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十二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關係 第一節 本章概要 關於政治自由,我們僅從它與政體的關係上加以討論是不夠的,我們還應該從它與公民的關係上去探索。 我說過,在第一種情況下,政治自由是通過三種權力的某種分配方式而形成的。但是在第二種情況下,就應該用另一種觀點去考慮。政治自由是指有安全感,或者認為是安全的。 有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政體是自由的,而公民卻毫無自由;或者是,公民可能是自由的,而政體卻無自由可言。在這兩種情況下,前者是政體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實上不自由;後者是公民在事實上是自由的,在法律上不自由。 從自由和政體的關係上看,只是法律的條文,甚至是基本法律確定了自由。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關係上,風俗、規矩和慣例都能產生自由,而某些民法有利於自由的形成,在本章將要談到這些問題。 另外,在大多數國家自由所受到限制、侵犯或打擊超過了它們的憲法規定的限度,所以討論一下特別法是有益的,因為特別法,在每種體制下,對每個國家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則能夠給予幫助或者給與衝擊。 第二節 公民的自由 哲學上的自由是要行使自己的主張,或者,至少(如果要從所有體系來說的話)自己認為是在行使自己的主張。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感,或者至少自己認為是安全的。 這種安全感是一向在公或私的控告中受到威脅的。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張要取決於好的刑法。 刑法並不是一下子就能達到完善,甚至在那些人們非常渴望自由的地方,也不是總能找到它。亞里士多德[1]告訴我們,在丘麥,原告的父母可以作證人。在羅馬君王統治時代,法律極不完善,以致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親自宣告對安庫斯·馬爾蒂烏斯的子女的判決,這些子女被指控有暗殺國王——他的岳父[2]——的罪。在法蘭西初期的各王朝時代,克洛泰爾制定了一項法律[3],規定被告未經審訊不得判罪。這說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某些野蠻民族那裡的做法與此相反。卡龍達斯對偽證提起審判[4]。當公民無罪的時候得不到保障,自由同樣也沒有 保證。 關於在刑事審判中應該遵守的最穩妥的法規,人們有某些國家已經獲得的知識以及將來在其他國家將要獲得的知識,要比世界上任何東西都更使人類關注。 只有在這些知識變成實踐的基礎上,自由才有可能建立起來。在一個擁有最好法律的國家裡,哪怕是一個被告並在第二天就要絞死的人,也要比土耳其的一位高官要自由些。 第三節 續前 單憑一個證人就可以把人處死的法律,對自由的危害是極大的。理性上要求兩個證人,因為一個證人證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認,於是就產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個第三者出來。 希臘人和羅馬人[5]要求多於一票定罪。我們法蘭西則要求兩票。而希臘人宣稱,他們的習慣是神明規定的[6]。然而,這是我們的習慣。 第四節 依照犯罪的性質和輕重定罪有利於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種懲處辦法都是依據犯罪的具體性質來確定的話,這便是自由的勝利。 一切專斷沒有了,刑罰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觀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質而定下的。這就不是人對人施加暴行了。 罪行有四類:第一類是侵犯宗教罪,第二類是破壞風俗罪,第三類是擾亂公民的安寧罪,第四類是危害公民的安全罪。應該根據這些類型的罪行來判刑。 在分類中提出的有關宗教的犯罪,我指的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罪行,例如普通瀆聖罪。因為那些騷擾宗教活動的犯罪,是屬於危害公民安寧或危害公民安全性質的,應該劃歸相應的類別。 