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二十二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第一節 使用貨幣的理由 幾乎沒有商品可以用來交換的民族,如未開化民族或僅有兩三種商品可以交換的民族,其商品交換是以貨易貨。進入非洲腹地通布爾地區的摩爾人商隊就是用鹽來換取當地人的金子,並不需要貨幣。摩爾人把鹽放成一堆,黑人則把金粉末堆成另一堆。如果金子不夠,摩爾人就從鹽堆上取下一些鹽,或黑人再添加一些金粉末。就這樣一直到雙方都滿意為止。 但是如果經營多種商品的貿易買賣就必須要使用貨幣。因為便於攜帶的金屬可以節約許多費用。假如總是以貨易貨進行交易,人們就必須支付這些貨物的運費。 國與國之間的商品需求是相互的。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甲國需要乙國大量的各類商品,而乙國則對甲國的商品無所需求;此時丙國又急需甲國的商品,而乙國也急需丙國的產品。如果各國都使用貨幣進行商品交易,需要商品多的國家就要用貨幣結算貨物或付清貿易差價款。持幣貿易是依照國家需求的比例而進行的貿易活動,國家需求大,貿易的規模就大;而以貨易貨的貿易則僅僅是在國家需求的範圍內進行貿易,它總是需要貿易的規模越小越好,否則無法結清賬目。 第二節 貨幣的性質 貨幣是代表各類商品價值的標記。人們使用某種金屬作為貨幣,是因為這樣的標記經久耐用,不易發生損耗,並在多次切割時不會損壞[1]。使用貴重金屬作為貨幣,就是因為這樣的標記十分便於攜帶。金屬作為公共的計量單位是再恰當不過的了,因為人們很容易把它們製成相同的成色。每個國家都在其貨幣上加上自己的標記,以便使其外型同其成色和重量相吻合,並能一看就能辨認出其成色和重量。 雅典人交易不使用金屬,而用公牛[2],而羅馬人則用母羊。但是一隻公牛同另外一隻公牛並不是一回事,然而兩枚金屬硬幣卻可以做得一模一樣。 正如銀子是商品價值的標記,而紙幣則是銀子價值的標記。當銀子價值穩定時,紙幣就能很好地代表它的價值,而且在作用上,兩者沒有任何差別。 同樣,錢是某種物品價值的標記,並代表它。因此,每一種物品又都是錢的標記並代表錢。一方面,錢代表了一切物品,而另一方面,所有的物品又都代表著錢。錢和物品互為對方的標記,也就是說從其價值相應的角度來看,取得其一,也就既可取得其二。這樣,國家就處於繁榮昌盛狀態。這種情況只能出現在溫和政體的國家。而且即便是在溫和政體的國家裡,這種情況也不經常發生。比方說,假如法律對一個懷有私念的債務人大開方便之門,屬於這個債務人的財產便不能代表金錢,也就不是金錢的標記了。在專制政體的國家裡,假如物品可以代表它們的標記,那就真是一個奇蹟了。暴政和猜疑使人們不得不把金錢埋在地下[3],物品也就不能再代表金錢了。 有時候立法者利用一種藝術,不僅使物品在性質上能夠代表金錢,而且還能夠使物品像金錢一樣變成貨幣。獨裁者愷撒[4]就曾允許債務人將其地產以內戰前的價格出讓給債務人用以還債,提貝留斯[5]曾下令凡願意獲得金錢者,均可從國庫領取,但必須以價值是其借款額一倍的地產作為抵押。在愷撒時期,地產就是貨幣,可以用來償還所有債務;在提貝留斯時期,價值一萬塞斯德斯的地產換成通用貨幣時,就變成五千塞斯德斯銀幣了。 英國大憲章規定,當債務人的動產及個人物品足以償還債務並且債務人也願意用其動產或私人物品抵債時,禁止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土地和收入。那時,英國人的所有財產均代表金錢。 日耳曼人的法律十分欣賞用賠償金錢作為對自己所犯的錯誤賠禮道歉,並作為對自己犯罪的懲罰。可是當時國內金錢不多,法律又認定了可以把貨物或牲畜當做金錢。撒克遜人的這一法律,是根據不同階層人們的生活的安逸舒適程度上的差異而制定的。首先,這條法律宣布了作為貨幣「蘇」的價值[6]:一枚兩元的蘇相當於一頭十二個月的公牛,或相當於一隻帶羊羔的母羊。一枚三元的蘇價值一頭十六個月的公牛。在這些民族之間,貨幣變成了牲畜、商品或貨物,而這些東西又變成了貨幣。錢不僅僅只是物品的標記,它同時又是金錢的標記,並代表金錢,這些我們將在論兌換率的章節中看到。 第三節 理想的貨幣 貨幣有真實的,也有理想的。幾乎所有的民族都使用理想的貨幣,他們之所以使用理想的貨幣,是因為他們已經把真實的貨幣當理想的貨幣來使用了。首先,他們的真實貨幣是具有一定重量和一定成色的某種金屬。可是不久,由於不誠實或者是某種需要,人們把每一枚錢幣的金屬都減去一部分,但其名稱並未改變。例如:一枚重一磅的銀幣,減去一半的銀子,我們還將這枚銀幣稱值為一磅,一枚重二十分之一磅的硬幣的名稱叫蘇,儘管這枚硬幣的重量已達不到二十分之一磅,我們還是把這枚硬幣稱之為一蘇。這樣一來,磅就變成了理想的磅,蘇也就變成了理想中的蘇了,其他輔助硬幣也自然如此。如此繼續一直達到這樣一個程度,即:我們稱之為一磅的那枚硬幣,只是一磅重量的極小一部分。這就把這枚一磅的硬幣更加理想化了。這樣直到某個時候,人們不再製造真的價值一磅的錢幣,也不再製造真的價值一蘇的錢幣了。這時,磅和蘇就變成了純粹的理想貨幣了。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給每一枚硬幣命名,認定它是多少磅或多少蘇。這種變化一直持續下去,因為改變一件東西的名稱很容易,而要改變這件東西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 對所有要求繁榮貿易的國家來說,有一條法律可以消除這些惡習的源泉,那就是只能使用真實貨幣,並嚴禁使用各種手段將其變成理想貨幣。 一切作為公共計量單位的東西是最應避免發生變化的。 貿易就其本身來說就是一種不穩定的事物。在這種事物本質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不固定的東西上再加上一種新的不固定的東西,這將是一個極大的弊端。 第四節 金銀的數量 當文明民族主宰這個世界的時候,金和銀的數量天天在增加。文明民族或者是在本國開採金銀,或是去有金銀的地方尋找金銀。反之,當未開化民族占了上風時,其產量就會減少。我們知道當哥特人和汪達爾人從一邊,薩拉森人和韃靼人從另一邊衝殺過來侵占一切時,這類金屬是多麼的稀少。 第五節 續前 銀子從美洲的銀礦中提煉出來,被運回歐洲,又從歐洲被運到了東方。它極大地促進了歐洲的航海業。