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三十九章 教會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
教會一詞在聖經各篇中所指的對象不同。有時指上帝的去處,只是並不經常如此;所謂上帝的去處就是基督徒聚會公開舉行聖禮的神殿,如《哥林多前書》(第xiv章,第34節)中說:「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但這是在比喻的意義下指聚會的會眾,後來就用來指大廈本身,以區別基督徒與偶像崇拜者的神殿。耶路撒冷的神殿是上帝的去處和祈禱者的去處;同樣,基督徒用以敬拜基督的任何大廈也是基督的去處,因此,希臘教父便稱之為主的去處,從這裡,在我國的語言中便稱之為教堂。
教會一字不指去處時,意義就和古希臘城邦的集會一詞相同,指的是會眾或被召前來聽取行政長官講話的公民聚會,在羅馬共和國時稱為concio,因為發言的人被稱為會上講話的人。當他們是由合法的當局召集來的時,就稱為合法的會眾;當他們是受喧囂和煽動性的叫嚷的激動而集合起來時,就稱為混亂的會眾。
有時這詞也指有權參與集會但未實際聚會的人,也就是指全體基督徒眾,不論他們分散得多遠都一樣;比如《使徒行傳》(第viii章,第3節)中就說:「掃羅就殘害教會」,基督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下被稱為教會的頭。有時指的則是一部分基督徒,如《哥羅西書》(第iv章,第15節)中說:「請問……他家裡的教會安。」有時也光是指選民,如《以弗所書》(第v章,第27節)中便說:「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這兒教會所指的是得勝的教會、是未來的教會。有時這詞指的是明證基督信仰的人聚合而成的會眾,不論他們所明證的信仰是真的還是假的都一樣,比如《馬太福音》(第xviii章,第17節)中說:「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或稅吏一樣。」意義就是如此。
唯有在上述最後一種意義下,教會才能當成一個人看待。也就是說,唯有在這種意義下,它才有權具有意志、宣告事項、發布命令、受人服從、制定法律或做出任何其他行為。因為沒有合法的會眾的權力為根據,聚會的一群人所做出的任何行為都是當時在場、並協助其實現的每一個人的個別行為,而不像一個整體所做的行為那樣是他們全體的行為;對於不在場、或在場而不願做出這種行為的人說來,就更不能算是他們的行為了。根據這種意義,我便對教會提出一個這樣的定義,說它是:「明證基督教信仰並結合在一個主權者的人格之中的一群人,他們應當在主權者的命令下聚會,沒有主權者的權力為根據就不應當聚會。」由於在所有的國家中,不得到世俗主權者承認的聚會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教會在任何禁止其聚會的國家中,便是不合法的聚會。
同時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說,世界上並沒有一個普遍的教會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要服從的,因為世界上並沒有一個權力當局是所有其他國家都要服從的。在各自分立的國王和國家的領域之中都有基督徒存在,但他們每一個人都要服從自己的祖國,因之便不能服從任何另一個人的命令。這樣說來,能夠發布命令、審判案件、宣告無罪、判定罪行或做出任何其他行為的教會便形成一個由基督徒組成的世俗國家了,它之所以被稱為世俗國家,是因為組成者是人,它之所以被稱為教會,是因為其臣民是基督徒。世界上有世俗政府和性靈政府只不過是為了使人眼花繚亂、認不清其合法主權者而搞出來的兩個名詞而已。誠然,信徒的軀體在復活後非但是屬靈的,而且也是永遠不朽的,但在今生之內卻是凡俗和可腐朽的肉體。因此,在今世之中,除了世俗政府之外,既沒有國家的、也沒有宗教的政府;也沒有國家兼教會的統治者所禁止傳布的任何說法能對任何人民是合法的。這統治者只能有一個,否則在一國之內,教會與國家之間、性靈方面與世俗方面之間以及法律之劍與信仰之盾之間就必然會隨之出現黨爭和內戰;比這更糟的是,在每一個基督徒心中都必然會隨之出現基督徒與普通人之間的衝突。教會的博士(聖師)被稱為子民的牧者,世俗主權者也有這種稱號。如果牧者不是一個服從另一個,使得牧者之長只有一人的話,就會有互相衝突的說法向人們傳布,其中雙方都可能是錯誤的,有一方錯誤則是必然的。這唯一的牧者之長根據自然法說來是誰,前面已經說明過了,那就是世俗主權者;至於聖經中把這職位賦給什麼人了,我們將在往後的幾章中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