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人口的關係
第一節 人與動物的種群繁衍
啊,維納斯女神,愛神之母啊,
……
自從你的星辰將美好的初春再次帶回大地,
和煦的微風使人們聞到了愛的氣息。
鮮艷的色澤讓大地更加光彩綺麗,
空氣中充滿了嬌艷的花兒吐出的芳香氣味。
聽啊,小鳥在你的力量的召喚下,
正在用千百種柔情的歌聲祝賀你的來臨;
看啊,高傲的雄牛穿越草原,踏過河流,
去追尋那美麗多情的牡牛。
在叢林裡和高山旁,溪流邊與海岸上,
那些在綠色的原野上居住的人們見到你的到來,
愛和欲的火焰便燃燒起來。
在快樂的誘惑下,人們生殖繁衍。
人們是多麼願意跟隨你啊,
也是多麼熱愛美麗賜給所有生靈的這種嬌媚的能力。[1]
雌性動物的繁殖能力幾乎是一成不變的。然而人類卻由於受思維方式、性格、情慾;想像,無常的變化,保存美色的想法,妊娠帶來的麻煩以及家庭人口太多等諸因素的影響,其繁衍生殖遭受到了眾多的阻礙。
第二節 婚姻
父親有養活自己子女的這一天然義務決定了婚姻制度的產生。婚姻也宣告了父親應承擔這一義務。龐伯尼烏斯·梅臘所論述的那些民族[2]則是憑藉長相是否相似來確認父親的。
在極度文明的民族裡,父親是法律通過婚姻儀式所宣布的負有養育子女義務的人。因為法律發現父親正是法律所要尋找的人。
養育後代的這一義務對動物來說,雌性動物就可擔當此任。但這一義務對人類來說其含義甚廣:人類的子女是有理念的,而這些理念是一點一滴獲得的。人類不僅要養活子女,而且還要教育子女:儘管他們已能生存下去,但卻不能管住自己。
違背道德觀念的結合對人類的繁衍沒有多大好處。因為無法確認誰是負有養育子女義務的父親,那麼養育孩子的責任就不得不落在母親的肩上。然而羞愧、悔恨、性別的束縛和法律的冷漠都給母親養育孩子帶來無數的困難,而且母親通常是沒有生活來源的。
以賣淫為生的娼妓就沒有養育子女的便利條件。讓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努力與母親的身份地位是格格不入的。這些母親是那樣的墮落,無法得到法律的信任。
由此可以看出,潔身自好與人類的繁衍有著自然的聯繫。
第三節 子女的身份地位
理性告訴我們,婚生子女可以繼承父親的身份地位,而非婚生子女只能繼承母親的身份地位[3]。
第四節 家庭
女方嫁到男方家裡去組建家庭,這幾乎是世界各地的慣例。而台灣則恰恰相反,婚後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組建家庭,他們並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4]。
由同樣性別的人延續家族的這一規律,也許其初衷並非如此,但無疑為人類的繁衍作出極大的貢獻。家庭就是某種財產。一個人如因其子女的性別問題而不能使其家族長存於世的話,他對其家族傳宗接代的問題永遠會感到苦惱。
人們認識到姓氏仿佛是一種不應該滅絕的東西,並且姓氏會激發每個家族長存於世的願望。某些民族,姓氏使得某些家族與眾不同,而有些姓氏只是區別個人的標記。這當然不如前者那樣美好了。
第五節 不同等級的法定妻子
有時候,法律和宗教會產生許多種類的民事結合。伊斯蘭教徒的婚姻就是如此。他們的妻子有不同的等級,所生的子女也將視其是出生在家裡,或是因民事契約所定,或是因其母親的奴隸身份,或是因其父親事後認可等情況得到認可,但他們的身份則有所區別。
認可父親的行為而使其所生的子女受辱,這是違反理性的。所有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況的以外,都應享有繼承父親的權利。在日本,只有皇帝賜予的妻子所生的子女才能有繼承權。實行這一政策的目的是,皇帝所賜的財產不能過分地被分割,因為這些財產就像我們歐洲以前的封邑一樣都賦有一定的使命。
在一些國家,一個合法的妻子在家庭里所享有的體面與我們一妻制環境下的妻子的體面幾乎相差無幾。偏房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正房所出。中國的情況就是這樣的。孝道和嚴格的喪事禮儀並非是為了生母,而只是用於法定的母親[5]。
依照這樣一個假定[6],這樣的孩子就無所謂是私生子了。沒有這種假定,人們清楚地看到,如用法律強制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那麼這一法律將會使民族的主體受到傷害。在這些國家同樣也不存在奸生子女的問題。那裡的女子與男子分離,幽居深閨。太監的監護,深宮高牆,都使得姦情很難發生。並且法律也認定這種事情不可能發生,況且倘若真有此類事情發生的話,法律也會把母、子二人同時處以極刑。
第六節 關於不同政體下的私生子問題
在實行多配偶制的國家,人們根本不知道何為私生子,而只是在實行一妻制的國家,人們才認識到私生子女的問題。這些國家的人們還鄙視姘居,同樣也鄙視私生子女。
在共和體制下,需要有更為純潔的風俗,因而私生子女比在君主制下更加令人厭惡。
羅馬為私生子女制定的法律條文也許過於嚴厲了。然而古代的教育就是要求公民必須結婚。此外再加上允許離婚和休妻,結婚的意義也就淡化了許多。只有極度腐敗的風俗才會產生姘居的陋習。
應當指出,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身份就是至高無上的權利。因此公民的身份在民主制的國家裡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與共和制特殊的憲法相比,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很少涉及私生子女這件事本身或婚姻的嚴肅性。正因為如此,人們有時接納私生子女為公民[7],用來壯大自己的力量以反抗達官顯貴。而在雅典時代,人們則不接納私生子女為公民,是為了減少公民的數量以便多分一點埃及王送給他們的麥子。所以亞里士多德告訴我們,在許多城市,當公民的人數不足時,私生子女就可以獲得繼承權,而當公民人數充足時,私生子女就沒有繼承權[8]。
第七節 父親對婚姻的許可權
父親對婚姻的許可是以其權力,即父親的所有權為依據的。當然這一許可的作出還有其他因素,如父愛,父親的理智以及子女在理智上的缺陷:年輕使他們無知,情慾使他們痴迷。
在一些小的共和體制國家或執行奇特製度的地區,法律可能授給行政官吏監督檢查公民子女婚姻的權力,儘管這些年輕人的父親自然擁有這種監督權。這些地方的人們對公共財富的愛,等同或超過了對別的東西的愛。所以柏拉圖就希望官吏們要管理婚姻,拉棲弟夢的官吏們就是這樣做的。
然而在一般制度下,通常是由父親來給其子女主婚的。在這一方面沒有任何東西能比父親更為明智了。父親自然希望子孫滿堂,當然他自己是感覺不到其後代的。然而在其各代子嗣的身上,父親在不知不覺中感到自己走向未來。可是假如欺凌與貪婪達到了僭越父親權力的程度,那將會是什麼樣的情景呢?讓我們來看以下托馬斯·蓋熱關於西班牙人在西印度的行為描述吧!
