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四十三章 論被接受進入天國的必要條件

霍布斯 《利維坦》
在基督教體系國家中,引起叛亂和內戰最常見的藉口,長期以來一直是當上帝和人的命令互相衝突時,兩面同時服從的困難;這一困難迄今尚未完全解決。十分明顯,當一個人接到兩個互相衝突的命令時,如果知道其中一條是上帝發布的,他就應當服從那一條;另一條即是他的合法主權者(不論是君主還是主權議會)或他的父親的命令,他都不應當服從。所以困難只在於這樣一點,當人們在上帝的名義下接受命令時,許多時候都不知道這命令究竟是出自上帝,還是發布命令的人在濫用上帝的名以謀一己之私。因為正像猶太人的教會中有許多假先知以假造的夢和異象在人民之中創牌子一樣,在各個時代的基督教會中也有許多假教士以妄誕和虛偽的說法在人民之中創牌子,並依靠這種名聲(這是野心的本質)來統治他們,為自己求私利。 一個人如果能分辨對於他被接納進入天國說來什麼是必要的和什麼是非必要的,那麼同時服從上帝和地上的世俗主權者的困難對他便不成其為問題了。因為如果世俗主權者的命令是屬於服從了之後不致喪失永生,則不服從就是不義,那樣就可以適用使徒保羅的箴言「僕人凡事要服從主人」、「兒女凡事要服從父母」以及我們救主的箴言「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位上,凡他們所說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如果命令服從了之後就不能不遭永死之罰,那麼服從就是發瘋,這時就可以適用我們救主的勸告:「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見《馬太福音》第x章,第28節)因此,所有要避免由於不服從地上的主權者而遭受今世的懲罰,以及由於不服從上帝而遭受來世的懲罰的人,都必需受到教導,以便分辨對永遠的得救說來什麼是必要的和什麼是不必要的。 得救所必需的一切都包含在信基督和服從神律這兩種美德之中。後一種美德如果完滿的話,對我們說來本來已經夠了。但由於我們全都觸犯了神律——這不但是原來亞當的觸犯,而且也有我們自己實際的違犯——所以現在便要我們不僅是在有生的餘年服從,而且要使以往的罪惡得到赦免,這種赦免就是我們信基督的報償。得救的必要條件除此以外就沒有其他東西了,這一點從以下的話里就可以看出來,也就是天國之門只對有罪的人關著,也就是只對違抗神或違犯神律的人說來是關著的;而且這種人只要悔改並相信得救所必需的一切基督教信條,對他們便也不會關著。 上帝在我們一切的行為中都是把我們的意志當成實際行動接受的,他要求於我們的服從就是認真地努力服從的心愿,同時一切具有這種努力的含義的名詞也都用來指這種努力。所以服從有時稱為友愛和愛,因為這兩個名詞包含著服從的意志。我們的救主本人也認為我們對上帝的愛和彼此之間的愛是全部神律的體現。有時服從也用正義這一名詞來表示,因為正義就是將各人的東西歸於各人所有的意願,這也就是服從神律的意願。還有的時候則用悔改這一名詞來表示,因為悔改意味著脫離罪,這就等於是回心轉意地服從。因此,不論任何人,只要他是忠誠無欺地希望實現上帝的誡命,或真誠地懺悔他的過犯、或盡心盡意地愛上帝而又愛人如愛己,便具有被接納進入天國的一切必要的服從。因為上帝如果要求白璧無瑕的無罪,便沒有一個凡人可以得救了。 那麼上帝給予我們的誡命是什麼呢?經過摩西的手給予猶太人的一切律法是否都是上帝的誡命呢?如果是,那又為什麼沒有要基督徒服從這些律法呢?如果不是,那麼除開自然法以外還有什麼才是呢?因為我們的救主並沒有給予我們新法律,而只是告誡我們遵守我們已經服從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和各自的主權者的法律。他對猶太人提出登山寶訓中也沒有制定新的法律,而只是解釋他們原先已經服從的摩西律法。因此神律也就是自然法,其中主要的一條是不要破壞信守,也就是要服從我們自己互相立約建立來統治自己的世俗主權者的誡命。命令我們服從世俗民法的這一神律,根據邏輯推論的結果,也命令我們服從聖經的一切誡命;這種誡命,正像我在前一章中已經證明的一樣,只有在世俗主權者將其規定為法律的地方才是法律,在其他地方都只是勸誡,人們可以自擔風險地不予服從而不為不義 [55] 。 現在我們既然已經弄清楚了得救必需有什麼樣的服從,以及要服從誰,往下就要談一談在信仰方面我們要聽信誰和為什麼要聽信他,以及要得救的人要相信什麼信條或信端。第一,關於我們聽信誰的問題,由於當我們不知道一個人說出的話是什麼以前就不可能聽信他,所以這人就必須是我們曾經聽見說過話的人。於是亞伯拉罕、以撒、雅閣、摩西和先知們聽信的便是以超自然方式向他們說話的上帝本身。跟基督當面談過話的使徒與門徒,聽信的便是我們的救主本人。