此外,銀子還是一種商品:歐洲通過交易從美洲得到了它,而它又通過交易被運往印度。當人們把金和銀看做是商品時,大量的金和銀是有利的;而當人們把它們看做是標記時,大量的金和銀就不是一件好事。因為數量龐大的金銀會損壞作為標記的質量,而這個質量又是建立在以其稀有為基礎之上的。 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以前,銅和銀的比例是960:1[7],今天差不多是73.5:1[8]。如果這一比例能和以前一樣,那麼銀子就會更好地發揮其作為標記的作用。 第六節 發現印度時,為什麼利息會減少一半 印卡王加爾基拉梭說:征服了印度以後,西班牙的定期利息由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五[9]。這是肯定的,因為大量的銀突然涌人歐洲。很快需要銀子的人減少了,物價上漲而銀價下挫。原來正常的銀與商品的比例關係被打破了。舊賬全部都還完了。人們十分懷念拉斯體制[10]的時代。那時候,物有所值,銀價平平。征服了印度之後,擁有大量銀子的人不得不降低銀子的售價或降低其銀子的貸款利息。 從那時起,因為歐洲銀子的儲量每年都在增加,所以,貸款利息始終未能恢復到以前的水平。首先,由於國家的公債是建立在貿易產生的財富的基礎上,其貸款利息十分微薄,這就使得私人之間的貸款合同也必須參照公債的借貸利息而進行調整。其次,銀行的匯兌業務使人們極其方便地把錢款從一個國家匯至另外一個國家,再沒有什麼地方會銀根緊俏,因為所有銀根較松的地方都會把資金調配到銀根吃緊的地方去。 第七節 在標記性財富的變化中如何確定商品的價值 商品或貨物的價格就是銀子。然而這些商品或貨物的價格是如何確定的呢?也就是說,每一件商品應該用多少銀子來代表它呢? 如果把全世界金銀的總量同全世界商品的總數進行一下比較,則每一件商品或貨物就相當於全世界金銀總量的一份,那麼彼的全部就是此的全部,那麼彼的一部分也就相當於此的一部分。假設全世界僅有一種商品,或僅有一種商品可以出售,並且此商品可以像銀子一樣被分割。那麼被分割下來的這一部分商品不就是全部銀子的一部分嗎?彼的一半就相當於此的一半,彼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就相當於此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但是構成人們財產的東西又不是全部都進人了商業領域,而且作為財產標記的資金也並不是同時投入貿易領域。商品的價格就將依據物品的總量與資金的總量之比的關係而確定,即投入流通領域的商品總量比投入流通領域的資金總量。因為今天未投入商業的物品也許明天會投入,今天未投入商業的資金明天也同樣會投人。所以人們基本上總是依據物品總數與資金總數之比來確定商品價格的。 任何一位君主或行政長官都不能僅依靠一道命令就把確定商品價格的這一關係比從1比10變成1比20。朱利安就曾因為擅自調低了安提阿的食品價格從而引發了可怕的饑荒[11]。 第八節 續前 非洲沿岸的黑人沒有貨幣,但他們有一種價值標記。這是一種純粹的理想化的標記。是人們根據其對每一種商品的需求情況而在大腦中產生的對這種商品的評估程度而制定的。甲種商品或貨物值三麻谷特,乙種商品則值十麻谷特。這就如同他們說三、六、十一樣。價格就是依據他們對商品之間的比較而定的。所以,他們沒有貨幣,而一份商品就是另一份商品的貨幣。 讓我們現在就把這種估價商品的方法搬到我們中間並同我們的估價商品的做法合為一體:全世界的商品或貨物,或者具體地說是某一個與世隔絕的國家的商品或貨物價值一定數量的麻谷特。如果把這個國家的銀子按其所擁有的麻谷特的數量等份分開,每一份銀子就是每一個麻谷特的標記。 假使這個國家的銀子儲量增加了一倍,那麼與每一麻谷特相對應的那一份銀子也就增大一倍。如果銀子增長了一倍,而麻谷特也隨之增長了一倍的話,那麼,其比例關係還保持在未加倍前的狀況。 如果發現印度後歐洲金和銀的增長比率是1:20,那麼商品或貨物的價格也應按1:20這個比率增長。但是假如另一方面貨物或商品總量的增長比率只有1:2,這就造成了商品價格一方面受金銀1:20的增長率的影響,要按1:20的比率上漲,另一方面,受貨物總量僅增長了1:2的影響要降價,這樣一來,其商品的價格增長率僅為1:10。 商品或貨物的數量是隨著貿易的增長而增長;貿易的增長又是隨著不斷到達的資金的增加和新大陸、新海洋所產生的新的交通的增長而增長。新的交通往來給我們帶來了新的貨物和新的商品。 第九節 金與銀相應的稀少性 金和銀除了絕對性的豐富和稀少外,就兩者之間而言還存在著一種相應的豐富和稀少。 守財奴保藏金和銀,因為他不願意把金和銀消費掉。守財奴還喜歡那些不易損壞的財富標記。與銀子相比,他更樂於保存金子。因為守財奴怕自己的財產丟失,那麼匿藏體積小的東西當然更方便了。當銀子成為大路貨時,金子就不多見了,因為此時每個人都想匿藏一些金子。當銀子匱乏時,金子就又問世了,因為此時人們不得不把這些金子找出來。 這是一條規律,當金子成為大路貨時,銀子就短缺,而當金子匱乏時,銀子就充裕。這就讓我們感受到了金和銀相對性的豐富和稀少與真正的豐富和稀少的區別。我還要對此多加論述。 第十節 兌換 不同國家的相對的貨幣量的充足與短缺,造成了所謂的兌換。 兌換就要確定貨幣當前的和暫時的價值。 作為一種金屬,銀子同其他商品一樣有它自己的價值。但是銀子還有另外一種價值,那就是它可以充當別的商品的價值標記。假使銀子只是一種普通的商品,毫無疑問,它的價值會大打折扣的。作為貨幣,銀子還有一種價值,即君主只能把這種價值固定在某些關係中,而不能把它固定在別的關係中。 君主確定了一定數量的作為金屬的銀和同樣數量的作為貨幣的銀兩者之間的比例;其次君主確定了製作貨幣還需要的其他金屬之間的比例;再則,君主確定了每一枚錢幣的重量和成色;最後,君主賦予了每一枚錢幣的理想的價值——這一點我已經論述過了。我把貨幣在以上四種關係中的價值稱之為貨幣的絕對價值,因為絕對價值可以用法律來確定。 此外每個國家的貨幣在與其他國家的貨幣相比較時,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價值,即相對價值;正是由於有這樣一個相對價值的存在才產生了兌換。貨幣的相對價值與貨幣的絕對價值緊密相關,它是由商人們最常用的估價確定的,而並非由國王來規定。因為它變化無常,往往視千變萬化的情況而定。 各國主要依據最富有的國家的情況來制定貨幣的相對價值。