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四十七章 論這種黑暗所產生的利益以及其歸屬於誰的問題

霍布斯 《利維坦》
西塞羅非常推崇地提到羅馬人中一位姓卡西的嚴厲法官在刑事案件方面所訂立的一種習慣法。那便是在證人的證據不充分時詢問原告,「對他有什麼利益」也就是被告在這一事情上所取得的或打算取得的利益、榮譽或其他滿足是什麼。因為在所有的推定中,把行為者的情形說明得最清楚的莫過於行為的利益。我在這裡打算根據同一法則來考查一下,究竟是哪些人在我們這一部分基督教世界裡用一些與人類和平社會相衝突的學說把人民迷惑了這樣久。 首先,關於今世在地上的衛道教會就是上帝的國(即榮耀的國或福地,而不是神恩的國,後者只是福地的許應)這種錯誤的說法便牽連著以下各種世俗的利益。第一,教會的教士和教師因此就有權力成為上帝的公務僕人,並具有管理教會的權利。結果由於教會和國家是同一種人格,他們便成了國家的管理者和統治者。根據這一身份,教皇使所有基督徒國王的臣民相信,違背他的意旨就是違背基督本身;在他和所有其他國王(被靈權一字迷惑住了)之間發生分歧時,就要背棄他們的合法主權者,這實際上就是統治全部基督教世界的太上皇。原因是這樣:他們最初雖然是在皈依基督教的羅馬皇帝之下、並在羅馬帝國範圍內(這一點他們自己也承認),以從屬於世俗國家的教皇職位的名義被授予基督教義最高教士的權利的,然而在帝國分裂和瓦解以後,就不難在已經服從他們的人民頭上強加上另一種權利,也就是聖彼得的權利。這不但是打算用來保全他們自稱具有的整個權力,而且要把這一權力擴展到皈依基督教的行省中去,雖然這些行省已經不再聯合在羅馬帝國之中了。考慮到人們的統治欲,這種太上皇的利益就是一種充分的推斷,說明聲稱具有並長期享有這一王位的教皇就是編造「今世在地上的教會是基督的國」這一教義,並以此奪得這一王位的人。因為承認這一點之後,我們就必須認為基督在我們之中有一個代治者存在,他的諭令由這代治者告訴我們。 當許多教會否認了這種教皇的太上權力之後,人們於是就有理由推斷:所有這些教會的世俗主權者都應當從這一太上權力中收回自己手中原先擁有、而又輕率地放走的那些權力。在英格蘭事實上就是這樣,只不過國王用來管理教會當局的人由於主張自己的職務是根據神權而來的,看來縱使沒有篡奪凌駕於世俗權力之上的最高地位,也篡奪了與世俗權力分庭抗禮的獨立地位。同時,看起來他們只不過是在承認國王擁有任意剝奪他們行使職權的權利的情況下,才篡奪了這種地位的。 但在長老會具有這種職權的地方,雖然羅馬教會的許多其他教義都禁止傳播了;但關於基督的國已經到臨、並已從救主復活時開始這一教義則仍然保留著。不過這「對他們有什麼利益」呢?他們希圖從這裡得到什麼利益呢?這就是教皇所希圖的那一目的——對百姓具有主權。人們把自己合法的君主開除教籍時,除開是為了革除他在自己王國中的一切侍奉神的公務職位,並且在他以暴力來恢復這種職位時能用暴力來抵抗他以外還有什麼呢?當人們不得到世俗主權者的批准就將任何一個人開除教籍時,除開是剝奪了他的合法自由、也就是篡奪了一種統治自己弟兄的非法權力以外,又是什麼呢?因此,製造出這種宗教中的黑暗的人便是羅馬教會和長老會的教士。 在這一項之下,我還要提出他們獲得這一宗教主權以後,有助於其保持這種靈權的一切說法。首先要提出的說法是「教皇在他的公務職權方面是不可能犯錯的」。因為相信這一點正確的人,誰又會不心甘情願地服從他的一切命令呢? 其次,有一種說法認為不論是在哪個國家中,所有其他的主教的權利都既不是直接從上帝那裡得來的,也不是間接從世俗主權者那裡得來的,而是從教皇那裡得來的。由於這一說法,基督教國家中便出現了許多有權勢的人(主教就是這種人),他們要依靠教皇並且要服從他,雖然他是一個外國君主。