但既沒有聽見聖父說過話,也沒有聽見聖子救主說過話的人所聽信的就不能說是上帝了。他們聽信的是使徒,在使徒之後便是教會中叫他們相信《新約》和《舊約》歷史的教士和博士。這樣說來,自從我們的救主的時代以來,基督徒信仰的基礎開初是教士的聲譽,後來便是使《新約》和《舊約》被接受為信仰法規的當局;後一點除開基督教主權者以外誰也辦不到,這種主權者因之也就是最高教士,也是基督徒唯一聽到的傳達上帝的話的人,只有現在仍以超自然方式聽到上帝說話的人不在此例。但由於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所以其餘的人都要根據聖約翰所告誡我們的,試驗那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見《約翰一書》第iv章,第1節)。這樣說來,教義既然要由最高教士審定,所以每一個國家中一切沒有得特殊神啟的人所要相信的人便是最高教士,也就是世俗主權者。 人們相信任何基督教教義的原因是各式各樣的。因為信仰是上帝的賜予,而上帝則按照他認為對自己好的方式使之在各人心中發生作用。使我們相信任何一條基督教信仰的直接原因,最常見的是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但我們為什麼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這一問題,卻是聚訟紛紜、莫衷一是,所有敘述不清的問題都必然有此情形。因為人們沒有把這問題看成「我們為什麼相信」的問題,而看成是「我們怎樣知道」的問題,好像相信和知道就是一回事一樣。這樣一來,一方面把教會的永遠無誤性當成了自己怎樣知道的根據,而另一方面則把個人的靈的證明當成了根據,雙方都沒有得出自己聲稱要得出的結論。因為一個人要不是首先知道聖經的永遠無誤性,又怎麼能知道教會的永遠無誤性呢?從另一方面說來,一個人又怎麼能知道個人的靈不是根據教士的權威與論據、或根據妄自假定的神賜稟賦而來的一種信念呢?此外,聖經中並沒有任何地方可以作為根據,推論出教會的永遠無誤性,更不能推論出某一個教會的永遠無誤性,至於某一個人的永遠無誤性就更談不到了。 因此,很明顯,基督徒不是知道、而只是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同時,上帝在一般情形之下樂於給予人們使之相信的方式,也是自然常見的方式,那就是從教士那裡來。對於基督教信仰普遍說來,聖保羅的教義是這樣:「信道是從聽道而來的」(見《羅馬書》第x章,第17節),也就是聽我們合法的教士的話而來的。此外他又說:「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沒有奉差遣的,怎能傳道呢?」(見同章第14、15兩節)根據這一段話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的一般原因和相信所有其他信條的原因相同,也就是聽了法律允許和指定教導我們的人的話。在家庭中是父母,在教會中是教士。這一點根據經驗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基督教國家中,所有的人都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要不然便至少也在口頭上那麼說,在其他國家則少見;這難道不是因為在基督教國家中人們從小就受到這種教導,而在其他國家則受到不同的教導的緣故嗎? 不過,如果教導是信仰的原因,那麼,為什麼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呢?因此,信仰便肯定是上帝的賜予,而他則只賜予自己所願賜予的人。但由於他賜予受賜者時是通過教導者賜予的,所以信道的直接原因便是聽道。在一個許多人一齊受教導的學校中,有些人受了益、有些人沒有受益;受益的人所學得的東西是由於教士而來的,然而我們卻不能據此推論說,學得的東西不是上帝的賜予。所有的好事都是從上帝那裡來的,然而得到好事的人卻不能全都說這是由於神感而來的;因為這就意味著一種超自然的賜予,並要上帝親自插手;聲稱具有這種神感的人就等於聲稱自己是個先知,並要受到教會的試驗。 不論人們是知道、是相信還是承認聖經是上帝的話,那麼當我根據聖經中毫不含糊的地方提出哪些是得救必需的信條,而且僅僅需要哪些信條時,他便必然也會知道、相信或承認這些信條。 聖經上說明的得救所絕對必要的信條就是耶穌是基督這一點。基督這一名稱意義是這樣:上帝在《舊約》中通過先知應許差遣一個王到世上來,永遠在他之下統治猶太人和其他信仰他的國民,並將由於亞當的罪而失去的永生賜給他們,基督就是那個王。當我根據聖經證明了這一條之後,還要進一步證明其他的信條在什麼時候和什麼意義下也可以稱為必要的。 