否一致的 東西,好像這種一致或不一致是什麼孤立長存的東西似的——整個的考察成為某種毫無益處、毫無分量的東西。——偉大的、對於掌握並組合較深刻的代數的量的比率有無限成績和銳敏的尤拉 、尤其是枯燥的、理智的郎伯爾 以及其他的人,都曾嘗試用線、形狀之類來標示 這種概念規定關係;總之,人們指望把邏輯的關係方式提高 到——或不如說,實際上降低到一種計算法 。假如把符號的本性和符號所應該標示的東西相互比較一下,這種標示的嘗試就立刻現出本身是藐不足道的。普遍、特殊、個別等概念規定,當然是差異的 ,和線或代數的字母一樣;——再往前進,它們又是對立的 ,並且在這種情況下也容許加 號和減 號 [11] 。但它們本身,尤其是它們的關係,——即使停留在蘊含 和附屬 那樣的關係里,也比字母和線及其關係、大小的相等和差異、加 和減 、相互重疊的線的位置或線連結所成的角和線所包括的各空間的位置等,其性質有本質的不同。那一類對象,與上述概念規定對比,其特點就是:它們是互相外在的 ,具有一個僵硬的 規定。假如以概念與那些符號相應的方式來採用概念,那麼,概念就不再是概念了。所以概念規定不是一個死氣沉沉的東西,像它們的關係本身所不屬的數和線那樣;它們是生機活潑的運動;一個方面有區別的規定性,對於另一個方面,也直接是內在的;在數和線那裡是全然矛盾的東西,對於概念的本性,卻是本質的。——高等數學,它也進展到無限物,並且容許矛盾,為了表達這樣的規定,便不能再使用以前的符號;為了標示兩縱座線無限接近 這樣還很沒有概念的表象,或者,假如它要使一條弧線與無數的無限小的直線相等,它所做的事,不過是畫兩條互相外在的 直線,或在一條弧線中畫直線但與弧又有差異 ;至於那裡問題所在的無限物,它卻付之於表象 。 最初引起那個誤入迷途的嘗試的東西,主要是以為普遍、特殊、個別 應該相互處於量的 比率之中;普遍的東西被稱為比特殊的和個別的東西更廣泛 ,特殊的東西又比個別的東西更廣泛 。概念是具體的 並且是最豐富的 東西,因為它是以前規定、即有 的範疇和反思規定的根據和總體 ;因此,那些規定當然也是在概念中發生的。但是,假如在概念中還用那種抽象來堅持它們,假如普遍的東西較廣泛的範圍 被認為是這樣,即普遍的東西是一個比特殊的和個別的東西更多的東西 或更大的定量 ,那就完全誤解了概念的本性。概念作為絕對的根據,是量 的、但也同樣是質 的可能性 ,即它的諸規定,就質而論,也同樣是有區別的;因此,假如這些規定單單在量的形式下建立起來,那就已經違反了它們的真理去觀察它們。所以反思規定也還是一個相對的東西 ,其對立面也映現在這一規定中;它不是在外在比率中。像一個定量那樣。但概念比這一切都更多;它的規定是被規定的概念,在本質上自身就是一切規定的總體 。在數和空間的比率中,一切規定都各自分散,因此,想應用這些比率來把握上述內在的總體,是全然不適當的,這些比率不如說是能夠使用的最後的和最壞的媒介。自然界比率,如磁性、顏色等比率,與上述不適當的應用相比,還會是無限更高、更真的符號。人既然有語言作為理性所特有的關係媒介,而還要去尋找一個不完全的表達方式,並以此吃苦頭,那不過是閒來無事的奇想而已。概念自身在本質上只能以精神去把握,它不僅為精神所有,而且是精神的純粹本身。想要通過空間形體和代數記號來幫助外在的眼睛 、一個無概念的、機械的辦法 或計算 ,以牢固地執著概念,那是白費氣力的。任何其他用作符號的東西,也最多能像為上帝本性的符號那樣激起概念的預感和回聲罷了;但假如要認真地用符號來表示並認識概念,那麼,一切符號的外在的本性 對此都是不相宜的,而其關係倒是反過來的,即:那在符號中是一更高規定的回聲的東西,要通過概念才會被認識,並且唯有抽掉 那原定要表示概念的感性附加物,才能接近概念。 丙、個別的東西 如上面所看到的,個別 已經由特殊建立了;特殊是被規定的普遍 ,因而是自身相關的規定性,被規定的被規定的東西 。 1. 因此,個別最初顯現為概念從其規定性出來的自身反思 。當概念的他有 重又使自身成為一個他物 ,概念由此而恢復為與自身相等的東西但卻在絕對否定性 的規定中時,個別就是概念通過自身的中介 。——普遍的東西由於自身中的否定物而成為特殊的東西 ,那個否定物以前曾被規定為雙重的映現;當它是向內 映現時,特殊的東西就仍然是一個普遍的東西,通過向外 映現,特殊的東西就是一個被規定的東西;後一方面到普遍的東西中的回歸,是雙重的回歸:或者 通過抽象 丟掉特殊的東西,上升到更高 和最高的 類;或者 通過個別 ,普遍的東西本身在規定性中下降到個別。——這裡出現了歧途,抽象離開了概念的道路,迷失於歧途,拋棄了真理。抽象把自身升到它的更高和最高的普遍的東西,而這樣的東西不過是愈來愈變得沒有內容的表面:為抽象所輕侮的個別,卻是深度,概念在這個深度中把握自身並建立自身為概念。 普遍 與特殊 一方面顯現為個別之變 的環節,另一方面,又如已經指出過的,它們本身又都是總體的概念,因此在個別 中不過渡為一個他物,而只是在個別中被建立為它們自在自為地所是的東西。普遍的東西是自為的 ,因為它在自身中是絕對的中介,是僅僅作為絕對否定性那樣的自身關係。當這種揚棄是一種外在的 活動從而丟掉 規定性時,普遍的東西就是抽象的 普遍的東西。因此,這個否定性雖然在抽象物中,但又在其外,作為抽象物的單純的條件 ;它就是抽象本身,這個抽象保持其普遍的東西與自身相對 ,普遍的東西因此自身沒有個別性,仍然是無概念的。——因為抽象離開其產物,即個別性、個體原則和人格,就無非達到了那些沒有生命和精神、沒有光色和分量的普遍性,所以它不能夠把握生命、精神、上帝——以及純概念。 但概念的統一是如此其不可分,以至抽象產物,當它們要丟掉個別性時,本身反倒是個別的 。當概念的統一把具體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東西僅僅了解為被規定的普遍性時,這就正是個別性,它是作為自身相關的規定性而發生的。因此,抽象是具體物的分離 及其規定的個別化 ;通過抽象所了解的,只是個別的 特性或環節;因為抽象的產物必定包含抽象本身所是的東西。但抽象產物的這種個別性與概念的個別性的區別,就是:在抽象產物中,作為內容 的個別的東西和作為形式 的普遍的東西,是彼此差異的;——正因為內容不是作為絕對形式,作為概念本身,而形式也不是作為形式的總體。——但這一較詳細的觀察,也表明了抽象的東西本身是個別內容和抽象普遍性的統一,因此也就是具體的東西 ,即它所想要是的東西的反面。 出於同一的理由,特殊的東西 也是個別的東西 ,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反過來說,個別的東西也同樣是特殊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假如堅持這種抽象規定性,那麼,概念便有了三個特殊的規定,即普遍、特殊和個別;按前面所說,只有普遍和特殊被提出來作為特殊的屬。當個別性就是概念作為否定物而回歸到自身時,那麼,抽象便真正在這種從抽象的回歸中揚棄了,而這種從抽象的回歸本身便能夠與其他環節並列 ,算作一個漠不相關的環節。 假如個別被提出作為特殊的 概念規定之一,那麼,特殊便是把一切規定都概括在自身中總體;它作為這個總體,又正是一切規定 [12] 的具體物,即個別性本身。它是具體物,但就以前注意過的方面說,又作為被規定的普遍 ;所以它是直接的 統一,在這個統一中,這些環節 [13] 沒有一個被建立為有區別或進行規定的東西,它就以這種形式來構成形式推論 的中項 。 很顯然,在以上對概念的說明中所作出的每一規定,都直接消解了,並且消失於它的其他規定之中。每一區別都在它所要孤立並堅持的那種觀察中融混了。區別為了單純的表象 ,曾把抽象的進行孤立起來,唯有這種表象才能夠分別堅持普遍、特殊和個別;所以它們是可以計數的,而為了進一步的區別,表象便抓住了「有」的全然外在的區別 ,即最最與這裡不相干的量 。——在個別中,概念規定的不可分離性 那種真關係建立起來了 ;因為這種不可分離性,作為否定之否定,既包含概念規定的對立,也包含在自己的根據中或統一中的概念;每一規定都與它的另一規定一齊消融了。因為普遍性在這個反思中是自在自為的,它本質上不僅是概念規定的否定性,即不僅是一個對概念規定有差異的第三者,而且這個有差異的東西現在被建立 為這樣,即:建立起來之有 就是自在自為之有 ,這就是說,那些屬於區別的規定自身每一個也都是總體 。被規定的概念的回歸到自身,就是概念具有在其規定性中成為整個概念 那樣的規定。 2. 但個別不僅是概念回歸到自身,而且是概念的喪失。概念在個別中既是在自身中 ,而由於個別性,它又將在自身外 ,並進入現實。抽象 ,作為個別的靈魂 ,是否定物對否定物的關係,如已指出過的,它對於普遍和特殊的東西,絲毫不是什麼外在的東西,而是內在的;普遍和特殊的東西通過抽象,也是具體物、內容和個別的東西。但個別作為這種否定性,卻是被規定的規定性,是區別 本身;通過其自身反思,區別就成為固定的;通過個別才有對特殊的進行規定;因為個別 是這樣的抽象,這抽象現在作為個別,正是建立起來的抽象 。 於是,個別的東西,作為自身相關的否定性,是否定物與自身的直接同一;它是自為之有的東西 。或者說,它是抽象,抽象按照概念的有 的觀念的環節而把概念規定為一個直接的東西 。——所以個別的東西是一個有質的一 ,或說是這個 。它按照這種質說來,第一 是自己 對自己的排斥,由於這種排斥,許多其他的 一就事先建立起來;第二 ,它現在對這些事先建立起來的其他的 一,是否定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個別的東西是排他的 。普遍折回到這些作為漠不相關的諸一那樣的個別,——因為普遍是個別性概念的環節,它便必須折回到個別那裡,——它只是那些個別者的共同的 東西。假如普遍的東西是指那對較多個別者有共同性的 東西,那麼,它就將從那些個別者漠不相關的 長在狀態中走出來,而在概念規定中與有 的直接性混合在一起。對普遍的東西所能有的最低級的表象,如在與個別者的關係中的普遍的東西,就是個別者作為單純共同性的東西 的這種外在關係。 個別的東西在存在的反思領域中,就是這個 ,它不具有對其他屬於質的自為之有的諸一的排除的 關係。這個 作為自為的、自身反思的一 ,是沒有排斥的;或者說,排斥在這種反思中與抽象合而為一,並且是進行反思的中介 ,中介在「這個」中的情況就是:「這個」是一個建立起來的 、被一個外在物指出來的 直接性。「這個」有 ,它是直接的 ;但當它被指出 時,它只是「這個」 。「指出」是進行反思的運動,這個運動把自己集聚在自身里並建立直接性,但卻作為一個外在於自身的東西。個別的東西現在作為從中介里恢復起來的直接物,固然也是「這個」,但它並不在它以外去具有中介,它是自身排斥的分離,是建立起來的抽象 ,不過在其分離中本身卻是肯定的關係。 個別的東西這種抽象,作為區別的自身反思,首先是作為獨立的 、自身反思的相區別者那樣的建立。相區別者直接地有 ;再者,這種分離卻又是一般反思,是一個在另一個中的映現 ;所以它們處於本質的關係之中。它們彼此相對還不是單純有的 個別的東西;這樣的多屬於有;那個把自身建立為被規定的個別 ,不是在一個外在區別中,而是在概念區別中建立自己;於是它把普遍的東西 從自身排除出去,但普遍的東西既然是它自身的環節,所以在本質上同樣與它相關。 概念,作為它的獨立 規定的這種關係,自身消失了,於是它就不再是這種關係的建立起來的統一 ,這個統一也不再作為概念的環節、映象 ,而是作為自在自為、持續長在的統一。——作為個別,概念在規定性中,回歸到自身,從而被規定者本身變成了總體。因此,它的回歸到自身,就是它的 絕對的、原始的劃分 ;或者說,作為個別,它被建立為判斷 。 * * * [1] 「最高的本質」即指神。——譯者注 [2] 這裡的「相互外在」,即指物質或存在,但黑格爾在自己體系中極力避免使用帶有物質意味的術語,如以前不用「事物」而用「事情」亦同此類。——譯者注 [3] 以上對絕對實體的批評,是指斯賓諾莎。——譯者注 [4] 「它」指「無規定性的規定性」。——譯者注 [5] 「應該是的那個東西」指「無規定性」。——譯者注 [6] 「它」指「無規定性的規定性」。——譯者注 [7] 理念,即指上文知性直觀的對象中的真理。——譯者注 [8] 指本質論中同一、差異、對立、矛盾等的討論。——譯者注 [9] 指反思形式。——譯者注 [10] 兩者指特殊和個別。——譯者注 [11] 即正負號。——譯者注 [12] 即上文所指普遍、特殊、個別三規定。——譯者注 [13] 即上文所指的三規定。——譯者注 第二章 判斷 判斷是在概念 本身中建立起來的 概念的規定性 。概念規定,或如以前曾指出過的與它是同一個東西的被規定的概念,已經各就它們自身考察過了;但這種考察曾經比一個主觀反思或主觀抽象更多一些。但是,概念本身就是這種抽象,其規定的相互對立就是它自己特有的進行規定。判斷 就是被規定的概念通過概念本身而建立。 在進行判斷即概念通過自身而進行規定 的情況下,進行判斷與形成概念相比,是另一種 功能,或不如說是概念的另一種 功能;判斷在判斷差異性中的進展就是概念進一步的規定。有 什麼被規定的概念,概念的這些規定又是怎樣必然發生的,這都要在判斷中來表明。 因此,判斷可以叫做概念最近的實在化 ,在這種情況下,實在就是指作為一般被規定之有 進入實有 。更確切地說,這種實在化的本性是這樣發生的,即:首先 ,概念的環節通過概念的自身反思或它的個別性而成為獨立的總體;其次 ,但概念的統一卻又作為這些總體的關係。自身反思的規定是被規定的總體 ,即是本質上在漠不相關的、無關係的長在中,又是通過彼此的互為中介。當進行規定就包含著這些總體及其關係時,進行規定本身也只是總體。這個總體就是判斷。——於是,判斷第一 包含兩個叫做主詞 和賓詞 的獨立的項。每項是什麼,畢竟還說不出;它們還不曾被規定 ,因為它們要通過判斷才會被規定。當判斷是作為被規定的概念那樣的概念時,那麼,當前便只有相互的一般區別,即:判斷包含被規定的 概念對還不曾被規定的 概念。於是,主詞對賓詞首先可以被認為是個別對普遍,或也是特殊對普遍,或個別對特殊;在這種情況下,它們總之只是作為更加被規定的和更普遍的東西而互相對立。 因此,判斷規定之具有主詞 和賓詞 這些名詞 ,是適當的、需要的;作為名詞,它們是某種還有待於獲得其規定那樣的不曾規定的東西;因此它們還不過是名詞。概念規定本身一方面出於這種理由而不能用來作判斷的兩端;但另一方面,其所以不能,更因為概念規定的本性表露出自身不是一個抽象的、固定的東西,而是在自身中具有並自在地建立其對立物;由於判斷的兩端本身是概念,亦即概念的規定的總體,所以兩端必定貫穿全部規定並在自身中表明全部規定,不論這是以抽象的或是以具體的形式。為了在其規定的變化里仍舊以一般的方式保持判斷的兩端,最合用的名詞是在變化中仍然相同的名詞。——但名詞與事情或概念是對立的;這種區別出現於判斷本身;由於主詞總是表示被規定的東西,因此也更是直接的有的 東西,但賓詞則表示普遍的東西 ,本質或概念,所以主詞本身最初只是一種名詞 ;因為賓詞才會表示出主詞是 什麼,賓詞包含著在概念意義上的有 。這是什麼,這是一株什麼植物?等等,所追問的「有 」,常常僅僅是指名詞 ,假如得悉名詞,人們也就滿足,並且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了。這是在主詞意義上的有 。但是要概念 ,或至少要本質和一般普遍的東西,才會給予賓詞,它在判斷中的意義是就賓詞去詢問的。——上帝、精神、自然、或不論什麼東西,作為一個判斷的主詞,因此只不過是名詞;這樣一個主詞是 什麼,就概念而言,是要在賓詞中才呈現的。假如要找出一個適合於這樣的主詞的賓詞是什麼,那麼,對於進行判斷,就必須已經有了一個概念 作基礎,但只有賓詞才會說出概念。因此,構成主詞的事先建立的意義並導致宣布一個名詞的,畢竟是一個單純的表象;在表象那裡,一個東西,無論是否以一個名詞來了解,都是偶然的,並且是一個歷史的事實。關於一個賓詞是否適宜於某一主詞的許許多多的爭論之所以不過是字眼上的爭論,是因為這些爭論是從這種形式出發;那作基礎的東西(Subjectum,ὑποκείμευου) 還不過是名詞而已。 現在第二 要更仔細考察一下,主詞和賓詞在判斷中的關係是怎樣規定的,它們本身又怎樣正是首先由判斷規定的。判斷總是有總體作它的兩端,這些總體最初是作為在本質上獨立的。因此,概念的統一才只是獨立物的一種關係 ,還不是具體的 、從這種實在回歸到自身的、實現了的統一,而是在 這個統一之外 ,獨立物作為並不在此統一中被揚棄的兩端 而長在。——對判斷的考察可以從概念的原始統一出發,也可以從兩端的獨立性出發。判斷是概念通過自身的分離;因此,這個統一是根據,判斷從這根據出發來考察其真正的客觀性 。在這種情況下,判斷是原始的一 的原始的剖分 ;判斷這個字眼 [14] 因此自身就與那個是自在自為的東西相關了。但是表象 卻更多地抓住這個外在性 的方面——即概念在判斷中作為現象的那個東西,因為概念的環節在現象中達到了獨立性。 因此,主詞和賓詞都將按照這種主觀的 考察來考察,即每一個都在另一個之外,各自都是現成的;主詞作為一個對象,即使它不具備這個賓詞,也還會有它;賓詞作為一個普遍的規定,即使它不屬於這個主詞,也還會有它。按照這一點說來,與判斷相聯繫的,是這樣的考慮,即:頭腦中 的這個或那個賓詞,能不能和應該不應該加到 本身在外面的 對象上去;進行判斷本身在於:通過判斷,一個賓詞才會與主詞聯繫 ,假如不發生這種聯繫,那麼,主詞和賓詞就始終是原來的樣子,前者是一個存在著的對象,後者是一個在頭腦中的表象。——但加到主詞上去的賓詞,也應該適合 於主詞,這就是說,應該自在自為地與主詞同一。通過這種加上去 的意義,進行判斷的主觀 意味和主詞與賓詞漠不相關的外在的長在,便又被揚棄了。「這行為是 好的」,這個系詞指出了賓詞屬於主詞的有 ,不僅僅外在地與它聯繫著。在文法的 意義上,那種從主詞和賓詞漠不相關的外在性出發的主觀關係,也完全有效;因為這裡外在地聯繫著的是詞 。——這裡也可以趁便提一提:一個命題固然在文法的意義上有一個主詞和賓詞,但因此還不就是判斷 。一個判斷要求賓詞按照概念規定與主詞相關,即像一個普遍的東西與一個特殊的或個別的東西相關那樣。假如那關於個別的主詞所說的東西,本身也僅僅表示某種個別的東西,那就只是一個命題。例如亞里士多德是在115 屆奧林比亞節第四年、73 歲時死的 [15] ,——就是一個單純的命題,不是判斷。假如上述環境之一,如那位哲學家的死年或年歲被提出懷疑,但又出於某一理由而使上列數字得以維持,只有這樣,對主詞所說的東西,其中才有某種判斷的因素。因為在這一情況之下,上述數字就認為是某種普遍的東西,即:沒有亞里士多德之死那個被規定的內容也還長在的、以其他內容來充實的、甚至是空虛的時間。這樣,「我的朋友某是死了」這一消息,便是一個命題,只有當他是真死或只是假死成為問題時,這才是一個判斷。 假如判斷像通常被解釋為兩個概念的聯繫 那樣,那就當然可以讓聯繫 這個不確定的詞適用於外在的系詞Copula,也還可以讓被聯繫的項至少應該 是概念。但另一方面,這種解釋當然是極其膚淺的,不僅是例如在選言判斷里就有多於兩個 所謂的概念被聯繫著,而且所解釋的情況比事情本身倒是好得多;因為根本沒有所意謂的概念,也很難說有什麼概念規定,實際上只有表象規定 ;在一般概念那裡和在被規定的概念那裡,我們已經注意過通常叫做概念的東西,一點也不配用概念的名詞;那麼,在判斷中,概念又從何而來呢?——在那種解釋中,判斷的本質的東西,即概念規定的區別,首先被跳過去了;至於判斷對概念的關係,就更加沒有顧及。 關於主詞和賓詞進一步的規定,已經提到過,它們畢竟要在判斷中才會獲得它們的規定。但當判斷是概念的建立起來的規定性時,那麼,這個規定性便直接地 和抽象地 具有所說的區別,作為個別 和普遍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判斷總之是概念的實有 或他有 [16] ,概念自身還沒有又恢復為統一,它要通過統一才作為概念 ,所以也出現了無概念的規定性,有 和反思或自在之有 的對立。但是,由於概念構成判斷本質的根據 ,所以這些規定之漠不相關,至少是這樣的,即:當一規定屬於主詞,另一規定屬於賓詞時,把這種關係顛倒過來,同樣也很是可以的。