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六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係 第—節 各種政體民法的簡繁 君主政體的法律不像專制政體的法律那樣簡單。君主國必須有法庭。這些法庭要作出判決;判決會被保存起來,並且加以研究。這是為了保持判決的一致性,只有這樣,公民的財產歸屬和生命才能同國家的政體一樣地穩固而安定。 在君主國里,司法的行政程序不僅對有關生命和財產的事宜作出判決,而且也對有關榮譽的事作出判決,因此需要極謹慎地查詢。當法官的責任愈重大,裁判所涉及的利益愈重要的時候,尤其需要謹慎從事。 因此,在這些國家的法律中規定、限制和引申極多,由此而產生出浩若煙海的特殊案例,儼然成為一種推理的藝術。我們不必為此感到震驚。 君主政體確立了一整套等級、門第、出身的差別體系,這也經常使財產的性質產生差異;而且與這個國家的政治體制相關的法律也能夠增加這些差異。因此,在我們這樣的歐洲國家裡,財產所有權分為:夫妻雙方的「私有財產」、「共有財產」或「繼承取得的財產」;「奩產」、「奩產以外的財產」;「父系遺產」、「母系遺產」;各種類型的「動產」;「五條件繼承的不動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不動產」;「由繼承而取得的財產」、「由讓與而繼承的財產」;「免除課役的貴族財產」、「負有義務的平民財產」;「在不動產中設定的年金」、「在現金中設定的年金」。每一種財產歸屬關係都設有相應的特殊法規,財產的歸屬都必須遵循這些法規。這樣法律就並非是簡單的程序了。 在歐洲各國,封地是世襲的。貴族必須擁有固定的財產,以便使被封有土地的貴族總是能夠有力量侍奉君主。於是便應運而生了多種多樣的方法,例如,在有的國家,封地不允許由弟兄們瓜分。還有一些國家,次子們能夠享有較富裕的生活保障。 熟知各省情況的君主能夠制定各種法律,或是容忍不同的習俗。然而,暴君則對情況一無所知,並且對一切都能不加關注;他對此只需採取一般性的措施,並且無論對何處都依照他同樣的、獨斷專行的意志實行統治。一切都被他踩在腳下。 在君主國里,隨著法庭裁判的增多,案例中相互矛盾的判決有時就會顯現出來。這是因為有時候後來的法官對案件的認識不同;或者是因為同一案情,由於辯護得好壞而產生歧義;最後,還會由於某些人的插手干預產生種種弊端。立法者時常糾正這種不可避免的判決矛盾的弊病。所以,這種弊端甚至是與政治寬和的國家精神相違背的。因為,人民之所以不得不再次求助於法院,應該是由憲法的性質所決定,而並非出自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確定性。 在必然有身份差別的國家裡,就必然有特權的存在。這進一步減少了法律的簡單性,特權會產生眾多的例外。 有一種特權對於社會,尤其是對於其特權授予者而言,最無傷大雅,那就是可以任意選擇法院進行訴訟的特權。然而,這也會產生新的困難;就是說,在哪一個法院進行訴訟成為問題時,便會產生困難。 專制國家的人民所處的境況就迥然不同了。在這些國家裡,我不知道立法者有什麼法可以制定,法官有什麼案件可以裁決。因為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君主,所以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土地所有權的法規。因為君主有繼承一切財產的權利,所以也沒有關於遺產的民事法規。某些專制國家的君主壟斷貿易,這就是所有的商務法規形同虛設。在這些國家裡,人們通常與女奴通婚,所以幾乎沒有關於奩產或妻子利益的有關民事法規。又由於奴隸數量的眾多,幾乎沒有具有個人意志的人存在,因此也沒有應該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而接受法庭質詢的人。他們絕大部分的道德行為只是父親、丈夫或丈夫的意志的體現,他們的行為由這些人支配,而並不是官吏。 我忘了談及被人們稱之為榮譽的東西,然而在這些國家裡幾乎沒有人能理解它。對於我們有著重要意義的有關榮譽的一切,在這些國家卻毫無地位可言。專制主義自恃無恐;在它的周圍全然一片空虛。所以當旅行家們向我們描述專制主義統治的國家時,極少談及民法。 因此,在專制國家裡完全沒有產生糾紛和訴訟的機會。另一些原因在於那裡的訴訟受到極粗魯的對待。同時,由於沒有法律的持續性可以起著隱匿、緩衝或維護的作用,因此訴訟人非公道的要求很快就會被揭穿。 第二節 各種政體刑法的簡繁 我們不斷地聽到人們說,應該像土耳其那樣將公正置於社會的各個角落。那麼即使是最愚昧的人民也會對世界上的某一事物具有最為透徹的認識,果真如此嗎? 如果我們檢查一番法律程序的話,就不難看出,由於煩瑣的司法程序,致使公民須經過許多麻煩才能獲得他們失去的財產或已獲得遭受損害的賠償。