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三十八章 論永生、地獄、得救、來世和贖罪在聖經中的意義

霍布斯 《利維坦》
世俗社會的維持在於司法,司法的維持則在於國家的主權者所操的生殺大權以及程度較輕的賞罰。如果在主權者以外還有人能頒賜比生命更高的獎賞、施加比死亡更重的懲罰,那個國家就不可能立足。永生既然是大於今生的獎賞,而永罰則是重於自然死亡的懲罰,所以每一個希望通過服從權力當局的方式避免亂世局面和內戰之禍的人,便都值得好好考慮一下:聖經中所謂永生和永罰究竟是什麼意思,人們究竟是犯了什麼罪和對誰犯了罪就會遭到永罰,究竟是什麼行為可以獲得永生。 首先我們看到,亞當原先被創造時的生活情況:要是他沒有違犯上帝的誡命,他就可以在伊甸樂園中永遠享受這種生活。因為那兒有生命樹,只要他不吃禁止他吃的辨別善惡之樹的果實,就可以准許他吃這樹的果實。所以,當他一旦吃了以後,上帝就把他趕出樂園去,「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因此,在我看來亞當如果沒有犯罪的話,就會在地上具有永生,必死的命運是由於他第一次犯罪而進入他本人以及他的後裔身上的。然而在這一問題以及所有其他需要取決於聖經的問題上,我都服從祖國所承認的聖經的解釋。當時進入他身上的不是實際的死亡,那樣亞當就不可能有後裔了;然而他後來還活了很久,而且在沒有死之前看到了繁衍眾多的子孫。不過據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必然是指他必死的命運、確定了的死亡。亞當既然是由於犯罪受到剝奪而喪失了永生,那麼誰要是取消了這種剝奪就可以因之而恢復永生了。耶穌基督既已經為所有信他的人贖了罪,因而也就為所有的信徒恢復了由於亞當的罪而失去的永生。聖保羅在《羅馬書》(第v章,第18、19兩節)中所作的對比就是在這種意義下作出的,他說:「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這一對比在《哥林多前書》(第xv章,第21、22兩節)以下列的話作了更清楚的說明:「死既是因一人而來,死人復活也是因一人而來。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 關於人們享受耶穌為他們取得的永生的地方這一問題,上面所引的這段引文似乎把它說成是在地上了。因為如果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那就是被剝奪了樂園和地上的永生;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那麼眾人便都要在地上復活,否則這一對比就不恰當了。《詩篇》作者的經文和這兒的說法看來也是相符合的:「在錫安山……有耶和華所命定的福,就是永遠的生命」(見《詩篇》第cxxxiii篇,第3節),因為錫安山在地上的耶路撒冷。聖約翰的經文也是這樣,他說:「得勝的,我必將神樂園中生命樹的果子賜給他吃。」(見《啟示錄》第ii章,第7節)這就是亞當的永生之樹,而他卻本是要在地上生活的。聖約翰還有一句話似乎又一次地肯定了同一說法:「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裡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裝飾整齊,等候丈夫。」