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氣候類型的關係
第一節 概述
如果人的性格和內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氣候而產生極大差異的話,那麼法律就應當與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異有聯繫。
第二節 人在各種不同氣候條件下有什麼差異
寒冷的空氣使我們外部纖維的末端緊縮起來[1],這樣會增加纖維末端的彈力並有利於血液從這些末端返回心臟。寒冷的空氣還會減少這些纖維的長度[2],因而還增加了它們的力量。反之,炎熱的空氣使纖維的末端鬆弛,使它們伸長,因此,減少它們的力量和彈性。
所以人們在寒冷氣候條件下,便有更充沛的精力。心臟的跳動和纖維末端的反應都比較強,分泌更加均衡,血液更有力地流回心房。在這種循環過程中,心臟的跳動更有力量。心臟力量的增強就必然產生良好的效果,例如有較強的自信,也就是說,有較大的勇氣。對自己的優勢有更多的了解,也就是說有較少的復仇的願望。對自己的安全有信心,也就是說變得更加開朗直爽,而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詭計。其結果就會表現出不同的性格。如果把一個人放在悶熱的地方,由於上述原因,他會感到精神萎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建議他採取某種果斷行動。我想他是不會有多大興趣的。他的這種軟弱將在他的靈魂深處產生一種失望,他什麼都害怕,因為他覺得自己什麼都幹不了。炎熱地帶的人民就像老人一樣膽怯;寒冷地區的民族就像青年一樣勇敢。
如果我們對至今還記憶猶新的最近發生的戰爭[3]給予關注的話,我們可以從中清楚地看到一些細微的效能,如果時間久遠了,這種效能是覺察不到的。這就是我們深刻地感受到,北方的人民遷移到南方[4]時,他們的動作不像本地氣候條件下作戰的同胞那樣靈活,而在本地氣候下作戰的同胞顯得更為勇敢善戰。
北方人的身體纖維的力量大,所以從食物吸取較多的液汁,因此而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分泌乳糜液或淋巴液的各器官因表面寬大,比較適合於纖維,並滋養纖維;二是因為這些器官粗糙,不能把相當精細的液汁給予神經。所以這些地區的人身體魁梧,但不大活潑機靈。
各處的神經都以我們皮膚的組織為終點,各支神經形成一個神經管束。一般來講,整個神經系統,除了極細微的一部分外是不被觸動的。在炎熱的國家,人的皮膚組織鬆弛,神經末端展開,連最微小的東西、最輕微的動作都能感覺到。寒冷的國家,皮膚的組織收縮,乳頭狀細粒受到壓縮,小粟粒腺多少有些麻痹。除了極強烈並且由整個神經系統傳遞的感覺外,一般的感覺是不足以傳向大腦的。但是,想像、趣味、敏感性、活潑性都要依賴無數細微的感覺。
我觀察過羊舌頭的外表組織,用肉眼看上去有的地方就像是被乳頭狀的細粒所覆蓋。我們用顯微鏡觀察發現,在這些乳頭狀的細粒之間有金字塔形的東西,頂端就像一些小毛筆。這些金字塔很可能就是味覺的主要器官。
我把這個羊舌頭的一半冰凍後用肉眼觀察發現,乳頭狀的細粒大量減少。它們中有幾行甚至縮回到它們的細膜內。我們用顯微鏡觀察它們的組織,卻看不見那些金字塔形的東西了。隨著冰凍的消退,乳頭狀細粒用肉眼看去也跟著逐漸隆起。用顯微鏡看去,小粟粒腺也開始出現了。
這個觀察證實了我所說的,在寒冷的國家神經腺不太擴張,縮進它們的細膜內,感受不到外部的作用,所以它們的感覺就不那樣靈敏。