主詞 作為個別的 東西,最初按個別的被規定的規定性,表現為有的 或自為之有的 東西,——為一個現實的對象,即使它只是觀念中的對象,——例如勇敢、法、和諧等等,——關於它,將加以判斷;——反之,賓詞 作為普遍的 東西,則表現為關於對象的反思 ,或不如說對象的自身反思,它超出那種直接性,揚棄了像單純有的那樣的規定,——為對象的自在之有 。——在這種情況下,將是從作為最初的、直接的東西那樣的個別物出發,而個別物通過判斷便提高 到普遍性 ,以及反過來,那在個別物中僅僅是自在之有的 普遍的東西則降低到實有,或說變為一個自為之有的 東西。 判斷的這種意義必須看作是判斷的客觀的 意義,同時也是以前過渡形式的真 形式。「有的」物變 並且變化 ;有限物沒落 在無限物里;存在物從根據 出來在現象中出現 並且走到根據去 [17] ;偶性表現 了實體的豐富 及其威力 ;在有中,有到他物里去的過渡 ;在本質中,有在一個他物里的映現,必然的 關係通過這種映現來啟示自身。這種過渡和映現,現在過渡為概念 的原始剖分 ,當概念把個別物歸結為概念的普遍性的自在之有 時,它也同樣把普遍物規定為現實的 東西。個別性被建立在其自身反思中和普遍物被建立為被規定的東西:這兩者是一回事。 但現在屬於這種客觀意義的,當然也還有以下情況:當所說的區別在概念規定性重又出現時,它們同時僅僅被建立為現象的東西,這就是說,它們絲毫不是固定的,而是同樣可以很好地適用於這一個和那一個概念規定。因此,主詞固然同樣可以看作是自在之有 ,另一方面,賓詞也可以看作是實有 。主詞沒有賓詞 ,便是那個在現象中沒有特性之物 ,即自在之物 ,是一個空的、不曾規定的根據;這樣,它便是在自己本身中的概念 ,這個概念要在賓詞里才會獲得區別和規定性;這樣一來,賓詞便構成了主詞的實有 方面。通過這種被規定的普遍性,主詞便處在與外物的關係中,向其他事物的影響開門, 從而進入對其他事物的活動。什麼實有 ,什麼便走出它的內在之有 ,進入聯繫和關係的普遍因素,進入否定的關係和現實的交互作用,那是個別物在他物中的繼續 ,並因此是普遍性。 方才指出過,主詞的規定同樣也適用於賓詞,反之亦然,這種同一卻不僅是在我們的觀察之內,它不僅是自在的 ,而且也是在判斷中建立的;因為判斷是兩者的關係;系詞表示主詞 即是賓詞 。主詞是被規定的規定性,賓詞是主詞的這種建立起來的規定性;主詞只是在它的賓詞中才被規定,或者說,它只有在它的賓詞中它才是主詞,它在賓詞中是回到自身去,並且在那裡是普遍的東西。——但是,當主詞現在是獨立物時,那個同一便具有這種關係,即:賓詞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長在,而只是在主詞中有其長在;賓詞附屬 於主詞。當賓詞爾後與主詞相區別時,賓詞就只是主詞的一個個別化了 的規定性,只是主詞的特性之一 ;但主詞本身是具體物 ,各種各樣規定性的總體,而賓詞所包含的,只是其中的一個 ;主詞是普遍的東西。——但另一方面,賓詞也是獨立的普遍性,反之,主詞則僅僅是賓詞的一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賓詞蘊含 主詞;個別和特殊不是自為的,而是在普遍的東西有其本質和實體。賓詞以主詞的概念表述主詞;個別和特殊的東西是在賓詞里的偶然的規定,賓詞是它們的絕對可能性。假如在蘊含 那裡,想到主詞與賓詞的一個外在關係,並設想主詞為一獨立物,那麼,蘊含便涉及上述的主觀判斷,其出發點是兩者 的獨立性。蘊含爾後只是把普遍的東西應用 到個別或特殊的東西上面去;個別或特殊的東西,按照一種不確定的表象,作為品質較低的東西而被安置在 普遍的東西之下 。 假如這樣來考察主詞和賓詞的同一,即:一方面 ,這個概念規定適合於主詞,那個概念規定適合於賓詞,但另一方面 ,反過來也是如此,同一性因此才始終還是一個自在自為的東西 ;由於判斷兩端獨立的差異之故,它們的建立起來的 關係也有這最初作為相差異的兩端。但無區別的同一 畢竟構成了主詞對賓詞的真 關係。概念規定本身在本質上就是關係 ,因為它是一個普遍 的東西,所以主詞和賓詞所具有的規定,與它們的關係本身所具有的規定是同一的。概念規定是普遍的 ,因為它是主詞和賓詞兩者的肯定的同一;但它又是被規定的 同一,因為賓詞的規定性就是主詞的規定性;再者,它也是個別的 同一,因為獨立的兩端在它之中都作為在自己的否定的統一中那樣被揚棄了。——但是,在判斷中,這個同一還不是建立起來的;系詞是作為一般的有 [18] 還不曾規定的關係:A 是B;因為概念或端的規定性的獨立性,是在判斷中的實在 ,概念在判斷中具有這個實在。假如系詞的「是 」已經被建立為主詞和賓詞被規定的和實現了統一,為它們的概念 ,那就已經是推論 了。 判斷的運動 的目的,就是恢復,或不如說,建立 概念的這種同一 。已經在判斷中當前呈現 的東西,一方面是主詞和賓詞相互的獨立性、但也是規定性,而另一方面則是它們的抽象的 關係。主詞是賓詞 ,這就是判斷首先說出的,但因為賓詞不 應該是主詞所是的東西,所以當前便有了矛盾,這矛盾必須在過渡 到一結果之中而消解自身。但不如說,既然主詞和賓詞自在自為地 是概念的總體,判斷又是概念的實在,那麼,判斷的向前運動就只是展開 ;那已經在判斷中當前呈現的東西,就是在判斷中發生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證明 只是指陳 ,是已經當前呈現 在判斷兩端中的東西的反思作為建立 ;但這種建立,本身也已經是當前呈現的;它是兩端的關係。 如其判斷是直接的 ,它第一 就是實有 判斷;它的主詞直接是一個抽象的 、有的 、個別的 東西;賓詞是主詞的一個直接的規定性或特性,是一個抽象的普遍的東西。 當主詞和賓詞的這種有質的東西揚棄自身時,一端的規定便映現 在另一端中;現在判斷第二 就是反思 判斷。 但這個較多是外在的包括,卻過渡到一個實體的、必然的聯繫 的本質同一 中去;所以判斷第三 是必然 判斷。 第四 ,當主詞和賓詞的區別在這種本質的同一中變成一個形式 時,判斷就將是主觀的 ;它包含概念 及其實在 的對立和兩者的比較 ;它是概念判斷 。 這樣的概念的發生,是判斷過渡到推論 的基礎。 甲、實有判斷 在主觀判斷中,人們是要使同一個 對象雙重化 ,對象一方面是在其個別的現實中,另一方面是在其本質的同一中或說在其概念中;個別的東西被提高到它的普遍性之中,或者說,普遍的東西在其現實中個別化了,兩者是一回事。在這種方式之下,判斷是真理 ,因為它是概念和實在的一致。但判斷的狀況最初 並不如此;因為最初 它是直接的 ,當其時在它那裡還沒有發生規定的反思和運動。這種直接性使最初的判斷成為一個實有判斷 ,這種判斷也可以叫做質的 判斷,不過只是在以下的情況才可以,即,質 不僅屬於有 的規定性,而且抽象的普遍性也包括在其中,這種普遍性,由於它的單純性之故,也同樣具有直接性 的形式。 實有判斷也是附屬 判斷;因為直接性是它的規定,但在主詞和賓詞的區別中,主詞是直接的東西,從而在判斷中是第一和本質的東西,所以賓詞具有非獨立的形式,以主詞為基礎。 1. 肯定的判斷 (一)如已經提到過的,主詞和賓詞最初是名詞,其真實的規定要在判斷的過程中才會獲得。但判斷是建立起來的 、被規定的概念;作為判斷的兩端,主詞和賓詞便具有概念的環節的規定;但由於直接性之故,它們還完全是單純的 ,一方面是不曾通過中介而豐富起來,一方面是按照抽象的對立而作為抽象的個別性 和普遍性 。——先說賓詞,它是抽象的 普遍的東西;但因為抽象物通過揚棄個別或特殊的東西的中介而是有條件的,所以中介在這種情況下只是前提 。在概念的領域內,除了自在自為地 包含中介的直接性 而外,就沒有別的直接性,這種直接性並且是由揚棄中介而發生的,即普遍的 直接性。所以質的 有本身在它的概念里 也是一個普遍的東西;但直接性作為有 ,卻還沒有這樣建立起來;它只有作為普遍性,才是概念規定;在概念規定中,它才建立起來 ,即,否定性在本質上屬於它。這種關係呈現在判斷中,它在判斷中就是一個主詞的賓詞。——主詞同樣是一個抽象 的個別的東西,或說是直接的 東西,它應該是其本身 ,因此它總之應該是作為一個某物 那樣的個別的東西。主詞在這種情況下構成判斷中的抽象方面,按照這個方面,概念在判斷里就過渡到外在性 中去了。——正如兩個概念規定之被規定那樣 [19] ,它們的關係,即系詞「是 」,也是如此;它同樣也只能具有一個直接的、抽象的有 的意義。從這個還不包含中介或否定的關係,這種判斷就被稱為肯定的 。 (二)因此,肯定判斷其次的純粹表述,就是:「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 」這一命題。 一定不要把這個表述了解為:「甲是乙」;因為甲和乙是完全無形式的、因此也是無意義的名詞;但一般判斷、因此即使是實有判斷,也已經以概念規定為其兩端。「甲是乙」既可以設想為每個單純命題 ,也同樣可以設想為一個判斷 。但在每一判斷 中,即使是其形式有較豐富的規定的判斷中,有這種規定內容的命題還是說:「個別的東西 是一般的 」;即是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判斷也是一般抽象判斷。關於否定判斷,它在多大程度上也同樣屬於這種表述之下,這將立刻在下面談到。——每一判斷,至少首先是肯定判斷,都作了「個別的東西是一普遍的東西」這種主張,假如正是這一點常常不被人想到,那麼,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主詞和賓詞藉以相區別的那個被規定的形式 被忽視了,——由於以為判斷不外是兩個 概念的關係,——一方面也或許因為「卡尤斯是博學的 」或「玫瑰花是紅的 」這種判斷的其他內容浮現於意識,意識忙於卡尤斯等等表象,不去思考形式,——儘管這樣的內容,至少像通常拿來作例子的邏輯的卡尤斯 ,是一個很少興趣的內容,不如說,恰恰是為了不要把注意力引到那上面去而離開了形式,才選擇了這樣無興趣的內容。 如以上附帶提到過的,「個別的東西 是普遍的 」這一命題一方面標示著個別事物的可消逝,另一方面標示著個別事物在一般概念中的肯定長在。概念本身是不朽的,但由概念分出來的東西卻從屬於變化和到其普遍 本身中的回歸。反過來,普遍的東西也給自身以實有 。正如本質出來而進入其規定中到了映象 ,根據進入存在的現象 ,實體進入啟示、進入其偶性那樣,普遍的東西也開啟 自身到了個別的東西,判斷也是這種自己的啟發 ,是已經自在地有的否定性的展開 。——後一種情形是用倒過來的命題:「普遍的東西是個別的 」來表述的,這個命題也同樣是以肯定判斷說出的。主詞最初是直接的個別物 ,在判斷本身中與它的他物、即普遍的東西相關;它因此被建立具體物 ;——就有而論,它是被建立為一個有許多質 的某物;或者作為反思的具體物,是一個有多種多樣的特性的事物 ;一個有多種多樣可能性 的現實的東西 ,一個同樣有多種多樣的偶性 的實體 。因為這些多種多樣的東西在這裡都屬於判斷的主詞,所以某物或事物等等是在其質、特性或偶性中自身反思的,或者說,是通過了它們而連續 自身的,是在它們之中保持自身而又在自身之中保持它們。建立起來之有或規定性,屬於自在自為之有。主詞因此在本身中是普遍的東西 。——反之,賓詞作為這種並非實在的或具體的、而是抽象的普遍性 ,是與主詞對立的規定性 ,並且只包含主詞這一總體的一個環節 而排除其他環節。這種否定性同時作為判斷的端而與自身相關,由於這種否定性之故,賓詞是一個抽象的個別的東西 。——例如「玫瑰花是香的 」這個命題只表述了玫瑰花許多 特性之一 ,那個在主詞中和其他特性一起生長的特性就個別化了,正如在事物的消解中,當那些附屬於事物的多種多樣的特性獨立化為物質 時,它們便個別化 了。因此,判斷的命題就這方面便說:普遍的東西是個別的 。 當我們把主詞和賓詞這種相互規定列比一下,就發生了這樣雙重的東西:1)主詞誠然直接是作為有的或個別的東西,而賓詞則是普遍的東西。但因為判斷是兩者的關係 ,主詞又通過賓詞而被規定為普遍的東西,所以主詞是普遍的東西;2)賓詞是在主詞中被規定的;因為它不是一個一般的規定,而是主詞 的規定;玫瑰花是香的,這種香氣不是任何一種不曾規定的香氣,而是玫瑰花的香氣;所以賓詞是一個別的東西 。——因為主詞和賓詞現在處於判斷關係之中,它們便應該仍然依照概念規定而對立;正如在因果性的相互作用 中那樣,在因果性達到其真理之前,兩個方面 [20] 對它們的規定之等同說,仍然應該還是獨立和對立的。因此,假如主詞被規定為普遍的東西,那並不是要從賓詞那裡把它的普遍性規定也接受下來,——那樣就會不成其為判斷,——而是只要接受它的個別性規定;當主詞被規定為個別的東西時,賓詞便必須當作是普遍的東西,情況也是如此 [21] 。——假如對那種單純的同一性思考一下,便會發生以下兩個同一性的命題: 個別的東西是個別的東西, 普遍的東西是普遍的東西,在這兩個命題中,判斷規定全然各自分離,只表述了它們的自身關係,但它們的相互關係卻消解了,從而判斷也揚棄了。——至於兩個命題,「普遍的東西是個別的 」這一命題所表述的判斷,是就其內容 說,那個內容在賓詞中是個別化了的規定,在主詞中是規定的總體;「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 」另一命題表述了形式,形式是由命題本身直接提供的。——在直接的肯定判斷中,兩端還是單純的,因此,形式和內容也還是聯合起來的。換句話說,判斷不是由兩個命題組成;在判斷中所發生的雙重關係直接構成一個 肯定判斷。因為它的兩端是:1)作為獨立的、抽象的判斷規定,2)藉助於使它們相關的系詞,每一方面都被另一方面規定。但因此其結果就是,形式和內容的區別在判斷中自在地 呈現著,而且「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這前一命題所包含的東西屬於形式,因為這命題表述了判斷的直接規定性 。反之,「普遍的東西是個別的 」,或說,主詞被規定為普遍的,而賓詞則被規定為特殊或個別的東西,這另一命題所表述的關係,卻涉及內容 ,因為它的規定由於自身反思才得提高,直接規定性由於自身反思也被揚棄,從而形式把自身造成是一個進入自身與形式區別對立而長在的同一,即內容。 (三)現在,假如形式和內容這兩個命題: (主詞) (賓詞) 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 普遍的東西是個別的 因為它們都包含在一個 肯定判斷中而聯合起來,那麼,無論主詞和賓詞兩者便都被規定為個別和普遍的統一,這樣,兩者都會成為特殊的東西 ,必須承認特殊的東西自在地 就是兩者的內在規定。不過這種聯繫一方面只是由於外面反思而來,另一方面由此而來的結果:「特殊的東西是特殊的東西 」這一命題,正如前已發現的命題:「個別的東西是個別的,普遍的東西是普遍的 」那樣,不再是判斷,而是空洞的同一性命題。——個別和普遍還不能聯合為特殊,因為它們在肯定判斷中還是作為直接物 而建立的。——或者說,判斷還必須按照其形式和內容而區別,因為主詞和賓詞還恰恰是作為直接性和有中介的東西而相區別,或者說,判斷就其關係說,同是兩者,即關係者的獨立性反其互相規定或中介。 於是,判斷第一 就其形式看來,就是: 「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 」。但不如說,這樣一個直接的 個別的東西不 是普遍的;它的賓詞有更廣的範圍,所以賓詞與它不符合。主詞是一個直接的自為之有的東西 ,因此是由中介建立的普遍性那種抽象的對立面 ,這個普遍應該關於主詞有所述說。 第二 ,判斷就其內容來看,即「普遍的東西是個別的 」這一命題,這樣,主詞就是各種質的一個普遍的東西,一個無限地被規定的具體物,並且由於它的規定性才只是質、特性或偶性,所以它的總體是質、特性或偶性等的壞的無限的多 。因此,這樣一個主詞畢竟不是如像它的賓詞所述說的那樣一個個別的特性。因此,兩個命題必須合而為一 ,而肯定判斷反倒被建立為否定的 。 2. 否定的判斷 1. 上面已經談到普通觀念以為由於邏輯的真理所涉及的不過是形式,所要求的不過是內容不得自相矛盾,所以判斷之真與不真,只繫於判斷的內容,對於判斷形式本身,所要估計到的,不過是兩個 概念的關係而已。但是已經發生以下情況,即這兩個概念不單純具有一定數目 的無關係的規定,而是作為個別 和普遍 的東西那樣地相關。這些規定 [22] 構成真正邏輯的內容 ,而且在這種抽象中構成肯定判斷的內容;至於在一判斷中出現的其他內容 (太陽 是圓的 ,西塞羅曾 是羅馬城中 一個偉大的演說家 ,現在 是白天 等等),卻與判斷本身毫不相干;判斷只說出這樣一點:主詞 是賓詞 ,或者說,既然這些都是名詞,更確切地,即: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以及反過來說 。——由於這種純邏輯的內容 之故,肯定判斷便不 是真的 ,而是在否定判斷中有其真理。——人們所要求的,只是內容在判斷中應該不自相矛盾;但在肯定判斷中,卻表明了內容是自相矛盾的。——把那種邏輯的內容也稱為形式,而對於內容則僅僅指其他的經驗的充實,那到底是完全無關宏旨的,這樣的形式並不僅僅包含空洞的同一,而內容規定則處於這種同一之外。於是,肯定判斷由於它作為肯定判斷那樣的形式,便不具有真理;誰要是把一個直觀 或知覺 的正確 ,表象和對象的一致,也都叫做真理,至少是對於那成為哲學對象及目的的東西,便再無法表達了。人們至少是不得不稱後者為理性的真理,並且當然還得承認「西塞羅曾是一個偉大演說家」,「現在是白天」等等並非理性的真理。但這些命題之所以不是,並不因為它們好像偶然具有一個經驗的內容,而是因為它們只是肯定判斷,肯定判斷除了能夠並且應該以一個直接的個別物和一個抽象的規定性為內容而外,就更無別的內容。 肯定判斷之有其真理,首先是在否定判斷中,即:個別的東西不是抽象地普遍的 ,——而是 個別的東西的賓詞本身是一個被規定的東西,其所以如此,因為它是這樣的賓詞,或者說,因為它只就自身而不就對主詞的關係看,是一個抽象 =普遍的東西;所以個別的東西首先是 一個特殊的東西 。再者,就包含在肯定判斷中的另一命題說,否定判斷即普遍的東西 不是抽象地 個別的,而是 這個賓詞已經因為它是賓詞,或者說因為它處於對一個普遍的主詞的關係之中而是一個比單純個別性更廣泛的東西,並且普遍的東西 也因此同樣首先 是一個特殊的東西 。——由於這個普遍的東西,作為主詞,本身是在個別性的判斷規定之中,所以兩個命題都歸結為一個命題:個別的東西是一個特殊的東西 。 這裡可以注意,1)特殊性 在這裡表明了是賓詞,這一點以前也已經談到;不過它在這裡不是由外在反思建立的,乃是藉助於判斷中得到證明的否定關係而發生的。2)這種規定在這裡表明只是為了賓詞的。在直接 判斷中,即實有判斷中,主詞是作基礎的東西,因此,規定 似乎最初在賓詞 中便消耗盡了 。但實際上這第一次否定 [23] 還不能是規定,或說畢竟還不能是個別物的建立 ,因為後一種情形,只有第二個否定,即否定物之否定才是的。 個別的東西是一個特殊的東西 ,這是否定判斷的肯定 表述。這種表述由於以下情況,並不是肯定判斷本身,即,肯定判斷由於它的直接性之故,只具有抽象的東西作它的兩端,但特殊的東西卻恰恰是通過把判斷關係建立為第一個有中介的 規定而產生的。——但是必須把這種規定不僅當作是判斷一端的環節,而且也把它當作是關係的規定 ,像它最初本來所是的東西那樣;換句話說,必須把判斷也看作是否定的 。 這種過渡根據兩端的對比及其在一般判斷中的關係。肯定判斷是直接的 個別的和普遍的東西的關係,所以這兩者中一個同時不 是另一個所是的東西;關係因此在本質上也同樣是分離 或否定的 ;肯定判斷因此就必須建立為否定的。因此邏輯學家也不曾起來抗議把否定判斷的「不 」連到系詞 上去。那在判斷中是端的規定 的東西,同時也是很有規定的關係 。判斷規定或端並不是直接的 「有」的純質的規定,後者僅僅和在 它之外 的一個他物 相對立。它也不是反思規定;反思規定依照其普遍形式而肯定地或否定地對待自身,其每一項都建立為排他的,僅僅自在地 與其他規定同一。判斷規定作為概念規定,在本身中就是一個普遍的東西,被建立為在自己的他物中連續 自身的東西。反之,判斷的關係也是和判斷兩端所具有的同樣的規定,因為它正是兩端的普遍性及其在彼此中的自身連續;由於兩端是相區別的,它也就在自身中有了否定性。 上述從關係 形式到規定 形式的過渡,造成以下的直接後果 ,即:既必須把系詞的「不 」加到賓詞上去,同樣也必須把賓詞規定為非普遍的東西 。