如果這個最富有的國家擁有的錢幣總量是其他國家錢幣擁有量的總和,那麼,每個國家則要按照這個最富有的國家的規則行事,也就是說這些國家所制定的貨幣相對價值與這個國家和那個最富有國家之間的貨幣相對價值差不多是一樣的。 在目前的世界形勢下,荷蘭[12]就是一個我們所說的最有錢的國家。我們先來看一下兌換與荷蘭的關係。荷蘭的貨幣名稱叫盾,一盾值二十個蘇;四十個半蘇或四十個格羅。為了簡化上述概念,我們假定荷蘭沒有盾,而只有格羅。一個人擁有一千盾,也就是說他擁有四萬個格羅。以此類推。現在同荷蘭進行兌換,就是要能弄清楚別的國家的一枚錢幣值幾個荷蘭格羅。例如法國人的貨幣計算單位通常三里弗爾為一個埃巨,那就是要弄清一個埃巨值多少格羅。假如兌換率是五十四,那就是說一個法國埃巨值五十四個格羅。如果兌換率是六十,那麼一個法國埃巨就可兌換六十個荷蘭格羅。假如法國的銀根短缺,那麼一枚三里弗爾的埃巨就能多兌換一些荷蘭格羅,如果法國的銀根充裕,那麼,其埃巨與格羅的比值就低一些。 造成兌換率上下波動的這種銀根的短缺與充裕,並不是真實的。這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短缺或充裕。例如,法國需要荷蘭的資金,而荷蘭則不需要法國的資金。因此,法國的銀根十分寬鬆,而荷蘭的銀根則相應匱乏,那麼反之亦然。 假設荷蘭的兌換率為五十四,假如法國和荷蘭是一個城市,人們兌換錢幣就像兌換埃巨一樣,即法國人從口袋裡取出三里弗爾,而荷蘭人則掏出五十四個格羅。然而巴黎和阿姆斯特丹之間是有一段距離的。那位想用五十四個格羅兌換我一個埃巨的人,他的格羅是在荷蘭,所以他必須給我一張向荷蘭支取五十四個格羅的匯票。這時已不再是五十四個格羅的事,而是一張五十四個格羅的匯票的問題。這樣要想判斷法國銀根是緊還是松,就首先要弄清楚開給法國人支取五十四個荷蘭格羅的匯票是否多於開給荷蘭人支取法國埃巨的匯票。如果荷蘭開出的匯票多而法國開出的匯票少,那就是說,法國的銀根緊,而荷蘭的銀根松。在這種情況下,兌換率就要上漲。荷蘭人要想兌換一個埃巨,就必須拿出比五十四格羅還要多的錢,否則,我就不換了。反之情況亦然。 人們看到,不同的兌換交易形成了收入和支出賬。這些賬要及時結清。人們也看到,就如一個人不能憑兌換金錢來償還債務一樣,一個負債的國家是無法通過兌換來清償欠它國的債務的。 假定世界上只有三個國家,即法蘭西、西班牙和荷蘭。許多西班牙人在法國的欠債為十萬銀馬克;而許多法國人在西班牙欠債為十一萬銀馬克。由於某種特殊情況,法國和西班牙的債務人要求馬上收回錢款。這時,匯兌能起什麼作用呢?匯兌業務使兩國彼此間互欠的十萬銀馬克相互清賬。但是法國還欠西班牙一萬銀馬克。西班牙手裡還一直拿著法國人開出的匯票,而此時法國人手裡則沒有任何西班牙人的欠據了。 這時,假定荷蘭與法國的關係同法國與西班牙的關係恰恰相反,荷蘭欠法國一萬銀馬克需要償還,那麼法國償還西班牙人的欠款就有以下兩種方法,其一,要求其荷蘭債務人給法國的西班牙債權人寄達一張一萬銀馬克的匯票;其二,直接給西班牙匯寄一萬銀馬克的現金。 所以當一個國家需要向另外一個國家匯款時,無論是用匯票的形式還是直接把銀子運去,從匯款的本質上來說是沒有多大區別的。而兩種匯款方式哪一種更有便宜可占,僅僅取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即到底是現銀可換取更多的格羅呢還是匯票可換取更多的格羅[13]。 假如同樣分量、同樣成色的法國錢幣在荷蘭可以兌換到同樣分量,同樣成色的荷蘭貨幣,這就是說,兌換價平。目前的情況[14]兌換平價大約是一個埃巨可兌換五十四個格羅。如果兌換率高於五十四個格羅,那就是兌換價高;如果低於五十四個格羅,那就是說兌換價低。 如果想知道一個國家在一定的匯兌情況下是虧還是盈,那就要看這個國家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是賣出還是買進。當兌換價格低於平價很多時,國家作為債權人受損而作為債權人則盈利;作為買進則受損,作為賣出則盈利。國家作為債務人在匯兌交易中受損是顯而易見的。例如,法國欠荷蘭一定數目的格羅,法國的埃巨與荷蘭的格羅兌換價越低,法國就要用更多的埃巨去還債。假如情況相反,法國是債權人,荷蘭欠法國一定數量的格羅,格羅與埃巨的兌換價越低,法國收到的埃巨就越多。國家作為買進方也一樣吃虧,因為同樣數額的格羅總是購買同等數量的商品。當兌換價低時,法國埃巨兌換回來的格羅就少;同樣的理由作為賣出方國家就會盈利。現在,在荷蘭出售商品所賺到的格羅雖然同以前一樣多,然而在法國國內將會得到更多的埃巨,因為現在用五十格羅就可換回一個埃巨,而以前則需要五十四個格羅換回一埃巨。與這一切相對應的另一個國家的情況恰恰相反。如果荷蘭欠別人的埃巨,那麼它就盈利;如果別人欠它的,那它就受損;如果它是賣出方,它就盈利;假如它是買進方,那麼它就受損。 我們繼續就此問題往下探討。當兌換價格低於平價時,比方說埃巨與格羅的牌價為一比五十,而不是一比五十四,對法國來說,匯往荷蘭五萬四千埃巨銀錢卻只能買到價值五萬埃巨的商品;而對荷蘭這一方面來說,匯給法國五萬埃巨的銀錢卻可購回價值五萬四千埃巨的貨物。它們之間的差距是』五十四分之八,也就是說法國的損失是七分之一強,即法國此時匯往荷蘭的錢要比兌換價平時多匯七分之一強,或在此時出售給荷蘭商品要比兌換價平時多付出七分之一強的商品。這種損失還將繼續增長,因為這種損失造成的債務將繼續使匯價下降,最終導致法國的毀滅。這一切看起來是可能發生的,但我卻認為這一切是不可能發生的。這一論點是根據我在他處所論述的原則得出的。這個原則就是各國總是力圖做到收支平衡,並且竭力清償債務。所以各國總是按照各自的還債能力來借貸,依據其出口情況再進行進口事宜。就按上邊的例子來說,如果埃巨與格羅的匯率在法國由1:54跌至1:51,那麼只要法國認可,荷蘭人在法國購買一千埃巨的商品,以前要付五萬四千格羅,而現在僅需支付五萬格羅。然而實際上法國的商品將在不知不覺中漲價,由於匯差產生的利潤將由法國人和荷蘭人分享。因為當一個商人能賺錢時,他總是與他人共享利潤,所以這個利潤也就成了法國和荷蘭的共同利潤。同樣法國人要購買價值五萬四千格羅的荷蘭商品,當匯率為平價時,法國人僅支付一千法國埃巨,而現在不得不比原來多付五十四分之四的法國埃巨來購買以前一千埃巨就可購得到的商品。然而法國商人感到如果這樣做就要吃虧,於是就希望少買一點荷蘭的商品。於是兩國的商人就共同承擔了這一損失。國家就這樣在不知不覺中保持了收支平衡,匯率的下降不會帶來任何使人們害怕的危害。 當兌換率低於平價許多時,商人可以把資金轉移到國外,這樣可以使自己的財產免遭損失。