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製法律和氣候類型的關係
第一節 民事奴隸制
所謂奴隸制,就是建立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特有的支配權,使前者成為後者的生命與財產的絕對主人。奴隸制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不好的制度。它無論對主人或對奴隸都沒有益處。對於奴隸來說,不可能憑藉自己的德行做任何好事,對於主人來說,因為他擁有奴隸而養成種種壞習慣,不知不覺地失去一切高尚的品德,變成驕傲、急躁、嚴厲、易怒、淫蕩、殘忍的人。
在專制的國家,人民生活在政治奴隸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隸制比在別的國家更容易為人們所容忍。在那些國家裡,每個人為有飯吃有衣穿,能過日子而感到相當滿意。所以,在這裡一個奴隸的生活不比一個平民差多少。
但是,在君主政體下,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人性不能受到摧殘或貶抑,所以,不應該有奴隸。在民主政體下,人人平等。在貴族政治的國家裡,法律應該在政體性質所能容許的範圍內儘量使人人平等。所以在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的國家裡,奴隸的存在是違背政體的宗旨的。因為奴隸的存在只能給公民一種他們不應擁有的權力和享受。
第二節 羅馬法學家與奴役權的起源
人們不曾相信奴隸制是從憐憫中產生的,也難以想像憐憫的以下三種表現形式[1]。國際法為防止奴隸被殺戮,准許俘虜做奴隸。羅馬的民法允許債務人賣身,債權人可以虐待債務人。自然法規定,當奴隸的父親不再繼續養活子女的時候子女可以和父親一樣去做奴隸。
羅馬法學家們的這些理由是不高明的。除非在必要的情況下,否則,戰爭中允許殺戮是荒唐的。一旦一個人把另一個人當做自己的奴隸,就不能說前者曾有殺死後者的必要,因為事實上前者並沒有殺掉後者。戰爭能夠提供給對待俘虜的全部權力,就是把俘虜看守起來,使他們不再造成危害而已。在激烈的戰爭之後,讓士兵進行無情的屠殺俘虜,是世界各國所唾棄的。
另外,說一個人可以把自己賣掉,這也是不真實的。出賣就得有價錢,當一個人把自己賣掉時,他所有的財產歸主人所有,主人什麼也不付出,奴隸什麼也得不到。人們也許會說奴隸有積蓄,但是這種積蓄是附屬於人的。如果說不許自殺,是因為自殺等於逃避自己的祖國的話,那麼就再不能允許一個人把自己賣掉。每個公民的自由是大眾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治的國家,這種身份甚至是主權的一部分。公民出賣自己的身份是一種荒唐至極的事,使人簡直不可想像作為一個人會幹出這種事來。如果自由對買主來說是有價的話,它對於賣主是無價之寶。民法准許分配財產,就不會把要執行這種分配的人的一部分財產也列入這種要分配的財產之中。
第三種情況,涉及分娩的事。它與前邊兩個問題是分不開的。因為,如果一個人不能把自己賣掉,那就更不可能把一個還沒有出生的兒子賣掉。如果一個戰爭中的俘虜不應該被迫淪為奴隸,那麼他的兒子就更不應做奴隸了。
