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五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第一節 本章的主旨 前面已經指出,教育的法律應該與各種政體的原則相適應。立法者為了整個社會制定的法律也應該如此。這種法律的關係和政體的原則加強了政府的原動力;而且政體的原則也因此獲得了新的力量。這就如同在物理運動中,作用力永遠伴隨著反作用力一樣。 第二節 在政治國家中品德的意義 在共和國里品德是很簡單的東西。那就是對共和國的熱愛。它是一種感情,並非知識的產物。即使是最卑賤的人也與最高等的人一樣感知著這種情感。當民眾一旦接受了良好的準則,將會比那些所謂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們。極少的腐敗是由民眾開始的。正因為他們才學平庸,所以對業已確立的東西有著更強烈的依戀。 對祖國的熱愛促使風俗良化,而良化的風俗又會促使對祖國的熱愛。我們越不滿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夠為公眾奉獻感情。為什麼修道士那樣地熱愛他們的教規呢?宗教使修道土難以忍受之處,正是他們鍾情於宗教之所在。他們的教規禁止所有滿足普通感情的東西,所以只留下一種感情,使他們去愛那些給他們以痛楚的教規。這些教規越嚴厲,換言之,越壓制他們的欲望,他們對教規殘留給他們的感情就越發強烈。 第三節 在民主政治下,對共和國的愛意味著什麼 在民主政治之下,熱愛共和國就是熱愛民主政治;熱愛民主政治就是熱愛平等。 熱愛民主政治就是熱愛儉樸。在這裡,每一個人都應該有同樣的幸福和利益,也都應該享受同樣的快樂和希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普遍性的節儉意識,將無法做到這一切。 在民主政治下,對民主的熱愛把人們的野心限制在一種願望和一種快樂之中,那就是促使自己對國家的服務超過其他公民。民主國家的公民對國家的服務不會完全相等,但是公民應該完全以平等的地位為國家服務。人們一旦出生就對國家負有一筆龐大的債務,這筆債務永遠無法還清。 因此在民主國家裡,一切名望都產生於平等的原則,即使某些時候這個平等的原則似乎被顯赫的功績或卓越的才能所磨滅。 熱愛簡樸的品性限制了占有欲,人們只追求家庭之必需,如有所余也盡數交給國家。財富產生權利,然而每一個公民都不能用它為自己謀利益,那就將會產生不平等。財富也給人以歡樂,但是作為公民也不應享受這種歡樂,因為這些歡樂與平等同樣與原則背道而馳。 優秀的民主國家樹立儉樸的民主意識,藉以提供公共的開支。雅典和羅馬就是如此。然而,奢侈和浪費也正是從節約的資金中滋生的。這正如宗教要求人們要有潔淨的手,才能向神明貢獻祭物。法律則要求人們具備儉樸的風尚,才能有贏餘奉獻給國家。 個人的良好品性和幸福,極為貼切地寓於他們平凡的才能和財富之中。法律將為共和國培養眾多的平凡的人,其中包括智慧的成員,自我行使智慧的統治,由於這些幸福的成員,共和國也將幸福無比。 第四節 怎樣激勵對平等和簡樸的熱愛 當一個社會將平等和儉樸制定於法律之中的時候,其本身就極大地激發起人們對平等和儉樸的熱愛。 在君主和專制國家裡,沒有人能對平等有所渴望。平等的觀念根本無法進入人們的頭腦。每個人都希冀著出人頭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們也想脫離他們原有的境地,而成為別人的主人。 就儉樸而言亦如此。如果愛儉樸,就應以此為樂。那些被逸樂所腐化的人們是不會熱愛簡樸生活的。如果以簡樸為樂是自然或平常的事情,那麼,阿爾基比阿地斯就不會被全世界所稱道了。那些羨慕或讚賞別人的奢華的人,也不會喜愛儉樸;那些眼中只盯著富人或只看到和自己一樣的窮人的人們,不但憎惡自己的貧窮,而且不愛儉樸,或者不了解貧窮的原因所在。 所以,在共和國里,為了讓人們熱愛平等與儉樸,就應該將其規定於法律之中。這是一條千真萬確的準則。 第五節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應該怎樣建立平等 某些古代的立法者,如萊喀古士和羅慕露斯,主張均分土地。這種方法只能在一個新共和國建立時實行。要麼,當陳舊的法制已腐朽不堪的時候,人們的意識之中就會產生這樣一種傾向,那就是窮人們認為他們必須得尋求一劑良藥,而富人們則不得不表示同意。 當立法者推行土地均分制,卻沒有給予它法律支持,那麼這種制度不久便會消逝。在沒有法律保護的地方,不平等就會乘虛而人,共和國也將會瓦解。 因此,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話,對於婦女的嫁妝,對於贈與、繼承、遺囑,總之,包括所有契約的方式都應制定其規章。因為如果允許個人的財產可以任意轉讓和處置的話,那麼個人的意志就會擾亂基本法律的秩序。 盧梭允許雅典人在沒有後嗣的情況下,在遺囑中將財產留給他們所中意的人,這是與古代的法律相違背的。依據古代的法律,財產必須留給遺囑者的家族。盧梭的這個做法甚至與他自己制定的法規相悖,他曾用取消債務的方式尋求平等。 對於民主政治而言,禁止一個人繼承兩個人的遺產[1]是一條好法律。這條法律源於公民土地及財產均分制度。這條法律不允許一個人獲得幾份利益。 法律中女子為繼承人時必須與最近的親屬具備婚姻關係的規定,也產生於同一淵源。猶太人再採用了同樣的分配製度後,也制定了這條法律。 雅典有一項法律我不知道有誰曾經了解其精神。該項法律允許和同父異母的姊妹通婚,但不允許和同母異父的姊妹聯姻[2]。這種習慣來自某些共和國,共和國的精神不允許一個人獲得兩份土地,也不允許他繼承兩個人的遺產。某人與同父異母的姊妹結婚,只能獲得一份遺產,即他父親的遺產;但是如果他和同母異父的姊妹聯姻的話,就可能因為該姊妹的父親沒有男嗣而把遺產留給她,結果與他結婚的兄弟便獲得了兩個人的財產。 菲洛的說法與我的觀點並不矛盾,儘管在雅典人們可以和同父異母的姊妹結婚,不得與同母異父的姊妹通婚。而拉棲弟夢人則只准娶同母異父的姊妹為妻,不能娶同父異母的姊妹聯姻。因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里可以看到,拉棲弟夢的某個女子與她的兄弟結婚的時候則要用這個兄弟所繼承財產中的一半作為她的嫁妝。顯然,第二項法律的制定就是要預防前一項法律的不良後果。人們把該兄弟財產的一半給予姊妹作嫁妝,是為了防止姊妹家中的財產轉移到兄弟的家中。 塞內加在談及西拉奴斯與他的妹妹的婚姻時說,這種許可在雅典是有限的,但是在亞歷山大是極為普遍的[3]。在君主統治的政體裡,幾乎沒有財產分配可言。 