在寒冷的國家,人們對快樂不夠敏感。在溫暖的國家,人們對快樂的敏感性就要強些。在炎熱的國家,人們對快樂極為敏感。氣候是用緯度來區分的,不過因此也意味著人們可以用感覺的敏感程度對它加以區分。我曾經在英國和義大利觀看過一些歌劇,劇本相同,演員亦相同,但是同樣的音樂在兩個國家卻產生了極不相同的效果。一個國家的觀眾顯得很冷淡,而另一個國家的觀念則非常激動,令人難以置信。
疼痛也一樣,它是由於我們身體某些纖維的撕裂所引起的。大自然的創始人規定,撕裂越多越疼痛,不過,北方民族魁梧的身體和粗糙的纖維,比炎熱國家人民的精細纖維較難於撕裂,所以北方人內心對疼痛的感覺比較遲鈍。俄羅斯人要擦傷皮時才能有所感覺。
在炎熱的國家,人們器官的嬌嫩,使他們對一切與兩性的結合有關的東西有敏銳的感覺。那裡的一切都通向這一目標。
在北方的氣候條件下,愛情在生理方面幾乎沒有什麼力量使人敏銳地感覺到它。在溫暖的氣候里,愛情與許多東西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有些東西乍一看像是愛情,使人感到喜悅,但是這些東西還並不是愛情本身。在更炎熱的氣候里,人們是為了愛情本身而喜歡愛情。愛情成為幸福的惟一源泉,愛情就是生命。
在南方的國家,人們的體格纖細、弱小,但是感覺靈敏。他們或者是沉湎於一種在閨房中萌發而又永久平靜下來的愛情,要不然就是追求另一種愛情,它給婦女很大的自主權,因而帶來許多麻煩。在北方的國家,人們的體格健康魁梧,但顯得遲鈍,這裡的人可以從一切能夠振作精神的活動中找到樂趣,例如打獵、旅遊、打仗和飲酒。你會在北方的氣候條件下發現那裡人民很少有什麼邪惡而是有道德、待人誠懇坦率。當你走近南方國家的時候,你會感覺到自己遠離了道德的界線,在那裡,強烈的情慾引起了各種犯罪,每個人都企圖占別人的一切便宜來滿足自己的情慾。在氣候溫暖的國家,你會看到那裡的人舉止風度、道德風尚時好時壞,很不穩定。因為氣候變化不定,就不能使他們的行為保持不變。
氣候有時可能極度炎熱,使身體完全喪失力量。這種軟弱無力的狀況會影響到人的精神;喪失好奇心和進取精神,缺乏感情,一切嗜好都變得消極被動,懶惰在那裡成了幸福,這種對心靈的撞傷比多數的懲罰還要難以忍受。奴役的壓力可以承受,但是精神動力不可沒有,因為這種動力是人類行為所不可缺少的。
第三節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印度人生來就沒有勇氣[5],甚至生在印度的歐洲人的兒童[6]也喪失了歐洲氣候下的勇氣。但是,他們的這種怯懦,同他們的殘暴行為、風俗習慣,他們的野蠻的苦行怎麼能協調一致呢?印度男人甘願忍受巨大的痛苦,婦女引火自焚。這就是他們既有毅力卻又十分軟弱的表現。
大自然賦予這些人一種軟弱的缺點,因而會變得怯懦;同時又賦予他們很豐富的想像力,使一切東西都能很強烈地刺激他們。這種器官的纖弱,使他們害怕死亡,也使他們擔心還有許多比死亡更可怕的東西。這種敏感性使他們逃避一切災難,又使他們迎接一切災難。
良好教育對於兒童比對那些思想已經成熟的人更為必要。同樣,這種氣候下的人民比歐洲人更需要明智的立法者。人們越容易感受外界的事物就越需要適當的感受方式,不要受偏見的影響,要受理性的引導。
在羅馬人的時代,北歐人的生活中沒有藝術、沒有教育,而且幾乎沒有法律。然而,僅僅是由於在那種氣候條件下的粗糙纖維所具有的理智,他們以驚人的智慧抵抗羅馬的統治,一直堅持到最後,他們走出森林摧毀了這種統治。
第四節 東方國家的宗教、風俗、習慣和法律永久不變的原因