(見《啟示錄》第xxi章,第2節)在該章(第10節)中也有一段大意相同的話,意思仿佛是說:新耶路撒冷——上帝的樂園——在基督重臨人世的時候將從天上降臨到神的子民這裡來,而不要百姓從地上升到樂園裡去。《使徒行傳》(第i章,第11節)中記載,當使徒們望著基督升天時,有兩個穿白衣的人(也就是兩個使者)對他們說:「這離開你們被接升天的耶穌,你們見他怎樣往天上去,他還要怎樣來。」這話的意思和上面的說法沒有區別。聽起來,他們仿佛是說:耶穌還將降臨,在他父之下永遠管轄他們,而不把他們取上去在天上加以管轄。此外,這一點和在摩西之下按約建立的上帝國的復興的問題也是相符合的,那個國是猶太人在地上政治性的政府。我們的救主也說:「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見《馬太福音》第xxii章,第30節)這話所描述的是類似於我們在亞當身上失去的永生中的婚姻狀況。因為既然說亞當和夏娃如果沒有犯罪的話,他們個人就會親身在地上永生,那麼他們顯然就不應當繼續不斷地繁衍種族。道理是這樣:不死的人要是像人類現在這樣孳生,地上用不了多久就沒有地方讓他們站腳了。曾經有猶太人問我們的救主道:一個婦人和好幾個兄弟結了婚。在復活的時候究竟是誰的妻子(見《馬可福音》第xii章,第19—25節),這種人根本就不知道永生的結局是什麼;因此,我們救主便讓他們記住永生的這一結局:那時將沒有生育,因之也就沒有婚姻,正好像天使之中沒有婚姻或生育一樣。亞當所失去的永生,和基督戰勝死亡所恢復的永生之間的類比在下述一點上也能適用:亞當因犯罪而失去了永生,但往後還生活了一個時期,虔誠的基督徒由於基督的受難而恢復永生時情形也會是這樣,雖然這種信徒已經壽盡而死,並且有一個時期停留在死亡之中,也就是一直到復活之前都停留在死亡中。因為正如同死是從亞當被定罪的時候算起的而不是從執行的時候算起的那樣,永生也是從赦罪的時候算起的,而不是從被選拔出來信奉基督(被選在基督里)的人復活的時候算起的。 就我所能見到的經文說來,沒有一處易於得出一個結論說,人們在復活後度永生的地方是在天上;這兒所謂的天上是指宇宙間離地最遠的地方,比如在星辰所在的地方;或是在星辰之上的另一個被稱為天堂的更高的天上;這個天堂聖經里根本沒有提到,在理性中也沒有根據。所謂天國,意思是指居住在天上的王的王國;而他的王國就是他通過代治者先知來統治的以色列的百姓;首先是通過摩西、接著是通過以利沙和主權者祭司;直到撒母耳的時候,他們背叛了上帝,要像列國一樣用一個凡人為王。當我們的救主基督通過他的使者的布道勸說得猶太人回心轉意、並感召得外邦人服從了他之後,就會有一個新的天國,因為那時我們的王將是上帝,他的寶座是天。聖經中並沒有指出任何明顯的必然性,說明人類將升到上帝的立足處——大地以上去得到他的幸福。相反地,我們看到《約翰福音》(第iii章,第13節)中寫道:「除了從天降下仍舊在天的人子,沒有人升過天。」我順便說一句,緊接在前面的一段話是救主的話,而這段話卻不然,只是聖約翰本人的話。因為基督當時並不在天上,而是在地上。《使徒行傳》第ii章第34節中也說大衛在地上,聖彼得在那兒為了證明基督的升天,在引用這位《詩篇》作者的一段話「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壞朽」(見《詩篇》第xvi篇,第10節)時,他說:這話講的是救主(不是講大衛)。為了證明這一點,他還補充了一個理由說:「大衛並沒有升到天上。」但對於這一點,人們很容易提出答覆說:雖然軀體在最後審判日以前不能升天,但靈魂一經離開軀體以後便在天上。