「為了增加稅收,凡年滿十五歲的印第安人必須完婚。」他們甚至還規定:印第安人男子十四歲,女子十三歲就必須結婚,並以「機敏可以彌補年齡的不足」這一教規作為其迫使印第安人早婚的規定的依據[9]。
托馬斯·蓋熱看了一次人口調查報告。他說:「這是可恥的。」因為在人類最應該獲有自由的行為上,印第安人則依然受到奴役。
第八節 續前
英國的少女們常常濫用法律,在不徵詢自己父親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幻想嫁人。我不知道世界上是否還有其他地方能容忍這種做法繼續存在。因為英國的法律並沒有建立起修道院式的獨身生活制度。英國的少女們只能通過結婚來獲得身份地位。所以她們只能結婚而別無他途。而法國則恰恰相反,修道院制度已經建立,少女們有過獨身生活的資金保證。所以婚姻應等待父親的同意這一法律在法國就顯得更為合適。而義大利和西班牙的做法就不很合理的了。雖然修道院制度建立了,但人們可以不必得到父親的允許就能結婚。
第九節 少女
少女們有頭腦卻不敢想像,有心卻不敢感受,有眼卻不敢觀望,有耳卻不敢聆聽。她們只能作出愚笨的樣子,並不停地因瑣碎小事和格言告誡而受到責難。只有結婚嫁人才能給她們帶來歡樂和自由。因此少女是十分願意結婚嫁人的,而只有男孩經過鼓勵才想結婚。
第十節 決定婚姻的因素
任何地方只要一男一女兩個人可以便利生活,他們就可以結婚。只要沒有生計困難的干擾,男女自然是要結合的。
新生的民族需要人口繁衍、增長,此時獨身是極為不方便的。生育眾多的孩子並不會給生活造成不便。然而國家產生後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第十一節 暴政
赤貧的人,例如乞丐,有很多子女。新生的民族的情況就是這樣,幾乎無須任何投資,父親就可以把生存的技藝傳授給子女,其子女本身在出生時就是他的技藝的工具。這些人在一個富裕或迷信的國家裡生息繁衍。他們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因為他們本身就是社會負擔。然而有些人則是因為生活在暴政下才愈顯貧困。暴政不再把他們的田園看做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源泉,而是把它們當成了欺凌百姓的藉口。我要指出的是,這些人的子女並不多,可是他們自己本身就沒有食物,又怎麼能勻出一部分來養活子女?他們自己本身有病都無法醫治,又怎麼能撫養從孩提時代就疾病纏身的子女呢?
一些人僅有嘴頭上的功夫,而缺乏實際分析問題的能力。因此他們就說國民越窮,家庭就越是人丁興旺。他們還說稅賦越重,人們就越會勤奮努力地工作,以便能繳納稅賦。這兩種謬論曾經使君主制國家毀於一旦,也必將使君主制政體永遠消
暴政可以發展到用自然感情本身來毀滅自然感情。美洲的婦女為了使自己的孩子不再有一個像自己的主人那樣兇殘的主人不就曾經墮胎嗎[10]?
第十二節 不同國家的男女嬰數量
我已在本書中指出,歐洲國家的新生兒中男嬰比女嬰多[11]。人們也注意到在日本的新生兒中,女嬰則比男嬰多[12]。所有的事物都是平等的,因為日本生殖能力強的婦女多,所以其人口也就稠密。
一些遊記書中說班譚這個地方女孩與男孩的比例是10:1[13],還有另外一個不相稱的比例,那就是這一地區的家庭數目與其他地區的家庭數目的比例是1:5.5。實際上這一地區的家庭規模要大一些,但幾乎沒有什麼人有能力較為輕鬆地就能維持一個龐大家庭的生活。
第十三節 關於海濱港口的人口繁衍
海濱港口的男子身經千難萬險,遠涉窮鄉僻壤,總是與死神相伴。所以這裡總是男人多而女人少。但這裡的兒童卻比別的地方的兒童多。這是因為在這裡謀生較為容易一些。也許是魚的油脂部分是促進繁衍後代的物質。這也許就是日本[14]和中國[15]為什麼人口眾多的原因之一吧,因為這裡的人們僅以食魚為生[16]。假如這是真的,那麼強迫以魚為主要食物的修道院制度就違背了立法人的本意了。
第十四節 土地生產所需人力的多寡與人口的關係
遊牧地區人煙稀少,主要是因為在這些地區人們很難找到活兒干。然而麥田就需要較多的勞動力。葡萄園需要的勞動力那就更多了。
英國人總是抱怨牧場的增加導致了人口的減少[17]。而在法國人們注意到,眾多的葡萄園是法國人口稠密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煤礦可以作為燃料供應的國家比其他別的國家的優勢就在於它幾乎不再需要森林。所有的土地都可以用來耕種。
在種植水稻的地區,合理安排好水資源需要大量的工程,因此這裡的許多勞動力得到了安置。還有與種植其他穀物的地區相比,這裡僅需要更少的耕地就能維持一家人的生活。最後,在其他地方用來飼養牲畜的土地在這裡卻直接為人們的生存提供衣食保證。通過人們的努力,這些耕地已成為人們賴以生存的巨大工廠。
第十五節 人口與工藝的關係
實行均田制土地法的國家,儘管這個國家沒有什麼工藝技術,但是它的人口一定眾多。這是因為公民們能從其所耕種的土地上獲得所需要的食物,而全國的公民則共同消費全國的產出。古代的一些共和制的國家就是這種情況。