但是如果我們從這些法律程序與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相互依存關係的角度去考慮的話,我們又會感到這些法律程序太少了,而且我們還將看到,司法程序中所經歷的麻煩、花費、拖延,甚至危險,都是每一個公民為其自由付出的代價。 在土耳其,公民的財產、生命和榮譽是極少被關注的,所以所有的訴訟,隨意選擇這種或那種方式加以處理後,便迅速結案。結案的方式並無礙大局,只要結案便萬事大吉了。總督只是草率地審訊一番,隨便命令在訴訟人的腳掌上打上幾棍子,便打發他們回家了事。 在這種國家裡,喜好訴訟的人是非常危險的。喜好訴訟的情緒必然以獲得公平處置的強烈願望、憎惡分明的情感、敏銳的思辨和鍥而不捨的決心作為前提。而所有這一切都是這種政體要極力避免的。在這種政體下,除了畏懼之外,是不應該擁有其他感情的;而所有這一切也可以驟然導致種種不可預見的革命。每一個人都應該知道,不能讓官吏們聽到人們在議論他,卑微低賤才是他獲得安全的惟一保障。 但是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對每一個人而言,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應受到尊重。他的榮譽和財產如果沒有經過長時間的審查,是不得被剝奪的;對於他的生命,除非受到國家的指控,也是不能被剝奪的。即便是在國家指控他的情況下,也應允許他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為自己辯護。 所以,當一個人擁有絕對權力的時候,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簡化法律。在這種國家裡,他更為關注的是個別人的某些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被默然視之。 顯而易見的是,在共和國里,訴訟程序至少和君主國一樣多,在這兩種政體下,公民的榮譽、財產、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視,訴訟程序也就越多。 在共和國政體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在專制政體下,人人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共和國里,人人的平等在於每個人無處不在;而專制國家裡的人人平等在於無處所在。 第三節 在何種政體和情況下法官應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判案 某個政體越接近共和政體,裁判的方式也就越明確;在拉棲弟夢共和國,民選長官判案往往是武斷的,不以任何法律為依據;這無疑是一個弊端。羅馬初期的執政官的判案方式也與拉棲弟夢的民選長官一樣,後因多有不便,才制定了明確的法律。 專制國家無任何法律可言。法官自己就是法律。君主國有其法律;法律如果明確,法官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模糊不清,法官也會究其精神實質。在共和國里,政治體制的性質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條文為依據;否則在涉及公民的財產、榮譽或性命的案件中,勢必會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詮釋。 在羅馬,法官只能宣布被告犯有某一罪行,而對於這一罪行的懲處,法律中則有明文規定。從當時制定的各種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同樣,在英國陪審員是根據向他們提供的事實,判定被告是否犯罪。犯罪事實一旦公布,法官便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宣布其刑罰。這種判決,法官只需對照條文行事就可以了。 第四節 規範裁決的方式 依據上述的情形,便產生了不同的規範裁判的方式。在君主國里,法官們採取公共判案的方式;他們共同磋商,交換意見,為與別人協調一致而修正自己的意見,少數隻得服從多數。這又是與共和國的性質不相容的。在羅馬以及希臘的某些城市裡,法官們從來不共同磋商。每一個法官用以下三種方式之一表達自己的意見,即:「我主張赦罪」、「我主張定罪」、「我認為案情不明確」;因為這象徵著人民在施行判決,或者被認為是人民的判決。然而,人民畢竟不是法律學者,有關公共判決的所有修正和折中方式並不為他們所熟知。所以應該只向他們提供一個主題,一個事實,一個單一的事實,讓他們只需表達是否應該定罪、免罪或延期審判即可。 羅馬人仿效希臘人的例子,採用了規定的訴訟模式並規定每一個案件必須遵照只適用於該類案件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這種做法在他們的判決方式中是必要的。