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十一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體的關係 第一節 概要 我把同政體有關的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同公民有關的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區分開來。前者是本章的論題,後者將在下一章探討。 第二節 民主一詞的含義 沒有比自由一詞含義更多並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詞了。有些人認為,能輕易罷免他們曾授予專制權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則認為,有權選舉他們的長官,就是自由,還有些人,把自由視為拿起武器並能施行暴力的權力。又有一些人認為自由就是只受一個本民族的人統治或者只受自己法律約束的特權[1]。某一民族在很長時間中把留長鬍子的習俗當做自由[2]。另外有些人把自由一詞同某一種政體聯繫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體。崇尚共和政體的人說共和政體有自由。受惠於君主政體的說君主政體有自由[3]。最終每個人把符合自己習慣或愛好的政體的統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個共和國內,人們抱怨苦難時,往往看不清也不太注意產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裡甚至法律的呼聲似乎很高,而執行法律的人卻很少講什麼法律。因此,人們通常認為共和國有自由而君主國無自由。最後還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國家裡,人民仿佛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因此,人們認為這類政體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權力與人民的自由混為一談。 第三節 什麼是自由 確實在民主國家裡,人民好像想於什麼就幹什麼。然而,政治自由並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的。在一個國家裡,即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只能是人們能夠做應該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應該做的事。 應該記住什麼是獨立,什麼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許做的事情的權利。然而,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話,那麼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有這個權利。 第四節 續前 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的國家,在性質上並不是自由的國家。政治自由只有在溫和的政體裡存在。但是,它並不總是存在於政治上溫和的國家裡,而是只有那裡的國家權力不被濫用的時候才存在。不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濫用權力,這是一條千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用到極限方可休止。誰能料想到,道德本身也需要界限! 從對事物的支配來看,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可以有這樣一種政體,不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強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許可他做的事。 第五節 各個國家的目標 一般來說,雖然所有國家都有一個相同的目標,就是保持不變,但是每一個國家又有其獨特的目標。擴張是羅馬的目標;戰爭是拉棲弟夢的目標;宗教是猶太法律的目標;貿易是馬賽的目標;太平是中國法律的目標[4];航海是羅德人法律的目標;天然的自由,是原始的保安的目標;君王的歡樂,一般來說,是專制國家的目標;君主和國家的榮譽,是君主國家的目標;各個人的獨立性是波蘭法律的目標,而其結果則是對所有人的壓迫[5]。 世界上還有一個把政治自由作為政體直系目標的國家。我們要考察一下建立這種自由所依據的原則。如果原則是好的,那麼這個國家裡的自由則是顯而易見的了。 要在政體中發現自由,並不困難。如果我們能夠看見自由在什麼地方,如果我們已經發現它,為什麼還要尋找它呢? 第六節 英格蘭政體 每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立法權、對有關國際法事務的執行權和對民法有關事務的執行權。 根據以上的第一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的或長久的法律,並且修改或廢止原來制定的法律。根據第二種權力,作出講和或宣戰的決定,派遣或接納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根據第三種權力,懲治犯罪或仲裁民事爭端。我們稱後者為司法權,而把第二種權力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 對於公民來講,政治上的自由是一種心理上的撫慰,這種心理撫慰是基於從都認為自身是安全的觀點而產生的。為了獲得這種自由,就得有這樣的政府,在它的治理下,公民相互之間沒有懼怕感。 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之手或同一機構之中,就不會有自由存在。因為人們會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強制執行這些法律。 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同樣也就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合併。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則將任人宰割,因為法官就有壓制別人的權力。 如果同一個人或者由顯要人物、貴族和平民組成的同樣的機構行使以上所說的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後果則不堪設想。 歐洲多數王國的政體在政治上是溫和的。因為國王擁有前兩種權力,而把第三種權力留給他的臣民去行使。在土耳其蘇丹集這三種權力於一身,實行殘暴的專制統治。 在義大利的共和國中,這三種權力合在一起,所以,這裡的自由比我們的君主國還要少。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這些國家的政府也需要採用土耳其政府所採用的那種殘暴手段。國家監察局[6]檢舉箱的設置就是證明,告密者隨時都可以用書信的形式提出控告。 請注意,將共和國的公民置於何等的境地!同一個機構,既是法律的執行者,又擁有立法的一切權力。