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三十章 論主權代表者的職責
主權者不論是君主還是一個會議,其職責都取決於人們賦予主權時所要達到的目的,那便是為人民求得安全。這一點根據自然法他有義務要實現,並向制定自然法的上帝負責,而且只向上帝負責。但這兒所謂的安全還不單純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個人通過合法的勞動、在不危害國家的條件下可以獲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滿足。
為了實現這一點,應當做到:除了個人提出控訴時對他加以保護使之不受侵害以外,不只是個別地加以照管,而是要在具有原理和實例的公開教導中包含一種總的安排,以及制定和實行個人可以適用於其本身情形的良法。
由於前面第十八章中所舉的主權的基本權利一旦失去時,國家就會因此而解體,每一個人便都會回到和每一個其他人作戰的狀況,並遭受其災難,這是今生可能發生的最大弊害,所以主權者就有職責要保持這些權利的完整。這樣說來,第一,如果將其中任何一種讓渡給別人或加以放棄,都是和他的義務相違背的。因為放棄手段的人就放棄了目的,而放棄手段的人是主權者時,他就是承認自己服從於世俗法,並且放棄了最高司法權、作戰媾和權、審定國家的需要之權、根據自己的良知決定徵兵、徵稅之時間及數量之權、任命戰時與平時的官員與大臣之權、指定宣教者之權,同時也就放棄了審定符合或違反人民的防衛、和平與權益的各種學說的權力。第二,讓人民不了解或錯誤地了解他這些基本權利的根據與理由,都是違反他的義務的。因為這樣人們就容易受誘騙,並在國家需要運用他們的時候被引誘去反抗他。
這些權利的根據很需要經常確實地教示給人民,因為它們不能靠任何世俗法或刑罰之威來加以維持。理由是:禁止叛亂(對主權者的基本權利的一切反抗都是叛亂)的世俗法,作為世俗法而言,要不是根據禁止背信棄義的自然法,是不具有任何拘束力的。而這種自然拘束力,如果人們不懂得的話,他們就不可能懂得主權者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權利。至於懲罰,他們就會完全把它當成一種敵對行為;當他們認為自己具有足夠的力量時,就會力圖以敵對行為來規避這種敵對行為。
我曾聽到人家說,正義不過是一句空話,沒有實際內容。凡是一個人可以用武力或行動取得的東西(不論是在戰爭狀況中,或是在一個國家中),都是屬於他的,這一點我已經證明是錯誤的。正像這種說法一樣,有人也認為,那些使主權具有絕對性的基本權利是既沒有根據,也沒有理性原則加以支持的。因為如果要有的話,就一定能在某個地方找到。然而我們卻看到,截至目前為止,這些權力在任何國家都既沒有得到承認,也沒有受到詰難。在這個問題上,他們的論點是很糟的,就像美洲的野蠻人認為蓋一幢不到材料壞時不致坍塌的房屋是沒有根據的,或違反理性原理一樣,原因是他們還沒見到過任何建築得那樣好的房屋。時間和勞動每一天都在產生新知識。良好的建築藝術是從理性的原理中得來的,而這些原理則是勤勉的人們在人類開始笨拙地進行建築以後很久,才從長期研究材料的性質以及形狀與比例的各種效果的過程中觀察到的。同樣的情形,在人類開始建立不完善和容易回到混亂狀況的國家以後很久,才可能通過勤勉的思考發現出使國家的結構除開受外在暴力的作用以外永遠存在的理性原理。這就是我在本書中所提出的那些理性原理。至於這些原理究竟是不是會被那些有權運用的人看到,或者是不是會被他們忽視,目前不是我個人的興趣所在。但即使我這些原理不是理性原理,我也確信它們是根據聖經的權威而得來的原理。這一點,當我談到摩西所治理的猶太人(神與之立約的特殊選民)的上帝王國時,將要加以說明。