為了使人民任何時候都透徹地了解案情,必須確定訴訟內容。否則在審理某一重大案情的過程中,訴訟內容如果不斷變化,最終會使人們無法辨識一切。 鑒於此,羅馬的法官只允許訴訟人提出明確的申訴,而不得作任何增減和變更。然而羅馬的裁判官們卻另尋一種訴訟模式,它被人們稱為「實證模式」,按照這些模式,法官們在宣判方式上擁有較大的自由度。這與君主政體的精神較為吻合。正因為如此,法國的法學家們宣稱:「在法國所有的訴訟都屬於實證模式。」[1] 第五節 在什麼政體下君王可以充當裁判官 馬基雅弗里認為在佛羅倫薩之所以喪失自由,是因為人民沒有像羅馬那樣以集體的形式審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羅倫薩設有八個法官審理叛逆罪;馬基雅弗里指出:「就是因為法官的人數少,所以使他們腐化也用不著太多的人。」我非常樂意引用這位偉人的名言。然而在叛逆罪的案件中,可以說政治的利益超過民事的利益;(因為,人民作為自己訴訟案的控方是極為不便的。)所以法律就應該盡其所能,以法規的形式保障個人的安全,作為對此的補償手段。 基於這種考慮,羅馬的立法者做了兩件事:他們准許被告在宣判之前[2]流亡他鄉。他們還規定,被定罪的人的財產應受到保護,以避免財產被民眾沒收。在本書第十一章里,我們還將看到對人民的判決權加以其他限制。 梭倫非常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審判權力將可能產生的弊端。他主張最高裁判所對這類案件應進行複審;如果最高裁判所認為對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決的話,就應該在人民面前對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如果認為對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應停止執行判決的執行程序,並責令人民重新審理此案。這是一條絕好的法律條款;它不僅使人民接受他們最尊敬的官吏們的審查,同時,也審查了他們自己。 對這類案件延期審判是較為恰當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情況下。這可以使人民鎮定下來,以便冷靜地進行審判。 在專制國家裡,君主可以親自審判案件。這在君主國里是不允許的;如果那樣的話,政治體制將被破壞,附庸於王權的中間勢力將被消滅,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也就不復存在;恐懼將占據所有人的精神世界,每個人都面帶恐慌,信任、榮譽、友愛、安全感以及君主政體都將不復存在。 這裡還有另一些思考。在君主國里,君主作為原告去指控被告,並且促使給予被告懲處或免罪。如果他親自參加審判的話,那麼君主既是審判官,又是訴訟當事人了。 在這種國家裡,君主經常獲得被沒收的財產。如果由他去審判犯罪行為的話,他又將同時成為審判官和訴訟當事人。 不僅如此,如果君主充當審判官的話,他將失去君主權力中最尊貴的象徵,即特赦權。如果他作出判決又取消自己的判決,就將把自己置於荒唐的境地。他絕對不願意如此自相矛盾。 另外,如果他充當審判官還會造成所有的概念混亂;什麼人被免罪或被特赦將會混為一談。 路易十三要親自審判德·拉·華烈德公爵一案,在他的辦公室里召集最高法院的部分官員和參議院的某些參事商討此事。當他強迫大家對公爵的逮捕令發表意見的時候,最高法院院長德·貝列夫爾說:「他認為君主對他的一個臣民的訴訟案發表意見,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君王們應該只保留給予特赦的權力,將定罪的權力應給予官吏們;陛下卻非常願意親眼看著一個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由您親自判決後,在一個小時之內走向死亡!擁有特赦權的仁慈君主怎能容忍這種事情發生!君主惟有在撤銷教會的禁令時才應該親自幸臨;不應該讓人們在君主面前心存不滿。」當審判進行時,該院長又發表他的意見說廣法蘭西的一個國王,曾以法官的身份,依據自己的意見,判處一個貴族極刑[3]。而現在的判決是史無前例的,它甚至是一個違背從古至今所有判決慣例的做法。」 君主參與判案將成為產生不公正和無窮弊端的根源;朝臣們將以喋喋不休的進諫向君主強索判決。某些羅馬的皇帝有著親自審理案件的狂熱;他們的無能統治下的不公正,使全世界為之震驚。 塔西佗說:「格老狄烏斯將案件的審理和官吏的職權集於一身,給各種形式的掠奪創造了機會。」然而,當尼祿繼承格老狄烏斯的王位時,為了贏得民心,便詔示天下說:「他絕不充當任何訴訟的裁判官,這樣可以使原告和被告免得在宮闈之中受到某些脫離了奴隸身份的邪惡勢力的侵害。」 在阿加底烏斯當政時,佐濟穆斯說:「誹謗之風遍及全國,宮廷被一群惡意中傷者所包圍,時政變得腐敗不堪。當某人死亡的時候,便被假定他沒有子女,於是一道詔書便把他的財產賜予別人。