它可以用其一般的意願來破壞國家,又可以用它的特殊意願去摧殘每個公民。 在那裡一切權力匯集一起,儘管看不到專制君主的豪華奢侈的場面,但人們卻時刻感覺到君主專制的存在。 因此,所有旨在實行專制的君主,總是從獨攬各種要職開始。歐洲的一些國王就一手獨攬了他們國家的所有要職。 我深信,義大利共和國純粹世襲的貴族政治不會正好與亞洲的專制主義相同。官員數目眾多,有時使這些上層機構變得政治上溫和一些。貴族們也不見得總能達成一致意見。在那裡設有各種不同的法院,使氣氛達到緩和。在威尼斯立法權歸大議會,執行權屬於常委會,司法權掌握在四十人會。但是,缺陷在於這些不同法院的法官都來自同一團體。於是,這裡就幾乎只行使相同的權力。 司法權不應由常設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眾階層中有頭銜的人,在一年內的某些時間裡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司法權[7],這樣,由他們組成一個法院,其持續時間的長短根據需要來確定。於是,令人畏懼的司法權既不依附於某一些階層,也不依附於某種職業,可以說它變得無影無蹤了。法官不再經常出沒在人前,人們所懼怕的是執法的機關而不是具體的法官。 即使在一些重大的控告案件中,也允許罪犯依據法律選擇法官,或者他至少能夠拒絕許多法官,而其餘的就被認為是由他選擇的法官了。 其他兩種權力則可以委於官員或常設性機構,因為這兩種權力都不與任何個人發生關係。一種屬於國家的旨意,而另一種不過是執行這種旨意而已。 但是,如果法院不是固定的,那麼,判決則應是不變的,因為它的依據畢竟是準確的法律條文。如果判決只代表法官個人的觀點,那麼,人們生活在社會中,卻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擔的義務。法官甚至應與被告人處於同等地位,即法官與被告是同等人,這樣,被告就不覺得他落到傾向於對他施暴的人的手裡。 如果立法機構允許執行機構把能為自己的行為作出保證的公民監禁起來的話,這裡也就無自由可言了。除非他們犯了法律認定的重罪,需要立即逮捕審訊。在這種情況下公民仍然是真正自由的,因為他們是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 但是,立法機構認為在國家由於某種謀反或串通外部敵人的行為而處於危險境地時,它可,以授權執行機構在很短的規定期限內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這些人在某一時間內暫時失去了自由正是為了永久的自由。 這正是補救監察官施暴和同樣採用專制手段的威尼斯,國家檢察官的惟一合理的辦法。 在自由的國家裡,每個人都被認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應該使人民集體擁有立法權。這在大國里是行不通的,即使在小國也不便實行。人民必須由他們的代表來做他們自己不能做的事情。 人們對自己所在城市的需求比對其他城市的需求了解得更清楚,對左鄰右舍的才能,評價起來比對其他同胞的評價更符合實際。因此,立法機構的成員一般不應該在全國範圍內選舉,而是在每一個主要地域,由當地居民推舉出一位代表。 代表的最大長處是有參政議政的能力。而民眾則很不適宜於商議國家大事。這就形成了民主政治的一大缺陷。 領受了選民一般旨意的代表,不必像在德國那樣,每一件事情還要接受選民的具體指示。確實,事事請示選民會使議員們的發言更能反映民眾的呼聲。但是,這樣會造成無限地拖延時間,使議員之間的溝通產生困難,而更為嚴重的是,在緊要關頭,整個國家的權力部門都會因為某一莫名其妙的主意而陷於癱瘓。 雪梨先生說得好,議員們,像在荷蘭那樣,代表一個民眾團體,則應該向選民回報;如果代表們像英格蘭那樣由鄉鎮派遣,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各地區的公民都應有權投票選舉代表。那些社會地位特別低微而被認為沒有自我主張的人除外。 古代的大多數共和國都有一個大的缺陷,這就是民眾有權通過有效決議,而且這種決議還規定了某種執行方式。這是老百姓完全不能勝任的事。他們參政的方式,僅僅應該是選舉代表,這是他們力所能及的。因為,很少有人能準確了解別人能力的大小,但是每個人都能大體知道他所選舉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數人更富有經驗。 代表團不是為了作出某種決議而選出的,因為這是它做不好的事。但是,代表團能夠制定法律並監督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得以很好地貫徹執行。這是它能幹好的事,而且只有它才能幹好這些事。 在一個國家中,總是有些人出身高貴,或者腰纏萬貫,或者榮譽非凡。然而,如果讓他們與廣大平民混為一體,並且和其他人一樣只有投一票的權利,那麼,共同的自由就會成為對他們的束縛,因而就不會有絲毫的保護這種自由的興趣。因為大多數決議將與他們的意志相違背。他們在立法中享有的權利應該與他們在國家的其他方面享有的利益相一致。 如果他們組成一個團體,有權制止平民的侵犯的話,那麼平民也有權制止他們的侵犯。 因此,貴族團體和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平民的團體二者都應擁有立法權。二者都有各自的議會和各自的主張,以及各自的觀點和利益。 在上述的三種權力中,司法權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不存在的。所以,只剩下兩種權力。這二者需要有一種調整權,使得它們變得溫和起來,立法團體中,由貴族組成的那一部分,最適於承擔這項任務。 貴族團體應該是世襲的。這首先是由它的性質決定的。其次是它有保留其特權的強烈願望,而且這些特權本身是令人憎惡的,這種狀況對於一個自由的國家總是很危險的。 然而,世襲權很容易導致追求少數人的特殊利益。所以,在一些事務活動中,例如在銀兩的徵收法案中,民眾有強烈的抵制這種特權的願望。這種世襲權在立法上應該只有反對權而無決定權。 我們所說的決定權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其他組織制定的法令。所謂反對權是指取消某個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權力。這曾是羅馬行政長官的權力。儘管有否決權者,有可能又有批准權,在這種情況下的批准權只不過是他不行使否決權的一種表示,它是從否決權產生的。 行政權應掌握在君主手中,因為政府的這部分職能幾乎總是要求行動快捷,雷厲風行,所以由一個人發號施令比由幾個人管理要好。而涉及立法方面的問題則往往由幾個人處理要比一個人處理好。 如果沒有君主而把行政權交給立法機構委派的人,自由就不復存在了。因為這樣就使兩種權力合為一體,有時候會出現同樣的人同時享有兩種權力,而且他們永遠都可以享有其中任何一項權力。 如果立法機構在相當長的時間裡不召開會議,自由也就不再存在了。因為這時候,就會有下列兩種情況中的一種出現,一是不再有立法機構的決議,使國家陷於無政府狀態;二是由行政機構作出決議,行政權就會變成專制統治。 立法機構總是開會也無必要。這不僅給代表們造成不便,而且會過多地占用行政官員的時間和精力,這些行政官員則不思政務只考慮如何保住自己的特權以及施政的權利。 再說,如果立法機構連續開會,那麼,只有用新議員去頂替死去的議員。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構一旦腐敗,就無可救藥。假如立法機構的人員可以由一批接替另一批,那麼,對本屆立法機構不滿意的人,還可以寄希望於下一屆。相反,如果立法機構一成不變,人民一旦看到它腐敗了就不再會對它所制定的法律抱有任何希望。民眾就會為之憤怒或變得麻木不仁。 