這一點似乎也得到了救主基督的話的證實,他在《路加福音》(第xx章,第37、38兩節)中用摩西的話證明復活時說:「至於死人復活,摩西在《荊棘篇》上,稱主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就指示明白了。上帝原不是死人的上帝,乃是活人的上帝,因為在他那裡,人都是活的。」但如果這些話的意思應理解為只是指靈魂的不朽,那就完全沒有證明出救主基督所要證明的軀體的復活,也就是人的不死。因此,救主基督的意思是,這些族長 [26] 之所以不朽,不是由於人類的本質和天性所造成的性質而來的,而只是由於上帝神恩降寵將永生賜予信徒的意旨而來的。當時這些族長和許多其他信徒雖然都死去了,但經文中卻說在神那裡是活的。也就是說,他們和那些已經解罪、並在復活時列入永生的人一起寫在生命之簿上了。至於說人類的靈魂根據其本質說來就是不朽的,並且是獨立於軀體之外而生活著的;或者說,除開以諾和以利亞以外,一個單純的凡人竟可以不在最後審判日通過復活而成為不朽的,這種說法在聖經中還看不到。《約伯記》整個第xiv章(是他自己的話,而不是他朋友的話)都是對這種天道之中必死的命運的抱怨,然而這和復活時的不朽並不衝突,他在該章(第7節)中說:「樹若被砍下,還可指望發芽,嫩枝生長不息,其根雖然衰老在地里,干也死在土中,及至得了水氣,還要發芽,又長枝條,像新栽的樹一樣。但人死亡而消滅,他絕氣,竟在何處呢?」在第12節中又說:「人也是如此,躺下不再起來,等到天沒有了,仍不得復醒。」但什麼時候天將沒有了呢?聖彼得告訴我們說,是在普遍復活的時候。因為在《彼得後書》第iii章第7節中他說:「現在的天地還憑著那命存留,直留到不虔敬的人受審判遭沉淪的日子,用火焚燒。」同章(第12節)又說:「切切仰望上帝的日子來到,在那日,天被火燒就銷化了,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熔化。但我們照他的應許,盼望新天新地,有正義居在其中。」因此,當約伯說「人死了雖等到天沒有了,還可得復醒」時,意思就仿佛他說的是:不朽的生命(在聖經中靈魂和生命通常是指同一回事)在復活和審判日之前在人類身上不會開始,其原因不在於人類的特殊本質和生育繁衍,而在於上帝的應許。因為聖彼得不說「我們(從人類本質中)盼望得到新天地」,而說「從應許中盼望得到」。 最後本書第三十五章已經根據聖經中許多明顯的經文證明上帝國是一個世俗國家,上帝本身首先是根據《舊約》、後來是根據《新約》成為這個王國的主權者,並通過代理人加以統治的。這些經文因之也就的確證明了這樣一點:當我們的救主在威儀和榮耀中重臨人世實際和永遠地為王時,上帝國將在地上。這一說法引聖經經文證明的地方雖然不少也不含糊,但由於對大多數人說來是一種新奇的說法,所以我只是提出而已;在這種或任何其他有關宗教的立異之論中我不堅持任何意見,而只是注意國人中尚未確定的、關於權力的武裝紛爭的結局;將來所有說法的取捨都要根據這一權力確定,其書面或口頭的命令,不論私人的看法如何,凡屬想要得到它的法律保護的人都必須服從。這樣做的原因是:各種有關上帝國的說法的論點對人間王國的影響非常之大,以致除開在上帝之下具有主權的人以外,不能加以確定。 正像上帝國和永生一樣,上帝的敵人和他們在審判後所遭的苦刑之罰,從聖經中看來都將在地上。所有的人,不論是埋葬的還是被吞沒到地里去的,在復活以前停留的地方聖經中一般都用具有「地下」這種意義的字眼來稱呼。在拉丁文一般作地府或下界,在希臘文中則其意思是人們看不見的地方,其中包括墳墓和任何其他深藏的地方。