因為當他再次把資金轉移回國內時,就可以把他向國外轉移資金時蒙受的損失重新掙回來。而君主只是把再也不能掙回來的錢寄往國外,因而總是賠錢。 當商人們在某一個國家做了許多買賣時,這個國家的匯兌率肯定會上漲。這是因為商人們在這裡簽訂了許多合同,購買了許多商品,商人們從外國取來錢以便支付這裡的貨款。 假如一個君主在他的國家裡積累了大量的銀錢,那麼這個國家的銀錢也只是相對的充裕而真正的匱乏。我們舉例說明,如果在同一時間,這個國家不得不大量購買外國的商品,那麼儘管此時國家的銀根短缺,兌換率肯定還是會下跌的。 任何一個地方的兌換率總是力圖處於某種比例之下。這就是事物的本質。如果愛爾蘭和英格蘭兩國貨幣的兌換率低於平價,英格蘭與荷蘭的貨幣兌換率肯定也低於平價,那麼愛爾蘭同荷蘭的貨幣兌換價肯定是最低的。這也是依據愛爾蘭同英格蘭兌換率之比與英格蘭同荷蘭匯兌率之比得出的結論。因為一個荷蘭人只要能通過英格蘭間接地從愛爾蘭取出資金,他就決不會多花錢從愛爾蘭直接取出資金。我的觀點是事情應該如此,但也並非如此準確。總有一些原因使事情發生變化。從甲地取錢的利潤大還是從乙地取錢的利潤大,這屬於銀行家們的操作藝術和非凡的洞察能力範疇的事情,並不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 比如一個國家要增漲其貨幣,也就是說要把原來的三里弗爾或一埃巨改稱為六里弗爾或二埃巨。那麼這種新的叫法並沒有使埃巨產生實際意義上的增值,而且在兌換過程中也不會多產生一個格羅:兩個新埃巨也只能換回原來一個舊埃巨所能兌換的格羅。如果兌換率不是這樣,那它決不是這一規定本身所產生的效用,而是因為這個規定的陌生性和突然性所造成的結果。因為兌換業務總是交易在前,而交割在後。 假使一個國家不是憑藉法律規定來增漲其貨幣,而是通過鑄造新幣取代舊幣來擴大貨幣發行量,那麼在鑄造新幣的過程中,市面上就會出現兩種貨幣,即價值較高的舊幣和價值較低的新幣。由於舊幣將被淘汰,只有鑄幣廠才收回舊幣,匯票只能用新幣來兌付,那麼兌換率也似乎要按新幣的匯率來執行。比如在法國,貨幣貶值達到百分之五十,一個舊埃巨可以兌換六十個荷蘭格羅,而一個新埃巨則只能兌換回三十個荷蘭格羅。在另一方面兌換率似乎還在按舊幣的價值在執行。持有舊幣或持有匯票的銀行家們不得不帶著舊幣到鑄幣廠去兌換使他們吃虧的新幣。因此兌換率被調整在舊幣幣值和新幣幣值之間。可以說人們希望舊幣的幣值能降低,因為人們已經開始用新幣進行貿易交易了。由於利益的驅動,銀行家們不得不儘快地把錢櫃裡的舊幣拿出來使之運轉產生效益,或者不得不用舊幣來付清賬目。所以他們也就不能再對兌換率過分計較了。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新幣的幣值在增值。我們將會看到擁有新幣的銀行家們將處於一種新的形勢之下,他們可以在從事以舊換新的業務中獲利頗豐。所以就像我所談的,兌換率處於新舊兩種貨幣的幣值之間,這樣銀行家們就可以把舊幣輸出到境外的業務中獲利。因此他們可以獲得原來舊幣兌換率給他們產生的好處,也就是說可以兌換到更多的格羅。而當他們把格羅再拿回到法國兌換成法國貨幣時,則可以按處於新舊貨幣幣值之間的兌換率兌換,也就是說格羅與埃巨的兌換率變低了,他們可以兌換回更多一些的埃巨。 我們假定按目前的兌換率,一枚三里弗爾的舊幣可以兌換四十五格羅。那麼把這一個埃巨帶到荷蘭則可以兌換到六十格羅。然而一張四十五格羅的匯票在法國即可兌換一個埃巨;再把這一個埃巨帶到荷蘭又可以兌換六十格羅。如果鑄新幣的國家的舊幣全都流到了國外,那麼獲利的將是銀行家。 為了對此進行補救,就不得不實行一個新辦法。鑄造新幣的國家自己把大量的舊幣運到可以調整兌換率的國家。由於在這個國家獲得了信譽,新的兌換率就可以調升到差不多是一枚三里弗爾的舊埃巨以前可以兌換到的格羅數目的程度。我說差不多的意思是,如果利潤菲薄,人們就不會盡力把錢運到國外去,因為這樣做不僅要承擔運費,而且還要冒錢幣被沒收的風險。 有必要把這一點說得更清楚一些。伯爾納先生,或者任何一位國家打算雇用的銀行家,開了一些在荷蘭兌付的匯票。其兌換率也比現行的兌換率高出一至三個格羅。他通過不斷地把舊幣運到國外去並在那裡建立起了儲備金,把兌換率提高到我們剛才所述的程度。同時,由於要兌付他所開出的匯票,他因此就掌握了所有的新幣。這樣一來,那些等錢付賬的銀行家就只好把舊幣拿到鑄幣廠去。這樣他不知不覺地就控制了所有的現金。於是他就可以強制其他的銀行家給他開出兌換率極高的匯票。那麼他一開始受到的損失絕大部分由後來的利潤給補償回來了。 人們看到在實施這個方法的過程中,國家將經受劇烈的危機,銀根將非常吃緊。這是因為:一、必須使大量的貨幣貶值;二、必須把一部分貨幣運到國外去;三、大家都會緊縮開支,每個人都不希望把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讓給君主。實施此項辦法,太慢了很危險,太快了也很危險,正所謂贏利越豐,困難越大。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到,當兌換率低於貨幣幣值時,將貨幣運到國外就可以贏利。同樣的道理,當兌換率高於貨幣幣值時,把轉移到國外的貨幣運回國內也可以產生利潤。 如果在一個國家裡,人們創辦了一家股份極多的公司。數月後該公司的股價比初購時上漲了二十至二十五倍;同時在這個國家裡還有一家銀行發行具有貨幣功能的鈔票。為了適應那家公司高得驚人的股份法定價值,鈔票的法定價值也高得驚人(這就是拉斯制度)。事物的本質導致的結果是:這些鈔票和股份是如何產生的也將如何被消滅。股價突然比原價猛漲了二十至二十五倍,這毫無疑問給許多人提供了獲取巨額紙幣財富的方法。每個人都想方設法要確保其所獲得的財富。由於匯兌是一條可以改變財富形式並能隨心所欲地將財富轉移到自己所希望的地方去的捷徑,人們就不斷地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匯兌到可以調整兌換率的國家去。不斷地向國外匯兌錢款的行動使得兌換率下降。在拉斯制度時代,假定按銀幣的成色和分量所定的兌換率為四十格羅可以兌換一埃巨,由於無數的紙幣變成了錢,人們只願意用三十九格羅兌換一埃巨,後來又變成三十八格羅兌換一埃巨,再後來三十七格羅……,直到八格羅兌換一埃巨,一直到最後格羅同埃巨之間再也不能兌換了。 在這種情況下匯兌就應該規定法國銀幣和紙幣的發行比例。假定一枚三里弗爾的銀埃巨值四十格羅,如改用紙幣兌換,一張三里弗爾的紙埃巨僅值八格羅,其差價達五分之四。