把一個罪人處死之所以是合法的,那是因為制裁他的法律是為著他的利益制定的。例如,一個殺人犯,他也曾經享受過為他定罪的法律的保護,該法律曾經時刻保護著他的生命。因此,他就不可能抗議反對這一法律。但是對於奴隸制情況就不同了,奴隸制的法律從來對奴隸都是不利的,這種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反對奴隸的,從來沒有維護奴隸的利益。這是違背一切社會的基本原則的。有人會說這種法律對奴隸是有益的,因為他的主人養活了他。這樣,就應該讓那些無法生活下去的人去當奴隸了。但是,誰也不會要這些奴隸的。至於小孩,大自然把奶汁給予母親,使他能供養孩子,他們童年時代的後期已經非常接近他們有較強自食其力的年齡。我們就不能說那個將要養活他們,但什麼也沒有給他們的人就是他們的主人。
奴隸制不但違背自然,也違背民法。奴隸不屬於社會成員,所以任何民法都與他沒有關係,那麼又會有什麼樣的民法能阻止奴隸逃跑呢?只有家庭的管治權才能控制奴隸,也就是說靠他的主人的權力來控制。
第三節 奴役權的另一個來源
我喜歡這麼說,奴役權來自於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所懷有的鄙視,這種鄙視是建立在習俗差異的基礎上的。
羅貝斯·德·哥馬[2]說:「西班牙人在聖馬爾塔附近發現了幾個籃子,裡邊裝著當地居民的食品,其中有螃蟹、蝸牛、蚱蜢、蝗蟲。勝利者就此事對戰敗者橫加指責。」這位作者承認,西班牙人把美洲人當做奴隸的權力就是建立在這上面的。此外,美洲人抽菸,而且留鬍子也不是西班牙式的。
知識使人溫和,理智使人仁慈,只有偏見使人拋棄溫和與仁慈。
第四節 奴役權的又一個來源
我還是喜歡說,宗教給信教的人一種迫使不信教的人處於奴役地位的權利,以便使宗教的宣傳更加容易進行。
就是這種思想方法激勵了美洲的破壞者們的犯罪[3]。就是在這種思想的基礎上,他們建立起把那麼多的人當做奴隸的權利,因為這些強盜是非常虔誠的信教者,他們絕對是甘願當強盜兼基督教徒的。
路易十三對於規定他的各殖民地的人民都要做奴隸的法律深感不安。但是當人們竭力使他相信這裡迫使黑人信奉基督教的最穩妥的方法時,他同意了。
第五節 對黑人的奴役
假如我要擁護我們把黑人當奴隸的權利的話,我就要這樣說:
歐洲人把美洲人泯滅之後,不得不將非洲人作奴隸來開發這廣闊的田地。如果種植業不把奴隸當做勞力,糖的價格就會很貴。
這些黑人,從頭到腳都是黑的,鼻子又那麼扁平,幾乎不能讓人憐憫。上帝太賢明,我們幾乎難以相信,把靈魂,而且是美好靈魂,附在黑人的軀體上。
把顏色當做構成人性的要素是很自然的,陽性不足的亞洲人總是武斷地認為我們歐洲人和黑人沒有任何關係。
皮膚的顏色可以用頭髮的顏色來判斷。埃及人是世界上最好的哲學家,他們把頭髮看得很重要,所以他們要把落入他們手中的棕紅頭髮的人都要處死。
黑人珍愛玻璃項鍊,勝過文明民族十分看重的黃金項鍊,這就是黑人缺乏常識的證明。
我們不能認為這些人是人類,因為假定他們是人的話,那麼就得考慮我們究竟是不是基督教徒。
心胸狹隘的人過分地誇張了對非洲人的不公平待遇。因為,如果情況像他們所說的那樣的話,那麼歐洲的君主們彼此之間締結了那麼多無用的公約,竟會沒想到制定一個弘揚仁慈與憐憫的一般性協議呢?
