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二十五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法律與各國宗教的建立和各國對外政策的關係 第一節 對宗教的感情 虔誠的教徒和無神論者總是要談論宗教。一個說他是如何熱愛宗教;另一個談論他如何懼怕宗教。 第二節 信奉各種宗教的動機 世界上人們信奉各種宗教的動機是不同的。這主要取決於宗教能否與人類的思維和感覺方式相一致。 我們十分崇拜偶像,然而我們不能過分地被崇拜偶像的宗教所左右。我們根本不贊同「精神觀念」,然而我們卻十分看重那些令我們十分崇敬的「精神存在」的宗教。我們十分明智地選擇了一種宗教,它把神從被其他宗教羞辱的境地中解救出來。我們為此感到滿足並由此多少產生了一些幸福感。我們把崇拜偶像視為未開化民族的宗教,而把以「精神存在」為宗旨的宗教視為文明民族的宗教。 至高無上的「精神存在」的觀念產生了宗教教義。當我們還能夠用這種觀念把贊同這一宗教信仰的一些敏感的觀念聯合起來時,就使我們對這一宗教產生了極大的喜愛之情。因為對於這些敏感的事物來說,我們上述所論的動機總是依附於我們的二些自然傾向,而天主教徒的這種宗教信仰觀念就更甚於耶穌新教教徒的宗教信仰觀念。因此,與新教教徒相比,天主教徒就更加義無反顧地熱愛自己的宗教。更加熱忱地宣揚自己的宗教。 當埃菲索斯的人們聽說宗教評論會的神父們已經決定,可以稱呼聖女為上帝的母親時,大家都欣喜若狂。他們親吻主教們的手,擁抱主教們的膝。到處都是歡呼喝彩聲。如果一種理智的宗教又給了我們一種觀念,那就是信奉這種宗教是上帝的選擇,並且信奉它的人與不信奉它的人有很大的差別,這就更會使我們迷戀這種宗教。如果一邊沒有崇拜偶像舶民族使得他們自認為是獨一無二的上帝的復仇者,另一邊也沒有基督徒使他們相信他們是上帝最喜歡的人,那麼伊斯蘭教徒就不會成為優秀的穆斯林。 修行多的宗教比修行少的宗教更會使人熱心不已[1]。人們十分珍視經常從事的一些事情。伊斯蘭教徒和猶太教徒對自己的信仰的偏執頑固和未開化民族改變其宗教信仰的隨意性就是最好的例證[2]。這些未開化民族僅僅只是忙於狩獵和打仗,幾乎沒有人遵守宗教教規。 人類極其具有希望感和恐懼感。沒有地獄和天堂的宗教就不會取悅於人類。外國宗教極易於在日本得以建立[3],並受到人們虔誠的崇拜和熱愛就證明了這一點。 宗教應有純潔的倫理道德才能讓人喜愛。儘管人類里是有一些無德之徒,但總體上大多數人是誠實可信的,他們熱愛倫理道德。如果我不是在闡述一個十分重大的題目,我敢說在戲劇舞台上這是看得極為清楚的。人們確信,道德所贊同的情感一定會使人們高興,而道德所譴責的情感一定會激起人們的反感。 如果宗教的外在表現十分宏偉豪華,這就會使我們感到很得意並使我們更熱愛這一宗教。僧侶和寺廟的富有對我們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人民的貧困變成了人們熱心這一宗教活動的動機,而這一宗教也就成了造成人們貧困的藉口。 第三節 寺廟 幾乎所有的開化民族都居住在房屋裡,因此,他們自然就產生了給上帝修建住所的想法。在這個上帝的住所里,人們可以崇愛上帝,並在恐懼和希望之中尋求上帝。 人們希望能有這樣一個地方:在這裡,人們可以找到顯聖的神靈,大家可以共敘自己的懦弱和苦難。事實上,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比這個希望更能使人類得到寬慰。 但是,只有耕種土地的民族,才能產生這樣自然的想法,而沒有房屋居住的民族是不會修建寺廟的。 正是出自於這樣的原因,成吉思汗十分輕蔑伊斯蘭教的清真寺[4]。這位君王在訊問了伊斯蘭教徒後,贊同該教的所有教義,然而惟獨不贊同必須去麥加朝覲的教義。他不明白人們為什麼不能在任何地方崇愛上帝。韃靼人無房屋住;因此,他們也就不懂得為什麼要修建寺廟。 