為了在民主政治之中保持這種良好的土地分配製度,此種法律規定,有多個子女的父親應該選擇其中的一人繼承他的財產[4]。其餘的子女則過繼給無子女的人家作為養子養女。這樣,公民的數目可以總是與財產分配的數目保持均衡。 卡爾西敦人法列阿斯為財富不均衡的共和國設想了一個平均財富的方法。那就是,富人結婚時要出嫁資,但是不得接受嫁資。窮人嫁女兒時則要接受聘金而不出嫁資。但是我並不知道有哪個共和國實行過這項法規。這種法律把公民置於過於明顯的財產境域之下,以至於公民憎惡法律試圖建立的平等。有時法律對它試圖達到的目的,所採取的方式不必太直接為好。 儘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國家的靈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並非易事,因此,絕對的平等不一定總是合適的。建立一個人口分級[5]制便足夠了。這個制度從某種程度上可以減少或限定生活水平的差別,隨後用特別法徵收富人的稅,從而減輕窮人的負擔,達到消除不平等的目的。但是只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交納或容忍這類補償。因為對於巨富們而言,一切與他們的權利和榮譽不相符合的東西,都會被視為是某種侮辱。 民主政治中的一切不平等都是其政治性質所決定的,甚至源於平等的原則。例如,人們可能擔心那些原本需要通過不斷的勞動才能維持生計的人由於擔任公職而過分貧窮;或是擔心他們玩忽職守;還擔心手藝人會驕傲起來,被釋放的奴隸數量過多,其勢力超過原有的公民。在這種情形下,為了民主政治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公民間的平等也許會被取消[6]。不過,被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為一個擔任公職的人,由於任職而傾家蕩產,他的情形將比其他公民更糟;同樣,當他不得不疏忽自己的公務職責時,其他公民的情形會比他更糟。 第六節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如何培養簡樸精神 在一個良好的民主國家裡,只將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夠的。應該像羅馬人一樣,將土地的分配數量限制在最低程度。古利烏斯告訴他的士兵們說[7]:「一個公民對於一塊足以養活一個人的土地絕對不會認為太小。」 正如財富的平等保持著儉樸一樣,儉樸也保持著財富的平等。二者雖有不同,卻有共同的性質,因而不能分別存在。他們互為因果;如果其中的一個脫離了民主政治的軌道,另一個也就不復存在了。 如果一個民主國家是以經營貿易為基礎的話,那麼真的會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個人擁有巨大的財富,而風俗並未變壞,這是因為貿易的精神自身蘊涵著儉樸、節約、節制、勤奮、謹慎、安分、秩序和紀律的精神。這種精神的存在,會使它創造的財富不會產生任何負面作用。然而當過多的財富破壞了這種貿易精神的時候,麻煩便來了;人們從未感受過的不平等的紛亂便隨之產生。 為了維護這種法律精神,就應該由主要的公民親自經營貿易,使這種精神立於主宰地位,而絲毫不受其他精神的干擾;並且應該受到全部法律的維護。這些法律依據其條款,分配日益增長的貿易所產生的財富,使每一個貧窮的公民獲得相當富裕的生活,能夠和其他人一樣地工作。並能使每一個富裕的公民的生活保持在中等水平,是他們需要從事勞動去保持或著獲取財富。 在一個經營貿易的共和國里,父親們將遺產平均分給所有的子女,不失一項極好的法律。這樣做的結果,無論父親曾創造過多大的財富,他的子女們都不會像他那樣富有,因此會避免奢侈,而像他們的父親一樣地工作。我這裡談及的只是經營貿易的共和國,因為那些非貿易的共和國,立法者需要制定許多其他的法規[8]。 希臘有兩種形式的共和國,一種是黷武型的,如拉棲弟夢,另一種是經商型的,如雅典。前者要公民閒散度日,後者則竭力激發人們的工作熱情。盧梭認為閒散是一種罪過,並要求每一個公民說明他是以何種方式謀生的。誠然,在一個優秀的民主政體之下,每個人都應該得到生活的必需品;其花費也應以生活必須為限,否則,人們的必需品從何而來? 第七節 維護民主原則的其他方法 人們不能在所有的民主國家建立土地平均分配製度。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手段並不合乎實際,具有危險,甚至會觸動政體本身。我們並不總是必須運用極端手段。在民主國家實行土地平均分配製度,原本是為了維持民風;如果在人們看來這種方法並不適合於國家,就應該採取其他方法。 如果需要建立一個固定的團體作為風俗的準則的話,元老院不失一種方法。具備相當年齡、品德功勳和某種持重的程度人才能夠進入元老院。元老們在公眾面前就像被頂禮膜拜的神明一樣,將激勵人們的道德感情,這種感情也將影響到所有的家庭。 這個元老院尤其應該致力於舊有的法規,並使人民和官吏永不背離這些法規。 就風俗而言,保持舊有的習慣大有裨益。腐化的人民是很少能有偉大作為,他們既沒有建立過社會和城池,也未制定過任何法律。恰恰相反,那些風俗質樸、嚴謹的人民卻創造了絕大部分的文明;所以,喚起人們對箴規訓則的記憶,通常會使他們回到品德的正途之上。 此外,一個國家中革命的產生和新政體的建立,只能通過無數的困苦和艱難才能得以實現。很少是閒散、風俗腐敗的人們所為。那些進行革命的人們也曾試圖享受革命的成果,但是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作為保證,這種願望是難以實現的。此時,舊有的法制通常可以起矯正的作用,而新的法規則往往會引起弊端。一個政府在其漫長的統治進程中走向腐化就像走下坡路一樣,在不經意中經受陣痛;如果要恢復其良好的政治,非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 人們不禁要問,我們所說的元老院的成員的任期應該是終身的或是有期限的。無疑,應該是終身的;羅馬[9]、拉棲弟夢[10]、甚至雅典亦如此。我們不應該把雅典的元老院和最高裁判所混為一談。前者是一個三個月更換一次的機關,後者的成員是任期終身的,是永久的楷模。 因此,通常的準則是:如果設立元老院的目的是為了確立規範,換言之,為了設立風俗的寶庫的話,那麼,其成員的任期就應該是終身的;如果設立元老院的目的是為了行使政務的話,他的成員是可以更替的。 亞里士多德說,精神如同軀體一樣也會衰老。這種想法對於一個官吏而言是正確的,而並不適用於一個元老議會。