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係
第一節 土壤性質對法律的影響
一個地方良好的土地,就會使人產生對它的依賴。鄉下人是人民大眾的主體,他們不是那樣注重追求自由。他們很忙,他們的私事干不完。一個富裕的農村害怕搶劫,害怕軍隊。西塞羅曾對阿蒂庫斯說:「這伙善良的人都是些什麼樣的人呢?是商人和鄉下人嗎?我們不要以為這些人反對君主政體,因為一旦他們安居樂業,任何政體對他們都是一樣的。」
因此,專制君主政體常常出現在富饒地區,而土地貧瘠地區則為共和政體。這有時候就成了一種補償。
阿提加的土地貧瘠,因而建立起平民政體;拉棲弟夢土地富饒,建立了貴族政體。因為在那些年代,希臘反對專制君主政體,而貴族政體和專制君主政體有更多聯繫。
普盧塔克告訴我們,雅典平息了西羅尼安叛亂之後,這個城市又陷入昔日的糾紛,並按照在阿提加國家領地上的兵力分成許多派別。居住在山區的人,極力主張平民政體;平原上的人要求上層人物組成的政體;臨近海的人則想要一種由以上二者混合起來的政體。
第二節 續前
這些富饒的地方都是平原。在這裡無法與強者抗爭,因此只好屈服。一旦屈服,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復返了。農村的財富是他們效忠於強者的證明。但是,在山區人們能夠保留他們所擁有的一切,然而,他們所要保留的並不多。他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是他們的政體,成為他們值得保衛的惟一財富。因此,自由在那些崎嶇難行的山區比在自然條件好的地方更占有優勢。
居住山區的人民,保留著比較溫和的政體,因為他們不易於被征服。他們防禦容易,而要攻擊他們則十分困難。彈藥和糧草的集中供應和運輸要花費巨額資金,當地不會提供這些東西。因此,對山區國家進行戰爭是比較困難的,攻擊這些地區是相當危險的。因此,在這裡制定有關民族安全的各種法律不太必要。
第三節 最適合於耕種的地方
那些沒有耕種的地方不是因為土地不肥沃而是因為沒有自由。如果我們根據這一觀點對地球進行劃分的話,我們會驚奇地發現,在大部分時間裡那些荒無人煙的地方是土地最肥沃的地方,而在那強盛的民族居住的地方卻似乎是什麼都不宜種植的地方。
任何民族總想離開壞的地方去尋找好的地方,而不是離開好的地方去尋找壞的地方。這是很自然的。因此,受侵略的地方大多數是自然條件好的地方。而且這裡由於接踵而來的侵略和蹂躪,使最美好的地方變得人煙稀少,而北方那些可怕的地方卻有人居住,原因就在於那裡幾乎不能居住。
歷史學家告訴我們斯堪的納維亞人向多瑙河兩岸轉移,我們並不認為這是一種征服,而只是向荒涼地區遷移罷了。
因此,這些氣候宜人的地方,曾由於其他民族的移居而變得人煙稀少,而對所發生的悲劇我們並不了解。
亞里士多德說:「從一些古蹟來看,薩地尼亞好像是希臘的殖民地,從前這裡很富裕。以熱愛農業著稱的亞利斯德斯為他們制定法律。但是,以後嚴重地衰弱下去。因為迦太基人統治了這裡,把一切適合於養育人類的東西都破壞了,並且強迫民眾耕種土地,違者處死。」薩地尼亞在亞里士多德時代未能復興,直到今天亦然如故。
波斯、土耳其、俄羅斯和波蘭的氣候最溫和地區,由於曾受到大小韃靼破壞而未能得到恢復。
第四節 地區土地肥沃與貧瘠的其他影響
土地貧瘠使人靈巧、樸素、耐勞、勇敢和善於打仗。他必須去獲得土地不能給予的東西。土地肥沃、生活富裕則使人變得怠惰以及一定程度的貪生怕死。
有人發現,在農民富裕的地方例如薩克森,招募來的德國部隊就不如別的地方的好。可以通過更加嚴明的軍事紀律來彌補這一缺陷。
第五節 居住在島嶼上的人民
居住在島嶼上的人民比居住在大陸人民擁有更多自由。島嶼通常小而分散,一部分人不太容易去壓迫另一部分人。海洋使他們與大型帝國分開,專制擴展不到那裡,征服者受到大海的阻攔。島民們不會被捲入征服之戰,他們比較容易保持自己的習慣。
第六節 人類用智慧建起家園
人類的智慧使自己的家園變得可以居住,並且需要同樣的智慧才能得以存在,它需要溫和的政體。世界上主要有三個地方屬於這種類型。這就是中國的兩個美麗的省——江南[1]和浙江以及埃及和荷蘭。