為了證明耶穌是基督這一點是獲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我的第一個論據是根據福音書作者的討論範圍而來的,他們的討論範圍就是通過救主生平的描述來建立耶穌是基督這一信條。聖馬太的福音書總的要點就是,耶穌是大衛的後裔、是童貞的聖母生的;以下各點則是真基督的標誌:東方的博士來把他當成猶太人之王朝拜,希律王聽見這話就設法要殺害他;施洗約翰宣告他是猶太人的王;他自己和他的門徒也傳布他是猶太人之王;他教導律法時不像文士,而像有權柄的人;他只用口說話就能治好病,並行了許多其他奇蹟,這是預言中基督要做的事;他進入耶路撒冷時,曾被稱賀為王;他曾事先提醒旁人、防備一切自稱是基督的人;他由於自稱是王,因而被捕「被控告、被處死」;十字架上所寫的罪狀是「拿撒勒的耶穌,猶太人的王」。所有這一切的目的都是叫人相信耶穌是基督。這就是聖馬太的福音書的討論範圍。但其他福音書的作者的討論範圍,當我們閱讀了之後就會發現是相同的。因此,全部福音的討論範圍就是建立那唯一的信條。聖約翰還明確地把以下的話當成他的結論:「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上帝的兒。」(見《約翰福音》第xx章,第31節) 我的第二個論據是根據救主在地上住的時候和升天以後使徒講道的主題而來的。根據《路加福音》第ix章,第2節,在救主的時代,使徒被差遣出去是「宣傳神國的道」。因為在這兒和《馬太福音》(第x章,第7節)中他賦予他們的使命都只是「隨走隨傳,說,天國近了」,這就是說,耶穌是彌賽亞、是基督,是許應要降臨的王。他們在基督升天以後所傳的道也相同,從《使徒行傳》(第xvii章,第6、7兩節)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聖路加在那裡說:「找不著他們,就把耶孫和幾個兄弟拉到地方官那裡,喊叫說:那擾亂天下的也到這裡來了,耶孫收留他們。這些人都違背該撒的命令,說另有一個王耶穌。」該章(第2、3兩節)又說:「聖保羅照他素常的規矩進去,一連三個安息日本著聖經與他們辯論,講解陳明基督必須受害,從死里復活。又說:我所傳與你們的這位耶穌就是基督。」 第三個論據是根據聖經中說明得救所需的信仰甚平易的那些地方而來的。因為現在所宣教的基督教信仰的教義,大部是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如果得救必須在內心中同意這一切的教義的話,那麼世界上最難的事情就莫過於當基督徒了。那樣一來,和耶穌一同釘十字架的兩個強盜中的一個雖然懺悔了,但也不能由於他說了這一句話而得救:「主啊,你的國降臨的時候求你紀念我」。在這句話里,他只能證明他信了一個信條,那便是耶穌就是那個王。同時,《馬太福音》(第xi章,第30節)也不可能說:「基督的軛是容易的,他的擔子是輕的。」(同篇第xviii章,第6節)也不可能說「信我的一個小事」。此外,聖保羅本人也不可能得救,更不可能那樣驟然成為教會中那樣大一個聖師;他可能從來就沒有想到過「實體轉換」、「洗罪論」以及現在強制人們接受的許多其他信條。 第四個論據是根據解釋上沒有發生爭論和明確的經文而來的。第一,如《約翰福音》(第v章,第39節)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我們的救主在這兒所說的聖經只是《舊約》,因為《新約》在那時還沒有寫出來,猶太人不可能查考。但《舊約》裡面沒有基督這一說法,而只提出了當他降臨時讓人們知道他的標誌,諸如他是大衛的後裔,由一個童貞女生在伯利恆,能行大奇蹟等等。所以相信這個耶穌就是他便足以獲得永生,多餘的就沒有必要了,因之也就不要求其他的信條。此外,《約翰福音》(第xi章,第26節)中又說:「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這樣說來,信基督就是足以獲得永生的信仰,於是超出這一點的信仰就是沒有必要的。信耶穌和信耶穌是基督就是一回事,這一點從緊接在下面的幾節中就可以看清楚:因為當救主對馬大說「你信這話麼?」(見第26節)她答道:「主啊,是的,我信你是基督,是神的兒子,就是那要臨到世界的。」(見第27節)所以單有這一個信條就足以獲得永生,多餘的是不必要的。第三,《約翰福音》(第xx章,第31節)中說:「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救。」從這裡也可以看出,信耶穌是基督便是足以取得永生的信仰,其他的信條都不是必要的。第四,《約翰一書》(第iv章,第2節)說:「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神的。」