但人們又說,這些原理縱使是正確的,可是一般人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加以理解。如果一個王國中的富人和有勢力的臣民,或是被認為是有學問的人和他們同樣無力理解的話,我就感到高興了。其實所有的人都知道,這類理論的障礙與其說是來自內容的艱深,不如說來自學習者缺乏興趣。有權勢的人對於任何建立權力以約束其情感的事物都不能消化;有學問的人則不能接受任何揭露其錯誤、因而降低其威信的事。至於一般人的腦子,則除非是由於依靠有勢力的人因而受到影響或是由於那些博學之士用自己的看法玷污了他們的心靈,否則便像一張白紙、適於接受公共當局打算印在上面的任何東西。難道整個民族都可以使之接受基督教偉大奧理嗎(這是超乎理性之上的)?難道千千萬萬的人都可以使之相信同一個身軀可以同時在無數地方存在嗎(這是違反理性的)?那麼人們通過受到法律保障的宣講和教導,難道就不能使十分合乎理性的事情為人接受嗎?因此我的結論便是:當主權者的權力完整時,除開他們自己或他委託治理國家的人有過失以外,教導人民認識這些根本權利(即自然的基本性法律)並沒有什麼困難。因此,他便有義務讓他們受到這樣的教導,這不僅是他的義務,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時這也是一種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亂對他的自然人身所帶來的危險。
現在讓我們來談談具體做法:第一,應當教導人民不要愛好自己在鄰邦中所見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於自己的政府形式。同時也不要因為看到統治形式和自己不同的國家目前繁榮昌盛,因而見異思遷。因為在貴族或民主議會統治下的人民的繁榮,並不是來自貴族政體或民主政體,而是來自臣民的服從與協調。君主國家中人民之所以繁榮昌盛也並不是因為只有一個人有權統治他們,而是由於他們服從這一個人。任何一種國家,人民要是不服從、因而不協調的話,他們非但不能繁榮,而且不久就會解體。不服從而光要改革國家的人將會發現他們這樣一來就把國家毀了。正像寓言中庇流斯 [22] 的幾個傻瓜女兒一樣,她們由於想使衰老的父親恢復青春,聽了米底亞的話,把他切成碎片和在靈芝草中煮,結果卻沒有使他變成一個新人。這種要求變革的願望就等於是破壞上帝的第一誡命,上帝在這誡命中說:不可奉其他國家的神為神。在另一個談到君主的地方則說君主就是神。
其次,要教導人民,任何其他臣民以及主權會議以外的任何會議不論其地位怎樣高,也無論其在國內怎樣顯赫,當他們在各人的職位上代表主權者時,都不要因為慕其德而以尊主權者之禮尊敬他們或以服從主權者的方式服從於他們。同時,除開他們從主權當局方面傳達的影響以外,也不要受他們任何影響。因為以愛民為其本分的主權者對人民都是心存嫉妒的;當博得眾望的人以諛詞引誘他們背離對主權者的效忠時,沒有不感到難受的:這種引誘的事往往不但是秘密地進行,而且還公開地進行,乃至使他們在教士之前合法地婚合,並在大街上予以公布。這可以恰當地比之於違反十誡中的第二誡 [23] 。
第三,由於上一條,還應當教導他們,使之認識到主權代表者不論是一個人還是一個會議,如果加以非議,議論或抗拒其權力;或是以任何不尊敬的方式稱其名,使之在臣民中遭到輕視,因而使臣民鬆懈國家安危所系的服從關係時,將是怎樣大的一種過錯。這一道理第三誡令以類似的方式指出了 [24] 。
第四,如果不從日常勞動中撥出一定的時間以便聽取指定的人員進行講解,就不可能教導臣民認識這個道理,即使教導了也記不住;過了一個世代之後,也不可能知道主權操在誰手中。因之就必須規定出這樣的時間讓他們集合在一起,在祈禱和禮拜萬王之王——上帝以後,就聽人講解他們的義務,聽人宣讀和解釋與他們全體普遍有關的成文法,並讓他們記住為他們制定法律的當局。為了這一目的,猶太人將每個第七天都規定為安息日,在這一天宣讀和講解法律。並在莊嚴的儀式中,讓他們記住,他們的王是在六天之內創造世界的上帝,他在第七天休息。由於他們在第七天停止勞動,所以把他們從埃及的奴役和痛苦的勞動中救出來的上帝便是他們的王,並讓他們在慶賀上帝之後有時間以合法的娛樂方式自行歡樂。所以第一塊刻十誡的板上全部刻的是上帝不但作為神而言、而且是他作為立約特別成為猶太民族的王而言所擁有的全部絕對權力。這種情形就提示給那些通過臣民的同意獲得主權的人,讓他們看到應當教導給臣民的是什麼樣的原則。