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之外,還有風俗和法律衛士[11]。在拉棲弟夢,所有的老者都是監督員。在羅馬,監察工作是由兩個特設的官吏擔任的。如同元老院監督人民一樣,監察員則必須既監督人民又監督元老院。監察員的職責在於重建共和國中所有已被腐化的東西,警示閒散者,譴責瀆職行為,糾正謬誤。至於犯罪則依法懲處。 羅馬的法律規定,對通姦罪的控告應該是公開的,為的是保持風俗的純潔,其用意至善至美。這使婦女們恐懼,也使她們對實施監督的人恐懼。 保持風俗的最好方法,莫過於年輕人絕對服從老者。這會使雙方都受到約束:年輕人為了尊重老者,而老人們也以此尊重了他們自己。 法律最具力量之所在,莫過於公民絕對服從官吏,色諾芬說:「萊喀古士使拉棲弟夢與其他城市不盡相同的地方,就在於他特別要求拉棲弟夢的公民服從法律;官吏們一聲號令,人們便向前奔去。但是在雅典,一個富人如果被人看做是依附於某個官吏的話,此人便會感到苦惱。」 夫權對於保存風俗也仍然起著極大的作用。我們已經說過,在共和國里沒有像在其他政體下的那種強制力。因此,法律在此尋求其補償,這種補償的方式便是夫權。 在羅馬,父親對子女有生殺大權[12]。在拉棲弟夢,每一個父親都可以訓導別人的兒女。 羅馬共和國滅亡後,父親的權力也隨之消滅。在君主國里,並不需要多麼純潔的風俗,只要求每個人都生活在官吏的權威之下。 羅馬的法律慣於使青年人養成依賴的習慣,規定了很長的未成年期。也許我們沿用這個法規是錯誤的。在君主國里,人們並不需要如此多的約束。 在共和國里,這種隸屬關係要求父親一生都要具有管理子女財產的全權;在羅馬就是這樣規定的。但是這並非君主專制的精神。 第八節 在貴族政治之下,法律如何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在貴族政治下,如果人民具有道德水準,就將享受與貧民政治相差無幾的幸福,國家也會強盛。然而,在貴族政治之下,人們的財產極少會是平均的,因此也無太多的品德可言;所以,法律應該盡最大的可能去鼓勵寬容的精神,並盡力重建國家體制所可能喪失的平等。 寬容的精神在貴族政治下被稱之為品德;他的地位就像平民政治中的平等精神一樣。 如果說,圍繞著君王們的顯赫與豪華是他們權利的一部分的話,那麼貴族們表面上的謙遜和樸實就是他們的力量所在[13]。當他們不矯揉造作地顯示高貴時,當他們混跡於民眾之中時,當他們與平民同穿素衣時,當他們與民共享所有快樂時,平民便會忘記自己的貧弱。 每一種政體都有各自的性質和原則。因此,貴族國家就不應該將君主國家的性質和原則據為已有。如果貴族們擁有的個人權利高於貴族團體的權利的話,那便成為君主政體了。元老院應該擁有特權,然而,元老們也僅僅是受到尊重而已。 貴族政治的國家中有兩個主要的致亂之源,一個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存在著及其嚴重的不平等,另一個是統治集團成員之間也同樣存在著不平等。這兩種不平等將導致怨恨和嫉妒。它們都應該在法律的預防和制止之列。 第一種不平等的主要癥結在於:顯要人物其特權的榮耀恰恰正是平民的恥辱之所在。羅馬禁止貴族和平民通婚的法律[14]就是如此。這項法律的功效就是使貴族更為驕傲,也更為人們所厭惡。人們應該看看,民權衛士們是怎樣在其演說里據此獲取有利佐證的。 這種不平等的另一種情形是;公民納稅的條件與貴族大相徑庭。有以下四種情形:(一)貴族有不納稅的特權;(二)貴族用欺詐的手段逃避納稅[15];(三)貴族以擔任公職所得報酬或薪俸的名義為藉口而侵吞公款;(四)貴族把平民變為自己的附庸,從而分享他們從平民那裡所徵收的貢稅。這最後一種情形並不常見;如果出現這種情形,這種貴族政府將是所有政府中最為殘忍的。 當羅馬傾向於貴族政體的時候,它卻很好地避免了以上諸多的弊端。官吏們從不領受與官職有關的薪俸。共和國的顯貴人物和別人一樣納稅;他們甚至比別人繳納更多的稅;而且有時候只有他們才納稅。最後要說明的一點是:他們不但不分享國庫的收入,反而將他們能夠從國庫中分得的所有錢財,把幸運賜予他們的一切財富,全都分給平民,藉以使人們寬恕他們享有的榮華富貴。 將錢財分發給人民,這在民主政治中是有害的,但是在貴族政治中卻是有益的。這是一條基本準則。前者使人民喪失公民精神,後者使人們恢復公民精神。 如果不把國庫的收入分發給人民的話,就應該讓他們了解這些收入得到良好的管理。即便是以某種方式向他們展示這些收入,也會使他們從中得到快慰。在威尼斯陳列的那條金鍊子,歷次凱旋中人們帶回羅馬展示的寶物,在農神殿里存放的珍品,實際上都是屬於人民的財富。 在貴族政治下,尤為顯著的一點,便是貴族不征賦稅。羅馬的第一等級貴族從不涉足稅務。徵稅事務交由第二等級的貴族辦理,即便如此,隨之也會產生諸多不便。在貴族國家裡,如果由貴族徵稅的話,所有的個人都要受到稅收官員的支配,並沒有高級的法庭對其行為加以糾正。負責肅清舞弊行為的人員反而樂意享受舞弊中的好處。貴族們會像專制國家裡的親王們一樣,隨意將別人的財產據為已有。 不久這種巧取豪奪便被視為世襲的家產,貪婪將隨時擴大其意想財產的數額。徵稅將隨之降低,國庫的收入也隨之減少,直至喪失殆盡。有些國家並沒有遭受任何明顯的失敗,卻由於這一緣故而衰敗下去,不但使鄰國驚駭不已,甚至使本國的公民也莫名其妙。 法律還應該禁止貴族經商。因為這種集最大利益於一身的商人,將壟斷所有領域的貿易。貿易是一種平等人們之間的職業。然而,在專政國家中,最大的不幸則在於親王們自己經商。 威尼斯的法律[16]禁止貴族經商,因為即使貴族們誠實經營,他們也可能獲得超乎尋常的財富。 法律應該運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貴族公正地對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立一個護民官職的話,法律本身就應該充當這一角色。 所有對犯罪行為的庇護使法律無法執行,也會使貴族政治趨於覆滅,而接近暴政的邊緣。 法律應該隨時抑制權勢的驕橫,應該設立一個臨時或永久性的官職,藉以威懾貴族們,如同拉棲弟夢的民選長官和威尼斯的國家監察官。這種官吏不受程序上的約束。這種政治需要非常激烈的「原動力」。在威尼斯,人們設置了一個石嘴獸,它張著嘴接受所有人的密告[17]。人們也許會說,這是一張暴政的嘴。 貴族政治的這些專制的官職與民主政治的監察官有某種相似之處。就性質而言,民主政治中的監察官也有其獨立性。在其任期內,不應追究他們的行為,應給予他們信任,絕不能挫傷他們的勇氣。羅馬人是值得欽佩的;所有官吏[18]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監察官例外[19]。 