為了做到根據案件的性質來懲罰犯普通瀆聖罪[7]者,那就是要剝奪宗教給予他的一切利益,如驅逐出廟宇;暫時或永久不准與教徒來往;避開不與犯罪者見面;唾棄、憎惡、詛咒犯罪者。 在那些危害國家的安寧或安全的案件里,秘密行動是屬於人類司法部門管轄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的案件里,只要沒有什麼公開行動,就不存在犯罪問題。它發生在人與上帝之間,上帝知道懲罰的辦法和時間。如果法官把二者混淆起來,去追查秘密瀆聖罪的話,那便是追查一種不必要追查的行為。它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會使那些膽怯的信仰者和勇敢的信仰者都起來與公民作對。 災禍就是從「要為神復仇」而來的。但是,我們應該敬重神明而不應該為他報仇。因為如果按照為神明復仇的這種思想去做的話,刑罰會有窮盡嗎?如果人類的法律要為一個「無窮盡的存在」復仇的話,那麼人類的法律將會按照這種無窮性去執行,而不是依據人性的弱點、無知和任性來完善。 普洛溫斯有一位史學家[8]講了一件事,這件事為我們生動地描繪了為上帝復仇的思想會對意志懦弱的人產生什麼影響。一個猶太人被控告褻瀆了聖母,被判處剝皮刑。一些戴著假面具的騎土,持刀走上行刑台,趕走行刑者,由他們來為聖母的榮譽報仇。……我不想預言讀者會有何感想。 第二類是違犯道德風尚。例如違犯了公共或個別的禁慾方面的規定,即違犯了對享受與使用感官與兩性關係有關的娛樂的管理規定。犯罪者不得享有社會給予崇尚純潔風尚者所享有的好處,處以罰金,給予羞辱,強迫藏匿、驅逐出城、禁止社會交往,以及足以制止兩性、不檢點行為的一切屬於輕罪範圍的懲罰。因為,這類犯罪從本質看,不是出於有意作惡而是由於忘記或忽視了自重。 這裡所涉及的是純粹道德方面的事,而不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例如誘拐與強姦等,屬於第四類。 第三類是那些擾亂公民安寧的犯罪。這類犯罪應依照案件的性質判刑,採用與這種安寧有關的懲處辦法,例如剝奪公民權、流放、矯正懲戒以及其他懲罰,使那些不安定分子從心靈上轉變,重新回到既定的秩序里來。 關於違犯安寧罪,我指的普通治安損害,因為那些擾亂安寧同時又危害安全的犯罪應該歸於第四類。 最後一類罪的懲處辦法人們稱之為「酷刑」,是一種「對等報復」,這就是社會對一個剝奪或企圖剝奪他人安全的公民不給予安全。這種懲罰是由案件的性質決定的,是從理性和善惡的本源中汲取而來的。一個公民當他侵犯他人安全導致喪失生命或企圖剝奪他人生命時,他應該被處死。死刑是病態人際交往的藥劑。侵犯財產安全也有理由處以極刑,但是對危害財產安全的犯罪以喪失財產為懲罰會更好些,而且也更符合於犯罪的性質。如果大家的財產是共有的或相等的,就更應當如此。但是,因為侵犯別人財產的人沒有自己的財產而有占有別人財產的欲望,因此就需要肉刑來代替罰金。 我是從本質上探討這些問題的,它對公民的自由是非常有利的。 第五節 有些控告尤其需要克制和審慎 最重要的是,對「魔法」和「異端」的起訴要非常慎重。這兩種罪行的起訴可能會使自由受到極為嚴重的破壞。如果立法者不對這種控告加以限制的話,它會成為無休止暴政的根源。因為這種控告不直接涉及一個公民的行為,而多半是針對公民的個性所形成的見解或觀點。民眾越無知,這種指控就越危險。在這種情況下,任意一個公民總是處在危險之中,因為即使有世界上最規範的行為,最高尚的道德,盡一切義務,也不能保證不變成這些犯罪的嫌疑對象。 在馬奴哀爾·孔尼奴斯統治時期,新教徒[9]被指控陰謀反對皇帝,又控告說為達到此目的,使用某些訣竅使人眼睛失明。這個皇帝的傳記[10]中寫道,人們當場抓住阿倫在讀所羅門的一本書。讀這本書就能使大群魔鬼出現。當時,人們想像魔法是一種能夠把魔鬼調動起來的力量,並由此出發,人們認為這些魔法師是世界上最能擾亂和破壞社會的人,因而要對他們實行無限的懲罰。 當人們認為魔法能夠摧毀宗教的時候,人們就更加憤怒。君士坦丁的歷史[11]告訴我們,有一個主教受到神的啟示說,由於某一個人的魔法使一個神跡停止了,於是這個人和他的兒子被處死刑。有什麼稀奇古怪的事不能作為這種犯罪的證據呢?神的啟示又有什麼稀奇的!多虧這位主教受到這麼一個啟示!什麼啟示是真實的,什麼有一個神跡,神跡停止了!竟然有魔法之事,它還能推翻宗教!這個人竟然是魔法師,他最終施展了這種魔法! 梯歐多露斯·拉斯加露斯皇帝把他的病歸咎於魔法。被控告犯有魔法罪的人只有一個方法證明自己無罪就是手拿燒紅的烙鐵而不被燙傷。因此在希臘,要證明自己未犯魔法罪就必須先成為一個魔法師。希臘人竟然到了如此愚蠢的地步;將最不確鑿的證據,加諸於最不肯定的犯罪上。在菲利普·隆統治時代,猶太人因被指控讓麻瘋病人毒化泉水而被驅逐出法蘭西。這種荒謬的指控應該使我們更加懷疑一切基於公眾的仇恨所作的控告的真實性。 我的意思不是說不應該懲處異端,我認為對這類犯罪的懲處應該非常謹慎。 第六節 性反常最 但願我沒有減少公眾對這種行為憎惡的意思。