至於復活後遭罰的人所在的地方,《新約》和《舊約》中都沒有任何關於部位的記載加以確定,而只確定他們將和什麼人在一起;比方說,那地方將是上帝原先用特殊而神異的方式從地上消滅掉的惡人所在的地方,例如他們現在所在的陰曹地府、塔塔魯斯 [27] 或無底洞等都是;因為可拉、大坍和亞比蘭都被活活地吞沒到地下去了。 [28] 這不是說,聖經的作者要我們相信:在這有限的、而且和星辰的高度比起來並不怎麼大的地球上竟有一個無底坑,也就是說有一個像希臘人在他們的魔鬼學(關於魔鬼的學說)中所說的、後來羅馬人稱之為塔塔魯斯的那種深度無限的洞,維吉爾在《埃涅伊德》(v578、579)中曾有兩句詩描寫這洞說:「入幽邃之深,如登奧林浦斯之高」,因為這種洞在地對天的比例中是容不下的。而是說我們應當相信那些惡人將游移無定地存在於被上帝施加過那種警戒性處罰的那些人所在的地方。 此外,因為生活在洪水之前挪亞時代的地上巨人(希臘人稱之為英雄,聖經中稱之為巨人,兩方面都說是神的後代和人的後代結合所生)都由於邪惡的生活而被淹沒天下的洪水剷除了,所以有時遭罰的人的處所也被指明為和這些死去的巨人在一起。例如《箴言》(第xxi章,第16節)中說:「迷離通達道路的人必住在陰魂的會中。」《約伯記》(第xxvi章,第5節)中說:「將惡人投於水中,使他們與水呻吟不息。」從這兒看來,遭罰的人的處所是在水下。《以賽亞書》(第xiv章,第9節)中說:「你(指巴比倫國王)下到陰間;陰間就因你震動,來迎接你。又因你震動在世曾為首領的陰魂,並使那曾為列國君主的都離位站起。」如果從嚴格的意義說,這兒便又一次地說明遭罰的人的處所在水下。 第三,所多瑪和哥摩拉兩城由於罪惡使上帝大發烈怒,用硫黃與火焚燒一盡,這兩座城加上周圍的鄉區形成了一個刺鼻的瀝青湖, [29] 於是遭罰的人的處所有時也被說成是火或火湖:如《啟示錄》(第xxi章,第8節)中說:「唯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份就在燒著硫黃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這就清楚地表明,地獄之火(在這兒以所多瑪的真火作比喻表示)所指的並不是任何一種肯定的苦刑之罰或受苦的地方,而應當不拘定地當成消滅的意思,就好像在《啟示錄》(第xx章,第14節)中所說的那樣:「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也就是被取消和消滅了。好像是在審判日之後就不會再有死亡,也不會再有入地獄的事;也可以說是不會再有入陰間的事(我們的地獄似乎就是從這個詞來的),這就等於是不會再有死亡了。 第四,關於施加在埃及人身上的黑暗之災,《出埃及記》(第x章,第23節)中曾有這樣一段話加以記載:「三天之久,人不能相見,誰也不敢起來離開本處,唯有以色列人家中都有亮光。」根據這一點,惡人在審判後的處所也稱為徹底的黑暗,在原文中稱為境外的黑暗。在《馬太福音》(第xxii章,第13節)中就是這樣說明的,那兒記載,王對使喚的人說:把那個不穿禮服的捆起他的手腳來,把他丟在永無光明的黑暗裡或境外的黑暗裡。這話雖譯成了徹底的黑暗,但意思卻不是指黑暗怎樣深,而是指黑暗在哪裡,也就是在上帝選民所居住的地方以外。 最後,耶路撒冷附近有一個地方叫欣嫩子谷,猶太人在其中一個名叫陀斐特的地方犯了最嚴重的偶像崇拜罪,將他們的兒女獻給摩洛,上帝在這裡對他的敵人施加了最嚴厲的懲罰,同時約書亞也在那裡將摩洛的祭司燒死在他們自己的祭壇上,情形有如《列王記下》第xxiii章各處所載。後來這地方就用來倒城裡運出來的穢物垃圾,並不時燒火來祛除腐爛屍體的臭味,潔淨空氣。