貴族政治中有兩種情形是極其有害的,即貴族太窮或太富。要預防其貧窮,最重要的是要他們及時地償還債務。至於要節制他們的財富,則需要制定明智的、溫和的規定。但不要沒收其財產,制定分田的法律,取消其債務,那樣會產生無窮的禍害。 法律應該廢除貴族的長子繼承權[20],目的是為了不斷地分配貴族的遺產,使他們的財富總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應該完全廢除「替代繼承權」、「遺產贖回權」,以及「收養義子」等陋規。君主國家中,一切使家族長久顯赫的方法,貴族國家是絕對不可採用的[21]。 當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之後,它的使命便是保持家族間的團結。貴族間的糾紛應該迅速加以解決,否則個人間的糾紛將會釀成家族間的矛盾。公斷能夠化解訴訟,或是防止爭訟的產生。 最後要提到的是,某些家族出於虛榮心,以家族的尊貴或年代的久遠顯示自我,這種做法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應該被視為某些個人的弱點。 我們只需審視一番拉棲弟夢的做法就夠了。我們將看到,民選長官們是怎樣善於抑制君主、貴族和平民的弱點。 第九節 在君主政體之下,法律應如何與原則相適應適應 榮譽既然是君主政體的原則,那麼法律就應該與這一原則相適應。 法律應該盡力扶持貴族。榮譽既可被稱為貴族的產兒,也可被稱為它的生父。 法律應該使貴族具有世襲性質,但不應成為君主權利與人民軟弱性之間的界標,而應成為兩者之間的紐帶。 替代繼承權將保護宗族的產業,這對於君主政體頗有使用價值,儘管它對於其他政體並不適宜。 遺產贖回權將使失去理智的親長的過度濫用而喪失的土地得以恢復。 貴族的土地應該與貴族本人一樣享有特權。君主的尊嚴與他的王國的尊嚴不可分離;同樣,貴族的尊嚴與他的封地也不可分離。 這所有的特權應該是貴族所獨有的,絲毫也不能給予人民,除非我們有意違背政體的原則,並且削弱貴族和人民的力量。 替代繼承權會阻礙貿易;遺產贖回權會產生無休止的爭訟;王國所有的土地會被出賣,至少在一年之中,以某種方式失去其土地所有者。伴隨封地而產生的種種特權會滋生某種權力,這種權力會使容忍其特權的政府不堪重負。這些便是貴族招致的特殊麻煩。然而,這些麻煩與貴族的普遍作用相比便無足輕重了。但是如果將這些特權給予人民的話,政體的原則將毫無意義地受到衝擊。 君主國允許人們將自己財產中的絕大部分留給子女中的某一個人。這種許可只有在君主國里是適用的。 法律應該維護與君主政體的政治制度相一致的所有貿易活動,人民才能滿足君王以及他的朝廷貪得無厭的奢求,而不至於毀滅自己。 法律在徵收租稅的方式上應該建立某種秩序,以免其手續比租稅本身更為複雜。 繁重的徵稅首先使人民艱苦勞作;勞作使身心過度疲憊;疲憊使人產生怠惰。 第十節 君主政體中便捷的施政方式 君主政體比共和政體有著一個顯著的優點。事物由單獨一個人統領,實施起來迅速而便捷。然而這種便捷也可能流於輕率,所以法律應該使其放緩速度。法律不僅僅要維護各種政治體制的本質,同時還要矯正從其政治體制的本質中派生出的種種弊端。 紅衣主教黎希留勸告君王國要避免准許人們集會結社而引起的種種麻煩;集會結社將會在所有的方面形成困難。黎希留本人不是心存專制主義傾向,就是滿腦子專制主義思想。 在朝廷對國家的法律既缺乏熟知,其樞密院又倉促行事的情況下,君主的事物將絲毫得不到審慎的處置。此時司法團體對君主事務的穩健而縝密的處理是再好不過的了[22]。 如果官吏們以其拖延、申訴、懇求等手段,都無法遏止朝廷的道德規範,甚至君主的倉促決斷,而當這些只憑藉自己的驍勇的君主,以無限度的勇氣和忠誠行使其權威時,更願意給予無限度的回報。這樣的國家怎能變成世界上最完美的君主國呢? 第十一節 君主政體的優越性 君主政體比專制政體有一個突出的優點。依據其政體的性質,在君主之下有與政體密不可分的許多階層,這就註定了國家更為穩固,政體更為堅實,統治者更為安全。 西塞羅[23]認為羅馬設立的護民官制保全了共和國。他說:「誠然,沒有首領的民眾在衝動時是異常可怕的。首領知道事情總會波及到他,於是便悉心思考。但是人民在感情衝動之時,已全然不知他們是在把自己投進危險。」這種看法可以適用於沒有護民官制的專制國家,也可適用於君主國,君主國的人民擁有某種方式的護民官。 誠然,當一個專制國家騷亂四起之時,到處可見人民被激動的感情所支配,這樣人們往往把事情推向其意願的極端;所有的紛亂都達到了極至。但是在君主國里,事情卻會很少被做過頭。首領們為自己著想也會有所顧忌,他們懼怕被人們拋棄;「王權依附的中間勢力」不願意平民占據上風。國家各階層的完全腐敗並不常見,君王則依附於這些階層。謀亂的人既沒有意志,也沒有意願去顛覆國家,因此他們也就不能、也不願意推翻君主。 在這種情況下,明智而有權威的人便脫穎而出,他們採取溫和的手段,商議解決問題的方法,糾正弊端,於是法律重新得以恢復,並受到人們的遵從。 因此,在我們熟知的所有歷史中,都充滿內戰而沒有革命,但是在專制國家中,卻都只有革命而沒有內戰。 著述某些國家內戰史的人們,甚至策動這些參與內戰的人們,都能夠充分證明,君主極少疑懼把權利交給某些階層的人士,而為其利益服務。因為他們即使一時迷途,仍然專心致力於法律和義務;他們只會緩和,而不會刺激叛逆者們的激奮和猛烈的情緒。 紅衣主教黎希留,也許想到了他曾經過於貶低了國家各階層人士的作用,所以他試圖憑藉君主和朝臣的美德維繫國家。但是他對他們的要求過於苛刻,所以實際上除了天使之外,沒有人能夠像他要求的那樣審慎、智慧、果斷和博學;君主政體存在的全部進程之中,人們都無幸目睹他所要求的那種君主和朝臣! 在良好的管理體制下生活的人民,總比那些既無規章又無領袖,而在叢林裡遊蕩的人們幸運的多,同樣,在國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暴君快樂;因為那些暴君既沒有任何手段約束他的臣民的心,也沒有什麼東西規範他們自己的慾念。 第十二節 續前 在專制國家裡是找不到寬宏大量的。君主自己就沒有這種偉大的品質,更談不上以此去影響他人。在專制君主的國度里,無任何光榮可言。 在君主國里,我們可以看到臣民們簇擁著君王,普照在他的光輝下,可以說每個人都在較大的空間裡經受品德的洗禮。這些品德給予他們的並不是獨立,而是偉大。 第十三節 專制主義的意義 路易斯安納的野蠻人想要果子時,便把果樹連根砍倒,採摘果實。這就是專制政體的寓意。 第十四節 法律應如何與專制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專制政體的原則就是恐怖。