因為這是一種宗教、道德和政治都共同譴責的犯罪,這種把兩性中一方的頹風敗俗傳給另一方的犯罪,以可恥的青少年期為不名譽的晚年做準備。僅就這一點來講,也應該予以禁止。我的意思是說犯罪者的所有醜惡的行徑帶來的恥辱不能消除,而不是要濫用人們對於這種犯罪應有的憎惡而施行暴虐。 由於這種犯罪是隱藏的,因此時常會有立法者僅憑一個孩童的證言就予以懲處。這就為惡意中傷者大開方便之門。普羅哥比烏斯說[12]:「查士丁尼公布了一項懲罰這種犯罪的法律,要人們去追查犯罪者,不但要追查法律制定後的罪犯,而且要追查法律制定之前的罪犯。一個證人的證言,有時是一個兒童的證言,有時是一個奴隸的陳述就足以治罪……」 存在於我們當中的三種罪,即魔法、異端和性反常,第一種可以證明並不存在;第二種會有無數區別、解釋和限制;第三種通常是難以名狀的;奇怪的是要對這些所謂犯罪處以火刑。 我認為,這種性反常犯罪,如果民眾在社會上再沒有受到某種風俗習慣的影響的話,是決不會蔓延發展的。這些風俗,就像在希臘,青年人裸體參加各種體育鍛煉;還有在我們那裡家庭教育已經廢除;再有在亞洲某些人占有大量受到他們歧視的女人,而另一些人則一個女人也得不到。但願我們不去人為地製造這種犯罪!讓我們用正確的治安措施,就像懲治一切損害風俗的不法行為那樣,去禁止它吧!我們會在突然間發現性愛要捍衛自己的權利,要恢復自己的權利。溫柔的、令人愉快的、富於誘惑力的性愛,以它那慷慨之手散布著喜悅,在使我們沉浸在歡樂之中的同時給予我們子女宛如獲得了新生,為我們準備了比這些快樂本身更大的滿足。 第七節 褻瀆君主罪 中國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對皇帝無禮就要處死刑。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麼叫無禮;所以隨便什麼事都可用來作為藉口去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去滅絕任何家族。 有兩個編寫宮廷小報的人,由於登載某一事件失實,於是就認為在這樣的報紙上撒謊就是對朝廷的無禮,將二人處死[13]。有一位親王,不慎在有皇帝朱批的手諭上面寫了幾個字,就被認定是對皇帝無禮,這就引發了對他的家族前所未聞的殘酷迫害[14]。 褻瀆君主罪的含混不清,足以使一個政府墮落到專制統治的地步。關於這一點,我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作進一步闡述。 第八節 瀆聖罪和褻瀆君主罪的濫用 把褻瀆君主罪的罪名強加於非褻瀆君主罪的行為。這又是一種粗暴地濫用職權。羅馬的皇帝[15]有一條法律規定,凡是對君主的判決表示異議或對君主任用的人選的才能有懷疑者就以瀆聖罪提起訴訟[16]。這個罪名無疑是為內閣和寵臣們制定的。另一條法律宣稱,謀害君主身邊的大臣和官員就像謀害君主本人一樣,定為褻瀆君主罪[17]。多虧兩位君主的軟弱無能在歷史上是出了名的。他們的臣相牽著他們就像牧羊人帶領著羊群一樣。這兩位君主在宮中受人支配,在國王參政院是孩童,在軍隊中是外人。他們其所以能保住帝國是因為他們天天把帝國斷送。寵臣中有人陰謀反對他們的皇帝,他們甚至要推翻帝國,把野蠻人引入帝國。當人們要起來制止他們時,國家已極度衰弱,以至於不能不違犯法律的規定,冒著觸犯褻瀆君主罪的危險來懲罰這些寵臣。 但是德·珊馬爾先生一案的審理中,告發人所依據的卻是這條法律。在證明德·珊馬爾打算驅逐紅衣主教黎希留,使他不能參與國家大事,是犯了褻瀆君主罪時說:「這種犯罪觸犯了君主的大臣的人身;根據皇帝們的憲法來看被認為是和觸犯君主們本人是一樣的嚴重。一個大臣能很好地為他的君主和國家效力,把他從君主和國家奪走,就像君主失掉一隻手臂,國家失掉一部分威力。」當強制本身來到人間時,就不會有別的說法了。 瓦連提尼耶諾斯、提奧多西烏斯和阿加底烏斯還有另一條法律[18]宣布,偽造貨幣屬褻瀆君主罪,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都混淆了嗎?對別的犯罪也加上褻瀆君主罪的罪名,這難道不是減小了褻瀆君主罪的恐怖性嗎? 第九節 續前 鮑利奴斯報告亞歷山大皇帝說,「他準備對一個曾經違背他的命令的法官按褻瀆君主罪進行追訴」,皇帝回答說,「他處的那個時代,不存在間接褻瀆君主罪。」[19] 孚士蒂尼安上書給同一皇帝說,他曾以君主的生命發誓,永不饒恕君主的一個奴隸,自感到自己只有永不息怒,否則將會犯褻瀆君主罪。皇帝回答說:「你的恐懼是多餘的,你並不了解我的訓條。」 一項元老院法令規定,熔化已廢棄不用的皇帝雕像不犯褻瀆君主罪。塞韋爾和安托南兩位皇帝寫信給彭蒂烏斯說,出售尚未供奉過的皇帝雕像不犯褻瀆君主罪。這兩個皇帝又致函茹利烏斯·卡西安奴斯說,凡不是故意投石打中皇帝雕像,不以褻瀆君主罪訴究。朱利安法要求這些變更。因為該法曾不但把熔化皇帝雕像視為褻瀆君主罪,甚至連類似的行為也以同罪論處。