也就是說一張三里弗爾的紙埃巨鈔票的價值僅是一枚三里弗爾的銀埃巨銀幣價值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節 論羅馬人採取的貨幣措施 在現今的法國,連續兩屆內閣憑藉政府的權利就貨幣問題採取了一些措施。然而羅馬人在這一方面做得更令人嘆服。羅馬人做這些不是在共和制的腐敗時代,也不是在共和制的混亂時代,而是在其憑藉智慧和勇敢,征服了義大利各城市後與迦太基人爭奪霸權的時代。那是羅馬各項制度極為強盛的時代。 為了不至於使非例子的東西成為例子,我很高興在這裡進一步深入地剖析一下這一論題。 一愛斯本應值十二盎司銅。但在第一次布匿戰爭時,一愛斯值二盎司銅。到了第二次布匿戰爭時,一愛斯就僅值一盎司銅[15]了。這種削減也就相當於我們今天所說的貨幣增漲:把一枚六里弗爾銀埃巨的含銀量減去一半,使之成為兩枚六里弗爾的銀埃巨,或是把一枚六里弗爾的銀埃巨當十二里弗爾來使用,這完全是一回事。 羅馬人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中是使用什麼方法實施其貨幣措施的,對此我們已無資料可考證。但是他們在第二次布匿戰爭時期的做法卻體現了他們令人嘆服的智慧。當時羅馬已處於沒有能力償清債務的境地:一愛斯值二盎司銅,一個德尼爾值十個愛斯,也就是值二十盎司銅。國家把含有二盎司銅的愛斯鑄成僅含一盎司銅的愛斯[16],這樣一來羅馬就從債權人身上占了一半的便宜。羅馬人用十盎司銅支付一個德尼爾,這項措施對國家震動很大,應該使國家受到的震動越小越好。這項措施的目的是要使國家還清它欠國民的債務,而並非是用來讓國民之間互相還債。這樣就需要有第二條措施。羅馬人規定,原來一個德尼爾等於十個愛斯,而現在等於十六個愛斯。這兩條措施造成的結果是:國家的債權人損失了二分之一[17],私人的債權人僅損失了五分之一[18]、物價僅上漲了五分之一,貨幣的真正變化也僅僅只是五分之一。其他的結果也是顯而易見的。 羅馬人做得比我們強。我們的措施是沒有把公共財富同私人財富分離。不僅如此,人們將會看到羅馬人比我們更會利用有利的時機實施其措施。 第十二節 羅馬人實施貨幣措施的時機 從前義大利沒有很多的金和銀。這個國家的金、銀礦很少,幾乎可以說沒有。當高盧人攻占了羅馬後,高盧人只找到了一千磅金[19]。儘管羅馬人曾洗劫許多富有的城市,並把這些城市的財富運回了羅馬,但在很長一段時間,羅馬人僅僅使用銅幣。直到獲得了皮露斯勝利後,羅馬人才有了足夠的銀來鑄造銀幣。羅馬人用銀來鑄造德尼爾。一個德尼爾等於十個愛斯,值銅十磅。那時銀和銅的比例是1:960。因為一個羅馬德尼爾值十個愛斯或值銅十磅,也就是說值銅一百二十盎司。同一個德尼爾值銀八分之一盎司,我們剛才所說的銀和銅的比例就是從這裡得出的。 羅馬成為義大利最靠近希臘和西西里這一地區的主人。它逐漸感覺到它處於兩個富有的民族之間:希臘人和迦太基人。羅馬的銀子多了起來。銀與銅之間1:960的比例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於是羅馬人對貨幣進行了一些改動。這些措施我們今天已不得而知。我們僅知道從第二次布匿戰爭開始之際,一個羅馬德尼爾僅值銅二十盎司,因此銀與銅的比例也就變成了1:160。銀和銅之間比例的縮減是值得令人深思的。因為這樣一來國家占有的銅幣是銅幣量的六分之五。然而羅馬人只是按照事物的本質提出的要求而採取這樣的措施,建立了鑄幣所必需的各類金屬之間的比例。 第一次布匿戰爭結束了。羅馬人成為西西里的主人。他們不久就進入了撒地尼亞,並開始知道西班牙。羅馬的銀子總量繼續向上攀升。羅馬人採取措施把一德尼爾值銅二十盎司降為值銅十六盎司。這樣做產生的效果就是再次調整了銀與銅的比例,即由原來的1:160變為1:128。請研究一下羅馬人,你會發現,在選擇時機去干好事或做壞事這一方面,羅馬人是最出色的。 第十三節 皇帝時期的貨幣措施 在共和制時代,人們是通過縮減錢幣的含銀量對貨幣採取措施。國家把自己的需要告訴了人民,而並非要誘騙人民。而在皇帝時代,則是採用在鑄幣所用的貴金屬中加入其他金屬的辦法。這些由於自己的樂善好施而陷入絕境的君主們不得不用間接的方法來降低貨幣的幣值。這種方法減輕了痛楚,而在表面上又好像根本沒有觸及到痛處。他們取消了一部分施捨。但又不願向公眾公開說明。儘管不說要降低俸祿和賞賜,而實際上俸祿和賞賜都減少了。 在陳列館裡,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所謂的古羅馬假幣。這是一些鍍了一層銀的錢幣[20]。狄奧所著的《羅馬史》第七十七卷的某段殘篇曾對這種貨幣加以論述[21]。 狄狄烏斯·朱利安開始降低錢幣的含金量。人們發現卡拉卡拉時期所鑄的錢幣,其成分一半以上是其他金屬[22];亞歷山大時期的錢幣,其他金屬成分占了三分之一,錢幣的含金量繼續下降。到了伽利耶諾斯時代僅僅只剩下鍍銀的銅幣了。 人們感到這樣的一些強烈措施在今天是根本行不通的。一位君王,他可以欺騙自己,卻無法欺騙別人。兌換使銀行家們學會了怎樣去比較世界各國的貨幣,也教會了他們如何按貨幣的公道價值給它們確定價位。錢幣的成色已不再是什麼秘密了。假如一個君主開始使用含銀量少的銅幣,那麼大家也都會跟著做,並給他鑄造這種銅幣。這樣一來價值高的貨幣就會首先流到國外,而回籠給君主的就只能是價值較低的貨幣了。如果這位君主像古羅馬的皇帝一樣只貶低了銀價而沒有貶低金價,那麼金子會在剎那間銷聲匿跡,而君主本人也將處於只擁有不值錢的貨幣的窘況。正如我在前一章所述,兌換,曾使憑藉權力對貨幣採取的重大措施流產,至少,這些措施沒有成功。 第十四節 匯兌如何束縛專制國家 俄國即便就是願意從專制主義的馬車上下來,這也是辦不到的。貿易機構的建立就要求同時建立匯兌機構。而匯兌的作用是同俄羅斯所有的法律相牴觸的。 1745年俄國女皇曾下令驅逐猶太人。因為猶太人把那些流放到西伯利亞的犯人的錢和外國傭人的錢都轉移到了國外。可是帝國所有的臣民就像奴隸一樣,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出國,也不得把財產放到國外。然而匯兌就是一種把錢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外一個國家的方法,所以它同俄羅斯的法律是矛盾的。 經商本身就同俄羅斯的法律相牴觸。俄羅斯人民主要由兩種奴隸構成:一種奴隸依附於土地;另一種奴隸又被稱之為教士或紳士,因為他們同時也是前一種奴隸的主人。