確實,膽怯、愚昧、沮喪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 在專制政體下,所有事物的運作只取決於兩三個概念,因此並不需要其他新的概念。當您訓練一隻野獸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使它不改變主人,不更改所教的科目和步法。您通過兩三個動作把指令印人它的腦海就夠了。 幽居深宮的君王倘若短暫離開他淫逸的宮殿,也會引起那些幽禁他的人們的擔憂。他們不能容忍君主本人和權力落人他人之手。因此,君王極少親自征戰,而且也幾乎不敢讓其僕從將領參戰。 通常意義上說,這種君王在宮中不會遇到任何敢違背他的人,一旦有人向他武裝挑釁時,他便義憤填膺。通常他會被憤怒和復仇心理所支配。加之,他並不懂得什麼是真正的光榮。所以他所進行的戰爭便充滿著戰爭天然的狂暴性,他所遵循的國際法的範圍也比其他國家狹窄。 這樣的君主是有諸多弱點的,所以他十分懼怕自己的天然愚蠢會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他隱藏在深宮之中,沒有人能知道他的情形。所幸的是專制國家的人民只需要藉助君主的空名去接受其治理。 當查理十二世在本達居住的時候,瑞典元老院的某些人反對他。他便致信國內說,他要寄去自己的一隻靴子進行統率。這隻靴子要像一位專制君王一樣統率和監督一切。 如果君王淪為階下囚,他將被視為死亡,而另一個君主便隨即登上王座。作為俘虜所簽訂的條約將被視為無效,他的繼位者將不批准這些條約。實際上,他就是法律,他就是國家,他也是君王;所以當他不再是君主的時候,他便一錢不值了。如果他不被視為死亡,國家就將滅亡。 土耳其人之所以決定與彼得一世單獨締結和約的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俄羅斯人告之土耳其的宰相,說瑞典已由另一位君主登基了。 所謂的國家的維持便是君主的維持,或者換言之,僅僅取決於君主幽居的深宮維持的狀況。無論發生什麼事情,只要不直接威脅到這個禁宮或首都的城池,將不會觸動那些無知、自大、存有偏見的人們的神經。至於事態發展的連鎖後果,他們是不會去探詢、預見,甚至想像得到。政治與其原動力以及法律一樣,在這種政體之下,必然有著極大的局限性;政治統治和民事治理一樣地簡單[24]。 一切都簡化到使政治、民事的管理與政府內部事物的管理相一致,使國家的官吏與君主的後宮的官吏相協調。 這樣的國家,如果四面被荒漠所環繞,與被他們稱之為野蠻人的群體相隔絕,並能夠將自己視為世界上惟一的國家的時候,那將會是最好的情形。它不能指望軍隊,只有破壞自己疆土的一部分藉以與外界隔離。 專制國家的原則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靜。但是這種平靜完全不是和平。它只是敵人在醞釀占領城池前的暫時平靜而已。 力量並不來自於國家,而是來自於建立國家的軍隊,所以要防衛國家,就必須保持其軍隊;然而軍隊卻又令君主生畏。那麼,我們又如何協調軍隊在保衛國家安全和君主人身安全的作用呢? 請看,俄羅斯政府運用了何等的手段,企圖使其脫離專制主義。專制主義對於政府而言比人民所承受的要沉重得多。它削減了龐大的軍隊,減輕了刑法,建立了法院,開始傳授法律知識,並以此教育人民。然而,還有一些特殊的因素,這些因素的存在也許會把它重新拖人它企圖脫離的困境之中。 在宗教國家裡,宗教的影響力比任何東西都大。它是在恐怖之上再加上恐怖。在伊斯蘭教諸多的帝國中,正是由於宗教維繫著人民,所以人們對君主有著令人驚訝的尊敬程度。 宗教修正了土耳其的某些政治制度。土耳其的臣民並不以國家的榮耀和強盛引以為榮;而是以宗教的力量和原則作為維繫他們和國家的紐帶。 如果某個君主宣布自己是所有土地的擁有者,以及所有臣民遺產的繼承者的話,那麼,他的國家就將成為所有專制國家中最不堪重負的國家,農業生產因此而持續凋零。如果君主還從事貿易的話,各種工業生產也都會遭受毀滅。 在這種國家裡,人們既不修復什麼,也不改進什麼。建築房屋僅夠居住便夠了;不修建壕溝,不種植樹木;一切都取自大地,卻不給予大地任何投入。一切都處於荒蕪狀態,一切都如同荒漠一般。 倘若用法律廢除土地所有權以及財產所有權,試想此舉能否減少大人物們的貪婪和吝嗇呢?回答是否定的;這些法律反而會刺激他們的貪婪和吝嗇。他們會用盡各種壓榨手段,因為他們認為能夠據為已有的只有金子或銀子;這正是他們能夠掠奪,又能隱匿的東西。 因此,為了防止國家資產的喪失殆盡,用某些既成的習慣約束君主的貪婪,不失為一個良方。所以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從老百姓的遺產中抽取百分之三的份額就滿足了。但是,因為他把絕大部分的土地分給了他的軍隊,而在其中任意處置;因為他在帝國的軍官死亡時攫取他們所有的遺產;因為他將取得那些死無後嗣的人們的財產的所有權,而女子只有用益權;正因為如此,國家的大部分財產的占有都是不穩定的。 按照班潭的法律,國王取得的遺產甚至包括被繼承人的妻子兒女及住宅在內。人們為了避免這種法律中最殘酷的規定,被迫讓他們的子女在八歲、九歲、十歲甚至更年幼的時候成婚,免得成為自己父親的遺產中不幸的一部分。 在沒有基本法的國家裡,王位的繼承無法被固定下來。君主從自己的家族中或家族之外選擇其王位繼承者。即使確立長子即位制也無濟於事;君主總是可以選擇別人。王位的繼承者有時是由君主自己宣布,或是由君臣們自己宣布,或是經過內戰宣布其即位者。這就是專制國家比君主國家更容易瓦解的一個原因。 王室中的每一個太子都有被選擇稱王的同等資格,登基為王的太子首先把他的兄弟們絞死,在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把兄弟們的眼睛挖去,如同在波斯。要麼把他們變成瘋子,在莫臥兒就是這樣做的。如果不採取這些預防手段,例如在摩洛哥,每當王位空缺之時,可怕的內亂便接踵而至。 按照俄羅斯的憲法,沙皇可以在皇室內或皇室外選擇他所中意的繼任者。這種繼任制產生了無數次革命,並使其王位搖擺不定,而王位的不確定性如同它的王位的更迭制度一樣武斷。王位繼任的順序是人民最應知道的重要事情之一,所以最好以確鑿的事實為依據,例如依據出生和出生先後的順序為憑。這種方法可以杜絕陰謀,壓制野心。某個軟弱的君主不必再為王位的繼承而焦慮,人們也不必在他臨終前說話了。 當王位的繼承由某項基本法律予以規定時,便只有一個太子可以繼承大統,他的兄弟們無論在實際上或表面上都無權與他爭奪王冠。他的兄弟們亦不能假借或利用父親個人的意旨。因此,國王的兄弟們也就不存在比其他任何一個臣民更有被逮捕或被殺戮的問題了。 但是在專制國家裡,國王的兄弟既是國王的奴隸,又是國王的政敵,所以為了慎重起見,國王便把兄弟們幽禁起來,尤其在伊斯蘭國家更有甚之。