這就使褻瀆君主罪成為可以隨意判定的犯罪了。到了人們已經規定許多類型的褻瀆君主罪的時候,就應該對這些犯罪加以區別。因此,法學家烏爾邊指出褻瀆君主罪的控告並不因犯人的死亡而取消,並補充說,並不是朱利安法所規定的一切犯罪[20]都是這樣,而只是那些危害帝國或皇帝生命的犯罪才是如此。 第十節 續前 英格蘭在亨利八世統治時代通過一項法律宣布,凡預言國王死亡的人定為叛國罪。這條法律是非常含混不清的。專制統治已經可怕到連執行這種統治的人也要變成指控的對象。在這個國王臨終前的最後患病期間,醫生們怎麼也不敢說他已經病危。他們無疑也是不得已而為之[21]。 第十一節 思想 馬爾西亞斯夢見他割斷了迪奧尼烏斯的咽喉[22]。迪奧尼烏斯因此把他處死,說他如果白天不這樣想,夜裡就不會做這樣的夢。這是一種極端的專橫,因為,即使他曾有過這樣的想法,但他並沒有變成謀害的行動[23]。法律只負責懲罰外部表現出來的不法行為。 第十二節 不當的言辭 如果不慎的言辭可以作為判褻瀆君主罪的依據的話,那將會使褻瀆君主罪的判定更加隨意武斷。言語可以有不同的解釋,但不慎和惡意二者之間卻有很大的差別,而二者所採用的詞句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因此,法律不大可能因言語而處以極刑,除非明確規定那些言語應處此罪[24]。 言談並不構成犯罪行為,它僅僅停留在思想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本身並沒有什麼意思,而是通過說話的語氣表達意思,常常重複講相同的話,卻表達出不同的意思,因為意思是根據它和其他事物的聯繫來確定的。有時候沉默不語比任何演講表達的意思還要深刻。沒有比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那又是如何判為褻瀆君主罪的呢? 無論什麼地方制定有這樣一條法律,這裡就不但再沒有自由,就連自由的影子也不會看見。 已故俄國皇后要求懲罰多爾古露奇[25]家族的諭文稱,處死該家族的一個親王,因為他曾對皇后本人使用下流言辭;處死另一名親王,因為他曾惡意解釋皇后向帝國頒布的莊重詔書,並用無禮的言語攻擊她神聖的人身。 我並不想減輕人們對那些存心污辱君主榮譽的人的義憤,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想讓專制統治趨於緩和的話,在以上情況下簡單地處以輕罪比處以褻瀆君主罪更為恰當。褻瀆君主罪即使對於無罪者本身而言也總是非常可怕的[26]。 行為不是指每天的一切行為,許多人能夠注意這些行為,捏造事實進行誣告是容易被揭穿的。 言語要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具有這種行為的性質。因此,一個人在公共場所鼓動人們起來造反,即犯褻瀆君主罪。因為這時言語已經和行為結合起來,並參與在行動中。這時處罰的不是言語而是不法的行為。是在這種行為中使用了這些言語。言語只有在醞釀、伴隨或起訴犯罪行為時才構成犯罪。 如果不是把言語看做死罪的一種特徵而是以言語來定死罪的話,將會陷入一片混亂。 提奧多西烏斯、阿加底烏斯和火諾利烏斯諸位皇帝致函大法官署長官說:「如果有人說我們個人或我們政府的壞話,我不願意對他進行懲罰,如果是出於輕率,就應該蔑視他;如果是由於精神失常,應該可憐他,如果是出於咒罵,應該寬恕他。因此,把事情放在一邊不去管它,而將它告知我們,以便我們根據本人的言語進行判斷並認真考慮提交審判還是不予理睬。」 第十三節 文字 文字比言談具有更永久的價值。但是,字據不是因犯褻瀆君主罪而寫出來的話,則不能視為犯了褻瀆君主罪。 但是,奧古斯都、提貝留斯卻以文字加罪於人[27]。奧古斯都因某些攻擊名人的字據將人治罪。提貝留斯則因他認為一些字據是為反對他而寫的而將他人判罪。沒有比這些使羅馬的自由受到的打擊更大的了。克雷母蒂烏斯·柯爾都斯因在他編寫的史書中稱卡西烏斯是最卑劣的羅馬人[28]而受到指控。 在專制統治的國家中,人們不大懂得諷刺性文章。在這樣的國家中,人們一方面由於沮喪,另一方面由於無知,不能也不願意去寫諷刺性的文章。在民主的國家中,不禁止諷刺性的文章,這和專制君主政體禁止諷刺文章的原因正好是相同的。因為諷刺性的文章通常是為反對有權勢的人而寫的,這在民主國家裡迎合了作為統治者的人民的怨恨情緒。在君主國諷刺性文章被禁止,不過只是把它當做治安問題而不是當做犯罪來對待。諷刺能將一般的怨恨轉變為娛樂,使不滿意的人得到安慰,減少對官位的嫉妒,增加人民對痛苦的承受能力,使他們對所遭受的痛苦一笑了之。貴族政府是對諷刺性文章禁止最嚴的政府。在這樣的國度里,官吏都是些道德低下的統治者,他們還沒有能耐經得起咒罵。如果在君主國,有某種投射武器對準君主的話,君主的德行很高,投射武器是夠不著他的。而貴族老爺是到處都會被箭射穿的。因此,組成貴族政府的十大官員對諷刺性文章的作者是要處死的。 