通過這種方式,他就能能對於不服從他的意願並按照他的利益進行統治的國家發動內戰,他也確實發動了許多次這種內戰。 第三種說法是這些主教、所有其他教士以及所有的修士和輔理修士都可以豁免世俗法權的管轄。因為通過這種方式,每一個國家便都有一大部分人得到法律的好處,並且受到世俗國家的權力保護,然而卻可以不負擔公共開支,而且可以不和其他臣民一樣由於自己的罪行而受到懲罰。這樣一來,他們便不害怕任何人,而只懼怕教皇。並且會依附於他,支持他的太上皇位。 第四,是把祭司(也就是獻祭者)的稱號賦予他們的教士(在《新約》中就是長老)。這職位在上帝是猶太人的王時,在猶太人中是世俗主權者和上帝的代治者的稱號。還有,他們也把主的晚餐當成一種祭獻,使人民相信教皇對所有的基督徒都具有摩西和亞倫對猶太人的那種權力,那便是大祭司當時所具有的一切世俗和宗教權力。 第五,婚姻是一種聖禮的說法,使聖職者能審定婚姻是否合法,這樣他們就可以審定哪些兒童是合法婚姻的子嗣,於是也就能審定世襲王國的繼承權。 第六,禁止祭司結婚可以保證教皇對國王的統治權。因為國王如果是一個祭司,他就不能結婚並將王國傳與他的後裔;如果他不是一個祭司,那麼教皇便自稱對他和他的人民具有祭司的教權。 第七,從秘密懺悔中,他們對國王們和世俗國家的大人物們的陰謀便能獲得比這些人對教會國家的陰謀所能獲得的更好的情報,並用這種辦法來保證他們的權力。 第八,通過聖者的列聖和宣告殉道者,來保證自己的權力。因為這樣一來,當教皇通過開除教籍宣布世俗主權者為異教徒或教會的敵人(根據他們的解釋便是教皇的敵人)時,就可以誘使頭腦單純的人誓死不屈地頑抗世俗主權者的法律或命令。 第九,他們還通過賦予每一個祭司以製造基督、規定懺悔以及赦免與保留罪等權力來保證自己的權力。 第十,聖職人員由於煉獄、外功折罪和赦罪符等說法,而發財致富。 第十一點,由於運用魔鬼學和符咒以及與此有關的東西,他們使(或自以為使)人民更加畏懼他們的權力。 最後,大學(全都是根據教皇的權力設立和管轄的)中所教導的亞里士多德的形上學、倫理學和政治學,以及毫無準則的區分之說,粗陋的術語和經院學者的含糊用語等等,都幫助他們使這些錯誤不被察覺,並使人錯誤地把虛妄哲學的鬼火當成了福音之光。 以上這些如果還嫌不夠,我還可以另外再提出他們的其他一些黑暗學說;這些學說的利益顯然有助於建立非法權力以轄治基督教臣民的合法主權者。或是對這種權力建立起來後加以維持有好處,還可能對維持這種權力的人的世俗財富、榮譽和權柄有好處。因此,根據前面所說的「對他們有什麼利益」的法則,我們便可以完全公道地宣稱,教皇、羅馬教會的教士以及其他使人們堅信今世現存的教會就是《新約》和《舊約》中所提到的上帝國那種錯誤言論的集團肇始了這一切性靈的黑暗。 那些皇帝以及其他基督教徒主權者讓這些錯誤學說和教士們對他們職權的同類侵犯在自己的政府下不聲不響地發展,為他們所擁有的一切東西和他們的臣民帶來了不安;他們雖然是由於對後果缺乏預見、對傳道士的計謀缺乏領悟而遭受了這樣的侵害,但卻可以認為是他們自己和臣民所受損失的幫凶。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批准,煽惑亂眾之說一開初就不可能公開傳布。我說的是他們在開始時是可以阻止這些學說傳布的。然而當人民一旦被這些宗教人物迷住了心竅以後,任何人便都想不出辦法來補救。至於上帝(他對人們危害真理的一切陰謀詭計從來都是及時地予以摧毀的)賜予的補救辦法,我們就要謹候神恩了;他很多時候讓他的敵人的野心極度擴張,並高度發展,使得由此而產生的暴亂把他們的前人小心翼翼地封住的眼睛打開,並讓他們由於抓得太多反而全都丟了;正像彼得的網由於魚太多、一陣掙扎而被弄破了一樣。