中國古代的帝王並不是征服者,他們為了增強自己的實力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最能證明他們聰明才智的事。人們會看到治理了洪水之後,帝國的版圖上的這兩個最美麗的省份。這是通過人民的辛勤勞動建造起來的。這兩個省的土地異常肥沃,給歐洲人的印象是這個泱泱大國的人民是最幸福的。但是,要使帝國的這麼大的一塊土地不受到破壞,就需要對它不斷進行必要的保護和培育,需要一個智慧的民族的美德,而不是一個好逸惡勞民族的惡習;需要君主的合法權力,而不是暴君的專制統治。政權就應該像過去的埃及和今天的荷蘭一樣溫和。大自然給荷蘭那樣不便的條件就是要它關心自己,而不要因懶散或任性而使土地荒蕪。
所以,雖然由於中國氣候的緣故,人們很自然地表現出奴隸般的服從,雖然由於帝國幅員遼闊會發生各種恐怖,但是中國最初的立法者們不得不制定非常好的法律,而政府往往不能不遵守這些法律。
第七節 人類的勞動成果
人類的勞動再加上良好的法律,使地球變得更適合於居住。我們現在看到河流奔騰,而過去這裡是湖泊和沼澤。這種利益並不是大自然給的,但是受到大自然的保護。當波斯人統治亞洲的時候規定,凡是把泉水引到不曾有水灌溉過的地方的人,可以五代享受這種利益。當時有許多溪澗從托呂斯山流下來,波斯人不惜任何代價把水引來。今天這些河水灌溉著農田與花園,人們卻不知道它們的發源地。
因此,勤勞的民族所創造的幸福並不隨著它們的消亡而消失,正如熱中於破壞的民族一樣,它們所製造的災難比它們存在的時間還要更長。
第八節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係。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於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
第九節 美洲的土地
美洲之所以有那麼多未開化的民族,就是因為那裡的土地出產許多作物和果實,供人食用。如果婦女們在茅舍周圍種一小塊土地,很快就會長出玉米。男子靠狩獵和捕魚,生活就可以過得很富裕。另外食草動物如牛、水牛等的繁殖情況好於食肉畜生。而非洲帝國則一直是食肉動物占優勢。
我認為,如果歐洲人不耕種土地的話,就不會有這些好處,那將會變成只有橡樹和其他不結果實的樹木的森林。
第十節 人口數量與謀生方式的關係
我們會看到在那些不耕種土地的民族,人口數量的比例情況。沒有耕種過的土地的出產和經過耕種的土地的出產的比例,就像一個國家的野蠻人的數量與另一個國家農夫的比例一樣。對於耕種土地同時還致力於各種技藝的民族,這種比例還要作進一步的詳細統計。
非農業人口幾乎不可能形成一個大的民族。他們如果是牧民,就需要廣闊的土地才能維持某一數量人的生存。他們如果是以狩獵為生的話,他們的人數會更少,為了謀生,他們會組成人數更少的部落。
這些狩獵者的家園到處都是茂密的森林,因為這些人在當地沒有整治山河,所以到處是沼澤,每一人群擇地而居,形成了小部落。
第十一節 未開化民族和蠻族
未開化民族同蠻族之間有區別,前者是分散的小民族,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而不能聯合起來;後者通常是一些能夠聯合起來的小民族。未開化人一般是獵人,蠻族一般是牧民。這種情況在亞洲的北部會看得很清楚。西伯利亞的民族不懂得過群體生活,因為如果過群體生活就無法維持生計。韃靼人在某些時間裡能夠過群體生活。因為他們的畜群在某些時期可以聚集在一起。因此,所有的部落可以聯合起來。當一個首領制服了其他許多首領時就可以實現聯合。聯合起來之後,他們必須在要乾的兩件事中作出抉擇:這就是分散開來,或者向南方的某個帝國展開大規模的征服戰爭。
第十二節 非務農民族間的國際法
這些民族居住在沒有明確界限的土地上,所以,相互之間會發生許多糾紛。他們有爭奪荒地的糾紛,正像公民當中的爭奪遺產糾紛一樣。他們因狩獵、捕魚、放牧以及爭奪奴隸會有許多發生戰爭的可能。由於他們沒有領地,所以有大量的問題要按國際法處理,而很少用民法處理。
第十三節 非務農民族間的民法
主要是由於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內容增加。在那些不實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規很少。
把這些民族所作的規定,與其叫做法律,倒不如叫做習俗。
在這些民族中,那些記得往事的老人是很有威望的,在那裡人們不能用財富,但可以用手法或智謀而出人頭地。