同篇(第v章,第1節)中說:「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的。」(第5節中)又說:「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神的兒子的麼?」第五,《使徒行傳》(第viii章,第36、37兩節)記載,太監說:「看哪,這裡有水,我受洗有什麼妨礙呢?」腓利說:「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說:「我信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所以相信了耶穌是基督這一條就足以受洗,也就是足以被接受進入天國,因之也就是唯一必要的信條。一般說來,當我們的救主對任何人說「你的信救了你」的時候,原因全都是對方明證信仰時直接承認或在結論中包含著對「耶穌是基督」這一點的信。 最後一個論據所根據的地方是把這一信條當成信仰的基礎的地方,因為把握住基礎的就可以得救。這種地方首先可以舉出的有《馬太福音》(第xxiv章,第23、24兩節):「那時若有人對你說,基督在這裡,或者說基督在那裡,你們不要信。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行大神跡、大奇事。」從這兒我們就可以看出,雖然作相反說法的人能行大神跡,耶穌是基督這一條仍然必須把握住。第二個地方是《加拉太書》(第i章,第8節):「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受咒詛。」而保羅和其他使徒所傳的福音則只是「耶穌是基督」這一信條。因此,為了這一信條的信仰,我們應當否定天使的權威,任何人要是傳布相反說法的話就更不用說了。所以這一信條便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信條。第三處地方是《約翰一書》(第iv章,第1、2兩節):「親愛的兄弟啊,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哪些靈是出於神不是。因為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凡靈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就是出於神的。」根據這一點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信條是一個尺度和準則,所有其他信條都可以據此加以估價或試驗,因之也就是唯一基本的信條。第四個地方是《馬太福音》(第xvi章,第16、18兩節),聖彼得在那裡對我們的救主說了以下這樣一句話:「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證明了這一信條之後,我們的救主答道:「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築在這一磐石上。」根據這一點我就可以推論說,教會的所有其他教義都是建築在這一信條之上的,就像建築在牆基上一樣。第五處地方是《哥林多前書》(第iii章,第11、12等節):「因為那已經立好根基就是耶穌基督,此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他表明出來,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能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里經過的一樣。」這些話一部分是明顯而好理解的,另一部分則是隱喻、難於理解。從明顯的話中可以推論出:傳布「耶穌是基督」這一基本信條的教士,雖然根據這一點而作出了錯誤的結論(人人有時都難免於此)然而卻可以得救;如果本身不是教士而只是聽信了自己合法教士所教導給他們的話,那就更加可以得救了。這樣看來,只要信仰這一條便已足夠;因之,其他信條便都不是得救所必需的了。 現在讓我們來看隱喻這一部分,如「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及「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里經過的一樣」。這段話和我根據其他明顯的話所作出的結論並無衝突之處。但由於有人根據這個地方提出了一個證明煉獄的火的說法,所以我在這兒便也要提出有關以火驗道和救人的問題的揣度。使徒保羅在這兒所指的似乎是先知撒迦利亞的話,他談到上帝國的復興時,曾經說過這樣一段話:「這全地的人三分之二必剪除而死,三分之一仍必存留。