當政君主愚蠢得出奇;王后又過分地包攬權力,以至於成為僕人和心腹們貪得無厭的工具;這種情形對於安分守己的人們而言,沒有比死更好了。」 普羅哥比烏斯說:「從前造訪朝廷的人是極少的;但是在查士丁尼當政時,由於法官們已不再有行使審判的自由,所以法庭成為人跡罕至的地方,而君主的宮廷之中,前來懇請拜託的訴訟者卻絡繹不絕,人聲鼎沸。」所有的人都知道在這裡怎樣可以出賣裁判,甚至出賣法律。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過法律認清那些缺少法律無法了解的東西。他想行使法官的職權嗎?他將並不為自己而忙碌,實際在為欺騙他的奸佞之輩而勞碌。 第六節 君主國的大臣們不應審理案件 在君主國里,大臣們親自審理爭訟案件也仍然是大忌。我們可以看到,如今還有一些國家已設有為數不少的法官審理財政訴訟,然而,大臣們卻也要參加審理,真是不可思議!這引發我們諸多的思考,在此,我只對一點進行闡述。 由於某些事物的性質所致,君主的樞密院與法院之間存在著一個矛盾。樞密院應該擁有較少的人員,而法院則應該由較多的人員組成。其原因在於,樞密院商議和處理事物帶有一定程度的感情色彩,甚至受感情支配,這就註定只能由四個或五個人主持事務。正相反,法官卻需要的是冷靜,對所有的案件都要以某種方式加以冷漠地區別。 第七節 單一的審判官 這種單一的審判官只存在於專制政體之中。在羅馬的歷史中,我們看到單一的審判官是如何濫用權力的。阿庇烏斯在他的法庭上是怎樣藐視法律,他甚至破壞他自己制定的法律;這有什麼奇怪?狄特·李維向我們描述了這位十大法官中的一員,怎樣對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解釋。他曾暗中指使人當著他的面索回維珍妮作為女奴;維珍妮的親屬按照他制定的法律主張,在判決確定之前,應該先將維珍妮交由她的親屬。而阿庇烏斯卻宣稱,他所制定的法律只是為著父親的利益,維珍妮的。父親既然不在場,該法律便不適用了。 第八節 各種政體下的控訴方式 在羅馬一個公民可以控告另一個公民。這是與共和國的精神相符合的。這種精神在於,每一個公民對於共和國的利益都應有無限的熱忱,並且應當使每一個公民都感受到,他們的手中掌握著國家的一切權力。到了皇權統治的時代,共和的準則仍然為人們所遵循,然而不久便出現了危害國家的人、告密的人。他們都是一些凶頑狡黠、靈魂齷齪、野心勃勃之輩;他們尋找罪犯,將其繩之以法,藉以取悅君王。這便是一條獲得榮華富貴之道。這種伎倆在我們的國家裡是看不到的。 現在我們擁有一項很好的法律,即君王是為執行法律而設,每一個法庭都應由他指派一個官員,以他的名義對各種犯罪提起公訴;因此,檢舉者的作用就不為人所知了;如果這位公訴人有瀆職嫌疑的話,人們將迫使他指出原檢舉人的姓名。 柏拉圖在他的《法律》一書中指出,由於疏忽而未向官吏檢舉或給予協助的人,將受到處罰,這種做法在今天是不合時宜的。檢察官將保障公民的利益;他履行職責是為了公民們獲得安寧。 第九節 各種政體中刑法的輕重度 嚴厲的刑罰比較適用於以恐怖為原則的專制政體,而絕不適用於以榮譽和品德為原動力的君主政體和共和政體。 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愛國心、廉恥心、畏懼責難的心理,都是某種約束力,它們能夠有效地阻止某種並不需要施以強力。 在這些國家裡,一個有良知的立法者熱中預防犯罪應甚於懲罰犯罪,注重激勵良好的社會風範應多於施用刑罰。 中國的著述家們有一種永恆的評述,在他們的帝國里,刑罰愈嚴厲,革命就愈接近。這是因為世風每況愈下,刑罰便愈嚴厲的緣故。 在所有的國家或者說是幾乎所有的國家裡,刑法的增減與人民獲得自由程度的大小成正比,這一點很容易得到證明。 在專制國家裡,人們的境遇異常悲慘,以至於人們對死亡的恐懼更甚於對生活的珍惜。因此,那裡的刑罰就更為嚴酷。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人們對喪失其生活的恐懼感更甚於對死亡的畏懼。因此,在這種國家裡,刑罰只需剝奪人們的生活就足夠了。 極端幸福和極其不幸的人,都同樣傾向於嚴酷。僧侶和征服者就是例證。只有身處平凡和命運順逆兼容的人才具有溫柔和憐憫之心。 個人所面對的一切,也是所有國家面臨的事情。在野蠻人居住的國度,人們遭受艱苦生活的磨難;在專制國家裡,只有一個人受到幸運之神的極端恩寵,其餘所有的人則受盡凌辱;這兩種國家的人同樣都是殘忍的。仁慈之光只籠罩著政治寬和的國家。 當我們從史書上讀到蘇丹的殘酷的司法例證時,不禁以某種痛苦的心情感到人性的各種邪惡。 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對一個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無論什麼都可以用來作為刑罰。斯巴達運用的最主要的刑罰之一,便是不准許某人把妻子借給別人或是接受別人的妻子,而只允許他與童貞女子同宿,這豈不是不可思議的事嗎?總之,法律認為什麼可以成為刑罰,什麼就將是有效的刑罰。 