第六節
奴役權的真正起源
現在是尋求奴役權真正起源的時候了。這種權利應該建立在事物性質的基礎上。讓我們看一看是不是在一些情況下產生了這種權利。
在一切專制統治之下,人們可以非常容易地把自己賣掉,在那裡政治上的奴役在某種程度上泯滅了公民的自由。
裴里說[4],俄羅斯人很隨便就把自己賣掉,我知道其中的原因,因為他們的自由分文不值。 在亞金人人都想賣身。有些大貴族擁有奴隸不下千人。這些奴隸都是些大商人,這些商人下邊也有許多屬他們支配的奴隸,這些被支配的奴隸下邊還有他們的奴隸。奴隸可以繼承,也可以買賣。在這些國家裡,自由人的數量太少,難以抵禦專制統治。所以他們竭力使自己成為那些施行專制統治的人們的奴隸。
這就是在某些國家存在的所謂溫和的奴役權的真正起源,這也是合乎情理的。這種權力應該是溫和的,因為它是建立在人的自由選擇上的,為著自己的利益自由選擇主人。這就形成了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協議。
第七節 奴役權的又一個起源
這就是奴役權的又一個起源,它甚至是在人間所能見到的最殘忍的奴役權。
有些國家天氣炎熱,使人身體疲憊無力,並大大地削弱了人們的勇氣,所以只有用懲罰的恐怖才能迫使人們履行一項費力的義務,因此那裡的奴隸制對理性的傷害較少。奴隸主對它的君主,奴隸對奴隸主都是一樣的懈怠。在那裡既有民事上的奴隸制又有政治上的奴隸制。
亞里士多德想要證明有天生的奴隸,但是他所說的不足以證明這一點。如果有天生的奴隸的話,我認為也就是我剛才所說的那些奴隸。
但是,由於所有人生來就是平等的,所以奴隸制是違反人的本性的,儘管某些國家的奴隸制是建立在天然合理的基礎上的。我們應該把這些國家和其他國家區別開來,在其他國家天然合理本身就是排斥奴隸制的,例如在歐洲,奴隸制很幸運地被廢除了。
普盧塔克在他《努瑪的生平》里寫道,在農神時代,沒有奴隸,也沒有主人,在我們的環境下,基督教又回到那個時代了。
第八節 奴隸制對我們是無益的
由此可見,自然奴役應該跟制在地球上某些特殊國家。在其餘所有的國家裡,在我看來社會所需求的勞動,不管有多麼艱辛,也完全可以由自由人去完成。
我之所以有這種看法,是因為看到了在歐洲;基督教廢除民事上的奴役之前,人們總認為礦山上的工作太艱苦,只能由奴隸或罪犯去做。但是,我們知道現在被僱傭在礦山上勞動的人們,過著幸福的生活。人們曾用一些微薄的優待來鼓勵幹這一行的人,多投入勞動,就能增加收入,而且使幹這行的人喜歡他們的待遇超過他們可能找到的任何其他地方的待遇。
只要支配勞動的是理智而不是貪婪,那麼任何勞動都不會艱苦到與從事勞動的人的體力不相適應的程度。在別的地方強迫奴隸去乾的活,是可以通過技術發明或應用機器的方便來代替。在土耳其與匈牙利交界處泰姆土瓦的土耳其礦山雖然比匈牙利的礦藏豐富,但是開採出來的並不多,因為土耳其礦一向單靠他們的奴隸的雙手開採。我不知是受我的性格還是內心感情的支配寫出這些東西的。地球上也許沒有任何一種環境不能讓自由人參加勞動。因為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才有懶人出現。因為這些人懶惰,所以讓他們做奴隸。
第九節 普遍建立起公民自由的國家
我們天天聽到有人說,要是我們有奴隸,該多好啊!
但是,要對這一點作出正確的判斷,就不必去考察奴隸對每個國家那一小部分富裕和好逸惡勞的人是否有用。無疑,奴隸對這一小部分人是有用的。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上看,我想這部分人當中沒有一個願意抽籤決定誰應做國家的自由人,誰應做奴隸。那些為奴隸制辯護最賣勁的人是最厭惡抽籤的人,而最窮困的人也同樣地反對抽籤。因此,贊成奴隸制的叫囂,便是奢侈淫逸者的叫囂,而不是公眾滿意的呼聲。有誰會懷疑每個人不為他成為別人財產、榮譽和生命的主人而高興,他的一切感情不首先為之振奮呢?關於這一些,如果你想知道每個人的願望是否合乎情理,你就得對所有人的願望進行調查。