伊斯蘭國家的宗教認為勝利或成功都是上帝的裁判。所以這些國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元首,只有實際意義上的元首。 在那些太子們都知道若不當皇帝就會被幽禁或被處死的國家裡,篡奪王位的野心會遠遠超過像我們這樣的國家。在我們這樣的歐洲國家裡,未稱王的太子們仍然享有某種地位。這種地位即使不能充分滿足他們的野心,也能填補他們不太過分的欲望。 專制國家的君主們往往褻瀆婚姻制度。他們通常妻妾成群,尤其在世界上專制主義可以說是根深蒂固的亞洲。他們子女太多,所以他們幾乎不能給予子女們愛,那麼,他們的兒子們之間也毫無手足之情。 帝王的家庭好似一個國家,其本身極其脆弱,其家長卻極有權力。他看上去龐大無比,而瞬間就可能土崩瓦解。阿爾達克塞爾克塞斯[25]把所有陰謀反對他的兒子們全都處死。五十個兒子共同陰謀反對父親,似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說這個陰謀是由於他拒絕把他的妃子讓給其長子而引發,似乎更站不住腳。較為合理的解釋是:此事出自東方後宮的某些陰謀。這些地方在寂靜中被欺詐、叛逆和詭計所支配著;被沉沉的黑暗所籠罩;在那裡,年邁的君主變得終日昏庸,終於成為宮中的第一囚犯。 綜上所述,似乎人類的天性會使他們不斷地起來反對專制政體。儘管人類崇尚自由,憎惡殘暴,然而大多數的人民卻還是屈從於專制政體,這是不難理解的。要形成一個寬和的政體,就必須聯合各種派別力量,對其加以規範和調節,使其有所作為,就是說再給予他們某種負載,使其能夠與另一種權力產生抗衡。這是立法中的一個經典之作,極少是偶發奇想和僅憑謹慎所能成就的。而專制政體卻恰恰相反,就是說,它的一切似乎都是一目了然,它的一切都是千篇一律;因為它的建立僅憑著情慾,所有的人都能如此行事。 第十五節 續前 在氣候炎熱的地方,通常被專制主義的氛圍所籠罩。在那裡,情慾過早地萌發,而又過早地衰敗,智力成熟得早,浪費財產的危險較少,個人成名的機會也少;年輕人都關在家裡,彼此較少來往。他們結婚較早,因此,他們比歐洲氣候下的人成年得早。在土耳其十五歲就被視為成年。 在那裡不存在財產的讓與。在一個沒有財產保證權的國家裡,人們依賴自身多於依賴財產。 財產的讓與權,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自然而然地得到許可[26]。尤其在共和國更是如此,因為這種政體對公民的誠實有較大的信任度,又因為這種政體激勵溫和寬厚;它也似乎是每個公民自我賦予的。 如果羅馬共和國的立法者們曾經建立過財產讓與制[27]的話,就不至於發生那麼多的叛亂和民事糾紛,也不必經歷災難的危險和補救的困境。 在專制國家裡,由於人民的困苦以及財產的不穩定,便產生了重利盤剝的情形。每個人都提高放款的價值,借出的款項也相應地冒著風險。於是在這些不幸的國家中,到處都遍及著苦難,一切都被剝奪,甚至告貸的渠道都被斷絕。 所以在這種國家裡,商人不能經營大規模的貿易活動,他們的收入僅僅能夠勉強維持。如果他們購進大量貨物的話,購物資金利息的損失將多於賣出貨物所賺得的錢。因此,這種國家幾乎無貿易法律可言,其法律縮減到僅有警規而已。 如果沒有非正義的爪牙滋事生非,一個政府也就不至於會淪為非正義的政府。然而,這些爪牙不中飽私囊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專制國家裡,貪污幾乎是必然現象。 在專制政體下,貪污是一種普通犯罪,所以沒收財產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採取這種方法可以使人民得到慰藉。沒收所得的錢財是一筆極為可觀的貢稅,更是君主不可能從窮困潦倒的民眾之中能夠徵收到的。而且在這種國家中,沒有一個家庭是君主樂意保護的。 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沒收方式會使財產的所有權產生某種不穩定的因素,會掠奪無辜的子女;會在懲處一個罪犯的時候,摧毀整個家庭。在共和國里,剝奪一個公民必要的物質生活財產,不僅是罪過,也是破壞了平等,而平等正是共和政體的靈魂。 羅馬的法律規定,除非犯有重大的叛逆罪之外,不得沒收其財產。遵循這項法律的精神實質,把沒收界定在某種犯罪的程度上,這樣是極為明智的做法。布丹說得好,在有地方習俗規定夫妻擁有私有財產的國家中,沒收只適用於取得的財產。 第十六節 權利的授予 在專制國家裡,權利是完全授予受權力委託的人。宰相就是專制君主自己,而每一個個體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在君主國家裡,權利的行使不甚迅速;君主授予權力,但又加以限制。他的權力分配方式是,當他把一部分權力授予別人時,就必定為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權力。 因此,在君主國里,城市的執政官雖然由省督管轄,但是由君主管轄的地域更為廣大;軍隊里的軍官對將軍的服從不能超越對君主的服從程度; 在絕大多數的君主國家裡,人們都明智地規定,那些擁有稍微廣泛指揮權的人,不得隸屬於任何一個軍團,因此,他們只有在得到君主特殊命令時才能行使指揮權,他們或許被任用,或許不被任用,他們會被以某種方式認為在役或不在役。 這種情形與專制政體是不相稱的。因為,如果沒有實際職位的人仍然擁有特權和頭銜的話,朝中自有自詡尊貴的人物。這與專制政體的性質是背道而馳的。 如果某個城市的執政官不受省督的管轄,那麼每天都必須以某些折中的方式使雙方得以融洽。這對專制政體而言是一件荒唐的事情。加之,如果這個城市的執政官能夠抗命不遵的話,省督又如何對他管轄的省份負責呢? 在專制政體下,權威總是搖擺不定的。即使是最低級的官吏的權威也不比君主的權威更為穩定。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法律到處都體現著明智,並且都是家喻戶曉;所以即使是職務最低的官吏,也能夠有所遵循。但是在專制國家裡,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們又如何遵從某個他們所不知道的意志呢?那麼,官吏們理所當然地遵從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於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所在,其結果,便非常有必要有無數的人們為君主表達意志,並且像君主一樣地表達意志。 