第十節 法國古代的法律 在古代法國的法律中,我們可以找到君主政體的精神。在被處以罰款的案件中,貴族所受的處罰要比非貴族重[4]。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情況則完全相反,接受處罰的貴族只會喪失榮譽和法庭上的答辯權,而沒有榮譽稱號的平民則只有接受體罰了。 第十一節 具有道德感的人民可以減少刑罰 羅馬的人民具有誠實的性格。這種誠實具有強大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需向人民指明正確的方向,讓人民遵循就足夠了。對於他們似乎只要勸告,並不需要命令。 到了共和國時期,由於《瓦烈利法》[5]和《鮑爾西法》[6]的設立,先前的《君王法》和《十二銅表法》中規定的刑罰幾乎被完全廢除。自此,從未聽說共和國因此而治理的比從前差,政府管理也未因此受到損害。 瓦烈利法禁止官吏們以任何手段損害曾向人民提出申訴的公民,違反者則被視為兇惡的官吏加以處罰。 第十二節 刑罰的力量 經驗告訴我們,在刑罰輕微的國家裡,公民精神所受到的影響,如同刑罰嚴酷的國家一樣深刻。 當一個國家產生時弊時會發生什麼情形?暴戾的政府便想立即加以消弭。政府並不考慮施行舊有法律,而是設立新的酷刑,以便立即制止弊害。但是,當國家的力量被用盡時,人們的思想中也適應了嚴刑峻法,就如同對寬法輕刑也會適應一樣;當人們對輕刑的恐懼感減弱時,政府就會每每遇事推出嚴刑。在某些國家裡,時常發生攔路搶劫,為了制止這種禍害,人們便發明了車轍碾殺刑;這使搶劫暫時停止。然而不久,大庭廣眾之下的攔路搶劫又和從前一樣了。 而如今,士兵開小差是極常見的事;人們以設立死刑來阻止逃亡者,然而逃亡並未減少。其理由是極其自然的:一個士兵習慣於每時每刻將生命置之度外,這樣便會輕視生命的冒險,或是以蔑視生命危險自得。而作為士兵又總是會懼怕羞辱,因此,應該給予他一種會使他終身蒙受恥辱的刑罰[7]。看來刑罰是加重了,實際上卻是減輕了。 治理人類不應該用極端的方法;我們對於自然給予的統帥民眾的種種手段的使用應該慎而又慎。如果我們考證一番致使人類放縱不羈的所有原因的話,便會看到,都是因為對於犯罪行為不加懲治,而並非由於寬鬆的刑罰所致。 讓我們順從自然!自然給予人類以廉恥心,就如同受到鞭笞一般。就讓不名譽作為刑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吧! 如果在一個國家裡,刑罰不能使人產生廉恥之心的話,那一定是由於暴政所致,因為暴政對於惡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罰。 如果在一個國家中,人們不敢輕舉妄為是出於對酷刑的懼怕的話,便可以斷定,這主要是由於政府的暴戾,這種暴戾體現在對有輕微過錯的行為施行酷刑。 經常有立法者,試圖糾正某一個弊端時,僅僅考慮糾正這一弊端本身;他的目光只盯著一個目標,卻對紛繁的弊害視而不見。當弊端一旦被糾正,人們所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嚴酷,而國家中卻遺留下某種由於這種嚴酷的做法所導致的弊害;近而使人民的精神世界被毒化,適應其專制主義傾向。 里山大戰勝了雅典人;在對雅典俘虜審判時,有人控告雅典人曾把兩條戰船上的俘虜全部推下懸崖,並在其議會的決議中規定,對抓獲的俘虜一律斬去雙手。因此,除了曾經反對過這一決議的阿迪蔓蒂斯之外,其餘的雅典俘虜被盡數屠殺。在腓羅克列斯被處決之前,里山大斥責他說,是他破壞了人民的精神世界,把殘忍教授給了整個的希臘民族。 普盧塔克說:「阿哥斯人處死了一千五百個自己的公民;雅典人曾經為此舉行贖罪祭,希望神明能使雅典人的心靈永遠避開這種殘酷的思維。」 有兩種形式的腐化方式存在,一種是由於人民不遵守法律所致,另一種則是人民被法律本身所毒化。被法律毒化是無可救藥的弊端,因為它的危害在於矯正弊端的方式本身之中。 第十三節 日本法律的脆弱性 過度的刑罰甚至能夠腐化專制政體本身;讓我們看看日本的例證。 在日本,幾乎所有的罪犯都被處以死刑,因為不順從日本天皇這樣的至高無上的皇帝就是一個彌天大罪。問題並不在於懲戒罪犯,而是為君王復仇。這些思想來自奴役制,尤其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皇帝是一切財產的占有者,所以幾乎所有犯罪都會直接違背他的利益。 在法官面前說謊者將被處以死刑;這是與自衛的天性相違背的。 在日本即使是不似犯罪的行為,也會受到嚴厲的刑罰處置;例如賭博者被處以死刑。 日本人民的性格是令人驚異的。他們固執、剛毅而又古怪,他們把一切危險和災難都置之度外。乍看起來,這種性格會使立法者免受責難,不被認為他們制定的法律過於殘酷。然而實際上,他們中的某些人天生就蔑視死亡,而且常常因為最微不足道的某種幻想便剖腹自殺;讓他們不斷地目睹刑罰就能糾正或阻止其罪行嗎?他們難道不會對此司空見慣而不以為然嗎? 