立法機構不應自行召集會議,因為一個團體只有在召開了會議之後才被認為有了統一的意志,而召開的如果不是全體會議,就很難說清楚哪一部分是真正的立法機構,是參加了會議的部分,還是未參加會議的部分。要是立法機構有權自行休會的話,那麼,它就會永不休會;在它想侵犯行政權的時候,出現這種情況是非常有害的。另外,立法機關開會的時間的選擇有適宜和不適宜之分,所以,行政機構應根據它所掌握的情況規定會議的召集時間和期限。 如果行政機構無權制止立法機構的侵權行為,立法機構就會變成專制。因為它會把它所能想像到的一切權力都歸於自己,而毀掉其餘一切其他權力。 但是,立法機構不應有對等的限制行政機構的權力。因為行政權從性質上規定了它的權限範圍,所以用不著再為它劃界。此外,行政權的實施總是表現在迅速地處理事務上。羅馬的行政長官有不當的權力,他們不但可以阻止立法,甚至還可以阻止執行,這就帶來極大的危害。 當然,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中情況就不同了,立法機構不應有阻止行政機構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力,而它有權,而且必須有權檢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實施情況。這正是英格蘭政府比克里特和拉棲弟夢政府的高明之處。在這兩個國家,行政長官對他們的施政情況可以不作報告。但是,不管如何檢查,立法機構不應該有權審判行政官員本身並因此而審查他的行為。他本身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為行政官員不受侵犯對於國家防止立法機構走向專制是很必要的。行政官員一旦受到指控或審判,自由就不復存在了。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不是一個君主國,而是—個沒有自由的共和國。但是,執政者如果沒有壞的參謀在身邊的話,他是不會把事辦壞的。這些壞的參謀作為大臣,卻厭惡法律,儘管法律為他們提供了正常人的保護。這些人有可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追究或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英格蘭政府比尼德政府的優越之處。在尼德這個國家中,不允許傳訊行政官[8],即使在他們卸任之後[9],依然如此,民眾永遠也不能洗清這些官吏帶給他們的冤屈。 儘管一般情況下司法權不應該與立法權的任何部分聯合,司法權是建立在受審人的私人利益的基礎上的,有三種例外情況。 達官顯貴們總是受到人們的忌妒,如果把他們交給平民來審判,就會處於不利的境地,就不會享受到在自由國家中公民所享有的最少的優待,即由同等人審判。因此,貴族不應該在國家的普通法院受審而應交由立法機構中由貴族組成的那部分人去審理。 有時法律可以顯得既英明又片面,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會變得過於嚴厲。但是,國家的法官,正如我們說過的,僅僅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不帶感情色彩的人,他們既不能改變法律的威力也不能改變法律的嚴厲性。所以,我們剛提到的立法機構中由貴族組成的部分,在審判貴族的場合是一個必要的法庭,在改變法律威嚴的場合也是一個必要的法庭,它有最高的權力,為了法律本身的利益,緩和法律的嚴厲性,同時作出從輕判決。 有時還會出現某個公民在公眾事務方面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犯了現有執法機構所不能或不願懲罰的罪行。但是,一般來說,立法者不能進行審判,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立法者所代表的有關利害方就是民眾,這就更不能審判,它只能作原告。但它向誰提出控告呢?它是不是要向比它地位還要低的法院屈尊提出控告?而且和它一樣是由民眾組成的,難道要受這樣一個有勢力的原告的權威所左右?不,為了保持人民的尊嚴和被告人的安全,應該由立法機構代表平民的部分的階層向立法機構中代表貴族部分的階層提出控告,前者和後者既無共同利益也無相同的志趣。 這是英格蘭政府與大多數古代共和國相比之下的優越之處。後者弊病在於,民眾既是法院又是原告。 如前所述,行政官員應通過它擁有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否則將要失去它的特權。但是,如果立法者參與執行,那麼,行政權也同樣也失去作用。 如果國王以命令的形式參與立法,那就再沒有自由可言了。然而,他又要參與立法來維持自己的統治,就必須通過行使反對權來參與。 羅馬政體的變更原因就在於,擁有一部分行政權的元老院和擁有另一部分行政權的行政官員都沒有人民享有的否決權。 這就是英格蘭政府的基本政體,它的立法機構由兩部分組成,它們通過相互間行使反對權來彼此制約,二者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本身又受立法權的約束。 這三種權力本應形成靜止或無行動狀態。然而由於事物必然的運動迫使它們前進,因此它們只好協調一致地前進。 行政機構只能通過行使反對權參與立法,而不能參與立法問題的辯論。 它甚至不需要提案,因為它既然總是可以不批准決議,它就能夠否決它所不希望人們提出的議案。 在某些古老的共和國中,人民集體討論國家大事,很自然,行政官便同人民一起提建議一起參與辯論,否則決議將會雜亂無章,令人費解。 如果行政機構能夠對國家徵稅作出決定,而不只是表示同意的話,自由將會不復存在,因為在立法的最重要問題上,行政機構則會變成立法機構。 如果立法機構對稅收的認定不是逐年進行,那麼,立法權就會有喪失自由的危險,因為這樣行政權就不再依賴於立法權了。再說,當行政機構永久地取得了這種權力,那麼這種權力是它所固有的還是他人授予的,對他來說無關緊要。如果立法機構不是逐年對陸海軍作出決定,而是一次作出永久性決定,交由行政機構指揮陸海軍的話,也會出現與以上同樣的結果。 為了使行政權不致出現壓迫行為,交由行政機構指揮的軍隊就應該是人民的軍隊,並具有與人民同樣的旨意,如同馬利烏斯時代的羅馬一樣。為了做到這一點,只有兩種辦法:一是在軍隊服役的人應有較多財產,作為他在行為上對其他公民負責的擔保,服役期限以一年為限,就像在羅馬所執行的制度那樣。二是,如果沒有常備部隊,而且部隊的士兵是由國內最卑賤的人充當的情況下,立法機構應有隨時解散軍隊的權力,士兵應與民眾雜居,沒有單獨的營地,也沒有營房和練兵場。 軍隊一旦建立,就不能直接受立法機構的管轄,而應聽命於行政機構,這是由事物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軍隊更多的是注重行動而不是言論。 人們在思想上總是崇尚勇敢,蔑視怯懦;鼓勵積極行動,力戒謹小慎微;重視實力,輕視謀略。軍隊總是蔑視元老院而敬重軍官。軍隊不重視立法機構的命令,因為他們認為立法機構是由一些膽小鬼組成的,不配指揮他們。所以,如果軍隊完全受立法機構管轄,那麼政府也就要變成軍事性的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就是由於某些特殊原因的緣故。因為軍隊經常是分開的,或者是由於軍隊分成許多軍團,各軍團分屬於不同的省份;或者是因為所有主要城市地勢險要,便於防守,無需駐紮軍隊。 荷蘭比威尼斯還要安全,它能淹死叛軍,能使叛軍餓死。因為叛軍不能留在能為他們提供給養的城市,給養靠不住,就無法生存下去。 如果軍隊處在由立法機構控制的情況下,有一些特殊的情況防止了政府變成軍人政府,不過還會遇到其他難題,這就是下邊的兩種結局,二者必居其一:不是軍隊推翻政府,就是政府削弱軍隊。 