然而各國地產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土地的產出量一定要大於耕種土地的人們的消費量。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不關注工藝的發展,人們只要通過耕耘土地就可以生活,那麼國家的人口也就不會增多。這些自己耕種土地或為別人耕種土地的人因為有了剩餘的產品可以用來消費,那麼也就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約束他們在來年繼續工作了。再則遊手好閒的人又不能完全消費掉土地的出產物,因為他們沒有任何購買力。因此極有必要建立起工藝生產,使農民和手工業者能共同消費土地的出產物。總之,國家需要許多勞動力進行超出人們所需消費的生產勞動。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使人們能產生一種超越生活必須消費的消費欲望。只有手工業者才能滿足人們的這一願望。
作為簡化工藝的機器並不總是對人們有益。如一件工藝品的價格適中,令買主和匠人均滿意。然而由於機器簡化了製作過程,也就是減少了工人的人數。所以這樣看來機器就是有害的。如果不是到處建造了水力磨坊,我是根本不相信它們如同人們所說的那樣有益,因為這些水力磨坊的出現使得大量的勞動力閒置。他們剝奪了人們利用水力謀生的權利,也使得許多土地不再肥沃。
第十六節 從立法者的觀點看待人口繁衍問題
關於人口數量的法律法規應視各種不同情況而定。在一些國家裡,大自然已經把一切都做了,也就不需要立法者再做什麼了。既然氣候條件足以使人丁興旺,又何必使用法律去促進人口繁衍呢?有時候對於人口繁衍來說,氣候條件比土地更為有利。人丁增長了,而飢餓卻又摧毀了他們。中國就是如此。那裡的父親賣女兒,棄嬰兒。在越南東京也同樣如此[18]。我們根本不必像烈諾所記述的阿拉伯旅行家們那樣去尋求一個觀點,認為這裡的人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相信生死輪迴的觀念[19]。
出於同樣的理由,中國台灣島的宗教不允許婦女在三十五歲以前生兒育女[20]。如果婦女在三十五歲以前懷孕則由巫婆給她們壓腹墮胎。
第十七節 關於希臘及其人口
如果說東方國家的人口狀況受某些自然原因的影響,而希臘的人口狀況卻完全是其政體性質造成的。希臘人民是一個偉大的民族。這個國家由許多城市組成。每一座城市均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其城市的不可一世,毫不遜色於今天瑞士、荷蘭和日耳曼的城市。
每一個共和國立法的目的是要對內使其公民生活幸福,對外使其國威顯赫,不能遜色於鄰國[21]。由於國土疆域不大,人民生活安樂幸福,國民人數極易增長,以至於成為國家的負擔。因此他們不停地向外殖民[22],並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樣受僱他人去打仗。他們從沒有忽視任何可以抑制人口繁衍過快的方法和手段。
希臘某些共和國的憲法非常奇特。一些被征服的民族被迫供養希臘國民。伊洛特人必須供養拉棲弟夢人;帕里埃人要養活克里特人;帕內斯特人要養活特薩利亞人。這樣,自由人的數目只能很小才能使奴隸們養活得起。今天我們說要限制常規軍隊的人數,那麼拉棲弟夢就是由農民養活的軍隊。因此必須限制這支軍隊的人數,不這樣做,享有社會一切好處的自由人就會無限制地繁衍生息,最終使農民不堪重負。
所以希臘的各項政策十分重視調節國民的人數。柏拉圖把這一人數限定為5040人[23]。他希望人們按照需要,通過表彰或羞辱,通過長者的訓誡來增加或停止生育。他還希望調控婚姻數額使民族得以休整,使國家減輕負擔[24]②。
亞里士多德說:「如果國法禁止棄嬰,那就必須限制人們生育的數目[25]。」假如一個人的子女數目已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限額,那麼就應該在新生兒問世前讓母親墮胎。
亞里士多德還論述了克里特人為防止兒童過多而採取的那些可恥的手段。我本想引出他的例證,但我的羞恥心卻受到了極度的恐嚇。
亞里土多德還說[26],在一些地方,法律承認外國人,私生子或其母親一方為本國公民的人為公民。但當公民數額飽和時就不會再這樣做了。加拿大的未開化民族燒死其俘虜,可是當他們有空閒窩棚供俘虜居住時,他們就承認這些俘虜是本族人。
佩蒂騎士根據自己的計算推論一個人在英國的價值等同於在阿爾及爾的價值[27]。這只能是對英國有利。在有些國家,人的價值一文不值,也有的國家,人的價值連一文不值也不如。
第十八節 羅馬以前的各民族情況
義大利、西西里、小亞細亞、西班牙、高盧、日耳曼等國幾乎同希臘一樣,也是由眾多的小民族組成。人丁過於興旺,根本不需要用來增加人口的法律條文。
第十九節 世界人口的減少
所有的小國均被一個大國吞併了。人們看到世界的人口在不知不覺中減少了。只需要看一下羅馬人勝利前後的義大利和希臘的情況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了。
狄特·李維說:「人們問我總是吃敗仗的沃爾西人是從哪裡弄來的補充戰爭的兵源呢?想必這一地區一定人丁興旺。可是今天要不是僅住有幾個羅馬士兵和奴隸,這一地區肯定只是一片荒原了。」
普盧塔克說:「神諭沒有了,因為頒示神諭的宮殿被毀掉了。在今天的希臘很難找到三千名士兵了。」[28]
斯特拉波說:「我不能再描述伊庇魯斯及其毗鄰地區了,因為這些地方已全部淪為荒漠了。早已開始的這種人口減退情況還在天天發展著。因此羅馬的士兵們可以把軍營設置在被遺棄的房屋裡。」[29]在波利比烏斯的著作中斯特拉波找到了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波利比烏斯說:保羅·埃米爾在獲得勝利之後毀掉了伊庇魯斯的七十座城市,掠走了十五萬奴隸。