但非普遍的東西也由於一個同樣直接的後果而是特殊的東西 。——假如否定的東西 按照直接非有 完全抽象的規定而固定下來,那麼,賓詞便只是完全不曾規定的 非普遍的東西。關於這種規定,在邏輯中將在矛盾 概念 [24] 那裡加以討論,並且作為某種重要的東西加以強調,即:就一個概念的否定物 而論,應該僅僅在否定物上固定下來,並且應該認為它單純是肯定概念的他物 的不曾規定的 範圍。所以單純的非白 既可以紅、黃、藍等,也可以是黑。但白 本身是無概念 的直觀規定;白的「非 」也同樣是無概念的非有 ,在邏輯一開始 [25] 就考察了那種抽象,並認識到其最近的真理就是變 。假如在考察判斷規定時,使用從直觀和表象里拿來的這樣無概念的內容作例子,把有 和反思 的規定當作判斷規定,那麼,這和依照康德那樣,把知性概念應用到無限的理性理念或所謂自在之物 上面去,是同樣非批判 的辦法;概念 ,從概念出發的判斷 也屬於概念,它是真正的自在之物 或理性的東西 ,但那些規定則屬於有 或本質 ,而且就其狀態而論,還不是發達了的形式,像在它們的真理中、即在概念 中那樣。——假如停留在白、紅等感性的 表象上面,那就會像通常一樣把僅僅是表象規定的某種東西叫做概念,於是非白、非紅當然也不是肯定的東西,至於非三角便尤其是一個完全不曾規定的東西;因為依靠數和一般定量的規定,本質上就是漠不相關的、無概念的東西 。這樣的感性內容,和非有 本身一樣,也應該形成概念 ,並失去那種漠不相關和抽象直接的性質,這種性質是感性內容在盲目的、無運動的表象中所具有的。那個無思想的無已經在實有中變為界限 ,某物 由於界限而畢竟與一個在它以外的他物相關 。但某物在反思中卻是否定物 ,在本質上 卻與一個肯定物相關 ,從而被規定了 ;一個否定物已經不再是那個不曾規定的非有,它只有在一個肯定物與它對立時才建立起來,一個第三者便是兩者的根據 ;否定物因此便保持在一個封閉的範圍之內,在這個範圍里,那個非 有的東西便是某種被規定了的東西 。——但在概念及其規定絕對流動的連續性中,這個「不」還更加直接是一個肯定物,否定 也不僅是規定性,而且被接受到普遍性之中,並被建立起來與普遍性同一。因此,非普遍的東西也就是特殊的東西 。 2. 由於否定涉及到判斷的關係,否定判斷 還被看作是這樣的判斷,所以它首先還是一個判斷 ;因此這裡呈現著主詞和賓詞或個別和普遍的對比以及它們的關係,即判斷的形式 。主詞作為基礎那樣的直接物,依然不被否定所搖動,所以它保持著它具有一個賓詞那樣的規定,或說保持著它對普遍性的關係。那因此而被否定的東西,並不是賓詞中的一般普遍性,而是賓詞的抽象或規定性,這種抽象顯現為內容 而與那個普遍性對立。——所以否定判斷不是全面的否定;賓詞所包含的普遍範圍還仍然長在;主詞與賓詞的關係因此在本質上還是肯定的 ,還餘留下來的賓詞規定 也同樣是關係 。——假如說玫瑰花不 是紅的,這樣被否定的,只是賓詞的規定性,並且與那也同樣屬於賓詞的普遍性分離了;普遍的範圍,即顏色 ,仍舊保持;假如玫瑰花不是紅的,那就是假定了玫瑰花有一種顏色,而且有另一種顏色;就這種普遍的範圍說,判斷還是肯定的。 個別的東西是一個特殊的東西 ,——否定判斷的這種肯定形式,直接表述了這樣一點,即特殊的東西包含著普遍性。它此外也表述了賓詞不僅是一個普遍的東西,而且也還是一個被規定了的東西。否定的形式也包含同樣的東西;因為例如玫瑰花雖然不是紅的,它卻應該不僅保持顏色這一普遍範圍為賓詞,而且也應該有某一其他被規定的顏色 ;所以只是紅這一個別 規定性被揚棄了,不僅普遍的範圍留了下來,而且規定性也保持下來了,但卻成了一個不曾規定的 、一個普遍的規定性,從而成了特殊性。 3. 特殊性 ,其結果是作為否定判斷的肯定規定,是在個別與普遍之間進行中介的東西;這樣,否定判斷現在便總之到了第三步 [26] ,是實有判斷自身反思本身 進行中介的東西。就其客觀意義說,它只是偶性變化的環節,或者在實有中,它就只是具體物個別化了的特性的環節。由於這種變化,便出現了賓詞的完全規定性或作為建立起來的那樣的具體物。 個別的東西是特殊的東西 ,依照否定判斷的肯定表述這樣說。但個別的東西又不 是特殊的東西;因為特殊比個別的範圍更廣;所以它是一個與主詞不符合的賓詞,在賓詞中,主詞還不具有其真理。個別的東西只是個別的東西 ,即否定性無論肯定地或否定地,都不與他物相關而只與自身相關。——玫瑰花不 是任何一個 有顏色的東西,而是它只有規定了的顏色,即玫瑰色。個別的東西不是一個不曾規定的被規定的東西,而是規定了的被規定的東西。 從否定判斷的這種肯定形式出發,判斷的這個否定重又僅僅顯現為第一個 否定。但它又不是這樣的。否定判斷不如說已經自在自為地是第二個否定、或否定之否定,這個自在自為的東西須要建立起來。就是說,它否定了 肯定判斷賓詞的規定性 ,即這個賓詞的抽象 普遍性,或者說,它所包含的主詞的個別的質看作是內容。但規定性的否定已經是第二個否定,即個別性無限的自身回歸。這樣一來,便出現了主詞的具體的總體之恢復 ,或者不如說,它現在才被建立為個別的東西,因為它通過否定和否定的揚棄,變成以自身為中介了。賓詞就它的方面說,因此是從第一個普遍性過渡到了絕對規定性,並且自身與主詞相等了。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即是:個別的東西是個別的 。——從另一方面說,當主詞同樣被假定為普遍的東西時,並且在否定判斷中賓詞與主詞的那種規定對立而是個別的,又擴大為特殊的情況下,而現在這種規定性 的否定也同樣是賓詞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純淨化 時,那麼,這樣的判斷也就是說:普遍的東西是普遍的東西 。 上述的兩個判斷,是以前外在反思的結果;在這兩個判斷中,賓詞已經在它的肯定性中表述出來。但否定判斷的否定,本身必須首先在一個否定判斷的形式中顯現出來。上面指出過,主詞與賓詞的一種肯定 關係以及賓詞的普遍範圍 還是在否定判斷中留下來了。所以從這方面說,賓詞所包含的普遍性,比起肯定判斷來,是清除了限制性的,因此賓詞更加要被那作為個別東西的主詞所否定。以這樣的方式,賓詞的整個範圍 就被否定了,在賓詞和主詞之間也不再有肯定的關係。這就是無限判斷 。 3. 無限判斷 否定判斷和肯定判斷一樣,並不是真的判斷。但無限判斷應該具有它的真理,就其否定的表述而論,它是否定的 無限的 ;這一判斷,其中連判斷的形式也揚棄了。——但這是一個荒謬的判斷 。它應該是一個判斷 ,從而應該包含一個主詞與賓詞的關係,但同時 在這個判斷里又不 應該有一個這樣的關係。——無限判斷這個名詞誠然經常在普通邏輯書中被提出來,但它是怎麼一回事卻並不清楚。——假如各規定是否定地聯結到主詞和賓詞上面去的,一個規定不僅不包含另一規定的規定性,而且也不包含自己的普遍範圍,那就很容易有關於否定的無限判斷的例子;譬如精神不是紅的、黃的等等,不酸、不咸等等,玫瑰花不是一頭象,知性不是桌子以及諸如此類。——儘管人們也把這些判斷叫做是正確的 或真的 ,但這樣的真理並不受重視,這些判斷也是荒謬的、無聊的。——或者不如說,它們並不 是判斷 。——無限判斷較實在的例子,就是惡的 行為。在民事訴訟 中,某物只有作為另一方的財產時才被否定;假如另一方對此物有權利,便必須承認此物是另一方的,但此物也只是在法的名義下才被提出要求的;所以普遍的範圍,即法,在上述的否定判斷里也是得到承認和保持的。但犯罪 卻是無限判斷,它不僅否定了特殊的 法律,而且同時否定了普遍的範圍,即否定了作為法那樣的法 。它也誠然具有正確性,因為它是一樁現實的行為,但因為這一行為是完全否定地與構成其普遍範圍的倫理相關,所以它是荒謬的。 無限判斷即否定之否定,其肯定的東西 就是個別性的自身反思 ,個別通過自身反思才被建立為被規定了的規定性 。「個別的東西是個別的 」,就曾是個別的東西按照那種反思的表述。在實有判斷中,主詞是直接的 個別的東西,在那種情況下,僅僅作為一般的某物 。通過否定的和無限的判斷的中介,主詞才建立 為個別的東西。 這樣,個別的東西就建立為 在其 與它同一的賓詞 中連續 自身;因此,普遍性也同樣不再作直接的 普遍性,而是作為相區別之物的總括 。肯定=無限判斷也同樣是說:普遍的東西是普遍的 ,所以它也同樣是建立為自身回歸。 通過判斷規定這種自身反思,判斷現在便揚棄自身;在否定=無限判斷中,就它仍然還是一個判斷說來,區別可以說是太大 了;主詞和賓詞毫無相互的肯定關係;反之,在肯定=無限判斷中,又只呈現著同一,並且它由於完全缺乏區別之故,就不再是判斷了。 更確切些說,揚棄自身的,就是實有判斷 ;由此而建立起來的 ,就是判斷系詞 所包含的東西,即:質的兩端在其同一中揚棄了。但由於這種統一就是概念,所以它同樣又直接分離為兩端,而作為判斷,其規定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自身反思的了。實有判斷 就過渡為反思判斷 了。 乙、反思判斷 主詞在現在發生的判斷中是個別的東西本身;同樣,普遍的東西也不再是抽象的 普遍或個別的特性 ,而是建立為這樣的普遍的東西,即它通過相區別之物的關係把自身統括為一 ,或者說,就一般相差異的規定的內容看來,它是自身與各種各樣的特性和存在之融合 。——假如要提供反思判斷賓詞的例子,那麼,它們就必須與實有判斷另是一種。一個規定了的內容 ,即總而言之成其為一個內容,要在反思判斷中才會呈現;因為內容是在同一中反思的形式規定,與成為區別的規定性的那種形式不同,——後一種形式那時還是作為判斷。在實有判斷中,內容只是一個直接的、或說抽象的、不曾規定的內容。——因此,「人是會死的 」,「事物是可消逝的 」,「此物是有益的 、有害的 」等可以用來作反思判斷的例子;物體的硬度、彈性,幸福 等都是這類特別的賓詞。它們表述了一種本質性,但這個本質性是在對比 中的一個規定,或一個總括的 普遍性。這個普遍性將在反思判斷的運動中進一步被規定,它與概念 本身的普遍性 還有區別;它雖然不再是質的判斷的抽象的普遍性,但仍然具有它由之而來的直接物的關係,並且以直接物為其否定性的基礎。——概念最初把實有規定為對比規定 ,規定為那些規定本身在各種各樣的存在中的繼續,——這樣,真正的普遍的東西固然是那些規定的內在本質,但又是在現象之中 ,而且這種相對的 性質,或者說亦即那些規定的標誌,還不是它們的自在自為之有的東西。 反思判斷似乎很顯然可以規定為量 的判斷,就像實有判斷曾被規定為質的 判斷那樣。但正如直接性 在質的判斷中曾經不僅是有的 、而且在本質上也是有中介的和抽象的 直接性,在這裡被揚棄的直接性也同樣不單純是被揚棄的質,即不單純是量 ;正如質是最外在的直接性,這裡被揚棄的直接性倒不如說也以同樣方式是屬於中介的最外在的規定 。 關於規定 在反思判斷中怎樣顯現於它的運動里,還須要說一說:在實有判斷中,規定的運動 表現在賓詞 里,因為這種判斷曾經是在直接性規定之中,所以主詞顯現為基礎的東西。在反思判斷中,也出於同樣的理由,進行規定的向前運動在主詞 里就耗竭了,因為這種判斷以反思的自在之有 為其規定。所以本質的東西在這裡是普遍的東西 或說賓詞;因此,它構成了作基礎的 東西,主詞必須在這個作基礎的東西里來衡量,並必須規定得與它符合。——然而賓詞也由主詞形式更加發展而獲得進一步的規定,但卻是間接的 規定;反之,主詞的形式則出於上述理由,表現為直接的 進一步的規定。 至於判斷的客觀意義,那就是個別的東西通過其普遍性而進入實有,但這卻是作為進入一個本質的對比規定之中,即進入一個通過現象的多樣性而保持自身的本質性之中;主詞應該 是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東西;它在它的賓詞中具有這種規定性。另一方面,個別的東西反思成為它的這樣的賓詞,即賓詞是個別東西的普遍本質;主詞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存在的和現象的東西。賓詞在這種判斷中不再附屬 於主詞;它不如說是自在之有的東西 ,那個別的東西作為一個偶然物而在這自在之有的東西之下被蘊含著 。假如實有判斷也可以被規定為附屬判斷,那麼,反思判斷就不如說是蘊含判斷 了。 1. 單稱(個別)判斷 直接的反思判斷現在又是:「個別的東西是普遍的 」;——但主詞和賓詞卻是在上述意義之中,因此可以更確切地這樣來表述這種判斷,即:「這個是一個在本質上普遍的東西 」。 但一個「這個」卻並不 是一個在本質上普遍的東西。那個就其普遍形式說是一般的肯定 判斷,卻必須認為是否定的。但由於反思判斷不單純是肯定的,所以否定不直接涉及這樣的賓詞,即它並非附屬而是自在之有的東西 。主詞不如說是可變化和需要規定的東西。所以這裡的否定判斷必須這樣來把握,即:並非一個這個 是反思的普遍的東西;一個這樣的自在的 東西,比僅僅在一個這個中,具有更普遍的存在。這樣,單稱判斷就在特稱(特殊)判斷中具有其最近的真理。 2. 特稱(特殊)判斷 主詞的非個別性就是特殊性 ,它必須在最初的反思判斷中代替主詞的單一性(個別性)。但個別性在反思判斷中被規定為本質的個別性 ;所以特殊性不能是單純、抽象的 規定,而只是個別的東西在外在反思中的擴大(在單純、抽象的規定中,個別的東西就會揚棄,存在的東西就會消滅);因此,主詞是:一些這個 或一特殊數量的個別的東西 。 「一些個別的東西是一個反思的普遍的東西 」——這一判斷首先表現為肯定的判斷,但又同樣是否定的;因為「一些 」包含著普遍性;按照這個普遍性,它可以被看作是總括的 ;但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是特殊性 ,與普遍性又不適合。主詞由於單稱判斷的過渡所獲得的否定的 規定,如以前指出過的,也是關係、即系詞的規定。在「一些 人是幸福的」這個判斷中,就隱含著「一些人不 是幸福的」這一直接後果 。假如一些 事物是有用的,那麼,一些 事物正因此而不 是有用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斷不再各自分立,而是正因為特稱判斷是一個反思判斷,它就同時直接包含兩者。——但特稱判斷卻因此而是不曾規定的 。 我們再在這樣一個判斷的例子裡,考察「一些人、獸 」等等主詞,那麼,主詞除了「一些 」這個特稱形式規定而外,也還包含「人 」等等內容規定。單稱判斷的主詞可以說:這個人 ,一個本來屬於外在標示的單稱;它因此倒是應該譬如說:卡尤斯 。但特稱判斷的主詞卻不能再是:一些卡尤斯 ;因為卡尤斯應該是一個個別的本人。因此,一個普遍的內容 ,譬如人、獸 等等要附加到「一些 」上去。這不單純是一個經驗的,而且是通過判斷形式來規定的內容;即它是一個普遍的東西 ,因為「一些 」包含普遍性,並且因為反思的個別性作了基礎,同時就必須使普遍性與個別的東西分開。更確切地說,普遍性也是普遍的本性 或類 ,人、獸;——那種普遍性是反思判斷的結果,它預示著 成為實有判斷的結果那種規定,正如肯定判斷以個別 的東西為主詞時所曾預示的那樣。 個別的東西的關係成為特殊,主詞包含這些個別的東西和對特殊性的關係及普遍的本性,在這種情況下,主詞已經被建立為概念規定的總體。但這種觀察畢竟是一個外在的觀察。在主詞中已經通過主詞形式而在相互關係 之內首先建立的東西,是「這個 」擴大 成為特殊,但這個普遍化對「這個」並不適合;「這個 」是一個完全規定了的東西,「一些這個 」則是不曾規定的。擴大應該適用於「這個」,即與「這個」相符,是完全規定了的 ;這樣一個擴大就是總體,或首先是一般普遍性 。 這一普遍性以「這個 」為基礎,因為這裡個別的東西是自身反思的東西,所以它的其他規定對它是外在地經過的;並且特殊性因此而規定自身為「一些 」,這樣,達到了主詞的那個普遍性就是全稱 ,特稱判斷就過渡為全稱 判斷。 3. 全稱(普遍)判斷 當普遍性在全稱判斷的主詞中時,它就是外在的反思普遍性,即全稱 ;全 是全個別的東西;個別的東西在全 中並不曾改變。因此,這種普遍性只是各自長在的個別的東西的總括 ;它是共同性 ,這個共同性只是在比較 中才適用於個別的東西。——當談起普遍性時,首先來到主觀觀念 中的,卻常常是這個共同性。為什麼一個規定應該被看作是一個普遍的規定?「因為它適用於多數 」,就被舉出來作為最明顯的理由。在數學解析中 ,主要也是這種普遍性概念在浮現著,例如在展開一個多項式 中的一個函數時,就認為這比展開一個二項式 中的一個函數更普遍些 ,因為多項式 比二項式 表示出更多的個別的項 。要求函數以它的普遍性來表示,這實際上是在要求一個全項式 ,即窮盡了的無限;但那種要求的限制在這裡自動插進來了,表示無限的 數量便不得不滿足於數量的應有 ,從而滿足於一個多項式 。但在那些情況下,即,方法 或規則 只涉及一項對另一項的依賴,而更多的項對其先行諸項的依賴也並未使這種依賴特殊化,而是同一個函數仍然在作為基礎,那麼,二項式在事實上已經就是全項式。方法 或規則 被看作是真正普遍的 東西;它只是在繼續展開中或在展開一個多項式中重複 而已,所以它通過增多了的項對於普遍性絲毫沒有贏得什麼。已經談到過壞的無限及其幻影;概念的普遍性是達到了的彼岸 ;但那個無限當它始終是單純無限進展 時,它就始終帶著一個達不到的彼岸。假如在普遍性那裡,心目中只浮現著全 ,這種普遍性又應該窮盡於作為個別物那樣的個別物之中,那就是倒退到那個壞的無限里去了;或者說,那只是把多 當作了全了。然而多,無論它多麼大,始終也完全只是特稱,不是全稱。——但在那裡也朦朧地浮現著概念 的自在自為的普遍性;是概念強烈地超越出表象所抓住的僵硬個別之外,超越出個別的反思的外在之外,把全稱暗中換作總體 或不如說是直言的自在自為之有。 在別處,以上這一點也在全 那裡表明了,全根本就是經驗的 普遍性。假如個別的東西作為一個直接物事先建立起來,從而是現成的 並且外在地被接受 ,那麼,反思把它總括為全 ,這種反思對它也同樣是外在的。但因為個別的東西作為「這個」,對這種反思全然漠不相關,所以普遍性和這樣的個別的東西不能聯合成為一個統一。因此,經驗的全仍然 是一個課題 ,一種應當 ,所以它不能表現為有 。一個經驗的普遍命題,因為這終究是要提出來的,它現在便依靠默許,即:只要不能舉出相反的情況 ,多數 的事例便應該當作是全體 ,或者說,主觀的全體 ,即已經知道的 事例,可以被認為是客觀的 全體。 較仔細地觀察一下我們現在來到的全稱判斷 ,那麼,主詞就如以前曾說過的,包含著自在自為的普遍性作為事先建立 的普遍性,它現在也在自身中具有普遍性作為建立起來的 普遍性。第一 ,「一切人 」表述人這個類 ,第二 ,這個類是在其個別化之中 [27] ,但這樣一來,諸個別就同時擴大為類的普遍;反之,普遍由於與個別的連結,也同樣是完全規定了的,即是個別;這樣一來,建立起來的 普遍性就變成和事先建立的 普遍性相等 了。 但需要事先考慮的,畢竟不是事先建立的東西 ,而需要就其自身加以觀察的,卻是形式規定中的結果。——個別,當它把自身擴大為全體時,就被建立 為否定性,這個否定性就是同一的自身關係。它因此就不仍然是那個最初的個別,譬如一個卡尤斯那樣的個別,而是與普遍同一的規定,或普遍的絕對規定性。——單稱判斷最初的 個別,不曾是肯定判斷直接的 個別,乃是由於一般實有判斷的辯證運動而發生的,它已經被規定為實有判斷諸規定的否定的同一 。這一點是反思判斷中的真正的事先建立(前提);個別的最初 規定性,對在反思判斷中進行的建立說來,曾是個別的自在 ;所以,個別自在地 是的東西,現在通過反思判斷的運動,就是建立的 了,即作為被規定者同一的自身關係那樣的個別。把個別擴大為全體的那種反思,因此對於個別就不是一個外在的反思,只不過個別已經自在地 是的東西,由於反思就變成自為的 而已。——所以結果真正是客觀普遍性 。在這種情況下,主詞便抹去了反思判斷經過的從「這個 」由「一些 」而到「全體 」的形式規定;現在不說「一切人 」而說「人 」。 由此而產生的普遍性就是類 ;這種普遍性本身就是具體的東西。類不附屬 於主詞,或說不是主詞的一個個別的 特性或任何一種特性;類所包含的一切個別化的規定性,都消除在它的實體性的堅實之中了。——它之所以在本質上是主詞,是因為它被建立為否定的自身同一;但它也不再被蘊含 於它的賓詞之中。於是反思判斷的本性總之現在就起了變化。 反思判斷在本質上也曾是蘊含 判斷。賓詞對於它的主詞說來,也曾被規定為自在之有的 普遍的東西;就它的內容說,它曾可以被認為是本質的對比規定或標誌;——這一規定,主詞依照它,便只是一個本質的現象 。