這些民族遊蕩和散布在牧野或森林之中。在他們那裡婚姻不像我們這裡那樣牢靠。我們這裡,婚姻通過住所固定下來,女人被固定在一個家裡。這些民族的男人則很容易更換妻子,或者一個男人有幾個妻子,有時甚至把妻子混同於牲口。
放牧的民族不能離開他們的畜群,牲畜就是他們生活的全部。他們也不應該離開自己的老婆,因為她們在照料牲畜。所以,這一切都應該一起面對。特別是他們通常生活在遼闊的草原上,沒有可靠的防禦地勢,他們的妻子、兒女和畜群往往會成為敵人攻擊的目標。
他們的法律規定了對戰利品的分配,而且像我們的撒利克法一樣,對偷盜問題給予了特別關注。
第十四節 非務農民族的政治狀況
這些民族有很大的自由。因為他們既然不耕種土地,就不依附在土地上。他們漂泊遊蕩。如果有某個首領要剝奪他們的自由時,他們立即會到另一個首領那裡去尋求自由,或者退居森林中與他們的家族生活在一起。
這些民族享有如此之大的人的自由,它必然會帶來公民的自由。
第十五節 會使用貨幣的民族
阿利斯底普因船舶失事,於是泅水並在就近的海岸登陸。他在沙灘上發現有人畫的幾何圖形,十分驚喜,他判斷自己已置身於希臘人的土地,而不是一塊野蠻民族的土地。
如果你因為某種意外事故而單身匹馬地來到一個陌生的民族時,只要你發現一枚錢幣,你就可以判定你已經來到了一個文明的民族。
耕種土地要求使用貨幣。因為耕種需要知識和技術,人們會發現知識、技術和需求總是齊頭並進的。這一切會導致產生一種價值的標誌。
激流與大火使我們發現了地下的金屬,一旦對這些金屬進行篩選提煉後就不難加以使用了。
第十六節 不會使用貨幣的民族的民法
一個民族不懂得使用貨幣時,就幾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於是懦弱的人們聯合起來反抗強暴。這種民族幾乎只有通過政治途徑才能解決糾紛。但是,在使用了貨幣的民族,就會出現因狡詐引起的不公平。人們可以用各種各樣的手法造成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沒有好的民法。
在沒有貨幣的地區強盜只能搶走實物,而這些實物總是各不相同。但是在使用貨幣的地方,強盜奪走的是標記,這些標記總是相像的。在沒有貨幣的國家,什麼都隱藏不了,因為強盜搶奪財物後,總是要帶著他的犯罪證據。但是,在使用貨幣的國家情況就不同了。
第十七節 不使用貨幣的民族的政治權利
一個不耕種土地的民族,他們的自由的最大保障就是他們不懂得使用貨幣。打獵、捕魚或放牧所得既不可能大量聚積,也不可能長期保存,不至於一個人處於能夠收買所有其他人的地位。如果人們所擁有的不是實物而是財富的標記,一個人便能聚集大量的標記,並且可以隨意送給他人。
沒有貨幣的民族,每個人的需求很少,很容易得到滿足,實現平等。因此,在這種狀況下平等是必需的,他們的首領也就不是專制的了。
第十八節 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遊記所說的是真實的話,在路易斯安納的一個叫做納哲的民族,他們的政體則與上述情況相牴觸。他們的首領可以任意支配他的所有臣民的財產,並且隨意讓他們做任何事情,連要腦袋都不能拒絕,就像大闊佬一樣。當他的預定繼承人要出生時,在哺乳中的一切嬰兒都要獻給這位繼承人,終身為他服務,人們會說他就是埃及的大貴人。人們在這位首領的小屋內就像對待日本或中國的皇帝那樣侍奉他。
迷信的偏見更甚於其他理論。所以,儘管未開化民族本來就不懂什麼是專制主義,但是這個納哲族人卻能懂得。他們崇拜太陽,他們的首領如果沒有意識到自己就是太陽的兄弟的話,人民群眾會認為他也和他們一樣屬於不幸的人。
第十九節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韃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韃靼人都是遊牧民族。阿拉伯人與我們上述的一般情況一樣,是自由的。而韃靼人(世界上罕見的民族)則受政治奴役[2]。對此我已經指出了一些原因[3],這裡談一些其他原因。
他們這個民族沒有城市,也沒有森林,只有少數的沼澤。他們所在之處的河流差不多總是結著冰。他們居住在遼闊的平原上,擁有牧場和畜群,因而他們擁有自己的財產。但是,他們沒有任何藏身自衛之地。一旦某個可汗被打敗,就會立即被殺頭[4],其子女也不能倖免。他的臣民也歸順於勝利者了。勝利者並不對他們實行民事奴役,因為如果這樣做,他們就會成為一個未開化民族的負擔,這個民族既沒有可耕種的土地,也不需要幹什麼家務。因此,只能增加這個民族的人口。但是,人們所設想的本來就該採用政治奴役而不是民事奴役。