第十節 各種奴隸制
奴役的方式有兩種:對物的奴役和對人的奴役。對物的奴役就是使奴隸依附於土地。塔西佗所說的日耳曼的奴隸就屬於這一類。這種奴隸並不在主人的家中幹活。他們向主人進貢一定數量的穀物、牲畜和布匹。他們的奴隸制的目的僅此而已。這種奴役方式也存在於匈牙利、波希米亞和北德意志的一些地方。
對人的奴役就是在主人的家中勞動,依附於主人。
最混亂的奴役制則是同時實行對物和對人的奴役制。拉棲弟夢的伊洛底就實行這種奴役制。他們要承擔戶外的一切勞動,又要在主人家裡遭受各種凌辱。這種伊洛底式的奴役制是違背情理的。普通平民只有對物的奴役制,因為他們的妻子兒女都乾的是家務勞動。奢侈淫逸的富人們則需要對人的奴役制,因為他們要讓奴隸幹家務勞動。然而,伊洛底式的奴役制要把這兩種奴役制結合起來一起使用。
第十一節 法律對奴隸制該做什麼
不管是哪種類型的奴隸制,民法應竭盡全力一方面制止濫用,另一方面要消除危險。
第十二節 奴隸制的弊病
在伊斯蘭教國家裡,不但女奴的生命財產屬於主人,而且她們的貞操或名聲也操縱在主人手裡[5]。這些國家最大的不幸之一就是那裡的大部分人生來就是為別人的淫逸享受服務的。對這種奴役的報酬就是讓奴隸過上怠惰的日子,這對國家又是一種不幸。
這種怠惰,對那些屈尊幽禁在東方後宮的人也覺得,後宮變成了樂園。那些惟恐勞動的人會在這些幽靜的地方找到他們的幸福。但是,我們從這裡看到,它和建立奴隸制的本意是相違背的。
情理上要求主人的權力不應當超過服役的範圍。奴隸制應該有實際的效用,而不是為了驕奢淫逸。世界各國都應該認識到,有關貞節的法律屬於自然法。
如果保護奴隸貞潔的法律在那些權力無限的專制國家是合乎道德的,那麼,對君主政體的國家和對共和政體的國家不是更合乎道德嗎?
倫巴底人的法律有一條規定,好像對所有政體都是適合的。這就是:「如果一個主人誘姦了他的奴隸的妻子,那麼該奴隸和他的妻子都將成為自由人。」[6]這是預防和制止奴隸主們的淫亂行為,但又不夠嚴厲的一種折中辦法。
我沒有看到羅馬對此有什麼好的辦法。他們聽任奴隸主們的窮奢極欲,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剝奪了他們的奴隸的婚姻權。奴隸屬國家中地位最低下的那部分人。但是,不管他們地位多低下,也應該尊重他們的道德風尚。再說,阻止奴隸成婚,也就破壞了公民的道德風尚。
第十三節 奴隸過多的危害
過多的奴隸在不同政體下有不同的作用。在一個專制的國家裡,奴隸多並不是一種負擔。在國家機構中的政治上的奴役使人認識不到民事奴役。所謂的自由人幾乎不比那些沒有這個稱號的人們自由。後一種人,即太監和脫離奴籍的人或奴隸,幾乎可以處理各種事務,所以一個自由人的社會地位和一個奴隸的地位差不了多少。因此,在專制的國家裡;奴隸多或少幾乎沒有什麼差別。
但是,在政治上溫和的國家裡,奴隸不能過多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在那裡政治上的自由使人十分珍視公民的自由,一個人被剝奪了公民的自由,也就剝奪了政治自由。他會看到社會充滿幸福,而自己卻不是其中的一員;看到別人的安全受到保障,而自己卻得不到這種保障;他感覺到他的主人的心胸寬廣起來,而自己的精神上遭受壓抑;隨時看到自由人而自己卻不是自由人,沒有什麼能比在這種狀況下使人感到與牲畜的境遇接近的了。這種人是社會的天敵,如果這些人多起來就太危險了。
因此,政治上溫和的國家經常有奴隸的動亂而專制的國家卻沒有,這是不足為奇的。
第十四節 武裝起來的奴隸
把奴隸武裝起來在君主國不像在共和國那麼危險。在君主國,一個好戰的民族再加上精良的部隊就足以制服這些武裝起來的奴隸。
但是,在共和國中那些作為普通公民的人要制服那些手持武器而又和公民是平等的人們幾乎是不可能的。
