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七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 第一節 奢侈 奢侈和財富的不均永遠是成正比的。如果某個國家的財富都被平均分配的話,奢侈將不會存在;而奢侈只能建立在從他人的勞動中獲取安逸的基礎之上。 如果要使財富分配平均,法律應該只給予每個人維持生活的必需品。假如超過這個限度,不是有人浪費,就是有人牟利,於是分配不均的現象便產生了。 如果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相當於某個額定的金額的話,那麼,奢侈對於那些僅夠維持生活的人們來說幾乎等於零;當某人的財產恰好相當於該金額的一倍,那麼,其奢侈等於一;財產相當於後者一倍的人,其奢侈便等於三;如果再加上一倍的話,奢侈就是七了;如果後者的財產總是以這種方式加倍於前面的人,奢侈量以「一倍加一」的方式遞增,其遞增順序如下:0,1,3,15,31,127。 在柏拉圖的共和國里,奢侈是可以精確計算的,那裡設立了四種財產等級[1]。第一種恰好是剛剛超出貧困線的等級;第二等級則加倍;第三等級三倍;第四等級四倍。第一等,奢侈度為零;第二等為一;第三等為二;第四等為三;就這樣按數學積數遞加。 如果對不同國家人民間的奢侈程度進行考察的話,可以看出在每一個國家中,奢侈程度取決於該國公民間財產分配不均的程度,也取決於與不同國家間的財富分配不均的程度。譬如在波蘭,公民財產的分配不均的差距是極其懸殊的,然而國家整體的貧窮阻礙了這個國家像富裕的國家那樣奢侈。 奢侈又伴隨著城市的擴大而發展,尤其是首都的繁榮。因此,奢侈是與國家的財富、私人財產的膨脹以及集中於某些地區的人口增長相聯繫。 人口越集中,人們越具有虛榮心,越想在細小的事情上表現出與眾不同的風格[2]。人口的極度膨脹使居民彼此互不相識,則人們出人頭地的虛榮心也會加倍膨脹,這是因為有較多的成功機會在等待著人們。由於奢侈給予人們以這種希冀,所以,每個人都裝出身份優越的姿態,正是因為每個人都試圖超凡出眾,其結果反而使人人都變成了一個模樣,個性也就隨之消失了;誰都想受到注目,誰也都不被任何人注目了。 正因為如此,所有領域都產生了一種不便。那些在某一領域具有卓越才能的人,便把自己的技能隨意定價;才疏學淺的人也群起而與之效仿。於是,人們的需求和財力便失去了平衡。當我被迫去打一場官司的時候,我就必須出錢請律師;當我患病的時候,我就必須請得起醫生。 有某些人認為,首都人口的高度聚集會減少商業活動,因為居民不再分散居住。我並不這樣認為,因為人口的集中反而會激發更多的希冀、更多的需求和更多的幻想。 第二節 民主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剛才提及過,在財產平均分配的共和國里,是不會有奢侈存在的;另外,正如我們在第五章里讀到的一樣,這種分配形式的均衡性正是共和政體的優越之處。所以,在共和國里,奢侈越少,它也就越完善。初期的羅馬人並不奢侈;拉棲弟夢人亦如此;在沒有完全喪失平等的共和國里,商業精神、勞動和品德精神促使每一個人能夠而且願意依靠自己的財產生活,因此也就絕少有奢侈了。 某些共和國迫切地要求建立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這種法律就性質而言是有益的。這些法律只有在操之過急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危險。突然剝奪某些人的財富,突然增加另一些人的財富都會使每一個家庭中發生革命,也勢必引起全國性的普遍的革命。 奢侈之風一旦在共和國里風行起來,人們的意識便會隨即轉向個人利益。