事實上,在一個各部落連續進行戰爭的地區,這些部落就會不停地互相征服。在一個地區,一個戰敗了的部落的政治機構常常隨著首領的死亡而被摧毀。這樣的民族一般是不會有自由的,因為不只是一部分地方受到過頻繁的征服和控制。
戰敗的民族,由於所處地理位置的關係,戰敗之後當與戰勝者簽署了和約的時候便能保存某些自由。但是韃靼人總是沒有防禦設施,一旦戰敗,就無法講條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節中講到在耕種的平原上的居民是沒有多少自由的,但是環境卻使居住在未耕種土地上的韃靼人也同樣失去了自由。
第二十節 韃靼人的國際法
韃靼人在他們內部之間顯得溫和又人道。然而他們是非常殘忍的征服者。他們屠殺被占領城市的居民。他們認為把居民出賣或分配給自己的士兵是對居民的莫大恩惠。他們征服了亞洲,從印度到地中海。他們使波斯東部的整個地區荒蕪。
我想可能是由於以下一些理由而產生了這樣一種國際法。韃靼人沒有城市,所以他們發動的戰爭都是異常的迅速而猛烈。他們想征服對方時,就去打仗。他們不想這樣做時,就把軍隊擴充得更加強大。由於他們的這種習慣,所以他們認為一個不能抵抗他們的城市卻阻礙他們的前進,於是違背了他們的國際法。韃靼人不把城市看做是居民的聚居地,而是適於服從他權勢的地方。他們缺乏圍攻城市的所有技術,在攻城時要冒很大的危險,他們所流的血要用血來償還。
第二十一節 韃靼人的民法
杜亞爾德神父說,韃靼人總是由最小的兒子作為繼承人,因為,當其他年長的兒子能夠過牧人的生活的時候,他們帶著父親分給他們的一定數量的牲畜離開了家,另立新居。只有最小的兒子留在家裡和父親生活在一起,所以他很自然就成為父親的繼承人。
我聽說英格蘭的某些小地方也有同樣的習俗。這種習俗還可以在布里塔尼的羅汗公國看到。這無疑是一種牧人的法律,由希爾頓的某個小部族傳人,或者是某個日耳曼民族帶來的。愷撒和塔西佗告訴我們,日耳曼人是不怎麼種地的。
第二十二節 日耳曼人的一條民法
撒利克法典中有一條特殊條文,通常稱之為「撒利克」,我在這裡要說明這條特殊的法律怎樣同一個不耕種或至少是很少耕種土地的民族的法規有著密切的關係。
撒利克法規定[5],父親去逝留下子女時,則由兒子而不是女兒繼承撒利克的土地。要想了解撒利克土地的含義,就應該研究法蘭克人離開德意志以前,他們那裡的土地屬性和使用情況。
愛卡爾曾證實「撒利克」一詞是從「撒拉」這個詞而來,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指屬於住宅的土地。下邊我們將查明日耳曼人的「住宅」和「住宅土地」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塔西佗說[6]:「他們不住在城市,他們不能讓自己的住宅與別人的住宅緊接在一起。每家在他的住宅周圍都留出一小塊地或距離,並且是被圍起來和封閉著的。」塔西佗說得對,因為蠻族的幾種法典[7]都有各種不同的條文規定不許任何人破壞圍牆或進入住宅。
我們從塔西佗和愷撒那裡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種的土地,所給的期限只有一年,此後仍然歸公。只有住宅和住宅周圍的那一小塊地是他們的惟一的地產。就是這種特殊的地產是屬於兒子的。事實上,這種地產是不可能屬於女兒的,因為女兒是要嫁到另一個家庭的。
由此可見,撒利克土地就是日耳曼人住宅周圍圍起來的那塊土地,這是日耳曼人惟一的財產。法蘭克人在征服戰爭勝利後又獲得了新的財產,對這種新獲取的財產仍然沿用「撒利克土地」這一名稱。
當法蘭克人生活在德意志的時候,他們的財產是奴隸、牛羊、馬匹、武器等。他們將住宅和被圍起來的那小塊土地傳給男孩子是很自然的,因為男孩子要永遠住在這裡。但是法蘭克人在征服戰爭獲勝後又得到大塊的土地,他們覺得女兒及其子女不能參與分配土地有些太無情了。於是採用了一種使用權,准許父親召回女兒及其孩子,繼承遺產。這樣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了。這種召回應該是很普遍的,因為這種召回已製成法式書[8]。