第二十節 羅馬人需要制定繁衍人口的政策
羅馬人在毀滅掉其他民族的同時也毀掉了它自己。由於連年征戰,逞凶肆暴,就像一件武器由於不間斷地使用發生耗損一樣,羅馬人衰竭了。
在這裡我不再論述羅馬人怎樣十分注意按照公民人數的缺損增補公民人數[30],怎樣建立社團,以及給予人們市民的權力和眾多的奴隸群作為其公民生活的溫床等。我要論述的也不是羅馬人如何增補公民數額的短缺,而是要論述一下羅馬人是如何增補士兵的。羅馬人是世界上最善於利用法律為自己的目的服務的民族。因此研究一下羅馬人在這一方面的法律措施並非是無關緊要的。
第二十一節 羅馬人繁衍人口的法律
古代羅馬的法律總是竭盡全力地讓人們結婚。元老院和平民經常制定有關的法規。迪奧[31]所記載的奧古斯都的演講詞中就對此有過論述。
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32]怎麼也不能相信,維埃人消滅了三百零五個法比安人後僅給這個種族留下一個幼童。因為當時責令公民結婚並養育子女的古代法律並沒有失效[33]。
除了法律的監管,監察官也對婚姻進行監督。他們根據國家的需要或通過刑罰,或通過羞辱迫使人們結婚。
風俗開始變得腐敗起來。人們厭惡結婚。結婚對那些已感受不到純潔的歡樂的人來說只是一種痛苦。梅第路斯·努米狄庫斯在擔任羅馬監察官時對人民發表的一篇演說中就反映了當時的情況:「假如我們可以不娶妻,我們就可以免遭痛苦。大自然已經決定了和女人們一起生活不會幸福,可是我們離開了她們也同樣無法生存下去。既然如此,我們就應該多想一想傳宗接代的問題,少去考慮那些片時的歡欲。」
風俗的腐敗摧毀了旨在為打擊腐敗風俗而建立的監察制度。當這種腐敗變得極其普遍時,監察制度也就無能為力了。
民事糾紛,國內三頭政治的矛盾以及流放制度對羅馬的削弱超過了歷次戰爭所起的作用[34]。羅馬的公民所剩無幾,而且大部分還未婚嫁。為了對這一不足進行補救,愷撒和奧古斯都重建了監察制度,並希望親任監察官。他們制定了許多法規。愷撒重獎那些生育了許多子女的人,禁止四十五歲以下無丈夫,無子女的婦人佩戴寶石首飾並乘坐車轎。利用虛榮心來攻擊獨身制度這實在是一手妙著。奧古斯都的法律更為嚴厲。他對那些不結婚的施以新的刑罰,並提高了對已婚的人和已生育了子女的人的賞賜。塔西佗稱他的法律為「朱利安法」。有可能這是一部匯集了元老院、平民和監察官法規的法律匯集。
奧古斯都法在實施過程中遭到了重重阻力。這條法律制定了三十二年後,羅馬的騎士們要求廢除此法。奧古斯都把已婚的人和未婚的人分列兩邊。未婚的人居多。這一結局令全國愕然,不知所措。奧古斯都以古時監察官們的莊嚴語氣對那些未婚的人們說:
「由於戰爭和疾病奪去了那麼多公民的生命。如果人們還不結婚,這座城市會變成什麼樣子呢?城市並不是由房屋、牌樓和公共場所構成。而構成這座城市的只能是人。你們根本看不到那些只有神話故事裡才會有的情景:有人會從地底下鑽出來為你們服務。你們過獨身生活卻不能獨居。你們總會找到別人陪你們吃飯,上床。你們只是企圖安逸地過放蕩的生活。難道你們要以維絲塔童貞女[35]們為例嗎?如果你們不能嚴守貞操,你們也應該向她們一樣受到懲罰。無論是有人以你們為榜樣或是沒有人向你們學習,你們都不是好公民。我惟一的目的就是讓共和國與世長存。我提高了對那些不服從法律的人的懲罰力度。至於獎賞,我不知道具有優秀品質的人是否曾接受過比這還多的賞賜。我只知道比這少很多的獎賞就足以使成千上萬的人為此而獻身。難道這些賞賜還不能夠讓你們娶妻生子嗎?[36]」
奧古斯都用自己的姓氏「朱利安」和在這一年僅執政幾個月的另外兩個執政官的姓氏「巴比恩」和「博白亞」給這條法律命名[37]。不願意結婚成家的陋習甚至出現在他們當選時。迪奧告訴我們,這三個人當時都未娶妻,也未生子。
奧古斯都法可以說是一部法典。它把有關這方面內容的法規全部編著成一個系統的整體。在這部法典里,各項「朱利安法」得以重新改編,其力量倍增。它們的適用範圍更廣,涉及的事物更多,是羅馬民事法典中最優秀的部分。
這些法律的零星片斷散見於以下文獻資料中:烏爾邊的珍貴的《斷篇》;由各家論述《巴比恩法》的論著中輯出的《古羅馬國法大全》;引用這些法律的歷史學家的著作和其他作者的著作;廢除這些法律的《提奧多西烏斯法典》;批評這些法律的神父們的著作。這些神父指責這些法律是因為他們對來生世界的無比虔誠,但也反映了他們對今生現實的不甚了解。
這些法律有許多項,我們知道的就有三十五項。為了直接進入正題,我從奧路斯·格列烏斯所述的第七項,也就是關於授予榮譽和給予獎賞的那一項談起。
大部分的羅馬人來自曾經是拉棲弟夢的殖民地的拉丁城市。他們的一些法律也是從這些城市照搬而來的[38]。和拉棲弟夢人一樣,他們尊重老人,並把榮譽和優先權給予老人。當共和國缺乏公民時,他們就把曾經給予了老人的特權給予了那些結了婚的人和有子女的人。有幾項特權僅給予了結了婚的人,而生育子女的人卻不能同享殊榮。人們把這幾項特權稱之為夫權。對有子女的人則給了別的特權,其中生育有三個孩子的人特權最大。以上三項不可混淆。一些特權是僅供結婚的人享受的,如劇場裡的特殊座位。而有一些特權則是為那些有了孩子的人享受的,或是孩子多的人才能比別人更優先享受這些特權。