如果只允許人們享有生活必需品的話,那麼除了個人與祖國的光榮之外就別無所求了。但是一個被奢華腐蝕的靈魂會有別的許多欲望,它很快就會成為制約它的法律的敵人。列基姆的衛戍部隊開始沉湎於奢侈生活便成為了他們屠殺居民的重要原因。 羅馬人一旦腐化,其欲望就變得漫無邊際。這從他們當時制定的價格中便可得出結論。一瓶法烈因酒竟賣到一百羅馬德尼爾。旁都斯王國的鹹肉,一桶要價四百德尼爾;一個好廚師的工資達到四百塔蘭;青年侍工的工錢更沒有限量。在普遍的腐化狂潮衝擊下,所有的人都沉湎於驕奢淫逸[3]之中的時候,還有什麼品德可言呢? 第三節 貴族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在政治體制不盡完善的貴族政治的國家中有一種令人不快的情形,即貴族們雖然富有,卻不允許他們任意花費;與節制精神相悖的奢侈是必須被擯棄的,因此,在這種國家裡只會有得不到任何財富的極為貧窮的人以及非常有錢但又不得任意花費的富人。 威尼斯的法律迫使貴族過簡樸的生活。貴族們非常習慣於吝嗇,只有那些高等妓女們才能夠讓他們從腰包里掏出錢來。人們就是用這種方法維持其產業。那些最令人蔑視的女人花錢毫無危險,但是給予她們金錢讓其任意揮霍的人們卻要過著最為默默無聞的生活。 政體優越的希臘共和國在這方面擁有理想的法律制度。富人的財富用於節日慶典、組織歌詠團、使用車輛以及開支昂貴的官職上。所以在那裡,富裕和貧窮同樣是一種負擔。 第四節 君主政體限制奢侈的法律 塔西佗說:「日耳曼民族中的遂安人崇拜財富;所以他們生活在一君統治的政體之下。」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奢侈極為適合於君主政體,君主政體也絲毫不需要限制奢侈的法律。 因為,依據君主政體財富的分配是極不平均的,所以奢侈也是極有必要的,如果富人不大肆揮霍的話,窮人就將餓死。在這種國家裡,富人的消費應該隨著財富的不平均程度相應地增加;又如我們已經說過的一樣,奢侈也按照這一比例遞增。私人的財富是通過剝奪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才得以增加的,所以必須將剝奪的東西歸還他們。 既然如此,若想維持君主政體的國家,奢侈之風就應該盡吹於舉國上下,從農夫、手工業者、大商人、貴族、官吏、顯貴的王公、大包稅人,直至君主本人,層層加劇,否則一切都將不復存在。 羅馬元老院是由嚴肅的官吏、法學家頭腦中充滿原始時代思想的人們組成的;在奧古斯都執政時期,元老院中有人建議整肅婦女的某些習俗和奢侈之風。在狄歐的著作里,我們驚奇地讀到,奧古斯都是怎樣以巧妙的手法避開元老們喋喋不休的要求的。他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正在為瓦解共和體制,建立君主體制而努力。 提貝留斯執政時期,市政官們在元老院中建議恢復舊有的限制奢侈的法律。這位賢明的君主反對這一建議,他說:「在目前的形勢下,採納此項建議,將使國家無法繼續生存下去。羅馬如何能夠生存?各省又如何能夠生存?從前,當我們只作為一個城市中的公民時,我們曾經儉樸度日;而現在,我們正在消費著整個世界的財富;人們正在讓所有的領主和奴隸為我們勞動。」他清晰地看到限制奢侈的法律已經不再需要了。 同樣是在這個皇帝執政的時期,元老院中有人建議應該禁止各省督攜帶他們的妻室到省里去,因為她們會給省裡帶去放蕩的風氣。這個建議未被他採納。據說是「前人刻板的風範已經被轉變為較為愜意的生活方式[4]了」。人們感覺到需要另一些習俗了。 因此,奢侈在君主國是必要的;在專制國家也是必要的。在君主國,人們將奢侈作為從自由中產生的東西加以享用;在專制國家,奢侈是人們對奴役中所得到的利益的濫用方式。