如果是由政府削弱了軍隊,那麼一定由一種必然的原因所引起的。它說明了政府本身的虛弱。 要是能拜讀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風俗》這一大作的話,就會發現英國人從日耳曼人那裡學到了治國的良策[10]。這種好的制度是在森林裡發現的。 正如人間萬事萬物都有一個終結一樣,我們所談論的國家,有朝一日要失去自由,要滅亡。羅馬、拉棲弟夢和迦太基早已滅亡。當立法機構比行政機構更腐敗的時候,這個國家就會滅亡。 我的目的不是考察英國人現在是否享有這種自由,我只想說明這種自由是由他們的法律建立起來的。我不想作更多的探究。 我無意藉此貶低其他政府,也不意味著這種極端的政治自由應該使那些只享有適中自由的人感到壓抑。我該怎麼說呢?我認為,即使是賠禮,如果過分了,也不是人們所追求的東西。適中往往比極端更適合人類。 哈林頓在他的《大洋國》一書中也曾考察過一個國家的政體可能達到的最富自由程度。可以說他是在不承認自由的存在時才去尋找自由的。儘管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還是建起了卡爾西敦。 第七節 我們熟悉的君主國 我們熟悉的君主國,不像我們剛剛說過的那個那樣,把自由作為直接目標,它們只追求公民、國家和國王的榮譽。然而,從這種榮譽中產生了一種自由精神,這種精神如同自由本身一樣給這些國家成就大業和帶來幸福。 在這些國家裡,三權的劃分和建立並不是以我們所提到的那個國家的政體為模式。每一個國家都有它自己獨特的劃分方法,根據這種劃分方法,或多或少地帶來一些自由,要不然,君主政體就會蛻化為專制統治。 第八節 為什麼古代人對君主政體沒有明確的認識 古代人不了解以貴族階級為基礎的政體,對以國民代表組成的立法機構為基礎的政體了解更少。希臘和義大利共和國屬都市性國家,他們都有各自的政府,他們把公民召集在自己的城牆內開會。在羅馬人兼併所有這些共和國之前,在義大利、高盧、西班牙和德意志,幾乎沒有一個地方有國王。這些地方都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國。甚至非洲也從屬於一個大共和國。小亞細亞曾被希臘殖民主義者占領,在那裡找不到城市代表的例子,也找不到國家議會的例子,必須到波斯才能見到專制君主政體。 曾經確實有過聯邦共和國,幾個城市派遣代表參加一個議會。不過我要指出,以此作為典範的君主國是不存在的。 我們所熟悉的君主政體的最初設想是這樣形成的。大家都知道,征服羅馬帝國的日耳曼民族是非常自由的,只要讀一下上邊提到的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風俗》一書就會知道。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國各地;他們住在鄉村而不住在城市。當他們住在德意志的時候,整個民族聚集在一起。當他們分散在被征服地的時候就不能繼續這樣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像征服前那樣一起商討國家大事,於是他們通過選出的代表來完成此事。這就是我們哥德式政體的起源。它最初是貴族政體和君主政體的混合。當時有一種弊病,這就是出身低微的平民淪為奴隸。但是,它是一種好的政體,本身具有變成更好政體的能力。不久建立起頒發奴隸解放書的習慣法。很快人民群眾的民事自由、貴族和僧侶的特權以及國王的權力,三權之間變得如此協調,以致使我在上述政體存在時期認為世界上沒有能像歐洲各地的政府那樣溫和的政府了。令人吃驚的是一個贏得勝利的民族的政體的腐敗,竟然形成了人們所能想像到的最優秀的政體。 第九節 亞利斯多德的想法 亞里士多德在論述君主政體的時候,顯然流露出困惑[11]。他把君主國分為五種。他不是按政體的形式來區分,而是按突發的事件,諸如君主的美德或墮落;或者根據外部事件如專制的篡奪或被繼承來區分。 亞里士多德把波斯帝國和拉棲弟夢王國都置於君主國的行列。但是,有誰不知道一個是專制國家,另一個是共和國呢? 古人不懂得專制君主政體中的三權分配,所以對君主政體不能作出正確的評價。 第十節 其他政治家的看法 為了使專制君主政體變得溫和,伊庇魯斯王阿利巴斯[12]只想到共和國這種體制。摩洛西人因為不懂得如何限制專制君主政體,設立了兩個國王[13]。這樣,對國家的削弱超過了對國王統治權力的削弱。他們本想讓兩個國王彼此競爭,結果是兩個國王互相為敵。 兩個國王只在拉棲弟夢國被容忍,這兩個國王在那裡並沒有組成政體的全部,而只是政體的一部分。 第十一節 希臘英雄時代的國王 希臘的英雄時代曾建立了一種君主國,它未能存在多久[14]。那些曾發明過技藝、為人民進行過戰爭、收留過離散者或分給他們土地的人,獲得王位並把它傳給自己的後代。這些人是國王,也是僧侶和法官。這是亞里士多德所說的五種君主國之一[15],而只有這一種君主國才能喚醒我們對君主政體的正確認識。但是這種政體的治國綱領同我們今天的君主國的綱領正好相違背。 在這種君主國里三種權力是這樣分配的:人民擁有立法權[16],國王享有行政權和司法權。而在我們所了解的君主國中,君主執掌行政權和立法權,或至少一部分立法權,但他不審判。在英雄時代的君主政體中,三種權力分配不當。這些君主國都未能長久地存在下去,因為人民一旦擁有立法權,只要稍有不滿,便可以取消王權,他們的這種行動比比皆是。 自由的市民,享有立法權,而在城市裡被禁錮而沒有自由的市民,就會看到那裡一切可惡的東西變得更加可惡了。立法者的高明之處就在於懂得司法權的正確使用。但是最糟不過的是,把司法權握在已經擁有行政權的人的手中。從那時起君主變得可怕起來。同時,由於君主沒有立法權就不能保護自己而免受立法權的侵犯。因此,君主的權力過多而又顯得不足。 希臘人還沒有發現君主的真正職能是任命法官而不是自己當法官。他們的政策與此背道而馳,使得專制君主政體變得令人難以容忍。所有的國王都被驅逐了。希臘人沒想到在專制君主政體中會有真正的三權劃分,他們只想到在多人統治的政體中才會有三權劃分,他們把這種政體叫做「波里斯」[17](police)。 十二節 羅馬國王的政體以及這種政體下的三權劃分 羅馬國王的政體與希臘英雄時代國王的政體有某些共同之處。與其他政體一樣,這種政體的消亡是由於它的一般弊病所致,儘管存在於政體本身,而從它的特殊性來看,卻是很好的政體。 為了使人們更好地了解這種政體,我將最初五位國王的政體、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的政體和塔爾克維紐斯的政體加以識別。 五位是選舉產生的。在最初五王統治時期,元老院在選舉中享有最多的名額。 國王死後,元老院研究是否要保持原有政體不變。如果它認為需要保持原有政體,那就從元老院中任命一位執行官[18],由他選定國王,這一選定要由元老院批准,由人民認可並由占卜者作擔保。這三個條件只要缺少任意一個就必須另行挑選。 這種政體是君主、貴族和平民三方組成的政體。在統治初期,權力配合和諧,沒有嫉妒,也沒有爭論。國王統帥軍隊,主持祭祀。國王有權審理民事[19]和刑事[20]案件,召集元老會議,召集民眾開會,將某些事項交民眾審議,並會同元老院解決其他問題[21]。 元老院有很大權力。國王經常請一些元老院的議員參與司法,國王提交民眾審議的事項,都是事先經過元老院討論審查的[22]。 人民有權選舉[23]執行官,批准新的法律,國王許可時,人民還有權宣戰或媾和,但是卻沒有司法權。杜露斯·霍斯蒂利烏斯把賀拉西交由人民審判,是有特殊原因的。這些特殊原因在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的書[24]中可以看到。 在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統治時期[25],政體變了。元老院不參與對他的選舉,他由人民宣布為王。