征服西班牙的哥特人,傲居在全國各地,很快就變得不堪一擊了。他們制定三項重要法規:(一)廢棄[7]了禁止與羅馬人通婚的舊風俗;(二)所有免交稅的人都必須去打仗,否則降為奴隸[8];(三)每個哥特人出發打仗時,必須武裝他的十分之一[9]的奴隸去參戰,這個數字與留下來的奴隸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此外,這些奴隸由他們的主人帶領去打仗,不單獨組成隊伍,可以說他們在部隊就像在家裡一樣。
第十五節 續前
如果整個民族都是尚武的話,那麼武裝的奴隸就更沒有什麼可怕的了。
根據德國的法律規定奴隸偷了東西,所受到的處罰與自由人相同[10]。但是他如果通過暴力[11]去搶的話,他只要歸還被搶的東西就算了結。在德國人看來,出於勇敢與力量的一切行為都不是令人憎恨的。他們動用奴隸去打仗,多數共和國總是設法挫敗奴隸們的勇氣。但是德國人有信心,總是設法增加奴隸的膽量,奴隸成為他們劫掠和贏得榮譽的工具。
第十六節 溫和政體的預防措施
一個政治上溫和的國家,給予奴隸的人道能夠防止它所害怕的、由奴隸人數眾多所能產生的危險。人對於什麼東西都能習慣,甚至對奴役也能習慣。只要主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難以接受就行了。雅典人對待他們的奴隸非常寬厚。所以,在雅典就看到奴隸使國家遭受動亂的場面。而在拉棲弟夢,奴隸卻動搖了國家。
人們沒有看見奴隸使初期的羅馬人有什麼不安。但是,當羅馬人對待奴隸失去一切人道主義的感情時,內戰就爆發了。人們把這種內戰比做羅馬與迦太基發生的布匿戰爭。
那些自身參加勞動的普通人對待奴隸通常要比那些厭惡勞動的人對待奴隸寬厚。初期的羅馬人和奴隸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勞動,共同進餐,對待奴隸很溫和公平。他們對奴隸的最嚴厲懲罰是讓他背著一塊分叉的木頭在鄰居面前經過。他們的風俗就能夠使奴隸保持忠誠,因此並不需要法律。
但是當羅馬日益強大起來的時候,奴隸不再是他們的勞動夥伴,而是他們享樂與驕橫的工具。他們的道德已.經敗壞,所以他們需要制定法律。甚至需要制定令人恐怖的法律來保證那些殘忍的奴隸主的安全。這些奴隸主生活在他們的奴隸中間就像置身於自己的敵人之中。
他們制定了「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和其他法律,規定如有一個奴隸主遭殺害,那麼在同一個院裡或附近能聽到人的叫聲的地方居住的奴隸都要不加區別地全部處死。在這種情況下,誰要隱藏一個奴隸為他保全生命,那麼就要以殺人兇手論處[12]。甚至奴隸因服從自己主人的命令而殺主人的也有罪[13]。那些沒有阻止主人自殺的也要問罪[14]。如果一個主人在旅途中被害,那麼那些曾與主人一起的和逃跑的,都要處以死刑[15]。所有這些法對於那些已被證明的無辜者也是適用的。這些法律的目的在於要求奴隸對他們的主人要非常尊敬。這些法律與平民政體無關,而是平民政體的一種弊病或缺陷,它們不是從民法的公正中派生出來的,因為它們與民法是相違背的。它們原本是建立在戰爭的原則基礎上的,所不同的一點是敵人就在國內。「西拉尼安元老院法」是從國際法派生出來的,國際法認為一種社會即使不是完美的,也要被保留。
當官吏們認識到不得不制定這樣一些殘酷的法律的時候,那就是政府的一種災難。因為他們使法律的執行遇到困難,政府不得不加重對違法者的懲罰,或更加懷疑奴隸們的不忠誠。一個謹慎的立法者能預計到變成一個令人憎惡的立法者的不幸。
第十七節 有關主奴關係的法規
官吏們要務必使奴隸有飯吃、有衣穿,並且應把它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
法律應該關注有病和年邁的奴隸。法律的條款規定,在患病期間被主人拋棄的奴隸;病癒後將獲得自由。這條法律保證了他們的自由,他們的生命更需要得到保證。