當領主委派某個奴隸對其他奴隸進行殘暴壓迫時,這個奴隸對於每一天是否都能享有同樣的殊榮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惟一的快樂就是滿足自己眼前的驕橫、情慾和淫逸。 這一切使我們得出一個看法:共和國會斷送於奢華;君主國則毀滅於貧窮[5]。 第五節 在什麼情況下君主國是用限制奢侈的法律 十三世紀中葉,阿拉貢要麼是依據共和國的精神,要麼是由於其他特殊的情況,制定了限制奢侈的法律。詹姆斯一世規定,無論是國王或是他的所有臣民,除了自己獵獲的獵物之外,每餐不得有兩種以上的肉食,而且每種肉食只得用一種方式烹製。 如今,瑞典也制定了限制奢侈的法律,但是其立法的宗旨與阿拉貢有所不同。 一個政府可以推行限制奢侈的法律,從而達到「絕對節儉」的目的。這就是共和國限制奢侈的法律的精神實質所在;從事物的性質來看,阿拉貢就是依據這一精神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的。 限制奢侈的法律同樣能夠具有達到「相對節儉」的目的。當某個國家感到外國的商品價格過高而要求出口本國商品時,就會造成由於本國商品輸出導致的商品匱乏而不能由外國商品的輸入加以補償的現象,於是便徹底禁止進口。這就是瑞典政府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的精神實質所在[6]。這是惟一適合君主國的限制奢侈的法律。 按照通常的情況:一個國家越貧窮,它就越容易被「相對的奢侈」所摧毀,因此這個國家就越發需要「相對限制奢侈的法律」。一個國家越富裕,「相對的奢侈」倒會使它更富裕,因此這個國家應該格外謹慎,要避免制定「相對限制奢侈的法律」,關於這一點,我們在本書有關商業的章節中將更好地加以論述。我們在這裡只討論「絕對的奢侈」問題。 第六節 中國的奢侈 在某些國家,由於種種特殊的理由,需要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由於氣候的影響,使人口可能極多,而且;在另一個方面,維持生計的經濟條件也可能極不穩定,所以最好是讓人民普遍經營農業。在這些國家中,奢侈是危險的事情;限制奢侈的法律應該是極其嚴格的。因此,為了知道應該鼓勵還是禁止奢侈,就應該首先觀察那裡的人口數目,以及使其謀生的最佳手段之間的關係。在英國,土地出產的穀物除了提供給農業經營者和衣物製造者食用之外還綽綽有餘,所以,英國可以有一些無關緊要的藝術門類,因而也就產生了奢侈。法國生產的小麥也足以維持農民和工人們的生活。加之,對外貿易可以輸入繁多的必需品與本國無關緊要的物品交換,所以人們絲毫也不懼怕奢侈。 中國的情形恰恰相反,婦女的生育能力極強,因此人口繁衍達到了驚人的地步,所以土地無論怎樣墾殖也僅僅能勉強維持居民的生活。因此,奢侈在中國是十分有害的,與某些共和國所採取的方針一樣,勤勞和節約的精神[7]在中國是極為適用的。人們應該全力從事必需的工藝生產,而避免從事那些供人享樂的工藝生產。 中國皇帝們詔書中華麗的辭藻表達的精神就是如此。漢朝的一位皇帝[8]說:「我們祖先訓誡我們,如果男不耕,女不織,帝國中的人就會飽受饑寒。……」依據這一原則,他曾下令拆毀無數的寺廟。 第二十一朝代的第三個皇帝[9]執政時,有人把一座礦山中獲取的一些寶石獻給他,他卻命令關閉這個礦山,因為他不願意讓人們為一件不能給人民帶來吃穿的物品而艱辛勞作。 建文帝曾說:「我們如此奢華,連老百姓不得已出賣的男女小孩的鞋上都要繡上花。」眾多的人為一個人製作衣裳,這難道是幫助眾多缺衣少穿人們的辦法嗎?十個人坐吃由一個農民在土地上勞作的收穫,難道是使眾人免於忍飢挨餓的方法嗎? 第七節 中國因為奢侈而必然產生的後果 我們知道在中國的歷史上有過二十二個相繼更迭的朝代,也就是說,中國經歷了二十二次一般性的革命,這還並沒有將無數次特殊的革命算在內。