第十四節 懲罰犯罪對廉恥的破壞 世界上幾乎所有民族都有保護廉恥的規矩。在懲罰犯罪時違背這些規矩是不合情理的,懲罰犯罪應以恢復秩序為目的。 東方人把婦女放在受過訓練的大象的身底下遭受一種駭人聽聞的酷刑。這難道不是要人們用法律來對抗法律嗎? 羅馬人有一個古老的習俗,禁止處死未到生育年齡的女子。提貝留斯找到一個「妙法」:先讓劊子手對這些女子進行姦污,然後去處死[29]。這個陰險而殘忍的暴君為了保留習慣法而破壞了道德。 當日本官吏讓裸體婦女展現在公共場所並強迫她們學野獸爬行時,使廉恥為之戰慄[30]。當他們強迫一個母親……的時候,當他們強迫一個兒子……的時候,我不能再說下去了,使人的本性為之震驚。 第十五節 解放奴隸與控告主人 奧古斯都規定,陰謀反對他的那些人擁有的奴隸要公開出賣,以便這些奴隸能控告他們的主人[31]。人們絲毫不能忽視它會引起對重大犯罪的揭發意圖。所以,在有奴隸存在的國家中,很自然奴隸可以作告發人,但是,奴隸不能作證人。 溫德克斯揭露了為塔而坎的利益所進行的陰謀活動。但是,在控告布魯圖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卻不是證人。對於一個曾對他們祖國盡力效勞的人給予自由是理所當然的。但是人們給他自由不是為了讓他給自己的祖國提供如此的服務。因此,塔西佗皇帝下令道,奴隸不得作控告他主人的證人,甚至在褻瀆君主罪的案件中也是如此[32]。這條法律沒有收入查士丁尼的法規匯編里。 第十六節 褻瀆君主罪中的誣告 應當為羅馬的皇帝們說句公道話,他們所制定的那些蹩腳的法律並不是他們首先杜撰出來的,而是西拉教他們不要懲罰誣告者,甚至進而要立即去獎賞誣告者。[33] 第十七節 揭露陰謀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兒子,或你的女兒,或你心愛的妻子,或你的好友偷偷地告訴你說,我們去找別的神吧,你就應該用石塊擊斃他。首先打他的是你的手,然後才是全體人民的手。」這條舊約聖經《申命記》中的戒律不能作為我們所知道的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因為它為各種犯罪大開方便之門[34]。 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要揭露陰謀,違者處死,即使沒有參與陰謀活動也是如此,這種懲罰之嚴酷與上邊所說的法律差不了多少。如果在君主國家執行這種法律的話,就非常有必要加以限制。 這條法律僅僅適用於那些重大犯罪,尤其是褻瀆君主罪。在這些國家裡,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不要把這種犯罪的各種不同情況相混淆。 在日本,法律推翻了人類的一切理念,竟然將最普通犯罪也按知情不報罪論處。 有一個故事說[35],有兩位小姐關在布滿釘子類尖物的柜子里,一直到死,一個因為姦情嫌疑,另一個則因對此未作舉報。 第十八節 共和國對褻瀆君主罪嚴懲的危險性 一個共和國已經消滅了企圖推翻它的勢力的時候,就應該立即停止復仇、懲罰,甚至獎賞。如果大權不是落人某幾個公民手中,就不能有嚴懲重罰,因此,也不會有巨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多寬恕比多懲罰好,少流放比多流放好,保留財產比沒收財產好。在為共和國復仇的藉口下將會建立起復仇者的專制統治。問題不在於消滅統治者,而是要摧毀這種統治本身。政府應儘快回到正常的軌道上來,這就是用法律保護一切,而不是拿起武器反對任何人。 希臘人對他們認為是暴君或者懷疑是暴君者施行了無限的報復。他們將這些人的子女處死[36],有時甚至還要把親戚中最親近的五人處死[37]。他們曾將無數的家族驅逐出境。他們的共和國因而開始動搖了。被迫遷居者或被流放者的返回往往標誌著政體的變更。 羅馬人比較聰明。卡西烏斯圖謀實行暴政而被判刑時,人們提出是否要處死其子女的問題,最後沒有給他們任何處罰。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說[38]:「那些在馬爾斯戰役和內戰結束時企圖改變這條法律並要取消被西拉非法流放的人們的子女的公職的人是確實有罪的。」 從馬利烏斯和西拉的戰爭中我們看出,羅馬人的靈魂逐漸墮落到何種地步。所發生的事情是如此的慘痛,使人不敢相信它還會重演。但是在三人統治時期,人們寧願更殘忍,但不顯得不夠殘忍。人們痛心地看到用詭辯掩蓋殘忍。在阿庇安的著作[39]中可以找到關於流放的規定。你會認為他們除了共和國的利益外再沒有別的目的,他們講話多麼冷靜,他們會指出取得多少勝利,採取了多麼好的措施,富人會感到有多麼安全,窮人會覺得多麼安寧,他們如何害怕公民的生命遭受危險,他們又如何想使士兵平安無恙,最後又使人們如何幸福美滿。 當雷比達斯戰勝西班牙的時候,羅馬血流成河,他們卻下令要人們玩樂,違者處以流放,真是荒謬至極。 