由於這個可怕的地方,猶太人往後就慣於把遭罰的人的處所稱為歧欣那或欣嫩谷。現在歧欣那一詞常譯為地獄,並且根據那兒不時焚燒著的火,我們也得到了永不熄滅和永無窮盡之火的觀念。 既然沒有人對聖經作出一種解釋,以致說在審判日之後,所有的惡人都將在欣嫩谷永遠受罰;或者說,他們將以一種方式復活,以致往後永遠處在地下或水下;或是在復活以後他們就不能再彼此相見,或從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因此,我認為由此必然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說:有關地獄的火的這種說法,是在比喻的意義下說出的,所以就要探討一下關於地獄的處所、地獄之苦的性質和陰曹獄吏等的原意,因為所有的比喻都有可以用本義詞句表示的真實根據。 首先,關於陰曹獄吏的本質和性質,已經由仇敵或撒旦、閻羅 [30] 或惡魔、地獄差吏或無底洞差吏等名稱嚴格而恰當地表達出來了。這些意義重大的名詞,如撒旦、惡魔和無底洞使者等,並不像專有名詞那樣向我們指出任何個別的對象,而只指出一種職務或地位,因之便是普通名詞,不應當讓他們像拉丁文或現代的聖經中那樣,不把意義譯出來;因為這樣一來,它們看起來就很像魔鬼的專有名稱,人們也更容易受到誘惑而相信魔鬼之說,這種說法在當時是外邦人的宗教,跟摩西以及救主的宗教背道而馳。 由於仇敵、閻羅和地獄差吏指的是將進入上帝國的人的仇敵,所以復活後上帝國要是在地上(我在前一章中根據聖經證明似應如此)的話,那麼,仇敵及其王國便必然也在地上,在猶太人拋棄上帝以前就是這樣。因為上帝國在巴勒斯坦,而周圍各國則是仇敵的王國,所以撒旦的意義指的便是教會在地上的任何敵人。 地獄之苦有時被說成是哀哭和咬牙切齒(見《馬太福音》第viii章,第12節),有時則說成是良心的蛀蟲(見《以賽亞書》第lxvi章,第24節和《馬可福音》第ix章,第44、46、48等節);還有時又說成是火,比如以上所引的出處便說:「他們的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此外還有許多地方也像這樣說。另外有些時候則說成是羞辱和憎惡,如《但以理書》(第xii章,第2節)中說:「罪人睡在塵埃中的,必有多人復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有受羞辱永遠被憎惡的。」所有這些地方都以比喻的方式描寫出他們在別人身上看見自己由於不服從和不信神而失去的永恆至福以後所產生的悲哀與不滿的心情。同時由於這種別人的至福只有和他們自己實際所受的苦相比較才明顯,所以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說,他們將遭受的肉體上的苦和災難就是那些非但奉邪惡和殘酷的統治者為主,並且以萬世不易的聖者之王——全能的耶和華為敵的人所應受的苦難。這些肉體的苦之中也應當列入每一個惡人的第二次死亡。因為聖經上雖然明確地說明了普遍的復活,但我們卻沒有看到其中應許任何受罰的人得到永生。而且關於人們將以什麼樣的軀體復活的問題,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xv章,第42和43節)中說:「所種的(軀體)是朽壞的,復活的是不朽的,所種的是羞辱的,復活的是榮耀的:所種的是軟弱的,復活的是強壯的。」惡人的軀體根本不能說有什麼榮耀和強壯,而且只能死一次的人也不能說有第二次的死;在比喻的說法中,永遠遭災的生活雖然可以稱為萬劫不復的死亡,但是當第二次死亡講卻不好理解。 