由於子女最初的教導要依靠父母的照管,所以當他在父母的教養下時便應當服從父母。不但如此,就是在以後,感激之情也要求他們在外表上以崇敬的方式感謝其所受的教益。
為了這一目的就應教導人民,原先每一個人的父親也是他的主權者,對他操有生殺之權。建立了國家之後,這些家庭中的父親就放棄了這種絕對權力,但卻絕沒有打算失去由於教養而應得的孝敬,因為放棄這種權利對於主權的建立並不必要;同時,往後從子女身上所得到的利益如果不過是從旁人身上所得到的那一些,一個人也就沒有理由要有兒女並盡心去教養撫育他們了。這一點和第五誡命 [25] 是相符的。
同時,每一個主權者都應當讓臣民學習到正義之德。這種美德在於不奪他人之所有。也就是說,讓人民受到教導,不以暴力或欺詐手段奪取根據主權當局的規定應屬旁人的任何東西。在保有所有權的一切事物中,人們最為珍視的是自己的生命和肢體,在大多數人身上其次就是有關夫婦之愛的一切,再其次就是財貨和生活手段。由此看來,就應當教導人民不要因為報私仇而互相對人身施用暴力,不要破壞夫婦的貞德,不要巧取豪奪地互相奪取財物。為了這一目的,還必須向人民說明因賄賂法官或證人所造成的不公正判決會帶來什麼惡果,這樣做就會使所有權的區別被抹殺,正義也就會成為空談了。這一切都在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誡命中提出 [26] 。
最後還要教導人民認識,不但不義的行為,而且連不義的打算和企圖,縱使由於偶然原因受阻而沒有實現,也是不義。這就是第十誡命和全部第二法版的宗旨,這一切已經歸結為一條互愛的誡命:——「愛鄰如愛己」。正如同第一法版已總結為「愛上帝」這一誡命 [27] 一樣,寫法版時猶太人剛才接受上帝做他們的王。
關於人民接受這種教導的方法與途徑的問題,我們應當研究一下,這樣多違反人類和平而所根據的原理又脆弱而錯誤的看法究竟是通過什麼方法在人民之中紮下了這樣深的根。這兒所說的看法,就是我在前一章中所舉出的那些看法:——(1)人們可以不根據法律本身,而根據自己的良知意識、也就是根據自己的評斷,來判斷事物合法與否;(2)臣民除非事先自行判斷國家的命令是合法的,否則服從就是犯罪;(3)他們對於財物的所有權能排斥國家對這些財物的主權;(4)臣民殺戮他們稱之為暴君的人是合法的;(5)主權可以分割等等。這一切都是通過以下的方式灌輸給人民的:一方面有些人出於必要或貪財而專心致志於自己的行業和勞動,另一方面則有些人由於奢侈怠惰而耽於聲色之樂(這兩種人占去了人類的絕大部分),使他們不能深思;而深思則不但對於學習自然正義的真理必不可缺的,而且對於學習所有其他各門學問的真理說來都是必不可缺的。於是他們關於義務的概念便主要是從講壇上的神職人員方面得來的,還有一部分則是從那些口若懸河、說話頭頭是道、在法律與良知意識方面看來學問比自己高明的鄰人或熟人那裡得來的。至於神職人員與其他誇耀學識之徒的知識則是從各大學、各法律學校以及這些學校與大學中知名人士所出版的書籍中得來的。因此,我們便可以顯然看出,對人民的教育完全取決於正確地教育大學中的青年。但有人也許會問:我們英國的大學難道不已經淵博到足以擔當這一任務了嗎?你難道要來教導這些大學嗎?這真是難以答覆的問題。然而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可以毫不猶疑地答覆說:直到亨利八世王朝結束時為止,支持著教皇的權力以反對國家權力的始終主要是各大學。許多教士以及許多在大學中受過教育的法律家和其他人所操的反對君主主權的說法就充分地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各大學雖然沒有創立這些錯誤教義,但也不曾懂得怎樣去培植正確的教義。在這種意見的矛盾中,有一個事實是極其肯定的,即他們沒有得到充分的教導。因此,如果他們直到現在還保留著一點當初自己曾受其薰陶的反對世俗權力的那種淡薄的酒味,那就不足為奇了。至於第二個問題,我既沒有必要、也不宜於置可否。因為任何人看到我現在所做的事情以後,就很容易看出我所想的是什麼了。