這些特權涉及範圍很廣。那些已婚的,並有許多子女的人,無論是追求榮譽或是享受榮譽,總會受到優待。子女最多的執政官可以優先接受束棒,最先挑選領地;子女最多的元老的名字被排列在元老院名錄的最前列,並擁有在元老院最先發言的優先權;有子女的人可以提前做官,因為有一個小孩就可以減去一年的限制;在羅馬,一個有三個孩子的人其所有個人的差役均將被免除;有三個子女並且生來就自由的婦女,或有四個孩子的脫離奴籍的婦女,就可以終身脫離監護,而終身監護是古代羅馬法律對婦女的約束。有獎賞自然就會有懲罰。沒有結婚的人不能從非家族關係的人的遺囑中接受任何財產;結了婚但沒有子女的人只能接受這種遺贈的一半。普盧塔克稱羅馬人結婚是為了成為繼承人,而並非為了生育繼承人。
夫妻之間通過遺囑贈與對方好處是受到法律限定的。假如他們有子女,他們可以把全部財產贈給另一方;結了婚但沒有子女,因婚姻關係,夫妻可以繼承對方十分之一的財產;如果他們有另外一個婚姻關係留下來的子女,有多少個孩子就可以接受對方多少個十分之一的財產。
如果丈夫不是因為國家公務而是因為別的原因離開妻子,他不得成為妻子財產的繼承人。
法律規定,丈夫或妻子在其配偶死亡後獨居兩年,或離婚後獨居一年零六個月,要再婚。父親不願意讓子女完婚,或不願意為女兒準備嫁妝,將由行政官吏強制執行。
如婚禮是在兩年後才舉行就不能訂婚。如女孩子十二歲才結婚,那麼她只能在十歲時訂婚。法律不允許人們以訂婚的名義白白享受已婚人的特權。
法律嚴禁六十歲的男子娶五十歲的女子為妻。因為人們給予了已婚的人極大的特權,所以法律不願意產生無效婚姻。出於同樣的理由,《喀爾維先元老院令》宣布五十歲的女子同六十歲以下的男子結婚是不合適的。所以五十歲以上的婦女就不會因為不能結婚而受到法律的懲罰。提貝留斯使《巴比恩法》更為嚴厲:嚴禁六十歲的男子娶五十歲以下的女子為妻。這也就是說六十歲的男子是無法結婚的,無論處於什麼情況都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克洛德卻廢除了提貝留斯制定的關於這一方面的法律條文。
所有這些法律更適合於義大利地區,而不太適合於北方地區。在北方六十歲的男子依然身體強健,而且五十歲的婦女還經常懷孕。
為了使人們在選擇配偶時不受無謂的限制,奧古斯都准許不是元老的自由人可以娶脫離奴籍的婦女為妻。《巴比恩法》嚴禁元老同脫離奴籍的婦女或戲子結婚。從烏爾邊時代起,法律就禁止自由民同生活放蕩的婦女,登台演戲的婦女和經公開審判並被判定有罪的婦女結婚。一些元老院法令肯定製定過此類法律,然而在共和制時代,人們就不再需要制定這樣的法律條文了。因為在這一方面,監察官糾正了已經發生的糾紛,並會阻止再次產生糾紛。
君士坦丁制定的法律不僅要求元老們,同時也要求全體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接受《巴比恩法》的約束,然而卻沒有論及社會地位卑微的人的婚姻問題。這就是當時的權利。《君士坦丁法》也僅是對自由人的婚姻作出了上述限制,而其他人的婚姻則不在此限制之內。查斯丁尼廢除了《君士坦丁法》,允許各階層的人締結此類婚姻。由此,我們獲得了痛苦的自由。
很顯然,違禁結婚的人所受到的懲罰和根本不結婚的人所受到的懲罰是一樣的。此類婚姻並不能帶來任何民事利益。妻子死後其嫁資也就成為無效遺贈了。
由於奧古斯都把那些法律認定的無資格繼承的遺產和遺贈判歸國庫所有[39],所以這些法律與其說是政治性的和民事性的,不如說是財政性的。難以忍受的法規已使人們感到厭煩,而繼續忍受國庫的貪得無厭的折磨更是增加了人們對這些法律條款的深惡痛絕。因此到了提貝留斯時代不得不對這些法律條款進行修改[40]。尼祿減少了由國庫支付給告密者的獎賞[41];特拉古停止了他們的掠奪[42];塞維路斯修改了這些的法律[43];法學家們認為這些法律是令人憎恨的,並在其裁決中去掉了「嚴酷性」的說法。
此外皇帝把夫權、子女權和三子女權等特權授予人們,以此來削弱這些法律的作用[44]。他們還進一步寬免某些人,並使他們免受法律的懲罰。但是旨在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建立的規章制度似乎是不容許免除的。
把有子女的人所享有的特權贈與維絲塔童貞女是合理的[45],因為宗教要求她們永保處女的貞潔;同時把夫權給予士兵也是合理的[46],因為士兵是不能娶妻的。免去某些民法對皇帝的限制,這是習慣的做法。因此奧古斯都可以免受限制解放奴隸權和限制遺贈權這兩條法律條款的約束。所有這些在當時僅是特殊例外而已。而後來各類寬免的給予沒有了尺度,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例外了。
某些哲學流派把已脫離世俗的思想帶人了帝國。而這種思想意識在共和制時代是根本無法流行的,因為那時人們思考的僅是戰爭與和平的藝術。這種思想意識使人們產生了追求「至善盡美」的觀念。而這一觀念又同導致產生思辨的生活的東西密不可分。這種思想意識令人們拋棄了家庭觀念,脫離了家庭的關照和家庭的麻煩。可以說隨後而至的基督教則把這一經過哲學家們精心設計的思想觀念確定了下來。
基督教把其性格給予了法學,因為帝國與聖職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們清楚地看到《提奧多西烏斯法典》只不過是一部信奉基督教的帝王的各類命令口諭的匯編而已。
一位君士坦丁頌詞的作者對皇帝說:「陛下制定的法律旨在革除邪惡,整肅風氣。而古法總是為天真之人設置陷阱並無他用。陛下已將古法的詭詐加以剔除。」