我要使這三分之一經火,熬煉他們、如熬煉銀子,試煉他們、如試煉金子。他們必求告我的名,我必應允他們。」(見第xiii章,第8、9兩節)審判日是上帝國復興的日子。聖彼得告訴我們,那一天將有天地之火,惡人將被焚燒,但其他被上帝拯救的則將毫無損傷地通過這次焚煉;在這焚煉中,他們將像金銀經火而清除其渣滓一樣受到試驗,清除其偶像崇拜,並歸於真神的名(見《彼得後書》第iii章,第7、10、12節)聖保羅暗指著這段話說:那日子(審判日,我們的救主降臨在以色列復興上帝國的大日)試驗每一個人所傳的道,判斷一下哪些是金、銀、寶石的、哪些是草、木、禾秸的。因此,在正確的基礎上建立了錯誤推論的人將見到他們的說法遭責罰,而他們自己卻可以得救;並毫無損傷地通過這天地的火,得到永生,歸於真正和唯一的神的名。在這種意義下,並沒有任何地方跟聖經其他部分不相符合的,也看不出任何煉獄的火的影子。 但有人在這裡也許會問:相信上帝無所不能、相信他是世界的創造者、相信基督已升天、相信所有其他的人都將在最後的審判日從死里復活等等,對於得救說來是不是和相信耶穌是基督這一條同樣必要呢?關於這一點,我的答覆是:它們是同樣必要的,此外還有許多其他信條也是這樣;但它們是包含在這一信條裡面的,並且可以或難或易地從這一條中推論出來。一個人既相信耶穌是以色列的神的兒子,而以色列人又認為上帝是創造萬物的無所不能的造物主;試問,誰又看不出他就必然會因此而相信上帝是創造萬物的無所不能的造物主呢?再說,一個人要是不同時相信耶穌將從死里復活,那又怎麼可能相信耶穌將永遠為王呢?因為死人是無法當國王的。總而言之,相信「耶穌是基督」這一基本信條的人就明確地相信他自己認為可以直接從這一信條中推論出的一切,並在隱含的意義下也相信由此得出的一切邏輯結論,雖然他並不具有足夠的技巧來辨認這種結論。所以下一說法仍然是能成立的:相信這一信條就是一種充分的信仰,足以使悔罪的人得到赦罪,因之而使他們進入天國。 在前面我已經說明,得救所需的服從全在於服從神律的意志,也就是悔罪;而得救所需的信仰則全包含在耶穌是基督這一信條之中。現在我將進一步引證福音書的一些地方,證明得救所必需的一切,在於這兩者的結合。在救主升天后的第一個聖靈降臨節聽聖彼得講道的人對他和其餘的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見《使徒行傳》第ii章,第37節)。彼得在下一節中答覆他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所以悔改和受洗,也就是相信耶穌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需的一切。《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18節)記載,有一個官問我們的救主說:「我該做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救主答道:「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當他說他已經遵守了這一切之後,我們的救主便補充一句說:「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還要來跟從我。」這就等於是叫他信靠他這為王的人。因此,實行神律,相信耶穌是王,便是使人承受永生所必需的一切。第三,聖保羅曾說:「義人必因信得生。」(見《羅馬書》第i章,第17節)並非每一個人而只有義人才能因信得生;所以信和義(即為義的意志,即懺悔)便是永生所必需的一切。《馬可福音》(第i章,第15節)記載我們的救主傳道時說:「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所謂福音就是基督降臨的佳音。所以悔改,信耶穌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需的一切。 悔改一詞中所包含的信與服從對我們的得救既然必定會同時發生作用,那麼我們究竟是通過其中的哪一項獲得赦罪的問題便是不相干的爭論了。然而我們說明兩者各自以什麼方式對我們赦罪發生作用、人們究竟是在什麼意義下說我們由於其中的一項或另一項而獲得赦罪,卻不是不相干的問題。首先,如果把正義理解為「功德」本身的義,那就沒有人能得救了,因為沒有觸犯過神律的人是不存在的。這樣說來,當人們說我們由於自己的功德而獲得赦罪時,便應當把它理解成意志;上帝永遠把意志當成功德本身來接受,無論是在好人身上還是在壞人身上都一樣。以下兩點都只能在這種意義下理解:(1)一個人稱為義或不義;(2)他的義使他獲得赦罪——也就是說:他的義在神的意義下使他獲得義的稱號,並使他能因其信而生(原先他不能如此)。