但被規定為客觀普遍性 之時,主詞就不再是在這樣的對比規定之下,或說不再為總括的反思所蘊含;這樣的賓詞對於這種普遍性,反倒是特殊的東西。主詞與賓詞的關係於是便顛倒了,在這種情況下,判斷首先就揚棄了。 這種判斷的揚棄和系詞規定 變成的東西消融在一起,系詞規定以後還要考察;判斷規定的揚棄和它們的過渡為系詞,是同一回事。——即當主詞把自身提高為普遍性時,它在這一規定中就變為和賓詞相等了,賓詞作為反思的普遍性,自身也包括特殊性;因此,主詞和賓詞是同一的,即它們都消融於系詞之中了。這個同一就是類,或說是一事物自在自為之有的本性。當這個本性又在一判斷中分裂時,主詞和賓詞彼此藉以相關的,就是內在的本性 ,——即必然 的關係;在這關係中,那些判斷規定只是非本質的區別。那適合於一個類的一切個別者的東西,由於類的本性也適合於類 ,——這是以前發生的情況(即主詞,例如「一切人 」,抹去了它的形式規定而改為說「人 」)的一個直接後果和表述。——這個自在自為之有的關聯,構成一種新的判斷——必然判斷 的基礎。 丙、必然判斷 普遍性自身發展而成的規定,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樣,是自在自為之有的 或客觀的普遍性 ,相當於本質領域中的實體性。它與實體性的區別,由於它屬於概念 ,也由於它不僅是它的諸規定的內在的 必然,而且也是建立起來的 必然,或者說區別 對於它是內在固有的;反之,實體只是在其偶性中有其區別,而不是在自身中以其區別作為原則。 現在這個客觀普遍性在判斷中建立 了,因此,第一 ,它所具有的這個本質的規定性,對於它是內在固有的,第二 ,這個規定性對於作為特殊性 的它,又是差異的,那個普遍性以這一特殊性來構成其實體性的基礎。它以這種方式就被規定為類 和屬 。 1. 直言判斷 類分為屬 ,或說類在本質上把自身排斥為屬;類只有在它把屬包括在自身之下時,它才是類;屬只有在它一方面存在於個別中,另一方面又在類中是一較高的普遍性時,它才是屬。——於是直言判斷 就以這樣一個普遍性為賓詞,在這賓詞里,主詞有其內在固有的 本性。但它本身還是最初的或直接的 必然判斷;因此,主詞的規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就屬於外在存在的直接性,主詞由於這種規定性,對於類或屬說來,就是特殊或個別的東西。——但客觀普遍性同樣只是在這裡才具有它的直接的 特殊化;一方面,它因此本身是一規定了的類,對此還有更高的類;——另一方面,它並不恰好就是最近的 類,即這個類的規定性並不恰好就是主詞的屬差原則 [28] 。但在那裡的必然的 東西,就是主詞和賓詞的實質的同一 ;主詞藉以區別於賓詞的特有的東西,和這種同一相比,就只是一個非本質的建立起來之有,——或者說,只是一個名詞而已;主詞在它的賓詞中,就反思成為它的自在自為之有。——一個這樣的賓詞不應當和以前各種判斷的賓詞列在一起;假如把 玫瑰花是紅的, 玫瑰花是一種植物, 或,這隻指環是黃的, 這隻指環是金的, 等判斷都混為一談,並且把一個如此外在的特性,如一朵花的顏色,也認為等於一個具有花的植物本性的賓詞,那就會忽視了連最庸俗的觀點也不得不加以注目的區別。——因此,直言判斷與肯定和否定判斷,是有明確區別的;在後者中,關於主詞所說的東西,是一個別的、偶然的內容 ,在直言判斷中,內容是自身反思的形式的總體。因此,在直言判斷中,系詞具有必然 的意義,而在肯定和否定判斷中,系詞便只有抽象的、直接的有 的意義。 主詞的規定性 最初還是一個偶然的東西 ,由於這個規定性,主詞和賓詞相比,便是一個特殊的東西 ;主詞和賓詞不是通過形式 或規定性 而必然相關;必然性因此還是內在的 。——但主詞只有作為特殊的東西 ,才是主詞,當它具有客觀普遍性時,它也只是依照那種直接規定性,才會具有這種普遍性。客觀普遍的東西,當它規定 自身時,即建立自身為判斷時,它本質上就是在與這個從它排斥出去的規定性 本身的同一的關係之中,即這個規定性在本質上必須不是作為單純偶然的東西來建立。直言判斷要通過它的直接的「有 」的這種必然 ,才符合它的客觀普遍性,並且以這種方式就過渡為假言判斷 。 2. 假言判斷 假如有甲,那麼就有乙 ;或者說,甲的有不是它自己的有,而是另一個、即乙的有 。——在這個判斷中所建立的東西,是直接規定性的必然關聯 ,這種關聯在直言判斷中還沒有建立。——在這裡有兩個 直接的存在,或說外在的偶然的東西,而在直言判斷中卻只有一個 ,即主詞;但當一個對於另一個是外在的之時,這另一個對於前一個也直接是外在的。——按照這種直接性說來,兩方面的內容 還是一個彼此漠不相關的內容;因此,這個判斷最初還是一個形式空洞的命題。現在直接性雖然第一 本身是一個獨立的、具體的有 ,但第二 那個有 的關係卻是本質的東西,那個有因此同樣是作為單純的可能性 ;假言判斷不包含「有 甲」或「有 乙」,而僅僅指:假如 有一個,那麼 就有另一個;被建立為有的,僅僅是兩端的關聯,不是兩端本身。在這種必然中,倒不如說每一個都同樣被建立為另一個的有 。——同一命題說:甲只是甲,非乙;乙也只是乙,非甲;在假言判斷中,則正相反,有限物的有依照它們的形式的真理,由於概念而建立,即:有限物是它自己本身的有,但同樣又不是它的 有,而是一個他物的有。在「有」的領域裡,有限物自身變化 ,它變為一個他物;在本質的領域裡,有限物是現象並且這樣建立起來,即:它的有在現象中長在,一個他物在它那裡映現,必然性 則是內在的 關係,本身還沒有建立起來。但概念卻是這樣,即:這樣的同一建立起 來了,「有」的東西不是抽象的自身同一,而是具體的 同一,並且在本身中又直接是一個他物的有。 假言判斷在更詳細的規定性,通過反思對比,可以被認為是根據 和結論 、條件 和有條件的東西、因果性 等等的對比。正如直言判斷里的實體性是在其概念形式中那樣,假言判斷里的因果關聯也是在它的概念形式之中。這個對比和其他各對比全都在因果關聯之下,但在這裡卻不再作為獨立方面 的對比,而是在本質上僅僅作為一個和同樣的同一性的環節。——然而那些對比在因果關聯里還不是依照像個別或特別與普遍那樣的概念規定對立起來,而只不過是一般環節 。假言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倒更多地具有一個命題的形態;正如特稱判斷具有不曾規定的內容,假言判斷也具有不曾規定的形式,因為它的內容並不在於主詞和賓詞的規定。——可是,有既然是他物的有,正因此,有就自在地 是它本身 和他物的統一 ,從而是普遍性 ;有因此同時也畢竟只是一個特殊的東西 ,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東西,並且在其規定性中不單純是自己與自己相關的東西。但建立起來的,並不是單純的 抽象的特殊性,而是由於各規定性 所具有 的直接性 ,特殊的環節便是相區別的;同時,特殊的統一構成那些環節的關係,由於這個統一,特殊性又是那些環節的總體。——因此,在這一判斷中真正建立起來的東西,是作為概念的具體同一那樣的普遍性;概念的規定並沒有自為的長在,而只是在普遍性中建立的特殊性。所以這個判斷是選言判斷 。 3. 選言判斷 [29] 在直言判斷中,概念是作為客觀普遍性,並且是一外在的個別性。在假言判斷里,概念以其否定的同一性出現於這種外在性中;通過這個同一,概念的各環節便獲得了現在選言判斷中建立的規定性,而它們在假言判斷中卻是直接具有這種規定性。選言判斷因此是客觀普遍性,同時是在與形式的聯合中建立的。於是它第一 包含在單純 形式中的具體普遍性或類,作為主詞;但第二 ,這個具體普遍性 或類 又作為自己的有區別的規定的總體。甲或是乙,或是丙。這是概念的必然性 ,在這個必然性中,第一 ,兩端無論在範疇、內容和普遍性上,都是同樣的;第二,它們依照概念規定的形式而有區別,但這樣,形式便以那種同一性之故而是單純的形式 。第三,同一的客觀普遍性與非本質的形式相比,因此便顯得是自身反思的東西,是內容 ,但這內容在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規定性,一方面作為類 的單純規定性,另一方面正是這種規定性發展為它的區別,——它以這種方式就成為屬 的特殊性和總體 ,成為類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發展中構成了賓詞 ,因為特殊性包含主詞的整個普遍範圍,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來包含這個普遍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是較普遍的東西。 更仔細地考察一下這種特殊化,那麼,第一 ,類就構成了屬的實質的普遍性;主詞因此既 是乙,又 是丙;這個「既 此又 彼」標示著特殊和普遍的東西肯定的 同一;這個客觀普遍的東西,在其特殊性中,完全獲得了自己。第二 ,諸屬互相排除 ;甲或者 是乙,或者 是丙;因為它們是普遍範圍的規定了的區別 。這個「非 此即 彼」是諸屬的否定 關係。但它們在這種關係中也和以前在肯定關係中一樣是同一的;類是它們作為規定了的 特殊的東西的統一 。——假如類像在實有判斷中那樣是一個抽象普遍性,那麼,諸屬便會認為僅僅是差異的 ,彼此漠不相關的;但類不是那種外在的、僅僅由於比較 和省略 而發生的普遍性,而是諸屬的內在固有的和具體的普遍性。——一個經驗的選言判斷是沒有必然性的,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等等,因為乙、丙、丁等屬是現成的 ;究竟不能夠因此便說出一個「非 此即 彼」來,因為這樣的屬僅僅構成某種主觀的完整性;一個 屬雖然排除另一個 屬,但「非 此即 彼」卻排斥任何其他的 屬,並且在自身之內封閉了一個總體的領域。這個總體以客觀普遍的東西否定的統一為其必然性,這個客觀普遍的東西把個別的東西消解在自身中,並把它作為內在固有的單純的區別原則 ,諸屬由此原則而規定 並相關 。反之,經驗的屬則以某一偶然性為其區別,這種偶然性是一個外在的原則,或者說,因此並不是諸屬 的原則,從而也不是類的內在固有的規定性;因此諸屬也並非按照其規定性而彼此相關。——但諸屬又通過它們的規定性的關係 ,構成了賓詞的普遍性。——所謂相反的 和矛盾的 概念,本來應該是在這裡才找到它們的位置,因為本質的概念區別是在選言判斷中建立的;但概念在這判斷中同時也有了它們的真理,即:相反和矛盾的東西本身既是相反地、又是矛盾地相區別的。當諸屬僅僅是差異的 ,即它們通過類作為它們的客觀本性而具有一個自在自為之有的長在時,它們便是相反的;當它們相互排除時,它們便是矛盾的。但這些規定每一個就其自身說,都是片面而沒有真理的;在選言判斷的「非 此即 彼」中,它們的統一建立為它們的真理;那個獨立的長在作為具體的普遍性 ,依照它們的真理,本身也是否定統一的原則 ,它們借這一原則而相互排除。 方才指出,主詞和賓詞依照否定的統一,便同一了;通過這個同一,類在選言判斷中便被規定為最近的 類。這種說法最初是指一個普遍的東西,與一個在它之下的特殊性相比,所包含的規定較多 或較少 這樣單純的量的區別。就此而論,究竟什麼是最近的類,仍然是偶然的。但當類被認為是一個單純由省略規定而形成的普遍的東西之時,它畢竟不能形成選言判斷;因為是否在類中還剩下什麼規定性來構成「非 此即 彼」原則,是偶然的事;類就根本不會依照它在諸屬中的規定性 來表現,諸屬也只能具有一個偶然的完整性。在直言判斷中,類最初只是以這種抽象的形式與主詞對立,因此並不必然地是主詞的最近的類,在這種情況下,類就是外在的。但當類作為具體的、在本質上規定了的 普遍性之時,那麼,它作為單純規定性,就是概念環節 的統一,這些概念環節只是在那種單純性中被揚棄了,但在諸屬中卻具有自己的實在區別。因此,當一個屬在一個類的本質規定性里有其屬差,一般諸屬又在類的本性中有它們的區別規定作為原則,在這種情況下,這個類就是那個屬的最近的 類。 方才考察過的那個方面,構成了主詞和賓詞依照一般被規定之有 的方面之同一;這個被規定之有的方面是由假言判斷建立的,假言判斷的必然性是直接的和差異的東西的同一,因此在本質上是作為否定的統一。分裂主詞和賓詞的,根本就是這個否定的統一,但它現在本身也被建立為有區別的東西,在主詞中作為單純規定性,在賓詞中作為總體 。主詞和賓詞的那種分裂,就是概念區別 ,但賓詞中諸屬 的總體 正因此便不能夠是任何其他的 區別。——於是分離 [30] 的諸項的規定 便相互由此而發生。這種規定歸結為概念的區別,因為只有這種區別才會分離自身,並以它的規定來啟示它的否定的統一。此外,「屬」在這裡只有就其單純的概念規定性,而不是就它從理念出來而進入其他獨立實在 那樣的形態 來考察;這個形態總之是在類的單純原則中丟掉了 ,但本質的 區別的進行卻必須是概念的環節。在這裡所考察的判斷中,概念的分離本身是由概念自己的 進一步規定而建立的 ,即在概念那裡作為它的自在自為之有的規定那樣的東西,結果卻把它區別為規定了的諸概念 [31] 。——因為概念現在是普遍的東西,是特殊的東西肯定的和否定的總體,所以它本身正因此也直接是它的分離的諸項之一 ;但別的項 則是這種普遍性消解為它的特殊性 ,或說是概念的規定性作為規定性 ;正是在這種規定性中,普遍性把自身表現為總體。——假如一個類分離為屬,還沒有達到這種形式,那就證明了這個類還沒有把自身提高到概念的規定性,並且不是從概念發生的。——顏色 不是紫、靛藍、淺藍、綠、黃、橘黃,就是紅;——對於這樣的分離,必須立即看到它的經驗的混雜不純;從這一方面就其自身來考察,已經需要叫它是野蠻的。假如顏色作為光明與黑暗的具體統一 而形成概念,那麼,這個類 便在自身中具有這樣的規定性 ,這規定性構成類特殊化為諸屬這一原則 。但這些屬中必須有一個屬是全然單純的顏色,這顏色所包含的對立物同樣浮現,被包括在這顏色的內含之中並且被否定了;和這顏色相比,光明與黑暗的對比的對立,必須表現出來,因為這裡涉及自然界的現象,還必須加上對立的漠不相關的中和。——把混合的顏色如紫和橘黃、色度區別為靛藍和淺藍,都當作屬,其理由只能是處理時毫不思考,即便是對於經驗主義說來,這也是表明太不用腦筋了。——此外,這種分離依照它在自然或精神的因素中所表現而具有的相區別的和更詳細規定的什麼形式,這裡卻不須加以闡釋。 選言判斷最初在它的賓詞中具有分離的各項;但這個判斷本身也同樣分離了,它的主詞和賓詞是分離的項,它們是概念環節,在它們的規定性中建立起來,同時又被建立為同一的 :1)在客觀普遍性中,它們是同一的,這個客觀普遍性在主詞中即作為單純的類,在賓詞中又作為普遍的範圍及概念環節的總體;2)在否定的 統一中,即在發展的必然關聯中,它們是同一的;按照這種關聯,主詞中的單純規定性 ,分離為各屬的區別 [32] ,並且恰恰是在區別中,這種規定性便是各屬的本質關係和自身同一的東西。 兩端由於它們的同一,便消融於這種統一之中,即這種判斷的系詞 之中,所以這種統一就是概念本身,並且是作為建立起來的 ;於是單純的必然判斷便把自身提高為概念判斷 。 丁、概念判斷 懂得發出「玫瑰花是紅的 」、「雪是白的 」之類的實有判斷 ,這很難說是表現了很大的判斷力。反思判斷 還不如說更是命題 ;在必然判斷中,對象誠然是在它的客觀普遍性中,但要在現在所考察的判斷中,才會呈現對象與概念的關係 。概念在其中是基礎,並且因為它在與對象的關係中是作為一個「應當 」,實在對這個「應當」可以適合,也可以不適合。——因此,只有這樣的判斷才包含一個真正的判斷;善、劣、真、美、正確等賓詞表示事情在其普遍概念 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應當 」里,得到衡量 ,是與概念一致 或不是。 人們曾經稱概念判斷為模式 判斷,並且認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詞和賓詞的關係在一個外在的知性 中的情況怎樣,它所涉及的系詞的價值也只是在對思維的關係之中 。照這樣看來,或然 判斷就在於人們認為它的肯定或否定是隨意的 或可能的 ;——實然 判斷在於人們認為它是真的 ,即現實的;確然 判斷在於人們認為它是必然的 。——很容易看出,為什麼在這種判斷里,判斷很明顯地要退出判斷本身,並且它的規定也必須看作是某種單純主觀的東西 。即在這裡重又出現於判斷中並與一直接現實相關的,是概念這個主觀的東西。不過這個主觀的東西卻必須不要和外在的反思 相混,外在反思當然也是某種主觀的東西,但其意義卻與概念本身不同;從選言判斷那裡重又出現的概念,不如說是單純方式方法 的反面。以前的判斷,就這種意義說,便只是主觀的東西,因為它們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判斷相比,概念判斷倒是客觀的,是真理,這正是因為概念之為這種判斷的基礎,是以它作為概念那樣的規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 或以對 一個主觀的東西、即偶然的思維的 關係。 在選言判斷中,概念曾被建立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於是判斷的關係揚棄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化的這個具體物最初是單純的結果;它現在必須進一步發展成總體,因為它所包含的環節首先在其中消失了,並且還沒有以明確的獨立性來相互對立。——這個結果的缺點,也可以更明確地這樣來表述:在選言判斷中,客觀普遍性 誠然是在其特殊化 中變成完整的,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統一卻只是退回為普遍性 ,還不曾規定自身為第三者,即個別性 。但當結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統一 時,那麼,它固然已經是這個個別性,但它卻只是這樣一個 規定性,即現在必須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為各端 ,並且終於以這種方式發展為推論。 這統一的第一個分裂,就是判斷,它在判斷中先把自己建立為主詞,為直接個別的東西 ,爾後又建立為賓詞,為它的環節的規定了的關係。 1. 實然判斷 概念判斷最初是直接的 ,這樣,它就是實然 判斷。主詞是一般的具體個別的東西,賓詞表述主詞,作為它對其概念 的現實關係 、規定性或狀態 。(這所房子是壞的 ,這種行為是好的 。)更仔細看來,它包含:1)主詞應該 是某物;它的普遍的本性 把自身建立為獨立的概念;特殊性 不僅由於它的直接性,而且由於與它的獨立的普遍本性顯明的區別之故,是作為狀態 和外在的存在 的;後者由於概念的獨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說,也是對普遍的東西漠不相關的,對它可以適合,也可以不適合。——這種狀態是個別性 ,它超出了普遍的東西在選言判斷中的必然規定 ,這一規定只是作為屬 的特殊化和作為類的否定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從選言判斷里發生的具體普遍性,便分裂為實然判斷中的各端 ;就各端而言,還缺少概念本身作為建立起來的 、使它們相關的統一。 所以判斷才只是實然的 ;它的保證 是一個主觀的斷言 。某物之是好或壞、正確、合適與否等等,都以一個外在的第三者為其關聯。但這個關聯之是外在建立的 ,和它之只不過是自在的 或內在的 ,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壞等等,當然不會有人因此而以為:它只在主觀意識中 是什麼好的,但本身也許是壞的,或者說:好和壞、正確、合適等等不是對象本身的賓詞。所以,這個判斷所斷言的單純主觀的東西就在於:主詞和賓詞自在之有的 聯繫還沒有建立 ,或者說,這個聯繫只是外在的,系詞 還是一個直接的、抽象的有 ,也是一樣。 因此,相反的斷言有同等的權利和實然判斷的斷言對立。假如斷言:這個行為是好的,那麼,相反的斷言:這個行為是壞的,也有同等的正當權利。