然而有些人沒有耐心,在他們的臣民的眼睛還沒有被打開的時候就力圖抵抗這種侵犯,結果只是助長了他們所要抵抗的勢力。因此我便不責備腓特烈大帝為我國人教皇安德良執鞭墜鐙,因為他的臣民當時的傾向就是那樣,他要是沒有那樣做的話,就不可能繼承帝國了。我所要譴責的是另一些人,他們開初時權力是完整的,但由於讓這種說法在他們自己領域內的大學中製造出來,於是當以後各屆教皇插足到一切基督教主權者的寶座中來、任意蹂躪凌虐他們和他們臣民時,充當了為他們執鞭墜鐙的人。 人們臆造的東西是怎樣編織成的、還會怎樣解開;方法一樣,只是次序倒過來了。上述這個蜘蛛網開始干一些權力的因素,諸如智慧、謙卑、誠摯和使徒的其他美德;歸依基督教的人們服從使徒都是出於敬仰,而不是由於義務。他們的良知意識是自由的,他們的言行除開世俗權力者以外不服從任何人。後來當教會的教民增加時,長老們便聚會討論應當宣教什麼,於是就在承擔義務,不教導違反他們的會議所規定的東西的情況下,他們使人認為百姓因此就有義務要服從他們的教義,如果有人拒絕時,便拒絕和這種人往來(當時稱為開除教籍)。這不是把他們當成不信者而不和他們往來,乃是把他們當成不服從的人而拒絕和他們往來,這是對他們的自由所打上的第一個結。以後當長老的數目日益增多,主要城市或省份的長老便取得了管轄地方長老的權力,並給自己封上了主教的稱號,這是對基督徒的自由所打上的第二個結。最後,羅馬的主教由於帝都的關係,取得了管轄帝國所有主教的權力;這種權力一部分是根據皇帝本身的意旨、一部分是根據最高教長的稱號、最後當皇帝過於積弱時,則是根據聖彼得的特權而取得的;這是第三個和最後一個結,也是教皇權力的全部組合和結構。 因此,分析和解決的辦法便要按照同一方式進行;但要從最後打的一個結開始;如我們所見到的英格蘭凌駕於政治之上的教會當局的解體,情形便是這樣。首先,教皇的權力被女王伊麗莎白全部解除;主教原先根據教皇的權力執行其職權,後來則根據女王及其繼承人的權力執行同一職權;只是由於他們保留著「蒙神權派任」這一款式,才被認為是根據直接神權而取得其職權的,這樣便解開了第一個結。其後,英格蘭的長老推翻了教皇權力,於是便解開了第二個結。幾乎就在同時,長老的權力也被剝奪了,於是我們便又歸於原始基督教徒的獨立狀態,每一個人都可以隨自己的心愿屬於保羅、屬於磯發或屬於亞波羅 [21] 。這種情形如果沒有競爭、同時又不根據我們對教士的個人感情來衡量基督(保羅曾責備哥林多人有這種毛病),也許便是最好的方式。首先,由於除開道本身以外,應當沒有任何權力可以管轄人們的良知意識;而道使信仰在每一個人身上發生作用時,並不永遠按照栽種和澆灌的人的目的,而是按照叫它生長的上帝本身的目的。其次,有人教導旁人說,每一個小錯里都存在著極大的危險,於是便要求自己具有理性的人服從另一人的意見或服從許多其他人的多數意見,這是不合理性的,其情形差不多等於是把自己的得救用擲骰子看單雙的方式進行冒險。這些教士們失去自古傳下的權力時也不應當感到不高興。他們應當比誰都清楚,保持權力要依靠取得權力的同一類美德,也就是靠智慧、謙卑、對教義的明晰了解、交談的誠懇等,而不能通過壓制自然科學和天賦理性所產生的道德等方式加以保持。同時也不能用含含糊糊的話,或冒稱自己滿腹經綸、苦於無法表達來加以保持;同時也不能用裝神弄鬼的騙術來保持;或是用那種在教會教士身上不但是過失、而且是醜聞、當他們的權力被壓制下去以後就一定會使人在某個時候摔跤的那些過錯來加以保持。 但是自從今世衛道教會就是《新約》和《舊約》中所說的上帝國這一說法流行於世以後,追求這方面的職位的野心和競爭便漸次地顯露出來了,尤其是爭奪基督的代治者的崇高職位以及爭奪取得了這種主要公職的人那種豪華排場的野心和競爭,一步又一步地變得如此明顯,以致使他們失去了教士職位所博得的內心敬仰;因為當時世俗國家裡面具有任何權力者中最聰明的人,只要有他們的君主的准許便可以拒絕對他們有任何進一步的服從。