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三十二章 論基督教體系的政治原理
直到目前為止,我僅是根據經驗證明為正確的或在語詞用法上公認為正確的自然原理引申出了主權權利和臣民的義務;也就是說,我只是從經驗告知我們的人類本性以及從一切政治推理中所必不可缺而又取得普遍一致看法的語詞定義中引申了這種原理。但往下我所要談的是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性質和權利,其中有許多地方要取決於神的意志的超自然啟示;這一討論必然不但要以上帝的自然傳諭之道為根據,而且也要以上帝的預言傳諭之道為根據。
然而我們卻不能拋棄我們的感覺和經驗,也不能拋棄毫無疑問是上帝傳諭之道的自然理性。因為這是救主重臨人世以前上帝賜給我們解決問題的才能,所以便不能用任何暗地信仰的手巾把它們包起來,藏而不用 [1] ,而要用它來取得正義、和平與真正的宗教。在上帝的傳諭之道中,雖然有許多東西是超乎理性的,也就是無法由自然理性加以證明或否定的,但天賦理性中卻沒有與之相違背的東西。看來出現與之相違背的情形時,毛病要不是我不善於解釋,便是我們的推理錯誤。
因此,當這種傳諭之道中所載的東西太難,無法加以研究時,我們就要把自己的悟性吸引到這種道上,而不要費許多力氣用邏輯方法去尋求這種不可思議同時又不歸屬於任何自然科學規律之下的奧義的哲學真理。因為我們宗教的奧義就像治病的靈丹一樣,整丸地吞下去倒有療效,但要是嚼碎的話,大多數都會被吐出來,一點兒效力也沒有。
悟性的吸引並不意味著使自己這種智能服從於任何別人的意見,而只是意志在應當服從的地方服從。因為感覺、記憶、悟性、理性和意見我們都無力加以改變,而只會永遠必然的像我們所見到、聽到和思考到的那樣提供給我們。這樣說來,它們便不是我們的意志所造成的結果,我們的意志倒是它們所造成的結果。當我們接受矛盾,當我們按合法的權威方面的指揮說話並在生活中加以遵守時——總之,當我們的心裡對於所說的話雖然無法具有任何概念,但仍然信仰和信賴說話的人的時候,我們就是在悟性和理性上崇信。
當上帝對人傳諭時,要不是直接傳示,便是通過另一個曾經直接聽過他諭旨的人轉達。上帝怎樣直接對人傳諭,聽到過傳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樣理解這一點則縱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難知道的。如果一個人向我聲稱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傳了諭,而我又感到懷疑,我就很難看出他能提出什麼論據來讓我不得不相信。誠然,這人如果是我的主權者,他便可以強制我服從,使我不用行動或言辭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話,但卻不能讓我不按理性驅使我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個沒有這種權力管轄我的人那樣聲言的話,他就沒有什麼東西能強使我相信或服從。
因為如果說上帝在聖經中對一個人傳了諭,那便不是說上帝直接對他傳了諭,而只是說像對所有其他基督徒一樣通過先知、使徒或教會間接地傳了諭。如果說上帝在夢境中對他傳了諭,這便只等於說他夢見上帝對他傳了諭;任何人只要知道夢大部分是自然現象,可以從原先的思想中產生,他這種說法便完全沒有說服力讓這人相信。比如由於人們自命不凡、狂妄自大並對自己的聖潔之品或其他品德抱有一種錯誤的看法,於是認為自己因此而夠得上特殊神啟的恩典,便是這樣的夢。如果說他看見了異象或聽見了異聲,那便等於是說他在半睡半醒之間做了一個夢。因為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往往由於沒有弄清自己在打瞌睡,於是便自然而然地把夢境當成了異象。如果說他由於超自然的神感(神注靈思)而說話,那便等於是說他發現有一種強烈的願望要說話,或者是對自己具有一種無法提出自然和充分理由的強烈看法。因此,全能的主雖然可以通過夢境、異象、異聲和神感對一個人降諭,但他卻沒有強制任何人相信他對自稱有此事的人降了諭。這種人既然是一個凡人,就可能發生錯誤,而且比錯誤更進一步的是,他還可能撒謊。那麼一個人如果除開自然理性以外從來沒有由上帝直接向他啟示過神意,他對於自稱為先知者的人們所傳的神諭又怎樣能知道什麼時候應該服從或者不服從呢?以色列王關於對基列的拉末作戰的事所詢問的四百先知中,只有米該亞一個人是真先知 [2] 。被派去作預言,反對耶羅波安所設丘壇的先知雖然是一個真先知,而且根據他在耶羅波安面前所行的兩個奇蹟看來也顯然是上帝派去的,但卻被一個老先知所騙;那老先知勸他說,上帝叫他和自己一同進飲食 [3] 。如果一個先知還能欺騙另一個先知,那麼我們除了通過理性以外,又怎樣能肯定地知道上帝的意旨呢?關於這一點,我可以根據聖經答覆說,有兩種跡象加在一起(不能分開來看)就可以知道一個真先知:一種是行奇蹟,另一種是除開已建立的宗教以外不傳布任何其他宗教。我認為兩種跡象分開之後便沒有一種是充分的。「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或是做夢的起來,向你顯個神跡奇事、對你說、我們去隨從你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事奉他吧,他所顯的神跡奇事雖有應驗、你也不可聽那先知……。那先知或是那做夢的既用言語叛逆耶和華你們的神,你便要將他治死」(見《舊約·申命記》第xiii章,第1—5節)。