——或者就其自身 看來,因為判斷的主詞是直接個別的東西 ,它在這種抽象中自身 還沒有建立起包含它與普遍概念的關係那樣的規定性,所以它還是一個偶然的東西,無論它對概念是否符合。因此,這判斷在本質上是或然的。 2. 或然判斷 當實然判斷必須認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時,或然 判斷就是實然。——就質的這一方面說 [33] ,特稱 判斷同樣是一個或然判斷,因為它適用於肯定,又適用於否定;——同樣,在假言 判斷里,主詞和賓詞的有,也是或然的;——通過以上事例,也建立起這樣的情況,即:單稱和直言判斷還是某種單純主觀的東西。但在或然判斷本身里,這種建立比在上述判斷中還更是內在固有的,因為在或然判斷里,賓詞的內容是主詞對概念的關係 ,從而在這裡當前呈現著像一個偶然物那樣的直接物的規定 。 無論賓詞應否與某一主詞連結,判斷最初只顯現為或然的,在這種情況下,不規定性便落在系詞之內。就賓詞而論,從那裡是不能發生什麼規定的,因為它已經是客觀、具體普遍性。於是或然的東西涉及主詞 的直接性,從而這個直接性被規定為偶然 。——但不因此就要抽掉主詞的個別性;清掉了個別性,就會只有一個普遍的東西;賓詞恰恰包含這一點,即主詞的概念應該建立在對它的個別性的關係之中。——不能說「這房子 」或「一所房子 」是好的,而是要按照其狀態如何 。——主詞的或然的東西在本身里構成其偶然性 作為環節,即與其客觀本性或概念對立的事情的主觀性 ,亦即單純的樣式和方式 或說狀態 。 因此,主詞 本身區別為它的普遍性或客觀本性、即它的「應當 」和實有的特殊狀態。於是它便包含著它是它所應該是那樣的根據 。它以這種方式便與賓詞均等了。——主詞已經自在地 是作為普遍和特殊的東西的統一,當或然的東西的否定性 指向主詞 的直接性時,這個否定性就只意謂著主詞的原始的剖分為它的環節 ;——這一剖分就是判斷本身。 還可以說,主詞的兩個方面 ,即它的概念和它的狀態,每一方面都可以叫做它的主觀性 。概念 是一事情的進入自身的普遍本質,是它與自身的否定統一;這個統一構成事情的主觀性。但一事情在本質上也是偶然的 ,並具有外在的狀態 ;狀態也同樣意謂著事情的單純主觀性,與那種客觀性對立。——事情本身也正是這樣的,即它的概念作為概念本身否定的統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並把自身轉移為個別的外在性。——判斷的主詞 在這裡便建立為這個雙重的東西;那種主觀性的對立意義,就其真理而言,便成為一個 了。——主觀的東西的意義因此便本身變成了或然的,即:它失去了 它在直接判斷中所具有的直接規定性 和它與賓詞 的明確對立 。——同樣也出現於普通思考的論據中那種主觀東西對立的意義,就其自身說,至少可以注意到在一個 這樣的意義中並沒有真理。雙重意義來自這樣的現象,即每一種意義,單獨就其自身而論,都是片面的。 或然的東西,這樣被建立為事情的或然的東西,被建立為事情連同其狀態 時,那麼,判斷本身就不再是或然的,而是確然的 了。 3. 確然判斷 確然判斷(這房子在狀態如何如何時是好的 ,這行為在狀況 如何如何時是對的 )的主詞,自身具有第一 ,普遍性,即它應該是 的東西,第二 ,它的狀態 ;狀態包含這樣的根據 ,即,一個概念判斷的賓詞為什麼適用或不適用於整個主詞 ,這就是說,主詞是否符合它的概念。——這個判斷現在是真正客觀的;或者說它是一般判斷的真理 。主詞與賓詞符合,並具有相同的內容 ;這個內容本身就是建立起來的具體普遍性 ,即它包含兩個環節:一是客觀普遍的東西或類 ,二是個別化的東西 。所以這裡是這樣的普遍的東西:它是它本身 ,並通過它的對立面 來延續自身,而且要作為與對立面的統一才是普遍的東西。——一個這樣的普遍的東西,如好、適合、正確等賓詞,具有一個「應當 」作基礎,同時又包含實有的符合 ;不是那個「應當」或類本身,而是這個符合 是普遍性 ,這種普遍性構成確然判斷的賓詞。 主詞在作為事情 的那個直接 統一中,也同樣包含這兩個環節。但這個統一的真理卻是這樣的,即它自身破裂 為它的「應當 」和它的「有 」;這就是超出一切現實 之上的絕對判斷 。——這個原始的剖分是概念的萬能,它也同樣是回歸到概念的統一和「應當」與「有」彼此的絕對關係,所以它使現實的東西成為一個事情 ;它的內在關係,即具體的同一,構成事情的靈魂 。 從事情的直接單純性過渡到符合 ,這種符合是事情的應當和有被規定了的 關係——或說系詞 ;這個過渡現在更確切地表明是在事情的特殊的規定性 之中。類是自在自為之有的 普遍的東西,它在這種情況下顯現為不曾相關的東西;但規定性則是這樣的東西,即它在那個普遍性中把自身既反思為自己 ,同時又反思為一個他物 。因此,判斷在主詞狀態里有其根據 ,從而是確然的 。所以當前便呈現著規定了的 和充實了的系詞 ,它以前在於抽象的「是 」,但現在則進而發展為一般的根據 。系詞首先在主詞那裡作為直接的 規定性,但又同樣是對除了符合 以外更無其內容的那個賓詞的關係 ,或說主詞對普遍性的關係。 所以判斷的形式便消滅了,第一,因為主詞和賓詞自在地 是相同的內容;但第二,因為主詞通過它的規定性指向自身以外並與賓詞相關;而第三,這種相關 又同樣過渡為賓詞,唯有它構成賓詞的內容,這樣並且是建立起來的 關係或說是判斷本身。——這樣,概念的具體同一性便整個兒 恢復了,這個同一性曾經是選言判斷的結果 ,而且構成概念判斷的基礎,這基礎最初只是在賓詞中建立的。 更仔細地觀察一下使判斷過渡為另一形式這種結果的肯定的東西,那就如我們所曾看到的,在確然判斷中的主詞和賓詞,每一個都表明自身是整個的概念。——概念的統一 ,作為構成使主詞和賓詞相關的系詞的那種規定性 ,同時又與主詞和賓詞相區別 。最初,系詞只是站在主詞的另一方,作為它的直接狀態 。但當系詞在本質上是相關的東西 時,它就不僅是這樣的直接狀態,而且是貫通 主詞和賓詞的和普遍的 東西了。——另一方面,由於主詞和賓詞具有相同內容 ,所以形式關係 就由那個規定性建立了,即作為一個普遍的東西 或特殊性 那樣的規定性 。——所以它自身包含兩端的形式規定,並且是主詞和賓詞的規定了的 關係;它是充實的或有內容的判斷的系詞 ,是曾經消失於判斷兩端之中而又從判斷 發生的概念的統一。——通過系詞的這樣充實 ,判斷就變成了推論 。 * * * [1] 德語判斷Urteil,就字面說,即原始的剖分。——譯者注 [2] 按亞里士多德卒年,史家公認為公元前322 年63 歲時,黑格爾的《哲學史講演錄》所說亦同(見商務印書館版第2 卷第278 頁)。此處當系黑格爾故意多說十歲,以表明這句話只是命題而非判斷。——譯者注 [3] 即上文所說一個人之死是真或假。——譯者注 [4] 德語走到根據去zu grunde gehen,即消滅之意,見前本質論中對「根據」的闡述。中文的「返本歸原」有時也指死亡。——譯者注 [5] 黑格爾這裡利用「有」和「是」在德語中同是一字來解釋系詞。——譯者注 [6] 「兩個概念規定」,指主詞和賓詞,「被規定」,指被規定為抽象的。——譯者注 [7] 兩個方面指因與果。——譯者注 [8] 意謂否則不成其為判斷。——譯者注 [9] 規定指個別和普遍的東西。——譯者注 [10] 指上文的規定。——譯者注 [11] 這是指形式邏輯的矛盾概念。——譯者注 [12] 這個邏輯的開始,指本書「有論」中對「有」「無」的論述,不是指上文的普通形式邏輯。——譯者注 [13] 第三步,指由個別、普遍而到達特殊。——譯者注 [14] 指在人類中仍是一個個的人。——譯者注 [15] 屬差是亞里士多德以來形式邏輯下定義的一條重要原則,如「人是會造工具的動物」,「動物」是最近的類,即屬;「會造工具」是人所獨有的特性,即差。——譯者注 [16] 選言判斷,就disjunktiv 字義說,應為「分離」判斷,故下文許多地方都就「分離」意義上發揮,茲因選言判斷習用已久,故不另譯。——譯者注 [17] 分離,見前關於選言判斷注。——譯者注 [18] 按黑格爾曾反覆闡明過概念是總體,概念的環節也是總體,即也是概念。——譯者注 [19] 即屬差。——譯者注 [20] 形式邏輯通常以肯定、否定為判斷的質,單稱、特稱、全稱為判斷的量。——譯者注 第三章 推論 推論 使自己成為在判斷中的概念 的恢復,從而是判斷和概念兩者的統一和真理。概念本身仍抓住它的已在統一中 揚棄了的環節;在判斷中,這個統一是一個內在的東西,或說是一個外在的東西,都是同一回事;環節誠然曾經是相關的,但它們被建立為獨立的端 。在推論 中,概念規定被建立為像判斷的端那樣,同時,它們的規定了的統一 也建立起來了。 推論因此是完全建立起來了的概念;它從而是理性的 。——知性被認為是規定了的 概念的能力,概念由於抽象和普遍性形式而自為地 堅持著。但在理性中,規定了的 概念便在它們的總體 和統一 中建立起來了 。因此不僅推論 是理性的,而且任何理性的東西 也都是一個推論 。長期以來,進行推論就被歸之於理性;但另一方面,談到自在自為的理性、理性的原則和規律時,又不明了那個進行推理的理性和這個是規律以及其他永恆真理和絕對思想之源泉的理性,彼此是怎樣關聯的。假如前者只應該是形式的理性,而後者卻應該產生內容,那麼,按照這種區別,恰恰在後者那裡一定不能缺少理性的形式 ,即推論。儘管如此,兩者還是經常彼此隔離,在一個那裡就不提起另一個,以致絕對思想的理性仿佛以推論理性為可羞,而推論也幾乎好像僅僅因為流傳下來之故,才被介紹為一種理性的活動。但是如方才所說,假如邏輯的理性被看作是形式的,那就顯然必須認識到它在本質上也是與內容有關的理性,甚至一切內容畢竟只有通過理性的形式,才能夠是理性的。在這裡不能指望很普通的關於理性的談論,因為這種談論拒絕說出所謂理性是什麼;這種應該是理性的認識,多半如此其忙於自己的對象,以致忘記了去認識理性本身,僅僅通過它所具有的對象去區別和標示理性。假如理性應該是關於上帝、自由、權利和義務,無限、無條件、超感性的東西有所知,或者甚至只有表象和感覺那樣的認識,那麼,一方面上述的東西只是否定性的對象 [34] ,另一方面,在一切那些對象使它們成為理性的東西是什麼?這第一問題仍然留下來了。——情況是這樣的,即:那些對象的無限的東西,不是有限物的空洞抽象和無內容、無規定的普遍性,而是充實了的普遍性,即概念;概念是規定了的 ,並且自身在以下的真正方式里具有其規定性,即:概念區別自身並作為它的這些知性的和規定了的區別之統一。只有這樣,理性才把自己提高 到超於有限、有條件、感性的東西之上,而不管這些東西在別處可以是怎樣規定的,理性在這種否定性中在本質上是充滿著內容的 ,因為它是作為規定了的各端的統一那樣的統一;但這樣,理性的東西 便只有是推論 。 推論現在和判斷一樣,最初都是直接的 ,所以推論的規定(項)是單純、抽象的 規定性;這樣就是知性推論 。假如停留在這種推論形態上,那麼,合理性儘管在推論中當前現在並建立了,也當然顯不出來。推論的本質的東西,是各端的統一 ,即聯合各端的中項 和保持各端的根據 。當抽象堅持各端的獨立時,它也把這個統一 建立為一個同樣固定的、自為之有的 規定性,與各項對立;它以這種方式來把握統一,與其說是統一,不如說是不統一 。中項(medius terminus)這個詞是取自空間的表象,並且對於幫助各規定仍然停留於互相外在 ,也有它的一份。現在,假如推論就在於各端的統一 在它之中建立起來 ,但假如這個統一一方面被認為是一個全然自為的特殊的東西,另一方面又僅僅是外在的關係,並且使推論的本質對比成為不統一 ,那麼,雖然推論是理性,理性也無助於成為合理性。 第一 ,各規定在實有推論 中是這樣直接而抽象地規定的,因為這種推論和判斷一樣是各規定的關係 ,它便在本身中表明了這些規定不是這樣抽象的規定,而是每一規定都是對另一規定的關係 ,中項所包含的特殊性不僅與各端規定對立,而且也是在中項里建立起來的 。 推論由於它的這種辯證法,便把自己造成為反思推論 ,成為第二種 推論,——連同這樣的規定,即在每一個這些規定中,本質上映現著其他的規定 ,或者說它們被建立為有中介的 規定,即它們按照一般推論所應當是的東西。 第三 ,當這種映現 或有中介之有自身反思時,推論就被規定為必然推論 ;在這種推論中,進行中介的東西是事情的客觀本性。當這種推論把概念的兩端同樣規定為總體時,推論 便達到了其概念或說中項與其實有或說兩端的區別相符合,達到了它的真理,因此,它便從主觀性轉入客觀性 。 甲、實有推論 1. 推論,當它是直接的 時,就以像直接 規定那樣的概念規定為它的環節。所以這些規定是形式的抽象規定性,它們還沒有由中介形成具體 ,而只是個別的 規定性。因此第一種 推論原本是形式的 。進行推論的形式主義 ,就在於停留在這第一種推論的規定上面。概念分裂為自己的抽象環節,它以個別 和普遍 為其兩端,並且本身顯現為處於兩端之間的特殊 。它們由於自己的直接性之故,作為只與自身相關的規定性,合起來成一個別的內容 。特殊在自身中直接 把個別和普遍兩環節聯合起來,在這種情況下,特殊便首先構成了中項。特殊由於它的規定性之故,一方面被包括(蘊含)在普遍的東西之下,另一方面,特殊對個別的東西也具有普遍性,又把個別的東西包括在自己之下。但這種具體性 最初只是兩面性 ;直接推論里的中項是在直接性之中,它由於這種直接性之故是作為單純的 規定性,它所構成的那個中介還沒有建立起來 。於是,實有推論的辯證運動,就在於在其環節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介才構成推論。 1. 推論第一式 個別特殊普遍,是規定的推論的普遍格式。個別通過特殊,把自己和普遍連在一起;個別的東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過特殊;反之,普遍的東西同樣不直接是個別的,也要通過特殊才使自己下降到個別。——這些規定 [35] 作為端而相互對立,而在一個差異的 第三者中合而為一。它們兩個都是這種規定性,在這種規定性中,它們是同一的 ;它們的這種普遍規定性就是特殊 。但它們既與特殊對立,又彼此相互對立,因為每一端都是在其直接性之中。 這種推論的普遍意義是:個別的東西本身是無限的自身關係並因此只是一個內在的東西 ,它通過特殊轉入為實有 正像轉入為普遍那樣,它在這裡不再屬於它本身,而是處於外在關聯 之中;反之,當個別的東西分割自身為其像特殊那樣的規定性時,它在這種分離中就是一具體的,並且作為規定性的自身關係,就是一普遍的 、自身相關的、從而又是一真正個別的東西;它在普遍那一端中就從外在性出來而返回為自身 。——在第一種推論中,推論的客觀意義只不過是膚淺地 呈現著,因為各規定在其中還沒有建立為統一,而這統一卻構成推論的本質。在這種情況下,推論還是一個主觀的東西,還是它的各項所具有的那種抽象意義,不是自在自為的,而僅僅是孤立於主觀意識之中。——此外,個別、特殊與普遍對比,如已經看到的,是推論規定的必然的 和本質的 形式對比;缺點不在於這種形式的規定性,而在於每一個別規定並不 是在這種形式之下 同時更豐富 些。——當亞里士多德對推論本性這樣說明:「假如三個規定彼此這樣相關,即:一端是在整個的中間規定中,而這中間的規定又在整個另一端中,那麼,這兩端就必然連結在一起 」,他不過只是抓住了單純的附屬 關係。這裡與其說是表述了三項相互的規定性,不如說只是表述了一端和中項、中項和另一項的同等 附屬關係 的重複。——現在,當推論依靠三項上述相互的規定性時,也立刻表明了,其他推論式所給予的諸項的其他關係,只有在那些關係可以歸結 為上述的原始關係的情況下,才能夠具有像知性推論那樣的效用;那並不是不同種類 的推論式與第一式並立 ,而是一方面在它們應該是正確推論的情況下,它們只有依靠一般推論的本質形式,即第一式;但另一方面在它們與第一式有分歧的情況下,它們又是第一種抽象形式所必然過渡的變形,並從而進一步把自身規定為總體。這裡是怎麼回事,下面立刻就可以看到。 於是,個別特殊普遍就是推論在其規定性中的普遍格式。個別包括(蘊含)在特殊之下,特殊又包括在普遍之下,因此個別也包括在普遍之下。另一方面,特殊附屬於個別,普遍又附屬特殊,因此 普遍也附屬於個別。特殊就一方面說,即對普遍說,是主詞;而它對個別說,又是賓詞;或者說,特殊對普遍而言,是個別;它對個別而言,又是普遍。因為在它之中,兩個規定性聯合起來了,兩端就由於它們的這個統一而結合在一起。那個「因此 」顯得是在主詞 中出現的結論,它由主觀的洞見演繹為兩個直接 前提的關係。當主觀的反思把中項對兩端的兩種關係作為特殊的、並且雖然是直接的判斷 或命題 說出時,那麼,結論,作為有了中介的 關係,總之也是一個特殊的命題,而「因此」或「所以」就表示它是有中介的命題。但這個「因此」必須不要看作是一個外在於這個命題的規定,僅僅在主觀反思中有其根據和地位似的,而不如說是以兩端的本性為基礎,兩端的關係 只是為了並由於進行抽象的反思,才又作為單純的判斷 或命題 說出來,但它們的真正關係 卻建立為中項。——所以,個別是普遍 ,當這是一判斷 時,它就是一個單純主觀的情況;推論正在於這一點,即這不單純是一個判斷 ,即不是一個由單純的系詞 或空洞的「是 」而是由有規定、有內容的中項造成的關係。 假如因此便把推論單純看作是由三個判斷組成,那麼,這就是一種形式的觀點,它不提推論中唯一關鍵所在的各規定的關係。根本就是單純主觀的反思,把各項分開為兩個分散的前提和一個與它們相差異的結論,如:一切人都是要死的, 卡尤斯是一個人, 所以他是要死的。 假如人們聽到這樣的推論在招引,便會立刻感到厭倦;——這是由於那種無用的形式,它以分散的命題來給予一個差異的假象,而這個假象很快便在事情本身中消解了。進行推論,首先由於這種主觀的形態,顯得是一種主觀的不得已的辦法 ,理性或知性在無法直接 認識的地方,便以這個辦法為避難所。——事物的本性,即理性的東西,總之不是這樣進行工作的,即:最先樹立一個大前提,即一個特殊性對一個長在的普遍性的關係,然後,第二出現一個個別性對殊性的分散關係,從而終於第三,一個新命題出世了。——這樣通過分散的命題來進行的推論,無非是一個主觀的形式;事情的本性卻是:事情的相區別的概念規定在本質的統一中聯合起來。這種合理性並不是一個不得已的辦法,它對於在判斷中還找得到位置的那種關係的直接性 說來,倒是客觀的東西 ,而那種認識的直接性倒是單純主觀的東西;與那主觀的東西相反,推論卻是判斷的真理。——一切事物都是推論 ,是一個由特殊而與個別結合在一起的普遍的東西;但一切事物當然不是由三個命題 組成的整體。 2. 在直接的 知性推論中,各項具有直接規定 的形式,按照這一方面,各項就是內容 ,現在必須從這一方面來考察推論。在這種情況下,推論可以看作是質的 推論,正如實有判斷具有同樣的質的規定方面。這個推論的各項,正如實有判斷的各項那樣,由此便是個別的 規定性,因為規定性通過它的自身關係,被規定為對形式漠不相關,從而是內容。個別的東西 是某一直接具體的對象,特殊性 是對象的規定性、特性或關係的一個個別的特殊性,普遍性 又是在特殊的東西里更抽象、更個別的規定性。——主詞既然作為一個直接 規定的主詞還沒有在它的概念中建立起來,那麼,它的具體性也就沒有歸結為本質的概念規定,它的自身相關的規定性因此便是不曾規定的、無限的多樣性 。個別的東西在這種直接性中具有無窮數量的屬於它的特殊性的規定性,因此,其中每一規定性都可以在一個推論中構成對於這個別的東西的中項。但它通過任何其他 中項又與另一普遍的東西 結合在一起;它通過它的每一特性就在實有的另一接觸和關聯之中。——再者,中項在與普遍的東西比較之下,也是一個具體的東西;它本身包含較多的賓詞,個別的東西就可以通過同一的中項再與較多的普遍的東西結合在一起。因此,把握一事物許多特性中的哪一種,並用它來使這事物與一賓詞結合,這原本是完全偶然 和隨意的 事;其他的中項是到其他賓詞的橋樑,甚至同一中項自身也可以是到不同賓詞的橋樑,因為它作為特殊的東西比普遍的東西包含更多規定性。 然而不僅是一個不確定數量的推論對於一個主詞都是同等可能的,也不僅是一個個別的推論就其內容是偶然的 ,而且這些涉及同一主詞的推論一定也過渡為矛盾 。因為一般區別最初是漠不相關的差異 ,它同樣又在本質上是對立 。具體物不再單純是一個現象的東西,而是通過在概念中對立物的統一,它才是具體的,對立物把自身規定為概念環節。現在,當具體物按照形式推論中各項的質的本性,按照適合於它的規定的一個個別的規定來把握時,那麼,推論便分配給它以符合這個中詞 [36] 的賓詞;但當從另一方面推論出相反的規定性時,那麼,以前的結論便因此表明是錯的,儘管它的前提乃至它的結果就其自身都是對的。