當法律允許主人剝奪他的奴隸的生命的時候,主人所行使的是法官的權力而不是主人的權力。因此,法律應該規定避免強暴行為的措施。
在羅馬不允許父親將子女處死的時候,法官們則對子女處以父親所希望給予的處罰[16]。在主人對奴隸擁有生死權的國家裡,主奴之間也能照此辦理,那將是合乎情理的。
莫伊茲的法律是極其嚴厲的。法律中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毆打奴隸當場致死者要受到懲處,要是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免受處罰,因為奴隸是用金錢買來的。」一個民族的民法竟然如此地背離自然法。
希臘有一條法律[17]規定,奴隸受到其主人的過分虐待時,可以要求主人轉賣給另一個主人。羅馬在後期,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一個滿意自己奴隸的主人和一個滿意自己主人的奴隸應該分開。
一個公民虐待另一個公民的奴隸時,這個奴隸可以向法官提出控告。柏拉圖的法律和大多數民族的法律都剝奪了奴隸的自然自衛權。因此,應該給予他們民事自衛權。
在拉棲弟夢,奴隸無權對所受的侮辱或不公正待遇提出控告,致使他們所承受的苦難達到頂點,因為他們不但是一個公民的奴隸,而且是公眾的奴隸,他們既屬於所有人,也屬於一個人。在羅馬,人們處理奴隸所犯錯誤時,只考慮主人的利益。根據阿吉利安法,人們認為一個奴隸的受傷和一個牲畜的受傷並無二致,人們關心的只是價格會降低多少。在雅典對於凌辱他人奴隸的人要受到嚴厲懲處,甚至處死。雅典的法律是合理的,不應該讓失掉自由的奴隸再失掉安全保障。
第十八節 奴隸的釋放
我們可以明顯地感受到,在共和政體下,奴隸的數量多了,就應該多釋放奴隸。問題在於奴隸數量如果太多,就很難以容納。如果過多地釋放奴隸,他們將無法生活從而加重共和國的負擔。此外,釋放奴隸多和奴隸的數量多同樣對共和國是危險的。因此法律應該注意到這兩種缺陷。
羅馬所制定的各種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對奴隸是肯定的,有的對奴隸是否定的。有的限制奴隸的釋放,有的有利於奴隸的釋放。從這些法律和法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人們在這些問題上所遇到的困惑。人們有時候甚至不敢制定法律。在尼祿統治時代[18],人們要求元老院允許把那些忘恩負義的已解放的奴隸重新降為奴隸。尼祿皇帝書面告示,應該按特殊案件審理,不要作一般規定。
在這裡我很難說不出一個好的共和國應該制定什麼樣的法規。因為這是由許多情況決定的。下邊是我的一些想法。
不要突然通過法律來釋放大批奴隸。我們看到在伏爾西尼安[19]被解放的奴隸控制了選舉,制定了一條臭名昭著的法律,給予獲釋的奴隸同自由民少女的初夜權。有各種辦法,在不知不覺中增加了共和國的新公民;法律為奴隸的積蓄提供方便,使奴隸能夠贖身獲自由;法律可以規定奴役的期限,例如莫伊茲的法律規定希伯來人的奴役期限為六年;每年要釋放一定數量的奴隸,只要年齡、健康或能力表明具有謀生的手段,釋放並不困難;人們可以從根本上消除邪惡。例如許多奴隸把允許他們從事的各種行業連在一起,如果把這些行業,如經商和航海等,也將一部分勞動交給自由民去做的話,那麼奴隸的數量也將減少。
當獲釋的奴隸多起來的時候,民法就應該規定這些獲釋者對他們原來的主人負有什麼義務,或者將這些義務在奴隸獲釋的契約中作出規定來代替民法的規定。
我認為,應當使他們在民事上的處境優於在政治上待遇,因為即使在平民政體的國家裡權力也不應掌握在社會地位低下的人手裡。