一定是基督教建立所帶來的觀念或是「至善盡美」的思想意識使得君士坦丁搞了變革。基督教的觀念產生了賦予主教們極大權威的法律。這些法律從而構成了教會司法權的基礎。從此,這些法律削弱了父權,並剝奪了父親把子女當做是自己財產的所有權。為了擴大一種新的宗教的影響,就必須消除掉子女極端的依賴性。而子女們對業已存在的東西並不十分依戀。
以達到基督教「至善盡美」思想境界為目標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刪除掉了《巴比恩法》中的懲罰條款,使未婚的人或已婚但未生育子女的人免受懲罰。
一位教會史學家說:「制定這些法律仿佛是憑藉我們自身的努力人類就可以繁衍,而沒有看到人口的增減完全取決於上帝的旨意。」
宗教的原則極大的影響了人類的繁衍。時而它鼓勵生育,如猶太人、穆斯林、格伯爾人、中國人等民族的繁衍就受到了宗教的鼓勵;時而它又攻擊生育,如羅馬人信奉基督教後其生育就受到了宗教的壓抑。宗教不停地到處宣傳禁慾觀點,也就是說宣傳一種更為完美的品德。因為在本質上沒有多少人奉行這種品德。
君士坦丁沒有刪除關於「十進制」的法律。這些法律曾經使得夫妻之間可以根據孩子的多寡盡最大限度地把財產留給對方。小提奧多西烏斯把這些法律也給廢除了。
查士丁尼宣傳,凡《巴比恩法》禁止的婚姻均為有效婚姻。《巴比恩法》希望人們再婚,而查士丁尼卻賞賜那些不再結婚的人。
根據古法,人類結婚生育的自然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因此當有人以不再結婚為條件接受遺贈時,當保護主要求他的那些已經獲得自由的奴隸們發誓他們將永不結婚,永不生育時,《巴比恩法》就認為這種條件和這種誓言是無效的。我們所制定的寡婦不再嫁的法律條文是同古法相違背的,是從皇帝時代的憲法中流傳下來的。這些條款也是建立在「至善盡美」的思想觀念之上的。
沒有一條法律明令廢止不信教的羅馬人享有婚姻和生育子女的特權和殊榮。但是既然人們把獨身放在十分優越的地位,那就用不著再繼續給婚姻以殊榮了。而且既然已經通過取消對未婚和已婚未生育的人的懲罰迫使稅吏放棄了那麼多的好處,那麼取消給予婚姻的獎勵也就不是一件難辦的事了。
修行的理由使得獨身生活得到了人們的認可。過了不久,還是這一理由使得獨身生活變成了必要的制度。但願上帝不要因為我在這裡發表反對宗教所認可的獨身生活而感到不悅。但又有誰能對由放蕩淫邪而構成的獨身生活緘默不語呢?在這種獨身生活中,兩性甚至用自然的情感相互腐化。他們拋棄了可以使他們更為幸福的結合,而使自己生活在越來越墮落的境域之中。由此我們得出一條自然規律,締結的婚姻越少,結婚的人就越腐敗;結婚的人越少,對婚姻的忠誠也就越少。這就好比小偷越多,盜竊案也就越多一樣。
第二十二節 遺棄嬰兒
早期的羅馬人對遺棄嬰兒有很好的政策。根據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的記載,羅慕路斯規定,公民必須撫養所有的男嬰和長女[47]。如果嬰兒是畸形或肢體殘疾,須經最鄰近的五位鄰人驗證後方可將其遺棄。
羅慕路斯嚴禁殺死不滿三周歲的幼兒[48]。這樣他就調解了父親擁有其子女生死權的法律條款與嚴禁棄嬰的法律條款之間的矛盾。
在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的論著中人們還發現,規定公民必須結婚生育的法令在羅馬277年還一直有效[49]。可見習慣已經約束了羅慕路斯准許遺棄次女的法律。
我們僅是從西塞羅的一段談話中才得知於羅馬301年制定的《十二銅表法》中有關於棄嬰的規定。西塞羅在談及護民官的職務時說:嬰兒出生後如像《十二銅表法》所說肢體畸形就把他窒息致死[50];假如嬰兒肢體健全不是畸形那就要得到保護。《十二銅表法》並未對以前制定的法律進行修改。
塔西佗說:「日耳曼人從不遺棄嬰兒,那裡良好的風俗要比別的地方的良好的法律還要管用[51]。」羅馬人肯定有反對棄嬰這一習俗的法律,只是後來人們沒有很好地繼續執行這一法律。我們沒有找到羅馬允許棄嬰的法律條文[52]。毫無疑問棄嬰這一惡習一定是在羅馬後期才傳人的。這時奢侈取代了人們的悠閒自得,分享財富被看做是貧窮的表現。父親認為他給予子女的一切都要白白丟失,並且子女與家庭財產已經有了一定的區別。
第二十三節 羅馬滅亡後的世界人口情況
羅馬人制定的旨在增加公民人數的法規在一個時期是產生了作用的。因為那時羅馬的各項制度處於鼎盛時期。它之所以要添補人口的原因是由於其民族的勇敢、大膽、堅定,對光榮的熱愛和其他優良品德所造成的人口減員。然而不久之後,被一個行將滅亡的共和國,一次普遍性的混亂,一個軍政府,一個冷酷的帝國,一種驕橫的專制制度,一個軟弱的君主國,一個愚蠢、呆笨和迷信的王朝所相繼毀滅了的東西,是任何英明的法律也無法重建的。人們曾說過,羅馬人征服世界只是為了削弱這個世界,然後再毫不設防地把這個世界拱手相讓給愚昧民族。哥特人、哲特人、薩特森人和韃靼人這些民族相繼侵擾羅馬人,不久就只剩下愚昧民族自相毀滅了。正像神話時代一樣,洪水過後,大地上出現了士兵,他們在自相殘殺。
第二十四節 歐洲產生的變化與人口的關係
從歐洲當時的情況看,人們不相信它能恢復元氣。尤其是在查理曼的統治下,歐洲居然形成了一個廣袤的帝國。然而由於當時政體的性質,歐洲又被分割成無數個小的君主國。,國君就住在他的村子裡或他的城鎮中。這些國君既不偉大又不富裕,更無權勢。我還要說,只有眾多。的百姓才能使他感到安全。所以所有的小國的國君都竭盡全力地使自己的小國得以繁榮昌盛。儘管政府運作不規範,人們缺乏後來才獲得的商貿知識,而且戰爭連年不斷,但是他們還是取得了成功。當時歐洲絕大部分地區的人口都比現在要多。