第十九節 共和國為何停止實行自由 在非常崇尚自由的國家裡,有這樣的法規即它以犧牲個別人的自由而換取眾人的自由。例如英國「議會論處罪人死刑案」就屬於這類法律。它和雅典規定一個人[40]須經六千人一致同意才能定罪這類法律是相類似的,它和羅馬人為懲處個別公民而制定的所謂「特殊法」[41]相差不多。在羅馬,這類法律是由人民大會制定的。不過無論人民制定這類法律的方式如何,西塞羅主張廢止這種法律,因為法律的威力在於它是針對所有人制定的[42]。不過我承認,世界上最自由的民族的做法使我相信,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面紗暫時把自由遮蓋起來,就像人們遮蓋神像一樣。 第二十節 共和國有利於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體的國家裡,控告常常是公開的,而且允許每個人控告他想要控告的人。因此這就需要制定適合於保護無辜公民的法律。在雅典,如果原告不能獲得五分之一的贊成數,要處罰金一千得拉姆。伊斯奇因斯控告克第西芬就受到這樣的處罰[43]。在羅馬,對無根據的控告人,要作出標記引人注目[44],在他的前額印上字母「K」。原告有人專門看護以防止他賄賂法官或證人[45]。 我已經談到雅典和羅馬的這樣一條法律,它允許被告在判決前退出。 第二十一節 共和國法律對債務人的殘酷性 一個公民把錢借給另一個公民,就使自己處於比借錢的公民相當明顯的優越地位。那是因為借錢的人僅僅是為了消費,消費過後,錢就不再有了。如果法律還要增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支配權,那麼在共和國將會出現一種什麼樣的局面呢7. 在雅典和羅馬,最初允許把無力還債的債務人賣掉[46]。梭倫改正了雅典的這種做法。他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以賣身清償民事債務。但是十大官們[47]沒有同樣地改革羅馬的做法。儘管梭倫的法規就擺在他們面前,但是他們卻不願去仿效。《十二銅表法》里十大官企圖破壞民主政體的宗旨,並不僅僅是這一個地方。 這些對債務人殘酷的法律曾多次使羅馬共和國面臨危險。一個遍體鱗傷的人從他的債權人家裡逃出,出現在公眾場所[48],人民為此而被激怒,迫使債權人不敢再抓人,其他公民從禁閉室走出來。他們無法使這些法律廢止,但找到了一個保護他們的官員。人們走出無政府狀態,險些陷入專制統治。 曼利烏斯為了取悅民心,去從債權人手中贖回被債權人降為奴隸的公民[49]。人們還迎合了曼利烏斯的意圖,但是,痛苦總是存在著的。有一些特別法律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提供了方便[50]。羅馬428年,執政官們提出一項法律[51],剝奪債權人扣留債務人於自己家中服勞役的權力。一個名叫巴比利烏斯的高利貸者想污辱他所關押的男青年。塞克司圖斯的犯罪使羅馬獲得了政治自由;巴比利烏斯的犯罪使羅馬獲得民事上的自由。這個城市的命運就是如此,新的犯罪確認了舊的犯罪使它擁有的自由。阿比烏斯謀害維珍妮的事件又把人民引向反對暴君恐怖的鬥爭中。在巴比利烏斯犯下可恥罪行三十七年[52]⑥的時候,又有一個同類的犯罪案件使人民退回到燃尼丘林,使為債務人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獲得新生。 從這時起,債權人由於違法受到起訴的案件要比債務人因末清償債務而受到起訴的案件要多。 第二十二節 君主國內侵犯自由的事 人世間對君主毫無意義的事往往使君主國的自由受到削弱。這種無用的事就是有時為審判某個人而任命委員。 君主幾乎從這些委員中得不到什麼幫助,所以沒有必要為此而打亂議事日程。可以基本肯定,君主比他們委員們更具備正直與公道的品德。而委員們由於受君主的命令,由於對國家利益無知,由於受到選派,甚至由於自己的恐懼而總是認為自己非常有理。 亨利八世統治時期,如有貴族被控告,由貴族院選派委員進行審判,用這種辦法,人們就可以殺掉所有想要殺的貴族。 第二十三節 君主國的密探 君主國需要密探嗎?好的君主通常不使用密探。一個人遵守法律,他就履行了對君主應盡的義務。至少應有棲身的住宅,並且他的行為有安全保障。偵探這種事能由老實人去做的話,也許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幹這種事的人的卑鄙需要使人判定這種行為必然是卑鄙的。一個君主對待他的臣民應該真誠、坦率和信任。一個君主充滿焦慮、猜疑和恐懼,就像一個演員在扮演角色時感到局促不安一樣。當君主看到法律能夠正常實施並受到尊重時,他就會認為自己有了安全保障。一般情況為所有個別情況提供了保證。君主無所畏懼。他很難想像人們是如何地擁戴他。啊!人們為什麼不愛君主呢?他是幾乎所有恩惠和幸福的源泉。