——假如從「一堵牆刷藍了」這一中項推論出這堵牆從而是藍的,那麼,這種推論是正確的;但假如這堵牆加刷了黃,那就不管上述推論,牆也可以是綠的;從加刷黃這一情況本身,也可以得出結論說牆是黃的。假如從感性這一中項推論人既不善,也不惡,因為無論善或惡,都不能作關於感性的東西的賓詞,那麼,這個推論是正確的,但結論是錯的;因為關於作為具體的人,精神性的中詞同樣也適用。——從行星、衛星和彗星對太陽的重力這一中項,可以正確地結論說:這些天體都要落到太陽里;但它們並不落到太陽里,因為它們同樣各自是自己的重力中心,或如人們所稱的被離心力所推動。與此同樣,從社會性這一中詞可以得出公民共產的結論;從個體這一中詞,假如同樣抽象地追隨這一中詞,也會得到國家解體的結果,譬如由於執著個體,德意志帝國 [37] 便得到解體的結果。恰恰是再沒有比這樣一個形式的推論被認為更不充分的了,因為它之使用哪一個中項,是靠偶然或隨意。不管這樣的演繹如何美妙地通過了推論,它的正確性也完全得到承認,這也引不出絲毫東西,因為總還剩下其他的中項可以找到,從那些中項可以同樣正確地演繹出恰恰相反的東西。——康德的理性的二律背反 不外是:一個概念一方面以它的一個規定為基礎,另一方面又同樣必然地以另一規定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不要把一個推論的不充分和偶然單純推到內容上去,好像這種不充分和偶然都與形式無關,而唯有形式才牽涉到邏輯似的。不如說,內容之所以是這樣片面的質,其故正在於形式推論的形式,內容是由於那種抽象的 形式而被規定為這樣片面的。這就是說,內容是一具體對象或概念的許多質或規定的一個個別的質,因為它就形式而言 ,應該不過是一個如此直接的、個別的規定性而已。個別性那一端,作為抽象的個別性 ,是直接的 具體物,因此也是無限的或無法規定的多樣性的東西;中項同樣是抽象的特殊性 ,因此是這種多樣的質的一個個別的 特殊性,同樣,另一端也是抽象的普遍的東西 。因此,形式的推論在本質上由於它的形式之故,就它的內容說,是一個完全偶然的東西:假如是這個 或那個 對象被置於推論之下,這誠然對於推論並不是偶然的;邏輯抽掉了這樣的內容;但假如是一主詞作基礎,推論從這主詞推出什麼概念規定,這卻是偶然的。 3. 當推論的諸規定是直接、抽象、自身反思的規定時,推論的規定就這方面說,就是內容規定。但它們的本質的東西不如說是:它們並不是這樣自身反思的、彼此漠不相關的,而是形式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它們是本質的關係 。這些關係第一 是兩端對中項的關係,——這些關係是直接的 ,即前提命題propositiones praemissae,一方面是特殊對普遍的關係,即大前提propositio major,另一方面是個別對特殊的關係,即小前提propositio minor。第二 ,兩端的相互關係也呈現著,這樣的東西是有了中介的 ,即結論conclusio。那些直接的 關係,即前提,是一般的命題或判斷,並且與推論的本性相矛盾 ,按照推論的本性說,有區別的概念規定並不直接相關,而是同樣也應該建立起它們的統一;判斷的真理是推論。前提尤其不能停留在直接關係上,除非它們是純粹同一的命題,即什麼也引導不出來的、空洞的同語反覆,它們的內容總直接是有區別的 規定,所以它們並不直接是自在自為地同一的。 因此,對前提的要求通常說:它們應該被證明 ,即它們也同樣應該被表現為結論 。於是兩個前提提供了兩個另外的推論。但這兩個 新的推論一共又提供了四個 前提,後者又要求四個 新的推論;這四個推論有八個 前提,它們的八個 推論又為其十六個 前提提供了十六個 推論,如此等等以至於 一個無窮 的幾何級數。 所以這裡又發生了無限的進展 ,它以前在較低的「有」的領域中曾經出現過;而在概念範圍中,即從有限物的絕對的自身反思範圍中,在自由的無限和真理區域中,卻不再能夠期待它出現。在「有」的領域裡就指出過:什麼地方發生了到壞的無限的進展,什麼地方便呈現著一個質的「有」 和一個要超出那裡的無力的「應當」 之間的矛盾;進展本身就是重複著對質的東西所發生的統一的要求,而又經常回到與要求不適合的限制里去。現在形式推論中,直接 關係或質的判斷是基礎,而推論的中介 則是建立起來的東西,作為比基礎更高的真理。前提的證明無限前進,並不解決上述矛盾,只是永遠重新恢復矛盾,重複同一個原始的缺欠而已。——無限進展的真理倒是要揚棄這種進展本身以及那種由它規定的、已經被認為有缺欠的形式。——那個形式就是像個別-特殊-普遍 那種中介形式。個別-特殊 和特殊-普遍 這兩種關係應該有中介;假如這一點以相同的方式實現了,那就僅僅是個別-特殊-普遍 這一有缺欠的形式分而為二了,並且如此以至於無窮。特殊對個別說來,有一普遍的 形式規定,對普遍說來,又有一個別的 形式規定,因為這些關係總之都是判斷。它們因此需要中介 ,但通過那種中介形態,不過重又發生那應該揚棄的關係而已。 因此,中介必須以另一種方式來實現。就特殊-普遍 的中介而言,個別是當前呈現著的,因此中介必須獲得 特殊-個別-普遍 這一形態。要對個別-特殊 進行中介,普遍 是當前呈現著的;因此,這個中介就變成 個別-普遍-特殊 的形態。 假如對這種過渡,按照其概念仔細考察一下,那麼,第一 ,形式推論的中介,就推論的內容 說,如以前所指出,是偶然的 。直接的個別的東西 ,在其規定性里,有無法規定數量的中項 ,而這些中項又總有同樣之多的規定性;所以推論的主詞應該與一個什麼普遍的東西結合在一起,那完全在於外在的隨意性 或總之在於外在的 環境和偶然的規定。因此,中介就內容說,既不是必然的,又不是普遍的,它不是以事情的概念 為根據;推論的根據 不如說是外在於中介的、即直接的 東西;但直接的東西在諸概念規定中就是個別的東西 。 從形式上看,中介 也同樣以關係的直接性 為它的前提 ;中介本身因此是有中介的,並且是通過直接的 ,即個別的東西 的。——更確切些說,個別的東西通過第一種推論的結論而變成了進行中介的東西。結論是個別普遍;個別 由此而建立為普遍 。在前提之一、即個別-特殊 這個小前提中,它已經作為特殊 ;因此它就作為這樣的東西,即這兩種規定在其中聯合起來了。——換句話說,結論自在自為地把個別表現為一般,並且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而是通過中介,所以是作為一個必然的關係。單純的 特殊性曾經是中項;這個特殊性在結論中發展了,建立起來了 ,作為個別的東西與普遍性的關係 。但普遍的東西還是一個質的規定性,是個別的東西 的賓詞;當個別的東西被規定為普遍的東西時,它就建立 為兩端的普遍性或說是中項;它就自身說,是個別性這一端,但因為它現在被規定為普遍的東西,它同時又是兩端的統一。 2. 第二式:特殊-個別-普遍 1. 第一種質的推論的真理,是:某物與一質的規定性、即一個普遍規定性之結合,並不是自在自為的,而是通過一種偶然,或是在一個別性之中。推論的主詞 在這樣的質中,就不回歸為它的概念,而只是在它的外在性 中形成概念;直接性構成關係的根據,從而構成中介;在這種情況下,個別的東西真正是中項。 但推論關係進而是直接性的揚棄 ;結論不是一個直接的關係,而是通過一個第三者;它因此包含一個否定的 統一;中介因此現在被規定要在自身中包含一個否定的 環節。 在這第二種推論中,有兩個前提:特殊-個別,與個別-普遍;只是第一個前提還是直接的;第二個前提個別-普遍,則已經是有中介的,即通過第一種推論;第二種推論因此以第一種推論為前提,正如第一種反過來也以第二種推論為前提那樣。兩端在這裡作為特殊與普遍而相互規定;普遍假如還有它的地位 ,它便是賓詞;但特殊卻換了它的地位,它成了主詞,或者說建立 在個別性那一端的規定 之下 [38] ,正如個別 以中項 或特殊的規定 來建立那樣 [39] 。兩者因此不再是它們在第一種推論中所曾經是抽象直接性。不過它們還沒有建立為具體物;因為每一個都處在另一個的地位之中,所以每一個既是在自己特有的規定中,同時又在另一個 的規定之中,雖然僅僅是外在的 。 這種推論的明確的 和客觀的 意義是:普遍的東西,因為它畢竟是它的特殊的東西的總體,所以並不自在自為地是一個規定了的特殊的東西,而是通過個別性 才是它的諸屬 [40] 之一 ,它的其他諸屬通過直接外在性便從它那裡排除出去。另一方面,特殊的東西同樣也並非直接地和自在自為地是普遍的東西,而是否定的統一剝去了它的規定性,從而把它提高為普遍性。——當個別性應該是特殊的東西的賓詞時,它是否定地 對待特殊的東西的;它不 是特殊的東西的賓詞。 2. 但各項最初還是直接的規定性;它們由本身發展不成什麼客觀意義;其中兩項所獲得的改變了的地位 ,最初還只是外在於它們的形式;它們因此也和在第一種推論中那樣,總之還是一個彼此漠不相關的內容;即兩種質本身不是自在自為地,而是通過一偶然的個別性聯結起來的。 第一式的推論曾經是直接的 推論,或者說,當它在其概念作為在規定里自身還沒有實在化的抽象形式 中時,它也同樣是推論。當這個純粹的形式過渡為另一格式時,這從一方面看,就是概念已開始的實在化,其時,在各項最初的直接的、質的規定性里,中介的否定 環節,從而一個其他形式規定性就將建立起來。——但同時這又是推論的純形式之變為他物 ;推論不再完全符合這個純形式,並且那個在推論各項里建立起來的規定性也與原始的形式規定相差異。——當推論僅僅被看作是在一種外在反思中出現的主觀推論時,它就被當作是推論的一個屬 ,這個屬應該與類,即與「個別-特殊-普遍 」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但這一推論最初並不與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它的兩個前提是「特殊-個別 」或「個別-特殊 」和「個別-普遍 」;中項因此兩次被蘊含,或者說兩次是主詞,於是其他兩項都附屬於它;所以這個中項並不一次是在進行蘊含或說是賓詞,而另一項又是被蘊含或說是主詞;或一項附屬於它,而它本身又附屬於另一項。——這個推論不符合推論的普遍形式,其真正意義就是:當普遍形式的真理在於成為一個主觀偶然的聯結時,它就過渡為這個推論。假如第二式的結論(即不藉助於就要提到的、使結論成為某種不曾規定的東西的那種限制性)是正確的,那麼,其所以正確,是因為結論就其自身說是正確的,而不是因為它是這種推論的結論。但在第一式的結論那裡,情況也正相同;它的結論的真理,是由於第二式而建立的真理。——說第二式只應該是一個屬 ,在這樣的觀點之下,會忽視第一種形式之必然過渡為第二種形式,並且把第一種當作真正的形式而停留在那裡。因此,假如在第二式(它由於老習慣,並無別的理由,被介紹為第三式 )中,一個在這種主觀意義上正確的 推論應有其地位,那麼,它就必須與第一式相適合,這樣,既然一前提「個別-普遍 」具有中詞在一端之下的蘊含關係,那麼,另一前提「特殊-個別 」就必定會獲得與它所原有的相反的關係,並且可以把特殊 蘊含在個別 之下。但一個這樣的關係會成為「個別是特殊」這一規定的判斷之揚棄,並且只能在一不規定的、即一特稱的判斷中有其地位;因此,在這個式中的結論只能是特稱的。但特稱判斷,如前所說,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正因此這樣的結論不能算是有多大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特殊和普遍也成為兩端,並且是直接的、彼此漠不相關的規定性,所以它們的關係本身也是漠不相關的;可以隨意把這一個或那一個規定性當作大項或小項,因此也可以隨意把這一個或那一個前提當作大前提或小前提。 3. 當結論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時,它就是一個對這些規定性漠不相關的關係,從而是普遍的 關係。仔細考察一下,那麼,第一種推論的中介曾經自在地 是偶然的中介;在第二種推論中,這種偶然性便是建立起來的 。所以它是自身揚棄的中介,這中介具有個別和直接的規定;由這種推論聯結起來的東西,終究必須是自在 和直接地 同一;因為那個中項,即直接的個別 ,是無限多樣的、外在的被規定之有。所以在那個中項里建立起來的,不如說是自身外在的 中介。但個別性的外在性就是普遍性;那個中介通過直接的個別東西,便超出自身,指向它的另一中介 ,從而另一中介通過普遍的東西 便實現了。——換句話說,那由第二種推論聯合起來的東西,必須直接結合;通過為這種推論的基礎的直接性 ;並不能夠得到一個規定的結合。這種推論所指向的直接性,與它自己的——「有」的揚棄了的、最初的直接性——不同,所以是自身反思的或自在之有的 直接性,即抽象的普遍的東西 。 這種推論的過渡,就上面所考察的方面說,和「有」的過渡一樣,曾經是變為他物 ,因為作這過渡的基礎的,是質的東西,並且誠然是直接的個別性。但是,就概念而言,當個別性揚棄 了特殊的東西的規定性 時,個別性就把特殊和普遍的東西結合在一起;這種情況表現了這種推論的偶然性;兩端並不會通過它們所具有的中項那個規定的關係而結合起來;因此,這種推論並不 是兩端的規定的統一 ,而且那還適合於這種推論的肯定的統一也只是抽象的普遍性 。當中項在這種成為它的真理的規定 [41] 中建立時,這已經是推論的另一種形式了。 3. 第三式:個別普遍特殊 1. 這第三種推論再也沒有一個直接的前提了;「個別-普遍」關係是由第一種推論,「特殊-普遍」關係是由第二種推論而變得有中介的。因此它以前兩種推論為前提;但前兩種也反過來以它為前提,正如任何一種推論都以其餘兩種為前提那樣。於是在這種推論中,推論的規定總之就完成了。——這種相互的中介也正包含以下一點,即每一種推論儘管就其自身說,都是中介,同時在它本身那裡又不是這種中介的總體,而是在自身中具有一種直接性,這種直接性的中介又是處於推論之外的。 「個別-普遍-特殊 」這種推論,就其本身看來,是形式推論的真理,它表述了這一點,即它的中介是抽象普遍的中介,兩端不是按照其本質的規定性,而是僅僅按照其普遍性被包含在中項之內的,所以不如說,那應該有中介的東西,恰恰不是在中項里結合起來的。所以這裡建立的東西,就是推論的形式主義之所在,推論的各項具有一個直接的、與形式漠不相關的內容,或者說各項是還沒有自身反思成為內容規定那樣的形式規定,兩種說法都是同一回事。 2. 這種推論的中項誠然是兩端的統一,但在其中抽掉了兩端的規定性,它就成了不曾規定的 普遍的東西。但假如這個普遍的東西,作為被抽出來的東西,與作為被規定了的 兩端,同時又相區別,那麼,它對兩端說來,本身也還是一個規定了的東西 ,並且這個整個也是一個推論,這個推論與它的概念的關係也必須考察。中項作為對它的兩 端加以蘊含的普遍的東西或說賓詞,連一次也不被蘊含或說連一次也不是主詞。因此,假如這種推論作為推論的一個屬 而與推論相應,那麼,這樣的情形只有當一種關係「個別-普遍 」有了應有的關係,而另一關係「普遍-特殊 」也獲得同樣的關係時,才會實現。這樣的情形在一個判斷中,即在一個否定的 判斷中實現了;在那個判斷中,主詞和賓詞的關係是漠不相關的。所以推論是合法的;但結論必然是否定的。 因此,這個命題的兩個規定,哪一個被當作主詞,哪一個被當作賓詞;在推論中哪一個被當作個別一端,哪一個被當作特殊一端,即被當作小項或大項,現在也都是無所謂的。假如以上的情況,按照習慣的假定看來,有賴於前提中哪一個是大前提或小前提,那麼,在這裡這一點就變得無所謂了。——這就是通常的第四式 的根據,第四式為亞里士多德所不知,它所涉及的區別尤其是全然空洞、毫無興趣。其中各項的直接位置就是第一式中的位置的顛倒 ;按照判斷的形式的考察,既然否定的結論的主詞和賓詞並沒有主詞和賓詞的規定了的關係,而是這一個也可以占據那一個的位置,那麼,哪一項當作主詞,哪一項當作賓詞,便無所謂了,因此,哪一個前提被當作小前提或大前提,也同樣無所謂了。——特稱的規定(尤其是當注意到這種規定可以在廣泛意義下採用時)也助長了這種無所謂狀況,這種狀況使那個第四式成為某種完全無聊的東西。 3. 在一種推論里,普遍的東西是中項;這種推論的客觀意義是:進行中介的東西,作為兩端的統一,在本質上 是普遍的東西 。但由於普遍性最初只是質的或抽象的普遍性,所以兩端的規定性並不包含於其中;它們的結合,假如有結合的話,也必定同樣在一個處於這種推論以外的中介里有其根據,並且就這個根據看來,這種結合也和在以前的各種推論形式那裡一樣,是完全偶然的。但現在由於普遍的東西被規定為中項,並且其中不包含兩端的規定性,所以這個規定性被建立為完全漠不相關的和外在的規定性。——從這種單純的抽象,當然首先就發生了推論的第四式 ,即無關係的 推論式:「普遍-普遍-普遍 」,這種推論抽掉了各項的質的區別,從而以各項單純外在的統一、即各項的等同 為其規定。 4. 第四式:普遍-普遍-普遍或數學的推論 1. 數學的推論說:假如兩個事物或規定等於一第三者,那麼,它們彼此之間也相等 。——在這種推論中,各項的附屬或蘊含關係都消亡了。 一般的第三者 是進行中介的東西,但它對它的兩端卻又絲毫沒有什麼規定。因此,三者中每一個都同等可以是那第三個進行中介的東西。哪一個用來進行中介,從而三種關係中哪兩種應該被當作直接的,哪一種應該被當作有中介的,那要依靠外在環境和其他條件,——即依靠它們中哪兩個是直接給予的 。但這樣的規定與推論本身毫不相干,完全是外在的 。 2. 在數學中,數學的推論被當作是一個公理 ,——一個本身自明的第一命題 ,既不能夠、也不需要證明,即不能也不需有中介,不以任何其他東西為前提,也不能從任何其他東西引導出來。——假如仔細考察一下它是直接自明的 這一優點,那就會表明這個優點在於推論的形式主義,抽掉了各規定的一切質的差異,只接受其量的相等或不相等。但這種推理正是出於這個理由而沒有前提或沒有中介;在這種推理中唯一被考慮的量的規定,只是由於抽掉了 質的區別和概念規定才有的。——線、形彼此相等,僅僅是就其大小來了解的;一個三角形被建立為與一個四邊形相等,但不是因為三角形等於四邊形,而是唯一就大小說的,如此等等。概念及其規定也同樣不會在這樣推論的進行中出現,因此也根本不會形成概念 ;甚至連知性面前也沒有形式的、抽象的概念規定;因此,這種推論的自明的東西就僅僅依靠推論對於思想規定是如此貧乏而抽象。 3. 但實有推論的結果 ,不單純是一切概念規定性的抽象,從那裡所發生的直接的、抽象的規定的否定性 還有另一個肯定的方面,即它的其他規定性建立為 抽象規定性,它因而變成了具體的 。 首先,全部實有推論都互為前提 ;在結論中結合起來的各端,也只有在它們以別的方式 由一個在別處有了根據的同一而聯合時,才是真正地和自在自為地結合起來了;中項,像它在以前考察過的推論中的狀態一樣,應該 是各項的概念統一,但卻只是一個形式的規定性,這個形式規定性並沒有建立為各項的具體的統一。但每一中介的這種事先建立的東西 不單純是一個一般現成的直接性 ,像在數學推論中那樣,而是這個東西本身就是一個中介,即對於每一這樣的東西都有兩個其他的推論。所以真正呈現著的東西,不是以一個現成直接性為基礎的中介,而是以中介為基礎的中介。所以這不是量的、抽掉中介形式的中介,倒是與中介相關的中介 ,或說是反思的中介 。相互的事先建立(互為前提)的範圍,即這些推論相互進行推論的範圍,是這種事先建立的自身回歸,事先建立在這範圍中形成一個總體,而每一個別推論所指向的他物 ,並不借抽象而在 這範圍之外 ,而是包括在這範圍之內。 其次,從個別的形式規定 方面,已經表明了在形式推論的這個整體中,每一個別的形式規定都得到了中項 的地位 。中項曾直接地被規定為特殊 ,它從而通過辯證運動被規定為個別 和普遍 。這些規定每一個也同樣經歷過兩端的位置 。單純否定的結果 ,是質的形式規定在單純量的、數學的推論中的消亡。但真正呈現著的東西,卻是肯定的結果 ,即:中介不是通過一個別的 、質的形式規定性來實現,而是通過這些形式規定的具體同一性 來實現。以上所考察的三種推論式的缺點和形式主義就在於:這樣一個個別的規定性卻要構成它們的中項。——所以中介把自身規定為直接的或抽象的形式規定的漠不相關,和一個規定在另一規定中的肯定的反思 。於是直接的實有推論就過渡為反思推論 。 