由於器官的纖弱使東方人能從外界接受最強烈的印象。身體的懶惰自然與思想上的懶惰聯繫在一起。身體的懶惰使思想上不能有任何動作、任何努力、任何爭論。因此,你就會從中懂得,思想上一旦接受了某種印象,就不能再改變了。所以東方今天的法律、風俗、習慣,甚至那些無關緊要的習慣,如衣服的樣式和一千年前沒有什麼兩樣。
第五節 不抵禦氣候缺陷的立法者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印度人認為靜止和虛無是萬物的基礎,也是萬物的歸宿。因此他們認為無所作為便是最理想的境界,也是他們追求的目標。他們給最高的存在物一個綽號叫「不動」,暹羅人認為最大的快樂就是不要讓機器運轉和不使身體活動[7]。
在這些國家,過度的炎熱使人萎靡疲憊。靜止是那樣的愉快,運動是那樣的痛苦,以至於使形上學這種思想體系仿佛變成天經地義的了。印度的立法者,「佛」[8]根據自己的感覺,使人類處於極端被動的狀態中。但是佛的教義是由氣候的懶惰產生的,又助長了懶惰,這就引起了無窮的禍患。
中國的立法者是比較明智的,他們不是從人類將來可能享有的安寧環境去考察人,而是從適宜於履行終生義務的行動中去考察人,所以他們的宗教、哲學和法律都是符合實際的。自然的因素越使人傾向於靜止,精神的因素越應使人遠離靜止。
第六節 在炎熱氣候下種田
種田是人類最主要的勞動。氣候越使人類難以忍受而逃避這種勞動時,這個國家的宗教和法律便越要鼓勵人們從事這種勞動。印度的法律規定土地歸君主,這就破壞了私人所有權的思想體系,加劇了氣候的不良影響,也就是助長了天生的懶惰性。
第七節 僧侶制度
僧侶制度帶來了同樣的惡果。這種制度起源於東方的炎熱國家。在這些國家,人們想得多做得少。
在亞洲,苦行僧或修道士的人數好像隨著氣候變化,氣候越熱,人數越多。印度氣候酷熱,所以住滿了僧侶。在歐洲也可以發現同樣的差別。
要戰勝氣候產生的懶惰,法律就應該努力消除一切不勞而獲的謀生手段。但是在歐洲的南部,法律的主張與此完全相反。法律給那些遊手好閒的人提供適於虛度光陰的場所並供給他們大量錢財。這些人生活非常富裕,以至於成為他們的負擔。所以他們有理由把他們過剩的東西送給社會地位低下的賤民。使這些失掉財產所有權的人得到補償而過上無所事事的日子,使得這些賤民反而喜歡自己的清貧。
第八節 中國的良好風尚
有關中國的記載[9]談到中國皇帝每年舉行一次親耕儀式[10]。這種公開隆重的儀式旨在鼓勵民眾從事耕耘[11]。
不僅如此,中國皇帝每年都要被告知誰是當年出類拔萃的勞動者,皇帝要授予他八品官做。
在古波斯,每月的第八日,君主要放下他們的架子和種田人一起吃飯。這是一值得讚揚的促進農業發展的舉措。
第九節 促進工業發展的辦法
我將在第十九章讓人看到,懶惰的民族通常是驕傲的。人們可以用結果來反對原因,用驕傲來摧毀懶惰。在歐洲的南部,人民崇尚榮譽,所以褒獎出色的種田人或促進工業發展者是一種好辦法。這種做法甚至可以在任何國家都能獲得成功。眼下,它使愛爾蘭建起歐洲最大的紡織廠之一。
第十節 有關節制民眾飲酒的法律
在炎熱的國家,血液中的水分因流汗而大大減少,因此需要同類的液體來補充,所以人們樂於飲水。烈性酒會使水分滲出後留下的血球凝固。
在寒冷的國家,血液中的水分很少因流汗排出[12],因此在血液里積存有大量水分。所以人們可以飲用烈酒而不致使血球凝固[13]。由於人體內存有大量的水,烈性酒可以促進血液的循環,所以烈性酒對於這些地區的人也許是適宜的。
因此,穆罕默德禁止飲酒的法律是起因於阿拉伯氣候而制定的法律。在穆罕默德以前,阿拉伯人的飲料是水。禁止迦太基人飲酒的法律[14]也是出於氣候的法律。這兩個地區的氣候實際上差不多是一樣的。