他放棄了對民事案[26]的審理,而只保留了對刑事案的審判。他把所有的重大事務都直接交由人民審議,減輕了人民的捐稅,而把整個負擔都加在貴族身上。這樣,隨著王權和元老院權力的削弱,人民的權力[27]得到增強。 塔爾克維紐斯不讓元老院,也不讓民眾選他為王。他認為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是一個篡權者。塔爾克維紐斯奪取了王位,並認為這是一種世襲權。他殺掉了大多數元老院議員,也不再向剩下的元老院議員請教,甚至在他主持審判時也不要他們參加[28]。他的權力增強了,但在這種權力統治下已經存在的令人憎惡的東西變得更加令人憎惡了。他篡奪了人民的權力,他拋開人民制定法律,甚至制定反對人民的法律[29]。他要集三權於一身,但是,人民一旦回想起他們自己曾是立法者之時,便是塔爾克維紐斯的滅亡之日。 第十三節 驅逐國王后的羅馬政體 我們總是離不開羅馬人。今天仍然如此,在他們的首都,離開了新的宮殿去尋找斷壁殘垣。眼睛也是這樣,停留在草原艷麗光彩上的視線,也想眺望一下山嶽和峭壁。 貴族家族一向擁有極大的特權。這些權貴們在國王統治時期顯赫超人,在國王被驅逐後變得更加突出。它引起了平民的嫉妒,平民想削弱貴族的權勢。這種抗爭使政體受到衝擊卻沒有削弱政府。因為,只要官員們保住了他們自己的權力,他們出身於什麼樣的家族那便是無關緊要的了。 像羅馬那樣選舉制的君主國,非常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貴族團體來支持它。否則,它首先會變成專制或平民政治的國家。但是,一個平民政治的國家就不需要家族的華貴來維護。因此,在國王統治時期政體上必需的貴族,在執政官時代便成了多餘的了。平民能削弱貴族而未使貴族自我毀滅,平民能夠改變政體而未使政體腐敗。 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貶低了貴族之後,羅馬的大權由國王之手落人平民之手是必然的。不過,平民在削弱了貴族勢力之後,也不必害怕重新落人國王之手。 一個國家可以因兩種形式引起變化:一種是由於政體的修改,另一種是由於政體的自身的腐敗。如果國家保持了原則而改變了政體,那就是修改了政體;如果國家喪失原則,政體發生了意外的變化,那就是政體走向腐敗。 羅馬在廢除國王之後,本應變成一個民主國家。人民已經享有立法權,因為是平民一致投票驅逐了國王。如果平民不堅持自己的這種政治主張的話,塔爾克維紐斯派就有隨時復辟的可能。要說平民驅逐國王是為了受某些家族的奴役,這是不合情理的。當時時局的現狀要求羅馬應成為一個民主國家,然而實際上並未實現。因此,就必須削弱貴族的權勢,法律就應該向民主政治傾斜。 往往會有這種情況,一個國家不知不覺地由一種政體過渡到另一種政體的時候,比在單一的一種或另一種政體下更為繁榮昌盛。這是因為那種情況下國家政體的所有組成部分都處於高度的緊張狀態,所有的公民都有自己的主張。人們或者互相抨擊或者握手言歡,相互友好維護衰落政體的人與提倡新政體的人之間有一種微妙的競爭。 第十四節 國王被驅逐後三權的劃分從何開始 有四件事嚴重地危害著羅馬的自由: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這就是人民所要糾正的四種弊端。 (1)人民要求明確規定平民可望擔任某些公職,並能逐步獲得除攝政官以外的一切官職。 (2)人民解散了執政府,設置了幾個官職;新設了一些大法官[30]的職位,授予他們審理不公開案件的權力;任命了檢察官[31],對危害公眾罪進行審判;設立了市政官,負責管理公共建築;設立了財政官[32],負責管理公共財務;設立了監察官,他們擁有一部分從執政官那裡分出的權力,即有關公民道德風尚及國家各個不同團體臨時治安的立法權。這樣一來,執政官的主要特權就剩下主持人民大會[33]、召集元老會議和指揮部隊了。 (3)神聖的法律設立了護民官(民權保衛者)他們隨時都可以制止貴族的侵犯,這樣不但防止了個別損害也防止了普遍性的損害。 結果,平民在政府的決議上擴大了自己的影響。羅馬人民是按照「百人團」、「胞族」和「部落」三種方式劃分的。他們在選舉時就是按照這種方式的某一種召集會議和組織起來。 按照第一種方式,貴族、要人、富人、元老院,這些人差不多一樣,幾乎享有全部權力;按照第二種方式,他們的權力要小一些;按照第三種方式他們的權力還要更小一些。 按照百入團劃分,與其說是人的劃分,倒不如說是門第和金錢的劃分。全體居民總共分為一百九十三個百人團[34],每個團有一票表決權。貴族和要人們組成了前九十八個百人團,其餘的公民分布在剩下的另外九十五個百人團中。 因此,用這樣的辦法劃分,貴族便成了選舉的主宰。 按照胞族劃分[35],貴族就沒有同樣那麼多好處了,不過還是有好處的。占卜是必需的,而貴族是其中的為首者。向人民提出任何建議,都必須先提交元老院,並經元老院法令批准。但是,按部落劃分,就不存在占卜的問題,也沒有元老院法令的事然而,民眾總是力圖把習慣上由百人團召開的會議改由部落召開。這樣就把一些國家事務的處理由貴族之手落人平民的手中。 所以,平民獲得審判貴族的權力的時候,是從科里奧朗[36]案件開始的,平民主張由部落[37]而不是由百人團召開會議審判。當為著民眾的利益設立了護民官和市政官等新官職[38]時,人民終於能按胞族召開會議來任命這些官員。當人民的權力得到鞏固加強的時候,又實現了按部落召開會議來任命官員。 第十五節 羅馬為何在共和國的鼎盛時期突然喪失了自由 當貴族和平民正在進行激烈爭論的時候,平民要求制定固定的法律,使人們不再憑主觀臆想或專斷橫行去進行審判。元老院抗拒很長時間後,終於同意了。為了制定這些法律,任命了十大執政官。十大執政官要為幾乎不能相容的集團制定法律,所以人們認為應該賦予十大執政官巨大的權力。於是停止了一切官吏的任命,並在「民會」中選出了十大官作為共和國惟一的執政者。於是十大官具有了執政官的權力和護民官的權力。其一是給了他們召集元老院會議的權力,其二給了他們召集人民會議的權力。但是,他們既沒召集過元老院會議,也沒有召集過人民會議。在共和國內,這十個人獨占全部的立法權、全部行政權和司法權。羅馬人已覺察到自己已經屈服於同塔爾克維紐斯時代一樣殘酷的專制統治之下。當塔爾克維斯欺壓人民時,羅馬人對他的篡權行徑感到憤慨;當十大官胡作非為時,羅馬人對自己賦予他們的權力感到震驚。 但是,這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專制制度呢,它是一些僅了解民政事務知識而取得軍事和政治權力的人們制定的。這些人在當時的情況下,需要公民們在內部表現得怯懦,以利於統治,但又需要公民對外勇敢來保護他們。 維珍妮被她父親作為貞節和自由的犧牲品,他的不幸慘死使十大官的權力宣告消亡。 每個人都自由了,因為每個人都受到過傷害。每個人都是公民了,因為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主人。元老院和人民又重新得到了曾經奉送給可笑的暴君們的那種自由。 羅馬人民比其他民族,對所遭受的不幸的感受更深。鹿克里蒂亞血染屍體的悲慘場面使王權統治告終。債務人遍體鱗傷,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引起了共和國體制的變化。目睹維珍妮之死,促使人們驅逐了十大官。要給曼利烏斯定罪,就必須不讓人民看到他曾經保衛過的卡比多爾神殿。愷撒沾滿了鮮血的長袍,使羅馬重新落人被奴役的境地。 第十六節 羅馬共和國的立法權 在十大官的整個統治時期,人們沒有爭議的權利。但是,自由恢復後,又會看到萌發起的嫉妒,只要貴族還保留什麼特權,平民就要去剝奪。 如果貧民只停留在剝奪貴族的特權而不侵犯貴族公民資格本身的話,就不會有多大的害,處。當人民按照胞族或百人團召集會議時,元老院議員,貴族和平民都參加了。在爭論中,平民有一點獲勝[39],這就是不需要貴族和元老院,平民單獨制定法律,即所謂「平民會議表決法」。