我沒有時間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地探討。然而可以引證由各色人種組成的龐大的十字軍隊伍為例證。普方道夫說查理曼九世時,法國的人口有兩千萬之眾。
小國的不斷合併造成了人口的減少。以前法國任何一個村落就是一座都城,而今天整個國家卻只有一個大首都;以前國家的任何一個地區都是權力的中心,而今天這些地區卻要依附於一個中心,可以說這個中心就是國家本身。
第二十五節 續前
兩個世紀以來,歐洲的航海業的確取得了很大的發展。航海業的發展使歐洲的人口得以增長,又使其人口得以減少。荷蘭每年要往印度派遣大批的水手,然而回來的人僅有三分之二。其餘的不是死了就是在印度定居了。凡是經營印度貿易的國家幾乎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我們不能把歐洲當成是惟一一個從事遠洋航運業的特殊大國來加以評價。一個惟一從事遠洋航運業的大國其人口是會增加的,因為所有的鄰國都會加人到航海業的行列中來,各方的水手也會紛至沓來。可是歐洲則不然,它被宗教[53],廣袤的大海和沙漠與世界別的地區相隔絕,其人口無法得到補充。
第二十六節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得出以下結論:今天的歐洲仍然需要鼓勵繁衍人口的法律。正如希臘的政治家總是說人口眾多會使國家感到勞累一樣,今天的政治家只是對我們說,要用適當的辦法來增加人口。
第二十七節 法國制定的鼓勵人口繁衍的法律
路易十四給有十個孩子的家庭頒發補助金,而有十二個孩子的家庭獲得的補助金更高[54]。然而問題是不應當獎勵奇人奇事。為了形成普遍的有助於人種繁衍的思想意識,就應該像羅馬人那樣設立普遍的獎懲制度。
第二十八節 如何對人口減退進行補救
當國家由於特殊事故,戰爭、瘟疫和饑荒而導致人口減少時,應當有相應的對策。活著的人應能保持旺盛的工作和創造精神,他們應竭盡全力彌補災難帶來的損失,而災難本身也會使他們富於創造性。如果某個國家的人口減少由來已久,並且是由於國家內部的邪惡和政府的墮落引起的,那這就是一個無可挽救的災難了。這些國家的人們會因一種極為平常而又不易察覺的疾病死去。在憂鬱和悲慘生活之下的他們在政府殘暴和不公正的統治下,看到自己被摧毀,然而卻又常常弄不清自己被毀滅掉的原因。遭受專制主義蹂躪的國家以及教徒比俗人過分享受利益的國家就是兩個最好的例證。
使人口減少的國家恢復其人口,僅靠生育子女作為補充的計劃只會落空,因為時間不允許這樣做。處於荒漠中的人既無勇氣也無創造力。能養活一個民族的土地幾乎養活不了一個家庭。在這樣的國家裡,即使是在荒蕪的工地上老百姓也無立錐之地。教士、君主、官吏、大人物和某些重要公民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國土的主人。土地荒蕪了,被毀滅了的家庭留下了他們的牧場,而勞動的人們始終一無所獲。
在這種形勢下,就應該在全帝國實施羅馬人在其帝國一部分地區實施過的辦法,那就是人們在歉收年推行豐收年的做法,把土地分配給一無所有的家庭,提供一切手段讓他們開荒種地。只要還有人接受土地,這種分配做法就應該推行下去。這樣做,勞動時間下分一秒都不會浪費。
第二十九節 救濟院
一個人一無所有不是貧窮。但一個不勞動的人才是真正的窮人。一個人身無分文但卻勤勞,那麼他的生活同一個有一百埃巨收入但不勞動的人的生活是一樣富裕。一個人沒有家產卻有一門手藝,那麼他就不比一個有十阿爾邦土地但卻必須在土地上耕耘才能生活的人更為貧困。這位匠人可以把他的手藝作為遺產留給他的子女,而且這份遺產隨著子女的人數的增長而擴大,有多少孩子,這份遺產就會變成多少份。而那位有十阿爾邦土地的人就不能這樣做,他只能把他的土地分給他的子女。
經商的國家裡許多人只有靠手藝為生。國家不得不常常照料老人、病人和孤兒們的生活。一個開明的國家是從手工藝本身獲得這些人的生活基金的。國家把工作交給那些能幹的人去做,又讓另外一些人學習怎樣工作。教人本身也就成為一種工作了。
給大馬路上赤身裸體的人一些施捨並不等於是在履行國家義務。對全體國民來說,國家有責任讓他們生活有保障,有飯吃,有衣穿,能過一種有益於身心健康的生活。
人們問歐仁·才伯為什麼不修建濟貧院,他回答說:我要讓我的帝國富裕起來,它將不需要濟貧院。他應當這樣回答才對:首先我要讓帝國富裕起來,然後再修建濟貧院。
國家財富的積累取決於工業的發展。商業部門如此之多,沒有一些部門虧損是不可能的。因此工人們連暫時的貧困也沒有這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無論是為了老百姓免受苦難還是為了避免老百姓揭竿造反,國家必須提供迅速、及時的援助。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建立濟貧院,或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以防止這類不幸的產生。
但是當整個國家貧窮時,普遍的苦難也就演繹出了個人的貧窮。也可以說個人的貧窮也就是普遍的苦難了。世界上任何一家濟貧院都無法解救個人的貧窮,相反它只會刺激懶惰心理的產生。而這種懶惰心理會加大普遍的貧窮,也會更進一步加劇個人的貧窮。