在這一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兩點:第一,上帝不會單用奇蹟來證明先知的天命。正像第三節中所說的,這只是試驗我們是否能始終不渝地效忠上帝。因為埃及術士所行的法術雖然不像摩西的那樣偉大,但卻也是大奇蹟 [4] 。第二,不論奇蹟多麼大,如果目的是煽動人們背叛國王或根據國王的權力進行統治的人,那麼行這種奇蹟的人便應當被認為是派來考驗他們的忠誠的。因為「叛逆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句話在這裡就相當於「叛逆你們的王」。因為他們在西乃山下已經立約奉上帝為王,上帝只通過摩西治理他們,道理是唯摩西能和上帝說話,並不時向百姓宣布上帝的諭令。同樣的道理,當我們的救主基督使自己的門徒承認自己是彌賽亞(就是說,上帝的受膏者,這是猶太民族每天都盼望立為王而降臨之後又予以拒絕的人)之後,仍然不忘記告誡他們相信奇蹟的危險:「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大神跡、大奇事,倘若能行,連選民也就迷惑了。」(見《新約·馬太福音》第xxiv章,第24節)從這裡可以顯然看出,假先知可能有顯奇蹟的能力,然而我們卻不能把他們的說法當成上帝的道看待。聖保羅還進一步向加拉太人說:「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見《新約·加拉太書》第i章,第8節)這福音是說:基督是王,人們所接受的一切反對王權的布道便都由於這些話而受到了聖保羅的咒詛。因為聽他這段話的人都已經由於聽了他的布道而接受耶穌為救主,也就是已經接受耶穌為猶太王。
正像行奇蹟而不布上帝已立的教義一樣,布真教義而不行奇蹟也不足以證明直接的神啟。因為一個人不布假道而又不行任何奇蹟就自稱是先知的話,人們絕不會因為他如此自稱而更多地尊重他,這一點從《申命記》第xviii章,第21、22兩節中可以看出來:「你心裡若說,(先知說出)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話我怎能知道呢。先知托耶和華的名說話,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這就是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那是先知擅自說的,你們不要怕他。」在這兒人們也許又會問,當先知預言了一樁事情之後,我們又怎麼能知道是不是會實現呢?因為他可能預言這是要經過一段長時期——比人的壽命更長的時期才會到臨的事;也可能作不肯定的預言,說它在某一個時候會出現。在這種情形下,先知的這一標誌就沒有用了;於是使人不得不相信先知的那種奇蹟就應當用立即實現的或延遲不久的事件加以證實。這樣就顯然可以看出,唯有傳布上帝已經確立的教義和顯示可以立即實現的奇蹟兩者結合起來才是聖經上讓人承認一個真先知——也就是承認直接的神啟的標誌,任何一項單獨說來都不足以使另外一個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說的話。
現在奇蹟既然已經絕跡了,於是便沒有留下任何跡象作為承認任何個人自稱具有的天啟或神感的根據,而且除開符合聖經的教義以外,也沒有義務要聽取任何教義。聖經自從我們的救主以後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補償了一切其他預言的短缺。通過明智而淵博的解釋,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們對上帝和人類的義務的知識所必需的一切法則和戒條都很容易從聖經中推論出來,而無須神靈附體或超自然的神感。我討論地上的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的權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對其主權者的義務時,則正是要從聖經中去尋找原理。為了這一目的,我在下一章中將談談關於聖經的各篇、作者、範圍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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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典出《新約·路加福音》第19章,其中記載一個人怕耶穌嚴厲,把他的一錠銀子用手巾包著不用,原封不動地還給他。耶穌斥責他沒有把這錢存到銀行里以便連本帶利取回,意思是東西不可藏而不用。——譯註
[注] 據《聖經·列王記上》第二十二章記載,以色列王亞哈與猶太王約沙發合攻基列的拉末,先招四百先知詢問,均作吉言;後招上帝的先知米該亞詢問,答覆為上帝將降禍於亞哈,亞哈怒而不信,令人將米該亞監禁後上陣,後果被殺。——譯註
[注] 據《聖經·列王記上》第十三章記載,以色列王造牛犢獻祭,陷民於罪。當其設壇獻祭時,上帝遣猶太神人預言其壇必破裂、灰必傾撒,其言果驗。但上帝囑咐神人不可在該地進飲食,神人離去後又為一老先知騙回進飲食,後被獅咬死。——譯註
[注] 據《聖經·出埃及記》記載,以色列人在七年大旱中去埃及,受法老壓迫。後上帝命摩西事先在法老之前行奇蹟與術士鬥法,使大家信服,然後領導他們出埃及擺脫壓迫。——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