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身份的人,因此也就沒有人能變成工匠或生意人。 第十五節 義大利某些諸侯國的慣例 義大利的某些小諸侯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嚴禁國民買賣地產;嚴禁國民把錢幣運到國外去。這些法律可能是對的。尤其是每個國家的財富絕對應歸每個國家所有,這些法律使得國家的財富極不容易流失到國外去。可是自從有了匯兌,財富在某種程度上就不再是某一個國家的專有物品了。而且匯兌使得把財富從一個國家轉運到另一個國家是那麼的容易。這樣看來,這些法律就不對頭了。儘管人們有權支配自己的金錢,但這些法律卻不允許人們為了自己的事務支配自己的地產。這些不是好的法律,因為這些法律使動產比地產更具優勢。還有它們使外國人失去了來義大利定居的興趣。說這些法律不好的最後一個原因是人們可以躲避開這些法律的約束。 第十六節 國家得到銀行家的救援 銀行家們只適合於搞兌換,而不適合於搞借貸。如果君主是因為要做一大筆生意,來銀行僅僅是為了換錢,那麼他支付給銀行家作為佣金的那一點點利潤也是十分可觀的。如果銀行家們要求提高佣金,那肯定是行政管理有問題了。相反,如果是要讓銀行家們去放貸,那他們的技巧就是如何從放出去的貸款上賺取高額利潤,而又不讓別人指責他們放高利貸。 第十七節 公債 一些人認為國家向國家自己借債是有好處的。他們覺得這樣做既可以增加財富,又可以使流通加快。 我想他們一定是把下面的情況混淆了。有一種流通證券,它代表貨幣;另一種流通證券,它是某一家公司已經產生或將要產生利潤的標誌;還有一種證券,它代表債務。對一個國家來說,前兩種證券是很有好處的,而最後一種證券則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對私人來說,這種證券是國家償還債務的良好保證。人們都持券等待,因為這種證券可以產生利息。但是這種證券同時也可以產生以下弊端: 1.如果外國人持有大量的這種代表債務的證券,那麼他們每年都會從國家獲得巨額利息。 2.一個總是欠有債務的國家,其貨幣兌換率一定很低。 3.為償付債務利息而徵收的稅賦使得勞動力價格上升,從而損害了工業的發展。 4.國家把本應屬於具有勞動積極性,同時也具備工作技能的人的收入轉送給了遊手好閒、無所事事的人,也就是說把勞動的便利給了不勞動者,而把勞動的困難留給了勞動者。 以上就是國家借債的弊端,我一點也看不出它有什麼好處。假如有這樣十個人,每人可從地產業或手工業中獲得一千埃巨的收入,那麼國家就可以發行本金為二十萬埃巨、利息為百分之五的國債,假使這十個人僅用了他們——半的收入來購買國債,而另向他們借債十萬埃巨,並用其收入的另一半五千埃巨支付借債利息,對國家來說這種做法還是構成了其二十萬資本金的借貸,用數學的語言來說就是: 200000埃巨—100000埃巨+100000埃巨=200000埃巨。 這些人容易犯錯誤是因為他們把代表國家債務的證券看做是財富的標記。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國家富有才能支持這種債券使國家不至於衰敗。如果國家沒有衰敗就說明國家一定會有別的大量的財富。他們認為發行公債沒有什麼弊端,因為國家有克服這些弊端的財源。他們認為即使有弊端,那麼這弊端也是一種好處,因為財源超過了弊端。 第十八節 公債的償還問題 在國家債權人和國家債務人之間應該有一種尺度關係。國家可以無限度地擔當債權人的角色。可是只有在一定限度內國家才能作為債務人出現。一旦超出這個限度,那麼債務人也就名存實亡了。 假如一個國家的信用還沒有遭到損害,那麼它不妨採取歐洲某個國家[23]的令人滿意的做法,那就是籌集一大筆資金。如果私人債權人不願意降低利息,就把所借的錢如數還給他。實際上,當一個國家向其國民借債時,往往是國民決定借款利息;而當國家向外放貸時,則由國家規定放貸利率。 僅僅只是降低公債利息是遠遠不夠的。應當用降低利息所產生的利潤建立償還公債基金,用以每年能償還一部分公債本金。因為成功在一天天增大,那麼做法也就愈顯順利。 假如一個國家的信用程度並不是那麼十分完美的話,這將是償還公債基金的一個新的理由。因為償還公債基金一旦成立,它馬上會增強人民對國家的信任: 1.如果這個國家是共和制國家,其政體的性質允許人們做一些長期打算。這樣償還公債基金的數額就不必搞得十分龐大。而在專制體制下,這將是一筆巨額基金。 2.應當建立這樣的規定,因為全體國民承擔了建立公債的責任,所以他們也應當承擔建立償還公債基金的重擔。這些國家的債權人實際上是按照他們各自分擔的錢數自己給自己還債。 3.有四類人可以購買國債:地產所有者;經商者;農民和工匠;靠收取國家和私人利息為生的食利者。在必要的情況下,這四類人中似乎最後一類人最應該出錢購買國債。因為對國家來說這個階級完全是消極的,而國家則是被其他三個階級的積極力量支撐著。但如果讓這一類人負擔過重不免會破壞公眾信心,無論是站在國家全局的立場上看,還是站在另外三個階級局部的立場上看,公眾信心都是至高無上的需求。假如一部分公民喪失了公眾信心,那麼整個民眾也將會失去公眾信心。由於這個債權人階級總是遭受到政府內閣的暗算,並受到內閣部長們的監控,所以國家應對這一階級實施特殊保護政策,使得債務人不能獲得比債權人多一絲一毫的好處。 第十九節 有息貸款 貨幣是價值的標記。很清楚,誰需要這一標記,誰就需要來租賃它,就像人們需要別的物品時就去花錢把它們租回來一樣。所不同的是其他別的物品既可以出租,也可以出售。而作為物品價格標記的貨幣,則只能出租而不能出售[24]。 把錢借給別人而不要利息,這的確是非常友善的行為。但這只能是宗教的主張,而不能成為民事法規。 為了使貿易更好地發展,需要給貨幣定一個租賃價,而且這個價格不能定得太高。如果太高,商人們會覺得從貿易買賣中賺的錢還不夠他要支付的利息,商人們也就不再經商了;但貨幣若沒有租賃價格就沒有人肯借給他人錢,那麼商人們還是無法經商。 我說沒有人願意借給別人錢是我搞錯了。社會事物向前發展,總需要有人借給他人錢。於是高利貸產生了。然而它是伴隨著我們早已認識到的歷代都存在的騷亂出現的。 穆罕默德的法律把高利貸和有息貸款混淆了。在伊斯蘭教的國家裡,禁律越嚴厲,高利貸利率也就越高,因為放貸人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所冒的風險取得補償。 在這些東方國家裡,大多數人沒有任何保證。