差不多所有的處罰都歸咎於法律。君主在百姓面前總是那樣的安詳與從容。我們分享著他的光榮,受著他支持和保護。人們愛戴君主的一個證據是人們對他充滿了信任,當遭到大臣們拒絕時,人們總是會這樣想:要是君主的話肯定是會同意的。在遭到公害時,人們絕不會怪罪君主本人而是抱怨他不知道,或是埋怨他受到腐敗分子糾纏。老百姓說:「但願君主知道」這樣的話是一種祈求和企盼,是人們對君主相信的證明。 第二十四節 匿名信 韃靼人必須在箭上刻上他們的名字,為的是讓人知道箭是從他們手裡射出的。馬其頓的菲利普在圍攻一個城市時受傷,人們發現投槍上寫著:「阿斯德給菲利普致命一擊。」如果有人為了公共的利益控告他人,他將不向君主而向官吏們控告。因為君主容易帶有偏見,而官吏掌握著法規,這些法規只有對誣告者是可怕的。如果原告不願意讓法律在他與被告之間作出裁判,這就是他有原因害怕法律的證明。我們能給他的最低限度的處罰,就是一點也不相信他,除非使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受影響或涉及君主安全問題,否則是不會理睬這種控告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控告者是鼓足勇氣張口說話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我們就應該像君士坦丁皇帝那樣說:「一個人有仇敵,而沒有人控告他,這個人是不應受到我們懷疑的。」[53] 第二十五節 君主國的治國方略 國王的權威是一種巨大的原動力,它應該不聲不響、輕鬆自如地發揮作用。中國人誇耀他們的一個皇帝,說他的統治就像天一樣;也就是說,以天作為典範。 在一些情況下君主的權力應用足,而在另一些情況下用權應有所節制。行政管理的高明之處就在於精通在不同情況下如何用權,寬嚴得當。 在我們各君主國中,人民的最大幸福莫過於他們認為政府是仁慈和善的。一個缺少心計的大臣總是告訴你,你是奴隸。但如果你真是奴隸的話,他應該設法讓你不知道你是奴隸。他給你說或給你寫的只能是:「要不然君主會不愉快」、「君主感到吃驚」、「君主要制定秩序」這樣一些語言婉轉的話語。在發號施令時也有某種技巧,君主的口氣應是鼓勵,而法律則是威脅。 第二十六節 君主國的君主應該平易近人 這一點通過對比,也許會有更深刻的感受。 裴里說[54],沙皇彼得一世發布了一道新敕令,禁止人們直接向他提出要求,而是必須先有兩次向他的官員們提出。在遭到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他提出第三次請求。但是,如果請求人錯了的話,就會被殺頭。從那時起再沒有人向沙皇提要求了。 第二十七節 君主的德行 君主的德行和法律一樣關係到自由。君主和法律一樣,可以使獸變成人,使人變成獸。如果他喜歡自由精神,他就會擁有天下的臣民,如果他喜歡懦弱心靈,他就會擁有奴隸。如果他想知道統治天下的偉大藝術的話·,就應注重榮譽與道德,鼓勵個人功績。他甚至有時不器重有才華的人。絕不應害怕那些被稱做有功勞的人,作你的對手。一旦你喜歡他們,他們便和君主平等了。君主應該取悅人心,但不要壓抑他們的心靈。要使自己成為深孚眾望的人。來自臣民輕微的愛也能使君主受到鼓舞和安慰。民眾很少要求對他們敬重,因此需要對他們尊重。君主和民眾之間有無限的距離,這就使老百姓很難打擾君主。君主對祈求要寬容,對要求要拒絕。他應懂得他的民眾領受著他的拒絕而他的朝臣們享有他的恩寵。 第二十八節 君主應當尊重臣民 君主對戲言應該極為慎重。戲言適中能取悅於人,因為它是接近和熟悉的途徑。但是,尖刻的玩笑大可不必出自君主之口,因為君主遠不可與臣民中的地位最低下者相比,惟有君主總能給人以致命的傷害。 君主更不應該對他的任何一個臣民進行明顯的污辱。君主可以施行赦免、懲罰,但絕不可實行污辱。 如果君主污辱他的臣民的話,那要比土耳其人或俄羅斯人進行污辱時更甚,他們只是貶低人而不破壞他的名譽;然而我們的君主既貶低了人又破壞了他的名譽。 亞洲人有一種偏見,他們把君主的污辱看做是慈愛的表現。而我們的思想方法則認為,污辱對人是一種殘忍的傷害,有一種終生不能雪恥的失望感。 君主們有了把榮譽看得比生命還寶貴的臣民,有了把榮譽當做忠誠和勇敢的動力的臣民,應該感到高興。 我們還記得,有些君主因污辱臣民而招來的禍患:凱烈亞、太監納爾塞斯和朱利安伯爵的報復;還有孟本西埃公爵夫人,因亨利三世揭露她秘密缺陷的某件怪事而被激怒反對亨利三世並使他終生不得安寧。 第二十九節 專制政體下能給人們少許自由的民法 儘管專制政體,從本質來看到處都一樣。但是由於環境、宗教信仰、成見、先例、思想傾向、方法、道德等不同而使它們之間產生很大的差異。 在專制政府統治下,建立某種觀念是有好處的。因此,中國人把君主看做人民之父。在阿拉伯帝國之初,君主曾是宣講師。 有某種用來作為規範的聖書是很有必要的,如阿拉伯人的《可蘭經》、波斯人的佐羅亞斯特的經典、印度人的《吠陀經》和中國人的經典著作。