為惡人設下的火是永不熄滅的火。這話所說的是一種狀況,在其中任何人都不可能不遭受身心兩方面的痛苦,這種狀況在復活後將永遠持續下去。正是在這種意義下,那種火才是不熄滅的,苦也是永遠不斷的,但我們不能根據這一點就作出推論說:被投入火中或遭受苦刑的人可以忍受和抵抗住這種火或苦刑,以致永遠被燒或受苦而又不被摧毀或死去。雖然有許多地方肯定了永遠持續的火和苦刑(人們可能天長地久地一個接著一個被投入其中),但我卻找不到一個地方說明任何個人在其中能具有永生;相反地,倒是有永不復活的死,也就是第二次的死。比如《啟示錄》(第xx章,第13、14兩節)中說:「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由此顯然可以看出,在審判日被罰的每一個人都將遭受第二次的死,此後就不會又死了。 永生之樂在聖經中全都包括在救恩或得救這一名詞之下。得救要不是個別地免除特殊的不幸之事,便是絕對地免除一切的不幸之事,其中包括窮困、疾病和死亡本身。由於人類被創造時是永生不死的,不會遭受腐朽,因之也就不會遭受任何使其本質解體的事情,由於亞當犯了罪才失去了這種幸福;可見從罪中得救就是從罪所帶給我們的一切不幸與災難中得救。因此在聖經中免罪和從死亡與災難中得救所指的就是同一回事,這一點從救主基督的話中就可以看出來,他在治好一個患癱瘓的人以後曾說:「小子,放心吧,你的罪已經獲赦了。」(見《馬太福音》第ix章,第2節)同時他又知道文士們認為一個人竟然聲稱赦人家的罪是僭妄,於是便問他們道:「或說你的罪赦了,或說你起來行走,哪一樣容易呢?」(見同章第5節) [31] 這句話指明,對於救治疾病來講,說「你的罪赦了」和說「你起來行走」意思完全相同。他用這種說法只是說明他有赦罪的權力。此外,還有一點在道理上也是很明顯的,由於死亡與苦難都是罪的懲罰,所以解除罪就一定也解除了死亡和苦難,這也就是信徒在審判之日以後因耶穌基督的權力和神恩而享有的絕對的救恩;根據這一點,耶穌基督也稱為我們的救主。 關於特殊的救恩,如《撒母耳記》上篇(第xiv章,第39節)中說:「救以色列人永生的耶和華」指的是把他們從臨時遇到的敵人手中拯救出來;此外,下篇(第xxii章,第4節)中則說:「我的救主啊,你是救我脫離強暴的。」《列王記》下篇(第xiii章,第5節)中則說:「上帝賜給以色列人一位拯救者,使他們脫離亞蘭人的手。」等等;關於這一切我無需說什麼,要讓這類經文的解釋出點訛誤既沒有困難,也不令人發生興趣。 但關於普遍獲救,由於他必然在天國之中,所以關於處所問題就有很大的難題存在。一方面王國是人類為了防備敵人和匱乏,求得長久的安全而建立的組合,這種得救看來應當在地上,得救一事所昭示我們的是我王克敵榮登至尊之位,而不是避敵以求苟安;因此在我們期待得救的地方,就必然會同時期待凱旋;而在期待凱旋之前,則必先期待勝利,在勝利之前則必先求得戰爭,很難設想戰爭會在天上進行,但這種論點不論怎樣順理成章,要是沒有十分明顯的聖經出處,我是不會相信的。得救的狀況在《以賽亞書》(第xxxiii章,第20、21、22、23、24等節)中作了充分的描述: 「你要看錫安為我們守聖節的城,你的眼必見耶路撒冷為安靜的居所,為不挪移的帳幕,橛子永不拔出,繩索一根也不折斷。」 「在那裡光榮的主必顯威嚴與我們同在,當作江河寬闊之地,其中必沒有盪槳搖櫓的船來往,也沒有威武的船經過。」 「因為我主是審判我們的,我主是給我們設法律的,我主是我們的國王,他將拯救我們。」 「你的纜索鬆脫,不能栽穩桅杆,也不能揚帆起篷來,那時許多擄來的物都被人分了,即跛者也得一份。」 