亨利八世要想改革英國的教會,就要把僧侶都消滅掉。僧侶本身是一群懶鬼。他們把懶惰傳給他人。因為他們十分好客,於是無數遊手好閒的人、紳士和自由民成天奔走於寺廟之間以打發時光。亨利八世還取締了濟貧院,因為老百姓在這裡生活就像紳士們在寺廟裡悠哉游哉的生活一樣。教會改革後,商業和工業的意識在英國建立起來了。
在羅馬,除了那些勞動的人,那些有創造力的人,那些鑽研技藝的人,那些有地產的人和那些經商的人以外,其餘的人都認為救濟院使人們感到舒適。
我曾說過,富裕的國家需要救濟院,因為他們的命運要受到無數突發事件的支配。然而人們已經感受到臨時性的救助要比永久性的救濟院廣類的機構好得多。困難是暫時性的,那麼救濟也應是暫時性的,並且還應該用於特殊的突發事件。
[1] 由愛斯諾譯自《魯克萊斯》詩的開端部分。譯者注。
[2] 這個民族是迦拉曼人。
[3] 正是因為這一緣故,在有奴隸的國家,子女總是繼承母親的身份。
[4] 見杜亞爾德《中華帝國志》第1卷第156頁。
[5] 見杜亞爾德《中華帝國志》第2卷第124頁。
[6] 妻子有大、小老婆之分,也就是有正、偏房之分,而子女就沒有這些區別。杜亞爾德神父在其所著的一本關於中國的書籍中說,這是帝國的最大的教理。
[7] 參閱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6卷第4章。
[8] 參閱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6卷第4章。
[9] 托馬斯·蓋熱《西印度群島航行遊記》第171頁。
[10] 見托馬斯·蓋熱《西印度群島航行遊記》第171頁。
[11] 見本書第16章第4節。
[12] 見唐波弗爾的著作中關於日本美阿果(京都)戶籍調查的報告。
[13] 見《創建東印度公司歷次航行遊記》第1卷第347頁。
[14] 日本由眾多的島嶼組成,到處是海濱,而且大海的漁產也很豐富。
[15] 中國的河川眾多。
[16] 見《中華帝國志》第2卷第139、142頁。
[17] 貝爾納說,由於發現出售羊毛要比出售小麥獲利豐厚,於是土地主們把田地圈起來牧羊。老百姓們無糧可吃,快要餓死了,於是就起來造反,要求制定新的土地法。年輕的國王也對此發表看法。人們發表宣言反對圈地的人。見《改革史綱要》第44頁和83頁。
[18] 見唐比埃《遊記》第2卷第41頁。
[19] 同上第167頁。
[20] 參閱《創建東印度公司歷次航行遊記》第5卷第1篇第182、188頁。
[21] 勇敢、紀律和軍事訓練等方面。
[22] 高盧人就是這樣,他們情況相同,做法也相同。
[23] 見《法律》第5卷。
[24] 見《共和國》第5卷。
[25] 見《政治學》第7卷第16章。
[26] 見《政治學》第3卷第3章。
[27] 大約60英鎊。
[28] 參閱《關於道德的論著》、《關於神諭停止》。
[29] 見《地理》第7卷第496頁。
[30] 關於這一點,我已在《羅馬興衰史》一書中加以了說明。
[31] 見《羅馬史》第56卷。
[32] 見《羅馬史》第2卷。
[33] 羅馬277年。
[34] 戰爭結束後,愷撒做了人口調查。發現只有戶主15萬人。參閱弗羅路斯所著《歷史概要》一書中有關論述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12代史的章節。
[35] 羅馬神話里祭拜維絲塔女神時看守祭壇上不滅聖火的處女。
[36] 此演講記載在迪奧《羅馬史》第56卷中。原文很長,我在引述此演講時把它縮短了。
[37] 被稱為「朱利安·巴比恩·博白亞法」。
[38] 奉命去尋找希臘法律的羅馬代表們曾到過雅典和義大利各城市。
[39] 除了某些特殊例外。見烏爾邊《斷篇》第18篇。
[40] 見塔西佗《史記》底卷第117頁。
[41] 見蘇維多尼烏斯《尼祿》第10章:減少至原來的1/4。
[42] 參閱普利因的《頌詞》。
[43] 塞維路斯推遲了巴比恩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他重新規定的結婚年齡男子為25歲,女子為20歲。參閱烏爾邊《斷篇》第16篇和特爾杜利安的《辯書》第4章。
[44] 官貝·斯基比恩向人民做關於風俗的演說,就抱怨已經發生的弊端時說,私生子竟然享有同親生子一樣的特權。見奧路斯的著作第5卷第19章。
[45] 根據巴比恩法,奧古斯都把給予母親的特權給予了這些童貞女。見迪奧《羅馬史》第56卷。奴瑪也曾把舊時給予有三個孩子的母親才能享有的特權給予了這些童貞女,即不受他人監護。
[46] 羅德給予這些士兵這一特權。見迪奧《羅馬史》第60卷。
[47] 見《羅馬古代史》第2卷。
[48] 見《羅馬古代史》第2卷。
[49] 見《羅馬古代史》第9卷。
[50] 見《法律》第3卷。
[51]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
[52] 《羅馬法典集》里沒有遺棄子女的條目,《法典》里也沒有提及,《新法》也沒有。
[53] 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圍繞在歐洲的四周。
[54] 見1666年鼓勵婚姻的上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