宗教法典補充民法之不足,並對專橫統治予以限制。 遇到疑難案件,法官徵詢宗教牧師們的意見,這個做法不錯。所以在土耳其,卡笛(法官)徵求暮勒(法師)的意見。如果遇到判決死刑的案件,也許有一個好辦法是由特殊法官——如果有這樣的法官的話——徵詢總督的意見,這樣,公民和教會的權力進一步通過政治權力得到調節和限制。 第三十節 續前 殘暴的專制統治規定,父親犯罪兒女妻室連坐。這些人並未犯罪就已經遭到了不幸,而君主還要在他自己與被告人之間出現一些哀求者來平息他的憤怒,來炫耀他的公平和正義。 馬爾底維亞人有一個好習慣,當有某貴族失寵時,他就天天去朝見國王,一直到重新受到恩寵為止。他這樣出現在宮廷就足以使國王息怒了。 在某些專制國家,把向國王為罪人求情看做是對國王的不尊重。這些國家的君主似乎在竭力把仁慈的品德拋棄。 波斯有一種很好的習俗,就是允許隨意出國。與之相反,不許人們隨意出國的習俗則來源於專制主義。在專制統治下,把臣民看做奴隸,出國者就被看做逃亡的奴隸。因而波斯人的習俗用來對付專制主義實在是太好了。專制統治下,由於害怕債務人逃走或隱匿而迫使帕夏(高官)和勒索者停止或減輕對人民的迫害。 [1] 《政治學》第2卷第8章。 [2] 塔爾克維紐斯·普利斯庫斯。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4卷。 [3]560年。 [4]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2卷第12章。 [5] 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7卷。 [6] 拉丁文的意思是智慧女神的主意。 [7] 聖路易制定了極為嚴酷的法律,懲治立誓人。教皇認為有必要加以勸阻。於是,這位國君就不那麼殘酷了,法律也變得溫和了。 [8] 布結烈爾神父。 [9] 尼塞達斯《馬奴哀爾·孔尼奴斯傳》第4卷。 [10] 同上。 [11] 梯奧非拉克都斯《瑪烏列斯帝傳》第11章。 [12] 普羅哥比烏斯《秘史》。 [13] 杜亞爾德《中華帝國志》第1卷第43頁。 [14] 巴多明神父的信,載《耶穌會士書簡集》。 [15] 格拉蒂安、瓦連提尼耶諾斯和提奧多西烏斯三帝。 [16] 懷疑皇帝選擇任用的人,就是瀆職聖罪。 [17] 《朱利安法典》第9卷第8篇第5條。 [18] 《提奧多西烏斯法典》第9條,關於偽造貨幣。 [19] 見《朱利安法典》第9卷第8篇第1條。 [20] 《朱利安法典》最後一條「通姦」。 [21] 貝爾內《宗教改革史》。 [22] 普盧塔克《迪奧尼西烏斯傳》。 [23] 思想應該與某種行動一致起來。 [24] 參見《朱利安法典》第3章第7條。 [25] 在1740年。 [26] 參見《朱利安法典》第2章第7條。 [27] 塔西佗《史記》第1卷第72章。 [28] 塔西佗《史記》第4卷第34章。 [29] 蘇埃多尼斯《提貝留斯》第61章。 [30]《創建東印度公司歷次航行輯錄》第5卷第3篇。 [31] 迪奧《希費林》第55卷第5章。 [32] 弗拉維烏斯·沃比庫斯《塔西佗皇帝傳》第9章。 [33] 參見塔西佗《史記》第4卷第36章。 [34] 參見《申命記》第13章第6、7、8、9節。 [35] 參見《創建東印度公司歷史航行輯錄》第5卷第2篇第423頁。 [36] 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8卷。 [37] 見西塞羅《論修辭學的發明》第2卷第29章。 [38] 參見《羅馬古代史》第8卷第547頁。 [39] 見《內戰》第4卷。 [40] 規定不要專為某個人制定法律,除非6000人認同。 [41] 專為個別人制定的法律。見西塞羅《法律》第3卷第19章。 [42] 見腓羅斯特拉都斯《詭辯家》第1卷。 [43] 法規是給每個人的命令,見西塞羅《法律》。 [44] 根據雷米安法的規定。 [45] 見普盧塔克論文《如何從敵人那裡獲得好處》。 [46] 有些人靠出賣自己的子女來還債,見普盧塔克《梭倫傳》。 [47] 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前十年第2卷第23、24章。 [48] 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6卷。 [49] 見普盧塔克《夫里烏里斯·卡米露斯傳》第18章。 [50] 見本書以下第22章第22節。 [51] 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8卷第28章。 [52] 羅馬465年。 [53] 見《提奧多法典》第6條。 [54] 見《大俄羅斯的現狀》1717年巴黎版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