總之,法律既然是君主一時的意志,那麼,那些替他表達意志的人們也必然像君主一樣,即興地表達其意志。 第十七節 禮物 在專制國家裡,有一種習慣,就是無論對哪一級上司都得送禮,即使對君王也不能例外。莫臥兒的皇帝如果沒有收到臣民們的禮物的話,是不會接受他們的任何請求的。這些君王甚至在給予人們賞賜時,也會接受賄賂。 在一個毫無公民意識可言,上級對下級不承擔任何義務,人們認為彼此間的聯繫,只是一部分人強加給另一部分人的懲罰的國家裡,這種現象的存在是必然的。在這種政體下,很少有政務可做,而且,人們很少有必要去謁見大人物,向他們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抗訴就更為稀少了。 在共和國里,送禮是一件令人厭惡的事情,因為品德不需要它的存在。在君主國里,榮譽比禮物更具有鼓舞力量。然而在既沒有品德,也沒有榮譽的專制國家裡,人們也許只能在為獲得更為舒適的生活的希冀驅使下行事了。 柏拉圖主張,履行職務時接受禮物的人應處以極刑。這屬於共和國的思想範疇。他說,「無論是為了好事還是壞事,都不應該接受禮物。」 羅馬有一項壞法律,這項法律准許官吏接受小禮物,其限制是一年中禮物價值不超過一百埃巨。沒有接受過別人任何東西的人,並不期望任何東西。然而接受過別人一點兒東西的人,立刻就希望再多要一點兒,接下去便會貪得無厭。不但如此,對一個本不應該接受禮物而接受了禮物的人而言,要使他服罪是比較容易的。但是對於一個允許接受少量禮物,他卻接受了較多禮物的人來說,要他認罪就困難了。他總是會找出某些藉口、託詞、原因和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為自己的行為辯解。 第十八節 君王給予的恩賞 我們已經說過,在專制國家裡,人們之所以行事,只是因為希冀獲得更舒適的生活,而君主的恩賞除了金錢之外,沒有別的東西。在君主國里惟一起著支配地位的便是榮譽,所以君主的恩賞本應僅限於名譽地位。而名譽地位往往與奢華聯繫在一起,奢華又會產生必要的需求,所以君主也就不得不賞賜一些伴隨著財富的名譽地位了。但是在共和國里,品德占有支配地位。品德本身就具有足夠的驅動力,它將排除其他任何力量,因此國家的獎賞只限於表彰這種品德而已。 如果君主國和共和,國設立重賞,就會成為國家腐朽的象徵,這被認為是一般性的規律。因為重賞將證實這些國家的原則已經被褻瀆。另則,榮譽觀念的力量已經喪失殆盡,再則,共和國公民的稱號的感召力業已減退。 最昏庸的羅馬皇帝就是賞賜最多的帝王,諸如:卡里古拉、格老狄烏斯、尼祿、奧托、維蒂利烏斯、康莫都斯、海里歐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賢明的皇帝都是最節儉的人,他們是奧古斯都、維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烏斯、馬爾庫斯·奧列利烏斯和佩爾提納克司。當最賢明的皇帝在位時,國家的原則得以恢復,來自榮譽的精神財富取代了其他的財寶。 第十九節 三種政體原則的新推論 在結束本章之前,我不能不對我的三個原則的論點略加應用。 第一個問題:法律是否應該強迫公民接受公職?我認為在共和國里是應該的,在君主國里則不應該。公職在共和國里是品德行為的體現,是國家對公民的信任和委託。公民的生活、行為和思想都應該完全為了國家,因此不得拒絕擔任公職[28]。在君主國里,公職是榮譽的行為體現。然而,榮譽具有其偶發性,只有「時機」和「方式」符合其意願,才能被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亞王對拒絕接受榮銜和公職的人予以懲辦。這樣他無意識地遵從了共和政體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治國方略充分證明,這並非他的本意。 第二個問題:強迫公民在軍隊中接受比他從前擔任過的軍職低的職位,這是否是一條好的準則?在羅馬人中,時常可以看到今年還是上尉,而來年已經成為他的中尉的部下了[29]。這是因為在共和國里,品德要求人們必須為國家不斷地奉獻自我,並且去做自己本不願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國里,榮譽無論是否貨真價實,都不能容忍所謂的降格。 在專制國家裡,榮譽、職位、爵位,無一例外地被人濫用,人們可以不加區別地把君主當做臣僕,把臣僕當做君主。 第三個問題:同一個人是否可以同時擔任文職和武職?在共和國里,可以兼而有之,而在君主國里則應該分開。因為,在共和國里,如果把軍職和文職分開,而使軍職成為一個特殊的身份的話,將是極其危險的。在君主國里,如果把文武兩職集於某人一身也將是危險的。 在共和國里,人們只有以法律和祖國的保衛者的名義才能拿起武器;因為作為公民,在某個特定的時期內,他必須成為士兵。如果公民和士兵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身份的話,那麼,那些自信是公民的人在服兵役時,會因此而感到自己僅僅是一名士兵。 在君主國里,軍人追求的惟一目標是榮耀,至少是榮譽或者是財富。應該非常謹慎,不要給予這樣的人以文職。恰恰相反應該以文官去約束他們。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既獲得人民的信任,又擁有濫施武力的權力。 在一個貌似共和政體,而實為君主政體的國度里,人們是何等懼怕一個軍人特殊政權的存在,人們如何使軍人的身份與公民,甚至官吏的身份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其成為國家的保證,使人始終不忘國家。 羅馬人在共和國滅亡以後,把文職和軍職官員分開;這並非是隨心所欲的做法,而是羅馬政治體制變遷的必然結果,是君主政體的性質所決定的。到奧古斯都王朝才開始有這種劃分[30],此後的帝王不得不將其完成,藉以緩和軍政府的暴戾。 曾經和瓦連圖斯競爭王位的普羅哥比烏斯把總督的官職授予波斯王族的一個親王荷爾米斯達斯的時候,又恢復了從前它所擁有的軍隊指揮權。除非他有特殊的理由,否則將是完全有悖情理的。一個渴望權力的人所追求的只是個人的利益,而絕不是國家的利益。 第四個問題:公職是否可以被買賣?在專制國家裡,是不允許的。那裡的國民在職或去職只在於君主的一念之差。 但是在君主國里,出賣官爵卻是一件好事,因為它促使人們從事不願意為品德而從事的事業,並把這個事業作為一個家庭的職業;它使每個出錢買官的人不但盡心盡職,而且使國家的各個等級較為穩固而持久。隋達斯說得好,阿那斯塔西烏斯賣掉所有官職的同時,也把帝國變成了貴族政體。 柏拉圖不能容忍這種交易。他說:「這就像在一條船上,收到某人的錢財,便能讓他去當舵手或航海員。