人民的安全還要求具有主權的個人或會議對所有各等級的人平等施法。也就是說,要使受到侵害的人無分富貴貧賤都能得到糾正,從而使貴者在對賤者施用暴力、破壞名譽或進行任何侵害時,其免於刑律的希望不大於賤者對貴者的同類行為。這裡面就包含著公道的道理。而公道作為自然法的戒條來說,上自主權者、下至最卑賤的臣民,都同樣必須服從。所有違犯法律的行為都是侵犯國家的行為,但其中有些同時還侵犯到私人。純粹關乎國家的可以予以寬宥而無害於公道,因為每一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裁量寬宥對自己所做出的行為,但對私人的侵犯如果不得到受害者的同意,或進行合理的賠償,按公道之理說來就不能予以寬宥。
臣民地位的不平等,是由於主權者的規定而來的,所以在主權者面前,也就是在法庭上不能存在,正如同君主與臣民的貴賤之分在萬王之王——上帝面前不能存在一樣。貴者的尊榮地位之所以有價值,就在於他們能施濟賤者,否則就一無價值了。他們所做的暴行、壓迫和傷害並不能因為他們地位尊貴而得到寬宥,反倒是要因此而加重罪行,因為他們最沒有必要犯下這些行為。偏袒貴者將會以如下的方式造成後果:豁色將滋生驕橫、驕橫又滋生仇恨、仇恨則使人不顧國家的毀滅,力圖推翻一切壓迫人和侮辱人的貴族作風。
公平徵稅也屬於平等正義的範圍,稅收的公平則不依賴於財富的平等,而依賴於每人由於受到保衛而對國家所負債務的平等。人們光是從事勞動以維持自己生計還不夠,有必要時還要從事戰鬥以保衛自己的勞動。他們要不像猶太人從巴比倫被擄回來以後重建神殿 [28] 那樣一手持劍、一手興修,就必須雇用旁人為他們戰鬥。因為主權者向人民徵收的稅不過是公家給予保衛平民各安生業的戴甲者的薪餉。鑒於每一個人由此所得到的利益是得以安生,而生命則無分貧富一律珍視;所以貧者對於保衛他的生命的人所負的債責便和富人所負於這種保衛者的相等。只是富者另外還雇用貧者,所以便不但由於自己、而且也由於更多的其他人而負有債務。考慮到這一點之後,就可以說稅收的平等與其說是要取決於消費者的財富均等,倒不如說是要取決於消費本身的均等。因為如果一個人勞動多,而又為了節約勞動成果,消費得很少,另一個人則生活懶惰、賺得少而卻把得到的一切全都花光,而他們從國家方面所得到的保護又誰也不比誰多;試問:對前者徵稅多而對後者徵稅少又有什麼道理呢?但如果稅收按消費品攤派,每一個人便都要按自己所耗用的東西平等地捐納,國家也就不會由於私人的奢靡浪費而蒙受損失了。
許多人由於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而無法依靠勞動維持生活,我們不應當任其由私人慈善事業救濟,而應當根據自然需要的要求,由國家法律規定供養。因為正如同一個人拋棄那些無能為力的弱者不管是忍心一樣,國家的主權者讓他們仰賴於這種靠不住的慈善事業朝不保夕地生活也是忍心。
至於身強力壯的人情形就不同了。必須強迫他們工作,為了防止他們拿找不到職業作為藉口起見,就應當制定鼓勵諸如航海、農業、漁業等技術以及各種需要勞動力的製造業的法律。人數日益增加的強壯貧民群眾可以讓他們移殖到居民不足的地方去;然而到那裡之後,他們不應消滅當地所見到的人,而只能讓他們緊靠在一起居住,不讓他們占老寬的地方和見到什麼就拿走什麼,而要通過技藝與勞動栽種每一小塊土地,依時按節地得到自己的生活資料。當全世界都人口過剩時,最後的辦法就是戰爭,戰爭的結果,不是勝利便是死亡,可以對每一個人作出安排。