最初的三個王朝歷時相當長,因為施政明智,而且版圖也不像以後那樣廣大。然而,我們大體可以這樣說,所有的朝代在它們建立之初都是相當好的。注重品德、處世謹慎、富有警惕心,在中國是必要的;這些品質在朝代之初還能保持,然而在朝代之末便蕩然無存了。實際上,開國皇帝都是在艱苦的征戰中成長起來的,他們推翻了沉湎於驕奢淫逸之中的舊皇室,他們尊崇曾被他們自身深刻證明的品德,擔心他們曾目睹過的,會致人死命的驕奢淫逸。但是在經歷了開國之初的三四個君主之後,後繼者便成為腐化、奢侈、懶惰、逸樂的俘虜;他們把自己關在深宮裡,他們的精神萎靡,壽命變得短促,皇室也日漸衰敗;權貴興起,宦官獲得寵信,人們只把小孩推上王位寶座;皇宮成為國家的仇敵;皇宮中遊手好閒的懶漢使辛勤勞作的人民遭受破產,皇帝被篡位者殺死或被驅逐,篡位者又建立另一個皇室,這個皇室的第三、四代的君主又會把自己關在同一個深宮中。 第八節 婦女的貞操 婦女們一旦喪失於品德,許多缺點便會接踵而至,她們的整個靈魂就會極端墮落;而且當這個首要原則喪失之後,也會導致其他品行的墮落;所以在平民政治的國家裡,淫亂之風便是這種國家最後的災難,這也預示著該國的政體必然的變更。 所以共和國優秀的立法者要求婦女具備有一定的莊重的美德。這些立法者不但擯棄他們共和國中的邪惡,甚至邪惡的外表也不放過。他們連風流情場中的交際也全部加以擯棄,那些交際使婦女產生怠惰,甚至在她們還未被腐化之前就已經成為了誘使別人墮落的人了;這種交際充滿著毫無價值的庸俗,卻貶低了真正有價值的事物;這種交際使人們只按照揶揄戲弄的處世準則行事,而婦女們又諳熟這些準則。 第九節 各種政體下婦女的身份地位 在君主國里,婦女們很少受到約束,由於爵位品級在身,所以她們可以出入宮廷,她們在宮廷中採取無拘無束的自由姿態,在宮廷中只有婦女的這種舉止是被容許的。每一個朝臣都把她們的美色和感情當做積累財富的階梯。女人的軟弱性不容許她們過於傲慢,但卻容許她們有虛榮心;奢侈總是與女人一道統治著朝廷。 在專制國家裡,婦女並不涉足奢侈,然而她們本身卻是奢侈行為的對象,她們應該絕對成為奴隸。每人都追隨政體的精神,而且把從別處養成的習慣帶到自己的家中。因為法律的嚴厲性,執行的快速性,所以,人們擔心婦女們被約束的自由意識會釀成事端。她們的爭執、嘴不緊、憎惡感、傾向性、嫉妒心、口角,以及這些精巧嬌小心靈特有的那種吸引大人物興趣的藝術般的手段,在這種國家裡都不會不招致麻煩。 另外,在這些國家裡,君主們玩弄女性,他們擁有眾多的女性;出於種種考慮,不得不把她們都幽禁起來。 在共和國里,依據法律婦女是自由的,但卻受著風俗的禁錮。奢侈在那裡受到擯棄,腐化和邪惡也一起被列在擯棄之列。 在希臘的城市中,男人們之間並不受這種宗教的約束,儘管這些風俗是宗教業已確立的品德的一部分。在這些城市中,某種盲目的邪惡以瘋狂無度的方式支配著一切,情愛以一種緘默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婚姻只是單純的友誼而已[10]。那裡的婦女卻有良好的品德;她們是如此的質樸、貞潔,人們幾乎從來不曾見過哪一個民族在這個方面有如此良好的管理方式[11]了。 第十節 羅馬人的家庭法庭 羅馬人並不像希臘人那樣特設官吏去監督婦女的行為。監察官像監視國內的其他人一樣也用目光時刻監視著她們。家庭法庭[12]制度起著希臘特設官吏[13]的作用。丈夫召集妻子的長輩,在他們面前審判自己的妻子[14]。此種法庭維護了共和國的風俗。而共和國的風俗也支撐了這種法庭。這種法庭不僅審判違背法律的行為,而且對觸犯風俗的行為也予以審判。既然要審判觸犯風俗的行為,就必須有相應的風俗。 這種法庭的刑罰不能不具有隨意性,況且,實際的情形就是如此。因為所有關於風俗、關於貞潔的準則,幾乎不可能完全包括在某一個法典里。