這種法律對於寒冷地區是不適宜的。寒冷地區的氣候似乎是迫使這裡的民族都要有一定程度的嗜酒習慣。這和個人酗酒不相同。隨著氣候寒冷和潮濕的程度,酗酒在全世界都是普遍存在的。當你從赤道向北極走時,你會發現嗜酒隨著緯度的增加而增加。當你從赤道向南極走去,你會發現從赤道向南和向北走會有同樣的嗜酒習慣[15]。
在酒和氣候相對立,因而酒和身體健康相對立的國家,酗酒要比其他國家受到更嚴重的處罰,這是很自然的。在其他國家酗酒對個人沒有什麼影響,對社會也沒有什麼危害。它不會使人狂暴,只會使人遲鈍。所以懲罰喝醉酒人的法律[16]是針對他所犯的錯誤和醉酒行為的,它只適用於個人的酗酒,而不適用於整個民族的嗜酒。德國人習慣喝酒,西班牙人把喝酒算是一種選擇。
在炎熱的國家,人體纖維鬆弛液態的汗水大量排出,但是固體部分消失較少,纖維只有很微弱的活動而且缺少彈性,所以幾乎沒有什麼損耗,只需補充少量的滋養液汁,因此,那裡的人吃得很少。
在不同的氣候條件下,人們有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各種類型的法律。
在一個國家,人們互相交往多,需要某種法律;在一個人們沒有什麼相互交往的民族則需要另一種法律。
第十一節 與氣候疾病有關的法律
希里德告訴我們,猶太人關於麻風病的法律來源於埃及人的做法。因為相同的疾病需要相同的藥物治療。希臘人和最初的羅馬人就不知道這些法律也不知道這種疾病。埃及和巴勒斯坦的氣候需要這種法律,而這種疾病流行之迅速使我們感到這些法律的明智與遠見。
連我們自己都領教了這些法律的作用。十字軍把麻風病帶給我們,但是制定的那些明智的法規阻止了它傳染給人民群眾。
從倫巴底人的法律中我們知道,這種病在十字軍以前已經傳播到義大利,並受到立法者的重視。羅塔利規定,一個麻風病患者,一旦被從它的住宅趕出去並限制在某個特定地方時,他就不能支配自己的財產了。因為,自從他被人從住宅逐出起,就當做他已經死亡了。為了阻止與麻風病人的一切交往,使這種病人不具有任何民事效力。
我想這種疾病是希臘皇帝們征服義大利時帶人義大利的,他們的軍隊中可能有來自巴勒斯坦或埃及的士兵。不管怎麼樣,到十字軍時代已經止住了這種疾病的蔓延。
有人說,龐培的士兵從敘利亞回來的時候帶來了差不多和麻風一樣的疾病,我不知道當時制定了什麼法規,但是很可能曾制定過這類法規,因為到倫巴底人時代這種疾病的傳播得到制止。
我們的祖先不知道的一種疾病從新世界傳來,已經兩個世紀了。這種疾病甚至從生命與快樂的源泉向人性發起進攻。南歐大多數大家族都因這種病而被毀滅了。這種病傳播得很普遍。所以患這種病也無所謂羞恥了,只不過是殘忍罷了。對黃金的渴望是這種病得以蔓延的原因。
歐洲人不斷到美洲去,因而總是不斷地帶回新的病毒。由於對宗教虔誠的原因,要人們聽任這種疾病的流行,作為對罪惡的一種懲罰,但是,這種災難已危及婚姻家庭甚至已經斷送了青少年。因此用莫伊茲的法律作為基礎而制定法律防止這種疾病的流行被看做是立法者關心公民健康的明智之舉。
瘟疫是一種對人摧殘更為迅猛的疾病。埃及是主要的發病區,從那裡傳播到全世界。在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制定了非常有效的法律來防止瘟疫病的傳人。當今我們已經想出一種制止這種疾病流行的好辦法,就是用軍隊組成一道防線,把感染上這種疾病的地區包圍起來,斷絕與外界的一切聯繫。
土耳其人[17]在這方面沒有任何防範措施,他們眼看著在同一城市裡,基督教徒們避免了災禍,只有他們自己遭到毀滅。他們購買染有瘟疫病菌的衣服穿,照常生活。命運不可改變的教義支配著一切。這種教義使官吏變成冷靜的旁觀者。他們認為上帝已經造就了一切,他們沒有什麼事可做了。