制定這種法律的平民會稱為部落民會。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貴族[40]會無權參與立法[41],而服從國家另一團體的立法權。這是一種自由的狂熱。民眾為了建立民主政體,反而破壞了民主政體的原則本身。這樣一種過分的權力看來會給元老院的權力帶來毀滅性的災難。但是,羅馬有一些令人讚賞的法規,特別是其中的兩項,一項是用來調整人民的立法權,另一項是用來限制人民的立法權。 監察官和他們以前的執政官[42]可以說是每五年要把人民的團體重新組建一次,他們為有立法權的機構本身也立法。西塞羅說:「監察官提貝留斯·格拉古,用不著他的善辯才能,而只需說一句話,打個手勢就能把解放了的奴隸轉移到這個城市的部落中去,要不是這樣的話,我們今天勉強維持著的共和國早就不存在了。」 另一方面,元老院,可以說它有權通過所設置的獨裁官把共和國從人民手中奪走。在獨裁者面前主人低下了頭,連最得人心的法律[43]也變得蒼白無力了。 第十七節 羅馬共和國的行政權 如果說人民惟恐失去自己的立法權的話,那麼,對自己的行政權就不那麼珍惜了。他們把行政權幾乎完全交給元老院和執政官了。他們幾乎只留下了選舉官吏以及批准元老院和將軍們的行為的權利。 羅馬酷愛發號施令,羅馬的野心是征服一切。它過去總是欺世盜名,它此時仍然是強取豪奪。它不斷有大事發生,不是它的敵人陰謀反對它,就是它密謀反對它的敵人。 羅馬只能在行動上一方面要表現出英雄般的勇敢,一方面要有充分的智慧。事態的發展要求元老院掌管國家大事。人民在立法權的各方面和元老院展開抗爭,因為人民惟恐失掉自由。在行政權的各個方面和元老院沒有爭議,因為人民擔心失掉榮譽。 元老院擁有極大的行政管理權,以致波利比烏斯[44]發出這樣的議論說,外國人都以為羅馬是一個貴族政治的國家。元老院負責管理國家財政和稅收。它是同盟國爭端的仲裁者。它決定戰爭與和平,並在這方面指導執政官。它規定羅馬軍隊和盟國軍隊的人數。把行省和軍隊分配給執政官或行省總督,並在管轄期滿之年提出繼位者,並為他們舉行凱旋儀式,它還接納和派遣使節。它任命國王,並對這些國王實行獎勵懲罰和審判,授予或剝奪他們作為羅馬人民同盟者的稱號。 執政官們徵集他們作戰所需要的軍隊,他們統率陸軍和海軍,支配各盟國,他們在各行省享有共和國的一切權力。他們允許被戰敗的民族求和,強迫被戰敗者接收條件,或者把他們交元老院處理。 初期,人民參與戰爭與媾和問題決策,與其說他們行使的是立法權還不如說是行政權。他們幾乎只是核准國王們和國王之後的執政官或元老院所做的事情。他們遠非戰爭的決定者,我們看到執政官或元老院常常是不顧護民官的反對而進行戰爭。所以,人民自己新設了軍團軍官[45],這些軍團軍官當時是由將軍們任命的。在第一次布匿戰爭的前夕人民規定只有他們有權宣戰[46]。 第十八節 羅馬政體中的司法權 司法權曾經賦予人民、元老院、行政官和一些法官。應該了解這一權力是如何分配的,我們從民事案件談起。 先是由國王負責司法,接著是執政官[47]司法,此後又是大法官負責司法。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放棄了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執政官們除了極少的案例[48]外,也不審理民事案件,為此,人們稱之為「非常案件」[49]。執政官們滿足於任命法官和組成要進行審判的法庭,從《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全集》中所載[50]阿比烏斯·格老狄烏斯的演說知道,好像從羅馬259年起,已經變成羅馬人的習慣法。人們把它追溯到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這並不算久遠。 每年大法官擬定一份名單或表格[51],提出在他的任職年限內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人們就從這份名單或表格中選拔足夠數量的法官去審理每一案件。這和英國的做法差不多。它其所以對實行自由有利[52]是因為大法官所作出的判決是經當事人同意的[53]。今天在英國的許多訟訴中可以申請迴避,這和羅馬的這種做法差不多。 這些法官只認定事實[54],例如一筆款是否已經還清;是否有過某種行為。但是涉及法律的事[55],因為它要求一定的判斷能力,所以由「百人法庭審判官」審理。 國王保留對刑事案件的審判權。執政官繼承了這一權力。執政官布魯圖斯正是根據這種權力把他的子女和塔爾克維紐斯派的陰謀者處死的。這是一種超越法律界限的權力。執政官們已經擁有了軍權,他們把這種權力帶到市政機關的行政活動中去了,他們的做法沒有正義可言。與其說是判決不如說是暴力行為。 於是產生了瓦烈利法。這項法律使得能夠把執政官們的所有危害公民生命的裁定提交人民公斷。按照民意,執政官再也不能宣告對一個公民處以極刑了[56]。 在塔爾克維紐斯派第一次陰謀復辟時,人們看到執政官布魯圖斯審判了罪犯。在第二次陰謀復辟活動中,召集了元老院和民會進行了審判[57]。 被稱為神聖的法律,為平民設立了護民官這一官職。護民官們組成了一個機構,這個機構開頭有許多主張。平民提出請求時大膽、放肆,元老院在應允時又是屈尊而容易,簡直很難說二者誰的責任更大些。瓦烈利法曾准許提交人民公判,該法的所謂人民包括元老院議員、貴族和平民。平民認為,請求公決要向他們提出。不久,平民是否能審判貴族的問題出現了,它成了爭論主題。爭論由科利奧蘭奴斯案件產生,並隨著該案件的結束而告終。護民官在人民面前控告科利斯奧蘭奴斯,認為他違背了瓦烈利法的精神,說他是貴族,只能由執政官審判。平民違背了同一法律的精神主張科利奧蘭奴斯只能由平民審判,於是平民對此案作了審判。 十二銅表法對此作了修改。該法規定,只能由人民大會[58]對公民的生死問題作出決定。所以,平民團或者是與它同樣性質的,按照部落劃分的民會只能審判以罰金懲辦的犯罪案件。處以極刑靠的是法律,以罰金懲辦則只需「平民會議表決法」。 十二銅表法的規定是非常審慎的。它在平民團與元老院之間形成了一種和諧。因為二者的權限取決於處罰的輕重和犯罪的性質,因此,他們就必須共同協商。 瓦烈利法清除了羅馬政府中一切和希臘英雄時代的君王們的政府有聯繫的法規和殘餘。執政官們不再有懲罰犯罪的權力了。雖然一切犯罪都是涉及公眾的,但是發布把那些對公民彼此間和利害關係較大的犯罪和那些在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上對國家的利害關係較大的犯罪區別開來。對前者稱「私罪」,而後者則叫做「公罪」。公罪則由人民來親自審判;對於私罪,則由一個特別委員會為每一個案件選定一個檢察官進行追訴。通常由民眾從行政官中或從普通老百姓中選一人擔任。人們稱之為審理「公罪」(謀殺罪)檢察官。這在十二銅表法中有說明[59]。 由檢察官任命主審法官,由於主審法官抽籤定下其他法官,組成法庭,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審判[60]。 最好在這裡也指出元老院在任命檢察事宜中的參與情況,這樣就能使人知道在此問題上各方權力如何得以平衡。有時候元老院挑一個獨裁官來擔任檢察官;有時候元老院命令護民官召集人民開會來任命檢察官;有時候人民委派一個行政官向元.老院就某一犯罪案例作匯報。並要求元老院任命一個檢察官[61],這在狄特·李維的著作中路西烏斯·斯基比歐的審判案里有記載。 羅馬604年,上述這些委託有一部分變成永久性的職務。人們逐步把所有的刑事犯罪問題劃分成各個不同部分,稱之為永久性問題[62]。又新設了不同的大法官,每人分管某一類問題。授予大法官在一年內有審判與分管問題有關的犯罪的權力。之後,這些大法官去各自的行省出任總督。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終身法官組成的[63]。但是,在羅馬大法官是按年任命的。