自己現在有錢和希望把借出去的錢收回來這兩者之間毫無任何關聯。人們所冒的債務人無力還債的風險越來越大,高利貸的利率也就越來越高。 第二十節 海事上的高額利息貸款 海事上的高額利息貸款建立在以下兩個原因的基礎上:其一,航海要承擔風險。正是這一原因人們才冒險把錢借出以期獲得較大的回報。其二,貿易可以讓借貸人極其方便地在較短的時間內做成數筆大買賣。而陸地上的高利貸則與此不同,由於沒有以上兩個原因中的任何一項為基礎,高利貸被立法者所禁止。有的立法者較為明智,只是把其借貸利率規定在一個適當的限度之內。 第二十一節 羅馬人的契約借貸和高利貸 除了商貿借貸之外還有另外一種借貸,就是通過民事契約借貸錢款。這種借貸方式的結果就是產生了借貸利息和高利貸。 羅馬時代,平民的權利日漸增多。官吏們想方設法去討好平民並制定了最令他們滿意的法律條文。官吏們削減資本,調低利息,並禁止放貸人收利息。民事拘禁被取消了。當法官想取悅民心時,每次總是把廢除債務作為一個討論的話題。 這些由法律引起的,或者是由平民議會表決引發的沒完沒了的變化使得高額利息貸款在羅馬出現了。債權人弄明白了平民既是他們的借貸人,又是他們的立法人,還是他們的法官。所以他們不再相信契約了。平民階層就像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借貸人,只是利用高額利息引誘債權人給他們放貸。再加上法律只是偶爾露一下,而平民的抱怨卻持續不斷,債權人總是受到威脅。這一切都使得講信用的借貸在羅馬消失了,而可怕的,總是被摧毀而又總能再生的高利貸在羅馬產生了[25]。罪惡總是產生於不能容忍的事物之中,極好的法律卻產生了極壞的後果。債務人不僅要為借款支付利息,還要為這些違法行為可能遭受的懲罰付出費用。 第二十二節 續前 早期的羅馬人沒有規定利率的法律[26]。當平民與貴族就此問題發生爭執時,甚至在聖山發生了暴亂的時候,人們也只是提出一方面要講信用,另一方面要考慮契約的嚴肅性[27]。 人們還是按照私人契約來辦事。我想當時最平常的年息也是百分之十二。我這樣說是有理由的,按照羅馬古代的用語,年息百分之六被稱之為「半利」,而年息百分之三被稱之為「三分之一利」[28],這樣「全利」就應該是百分之十二了。 也許人們要問,在一個幾乎不經商的民族中為什麼會有這樣高的借貸利息呢?我的回答是,由於這個民族經常是在領不到軍餉的情況下上戰場打仗,所以他們需要錢。還有由於經常進行十分幸運的遠征,債務人總能十分輕鬆地償還借款。、在有關發生爭執的記述中可以看到,人們對放貸人的貪婪並未持否定態度,反而議論那些常發牢騷的借貸人,說如果他們的行為規矩一些的話是能夠償還債務的[29]。 於是人們就制定了僅對當時形勢有影響的法律。比如規定,凡被招募參加全民應予支持的戰爭的債務人,債權人再也不能向他們討債;凡是被監禁的人都將被釋放出獄;極為赤貧的人將被安置到殖民地去,有些費用由國庫支付。眼前的痛苦解除了,人民也就滿意了。既然人民對下一步並未提出要求,當然元老院也就不會未雨綢繆了。 當元老院堅定不移地捍衛高利貸利益的時候,羅馬人卻崇尚貧困和儉樸,中庸之道也達到了極點。根據當時的憲法,國債均由主要公民承擔,而平民則沒有任何負擔。怎樣才能剝奪這些主要公民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權力而同時又要求他們承擔責任,滿足國家急迫的需求呢? 塔西佗說《十二銅表法》規定了借貸年利息為百分之一[30]。顯然他搞錯了。他把另外一條法律——這條法律我稍後將要論述——當成《十二銅表法》了。如果說《十二銅表法》規定了借貸利息,那麼後來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糾紛時,為什麼不利用這條法律的權威性加以解決呢?在這部法典中,我們找不到關於有息借貸的任何痕跡。只要對古羅馬歷史稍加研究就可以看出,當時的十大執政官是絕對不會頒布這樣的法律的。 《十二銅表法》頒布八十五年後,《利基尼安法》問世[31]。這是我們曾經談論過的那些曇花一現的法律中的一種。這條法律規定,在償還借款本金時,應扣除已付的利息,扣除利息後剩餘的本金分三次平均清償。 羅馬398年,執政官杜愛利烏斯和梅涅尼烏斯制定了一條法律。這條法律把借貸年利息降為百分之一。塔西佗就是把這條法律同《十二銅表法》混淆了[32]。這是羅馬人第一條用來規定借貸利息的法律。十年後[33]借貸利息被減掉一半[34]。再往後,人們取消了借貸利息[35]。如果我們相信狄特·李維所引用的幾位作者的論述,借貸利息被取消發生在馬爾蒂烏斯·路蒂利烏斯和塞爾維利烏斯執政時期,即羅馬413年[36]。 這條法律所產生的結果如同所有那些列入了立法者過分要求的法律所產生的效果一樣,即人們有了逃避這一法律的辦法。因此必須制定許多別的法律來進一步肯定這條法律,修正這條法律,並使之不要過於嚴厲。人們一會兒把法律擱置一旁而遵從習慣,一會兒把習慣扔在一邊而只認法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習慣總是輕易地占了上風。當一個人要借錢時,儘管這條法律是為了借貸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他還是發現了這條法律是他借貸的一個障礙:這條法律不僅反對它所要救助的人,也反對它要定罪的人,這條法律同時還反對它們本身。大法官桑普羅尼烏斯·阿賽路斯由於允許債務人按法律行事而被債權人殺死了[37]。因為他要人們記住過去的嚴刑厲法,而人們此時已經不能再忍受嚴刑厲法了。 現在讓我們離開城市去看一看鄉村領地吧。 我在別的地方說過,羅馬的領地曾遭受過嚴酷的專制政體的蹂躪[38]。除此之外這些領地還遭受到可怕的高利貸的掠奪。 西塞羅說,沙拉密這座城市的人想在羅馬借錢。可是由於《卡比尼法》[39],他們辦不到。應該研究以下這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羅馬禁止有息貸款。人們就想盡一切辦法來逃避這條法律。當時羅馬的法律對同盟人和拉丁人沒有約束力。於是人們就利用同盟人和拉丁人,以他們的名義放貸。這樣法律對債權人來講形同虛設,老百姓並未擺脫高利貸的盤剝。 老百姓對此怨聲載道。於是護民官馬爾庫斯·桑普羅尼烏斯通過元老院授權,讓平民會議表決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在羅馬人之間進行的有息借貸的法律同樣也對同盟人和拉丁人有效[40]。 