與日本人有過交往的人談及日本人的教育問題時告訴我們,對待日本兒童應該溫柔些,因為他們對待懲罰是相當強硬的;這些人又告誡我們,對待日本的奴隸不應該過於粗暴,因為如果那樣他們會立即起來自衛。由此能否聯想到他們在家庭事務中具有同樣的性格?也極易聯想到他們是以何種精神去處理國家的政治和民事中的事物吧! 明智的立法者則應該盡其所能,通過恰當的獎懲方式,通過與日本人上述性格相適應的哲學觀念、道德和宗教箴規,通過榮譽法規的公正運用,通過羞辱性的刑罰,通過長時期的幸福和太平盛世的休身養息教育人民。另外,如果立法者惟恐人民的精神世界已經習慣於只有酷刑才能約束自我,較為輕微的刑罰已經無損痛癢的話,立法者則應採取一種緘默的方針,這樣可以在潛移默化之間行事,首先在可以寬赦的特殊案例中減輕其刑罰,直到所有案件的刑罰的程度得到調整為止。 但是這些方法並不被專制主義者所了解;他們不會走這些道路,他們只會以個人的意志濫施權力。在日本專制主義者無所不用其極,專制主義傾向已經超過了本身的殘忍。 某些人的心靈無時無處都充滿著暴虐,並且變得更加殘忍;只有用更為殘暴的方式才能駕馭那些暴戾不堪的靈魂。 這就是日本法律的根源所在。這就是日本法律的精神實質。然而,這些法律的殘暴甚於它們所具有的力量。日本的法律曾成功地摧毀了基督教;但是它駭人聽聞的強權卻反而證實了它的脆弱性。這些法律試圖建立一個良好的政體的同時,也恰好更為明顯地暴露了它的軟弱。 我們應該讀一下天皇與大老在都城會晤的記載。在那座城裡被無賴們窒息而死或刺殺身亡的人多得令人難以置信;每天都能看到暴徒們劫持男女青年,隨後,當夜深人靜之時又將他們遺棄在野外。他們被赤身裸體的封在麻袋裡,為的是不讓他們辨別曾經走過那一條路;暴徒搶掠所有想搶奪的東西;他們刺破馬肚子,使騎者墜馬;他們推翻四輪馬車,為的是搶劫車裡婦女們的衣飾。荷蘭人在被告誡不要在露台上過夜,以免遭到兇殺之後,都悻悻地離開露台…… 我能很快舉出另一個實例。有一個日本天皇沉溺於荒淫的逸樂之中,卻不娶妻室,這樣便有絕嗣的危險。於是大老送給他兩個絕色少女。為了表示對大老的尊重,他就娶了其中的一個為妻,但卻從不和她在一起。他的乳母叫人在帝國上下尋來最美麗的女子,但他對此卻無動於衷。最終是一位武器匠人的女兒打動了他的心,於是,他決定娶她為妻,而後生下一子。宮廷中的貴婦們對出身如此卑賤的女人反而比她們受到寵愛而氣惱至極,於是將小孩扼死。這一罪行曾被隱瞞著,不讓天皇知道,否則會使更多的人流血。因此,過於嚴酷的法律,反而會阻礙法律的實施。當刑罰殘酷無度時,則常常被人們放棄施行。 第十四節 羅馬元老院的精神 在阿基利烏斯·格拉布利歐以及畢蓀執政時期,為了防止陰謀詭計的滋生,制定了阿基利法[8]。狄歐曾說過,元老院促使執政官們提出此項法律,因為護民官哥尼利烏斯曾決心設立令人恐怖的刑罰對付這種犯罪,人民也有同樣強烈的傾向。元老院認為嚴刑固然可以使人心產生恐懼,然而同時也會產生另一種後果,既無人前去指控犯罪,也沒有人敢判罪。而如果設立適中的刑罰,就會有指控者和審判官。 第十五節 羅馬法律中關於刑罰的規定 當我發現羅馬人的作為證實了我的觀點時,更加堅定了我的看法。當我看到偉大的羅馬人民隨著政治法規的變革而相應地更改其民事法規時,我相信刑罰和政體的性質有著必然的相互聯繫。 對於一個由逃亡者、奴隸以及匪幫組合而成的民族而言,皇家法律是極其嚴厲的。依照共和國的精神,十大執政官就不應該把這些法律列入《十二銅表法》內;但是那些醉心於暴政的人們是不會追隨共和國的精神的。 阿爾巴的獨裁者梅蒂烏斯·蘇腓蒂烏斯被杜露斯·霍斯蒂利烏斯處以雙車裂屍的刑罰。狄特·李維指出,這是羅馬人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喪失人道的刑罰。然而他卻錯了,因為《十二銅表法》里充滿著極殘酷的條款[9]。 十大執政官們的意圖,在對誹謗者和詩人處以極刑的行為中,表露得再清楚不過了。這是與共和國的精神相悖的。共和國的人民喜歡看到大人物們受到羞辱。然而試圖毀滅自由的人是懼怕那些能夠召喚自由精神的著作問世的[10]。 在十大執政官被驅逐之後,幾乎所有的確定這些刑罰的法律都被廢除了。這些規定並不是特意廢除的,而是由鮑爾西法所規定的,此法中規定對羅馬的公民不得處以死刑,所以舊法便不再適用了。 狄特·李維在論述羅馬人時曾說,從來沒有人比羅馬人更喜歡寬鬆的刑罰了;他所說的正是這一時代的情形。 在羅馬除了施行寬鬆的刑罰之外,被告還有在被宣判前離開本國的權利,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羅馬人遵循的正是我所提及的符合共和國性質的精神。 將暴政、無政府狀態和自由混為一談的蘇拉制定了哥尼利法。他制定的法規似乎只是為了創立罪名而定。因此他把不計其數的行為都列入謀殺罪之列,在他看來殺人犯比比皆是;而且極其慣用的一種做法,就是在公民的生活道路上,設置陷阱,播種荊棘,挖掘鴻溝。 幾乎所有的蘇拉的法律中都只提及准死[11]或流放等刑罰。愷撒又在此法中加入了沒收財產的處罰,這是因為如果富人在被流放期間仍然保留其財產的話,他們還將更加有恃無恐地犯罪了。 