這條規則既然對於其他任何一種職業都是有害的,難道在統領共和國時就是有益的嗎?」不過,柏拉圖說的是以品德為基礎的共和國,而我們談到的是君主國。在君主國里,出賣官職雖然有時沒有公開的條例,但由於朝臣的貧窮和貪婪,也總是有出賣官職的現象。偶然的買賣官職也許比君主選擇任用的人更能發掘人才。簡言之,以財富而獲取顯貴,這種方式較能激勵和培養人們的勤勉。而勤勉正是這種政體所急需得到的。 第五個問題:什麼樣的政體需要監察官?共和國需要監察官。因為共和國的原則就是品德。然而,褻瀆品德的不止是犯罪行為。疏忽、謬誤、愛國心某種程度的減弱、危險的榜樣、腐敗的種子也會破壞品德。這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卻逃避法律;雖然它們並不破壞法律,但卻削弱法律的效力。這一切都應該由監察官加以糾正。 在雅典曾有人把一隻被老鷹追逐而逃人他懷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判處此人刑罰,這不禁使眾人駭然。一個挖去自己小鳥眼睛的小孩被法官判處了極刑,更使人驚愕不已。請注意,問題已不在於對犯罪的懲處,而是對共和國賴以生存基礎的風俗行為的審判。 君主國並不需要監察官,因為它是以榮譽為基礎;就榮譽的性質而言,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可以充當監察官。任何人做出玷污榮譽的事,都會受到責難,即便本身不具備榮譽的人也會說三道四。 在君主國里,如果有監察官的話,使監察官腐化的人正是他們要去糾正的那些人。監察官對於君主政體的腐敗,是無能為力的;然而君主政體的腐敗勢力卻會兇猛地反對他們。 專制政府不該有監察官是顯而易見的。然而,來自中國的事例卻似乎違背了這條規律。在本書的隨後章節中,我們將會讀到中國設立監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1] 哥林多菲羅老斯在雅典制定了一條法律,規定土地份額和遺產的數目應該永遠相同。 [2] 哥尼利烏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說:「雅典名人娶他的親妹為妻,不算亂倫無恥,因為當地居民有此習慣,但是按照我們的風俗是不允許的。」這個習慣非常古老。亞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時說:「她是我的妹妹;我們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過去各個不同的民族制定不同的法律時,也都依據同樣的理由。 [3] 塞內加的《格老狄烏斯》中載有「雅典許可一半,亞歷山大里亞則完全許可。」 [4] 柏拉圖也擬訂過類似的一項法律。 [5] 盧梭把人口分為四級:五穀和水果的收入達五百米拉的人為第一級。收入達三百米拉又有養一匹馬的人為第二級。收入達二百米拉的人為第三級。一切以體力勞動為生的人為第四級。 [6] 盧梭不讓第四級擔任公職。 [7] 對征服的土地,士兵們要求更大的份額。 [8] 這些法規對婦女的嫁資應多加限制。 [9] 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終身。 [10] 色諾芬在所著的《拉棲弟夢共和國》中說,萊喀古士規定「元老院的成員應由老年人中選出;這樣做是因為老年人儘管到了晚年,也不會玩忽自己的職責;他讓老年人充當年輕人智勇的裁判;這樣,他就使老年人顯得比精力充沛的年輕人更具尊榮」。 [11] 最高裁判所自身也要受到監察。 [12] 古羅馬的歷史上,我們可以看到,這種特權的行使對共和國十分有利。以下所述只是共和國最腐化的時期。奧露斯·富爾維烏斯啟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親把他召回處死。還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樣的行為。 [13] 那時的威尼斯人,從各方面看,他們的行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經有一個威尼斯貴族與一個「陸地」的公民為爭奪教堂中的次席而發生了糾紛。他們的裁判指出,一個威尼斯的貴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民的地位優越。 [14] 古羅馬的十大官吏們把此項法律放在最後的兩個銅表法內。 [15] 今天一些貴族國家就是如此。這是最能使國家衰敗的。 [16] 格老狄烏法禁止元老院的元老們在海上擁有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隻。 [17] 密人投書嘴內。 [18] 一個監察官甚至不得攪擾另一個監察官。沒一個監察官做自己的記錄,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見如何,否則監察工作就等於被推翻。 [19] 雅典的計政官讓所有的官吏都要匯報工作,但自己則不對任何人作匯報。 [20] 威尼斯就是如此。 [21] 這些貴族國家立法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維護他們的國家,不如說是為了維護其所謂「貴族性」。 [22] 塔西佗在《史記》中指出:「從化外人看來,如果當奴隸的人慢吞吞地幹活的話,似乎就應該立即實行專政。」 [23] 西塞羅在《法律》一書中指出:「護民官的權利有那麼大嗎?誰能說它不那麼大嗎?但是人民的力量更殘暴、更強烈得多,就因為有了首領才顯得溫和,好像什麼力量也沒有似的。因為首領深思熟慮後才進行冒險;人民因感情衝動則不知自己所冒的風險。」 [24] 夏爾旦說,波斯沒有參議院。 [25] 據傳,阿爾達克塞爾克塞斯有150個兒子。陰謀反對他的只有50個,都被處死。 [26] 使用破產的和解金亦如此。 [27] 這個制度到了朱利安法時才得以建立。人們因此可以免除坐牢;財產的讓與也因此不再是可恥的事了。 [28] 柏拉圖在他所著的《共和國》里把公民拒絕擔任公職列為共和國腐化的標誌之一。他主張對拒絕公職者應處以罰款。在威尼斯,則處以流放。 [29] 一些百人酋長向人民呼籲,要求他們擔任從前他們擔任過的職位。一個百人酋長說:「夥伴們!你們應該把防衛共和國的一切崗位都看做是光榮的才對。」 [30] 奧古斯都剝奪元老、總督和省長們攜帶武器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