在所有這些法式書中,我發現了一篇奇特的法式書[9]。一位祖父讓他的孫子、孫女和他們的子女一同繼承遺產。這樣一來,還有什麼撒利克法呢?在那時,人們已經不再遵守撒利克法,無論哪裡把召回女兒繼承遺產已看做是很正常的事。
撒利克法並沒有偏愛男女性別中的一個而貶低另一個的意思,更沒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永世相傳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腦海里還沒有這一切東西。撒利克法是純經濟性的法律,這種法律規定把住宅和周圍的土地給予男子,因為男子應在那裡居住,這對於他們來說是最方便的。
在這裡只需把撒利克法關於自由土地這一部分抄錄下來就夠了。這部分內容是很有名的,談論過它的人很多,但是,讀過它的人卻很少。其內容如下:
一、如果一個人死而無子女,由其父或母做繼承人。
二、如果死者無父母,則由兄弟或姐妹做他的繼承人。
三、如果死者沒有兄弟姐妹,就由母親的姐妹做他的繼承人。
四、如果其母沒有姐妹,就由其父的姐妹做他的繼承人。
五、如果其父無姐妹,就由最親近的親戚中的男性做繼承人。
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都不能交給女性[10],它屬於男性。也就是說由男孩繼承他的父親。
很明顯,前五條是關於死者無子女時的繼承,第六條是死者有子女時的繼承。
一個人死而無子女時,法律規定,除某些例外情況,否則不得偏向於兩性中的任何一性。在前兩個繼承順序中,男女兩性所得到的利益是相同的。在第三、第四親屬等級中,偏向於女性。在第五個親屬等級中則偏向於男性。
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發現這種奇怪現象的由來。他說[11]:「日耳曼人愛他們的外甥和外甥女如同自己的子女一樣。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這種親情關係看得更親密更神聖。在接受人質時,他們喜歡要這種親情關係的人。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最早的歷史學家[12]經常談到法蘭克人的君王如何關愛他們的姐妹及其子女。如果姐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裡當做自己的子女看待,那麼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自己的母親了。」。
母親的姐妹比父親的姐妹受到更多的偏愛。這一點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條文中得到解釋。一個婦女變為寡婦時,則受到丈夫親屬方面的監護[13]。法律規定,女性的親屬比男性親屬優先擔任這種監護人。原因在於,一個女子來到丈夫家後,就和同性的親戚團結在一起,所以與女性親屬比男性親屬更為親密。另外,一個人因殺人而被處以罰金時,如果無力全部交納,法律允許他交出他的全部財產,不足部分由親屬補充[14]。根據順序,在父親、母親、兄弟之後,由母親的姐妹來交納。就像在這種親屬關係中有比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這種親屬關係既然承擔責任,那麼它也就應有相應的好處。
撒利克法規定,在父親的姐妹之後,應以最親近的男性親屬為繼承人,但是如果這個親屬超過第五親等,就不能繼承。因此,一個第五親等的女子就比一個第六親等的男子有優先繼承權。這在里普利安法蘭克人的法律里可以見到,自由土地編是撒利克法的最準確的解釋。在這一編中處處都與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親死後留下子女時,撒利克法規定不許女兒繼承撒利克土地,繼承權屬於男孩。
我會很容易地證明,撒利克法並不是不加區別地排除女兒繼承撒利克土地,而僅僅在有兄弟的情況下,才排除女兒的繼承權。
一、這在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說,婦女不得擁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才能占有這種土地。後來該法又作了說明並對這種說法本身的含義加以限制。法律指出:「也就是說兒子將是父親遺產的繼承人。」