而法官的任期甚至還不到一年。因為,他們是為每一個案子選派的。在本章第六節中可以看到在某些政府中,這條規定是多麼有利於自由。 直到格拉古兄弟當政時代,法官們都是從元老院的議員中挑選的。提貝留斯·格拉古則規定從騎士選任法官,這是一個巨大的變化,因此,護民官自誇說,只憑提出一個法律草案就割斷了元老院議員等級的神經。 應該指出,儘管在同公民的自由的關係上處理不那麼好,但是同政體的自由相比,三權的分配還是很好的。在羅馬,人民擁有立法的絕大部分權力,還有一部分司法權和一部分行政權。這是一種很大權力,需要另一種權力來抗衡。元老院確實擁有一部分行政權和某些範圍的[64]立法權。但是,這些還不足以與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須擁有司法權。當法官從元老院的議員中挑選時,它就參與了司法。當格拉古兄弟剝奪了元老院議員的司法權時[65],元老院就不能再與人民相對抗了。他們損害了政體的自由,為的是維護公民的自由,但是,結果是二者均告消亡。 它引起了無窮後患。在內亂紛爭中,人民改變了政體,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幾乎不存在什麼政體。騎士們也不再是聯繫人民與元老院的中間等級,政體的鎖鏈被打斷了。 當時甚至有一些特殊理由阻礙著把審判權轉移給騎士。羅馬政體基礎的原則是騎士必須是當兵的,要當兵就要有相當的財產,以便在行為上為共和國負責。騎士們作為最有錢的人組成了羅馬的騎士團。當他們的威望提高時就不再願意服役了。馬利烏斯不加選擇地把什麼人[66]都納入軍團,共和國隨之走向滅亡。 另外,騎士是共和國的稅收承包人。他們貪得無厭,他們在災難上面增加災難,在社會貧困中製造社會貧困。絕不能給這種人授予司法權,相反,他們時刻應受到法官們的監視。這裡應該讚揚一番法蘭西的古代法律,它規定對公務人員的不信任就應該和對敵人的不信任一樣。當羅馬的稅收承包人擁有審判權時,就再也不存在什麼道德、保安、法律、行政官和法官了。對此,狄奧都露斯·西庫露斯及其著作的一些片段中有極為逼真的描寫。狄奧都露斯說[67],「穆蒂烏斯·斯開沃拉希望恢復古代的風俗並用自己的錢過節儉廉正的生活。因為他的前任們與當時羅馬掌管司法的稅收承包人勾結在一起在行省作惡多端。不過斯開沃拉給這些包稅者以應得的懲罰,將那些曾把別人投入監獄的人投進監獄。」 狄奧[68]告訴我們,他的長官普布里烏斯·路蒂利烏斯同樣被騎士們所厭惡,當他回國時說他已收受賄賂而受到指控,於是處以罰金。他很快作了財產的讓與,人們這時發現了他清白無罪,因為他的財產比控告他非法占有的財產要少得多,而且提供了其財產的合法證書。他不願意再留在這個城市與這些別有用心的人在一起。 狄奧都露斯又說[69],「義大利人在西西里買了大批的奴隸來耕種他們的田地並為他們照料牲畜,但不給他們東西吃。這些不幸的奴隸們被迫手持長矛和棍棒,身穿獸皮到大路上搶劫,個頭很大的狗將他們團團圍住。整個行省都遭到破壞,當地人,除了在城內的東西外,不能說有屬於自己的財產。無論是行省總督還是法官都不能或不願意反對這種混亂,也不敢懲罰這些奴隸,因為這些奴隸是羅馬掌管司法權的騎士們的奴隸。」然而,這正是奴隸戰爭的根源之一。我只想說一句話:干騎士這一行道的人惟利是圖,常常要對別人提出要求,而別人對他毫無所求,他們這些人冷酷無情,使資源枯竭,使災難加重,這些人不應該在羅馬享有司法權。 第十九節 羅馬各行省的管理 三權分立在羅馬城區的分配就是這樣。但在各行省則遠非如此。在中央所在地是自由的,而在邊遠地區則實行暴政。 當羅馬只統治義大利時,各地的人民是作為聯盟者而受到管理的。人們要遵守每個共和國的法律。但是當羅馬征服了更多的地方時,元老院無法直接監督各行省,住在羅馬的官員就無法再治理這個帝國了。就必須派大法官和行省總督到各行省去。這時三種權力的那種和諧就不復存在了。派出的官員擁有一種綜合各種官員職能的權力[70]。他們屬於專制性的官員,非常適合於派駐邊遠地區。 我們在別的地方說過[71],同樣的公民在共和國內,根據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分為文職和軍職。而當共和國進行征服後,就不大可能推行共和政體,並不能依照共和政體的形式統治被征服國。因此,派去治理被征服國的官員擁有地方和部隊的行政權,他也確有必要掌握立法權,因為除他以外誰能制定法律呢?他也應該擁有司法權,因為沒有人能離開他而獨立審判。因此,共和國派出的總督,像羅馬各行省的總督一樣必須擁有三權。 君主國比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體,因為它所派出的官員有的擁有地方行政權,有的擁有部隊行政權,這樣就不會導致專制統治。 羅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審判,這對羅馬公民來說是一大特權。如果沒有這一特權的話,在各行省里,羅馬公民就得提交總督或大法官裁決。在羅馬是感覺不到專制統治的,因為這隻施行於被征服的民族。 因此,在羅馬就像在拉棲弟夢一樣,自由者,極端自由,受奴役者,受到極為殘酷的奴役。 當公民納稅時,徵收的辦法是非常公平的。它沿用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的稅法,即根據財富的多寡把所有公民分為六個等級,並按每個人在政府享有的待遇確定稅額。其結果是,有聲望者遭受高稅額的苦惱,小人物少繳稅,以此自慰。 還有一件值得讚揚的事,就是塞爾維烏斯的等級劃分可謂政體的基本原則。因此,徵稅的公平和政體的基本原則聯繫在一起不可能將二者去掉一個而留下另一個。 但是,當羅馬納稅很順利或根本不納稅的時候[72],各行省被騎士們踐踏得不像樣子,這些騎士們是共和國的稅收承包人。我們已經說過他們欺壓百姓的事,他們的倒行逆施充斥史冊。 米特里達特說[73]:「整個亞洲等著我去解放。總督們的掠奪[74],公務人員的勒索,審判中的誹謗,激起對羅馬人的無比仇恨。」 正因為如此,各行省不但沒有為共和國增加力量,反而削弱了它。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各行省把自由在羅馬的喪失,看做他們自己自由時代的開始。 第二十節 本章小結 我想研究我們所知道的所有溫和政體中的三權分配情況,並依此來評價在每——種政體中能夠使人享有自由的程度。但不應該老是對一個問題要追根問底而不留給讀者什麼,應該不是讓人去閱讀,而是讓人去思考。 [1] 西塞羅說:「我效仿了斯開沃拉的法令,這種法令使希臘人依照他們自己的法律解決他們之間的爭端。這使他們把自己看做是自由的人民。」 [2] 俄羅斯人對沙皇彼得要他們剪掉長鬍子而難以容忍。 [3] 卡帕多細亞人拒絕了羅馬人向他們提出的共和政體。 [4] 一個認為沒有外部敵人,或者說認為敵人已被阻擋於國門之外的國家必然應有的目標。 [5] 「我否認自由」帶來的弊病。 [6] 在威尼斯。 [7] 例如在雅典。 [8] 這是由人民每年選舉產生的民政官,見伊田·德·拜占庭的著作。 [9] 羅馬的官吏在卸任之後是可以受到控告的,見狄歐尼西烏斯·哈利卡爾拿蘇斯,《羅馬古代史》第9卷中的護民官格奴梯烏斯案。 [10] 塔西佗在他的著作中說,小事問首長,大事問民眾,因此就成了平民做主,首長執行。 [11] 《政治學》第3卷第14章。 [12] 見查士丁《世界史綱》第17卷。 [13]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5卷第9章。 [14]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3卷第14章。 [15]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 [16] 見《蒂塞烏斯傳》。又見《杜西狄德斯著作集》第1卷。 [17] 參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4卷第8章。 [18] 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2卷第120頁,第4卷第242-243頁。 [19] 參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1卷,前十年所載唐納吉爾的論文和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4卷第229頁所載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制定的條例。 [20] 參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2卷第118頁和第3卷第171頁。 [21] 正是根據元老院的決議,杜露斯·霍斯蒂利烏斯遣人毀滅阿爾巴。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古代羅馬史》第2卷第167頁、172頁。 [22] 同上,第4卷第」6頁。 [23] 同上,第2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任何官職,因為瓦烈利烏斯·布不利哥拉曾制定一項著名法律,它禁止一切未經人民選舉的公民擔任任何職務。 [24] 《羅馬古代史》第3卷第159頁。 [25] 《羅馬古代史》第4卷。 [26] 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說,他放棄了王權的一半。《古代羅馬史》第4卷第229頁。 [27] 人們認為,如果不是塔爾克維紐斯的預先干預,平民政體可能已經建立。《羅馬古代史》第4卷第N3頁。 [28] 《羅馬古代史》第4卷。 [29] 同上。 [30] 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前十年第6卷。 [31] 拉丁文原文是:Quaestores parricidii,參見旁波尼烏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23章。 [32] 普盧塔克《布不利哥拉傳》。 [33] 拉丁文原文是:Comifiis Centuriatis(百人團人民會議)。 [34] 參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1卷;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4。7卷。 [35] 《羅馬古代史》第9卷第598頁。而貴族被排除在外。 [36] 《羅馬古代史》第7卷。 [37] 這是違背以前做法的,參見迪奧尼烏斯·哈里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5卷第320頁。 [38] 同上,第6卷第410-411頁。 [39] 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頁。 [40] 依照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貴族參加他們的會議而單獨進行平民會議表決。參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6卷第410頁;第7卷第430頁。 [41] 根據驅逐十大官後制定的法律,貴族應該服從「平民會議表決法」。參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3卷;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頁。這項法律又被獨裁者普布里烏斯·菲洛於羅馬416年認可。參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8卷。 [42] 正如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在《羅馬古代史》第11卷中所說的,羅馬312年,執政官們仍然作人口調查。 [43] 例如那些由人民公斷官吏命令的法律。 [44] 《歷史》第6卷。 [45] 羅馬444年,《羅馬編年史》前十年第9卷。 [46] 佛蘭舍謬斯說,人民從元老院奪取了宣戰權。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20年第6卷。 [47] 毫無疑義,在設大法官之前,執政官們曾負責審理民事案。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前十年第2卷;迪奧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10卷第627、645頁。 [48] 護民官們常常單獨進行審判。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11卷第709頁。 [49] 拉丁文為Judicia extraordinaria. [50] 見第六卷第360頁。 [51] 拉丁文為Album Judiciun. [52] 西塞羅《為格路西歐辯護》中說,我們的祖先不願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人擔任法官審理有關公民名譽的案件,哪怕是極微小的金錢案件也是如此。 [53] 參見塞爾維法、哥尼利法及其他法條文中所載這些法律針對它們所規定應予以懲罰的犯罪,如何委派法官。這些法官通常是通過挑選委派,有時用抽籤的辦法或用抽籤和挑選相混合的辦法委派。 [54] 塞內《論恩惠》第3卷第7章。 [55] 昆蒂利安《雄辯論原理》第4卷第55頁,1541年,巴黎版。 [56] 因為沒有羅馬人民的同意,執政官們不能宣布任何法令。見旁波尼烏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6章。 [57] 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5卷第322頁。 [58] 按照百人團的劃分而召集的會議。見狄特·李維《羅馬古代史》前十年第6卷第20章。 [59] 見波尼烏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 [60] 見烏爾邊著作片斷。 [61] 羅馬340年,卜斯杜謬斯死亡案的追訴就是這樣辦的,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4卷第1章。 [62] 見西塞羅《布路多》。 [63] 見狄特·李維《羅馬編年史》第33卷。 [64] 元老院的法案不經人民批准,仍然在一年的時間裡具有法律效力。見迪奧尼烏斯·哈利卡那斯《羅馬古代史》第9卷第595頁,第11卷第735頁。 [65] 時間是630年。 [66] 見撒路斯特《尤古爾塔戰役》。 [67] 迪奧殘卷第三十六,君士坦丁·保爾菲羅折尼都斯《道德與邪惡》。 [68] 迪奧著作殘卷,《道德與邪惡選錄》。 [69] 迪奧殘卷第三十四載《道德與邪惡選錄》內。 [70] 他們到達各領地時就頒布自己的法令。 [71] 參見第五章第十九節,並見第二、三、四、五各節。 [72] 征服了馬其頓之後,羅馬就停止了納稅。 [73] 這段話引自特洛古斯·龐培尤斯《世界史》。 [74] 見《反維烈斯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