注釋 在這裡對推論的本性及其各種形式所提出的闡明之中,也附帶考慮到普通考察和討論推論時構成主要興趣的那種東西,即在每一式中怎樣就能夠作出正確的推論;不過那裡只提出了主要環節,而略去了假如牽涉到肯定和否定判斷以及量的規定(尤其是特稱)之區別時所發生的情況和糾纏。——關於邏輯推論的通常觀點和處理方式的一些觀察,將在這裡仍有其位置。——大家都知道這門學說已發展到如此細緻,以致它的所謂精巧變成了眾人厭煩和唾棄的東西。當天然的知性 在一切精神修養方面出頭來反對毫無實質性的反思形式時,它也起來反對那些矯揉造作的理性形式的知識,並且以為由於以下的理由可以免去這樣的科學,因為知性對於這種科學中所匯錄的個別的思維運用,不須專門學問,就出於天然地自己辦好了。假如合理思維的條件是要對推論公式辛苦研究,人們在實際上就會對於這樣的思維很討厭,就像(序言中已經說過的)他們假如不曾研究解剖學和生理學就不能走路和消化,也同樣會對此很討厭。正如這些科學的研究可以對飲食營養法不無用處,理性形式的研究也無疑會對思維的正確性會有更重要的影響;這裡即使不須細究那涉及主觀思維修養,即真正關於教育學的方面,但也不得不承認以理性的運用方法及規律為對象的研究,本身必定有最大的興趣,——至少不低於對自然規律及其特殊形態的知識的興趣。假如發現了大約六十種鸚鵡和一百三十七種水苦蕒等不會受到輕視,那麼,發現理性形式就更加不可以輕視;一種推論式比一種鸚鵡或一種水苦蕒不是更要高得無可比擬嗎? 因此,愈是把對理性形式的根本鄙視看作不過是野蠻,就愈是要承認對推理及其特殊形態的普通說明,不是一種理性的 認識,不是把這些形態作為理性形式 那樣的說明;三段論式的智慧所經受的輕蔑,是由於這種智慧毫無價值招來的。它的缺點在於它不論好歹總是推論的知性形式 上面,概念規定就按照這種形式而被認為是抽象的 、形式的規定。死抓住這些規定作為抽象的質,就更加沒有道理,因為在推論中,這些規定的關係 構成了本質的東西,並且它已經包含了附屬和蘊含。即:個別本身就是普遍,因為普遍附屬於個別;普遍本身就是個別,因為普遍蘊含著個別;更確切地說,推論正是把這種統一 顯明地建立為中項 ,而推論的規定也恰恰是中介 ,這就是說,概念規定不再像在判斷中那樣以這些規定的相互外在性為基礎,倒是以它們的統一為基礎。——於是通過推論的概念就道出了形式推論的不完善;在形式推論中,中項不作為兩端的統一,而被固執為一個形式的、與兩端有質的差異的、抽象的規定。——因為連這樣的關係或判斷也仍然被當作是完善的關係,儘管其中的形式的規定就像在否定的和特稱的判斷中那樣漠不相關,從而這些關係或判斷更與命題相近,所以上述的看法就更加空無內容。總之,由於質的形式「個別-特殊-普遍」被當作最後的和絕對的東西,推論的辯證觀察就完全垮了,從而其餘的推論就不被看作是那個質的形式的必然變化 ,而被看作是屬 。——至於第一種形式推論本身是否將被看作僅僅是與其餘各種並列 的一個屬,抑或將被看作同時是類 又是屬,在這裡是無關宏旨的;當其餘各種推論還原為第一種時,便出現了後一情況 [42] 。即使這種還原實現得不明顯,那麼,第一式所表示的外在蘊含的同一的形式關係也始終是基礎。 這種形式的推論是矛盾,即:中項應該是兩端的規定的統一,但卻不作為這樣的統一,而作為與那應該成為統一的兩端有質的差異的規定。因為推論是這樣的矛盾,它本身就是辯證的。它的辯證運動表現它在完全的概念環節之中,即:不僅那個蘊含關係或特殊,而且否定的統一和普遍,都同樣在本質上 是結合的環節。在這種情況下,它們每一個就其自身說,都同樣只是特殊性的一個片面的環節,它們都同樣是不完全的中項,但它們同時又構成它們的發展了的規定;通過三種格式的整個過程,次第在這些規定每一個中來表現中項;從那裡所發生的真結果是:中項不是這些項定的一個個別的規定,而是它們的總體。 因此,形式推論的缺點不在推論的形式 ,——形式倒是合理性的形式,——而在於它僅僅作為抽象的 ,因此是無概念的形式。以前曾經指出過,抽象規定由於它的抽象的自身關係之故,同樣也可以看作是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形式推論的成就下外是:僅僅從這個中項 推出或推不出一個主詞對一個賓詞的一種關係。這並無助於用這樣一個推論來證明一個命題;中項是一個無概念的質,由於中項的抽象規定性之故,照樣也可以有其他中項,從它們推出相反的東西,甚至從同一個中項也可以再通過其他的推論來演繹出相對立的賓詞。——此外,因為形式推論的成就不多,它便也是某種很簡單的東西;發明出來的許多規則之所以已經使人感到累贅,因為它們與事情的單純本性的對比如此強烈,但也因為在它們所牽涉的事例中,推論的形式的內含,由於外在的形式規定,尤其是特稱的形式規定以此之故不得不主要在廣泛意義下採用時,便終於減少了,就形式而言,所帶來的結果也完全沒有內含。——三段論式所陷入的不利,其最有理由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一個如此迂闊而無概念的 事業,其對象的唯一內容卻是概念 本身。——許多三段論式的規則使人想起算術家的方法,他們關於算術運算同樣提供了一大堆規則,一切那些規則都以人們沒有運算的概念 為前提。——但數字是無概念的材料,算術運算是外在的總括或分離,是一種機械的方法,已經發明了計算機器來完成這些運算;與此相反,推論的形式規定是概念,假如把它們當作無概念的材料來對待,那就有了最強烈和最鮮明的牴牾。 這樣無概念地對待推論的概念規定最極端的例子,當然是萊布尼茲(全集,二卷,l頁),他把推論置於錯列變數的計算之下,並用這種計算算出可能有多少推論排列法;——即先考慮肯定和否定,然後考慮全稱、特稱、不定、單稱判斷的區別,找出了2048 這樣的結合法是可能的,其中除去了不能用的之後,剩下24個可用的格式。——萊布尼茲為了不僅要找出推論的形式,而且也要找出其他概念的結合法,大量利用了錯列變數的分析。用來發現這種情況的運算,和用來計算一組字母有多少字母結合法,在一次骰子戲中可能有多少擲法,在一次西班牙紙牌戲中可能有多少分牌法等等的運算是相同的。所以這裡找出的推論的規定和骰子、紙牌的點數被列成一類;理性的東西被當作是僵死的和無概念的東西;概念的特徵的東西及其規定作為精神性的東西彼此相關 ,並通過這種相關而揚棄 其直接的 規定,它們卻被放在一邊了。——萊布尼茲這樣應用錯列變數的計算於推論以及其他概念的結合,與陸路士 [43] 聲譽不佳的藝術 毫無區別,萊布尼茲對計算的應用除了從數目 方面看較有方法而外,其餘的無意義的地方卻和陸路士的藝術相等。——這裡與萊布尼茲所鍾愛的一種思想有關聯,他少年時就懷著這種思想,儘管它不成熟而淺薄,以後也未放棄,這是關於概念的普遍特徵 ,——即關於一種書面語言 [44] 的思想,在這種書面語言,每一概念都表現出它是怎樣從其他概念演繹出來的一種關係,或怎樣與其他概念相關——好像在那本質上是辯證的、即理性的連結中,一種內容即使自身固定下來,它也仍然保持著相同於它曾經具有的那些規定。 卜魯蓋 [45] 的計算 無疑抓住了使推論關係能以隸屬於計算之下最徹底的辦法。這種計算依靠抽去判斷中關係的區別,即個別、特殊和普遍的區別,並堅持主詞和賓詞抽象的同一 ,使它們都在數學的相等 之中;——這樣的關係使進行推論成為命題的完全空無內含和同語反覆的鑄造。——在「玫瑰花是紅的 」這個命題中,賓詞不應該指普遍的紅,而只是意謂著被規定了的玫瑰花的紅 ;在「一切基督徒是人」這一命題中,賓詞應該僅僅指那些是基督徒的人;從這個命題和另一命題:「猶太人不是基督徒」,便推出結論:「所以猶太人不是人 」(即那些不是基督徒的人),這樣的結論使那種三段論式的計算在門德爾森 [46] 那裡得不到好的推薦。——卜魯蓋說他的發明的一個結果,是posse etiam rudes mechanice totam logicam doceri,uti pueri arithmeticam docentur,ita quidem,ut nulla formidine in ratiociniis suis errandi torqueri,vel fallaciis circumveniri possint, si in calculo non errant〔能把全部邏輯機械地教給沒有文化的人 ,就像把算術教給小孩子那樣,而只要在計算中沒有錯,他們就可以不用害怕在推理中為錯誤所折磨,或為謬妄所欺騙〕。——通過計算,就能機械地 把全部邏輯教給沒有文化的人,——這樣的推薦是對一種有關邏輯科學表示的發明所能說的最壞的東西。 乙、反思推論 質的推論的過程揚棄了推論規定的抽象的東西 ,各項因此把自身建立為這樣一個規定性,即在這規定性中也映現著 其他規定性。除了抽象的各項而外,在推論中也呈現著這些項的關係 ,並且在結論中這個關係被建立為一個有中介的和必然的關係;因此,每一規定性並不真的建立為一個別的、自為的規定性,而是建立為其他規定性的關係,即具體的 規定性。 中項曾經是抽象的特殊,是自為的單純規定性,並且中項對於獨立的兩端僅僅是外在的和相對的。現在它建立為各規定的總體 ,所以它是兩端的建立起來的 統一,但最初只是它在自身內所包括的反思的統一,——這種包括,作為直接性第一次 揚棄和各規定第一次相關,還不是概念的絕對同一。 兩端是反思判斷的規定,即真正的個別 和普遍 作為關係規定,或說是一個把多樣性的東西統括在自身之內的反思。但像在反思判斷那裡所表明的,個別的主詞除了屬於形式的單純個別性而外,也包含作為全然自身反思的普遍性,作為事先建立的、即在這裡還被假定為直接的類 那樣的規定性。 從這屬於判斷規定過程的兩端的規定性,就發生了中項 更進一步的內容,中項在推論那裡至關重要,因為它使推論與判斷相區別。它包含1)個別 ,但2)擴大為普遍,即全 ,3)作為基礎的、把個別和抽象的普遍完全聯合在自身之內的普遍性,即類 。當中項建立 為各規定的總體時,反思推論才以這種方式具有形式的真正規定性 ;因此,直接推論和它相比,便是不曾規定的 推論,因為中項還不過是抽象的特殊,其概念的環節在這種特殊中還沒有建立。——這第一種反思推論可以稱為全稱推論 。 1. 全稱推論 1. 全稱推論是在其完全性中的知性推論,但也還不比這更多。中項在推論中不是抽象的 特殊,而是發展為它的環節,因此是具體的:——這對於概念誠然是一項基本的要求,不過全稱 的形式最初僅僅外在地把個別的東西統括為普遍,反過來說,它把個別的東西還作為一個直接自為地長在的東西包含在普遍性之中。各規定的直接性曾經是實有推論的結果;這種直接性的否定,只是第一次 否定,還不是否定之否定或絕對的自身反思。因此,各規定還在作為那個把個別規定包括在自身以內的反思普遍性的基礎,——或者說,全稱還不是概念的普遍性,而是反思的外在普遍性。 實有推論之所以曾經是偶然的,因為它的中項作為具體主詞的一個別規定性,容許有不能加以規定的數量的其他這樣的中項,從而主詞可以與無法規定的其他賓詞以及相反的賓詞結合在一起。但由於中項現在包含個別 ,並因此本身是具體的,所以只有一個賓詞能夠通過中項與主詞連結,這個賓詞屬於作為具體的東西那樣的主詞。——譬如要從「綠 」這個中項推論出一幅畫是愜意的,因為綠對於眼睛是愜意,或者一首詩、一所建築物等等是美的,因為它具有規則性 ,那麼,這幅畫等等儘管如此,也可以是丑的,它由於其他規定之故,也可以從那些規定推論出「丑」這一賓詞。另一方面,當中項具有全稱 規定時,它就包含綠、規則性等作為一個具體的東西 ,這個東西正因此而不是單純的綠、規則性等的抽象;現在只有適合於這個具體的東西的總體 那樣的賓詞,才能和這個具體的東西 聯結。——在「綠 或規則性的東西 是愜意的」這個判斷中,主詞只是綠、規則性的抽象;在「一切綠的或規則性的東西都是愜意的 」這個命題中,主詞則恰恰相反,是:一切是綠的或規則性的現實具體的對象,所以它們被認為是帶著它們 除綠或規則性以外還具有的一切特性那樣的具體對象 。 2. 但恰恰是推論的這種反思=完全性,在這裡使推論成為單純的障眼法。中項有「全 」這個規定性;大前提中與主詞結合的賓詞直接 屬於「全體 」。但「全體 」是全體個別的東西 ;所以個別的主詞在其中已經直接具有那個賓詞,並不要通過推論才會獲得它 。——或者說,主詞通過結論獲得一個賓詞作為一個結果,但大前提已經在自身中包含了這個結論;所以大前提就自身說,並不就是正確的 ,或者說並不是一個直接的、成為前提的判斷,它應該是結論的根據,而本身 又已經以結論為前提 。——在人們常常愛用的全稱推論: 一切人都是會死的, 卡尤斯是一個人 , 所以卡尤斯是會死的, 之中,大前提只有在結論正確 的情況下,才所以是正確的;假如卡尤斯偶然不是會死的,那麼,大前提就會不正確。那個應該成為結論的命題,必須就其自身說已經直接是正確的,因為否則大前提便不能包括全體個別的東西;在大前提能夠被當作是正確的以前 ,就有那個結論本身是否是一個與大前提相反的事例 的問題。 3. 在實有推論那裡,從推論的概念發生了這樣的結果,即:前提作為直接的 前提,與結論相矛盾,即與推論的概念所要求的中介 相矛盾,因此,第一個推論以其他推論為前提,反之,這些其他的推論又以第一個推論為前提。在反思推論本身中,也建立了這樣的情況,即:大前提以它的結論為前提,因為大前提包含著個別的東西與一個賓詞的連繫,而這個連繫又恰恰應該就是結論。 所以當前實際上呈現的東西,可以這樣表述:反思推論只是一種空洞的推論外貌 ,——因此,這樣進行推論,其本質只足依靠主觀的個別性,這個別性於是構成了中項,並作為這樣的個別性而建立;——個別性,它作為這樣個別性,自身中僅僅外在地具有普遍性。——換句話說,就反思推論更確切的內容看來,表明了:個別的東西與它的賓詞,是處在直接的 關係中,而不是處在推論出來的關係中;大前提,即一個特殊的和一個普遍的東西的連結,或更確切地說,一個形式上普遍的和一個自在地普遍的東西的連結,通過個別性的關係而有了中介,這一個別性在那形式上普遍的東西中是呈現著的,——即作為全體 那樣的個別性。但這又是歸納推論 了。 2. 歸納推論 1. 全稱推論是在第一式「個別-特殊-普遍 」這個格式之下歸納推論則在第二式「普遍-個別-特殊 」這個格式之下,因為它又以個別為中項;不是抽象的 個別,而是作為完全的、即和它的對立的規定——普遍——一齊建立起來的個別。——一端 是任何一個為一切這些個別東西所共同的賓詞;這個賓詞對它們的關係構成直接的前提,這些前提之一應該是以前的推論中的結論。——另一端 可以是直接的類 ,像它在前一推論的中項里或全稱判斷的主詞里所呈現的那樣,並且那個類就窮盡於中項的全部個別的東西或屬之中。因此,推論便具有這種形態: 2. 形式推論的第二式「普遍-個別-特殊 」之所以與上述格式不符合,因為在個別 構成中項的那一個前提中,個別並不進行蘊含或曾是賓詞。這個缺點在歸納中去掉了;這裡中項是:一切個別的東西 ;「普遍=個別」這樣的命題,包含著分裂為端、即主詞那樣的客觀普遍的東西或說類,這命題所具有的賓詞,與主詞至少範圍相等,從而就外在反思看來,是同一的。獅、象等等構成四足獸類 ;因為同一個 內容一方面在個別中、另一方面在普遍中建立,所以區別便僅僅是無差別的形式規定 ,——這個無差別性是形式推論在反思推論中建立的結果,而在這裡則是由範圍的相等建立的。 因此,歸納不是單純知覺 或偶然實有的推論,像與這種推論相應的第二式那樣,而是經驗 的推論,——即個別的東西在主觀上統括為類,而因為類在一切個別的東西中都遇得到,類又與一個普遍規定性相結合那樣的推論。它也有客觀的意義,即:直接的類通過個別的總體把自身規定為一個普遍的特性,在一個普遍的關係或標誌中有其實有。——不過這種推論的客觀意義,和其他推論的客觀意義一樣,才只是它們的內在概念,在這裡還沒有建立起來。 3. 歸納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一種主觀的推論。各中項是在直接性中的個別的東西;個別由全體而統括為類,這種統括是外在的反思。由於個別的東西長在的直接性和由此而流露的外在性之故,普遍性只是完全性或不過仍然是一個課題 。——因此在普遍性中重又顯出壞的無限進展 ;個別性應當建立為與普遍性同一 ,但當個別的東西 同樣又建立為直接的東西 時,那種統一 [47] 就仍然只是一個永久的「應當 」;它是一個等同 的統一;統一中的各項應該同一,同時又不 應該同一。只有甲、乙、丙、丁、戊等等以至無限 ,才構成類並提供完全的經驗。歸納的結論 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是成問題的 (或然的)。 但當歸納表達了這樣一點,即:知覺為了變成經驗,應當無限 繼續時,歸納就是以類和它的自在自為的 規定性相結合為前提。歸納因此真正是以它的不如說是一個直接物那樣的結論為前提,正像全稱推論以把結論當作它的前提之一為前提那樣。——一種依靠歸納的經驗,儘管 承認知覺不完全 ,也被假定為有效;但也不過假定:在那種經驗自在自為地 是真的情況下,便不能發生任何與那種經驗相反的事例 。因此,推論通過歸納,固然是根據一種直接性,但不是它所應該根據的直接性,即個別性 的有的 直接性,而是根據自在自為之有的 直接性,即普遍的 直接性。——歸納的基本規定即必須是推論;假如個別被認為是中項的本質的規定,而普遍僅僅是其外在的規定,那麼,中項就分散為兩個不相連結的部分,當前也就會沒有什麼推論,這種外在性到底屬於兩端。個別 只有作為直接與普遍同一 ,才能夠是中項;這樣一個普遍性畢竟是客觀的 普遍性,即類 。——這一點也可以這樣來看:個別性是歸納的中項的基礎,普遍性對於個別性規定是外在的 ,但 卻是本質的 ;這樣一個外在的東西 同樣又是自己的反面,即內在的東西 。——歸納推論的真理因此是這樣一種推論,它以一個個別性為中項,這個中項又自在地 直接是普遍性,——即類比推論 。 3. 類比推論 1. 這種推論以直接推論的第三式——「個別-普遍-特殊 」——為其抽象的格式。但它的中項不再是任何一種個別的質,而是一種普遍性,這種普遍性是一具體物的自身反思 ,從而是其本性 :——反之,因為它是作為一具體物的普遍性那樣的普遍性,它本身就同時是這個具體物 。——所以這裡一個個別的東西是中項,但要按照其普遍的本性才是;再者,另一個別的東西是一端,它與前一個別的東西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本性。例如: 大地 有居民, 月亮是一大地 ; 所以月亮有居民。 2. 兩個個別的東西在普遍的東西中合而為一,並且按照這個普遍的東西,一個個別的東西變成另一個別東西的賓詞;假如兩者在普遍的東西中的同一被認為是一種單純的類似 ,那麼,這一普遍的東西愈是一種單純的質 ,或者如質在主觀上被認為的那樣,是這種或那種標誌 ,類比也就愈是膚淺。一個知性或理性形式由於降低到單純表象領域裡而至於這樣膚淺,但這一類的膚淺絕不應該引進到邏輯里去。——把這種推論的大前提表述成這樣,也是不適宜的,即它應該說是:什麼東西在某些標誌上與一個客體相似,它就在其他標誌上也與這個客體相似。推論形式 以這樣的方式便表現為一個內容的形態,並且這個經驗的、真正該這樣稱呼的內容一起都移置在小前提之內了。譬如第一種推論的整個形式可以表述為它的大前提:什麼東西被蘊含在一個第三者所附屬的另一東西之下,這第三者也就附屬於這一東西 ;而現在……如此等等。但在推論本身那裡,關鍵不在經驗內容和把它自己特有的形式造成一個大前提的內容,所以是否也在那裡採用任何其他內容是無所謂的。但在這種情況下,類比推論那裡問題並不在於那個除推論的特殊形式以外什麼也不包含的內容,所以就第一種推論說,問題也同樣不在那裡,即不在於那使推論成為推論的東西。——問題所在,始終是推論形式,現在推論可以用這種形式本身或別的什麼東西作它的經驗的內容。這樣,類比推論便是一種特殊的形式;不願把類比推論看成這樣的特殊形式的,是一種完全空洞的理由,說:因為它的形式可以被造成是一個大前提的內容或材料,但材料又與邏輯的東西不相干。——在類比推論那裡,或許也在歸納推論那裡,可以錯誤地引導到上述思想的東西,是:在這些推論中,中項以及兩端都比單純形式推論中,有更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式也必定好像是內容規定 ,因為它不再是單純和抽象的了。但形式是這樣把自己規定為內容的,這第一是形式的東西的必然進展,從而在本質上涉及推論的本性;但第二 ,這樣一個內容規定因此不能看作是像其他經驗內容那樣的內容規定,也不能加以抽象。 