二、撒利克法的內容由里普利安法蘭克人的法律作了具體闡述。後者也有一編關於「自由土地」的規定,與撒利克法的規定相符合。
三、蠻族人的法律全部來源於德意志,並且互作說明,更何況它們差不多有相同的本義。撒克遜人的法律規定,父母將遺產留給兒子而不留給女兒。但是,只有女兒時,女兒便可獲得全部遺產。
四、我們有兩種當時的法式書,都規定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兒受男子排斥的情況,也就是說,在有女兒又有兒子的情況下,女兒受到排斥。
五、另一種法式書指出,女兒優先於孫子繼承遺產。由此可見女兒只在有兄弟時才受到排斥。
六、按照撒利克法,如果女兒一般都不能繼承土地的話,那麼史書、法式書和契據不斷地談到在最早的家族中婦女的土地和財產便無法解釋。
有人曾說,撒利克土地是封地,這是錯誤的。第一,這一編的標題是「自由土地」;第二,起初封地是不能繼承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是封地的話,連男子都不能繼承,馬爾庫富斯怎麼能說排斥女子繼承的風俗是褻瀆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引用來證明撒利克土地就是封地的契據,僅能證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封地是征服戰爭之後才形成的,而撒利克使用權法在法蘭克人離開德意志以前就已經存在;第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繼承而導致封地的產生,而是封地的建立對女子的繼承和對撒利克法的規定作了限制。
看到上邊說的這些情況後,我們就不會相信法蘭西王位由男子繼承會來自撒利克法了。然而,這種制度從撒利克法而來是不容置疑的。我可以用蠻族的各種法典加以證明。按照撒利克法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女兒沒有權利與兄弟們一起繼承土地。她們也沒有權利繼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正好相反,准許女兒和兄弟一起共同繼承土地。女子也可以繼承王位。在這些民族中,民法的規定對公法有制約作用。
法蘭克人的公法服從於民法絕非僅有。根據撒利克法的規定,所有兄弟都平等地繼承土地,勃艮第人的法律也有同樣的規定。所以,在法蘭克人和勃艮第人的王國里,所有的兄弟都有繼承王位的權利,不過,在勃艮第人的王國里曾發生過幾次暴力、謀殺和篡奪權力的事件。
第二十三節 法蘭克國王的長髮
不會耕種土地的民族甚至連奢侈的想法都沒有。在塔西佗的著作里,我們應該看到日耳曼人民可貴的簡樸生活。技藝不是為他們的裝飾服務,他們在大自然中尋找裝飾品。如果他們首領的家族需要某種標誌做標記的話,也要到大自然中去尋找。因此,法蘭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國王都以長發為王冠。
第二十四節 法蘭克國王的婚姻
我在前邊講過了,不會耕種土地的民族的婚姻很不穩定。他們通常有好幾個妻子。塔西佗說:「在所有的蠻族中,幾乎只有日耳曼人以一妻為滿足[15]。不過也有例外,也有人有幾個老婆,那並不是因為他們放蕩,而是因為他們身份的高貴。[16]」
這就說明黎明時代的國王妻室眾多的原因。這些婚姻,遠非國王淫亂的證據,而是尊貴的標誌。如果剝奪了國王的這一特權,就等於刺到他最痛的地方。這也:說明臣民為什麼沒有以國王作為榜樣而仿效的原因。
第二十五節 查爾第立克王
塔西佗說:「日耳曼人的婚姻是嚴肅的[17]。在那裡邪惡不是供人譏笑的對象。腐蝕他人或被腐蝕並不是一種習慣或生活方式。在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裡,違背夫妻信義的事例是很少見的。」[18]
這就是查爾第立克所以被驅逐的原因,他破壞了固定的風俗。由於征服戰爭,還沒有時間來改變這些風俗。
第二十六節 法蘭克國王的成年