第十二節 反對自殺[18]的法律
在歷史上,我們從來都沒有見過羅馬人沒有原因而自殺的。但是,英國人都令人想像不到什麼原因就自盡了。他們甚至會在幸福中死去。在羅馬,自殺這種舉動是受教育的結果。這同他們的思想方法和習慣有關係。在英國,自殺這種行動是疾病引起的,同人體的生理狀態有關而與其他任何因素無關。
有可能是神經液汁在滲濾上有缺陷。身體器官的原動力一直處於停滯狀態,因此器官本身顯得疲憊,精神上沒有什麼痛苦,但生活上有某種困難。疼痛是一種局部的難受,它引起我們要停止這種痛苦的強烈願望,生存中所感受到的壓力卻是一種沒有一定地方的痛苦,它使人們產生要結束這樣生存的欲望。
顯然有些國家的民法有理由對自殺加以玷污。但是,在英國,如果不消除精神錯亂帶來的影響,是不可能杜絕自殺的。
第十三節 英國氣候的影響
在這樣一個人群中氣候的疾病嚴重地影響到他們的內心,使他們厭惡一切事物,甚至厭惡生命。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對於那些什麼也不能容忍的人,最適合的政府就是要使這些人不可能把引起他們煩惱的責任歸咎於某一個人。在這個政府的領導下,他們這些人與其說是受人的支配不如說是受法律的支配。因此,要變更政府,就要推翻法律本身。
如果這個同樣的人群也從氣候中獲得了某種不耐煩的脾氣,以致對長期因襲不變的事物不能加以容忍的話,上邊所提到的政府對他們仍然是適合的。
這種不耐煩的脾氣本身並沒有什麼了不起,但是當它與勇敢結合在一起,那就會使這種不耐煩變得非常嚴重。
它和輕率不同,輕率使人無緣無故地從事或放棄一種計劃。它和固執比較接近,因為它是來自對痛苦的一種極其強烈的感受,甚至不因習慣於經受苦難而減弱。
這種性格,在一個自由國家裡,是最適合於挫敗專制的計謀的。專制在開始的時候是緩慢而輕微的,到最後卻是迅猛的。最初只伸出一隻手援助人,後來就用無數隻胳膊壓迫人。
奴役總是從睡夢中開始。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安寧,隨時都有憂慮,並且隨處都感覺到痛苦的人民幾乎是不能人睡的。
政治是一把磨鈍了的銼刀,它在不經意的銼動中慢慢地達到了它的目的。現在,我們會發現剛才談到的人民不能忍受談判的遲緩、煩瑣和鎮定。他們在談判方面比其他所有國家取得的成功要少,他們將在條約上失掉他們用武力取得的東西。
第十四節 氣候的其他影響
我們的祖先,古時的日耳曼人,居住在一種使他們的感情極為鎮定的氣候里。他們的法律只規定看得見的東西,並沒有別的什麼想像的東西。法律根據創傷的大小來判斷男人們所受侵害的程度。關於對婦女的凌辱,法律的判斷並沒有更多的細節上的規定。德國人[19]的法律在這上面是很特別的,裸露婦女的頭部,罰金六個蘇。裸露婦女的膝蓋以下的腿部,罰金與上邊相同。裸露膝蓋以上部分罰金加倍。可見這條法律衡量婦女所受侮辱的程度,就像測量幾何圖形一樣。它不懲戒想像的犯罪,只懲罰能看到的犯罪。但是,當一個日耳曼民族遷居西班牙的時候,那裡的氣候要求有許多其他法律。西哥特的法律禁止醫生放自由婦女的血,除非有他的父母、兄弟、兒子或叔父在場。當人民興奮的時候,立法者也應該為之而激動,對於人民有可能懷疑的一切,法律都應懷疑。