因此,「義使人獲得赦罪」的意義便是這樣:獲得赦罪與稱一個人為義具有相同的意義;這不是指執行法律的那種意義,在後一種意義下懲罰他的罪就不公正了。 不過當一個人的禱告本身雖不充分而又被神接受時,也可以說是獲得了赦罪;比方說,當我們禱告於神,說我們有實現神律的意志或曾作此努力、並對未能做到的地方表示懺悔,而上帝又把這當成履行神律的行為本身接受時,情形就是這樣。但因為除開信徒以外,上帝並不會把意志當成行為接受,所以使我們的禱告成為有效的便是信;我們正是在這種意義之下說,唯有信才能使人獲得赦罪。所以信和服從對於獲救說來便都是必不可缺的;然而就各自的意義說來,其中的每一項都被說成使我們獲得赦罪。 像這樣說明對於得救說來什麼是必需的以後,要把我們對上帝的服從和對世俗主權者(不是基督徒便是不信基督的人)的服從調和起來便不困難了。如果他是一個基督徒,他對「耶穌是基督」這一信條以及包含在這一信條之中或根據明顯的邏輯結論可以從其中推出的所有其他信條,便都會承認,這一切便是獲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由於他是一個主權者,所以他便要求對自己的一切都服從,也就是要求服從所有的世俗法律;世俗法律中包含著全部的自然法,也就是全部的神律,因為除開自然法與作為世俗法的一部分的教會法(因為能制定法律的教會便是國家了)以外,便沒有其他的神律了。所以任何人服從他的基督徒主權者時,在信仰或服從上帝方面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妨礙。假定一個基督徒國王根據耶穌是基督這一基本信仰作出了許多錯誤的結論,也就是搞了一些草木禾秸的上層工程,並命人教導這種學說,但既然聖保羅說他是可以得救的,那麼奉他的命令傳布這種結論的人就更可以得救,不傳布而只聽信自己的合法教士的人就更不成問題了。假定一個臣民被世俗主權者禁止宣布他有關上述見解中的某些見解,那麼他根據什麼樣的正當理由就可以不服從呢?基督徒國王在作出結論時可能發生錯誤,但由誰來審定呢?當這問題是一個平民自己服從不服從的問題時,難道要由這個平民來審定嗎?難道單單是教會指派來的人(也就是代表教會的世俗主權者指派來的人)不能審定,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審定嗎?要不然的話,如果由教皇或使徒來審定,他在作出結論時會不發生錯誤嗎?當聖保羅當面反對聖彼得時,他們兩人之中是不是總有一個在上層工程的理論方面發生了錯誤呢? [56] 所以神律和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法律之間是不可能有矛盾存在的。 當世俗主權者是一個不信基督的人時,他自己的臣民中每一個反抗他的人都是對神律犯罪(因為自然法有此規定);同時他們也背棄了使徒勸誡所有的基督徒服從自己的君主、所有的兒女與僕人凡事服從父母與主人的勸告。至於他們的信仰,則是內在的和看不見的,他們可以具有納縵所具有的那種自由,並無須為此而自行冒險。但如果他們冒了危險的話,他們也應當期待天上的報償,而不應當對他們的合法主權者發出怨懟,更不應當對他開戰。因為在任何正當的殉道時機不能慷慨就義的人便不具有自己表面上宣稱具有的信仰,而只是假裝出來使自己的頑梗抗令能有聲有色而已。如果說一個不信基督的國王,明知道自己有一個臣民期待著將來基督在現今的世界被焚燒後第二次降臨,並打算到那時服從基督(這就是相信耶穌是基督的宗旨),在目前則認為自己有義務服從他這位不信基督的國王的法律(這是所有的基督徒在良心中都有義務要服從的)而他又把這臣民處死或對他進行迫害,試問世界上有這種不近人情的國王嗎? 關於上帝國和教權政治說了這樣多也就足夠了。在這方面我並不自稱是提出任何自己的論點,而只是要說明:在我看來,從基督教政治學的原理(即聖經)中究竟能推論出一些什麼結論來證實世俗主權者的權力和他們的臣民的義務。在引證聖經的時候,我儘量避免了含糊或解釋有爭議的經文;而只引證了意義最明白易懂、同時又跟全部聖經(聖經乃是為了在基督之中恢復上帝國而寫的)的一貫精神與見地相符合的經文。因為,能為任何著作提供符合真義的解釋的不是單純的字句,而是作者的見地。凡屬是斷章取義地堅持孤立的經文而不考慮主要宗旨的人,便不可能從這些經文中清楚地推論出任何東西來,而只是把七零八碎的聖經像灰塵一樣撒在人們眼前,使每一種東西看起來都更加模糊;這正是不追求真理、而只專門為自己的利益打算的人通常運用的一種狡計。 * * * [注] 此句作者原意應指歐西各國主權者普遍信奉基督教的情況而言,否則不可理解。——譯註 [注] 據《新約·加拉太書》記載磯發(即彼得)當雅各那裡來的人未到以前曾和外邦人吃飯,來到以後才因懼怕而和他們隔開。在場的人都裝假,但保羅卻當眾指責他不應如此做。——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