那個時代的同盟人指的是義大利人。而義大利人的疆域直至阿諾河和魯賓根河,並非是羅馬管轄的領地。 塔西佗說當時人們總是搞一些新的欺騙手段來躲避禁止有息借貸的法律。既然不能再利用同盟人的名義來放貸,那就找一個領地的人,以他的名義來放貸。這樣做並不難。 必須制定新的法律來治理這一頑疾。卡比尼烏斯制定了用來制止選舉中行賄受賄的法律。他清楚地意識到要想達到這一目的,最好的辦法是抑制借貸。這兩件事當然是有聯繫的。借貸利息總是在選舉投票時上漲[41]。這是因為人們需要金錢去拉選票。我們看到《卡比尼法》使得桑普羅尼烏斯的元老院法令的執行範圍一直延伸到各個領地。正是由於這條法律,沙拉密人、才無法在羅馬借到錢。布魯圖斯使用假名按月利百分之四[42]給沙拉密人放貸[43]。他為此還獲得了兩項元老院法令,其中第一條宣稱他的放貸並不被認為是欺騙法律的行為。而且宣稱希里西亞的總督將要按照沙拉密人所持有的借貸契約上的條款來審理此案[44]。 由於《卡比尼法》禁止羅馬公民與領地的人之間進行有息借貸,而且羅馬人手裡又掌握著全世界的金錢,那就要用極高的利息引誘他們放貸。暴利使貪婪的人看不到有失去債款的危險。當時羅馬的放貸人都是有權有勢的。他們恫嚇官吏使法律沉默;他們肆無忌憚地放貸以牟取暴利。這樣一來領地一個接一個地被羅馬的放貸人所掠奪。每一位總督上任後都要頒布法令,規定令其滿意的借貸利息[45]。貪婪介入了立法,而立法又助長了貪婪。事物應該向前發展。假如一切都靜止不動,國家就要滅亡。而且總有一些讓城市、團體、商會和個人搞借貸的機會。因為人們從來都既不十分貧困,又不十分富有,但是為了應付需要不得不借貸。因此具有執法權力的元老院出於必要,更多是出於自身的利益,制定了元老院法令,允許羅馬人之間進行借貸。但是法律使這些元老院法令失去信用。這些法令給了人們要求建立《新表法》的機會。由於失去本金的危險係數加大了,這就使得借貸的利息更高了[46]。我永遠堅持這樣一個觀點:不應該用極端,而應該用中庸之道來統治人民。烏爾賓說,誰還債還得越晚,就還得越少。在羅馬共和國滅亡後,正是這一原則在指導立法者們立法。 [1] 阿比尼西亞使用食鹽作和貨幣,而食鹽就有這種自我不斷損耗的缺陷。 [2] 亞里士多德在《克利歐》一書中告訴我們,呂地亞人發現了鑄造錢幣的技術,希臘人從呂地亞人那裡學到了這種技術。在雅典的錢幣上就鑄有他們古代的牛作為標記。我曾經在朋布羅克伯爵的書房裡見到過一枚這樣的錢幣。 [3] 這是阿爾及爾的一個古老的習俗。每一位父親都會有一個埋在地下的寶庫。參閱洛基爾·德塔西《阿爾及爾王國的歷史》。 [4] 參閱愷撒《論戰爭》第3卷。 [5] 見塔西佗《歷史》第6卷。 [6] 見《撒克遜人的法律》第18章。 [7] 參見本章第12節。 [8] 假定銀每馬克值49磅,銅每馬克值20蘇。 [9] 見《西印度群島西班牙人內戰史》。 [10] 在法國,人們把拉斯計劃簡稱為體制,而不再冠以拉斯的名字。 *拉斯(John Law),原是蘇格蘭人,Law在古法語裡發音為拉斯,拉斯曾任法國財政總管,他創建了東印度公司和一種銀行體制,人們把他的體制實行的時代稱為體制時代——譯者注。 [11] 參閱蘇格拉底《教會史》第2卷。 [12] 荷蘭人根據他們自己之間的協議給幾乎整個歐洲規定了最有利於他們自身利益的兌換率。 [13] 在一個地方如果銀子比紙幣多,那麼銀子就多,如果紙幣比銀子多,那麼銀子就少。 [14] 即1744年。 [15] 見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條。 [16] 見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條。 [17] 名義上收到了20盎司銅,實際上只收到10盎司銅。 [18] 名義上收到了20盎司銅,實際上只收到16盎司銅。 [19] 見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5條。 [20] 參閱茹柏爾神父1739年所著《貨幣科學》一書第59頁。 [21] 見《道德與邪惡篇》。 [22] 參閱《薩烏特》第2卷第7章以及1681年7月28日《學者報》所刊登的發現了5000枚錢幣的新聞報道。 [23] 英格蘭。 [24] 這裡所談的金銀不是可以作為商品來出售的金銀。 [25] 見塔西佗《史記》第6卷。 [26] 對羅馬人來說高利貸和有息貸款是一回事。 [27] 參閱德尼斯·阿利卡爾那斯的著作,他對此有很好的論述。 [28] 半利、1/3利、1/4利,見羅馬法典及關於高利貸法律的各項法令,尤其是《關於高利貸法律》第17條及其注釋。 [29] 參閱德尼斯·阿利卡爾那斯的著作中所載的關於阿比烏斯就此問題發表的演說。 [30] 見《史記》第6卷。 [31] 即羅馬388年。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6卷。 [32] 見《史記》第6卷。 [33] 根據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7卷所述,這是在曼利烏斯·托爾卡圖斯和普勞第烏斯統治的時代,正是塔西佗在《史記》第6卷中所談的法律。 [34] 原文是拉丁文:semiuniciaria usura(譯者注)。 [35] 見塔西佗《史記》第6卷。 [36] 該法是由護民官瑞奴西烏斯提議通過的。 [37] 即於羅馬663年。 [38] 見本書第11章第9節。 [39] 見《致阿弟庫斯的書信》第5卷第21封信。 [40] 於羅馬561年。見狄特·李維的著作。 [41] 見《致阿弟庫斯的書信》第4卷第15和第16封信。 [42] 見《致阿弟庫斯的書信》第3卷第21封信和第4卷第1封信。龐 培借給阿利奧巴沙國王600達朗,並讓國王每30天支付給他33塊瑞典達朗。 [43] 見《致阿弟庫斯的書信》第6卷第1封信。 [44] 參閱《致阿弟庫斯的書信》,對沙拉密人不能欺騙。 [45] 見《致阿弟庫斯的書信》第6卷第一封信:西塞羅規定,月利是 1%,並且利上生利直到年底。至於共和國的農民,則必須給他們的債務人一個期限,過時不能償還債務就必須按契約所規定的高利償付利息。 [46] 當時有一條元老院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規定月息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