不修建寺廟的民族很少依戀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這就是為什麼韃靼人總是對別的宗教如此寬容[5],為什麼占領了羅馬帝國的未開化民族毫不猶豫馬上皈依了基督教,為什麼美洲的未開化民族並不看重自己的宗教信仰,而當我們的傳教士在巴拉圭給他們修建了教堂後他們立刻對我們的宗教信仰表現出了極大的虔誠。 神是不幸的人的庇護人。沒有任何人比罪人更為不幸,人們很自然地會想到寺廟就是這些罪人的避難所。希臘人的這種想法就更為自然。在希臘,犯有殺人罪的人要被趕出城市逐出人群。除了寺廟他們無安身之處;除了神靈他們得不到任何保護。 剛開始,只是一些犯有過失殺人罪的人來到寺廟避難。而當罪大惡極的人也來到寺廟避難時,人們陷入了一個大的矛盾:如果這些罪人冒犯了人類,那麼他們肯定觸怒了神靈。 希臘的這類避難所不斷增多。塔西佗說:寺院裡塞滿了無償付能力的債務人和兇惡的奴隸。官吏們無法執政,人們像維護祭祀神靈的禮儀一樣來維護人類的犯罪,元老院不得不削減了大量的寺院。 莫伊茲的法律非常賢明。過失殺人的人是無罪的,但是他們必須從死者家屬的視野中消失。因此莫伊茲為這些過失殺人的人修建了一個避難所。罪大惡極的人是不能避難的,因此,他們沒有避難所。猶太人沒有避難的想法,的確他們本應擁有一座廟宇。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些來自四面八方的有罪之人一定會騷擾神聖的宗教儀式。如果像希臘人們做的一樣,把過失殺人的人逐出國外,猶太教徒又怕他們信奉外國人的神靈。所有這些考慮使得他們修建了一些避難城。罪人呆在裡面直至教皇去世。 第四節 宗教的使者 保爾菲利說,早期的人類僅向神靈獻祭綠葉菜類。對於這樣如此簡單的祭禮活動任何人均可在家中當祭司。 力圖使神靈高興的自然願望使得祭祀活動日趨繁雜,這就使得從事農業勞動的人不能自己承辦全部祭禮,完成所有細節。 人們把一些特殊的場所供獻給神靈。於是就產生了要有神甫、牧師來照看這些場所的需求,就像每個公民需要照看自己的房屋和家務一樣。根本沒有教士的民族一般來說是未開化民族。像以前的柏達利安人和今天的沃爾古斯基人[6],他們就是這樣的民族。 獻身於神靈事業的人應受到人們的尊敬。尤其是某些民族他們持有一種觀念,認為獻身神靈的人要身體純潔,以便能走近神靈們喜歡的場所,並能主持一些特殊的儀式。祈禱神靈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所以,大部分人都把僧侶認做是一個獨立的階層。因此埃及人、猶太人和波斯人把某些家族奉獻給神靈,讓他們世世代代侍奉神靈。甚至有些宗教要求人們不僅不能脫離教會事務,而且不要受家庭因素的困擾。這就是基督教法規主要部分的教規。 在此,我不想再談論獨身法規所產生的後果。人們已經感受到了僧侶的人數越多這條法規就越變得沒用,而且在俗教徒的人數也會明顯不足。 按照人類智能的本質,就宗教而言,我們喜愛費力氣的東西;而對道德來說,我們看好具有嚴肅性的東西。一個看上去不適應於獨身,而且獨身會給它帶來許多麻煩的民族,卻十分喜歡獨身。由於氣候原因,歐洲南部的國家,很難遵守獨身的戒規,但卻保持了這條戒律。而在北部的國家,人們的情慾不很旺盛。獨身的戒律卻被廢除了。還有,人口稀少的國家,人們接受了獨身的戒律,而在人口眾多的國家,人們反而拋棄了獨身的戒律。以上這些思考僅是從獨身人數太多這一問題出發,與獨身生活本身無關。 第五節 應該對僧侶的財產加以限制的法律 普通人的家庭可以滅亡,其家庭財產也不可能世代流傳下去;而僧侶階層則是一個永不滅亡的家庭,其財產永遠屬於他,不能流散。 普通人的家庭能夠擴大,其家庭財產也會隨之增大;而僧侶階層則是一個不應該擴大的家庭,其財產理應受到限制。 我們保存了《利未記》中關於僧侶階層財產的法律條文,但沒有保存關於限制其財產的法律條文。