皇帝們建立了一個軍政府,然而不久他們便發現這種政府對於君主和人民都是同樣可怕;於是,君主們試圖使這個政府變得更溫和些;他們認為需要設立品爵制,並且對於人們獲得的品爵給予應有的尊重。 政府以此稍微接近了君主政體;刑罰也被分為三類,即:對待國家的「重要人物」量刑是相當寬容的;對待「品級較低的人」刑罰就較為嚴厲;而涉及到「身份卑微的人」的量刑標準時,刑罰就更為嚴酷了。 殘暴而愚蠢的瑪克西米努斯本應使軍政府變得更為溫和些,但是他卻激怒了軍政府。據加比多利努斯說,元老院獲悉,有些人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有些人被拋給野獸吞噬,有些人被包裹在剛屠宰的野獸皮內,完全不顧他們的品爵高低。軍政府似乎是在執行軍事紀律。它宣稱要以此為範例去整飭民政事務。 在我所著的《羅馬盛衰原因論》中,可以找到君士坦丁是怎樣把軍事專制主義演變為一個軍事兼民政的專制主義國家,從而接近了君主政體,人們能夠追溯這個國家歷次各種革命的蹤跡,便能看到在這些革命中政體是怎樣經歷從嚴酷到鬆弛,再由麻木不仁演變到對犯罪不加懲治的全過程。 第十六節 罪與刑之間的恰當比例 刑罰的輕重程度的相互協調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防範重度犯罪要優於防範輕度犯罪,防止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應該多於防止對社會危害較少的犯罪。 「一個自稱是君士坦丁·杜甲斯的騙子在君土坦丁堡煽動了一次大暴動。他被捕並被處以鞭笞刑。但是當他告發了一些有地位的人物後,卻被當做誣告者被判處了火刑。」對叛國罪和誣告罪如此量刑是極為罕見的。 這不由使人想起英國國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話。他在路上看見一個人被套上枷鎖示眾,便詢問此人為何被套上枷鎖。人們回答他說:「陛下,他曾經寫文章誹滂陛下的大臣們。」國王說:「愚蠢的傢伙!他為什麼不寫文章誹謗我?如果那樣的話,大臣們就不會拿他怎麼樣了。」 「七十人集團陰謀反對巴吉爾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們,用火燒他們的頭髮和鬍鬚。有一天,一隻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帶,有一位隨從拔劍割斷了腰帶救了他。他卻命令斬下這位隨從的頭,他說,因為這個人曾經向他的君主拔出過寶劍。」誰能夠想像同一個君主竟能作出這樣兩種謬之千里的裁決呢? 在我們的國家裡,如果有一個人在大庭廣眾之中搶劫,另一個人既行劫又殺人的話,被處以同樣的刑罰,必定是一個極其錯誤的判決。為了公共利益的安全,刑罰的輕重程度的區別是必須的,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 在中國,搶劫並又殺人者會被處以凌遲,對於其他搶劫罪則不然。因為有了這樣的區別,所以在中國搶劫者不常殺人。 在俄羅斯,搶劫和殺人罪的刑罰是同樣的,所以搶劫者常常也殺人滅口。罪犯們說,「死人是什麼也不會說的。」 當刑罰沒有任何區別時,就應該在獲得赦免的程度上有所區別。在英國,搶劫者從來不殺人,因為搶劫者有被減刑,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可能;但是如果殺人的話,便沒有這種希望了。 刑罰的赦免條文在政治寬和的國家有著極強的調節作用的。掌握赦免權的君主如果謹慎使用這種權力的話,會產生良好的效果。專制政體的原則對人不寬容,也就不為人們所寬容,因此也就沒有這些優越性。 第十七節 拷問 因為人類是邪惡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類比實際的狀況要好。因此,在懲處所有罪犯時,有兩個證人的證詞就足夠了。法律信賴證人,可以認為他們說的都是事實。因此,依據婚姻關係孕育而生的子女都被認為是合法的,法律信任母親,可以把母親視為貞潔的化身。然而對罪犯施行拷問則與上述特殊的情形不同了。今天我們能夠看到有一個治理良好的國家[12]擯棄了這種做法,卻沒有產生什麼不便。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拷問本身就性質而言是沒有必要的[13]。 已經有許多聰明而才華橫溢的人們著述反對這種做法,所以我就不敢妄加評論了。我要說的是,拷問也許適合專制國家,因為凡是能夠引起恐懼的任何東西都會成為專制政體最有力的原動力。我要說的是,在希臘和羅馬的奴隸們……然而我聽到大自然的聲響在呼喚著反對我[14]。 第十八節 罰金與肉刑 我們的日耳曼祖先們只准許罰金,而不允許其他的刑罰。這些好戰而崇尚自由的人們認為,只有手執武器時才應該流血。而日本人則恰恰相反,他們反對罰金,他們藉口說,有錢的人會以此來逃避懲處。但是有錢人難道不怕失去他們的財產嗎?罰金不能按照財產數目的比例予以處罰嗎?