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對別人應盡的義務並不難;但是,讓法律包羅我們對自己應盡的所有義務便是一件困難的事了。 家庭法庭監視著某些婦女的一般行為。但是有一種罪行,除了要受到家庭法庭的譴責之外,還要受到公訴。這就是姦淫罪。或許是這種犯罪嚴重地破壞了共和國的風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關注;或許是妻子的淫亂會使人懷疑她丈夫也有不軌行為;或許是人們擔心如果不如此懲辦,恐怕連最誠實的人也會隱瞞這種罪行,而逃避懲處,或者佯裝不知情而放棄報復。 第十一節 羅馬的審判制度怎樣隨著政體而改變 如同家庭法庭要依據業已確立的風俗判案一樣,公訴亦應如此;因此風俗一旦敗壞,這兩種審判方式也就廢弛了;而共和國一旦消亡,這兩者也就隨之不復存在[15]。 由於建立了常設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裁判官們彼此劃分了各自的職權範圍。裁判官們親自參與審理所有訴訟案件[16]的習慣已日漸形成。這樣勢必削弱家庭裁判的作用。而史學家們對家庭裁判卻驚訝不已。他們認為提貝留斯讓家庭法庭判案簡直是咄咄怪事,是古代訴訟程序的重現。 在建立了君主政體和改變了風俗之後,公訴制度被終止了。這是由於擔心某些詭譎之徒因為受到婦女的蔑視而受到刺激,其非分要求被拒絕而感到氣憤,甚至婦女的品德也會使他們怒氣沖沖,於是便設計陷害她們。《朱利安法》規定在指控丈夫袒護妻子放蕩行為之前,不得指控妻子的通姦罪,這一規定大大限制了這類指控,甚至可以說,近乎於取消這類指控[17]。 塞克司圖斯五世似乎願意恢復公訴判決[18]。但是我們只需略加思考,就不難看出這類法律對於任何一個君主國都不適宜;對他這樣的君主國就更不合適了。 第十二節 羅馬對婦女的監護 依據羅馬的法律制度,除了那些受夫權支配的婦女[19]之外,所有的婦女都受到永久性的監護。婦女最親近的男性長輩擁有這一監護權。用一句粗俗的俚語[20]概括的話,這種監護對於婦女似乎是極為難堪的。這種法律制度對於共和國而言不失為好方法,而對於君主國來說則完全沒有必要了[21]。 在野蠻人的法典中可以看到,古日耳曼婦女似乎也受到永久性的監護。這一做法又流傳至日耳曼族建立的君主國家之中,但是卻未長期保留下去。 第十三節 羅馬皇帝所建立的對婦女淫亂的刑罰 《茹安法》規定了對通姦罪的刑罰。然而這一法律以及此後所制定的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卻遠遠不是優良風俗的象徵,卻成為其傷風敗俗的標誌。 在君主政體下,關於婦女的整個政治制度都改變了。法律己不再是為婦女樹立純潔的風俗,而是如何懲罰她們的罪行。人們制定新法懲處婦女的罪行,是因為人們不再懲處那些超出這種範圍的越軌行為了。 由於風俗敗壞到了可怕的程度,羅馬的皇帝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對淫亂行為略加制止。但是他們並非對風俗只做一般意義上的糾正。歷史學家所引證的確切事實比所有這些法律所證實的相反情況都更為有力。我們在狄歐的著作中可以了解到奧古斯都在此事中的所作所為,並且可以了解到他在擔任執政官和監察官期間,是怎樣巧妙地躲避人們向他提出的種種要求的[22]。 我們從歷史學家的著作中清楚地了解到,奧古斯都和提貝留斯執政時期,有些羅馬的貴婦人的淫亂行為受到嚴厲的判決;然而,這不但使我們了解了那兩個時代的精神,同時也告訴我們這類判決的精神。 奧古斯都和提貝留斯主要的意圖是懲罰他們自己的女性親屬中的淫亂行為。他們並不懲罰敗壞的風俗,而是他們臆造的褻瀆罪和大逆罪[23]。以此來提高其威望,滿足其復仇心。因此,羅馬的著作家們群起而討伐這種暴戾的政體。 《茹安法》的刑法是輕微的[24]。