的確我們始終不清楚究竟達到一個什麼限度後,宗教團體才不得再攫取財物。 人們認為,僧侶們這樣無止境地攫取財富是非常沒有道理的。因此,凡是為這些無理行徑進行辯解的人都被視為愚笨低能的人。 民法要消除某些惡習,有時會碰到一些阻力,因為這些惡習總是同民法要尊重的東西聯繫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採用間接的方式比用直接攻擊的方法更能體現出立法者的過人機智。法律不再限制僧侶們攫取財物,取而代之的是法律要力圖使僧侶們厭惡自己的財物,也就是法律上允許他們攫取財物,而實際上則取消他們攫取財物的行動。 在歐洲一些國家,出於對領主權力的尊重,設立了一種對他們十分有利的稅法,就是對農奴們所侵占的領主們的不動產徵收補償費。在同一情況下,君主們也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徵收折舊費。在西班牙的卡斯蒂利亞,因為沒有這樣的法規,僧侶們無所不侵占。而在西班牙的另一個城市阿拉貢,因為制定了一些折舊稅法,僧侶們的貪婪就有所收斂。在法國,由於這兩種稅法均已建立,因此,僧侶們的占有就更少了。可以這樣說,法國之所以繁榮,其一部分原因是由於最早實施了這兩種稅法的緣故。如有可能,應多一些這樣的稅法,而取消永久管業法。 應該把僧侶們以前的那些必須的財產認做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並將這些財產同僧侶們一樣固定下來,並賦予永久性。然而也應該讓僧侶們放棄他們新攫取的財產。 當規章制度成為一種惡習時,應允許人們不遵守這一規章制度;而當惡習成為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時,應能容忍惡習。 人們一定還記得,當羅馬發生了同僧侶有關的糾紛時,有人遞呈了一份備忘錄,上面有這樣一句名言:「無論《舊約》說了些什麼,僧侶應該承受國家的負擔。」從這句話使人們明白了,在稅務官的語言和宗教的語言之間,此備忘錄的作者更能很好地明白稅務官的語言。 第六節 修道院 最無常識的人也可以看出,這些世代長存的宗教機構,不應該以獲取「終身」利息為條件出售其地產,也不應以「終身」利息為代價而去進行借款。至少,人們不願意修道院把沒有親屬或不願意有親屬的人的遺產全部繼承過去。僧侶們本來就是在玩弄人民,這樣一來,他們就是利用銀行來反對人民。 第七節 迷信導致的奢侈 柏拉圖說:「下面所說的三種人都是褻瀆神靈的人。不承認神靈存在的人,或承認神靈存在但堅持神靈不應干涉人世間事物的人,以及認為通過祭祀活動很容易就能安撫神靈的人。這三種論點都是十分有害的。」柏拉圖說出了「自然理智」一直想表白的對於宗教的看法。 宗教信仰那富麗堂皇的外表與國家的憲法有密切的關係。在善良的共和國里人們不僅能抑制住由虛榮心而導致產生的奢侈,而且能抑制由迷信產生的奢侈。人們為宗教的活動制定了節儉的法規。如梭倫制定的幾項法律,柏拉圖為喪葬擬定的並被西塞羅所採納的幾條法律,以及努瑪制定的關於祭祀的法律就是很好的例證[7]。 西塞羅說:鳥雀和用一天時間完成的繪畫,就是供奉給神靈的最好的供品。因為一個斯巴達人曾經講過,假如我們把很普通的東西供奉給神靈,我們每天就有辦法崇敬神靈了。 人類應該認真地細心地參拜神靈。但這同參拜形式的華麗截然不同。我們不能把自己的財寶都供奉給神靈,除非是我們希望讓神靈看一下,我們尊重它讓我們所幹的事情,而我們對這些事情則十分輕蔑。 柏拉圖說得太妙了:「一個正直的人接受了一個小人的禮品會感到臉紅。那麼神靈如果接受了褻瀆神靈的人的禮品,又會做何感想呢?」 宗教不應以祭獻供品為藉口,把國家分給人民的必需生活品從人民手中奪去。正如柏拉圖所說,純潔、虔誠的人應該給神靈供奉與他們相似的東西,那就是純潔和虔誠。 宗教更不應該鼓勵人們在喪葬上大手大腳。