主權者還應當注意制定良法。但什麼是良法呢?我所謂的良法不是公正的法律,因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主權當局制定的,這種權力當局所作所為的一切都得到了人民中每一個人的擔保和承認。人人都願意如此的事情就沒有人能說是不公正的。國家的法律正像遊戲的規則一樣,參加的人全都同意的事情對他們每一個人說來都不是不公正的。良法就是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確的法律。
法律,作為得到批准的法規,其用處不在於約束人民不做任何自願行為,而只是指導和維護他們,使之在這種行為中不要由於自己的魯莽願望、草率從事或行為不慎而傷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籬笆不是為了阻擋行人,而只是為了使他們往路上走一樣。沒有必要的法律由於不包含法律的真正目的,所以便不是良法。一條法律如果是為了主權者的利益,雖然對人民說來沒有必要,可以被認為是良法,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因為主權者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不能分開的。臣民弱的主權者也弱,而主權者缺乏根據自己的意志統治臣民的權力時,臣民便是軟弱的。沒有必要的法律不是良法,而只是聚斂錢財的陷阱;這種法在主權者的權利得到承認的地方是多餘的,在沒有得到承認的地方則又不足以保護臣民。
法律是否明確與其說在於法律本身的詞句,還不如說是在於將制定法律的動機與原因予以公布,也就是向人民說明立法者的意圖。這種意圖被人知道以後,法律的詞句少倒比詞句多更易於了解。因為一切的詞句都可能發生歧義,所以增加法律本身的詞句就是增加歧義。此外,用詞過當以後,似乎就意味著誰要是能規避詞句,誰就能逍遙於法律之外。這就是造成許多不必要的訴訟的原因。當我想到古代的法律多麼簡潔、後來怎樣愈變愈長時,就仿佛是看到執筆作法的人和包攬詞訟的人互相鬥法,前者想辦法要限制後者,而後者則想辦法要逃避前者的限制,得勝的是包攬詞訟的人。因此,立法者(每一個國家中的最高代表者,不論是一個人還是一個會議)就都有職責要清楚地說明法律是為著什麼而制定的,條文本身要儘量簡潔,用字要儘量恰當而又意義明確。
正確地執行賞罰也是主權者的職責,由於懲罰的目的不是報復或發泄怒氣,而是糾正犯法者或效尤者,所以最嚴厲的刑法便要施用在最危害公眾的罪行上。這些罪行有的是出自對已成立的政府心懷惡意的,而不是由於藐視法律的,有的是在群眾中引起公憤的,以及有的是不加懲罰似乎就會被認為是得到了承認的(諸如當權者的兒子、僕役和寵幸所犯的罪行)等。因為公憤不但會使人們起而反對不義行為的作案者和主使人,而且連一切可能保護他們的權力當局都包括在內,比如像塔昆 [29] 那樣,由於一個兒子的橫霸行為而國亡身逐,不復見容於羅馬。但由於人性的弱點而造成的罪行,諸如由於嚴重的挑釁激怒、巨大的恐懼或迫切的需要所造成的罪行,以及由於不知道某事是不是嚴重罪行而犯下的罪等等,則在許多情況下可以從寬處理而不致危害國家。在凡是可以實行寬大的地方實行寬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對於暴動的罪魁和教唆者施加懲罰而不懲罰那些被騙上當的可憐人,可以誅一儆百,使國家受益。對人民嚴厲就是懲罰他們的無知,而這種無知卻有大部分要歸罪於主權者,其過失在於沒有使人民更好的受到教導。