另外在罰金之外不再追加某種恥辱嗎? 一個稱職的立法者應該是不偏不倚的。他並不總是推崇罰金方式,也不總是贊成使用肉刑。 第十九節 同等報復[15]的刑律 專制國家喜好簡單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同等報復的法律[16]。政治寬和的國家有時也允許使用這種法律。但是有不同之處:前者予以嚴格執行,後者總是在其中加進某些和緩的方法。 《十二銅表法》中採用兩種和緩的方式:除非無法撫慰被害人,不輕易判處同等報復刑[17];另一種則是在定罪之後,罪犯可以支付損害賠償金,這樣,肉刑事實上變成了罰金方式。 第二十節 子罪作父 在中國,子女犯罪,父親是要受到處罰的。秘魯也有同樣的做法。這種做法源於專制主義思想。 人們認為在中國之所以子罪作父,是因為人們不曾使用由大自然建立,被法律再度提升的父權。然而這種觀點並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子罪作父這一事實證明「榮譽」在中國幾乎不存在。在我們的國家裡,無論是父親由於子女的緣故被判罪,還是子女由於父親的罪過被治罪[18],彼此都會感受羞辱,其嚴厲程度如同在中國被判處死刑一樣。 第二十一節 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的特性所在。在共和國里,品德就是原則,仁慈並不是必需的。在被恐怖籠罩的專制國家裡,仁慈是極為罕見的,因為對於國內的大人物往往採取嚴厲的防範措施加以遏制。在君主國里,仁慈較為必要,因為這類國家是運用榮譽加以治理的,而榮譽所要求的某些要素正是法律所禁止的。在這類國家裡,羞辱便無疑相當於某種刑罰,甚至裁判的某種形式就是刑罰。在那裡,羞辱來自社會的各個層面,從而形成了刑法的某些特殊種類。 在君主國里,對犯罪嚴厲的懲處體現在失寵,以及意想中的財產、信用、習慣、享受的喪失,對於大人物而言,已經是極為嚴厲的處罰了,所以酷刑對於他們已經沒有必要了。酷刑只會使臣民喪失對君王的愛戴,以及對於職位應有的尊重。 專制政體的性質決定了其大人物們的地位極不穩固;而君主政體的性質卻能使其大人物們的地位安全而穩定。 君主們能夠從仁慈中獲得諸多益處,仁慈的君主得到廣泛的愛戴和無上的光榮,所以當君主擁有表示仁慈的機會的時候,他們總會感到這是一件愉快的事。這在歐洲是常有的事情。 人們也許會對君主們的某一部分權力的歸屬而爭辯,卻不會對君主們的全部權力產生異議。即使君王們要為王位的歸屬而相互戰鬥,卻不必為自己的生命去戰鬥[19]。 然而,人們不禁要問:什麼時候應該處以刑罰?什麼時候又應該給予寬赦?這是一件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事情,當施仁政面臨危險的時候,這些危險就會鮮明地顯現出來。某一位君主軟弱地甚至無力執行刑罰時,不僅會受到蔑視,而且人們也會輕而易舉地對他的軟弱和仁慈加以區別。 瑪烏列斯皇帝決心永遠不使他的臣民流血。阿那斯塔西烏斯不懲辦任何犯罪。以撒·安吉魯斯發誓在他在位期間不判處任何人死刑。這些希臘的皇帝卻忘記了,他們的佩劍不僅僅是為了裝飾。 [1] 在法國,如果一個人對所負債務沒有自動提存所欠款項,即使起訴人要求他償還的債務多於他實際所欠的債務,他也要被判負擔其訴訟費用。 [2] 柏拉圖說,君王就是神的祭司;所以他認為君王不應該參加判處人們死刑、流放或監禁的審判。 [3] 後來改判。 [4] 如果破壞法令,平民罰款40銅錢,貴族罰款60鎊。 [5] 該法是瓦烈利烏斯·布不利哥拉在驅逐諸王后制定的。該法曾被兩次修訂;兩次的修訂工作都由同一家族的官吏們擔任。修訂的目的並非加強法律的力量,而是使條文更趨完善。 [6] 所謂「背著公民而制定的鮑爾西法」該法於454年在羅馬制定。 [7] 人們或是在他們的鼻子上劃開一道裂縫,或是割掉他們的雙耳。 [8] 犯罪者處以罰金;不得再當元老,也不得再擔任任何公職。 [9] 其中有火刑,凡是刑罰總會有死刑,偷竊也會被處以死刑等等。 [10] 蘇拉受到十大執政官的同樣的精神的激勵,同他們一樣增加了對諷刺作家們的刑罰。 [11] 因為富貴的人易於因犯罪而傾家蕩產,所以加重對他們犯罪的懲罰。 [12] 英國。 [13] 雅典的公民除了犯有叛國罪外,不得被拷問。拷問,要在定罪後30天之內進行,不得在定罪前作預備性拷問。至於羅馬人,除了叛國罪之外,門第、名位和軍職都可以使他們免受拷問。西哥特人的法律中對拷問追加了明智的限制。 [14] 此話的含義是:如果對希臘、羅馬的奴隸實行拷問,政局也許會安定些,但是人道主義不許孟德斯鳩這樣說。 [15] 即同態復仇,例如:「以目換目,以牙還牙。」 [16] 這是《可蘭經》所創立的。 [17] 誰如果打斷人們的手足而調解又無效時,則應以手足抵償。 [18] 柏拉圖說,不要刑及子女,而應該誇獎他們不像父親那樣。 [19] 此話的意思是:爭議並不是兇惡的,即使君主失去王冠也不會有生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