於是自從羅馬的主教由於自稱是聖彼得的繼承人而擅踞總主教之位以後,他們整個的各階層教士或黑暗的王國就可以恰當地比之於妖魔的王國;也就是可以比之於英國老嫗關於妖魔鬼怪和關於神鬼在夜晚作祟的神話而不為失當。人們如果看一看這龐大的教權原來的情況的話,他就很容易覺察到,教皇之位不過是已死亡的羅馬帝國的鬼魂帶著皇冠坐在帝國的墳墓上。因為教皇正是像這樣驟然間從異教權力的廢墟上興起的。 他們在教會裡和公告的教諭中所用的語言也是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通用的拉丁文,這不是古羅馬語言的鬼魂又是什麼呢? 不論是哪一國的妖魔,都只有一個共同的國王,我國有些神話編造者稱之為奧伯龍王,但聖經中則稱之為比西勃——妖魔的王。教士也是不論在哪一個國家的領域中,都只承認一個共同的王——教皇。 教士是性靈人物和魔鬼的神父。而妖魔鬼怪則是幽靈和鬼魂。妖魔鬼怪待在黑暗的地方、荒僻的地方和墓地里。教士則在陰暗的教義裡面、在修道院中、教會和教皇墓地中行走。 教士有他們的主教座堂。這種教堂不論是聳立在哪個市鎮中,都由於聖水和某種被稱為驅魔符的符咒而具有一種力量,可以使這些市鎮成為城市,也就是成為都城。妖魔也有它們具有魔力的城堡,而某些巨妖則統治著這些城堡的周圍區域。 妖魔無法抓來責問它們所造成的傷害。教士也是不見於世俗法庭上的。 教士用形上學、奇蹟、傳說和篡改了的聖經結合而成的某種咒語使青年人不能運用理智;因之而使他們不論做什麼事都不行,只能執行教士命令他們做的事。據說妖魔也是從搖籃里把小孩弄走,把他們搞成天然的傻瓜,一般人因而稱之為鬼孩子,並且愛淘氣使壞。 妖魔究竟是在什麼魔法窟中施妖法,老太太們沒有確定的說法,但教士的魔窟則大家都知道是接受教皇權力管轄的大學。 當妖魔不高興什麼人時,據說就打發鬼孩子去「整」他們。當教士們不高興什麼世俗國家時,也讓他們的鬼孩子(即迷信和受迷惑的臣民)去蠱惑人心、「整」他們的國王,或是用諾言迷惑一個國王去「整」另外一個國王。 妖魔是無嫁娶的,但其中卻有淫魔和血肉之軀的凡人交媾。教士也是不結婚的。 教士通過敬畏他們的愚民的奉獻和什一稅等刮地皮。鬼故事中也說妖魔跑進牛奶場去刮奶油皮大吃特吃。 妖魔王國中通行的是什麼錢幣,在鬼故事中沒有記錄。至於教士則在收受錢財時接受我們大家一樣的錢財,而在付錢給別人時給的卻是列聖式、赦罪權和彌撒。 在教皇國與妖魔王國之間,除開這一種以及這類的類似之處以外,還可以補充一點:妖魔除開愚民由於聽了老太太或老神話家的神鬼故事而在他們的心中存在以外,在其他地方都不存在。同樣的情形,教皇的教權在其本身的世俗主權所轄的領域以外,只存在於受騙的百姓聽到虛假的奇蹟與傳說以及錯誤的聖經解釋後,對開除教籍一事所產生畏懼感之中。 因此,亨利八世和伊麗莎白女王便不難用符咒把他們趕出去了。這個羅馬幽靈現在跑出去,在中國、日本和印度等瘠薄的「無水之地上來往傳道;但誰又能說他們將來不會回來、甚至帶回一群比自己更惡的鬼來,進到這打掃乾淨的屋子裡並住在這裡,使這兒最後的景況比先前更不好呢?」 [22] 因為現在聲稱上帝國在今世、並企圖從中取得不同於世俗國家權力的另一種權力的人不只是羅馬教會的教士而已,此外還大有人在。關於政治學理論,我打算要談的就此告終了。在我複審以後,將公諸國人,請予指正。 * * * [注] 根據《聖經·哥林多前書》第一章記載,保羅曾勸其信徒不可說文中的話,分成派別。磯發就是彼得,亞波羅是保羅的門徒。——譯註 [注] 參考《馬太福音》,第十二章。——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