關於死亡,人們在死亡時無論其是貧是富,是沒有差別的。如在死亡時將貧富差別消除掉,難道還有比這種做法更符合自然的事嗎? 第八節 教皇的職位和任期 因為宗教擁有眾多僧侶,很自然就應產生一個首長,即建立教皇之職位。在君主制國家裡,國家的各個等級無須分得如此涇渭分明,並且所有的權力也不能落人同一個首領手中。因此,教皇之職同國家元首分開而設是很合適的。而在專制國家就無此必要,因為其國家的性質就是國家元首統攬一切大權。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極有可能發生的事是,君主會把宗教看做是他自己的法律,看做是他個人意志的作用。為了避免這種事情,宗教應有自己的經典之作,例如,確立宗教和建立宗教的聖書。波斯國王同時又是宗教首領,但是規範宗教的是《古蘭經》;中國的皇帝同時也是教皇,但是大家每人手裡都有經書,即使是皇帝自己的言行也要符合經書的教導。有一個皇帝企圖廢除這些經書,然而卻徒勞無益。最終這些經書戰勝了暴政。 第九節 宗教的寬容性 在這裡,我們是政論家,而不是神學家。即便對神學家本身而言,容忍一種宗教和贊同一種宗教是有很大差別的。 當一個國家的法律自認為應該容忍好幾種宗教並存時,那麼法律也應該要求這幾種宗教自己相互寬容。一種受壓抑的宗教,一定會變成壓抑他人的宗教,這是一條規律。因為一種宗教一旦偶然擺脫了壓制,它馬上就會攻擊曾經壓制過它的宗教——不是作為宗教來攻擊,而是作為暴政來攻擊。 法律應當強制各種宗教不僅不能騷擾國家,也不能相互騷擾,這是非常有用的。就像一個公民,僅僅不給國家添亂並不能滿足法律的要求,他必須保證做到不騷擾任何其他公民。 第十節 續前 除了排斥異教的宗教外,再沒有別的宗教能以極大的熱忱去其他地方設壇布教,因為寬容異教的宗教,從不考慮去傳道布教。假如某一個國家對已建立的宗教很滿意,那就不能允許其他宗教介入該國。這將是一條很有意義的民事法律。 關於宗教的政治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當一個國家有權力接受或不接受一種新的宗教在該國設壇布教時,應當拒絕這種新的宗教介入該國。然而一旦這一新的宗教已在該國建立起來,那就應該容忍它的存在[8]。 第十一節 變更宗教信仰 一個企圖在其國內摧毀或變更占統治地位的宗教的君王,肯定會使自己處於十分艱難的境地。假如其國家政體是專制政體,那麼這位君王一定會比其他任何別的暴政國家更容易遭受到激發革命的極大風險。在這樣政體的國家裡發生革命並非是新鮮事物。之所以發生革命,其原因是國家不可能很快就能把宗教、風俗、習慣等統統改變掉,也不可能像君主頒布法令建立新教那樣快地將原有的宗教、風俗、習慣統統取消掉。 還有,舊的宗教同國家的政體是結合在一起的。而新的宗教則在這方面沒有任何聯繫。舊的宗教與環境氣氛相適應,而新的宗教則與環境氣氛格格不入。新的宗教使國民厭惡本國法律,輕視已建立起來的政體。人們用對兩種宗教的猜疑取代了原來只相信一種信仰的堅定信念。一句話,至少在一段時間內,國家會產生一些無道國民和不良信徒。 第十二節 刑事法律 對宗教來說,應避免使用刑罰。刑罰真的使人產生恐懼。但是宗教也具有令人恐懼的刑罰。於是一種恐懼就被另一種恐懼給抹掉了。處於兩種不同恐懼之間的人的心靈也變得十分兇殘了。 宗教具有那樣厲害的恫嚇,也具有那樣動聽的承諾。當這兩種東西進入我們的精神之中後,官吏們就能用各種方法迫使我們離開宗教。當他們不允許我們信教時,我們就仿佛被扒光了衣服;而當他們允許我們信教時,我們則又變得衣冠楚楚。 由於越來越靠近那個對於人們來說是那樣莊嚴肅穆的時刻,由於心目中只有這樣一個偉大的目標,因此脫離宗教是不可能的。最有效的攻擊宗教的方法是,通過恩惠,通過生活上的便利,通過獲得好運的夢想。不要用老是提醒人們自己曾有過過錯的方法,而是用力圖讓人們忘掉自己的過錯的方法;不要用激發人們激情的方法,而是要用使人們對一切都漠不關心的方法。