羅馬的帝王們主張在審判時運用經他們制定的加重過的刑罰。這正是歷史學家猛烈抨擊的主題。羅馬帝王們並不是去判定那些婦女是否應該被處罰,而是看她們是否觸犯刑律,以便予以懲處。 提貝留斯最顯著的暴戾之一就是濫用古法[25]。當他想要對某一個婦女處以比《茹安法》更重的刑罰時,他便恢復其家庭法庭。 這些有關婦女的條款只針對元老院中的元老們的家庭,而並不適用於普通百姓的家庭。指控大人物們是需要找到某些藉口的。貴婦人的放蕩行為能夠提供給人們無數的藉口。 總之,正如我前面指出的一樣,純潔的風俗並不是一君執政政體的原則;這一結論可以從羅馬初期皇帝執政的歷史中得以最好的證明。如果對此心存疑問,只要略讀一番塔西佗、蘇埃多尼烏斯、茹維納爾、馬爾西阿爾等人的著作就足矣了。 第十四節 羅馬人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們談到淫亂之所以成為風氣,是因為它與奢侈密不可分,而淫亂也總是緊隨奢侈。如果你隨心所欲,放蕩不羈,又怎麼能約束靈魂深處的弱點呢? 在羅馬除了一般性的法律制度之外,監察官還要求官吏們制定某些特殊的法規,以此保持婦女的儉樸風尚。《法尼安法》、《利基尼安法》、《歐比安法》都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從狄特·李維的著作里可以了解到,當婦女們要求廢除《歐比安法》時,元老院騷動起來。而瓦列利烏斯·馬克西姆斯卻廢除了這個法律,從而給羅馬人開創了奢侈的時代。 第十五節 不同政治體制下的妝奩和婚姻上的財產利益 在君主國里,應該有可觀的妝奩,而使丈夫藉以維持他的品級和應有的奢華。在共和國里,奢侈不得成為主宰,所以妝奩應該適中[26];但是在專制國家,卻應該幾乎沒有妝奩,因為那裡的婦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都是奴隸。 法蘭西法律中所採用的夫妻財產共同占有的制度非常適用於君主政體;因為這種制度使婦女悉心於家務,甚至使婦女們不得不照料她們的家庭。但是在共和國這種制度就不怎麼合適了,因為那裡的婦女具有較多的品德。而在專制國家裡,這種制度便近乎荒謬了,因為在這種國家裡,婦女本身幾乎永遠屬於主人財產的一部分。 由於婦女所處的地位使她們相當程度上依附於婚姻,所以法律使她們從丈夫的財產中獲得某種利益,實際上是毫無意義的。而在共和國里,如果讓她們從丈夫的財產中獲取利益則是極為有害的,因為,那樣會促使她們產生奢侈行為。在專制國家裡從婚姻中獲得的利益應該是維持她們的生計,而絲毫沒有別的什麼。 第十六節 撒姆尼特人的一種良好習慣 撒姆尼特人的這個習慣曾經在他們居住的這個小共和國里產生過絕佳的效果,尤其是在他們那樣的小國家中。人們把所有的青年召集起來,對他們進行評定。被宣布為最優秀的男青年便可以娶他所中意的姑娘為妻;在他之後,得票最多的青年接著挑選新娘,就這樣按順序挑選下去。這種值得讚美的方法可以使姑娘們在他們的財產和優良品質以及對國家的貢獻中更深地了解他們。其中在諸方面最優秀的青年便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自己心愛的姑娘。這樣愛情、美貌、貞潔、品德、出身,甚至財富都將成為以品德為依據的妝奩了。很難再能想出比這種方法更高尚,更博大的獎勵方式了。這種方法對於一個小國並無沉重的負擔,但是卻能使男女兩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 撒姆尼特人是拉棲弟夢人的後裔。柏拉圖制定了與之極其相似的法律[27]。而他所倡導的法律制度只是《來喀古士法》的改進而已。 第十七節 婦女執政 按照埃及人的做法,婦女作為一家之主是違反理性和自然的,但是,這與女性治理一個帝國完全是兩回事。