假如類比推論的形式以它的大前提的表述來看,即:「假如兩個對象在一個或幾個特性中也都一致,那麼,一對象所具有的一個其他的特性也屬於另一對象 」,於是這種推論就似乎可以包含四個規定 ,即四項或四名詞;——這一情況為使類比成為一個形式推論的形式,帶來了困難。——這裡有兩個個別的東西,第三 是一個直接被認為是共同的特性,第四 是一個個別的東西直接具有的另一特性,而另一個別的東西則是通過推論才獲得它。——這一點因此牽涉到如以前所看到的那樣,在類比推論里,中項 被建立為個別,但又 直接建立為這一個別的真的普遍。——在歸納 中,在兩端以外的中項是無法規定數量的個別物,因此,在這種推論中,會數出無窮數量的項來。——在全稱推論中,普遍在中項那裡才不過是作為全稱的外在的形式規定,在類比推論中卻正相反,中項是作為本質的普遍。在前面的例子裡,「大地 」這個中項被當作是一個具體物,按照它的真理說,它既是普遍的本性或類,又同樣是一個別的東西。 就這一方面看來,四項並不使類比成為一個不完全的推論。但就另一方面看來,推論卻又由於四項而不完全,因為這一主詞儘管與另一主詞具有相同的普遍本性,至於適合一主詞的規定性,是否借這一主詞的本性 或借它的特殊性 ,也將會推論到另一主詞上去,例如地球是作為一般 天體,或是作為這個特殊天體而有居民,那卻是不定的。——在個別與普遍在推論中項里直接聯合的情況下,類比就還是一種反思推論。由於這種直接性之故,還呈現著反思統一的外在性 ;個別的東西僅僅自在地 是類,它沒有在這種否定性中建立起來,即它的規定性由於這種否定性就會成為類自己特有的規定性。適合於中項的個別的東西那個賓詞,並不因此也已經是另一個別東西的賓詞,儘管兩個個別的東西都屬於同一個類。 3. 「個別-特殊 」(月亮有居民)是結論;但一個前提(大地有居民)也正是這樣一個「個別-特殊 」;在「個別-特殊 」應該是一個結論的情況下,那麼,其中便含有那個前提也是這樣一個結論的要求。這個推論因此自身就是它對它所包含的直接性的要求,或者說,它以它的結論為前提。一個實有推論以其他的 實有推論為它的前提;在方才考察過的推論中,前提已經進入它們之內,因為它們是反思推論。所以當類比推論是它的中介對其帶來的直接性的要求時,它所要求的,就是揚棄個別性 這一環節。這樣,對於中項說來,留下來的就是清除了直接性的客觀的普遍的東西,即類 。——類在類比推論中曾經是中項的環節,僅僅作為直接的前提 ;當推論本身要求揚棄前提的直接性時,個別性的否定,從而普遍的東西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建立的 了。——反思推論才包含直接性第一次 否定,現在第二次來了,從而外在的反思普遍性被規定為自在自為的普遍性。——從肯定方面看,結論就表明了自身與前提同一,中介和它的前提一齊消融,從而有了一個反思普遍性的同一,普遍性由於這個同一變成了較高的普遍性。 假如我們觀察一下反思推論的過程,那麼,中介一般就是兩端的形式規定建立起來的 或具體的 統一;反思就在於一個規定在另一規定中的建立;所以進行中介的東西是全體 。但個別 卻表明自身全體的本質的根據,普遍也僅僅是個別中的外在規定,是完全性 。但普遍性對於個別的東西是本質的 ,即個別的東西是進行結合的中項,因此這個別的東西必須看作是自在地 有的普遍的東西。但個別的東西與中項並不是以這樣單純肯定的方式聯合起來,而是在中項中揚棄了,並且是否定的環節;這樣,普遍的東西,這個自在自為地有的東西,就是建立起來的類,而作為直接物那樣的個別東西則終究是類的外在性,或者說,它是端 。——反思推論一般看來,是在「特殊-個別-普遍 」格式之下的,其中個別的東西本身還是中項的本質規定;但當它的直接性揚棄了自身,中項又把自身規定為自在自為地有的普遍性時,那麼,推論便進到「個別-普遍-特殊 」這一格式之下,反思推論也就過渡為必然推論 了。 丙、必然推論 進行中介的東西現在規定自身1)作為單純的 、規定的普遍性,像特殊性在實有推論中那樣;但2)作為客觀的 普遍性,即它包含有區別的兩端的全部規定性,像反思推論的全稱那樣,是一個充實的 、但又單純的 普遍性,是事情的普遍本性 ,即類 。 這種推論是富於內容的 ,因為實有推論的抽象 中項把自己建立為規定了的區別 ,像它作為反思推論的中項那樣,但這區別重又把自身反思為單純的同一。——所以這種推論是必然 推論,因為它的中項不是什麼別的直接內容,而是兩端的規定性的自身反思。兩端在中項里有它們的內在同一性,這個同一性的內容規定就是兩端的形式規定。——這樣一來,各項藉以相區別的那個東西就作為外在的、非本質的 形式,各項也作為一個必然的 實有的環節。 這種推論最初是直接的,並且在以下的情況又是形式的推論,即:各項的關聯 是本質的本性 ,是作為內容 ,這個內容僅僅以相差異的形式而在相區別的各項之中,各端自身則僅僅作為一個非本質的 長在。——這種推論的實在化,把推論規定成這樣:中項首先是總體,兩端 也同樣被建立為 這種總體 ;關係最初僅僅是實體性的內容 ,關係的必然性是建立起來的形式 的一種關係。 1. 直言推論 1. 直言推論以直言判斷為它的一個或兩個前提。——這裡,推論的中項即客觀普遍性 這一更確定的意義是與這種推論連繫著的,也與判斷聯繫著的。膚淺地看來,直言推論也不過是一單純的附屬推論而已。 直言推論就其富於內含的意義看來,是最初的必然推論 ,其中一個主詞通過其實體 而與一個賓詞連結在一起。但提高到概念領域中的實體,就是普遍的東西,這樣建立成為自在自為的,即:實體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況中那樣以偶然為形式,而是以概念規定為形式,為它的「有」的方式。它的區別因此是推論的兩端,並且確定是普遍和個別。普遍與更詳細地被規定了的中項 ,即類 相比,是抽象的普遍性或普遍的規定性——即實體的偶性總括為單純的規定性,但這規定性又是實體的本質的區別,即屬差 。——但個別卻是現實的東西,自在地是類和規定性的具體統一,但在這裡的直接推論中卻還是直接的個別,是被總括為自為之有的 長在形式那樣的偶性。——這一端對中介的關係構成一個直言判斷;但當另一端按照上述規定,也表現了類的屬差或它的規定原則時,那麼,這另一前提也是直言的。 2. 這種推論作為第一種亦即直接的必然推論,最初是在第一種形式推論「個別-特殊-普遍 」的格式之下的。——但因為中項是個別的東西的本質本性 ,不是它的任何一種 規定性或特性,普遍這一端也同樣不是任何一個抽象的普遍的東西,或又只是一種個別的質,而是普遍規定性,類的區別的獨特的東西 (屬 的東西);所以主詞僅僅通過任何一個 中詞而與任何一種質 結合在一起那種偶然性便消失了。——因此,當兩端對中項的關係 不像在實有推論中那樣具有外在直接性時,證明的要求也不是以在實有推論里有過並引到無限進展的那種意義而出現了。 這種推論也不像一個反思推論那樣,把它的結論事先建立為它的前提。各項按照實體的內容,處於相互同一的、作為自在自為 之有的關係之中;當前呈現著一個貫穿三項的本質,在這本質里,個別、特殊、普遍諸規定都只 是形式的 環節。 因此,直言推論在這種情況下不再是主觀的;在那種同一中,客觀性開始了;中項是兩端的富於內容的同一,兩端依照其獨立性而被包含在中項之內,因為它們的獨立性是那個實體的普遍性,是類。推論的主觀的東西就在於兩端對概念或中項的漠不相關的長在。 3. 但在這種推論里也還有這樣主觀的東西,即那個同一還是作為實體的同一或說作為內容 ,還不是同時作為形式的同一 。因此,概念的同一還是內在的 紐帶,亦即作為關係還是必然 ;中項的普遍性是其兩端 的堅實的、肯定的 同一,並不又作為它們的否定性 。 這種推論的直接性還沒有建立 為直接性自在地 所是 的東西,這個直接性呈現為如下的樣子。推論的真正直接的東西是個別 。這一個別的東西是蘊含在它的作為中項的那個類之內的;但在那個類之內還有其他許多數目不定 的個別東西;因此只有這一 個別的東西被安置在那個類之中作為蘊含在那裡,就是偶然的。——但這偶然又不單純屬於外在的反思 ,這種反思通過與其他個別東西的比較 ,找出這一安置在推論中的個別東西是偶然的;不如說,因為這一個別東西本身與作為它的客觀普遍性那個中項相關,它就被建立為偶然的 ,為主觀的現實。另一方面,當主詞是一直接的 個別東西時,它就包含著那些並不被包含在中項內、即普遍本性內的規定;從而它也有了一個對中項漠不相關並且自為地規定的存在,具有特別的內容。因此,另一項也有與前一項漠不相關的直接性和相差異的存在。——在中項與這另一項之間也有同樣的關係,因為這另一項同樣有直接性規定,對它的中項說來,也就是一個偶然的「有」的規定。 在這裡直言推論中所建立的東西,一方面 是兩端對中項在這樣的關係之中,即它們自在地 具有客觀普遍性或獨立的本性,並且同時又作為直接物,即彼此漠不相關的現實 。但另一方面 ,它們又同樣是偶然的 ,或者說它們的直接性被規定為在它們的同一中揚棄了 。但這種同一性由於現實的獨立和總體之故,只是形式的、內在的同一;於是必然推論把自身規定為假言 推論。 2. 假言推論 1. 假言判斷只包含必然關係 ,沒有相關者的直接性。假如有甲,那麼,就有乙 ;或者說,甲的有也就同樣是一個他物 乙的有;這裡還既沒有說甲是 什麼,又沒有說乙是 什麼。假言推論添上了這種「有」的直接性: 假如有甲,那麼,就有乙, 現在有 甲 所以有乙。 小前提自身說出了甲的直接的有。 但添加到判斷上去的,並不單純是這一點。推論所包含的主詞和賓詞的關係,不是作為抽象的系詞,而是作為充實的、進行中介的 統一。甲的有 因此不 是要作為單純直接性 ,而是從本質上、要作為推論的中項 。這一點須要仔細考察。 2. 假言判斷的關係最初在各存在的外在差異或顯現的「有」的漠不相關那裡,是必然 或內在的、實體的同一 ,——一個同一的內容 ,它內在地是基礎。判斷的兩端因此不是作為一個直接的有、而是保持在必然中的有,所以又同樣是揚棄了的 、或說僅僅是顯現的有。它們彼此的關係又作為判斷的兩端,即作為普遍 和個別 ;一個因此作為條件的總體 那樣的內容,另一個則作為現實 。不過究竟哪一邊用作普遍,哪一邊用作個別,那倒是無關宏旨的。即,當條件還是一種現實的內在、抽象的東西 時,它們便是普遍的東西,並且由於它們統括為 一個別,它們就進入了現實 。反過來說,條件是一個別化的、分散的 現象,它要在現實 中才會獲得統一 和意義以及一個普遍有效的實有 。 這裡兩端之間較密切的對比,曾被假定為條件和有條件者的對比,不過也可以認為是原因和結果、根據和論斷等,在這裡那是無所謂的;但由於條件在本質上作為一個漠不相關的存在,而根據和原因則與此相反,是通過本身相互過渡的,所以條件的對比就與呈現在假言判斷和推論中的對比更密切地符合;因為結果、論斷等同樣是原因、根據等的條件,亦如原因、根據等是結果、論斷等的條件,——所以當條件把那些對比的兩端形成概念時,條件也是一更普遍的規定。 甲現在是進行中介的 有,在這種情況下,它第一 是一個直接的有,一個漠不相關的現實,但在這種情況下,它第二又同樣作為一個自在地偶然的 ,自身揚棄的有。什麼把這些條件移植為新形態的現實(它們就是這個現實的條件)呢,那就是:它們不是像抽象直接物那樣的有,而是在其概念中的有 ,首先是變 ;但因為概念不再是過渡,更明確地說,它們就是個別性 ,即自身相關的否定的 統一。——條件是零散的、期待並要求使用的材料;這種否定性 是進行中介的東西,是概念的自由統一。它把自身規定為活動 ,因為這個中項是客觀普遍性 或同一內容的總體和漠不相關的直接性 的矛盾。——因此,這個中項不再單純是內在的、而是「有」的必然 ;客觀普遍性包含自身關係作為單純直接性 ,作為有;——在直言推論中,這個環節首先是兩端的規定;但它與中項的客觀普遍性對立,把自身規定為偶然 ,從而作為一個只是建立起來 的,也是揚棄了的東西,它就是返回為概念或作為統一那樣的中項的東西;中項本身現在其客觀性中也是有。 「所以有乙 」這個結論也表達了同樣的矛盾,即:乙是一直接 有的東西,但同樣又通過一個他物,或說有了中介 。就其形式說,結論和中項是同一個概念,僅僅作為必然的東西 和必然 相區別,——即以極其膚淺的個別形式與普遍相對立。甲和乙的絕對內容是同一個內容;當表象死抓住實有的不同形態的現象,並把實有的必然性和必然的東西區別開時,甲和乙對於表象說來,就只是同一個基礎的兩個不同的名稱;但是,當必然性要離開乙時,乙也就不成其為必然的東西了。因此,這裡呈現著進行中介 和有了中介 的東西的同一。 3. 假言推論首先通過形式 或否定的統一 來表現作為關聯那樣的必然關係 ,正像直言推論通過肯定的統一來表現堅實的內容 ,即客觀普遍性那樣。但必然性 消融為必然的東西 ;把成為條件的現實移植為有條件的現實那種形式活動,自在地 是統一;在這統一中,以前得自由成為漠不相關的實有的那些對立的規定性揚棄了 ,甲和乙的區別只是空洞的名稱。這統一因此是自身反思的統一,——亦即一個同一的 內容;並且這不僅僅是自在的 ,也是由這個推論建立的 ,因為甲的有也不是它自己的,而是乙的有,反過來說並且一般地說,這個的有就是那個的有,並且在推論中的直接的有或漠不相關的規定性必定是作為一個有中介的規定性,——所以外在性便揚棄了自身,而它的進入自身的統一 便建立了 。 推論的中介由此便規定自身為個別性、直接性 和自身相關的否定性 ,或作為有區別的、並從這區別把自身摶在一起的同一,——作為絕對的形式,並正因此而作為客觀普遍性 ,與自身同一的「有」的內容 。推論在這種規定中就是選言推論 。 3. 選言推論 像假言推論一般都在第二式「普遍-個別-特殊 」的格式之下那樣,選言推論也在形式推論第三式「個別-普遍-特殊 」的格式之下。但中項卻是用形式充實了的普遍性 ;它規定自身為總體 ,為發展了的 客觀普遍性。中項因此既是普遍,又是特殊和個別。作為中項,它第一是類的實體的同一,但第二又作為這樣一個中項,它容納特殊 ,但又作為與它相等 ,所以便作為包含其全部特殊化那樣的普遍的領域,——即分散為各屬那樣的類;甲 ,它既 是乙 ,又 是丙 、又 是丁 。但特殊化作為區分,又同樣是乙、丙、丁的非此即彼 ,是各規定的否定 的統一,即相互的 排除。——這種排除現在又不僅是一個相互的排除,規定也不單純是一個相對的規定,而在本質上也同樣是自身相關的 規定;特殊的東西,作為個別 ,就排斥其他 的個別。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也可以說: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所以它是乙。 甲不僅在兩個前提中,而且在結論中也是主詞。在第一前提中,它是普遍的,並且在它的賓詞中是特別化為其「屬」的總體那個普遍 領域;在第二前提中,它作為被規定的東西 ,或說作一個屬;在結論中,它建立為排除性的、個別的 規定性。——或者也可以說,它在小前提中已經建立為排除性的個別,並且在結論中肯定地建立為它所是的東西,即被規定的東西。 在這裡顯現為有中介的 東西的,就是甲的普遍性 連同個別性 。但進行中介的 ,是這個甲,它是它的特殊化的普遍領域和一個作為個別 那樣被規定的東西。那個是假言推理的真理的東西,即進行中介的和有中介的東西的統一,它因此就在選言推論中建立了 ,這一推論由於這一理由又再不 是什麼推論了。中項在這一推論中建立為概念的總體,即它本身包含著在其完全規定性中的兩端。兩端在與這個中項的區別中,僅僅作為一個建立起來之有,再沒有與中項對立的什麼特別規定性屬於這建立起來之有了。 假如還要以對假言推論更明確的觀點來考察這一點,那麼,在這種推論中就曾經呈現一個實體的同一 作為必然的內在 紐帶,和一個與它相區別的否定的統一 ——即把一個實有移植為另一實有的活動或形式。選言推論總之是在普遍性 規定之中,它的中項是那個作為類 和作為完全被規定的東西 的甲 ;通過這種統一,以前是內在的那個內容也建立了 ,反過來說,建立起來之有或形式,不是與一個漠不相關的實有對立的外在的否定的統一,而是與那個堅實的內容同一。概念的整個形式規定是在其規定的區別中,同時也在概念的單純同一中建立起來的。 因此,現在推論的形式主義 ,從而推論和一般概念的主觀性就揚棄了。這個形式的或主觀的東西曾經在於:兩端的進行中介的東西即作為抽象 規定的概念,這種規定是兩端的統一,並從而與它們相差異 。反之,在推論的完成中,進行中介和有中介的東西的區別卻消逝了,其中客觀普遍性也同樣建立為形式規定的總體。那個有了中介的東西,本身就是其進行中介的東西的本質環節,而每一環節又作為有了中介的東西總體。 推論的各式把概念的每一規定性個別地 表示為中項,這中項同時又是作為「應當 」那樣的概念,要求進行中介的東西是它的總體。但各類推論表示出中項的充實 或具體化 階段。在形式的推論中,中項只是由於一切規定牲,但每一規定性都個別地 ,經歷了中介的功能,才建立為總體。在反思椎論中,中項是作為外在 地統括兩端規定那樣的統一。在必然推論中,中項規定自身為統一,這統一既是發展了的和總體的,又是單純的;而推論又曾經在於中項對其兩端的區別,因此推論的形式便自己揚棄了。 因此,一般的概念便實在化了;更明確地說,概念獲得了是客觀性 那樣的實在。以前的實在 曾經是:概念 作為自身否定的統一而分裂自身,並且作為判斷 而建立其規定為被規定的和漠不相關的區別,並且在推論中自身和這些規定對立起來了。當概念這樣還是它的這種外在性的內在東西時,這種外在性通過各推論的過程就和內在的統一得到均衡了;相差異的規定在中介里最初只是在一個第三者中合而為一,它們由於中介便迴轉到這種統一,外在性因此便在本身里表現概念,概念在這裡也同樣不再作為內在的統一而與外在性相區別了。 但是,曾被看作是實在 的那種概念規定,反過來也同樣是一個建立起來之有 。因為不僅在這一結果中,概念內在和外在的同一性表現為概念的真理,而且在判斷中,概念的環節也已經在其彼此漠不相關之中,仍然是其意義唯在於關係那樣的規定。推論是中介 ,完全的概念是在它的建立起來之有 。在這個中介中,沒有什麼是自在自為的,而是每一個都借另一個而有了中介,概念的運動就是這種中介的揚棄。結果因此是一個通過揚棄中介 而出現的直接性 ,是一個同樣與中介同一的有 ,是從它的他有並以它的他有來恢復自身那樣的概念。這個有 因此是一個事情 ,這事情 是自在自為的 ——即客觀性 。 * * * [1] 黑格爾這裡沿用了康德的意思,即自由等理念不能在感性中有相合的對象,所以是否定性的。——譯者注 [2] 這些規定,指普遍及個別,下文第三者指特殊,即推論中的中項。——譯者注 [3] 中詞即指那個適合於具體物的個別規定。——譯者注 [4] 德意志帝國建立於奧托大帝(962年),以奧地利佛郎茨二世皇帝(1806年)退位而告終。——譯者注 [5] 指在第一式中居主詞地位者是個別,而現在第二式中居主詞地位者是特殊。——譯者注 [6] 指第一式中以特殊為中項,而第二式中則以個別為中項。——譯者注 [7] 德語Art(屬)及das Besondere(特殊)都是拉丁文species之意。——譯者注 [8] 規定指普遍性,下面第三式即以「普遍」為中項。——譯者注 [9] 指第一式既是類,又是屬。——譯者注 [10] 陸路士,Raymundus Lullus,約1232-1315 年,《偉大的藝術》亦名《普遍的藝術》ars magna s.generalis。——原編者注。陸路士,西班牙鍊金術者,有「名人」的諢號,《偉大的藝術》,世稱奇書。——譯者注 [11] 這裡所謂「書面語言」,即後世所謂符號邏輯。——譯者注 [12] 卜魯蓋,Gottfried Ploucquet,1716-1790 年,《實體與現象原理,附同一著者所發明的邏輯計算法》,《Principia de substantiis et phenomenis,accaedit methodus calculandi in logicis ab ipso inventa》,1753 年。——原編者注 [13] 門德爾森,Mendelssohn,1729-1786年,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曾努力於猶太人與基督徒之和解,他本人又是猶太人,故黑格爾云云。——譯者注 [14] 「統一」即指前面所說個別與普遍的同一。——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