當別的情慾在我們的心靈深處蠢蠢欲動時,宗教激發的情感反面陷於一片沉靜。總的原則是,對於變更宗教信仰,誘導要比刑罰更有力。 人類精神的性格也體現在人們先後使用的刑罰手段上。回想一下發生在日本的殘害暴行吧!人們反抗酷刑更甚於長期的刑罰折磨。長期的刑罰折磨使人們的厭煩多於恐懼。正由於它看上去易於忍受而實際上最難以令人忍受。 總而言之,歷史已充分地讓我們懂得了刑罰除了破壞是不會產生什麼好作用的。 第十三節 告誡西班牙、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法官們 一位十八歲的猶太姑娘,在里斯本宗教裁判所的最後一次火刑判決儀式上被處以火刑燒死。這件事的發生成了下面我要引用的這本小冊子的撰寫理由。我認為這本書是所有以往的著作中最無用的一本書,因為這樣明了的事情都要加以論證,那麼肯定不能說服別人。這本書的作者宣稱,雖然他是一個猶太人,但他很尊重基督教,他很愛基督教,並企圖使不是基督徒的君主們無法用站不住腳的藉口來迫害這一宗教。 他對宗教裁判所的法官們說:「你們抱怨日本的皇帝將他們國內所有的基督徒均用火慢慢燒死。可是這位日本皇帝會這樣回答你們:我們對待與我們信仰不同的你們,就如同你們自己對待與你們信仰不同的別人是一樣的。你們不能僅僅抱怨你們的懦弱,你們的懦弱使你們無法消滅我們,卻能使我們消滅你們。」 「然而,應當承認你們要比這位日本皇帝殘酷得多。你們將我們處死,是因為我們只相信你們所信仰的東西,而並不信仰你們所相信的一切。你們自己也知道,我們信奉的宗教是上帝從前的心愛之物。我們依然認為上帝還是愛著它,而你們卻認為上帝已經不再愛它了。正是因為你們得出了如此的判斷,於是你們就對那些犯有相信「上帝依然愛他從前所愛」這樣一個可原諒的錯誤的人施以暴行。」[9] 「假如說你們對我們是殘酷的,那麼你們對於我們的子女就更加殘暴了。你們把他們燒死,僅僅是因為他們遵循了別人傳授給他們的神靈的啟示。而自然法和所有各民族的法律都教育這些孩子要像尊重神靈一樣尊重這些傳播神的啟示的人。」 「你們放棄了在伊斯蘭教建立方式上你們曾經產生的優勢。當伊斯蘭教徒誇耀自己的信徒眾多時,你們就對他們說這些信徒是用武力掠取來的,伊斯蘭教徒是在用武力擴展自己的宗教。可是你們今天為什麼也要用火刑來建立你們的宗教呢?」 「你們希望我們皈依你們,而我們則對你們之所以榮耀的根源表示反對。你們回答說,你們的宗教是新的,但卻是非凡的。.你們的證據是:你們的宗教是在異教徒的迫害下成長起來,是用殉教者的鮮血澆灌而成的。然而今天,你們扮演的正是戴可里先的角色,而讓我們淪為當年的你們。」 「我們不以你們和我們共同敬奉的萬能的上帝的名義請求你們,而是以你們告訴我們的那個來到人世間成為你們學習榜樣的基督的名義請求你們,我們求你們用他在世時的那種對待我們的方法來對待我們。你們希望我們成為基督徒,而你們自己卻不願意成為基督徒。」 「即使你們不願意成為基督徒,那至少你們也應該成為人。如果你們沒有宗教為你們指路,沒有宗教的啟示為你們照明,而僅有大自然賦予的一絲微弱的正義感,那麼就照你們所做的那樣隨意處置我們吧。」 「如果上天那樣愛你們並使你們看到了真理,那是上天給予你們的極大恩惠。但是可以繼承父親遺產的孩子就應該去憎恨那些無遺產可繼承的孩子嗎?」 「如果你們獲得這個真理,就請你們不要用向我們宣傳真理的方式把真理掩藏起來。真理的特性是,它可以戰勝人類的心靈和精神,而並非像你們認為的那樣軟弱無力,需要用酷刑使人類接受它。」 「假如你們是有理性的,你們就不應該因我們不願意欺騙你們而把我們處死。假如你們的基督真是上帝之子,我們希望他能因我們沒有褻瀆基督教的奧義而賜予我們獎賞。我們相信,你們與我們共同敬奉的上帝不會因我們為這一宗教遭受痛苦以致死亡而責罰我們,因為上帝以前曾把這一宗教也賜予過我們。我們相信,上帝還會把這一宗教繼續賜給我們。」 