在家庭里,女人的軟弱性使她們無法獲得優越的地位;而當她們治理一個國家時,一般地說,這種軟弱性反而成為較為仁慈與寬容的因素;這與嚴酷殘暴的性格相比更能夠施行某種善良的政體。 在印度各地,人們對婦女執政甚為滿意。在印度規定如果男性的母親沒有皇族血統的話,便由同王族中有血統關係的女兒們繼承王位。人們會給予她們某些人員,以輔佐她們承擔治國的重任。斯密士說,在非洲,人們對婦女執政也非常滿意。如果再去了解一番俄羅斯和英國的有關事例,我們會看到婦女們無論在寬政或暴政的國家裡執政都一樣能獲得成功。 [1] 一種財產是世襲的土地;柏拉圖不許他們的其他東西超過這個世襲份額的三倍。 [2] 《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維爾說,在一個大城市裡人們穿著比自己的品級還高的服裝,想使眾人給予他們比自己實際應得到的還要多的尊敬。這對一個精神軟弱的人而言,是一種快樂,甚至可以與獲得所有欲望滿足的快樂相比擬。 [3] 一切衝動以淫慾為最大。 [4] 古人許多嚴厲的規定已經輕鬆了許多。 [5] 富貴不久即產生貧窮。 [6] 瑞典禁止美酒及其他珍貴的商品進口。 [7] 在中國,奢侈經常被取締。 [8] 漢高祖。 [9] 永樂帝。 [10] 普盧塔克說:「至於真正的愛情,女人是沒有分的。」 [11] 雅典專設一個官吏,監視婦女的行為。 [12] 羅慕露斯曾建立這種裁判所。 [13] 在狄特·李維的著作里可以看到酒神祭日圖謀不軌案就使用過這種裁判所。人們把那些「敗壞婦女和青年風俗的聚會」叫做「圖謀不軌,危害共和國」。 [14] 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由丈夫獨自一人當著妻子長輩的面進行判決。但是對於重罪案丈夫就要與妻子的五位長輩會審。因此須將重案和輕案分開。 [15] 關於風俗的審判,是舊時法律規定的,因為不常用,就完全廢弛了。 [16] 有時叫做「特殊審判」。 [17] 君士坦丁把這類控訴完全取消了。他說:「使安靜的家庭受到膽大妄為的外人攪擾是不妥當的。」 [18] 塞克司圖斯五世諭令,凡是將自己的妻子的放蕩行為向他控告的處以死刑。 [19] 這句話的拉丁原文是:「除非是她們置身於男人的保護管束之下。」 [20] 這句拉丁俚語是:「我求你不要當我的叔父!」 [21] 奧古斯都在位的時候,巴比恩法規定,有了三個兒女的婦女則免去這種監護。 [22] 有一次人們把一個青年帶到奧古斯都面前。這個青年曾和一個與他有過不正當來往的女人結了婚。奧古斯都猶豫了很久,對這種事情既不敢贊成,也不願加以懲罰。最後鎮定下來說:「反亂是這些壞事的根源所在。讓我們忘掉這些事吧!」元老院要求他制定一些整飭婦女風紀的法規,他巧妙地迴避了這個要求;他告訴元老們說,他們應該懲戒他們的妻子像他懲戒自己的妻子一樣。元老們請求他說明他是怎樣對待他的妻子(提出這個問題是極不明智的)。 [23] 塔西佗在《史記》中說:「對一種已經成為男女間很普遍過錯,而給予褻瀆罪和大逆罪的人而言,這種嚴重的罪名越出了我們的祖先們仁慈的界限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 [24] 該法在《羅馬法匯編》中有引述,但是沒有談到刑法。據推斷,只是「放逐」而已,因為血族相奸所給予的刑法僅僅限於「終身流放」。 [25] 提貝留斯的一個特色就是用古法的術語去偽裝新的罪行。 [26] 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地誌》中說,當時最明智的共和國是馬賽。它規定妝奩不得超過銀元100,衣裳5件。 [27] 他們甚至准許男女青年時常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