在羅馬,獲釋的奴隸很多,那些有關公眾方面的法律受到他們的稱讚。這些法律沒有給他們什麼,但是幾乎沒有讓他們受到什麼排斥。他們完全有權參與某些立法,但是在所能作出的決議上,他們卻起不到什麼作用。獲釋奴隸可以擔任公職,甚至可以擔任聖職[20],但是由於他們在選舉上的不利處境使得這種享有特權的地位對他們來說變得毫無意義。他們有權參軍,但是要當兵就必須經過某種戶口調查。沒有什麼法律禁止獲釋奴隸與自由民通婚[21],但是,不許他們與元老脘議員的家庭聯姻。另外還有一點,儘管他們不是自由民,而他們的子女則是自由民。
第十九節 獲釋奴隸和太監
在共和政體下,獲釋奴隸的地位略低於自由民的地位。因此,法律竭力消除他們在地位上的不利之處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在專制的政體下,在專橫驕奢的權力統治時代,是不可能這樣做的。在這樣的政體中,獲釋奴隸的地位幾乎總是在自由民之上。他們在君主的周圍和宮廷內外占有優勢。由於他們注重研究他們主人的弱點而不是研究他們的德行,所以他們使主人按照他們的弱點而不是按照他們的德行治理國家。羅馬皇帝的統治時代,獲釋的奴隸就是這樣做的。
主要的奴隸要是由太監組成,又給他們某種特權,那麼就幾乎不能把他們當做獲釋的奴隸看待。因為他們不能有自己的家庭,所以根據他們的血緣關係歸於別的家庭。把他們看做公民只不過是一種假設而已。
然而,在寧些國家,授予太監各種官銜。唐皮埃[22]說:「在東京所有的文武官員都是太監」[23],他們沒有家庭,儘管他們是貪婪成性的,但是最終還是他們的主人或君主從他們身上撈到好處。
上邊所提到的唐皮埃告訴我們,太監也少不了女人,因而他們也結婚[24]。法律允許太監結婚,一方面可能是為了讓人們把他們當正常人對待,另一方面可能是出於對婦女的歧視。
因此,他們被委任各種官銜是因為他們沒有家庭。另外,允許他們結婚是因為他們有官位。
他們身上所保留的官能要頑強地取代他們所失去的官能;把絕望的事業當做一種享受。所以,在米爾頓著作里,這種充滿創傷的精神對於太監來說,只是一種欲望,即甘願把自己性慾上的無能也派上用場。
在中國歷史上,我們看到過許多關於罷免太監一切文武官職的法律,但是這些被罷免的人總是又回到原來的官位上了。在東方,似乎太監是一種必然的災難。
[1] 參見,查士丁尼《法初》第1卷。
[2] 見《英國圖書》第13卷第2部分第3條。
[3] 見梭里《墨西哥征服史》。
[4] 見約翰·裴里《大俄羅斯現狀》。
[5] 見沙爾旦《波斯旅行記》。
[6] 見《倫巴底法》第1卷第32章第5節。
[7] 見《西哥特法》第3卷第1章第1節。
[8] 《西哥特法》第5卷第7章第20節。
[9] 《西哥特法》第9卷第2章第9節。
[10] 見《日耳曼人的法律》第5章第3節。
[11] 拉丁文為「per
virtutem」,見《日耳曼人的法律》第5章第5節。
[12] 見《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13] 安東尼命令伊羅殺他時,就等於命令伊羅自殺,因為如果伊羅服從他的命令的話,伊羅便要被當做殺死主人的兇手而受到處治。
[14] 見《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15] 見《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第29卷第5部分。
[16] 見亞歷山大帝法典《父權》中的第3條。
[17] 見普盧塔克《迷信》。
[18] 見塔西佗《史記》第13卷第27章。
[19] 佛蘭舍謬斯《補篇》第20章第5卷。
[20] 塔西佗《史記》第13卷第27章。
[21] 奧古斯都的演說,載迪奧《羅馬史》第56卷。
[22] 《週遊世界》第3卷第91頁。
[23] 過去在中國也一樣用「太監」這個詞。
[24] 《週遊世界》第3卷第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