「城內居民必不說,我病了。其中居位的百姓,罪孽都赦免了。」 根據這些話看來,得救便是從「耶路撒冷那安靜的居所」開始的,其永恆的狀態是「不挪移的帳幕」等等;這兒的救世主是主、是審判他們的、是給他們設法律的、是他們的國王、他將拯救我們;救恩是主對他們成為江河寬闊之地等等;他們敵人的狀況則是纜索鬆脫、桅杆脆弱,跛者也分得一份(他們)擄來的物;獲救者的狀況則是城內居民必不說,我病了;最後,這一切都包含在罪的赦免之中,其中居住的百姓罪孽都赦免了。根據這一切看來,獲救便顯然會在上帝(當基督重臨人世)在耶路撒冷為王的時候在地上實現;被接納進入上帝國的外邦人的獲救則將從耶路撒冷起始實現。這同一位先知在《以賽亞書》(第lxvi章,第20與21節)中作了更明白的說明:「他們(指曾擄猶太人的異邦人而言)必將你們的弟兄從列國中送回,使他們或騎馬、或坐車、坐轎、騎騾子、騎獨峰駝,到我的聖山耶路撒冷,作為貢物獻給我,好像以色列人用潔淨的器皿盛供物奉到上帝的殿中,而我也必從他們中間選取人為祭司,為利維人。」從這兒就可以顯然看出,上帝國的中心地址——我們外邦人獲救起始的地方——將是耶路撒冷。這一點在我們的救主和撒馬利亞婦人談論拜父的地方時也得了證實。他對那婦人說(見《約翰福音》第iv章,第22節)撒瑪利亞人所拜的自己不知道,但猶太人所拜的自己知道,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也就是從猶太人起始的)。他的意思好像是說:你們拜父,但不像我們一樣能知道他會通過什麼人來救你們;我們知道自己會由於猶太支派中的一個人獲救,這是一個猶太人,而不是撒馬利亞人。於是那個婦人又答覆救主說:「我們知道彌賽亞要來」(見同章第25節),這話也並非不得當。所以我們的救世主說:「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這句話意思就和保羅在《羅馬書》(第i章,第16、17兩節)中所說的下一段話一樣,他說:「福音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本於猶太人的信,以至於外邦人的信。先知約珥也在同樣的意義下描寫審判日的情形道:「上帝要在天上地下,顯出奇事,有血,有火,有煙柱,日頭要變為黑暗,月亮要變為血,這都在上帝大而可畏的日子未到以前。」在第32節中他又補充一句說:「到那時候,凡求告上帝名的就必得救。因為在錫安山和耶路撒冷必將得救。」(《約珥書》第xi章,第30、31、32節)《俄巴底亞書》(第17節)中也說:「在錫安山必有逃脫的人,那山也必成為聖地,雅各家族必得原有的產業。」也就是得異教徒的產業;這種產業他在以下幾節中說得更具體,那便是以掃山、非利士地、以法蓮地、撒瑪利亞地、基列和南地的城邑,結語是國度就歸耶和華了。這些地方都是救恩之地,說明上帝國(在審判日之後)將在地上。另外一方面,我卻找不到任何經文可能引來證明任何聖者上升到天上去的事,也就是上升到任何天堂,或其他太空之境中去的事,除非是說那地方被稱為天國。而那地方之所以會具天國這一名稱,是因為上帝做猶太王時從天上通過天使降神諭給摩西統治他們;在他們背叛之後,上帝則從天上派他的兒子來使他們服從,並且將從天上再派他來,從審判日以後永遠為猶太人和其他一切信徒的王。要不然,天國的名稱便是這樣來的:上帝吾王的寶座在天上,而地則是他的立足處。至於說上帝的臣民將具有任何高到與他的寶座相齊平的處所,或是高於他的立足處的處所這種說法,看來都和上帝吾王的尊嚴不相稱,同時我在聖經中也找不到明顯的經文說明有這種情形。 