因此,這些法律對兩性的事極為關注。但是在處理上,這些法律好像更多地想到迎合個人懲罰而不是公眾懲罰。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將男女兩犯交給他們的父母或被傷害的丈夫去發落。一個自由婦女如果和一個已婚的男子發生關係,那麼就把這個自由婦女交給這個男子的妻子隨意處置。如果奴隸[20]發現他們的主婦與人通姦,他們在法律上有義務把她捆綁起來交給她的丈夫。法律允許她的子女[21]控告她;允許對她的奴隸進行審問來使她認罪。因此,這些法律迎合了滿足某種榮譽的過分要求,但是不能形成良好的治理措施。因此,如果朱利安伯爵認為這樣的凌辱應該用他的君主和社稷的滅亡來抵償的話,我們不應當感到驚奇。
如果風俗習慣和西班牙非常一致的牟爾人到西班牙去覺得很容易在那裡定居,能維持生活並且推遲他們帝國的滅亡的話,我們也不應該為之驚嘆。
第十五節 氣候不同,立法者對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日本人的生性很殘忍,以致他們的立法者和官吏對他們一點也不信任。立法者和官吏擺在他們面前的只有審判、威脅和懲罰。他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要受到警察的盤究。這些法律規定在五戶人家的家長中確定一個為其他四戶的負責人;法律還規定,一人犯罪要株連全家或整個居民區。按照這些法律,只要有一個犯罪就不會有別人的清白無辜,制定這樣的法律就是要使所有的人都互相不相信,每一個人都注視其他人的行動,成為其他人的監督者、證人和審判官。
相反,印度人則溫和、軟弱,並有憐憫心。因此,他們的立法者對他們非常信任。立法者制定的刑罰很少而且不嚴酷,甚至也不嚴格執行。印度人把侄子交給叔父,把孤兒交給監護人與別的地方交給父母是一樣的。他們根據公認的繼承人的資格來解決繼承問題。他們好像認為,每一個公民應該信任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他們使奴隸很容易就能得到自由,他們允許奴隸成婚,待奴隸像自己的子女一樣。宜人的氣候帶來了坦誠的風尚,產生了和善的法律。
[1] 甚至一眼就能看出,氣候寒冷,人就顯得消瘦。
[2] 人們知道寒冷會使鐵變短。
[3] 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4] 例如在西班牙。
[5] 塔維尼埃說,100個歐洲兵,可以很容易地戰勝1000個印度兵。
[6] 見貝爾尼埃《旅行記,莫戈兒部分》第1卷第282頁。
[7] 見拉盧卑爾《暹羅記事》第446頁。
[8] 見杜亞爾德《中華帝國志》第3卷。
[9] 見杜亞爾德《中華帝國志》第2卷第72頁。
[10] 印度也有幾個國王舉行過親耕儀式,拉盧卑爾《暹羅記事》第69頁。
[11] 中國的漢朝第三個皇帝親自耕種土地,還讓皇后嬪妃們在皇宮裡從事紡織,見《中華帝國志》。
[12] 參見貝爾尼埃《旅行記》第2卷第261頁。
[13] 血液中的紅血球、白血球、纖維部分和所有以上這些組成都在其中遊動的水。
[14] 參見柏拉圖《法律》第2卷;亞里士多德《家務的處理》第1卷第5章。
[15] 在霍屯督人和智利最南邊的民族中可以發現這種情況。
[16] 例如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2卷第3章中所說的畢達庫斯法律。
[17] 參見李果《奧托曼帝國》(1678年版)第284頁。
[18] 自殺行為違反自然法和啟示宗教。
[19] 見《日耳曼法》第58章第1、2節。
[20]《西哥特法》第3卷第4章第6節。
[21]《西哥特法》第3卷第4章第1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