同樣的道理,主權者也有責任和義務使獎賞永遠有益於國家,這就是獎賞的目的和用處。他如果能做到以下各項便也就達成了這一目的:那便是儘量少費國幣而使有功於國的人得到最好的報酬,從而使其他人因此而受到鼓勵,一方面盡忠效力於國,同時又研究技藝,以便更好地為國效勞。但他如果用利祿賄買孚眾望而有野心的臣民,使其保持沉默,不在人民心目中留下印象,則根本沒有獎賞的性質,因為獎賞不是為危害而設的,乃是為過去的功勞而設的;同時這也不是感激的表示,而是恐懼的象徵;它不會造福公眾,而只會危害於人民。像這樣和野心鬥法,就像赫丘里斯和多首水怪海德拉 [30] 鬥法一樣,每斬掉一個頭就長出三個來。因為在相同的情況下,當一個眾望所歸的人的頑固態度被獎賞綏靖平息了時,就會有更多的人起而效尤,做出同樣壞事來,希圖得到同樣的好處。不軌之謀也像各種製造品一樣,有銷路時就會增加。有時內戰雖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延緩,但危機卻會愈來愈大,公眾也更加肯定地會遭到毀滅。因此,受託保障公共安全的主權者如果獎賞那些以危害國家和平作為手段來謀求顯貴的人,而不在危險小的時候防患於初起,一直到時間愈拖愈長,危險愈來愈大時再加以阻遏,便是違反了自己的義務。
主權者另有一項任務是甄選良好的參議人員。我所謂的參議人員是指他在國政方面諮詢所及的人。因為參議一詞是從Considiun一詞蛻變而來的,意義很廣泛,包括所有聚議一堂;其中不但有研究未來事項的、而且也有評議往事和現存法律的人們所組成的會議。我在這兒所說的只是第一種意義下的人。在這種意義上,民主國家和貴族國家都沒有選擇參議意見這回事,因為諮詢者就是被諮詢者中的一部分。因此,甄選參議人員的問題只有君主國家才有。在君主國家中,主權者如果不在每一方面甄選最能幹的人,便是沒有盡其應盡之責。所謂最能幹的參議員就是那些從提供壞意見中受益的希望最小、而在有助於和平與保衛國家的事業方面所具知識又最豐富的人。至於誰有希望從公眾騷亂中獲得利益,則是很難知道的事情。但有些跡象是正當嫌疑的根據,如那些家財不敷其日常習慣花銷的人在人民發出無理或無可挽救的怨言時出來加以慰藉;這種跡象知道情況的人很容易就能看出來,但要知道誰對公共事物知識最豐富就更難了。能知道這種人的人,恰好是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他們的那些人。因為要知道誰通曉一門藝術的法則,就必須對這門藝術具有大量高深的知識,因為任何人除非是自己首先得到教導認識了旁人的法則的真義,是不能確知這種真義的。但對任何一門藝術具有知識的最好標誌就是經常和它打交道並不斷從中獲得良好的效果。優良的意見不是碰運氣來的,也不是祖傳的;因為希望富貴者在國政方面提出良好意見就和希望他們在測繪堡壘的尺寸大小方面提出好意見一樣是沒有理由的事;除非我們認為研究政治學和研究幾何學一樣,不要什麼方法,只要在旁邊看看就行了,可是事實卻不是這樣。這兩門學問中政治學更難研究。我們這些歐洲國家把世襲最高參議會職位當成某些人的權利。這是古日耳曼人進行征服時傳下來的辦法,在這些征服過程中有許多獨裁的王侯聯合起來征服其他民族;當時要是沒有一些特權作為標誌使他們的後裔將來與臣民的後裔有所區別,他們就不肯聯合起來。這種特權和主權是不相容的,看來是由於主權者的支持才讓他們保持下來;但他們如果是把這種特權作為自己權利來力求的話,就必然會要逐步地予以放棄,最後除開他們的才能自然帶來的尊榮地位以外再沒有其他地位。
參議人員在任何事務中不論怎樣能幹,向每一個人單獨提供意見與這種意見的理由,比聚議一堂、用講演的方式提出好處更要大些;同時,事先經過考慮也比突然談論好。這一方面是因為像這樣他們就有更多的時間來通盤考慮行為的後果,另一方面也因為他們由於意見分歧所產生的嫉妒、競爭或其他激情而陷入矛盾的情形較少。
至於與其他國家無關、而只與臣民根據單純對內的法律享受安樂與福利有關的事情,則最好的意見應從來自各省人民的一般材料和申訴中取得。他們對自己的需要認識得最清楚,所以他們的要求如果沒有破壞基本的主權權利之處時,就應當認真聽取。因為正像我在前面經常提出的一樣,沒有這些基本權利,國家就根本不能存在。