「你們生活在這樣一個新的世紀裡,大自然的陽光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明亮。哲學啟迪了人們的心靈。你們基督教教義的倫理道德更為世人所知,人們相互彼此之間所享有的權利和各種信仰所支配的勢力範圍也均已更明確地建立。如果你們還不願意拋棄你們固有的偏見,一不留神,它們將會成為你們的激情。這樣的話,你們應該承認,你們是無可救藥的,是完全沒有能力去啟迪教育他人的人。一個國家把權力交給了像你們這樣的人是很不幸的。」 「你們願意讓我們坦白地告訴你們我們的想法嗎?與其說你們把我們當做是你們宗教的敵人,而不如說是你們把我們看做是你們本身的仇敵。因為,如果你們真的愛你們的宗教,你們就不應該用野蠻無知的方式來破壞你們的宗教。」 「我們必須正告你們的是:假如將來有人敢說在我們今天所生活的時代,歐洲的各民族是文明的,人們一定會以你們為例來引證當時的民族是蒙昧未開化的。人們對你們的認識看法將會使你們的時代受到羞辱,並會使人們憎恨你們所有同時代的人。」 第十四節 日本厭惡基督教的原因 我已經談論過日本人精神上的殘酷的性格。基督教要求人們要堅定,不要輕易放棄宗教信仰。而日本官吏則認為人們對宗教信仰的堅定是很危險的。他們認為人們堅定對宗教的信仰會增加人們的膽量,而日本法律對任何微小的不服從均給予嚴懲。因此,日本的法律規定人們必須放棄基督教,若不放棄就被視為違抗罪行。這種罪行就要受到懲罰,繼續違抗將會遭到進一步的懲罰。 日本人的刑罰被看做是對君主不敬的一種報復行為。我們的殉教者所唱的《得勝歌》在日本被認做是對君主的犯罪,並且殉教者這一稱號使官吏們惶恐不安。因為在他們的頭腦中,這一稱號與「造反」一詞同義。因此他們千方百計阻止人們獲得這一稱號。結果人心憤慨,人們看到在審判的法庭和受審的被告之間,在民事法律和宗教法規之間,爆發了一場極為慘烈的戰鬥。 第十五節 宗教的傳播 除了伊斯蘭教徒,所有的東方民族都認為各種宗教其本身都一樣,並無差異。他們害怕建立新的另外的宗教,就像害怕其政府更迭一樣。日本人有很多教派,而國家長期以來僅有一名宗教領袖,但是人們從來沒有因宗教而發生糾紛。暹邏人也是這樣的。卡穆克人更甚,他們把能容忍所有的宗教看做是一個良心問題。在卡里古特,「所有的宗教都是善良的」已成為國訓。 但是這也並不是意味著,從一個遙遠的國度傳來的和當地氣候、法律、風俗習慣截然不同的宗教能獲得其神聖尊嚴所允諾的成功。在那些強大的專制帝國里確實如此。在這些國家裡人們首先能容忍外國人,因為那些不會傷害君主的事物是不會引起人們注意的。他們對一切都是極其無知的,一個歐洲人可以憑藉自己的知識在那裡很愉快地生活。開始之時一切都好,然而一旦獲得某些成功,糾紛也就隨之而起。原先能獲得利益的人受到了警告。這種國家其性質決定了它需要安寧,小小的動亂就有可能使王朝傾覆。官吏們開始禁止這種新的宗教,並驅逐宣教的人。由於在宣教士之間也發生糾紛,當地的人們也開始厭惡這一宗教,因為宣傳這一宗教的人他們自己誰也無法說服誰。 [1] 此處我的觀點同我在上章末節所談到的觀點並不矛盾。在這裡我主要談論的是熱心宗教的動機,而在上章末節我所談論的是如何使宗教更具有普遍性。 [2] 這在全世界到處可見。 [3] 基督教和印度教都有天堂與地獄之說,而日本的神道教則沒有天堂與地獄之說。 [4] 他進入布喀拉清真寺時,把《古蘭經》扔到馬蹄下,讓他的戰馬踩踏這些經書。 [5] 這種精神傾向也感染了日本人,因為日本人本身就源自韃靼人,這很容易證明。 [6] 西伯利亞的一個民族。 [7] 見《十二銅表法》:「不要在焚屍的木材堆上撒酒。」 [8] 此處我指的不是基督教,我在本書別的章節里已經說過:基督教是人類最好的福音。 [9] 這也正是猶太人盲目昏聵的原因。他們不懂得基督教的教理是屬於上帝的藍圖體系的,因此基督教的教理也就變成了上帝不可改變性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