根據以上所說的關於上帝國以及得救這兩點的情形看來,我們不難解釋來世的意義是什麼。聖經中提到的世界有三個,即上古的世界、現在的世界和未來的世界。關於上古的世界,聖彼得在《彼得後書》(第ii章,第5節)中說:「神也沒有寬容上古的世代,曾叫洪水臨到那不虔敬的世代,卻保護了傳義道的挪亞一家八口。」所以第一個世界便是從亞當起到淹沒天下的洪水時代的世界。關於現在的世界,救主基督在《約翰福音》(第xviii章,第36節)中曾說:「我的國不屬這個世界。」因為他降臨人世只是為了把得救之道教導給人們,並以他的道恢復他父的國。關於來世,聖彼得在《彼得後書》(第iii章,第13節)中說:「但我們照他的應許,盼望新天新地。」正是在這個世界中,基督才會有大能力、有大榮耀,駕雲從天上降臨;他要差遣天使把他們選民從四方、從地極到天邊都招聚了來,以後永遠在他父之下為他們的王。 罪人的得救事先假定有贖罪。因為人一旦有了罪,就要受到這種罪的罰,而且必須付出(或由他人代替付出)受他侵犯而又把他置於自己掌握之中的人所要求的贖價。由於受侵犯者是上帝,而萬物又都在上帝掌握之下,所以在得救之前就必須付出上帝隨其心意所要求的贖價。這種贖價不是足以抵償原來的侵犯、用來償罪的贖價;任何罪人都無法為自己付出這種贖價,任何義士也絕無法代他人付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造成的損害可以通過賠償來補償,但罪卻沒法用賠償的方式消除,因為那樣就使犯罪的自由成為一種買賣的對象了。但罪可以無償地為懺悔的人赦免,也可以由上帝取得隨其心意所定的償罪之物以後赦免。在《舊約》中,上帝一般接受的是某種犧牲或祭獻。雖然懲罰是預先申言警告的事,但赦罪並非不義的行為。即使是在人們之中,善良的應許雖然可以約束作出許諾的人,但警告(也就是惡的應許)則不能;何況上帝的仁慈和人相去不可以道里計,惡意的應許就更加不能約束上帝一定要實現了。因此,我們的救主基督拯救我們時,並沒有在一種意義下補償人類的罪惡,以致使他的死就其本質而言,可以使上帝以永遠的死亡懲罰罪人成為不義的事。他只是在第一次降臨後,為第二次降臨前悔罪而信上帝的人的獲救犧牲並貢獻了自己,這是上帝根據自己的意思所要求於他們的。我們這種贖罪在聖經中雖然並不始終稱為犧牲或貢獻,而是有時稱為工價,但我們卻不能把工價理解為這樣一種東西,即耶穌可以根據其價值要求有權從他被冒犯的父那裡取得對我們的赦免;而只能理解為這是聖父根據其憐憫世人之情所要求的工價。 * * * [注] 指雅各後裔十二支派的族長。——譯註 [注] 希臘神話中的地獄,據云部位在地中央內中有火。——譯註 [注] 據《舊約·民數記》第xvi章記載,可拉、大坍和亞比蘭三人一同反對摩西,說他不應自高於會眾之上,並責其未能將以色列人領至流奶與蜜之地。次日摩西命三人於會幕前焚香,上帝顯現,令其他人離開;然後地裂一口,將三人及其眷屬與一切所有物全部吞沒入地中。——譯註 [注] 據《舊約·創世記》第xix章等處記載,兩城為惡,聲聞於上帝。亞伯拉罕之弟羅特居於所多瑪城,獨居義不苟,並迎接天使。眾人見天使至欲殺之,羅特為之救免。後耶和華將硫黃與火從天上降至二城,將居民及全城一切焚滅,唯有羅特得免。——譯註 [注] 原文為司罰之魔,略與閻羅相合。——譯註 [注] 據聖經該處記載,有人抬著一個癱子到他跟前來,他就說了上述第二節中的話。文士以為僭妄,他便以上述第五節中的話作答。後來他叫這癱子起來走回去,這人果然走回去了。——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