一個軍隊的統帥如果不孚眾望,在部隊中就不能得到應有的愛戴和敬畏,於是執行職務時也就得不到好成就。因此,他必須勤勉、勇敢、和藹、寬宏而又有幸運,使人認為他才能高而又愛士卒。這就是人望,它將在士兵之中滋生博得統帥的寵信的欲望和勇氣;在有必要嚴懲叛亂和忽職的士兵時,也可以保護將軍的威嚴。但如果不注意統帥的忠誠,這種愛士卒之情對主權者說來便是危險的,當主權操在不得人心的會議手中時尤其如此。所以人民的安全便要求主權者授予軍權的人一方面應當是一個良好的指揮者,同時也應當是忠心赤膽的臣民。
但當主權者本身甚孚眾望的時候,也就是受到人民敬愛的時候,臣民的人望便不會造成任何危險。因為士兵從來不會那樣普遍地不公平,以致在自己非但愛戴主權者的為人、而且也愛他的事業時,仍然和自己的統帥站在一道來反對主權者,縱使是他們愛戴統帥也不會如此。因此,在任何時候以暴力推翻了合法主權者的權力的人,當他們沒有能在他的地位上站穩腳跟以前,往往要煞費周章地事先正名分,以便使人民不齒於接受他們。對主權擁有人所共知的權利本身就是一種眾望所歸的尊榮地位,擁有這種權利的人只要讓人們看到他能果斷地治理自己的家務,就可以使人民歸心,而本身不需要其他什麼東西。在敵人方面則只要他能擊潰其軍隊,就可以使之歸順;因為人類中最大量和最活躍的部分,對於現狀從來是不十分滿足的。
至於一個主權者對另一個主權者的職責,則包含在一般所謂的萬民法之中。這種職責在這兒完全無須加以討論,因為萬民法與自然法乃是同一個東西。每一個主權者在保障臣民的安全方面所具有的權力,和任何個人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方面所能具有的權力是相同的。對不處於世俗政府之下的人在其相互關係上應行和不應行的事物作出規定的那種法律,對國家的規定也相同(也就是說對主權君主和主權議會的良知意識的規定和對上面那種人的規定是一樣的)。因為除開在良知意識中以外就沒有其他的自然法法庭存在,這兒是上帝而不是人所統治的地方。上帝作為自然的創造者,其約束全人類的法律便是自然法,同一上帝作為萬王之王而言,這種法律便是一般的法律。但關於萬王之王兼特殊選民的國王的上帝的王國,將在本書的其餘部分加以討論。
* * *
[注] 希臘神話中阿奇里斯的父親。當他和特提斯結婚的時候,諸神都送了禮,唯有伊莉斯(紛爭之神)沒有送而送來了紛爭的蘋果,造成了特洛伊之戰。——譯註
[注] 按即不可造偶像之誡。——譯註
[注] 按即不可妄稱上帝之名之誡。——譯註
[注] 按第五誡命為:「當照耶和華你神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給的土地上得以長久。」——譯註
[注] 第六、七、八、九四誡為「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和「不可作假證陷害人」。——譯註
[注] 第十誡命為:——「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據聖經記載,上帝用指頭將十誡寫在兩塊石板上,交由摩西傳示以色列人民,前四條論敬神之道,後六條論人倫之道。——譯註
[注] 據聖經記載,巴比倫王尼布里尼撒曾將猶太王耶哥尼雅和百姓擄去。中間一段時期遭難時曾為本族的末底改和以斯帖所救,逃回後曾修復所羅門王所建的殿以謝神恩。——譯註
[注] 指高傲者塔昆,羅馬傳說中的塔昆王室中的一個國王。即位後馬上廢除憲法中的改革,壓迫平民,大興土木。在其王朝內常出現流血事件和暴力行動。他的兒子強姦已婚女子列克莉霞、使其自殺,引起一場反抗,使塔昆全家被逐。後雖曾數度企圖復辟,均未成功,高傲者本人死於庫米地方。——譯註
[注] 希臘神話中的九頭水蛇,為奧林匹亞神泰平和伊琪德納所生,後為大力土赫丘里所殺,成為其十二功績之一。赫丘里為宙斯神與人間女子阿克綿妮所生,十二功績為宙斯原配妻之一伊利斯修斯所要求,不成時不允許赫丘里生存。——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