不種地的蠻族沒有確定的土地。正如我們前邊所說的,他們與其說是受民法的支配,不如說是受國際法的約束。因此,他們幾乎總是帶著武器。塔西佗說:「日耳曼人[19]無論處理任何公事或私事,沒有不帶武器的。」在議事時他們用武器作出某種動作表示他們的意見[20]。一旦能夠扛起武器,就被介紹給議會,人們遞給他們一枝標槍。從這時起他們告別了童年[21],他們就成了家庭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成了共和國的一部分了。
東哥特的國王說[22]:「當小鷹的羽毛和爪子長好後,老鷹就不再餵它們了,當小鷹能夠自己覓食時,就不需要別人幫助了。如果我們軍隊中的青年人竟被認為年幼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和解決生活中遇到問題的話,那將是不光彩的。哥特人成年的條件要看品德。」
當柴爾德柏二世的叔父貢特蘭宣布柴爾德柏二世已成年,並能夠親自掌管國事時,柴爾德柏二世十五歲。
人們從里普里安法蘭克人的法律中知道,十五歲是具有攜帶武器資格和同時進人成年的年齡。該法律規定:「如果有一個里普里安法蘭克人死亡或被殺害而留下一子時,他在滿十五歲之前不得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法庭審判。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親自答覆或為自己選定一個決鬥人。」要求他的思想已經相當成熟『,才能在審判中為自己辯護;他的身體必須充分發育,才能在決鬥中保護自己。勃艮第人在訴訟中也有決鬥的習慣,他們也以十五歲為成年人的界限。
阿加提亞斯告訴我們,法蘭克人的武器輕,所以他們可以定十五歲為成年。後來,武器重起來了,到查理曼時代已經非常重了。這從當時國王的敕令和小說中都可以見到。所以那些擁有封地而必須服兵役的人,到二十一歲才算成年。
第二十七節 續前
我們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去出席議會。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共和國的一部分。這使得奧爾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格羅多米爾的孩子們沒有被宣布稱王。因為他們年幼,不能出席議會。他們雖然還不是國王,但是他們一旦能夠攜帶武器,就可以成為國王。當時由他們的祖父格羅底爾德掌管國事[23]。後來他們的兩個叔父格羅大利烏斯和柴爾德柏將這些孩子殺害,分割了他們的王國。因此,後來,未成年的王子父親死後就立即被宣布為國王。
這樣,貢多瓦爾德公爵救了柴爾德柏二世,使他免遭查爾柏立克的殘害,他在五歲的時候就宣布為國王[24]。但是,在這種變化之後,人們仍然遵從民族原有的精神,因此,法案的通過不用未成年國王的名義。這樣,法蘭克人便產生了雙重的行政管理,一是有關未成年國王的,一是有關王國的。在封地監督和監管是有區別的。
第二十八節 日耳曼人如何對待收養
像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作為成年的象徵一樣,有人被收養時,也是用授予武器的方式作為收養的象徵。因此,貢特蘭要宣布他的侄子柴爾德柏為成年人並收養他為義子時對他說:「我把這枝標槍交給你,作為我把我的王國交給你的象徵。」又轉向議會說:「你們瞧,我的兒子已經是成年人了,你們要服從他。」東哥特王梯歐多立克想收養黑路里人的國王,寫信對他說:「通過武器來收養,在我們民族中是件好事,因為只有勇敢的人才配做我們的孩子。這件文書產生了巨大的力量,使得那些被收養的人都寧死也不能忍受任何恥辱。因此,根據我們民族的習慣,因為你是一個成年人,我們送你這些盾牌、劍和馬匹,收養你為義子。」
第二十九節 法蘭克國王的殘酷
在法蘭克諸王中,不只是克羅維斯一人企圖征服高盧。在此之前已經有他的一些親屬率領個別部族多次侵入這裡。因為克羅維斯的功勞卓著,並且將許多職位賜給那些追隨他的人,所以各部族的法蘭克人都來投奔他,而其他首領覺得自己的力量太薄弱,抵擋不過他。克羅維斯制定了一個滅絕整個家族的計劃,並且成功地實現了這個計劃[25]。格列高里·德·都爾說,克羅維斯害怕法蘭克人選擇別人作首領。他的孩子和繼承人們都盡其所能仿效這種做法[26]。因此,兄弟、伯叔、侄子,甚至連兒子、父親都在不斷地進行著殘害他們整個家族的陰謀。法律不停地分割王國,而恐怖、野心和殘忍卻要把王國團結起來。
第三十節 法蘭克人的國民議會
上邊已經講過,不耕種土地的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日耳曼人就屬這種情況,塔西佗說,他們只給他們的國王授予一種適中的權力[27]。愷撒說[28],在和平時期,他們沒有一般官吏。而在各個村落由他們的國王在那裡審理案件。因此,在德意志的法蘭克人是沒有國王的。格列高里·德·都爾很好地證實了這一點。
塔西佗說[29]:「君主們審議小事,國民審議大事。不過由國民審議的事也同時提交君主。」他們在征服戰爭之後仍然保持這種做法。這在他們的所有著作中都可以見到。
塔西佗又說[30],死罪可以提交議會審議。在征服戰爭結束之後仍然如此。重要封臣由議會裁定。
第三十一節 黎明時代神職人員的權力
在蠻族中,僧侶通常擁有權力,因為他們既要掌握宗教上的權力又有這些蠻族民眾的迷信賦予他們的權力。因此,我們在塔西佗的著作里看到,在日耳曼民族中,僧侶受到極大信任,並且掌管了人民議會[31],允許他們對人實行處罰、捆綁和毆打。他們這樣做不是出於君主的命令,也不是為了懲罰,而是受神靈的啟示[32],總是和打仗的人在一起。
因此,在黎明時代之初,當我們看到主教作案件審理的仲裁人,如果他們出現在議會裡,如果他們對國王所作出的決定有那麼大的影響,如果他們擁有許多資產,我們是不應該感到驚奇的。
[1] 江南是舊省名,清初置,康熙後,改置江蘇、安徽二省。
[2] 當宣布可汗時,全民呼喊道:「他的話就是法律。」
[3] 見第17章第5節。
[4] 因此,來利維斯征服伊斯巴漢後,殺死同血緣的王公是不足為奇的。
[5] 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62卷。
[6]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6章。
[7] 見《日耳曼人的法律》第10章,和《巴威利法》第10部分第一、二章。
[8] 見馬爾庫富斯《法式書》第2卷。
[9] 法式書55,載林登布洛的《選錄》內。
[10] 撒克利土地,女子沒有繼承權,只有男性,兒子才有繼承權。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67卷第6章。
[11] 《日耳曼人的風俗》第20章。
[12] 見格列高里·德·都爾《法蘭克史》第8卷第18、20章;第9卷第16、20章。
[13] 《撒利克法》第47部分。
[14] 《撒利克法》第61部分第1章。
[15]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8章。
[16] 有少數人不是由於淫慾,而是出於虛榮而多婚。
[17]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9章。
[18] 人口眾多,但很少有通姦的事發生,見《日耳曼人的風俗》。
[19]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3章。
[20]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1章。
[21] 在那裡這種標槍象徵著青年人的一大榮幸,從此,他將成為國家的一部分了。
[22] 見《東哥特史》第1卷。
[23] 見格列高里·德·都爾《法蘭克史》第3卷。
[24] 見格列高里·德·都爾《法蘭克史》第5卷第1章。
[25] 見格列高里·德·都爾《法蘭克史》第2卷。
[26] 見格列高里·德·都爾《法蘭克史》第2卷。
[27]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22章。
[28] 見愷撒《高盧戰爭》第6卷第22章。
[29]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1章。
[30]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2章。
[31]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1章。
[32] 見《日耳曼人的風俗》第1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