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二十九章 論國家致弱或解體的因素
壽數有限的人所造成的東西雖然沒有可以永生的,但如果人們果真能運用其自認為具有的理性的話,那麼他們的國家便至少也可以免於因內發疾病而死亡。因為國家根據其建立的性質說來,原來是打算與人類、自然法或使自然法具有生命力的正義之道共久長的。所以當國家不是由於外界的暴力、而是由於內部失調以致解體時,毛病便不在於作為質料(matter)的人身上,而在於作為建造者(maker)與安排者的人身上。因為當人類最後對於紊亂地互相衝突、互相殘殺感到厭倦以後,便一心想要結合成為一座牢固而持久的大廈;在這種情形下,一方面由於缺乏技藝,無法制定適當的法律使彼此的行為互相一致;另一方面又缺乏謙恭和忍耐,不肯讓自己現在這種龐然大塊的材料上粗糙而礙事的稜角削去,其結果沒有十分能幹的建築師的幫助,所砌成的建築物就不可能不是搖搖晃晃的;這種建築物在他們自己那一時代就很難支持,而將來則一定會倒下來打在他們子孫的頭上。
因此,在國家的缺陷中,我首先要舉出的是按約建立的過程不完善所造成的那一些,它們和人類天生軀體上先天不足所造成的疾病相類似。
其中一種是:人們在取得王國時,有時對於保障和平與國家的防衛所必需的權力即使不足也表示滿足。從這一點就產生一種情形,也就是當他為了公共安全而運用被放棄的權力時,看起來就像是一種不義的行為;這種情形在一旦出現機會時就會使許多人起來叛亂。這就像有病的父母所生的子女的身體一樣,要不是早夭,便是為了清除先天胎毒所造成的痼疾而散發為膿包與疙痂。當君主放棄這種必要的權力時,雖然有時是由於不知道自己所擔當的職責所必需的是什麼,但卻並非總是如此,許多時候是由於希冀將來自己可以隨便收回。在這一點上,他們的推論是不高明的,因為原先使他們遵守諾言的理由將被外國利用來反對他們;這些國家為了本身臣民的利益,很少會放過削弱鄰邦的機會。比如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柏克特便曾像這樣受到教皇的支持來反對亨利二世;原因是原先征服王威廉即位時曾宣誓不妨礙教會的自由,因而免除了教士對國家的服從 [17] 。此外,威廉·奴佛斯 [18] 王曾藉助男爵的勢力從他哥哥手裡奪得王位繼承權,因而使男爵的勢力擴張到與主權不相容的程度,後來在他們對約翰王發起叛亂的時候,便也得到法國人的支持。
這種情形不獨以君主國為然。因為在古羅馬共和國,代表國家名義的雖是元老院暨羅馬人民,但元老院和人民都不能要求具有全部的權力,這樣就首先造成了提比略·革拉古、蓋約·革拉古、路西烏·菲通尼奴斯等人的叛亂,後來在馬留和蘇臘治下又在元老院和人民之間造成戰爭,接著在龐培和愷撒治下也發生了這樣的戰爭,終於導致了民主政體的摧毀和君主政體的建立。
雅典人民曾約束自己,只有一樁事情不能做,那便是任何人都不能提為奪回薩拉密斯島而重開戰端的事,違者處以死刑。要不是梭倫因而佯狂,後來又穿著瘋人的衣服,裝成瘋人的樣子,口裡唱著歌謠向那些跟著他跑的人提出這問題,他們就會因此而在城邦的大門口經常有一個敵人隨時窺伺著 [19] 。這種損害和變故是權力稍稍受到限制的一切國家都會被迫遭受的。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蠱惑人心的謬論的流毒所造成的國家疾病。其中有一種說法是:「每一個平民都是善惡行為的判斷者。」這說法在沒有國法的單純自然狀況下是正確的,同時在民約政府之下在沒有法律規定的事情上也是如此。但在其他情形下,善惡行為的尺度則顯然是國法,而法官則是立法者——他始終是代表國家的。根據這種錯誤的理論,人們會在心裡打算盤,對國家命令持異議,然後按照個人判斷,看看是否合適再來決定是否服從,這樣就會使國家陷於混亂並被削弱。
另一種與民約社會不相容的說法是「一個人違反良知意識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惡」。這一說法的依據是個人自己成為善惡的判斷者這一假定。因為一個人的良知意識,和他的判斷本是一回事。正像判斷一樣,良知意識也可能是錯誤的。因此,對於一個不服從任何民約法的人說來,一切違反良知意識的事情都是犯罪,因為他除開自己的理性以外沒有其他法則可以遵循。但就一個生活在國家之中的人說來,情形就不然了,因為法律就是公眾的良知意識,是他原來就已經保證要遵從的。否則在個人的良知意識(只不過是個人的意見而已)如此分歧複雜的情況下,國家就必然要陷入混亂;而且人們在服從主權者時,便都不敢超過自己認為有利的程度。
一般人還十分普遍地受到教導說:信仰和聖潔之品不可能通過學習和理性獲得,而只能通過超自然的神感或傳渡獲得。承認這一點的話,我就看不出一個人為什麼要為他的信仰提出理由,為什麼不能每一個基督徒都是一個先知,或者為什麼還有任何人要拿國家的法律當準繩而不能拿自己的神感當行為的法則。這樣一來,我們便又犯了自行判斷善惡的病。或是把那些自稱在超自然方式下獲得了神感的私人當成善惡的評斷者,這樣一來就會使一切民約政府趨於解體。信仰來自聽道,聽道來自導使我們到講道者面前去的偶然因素,而這些偶然因素則都是全能上帝安排的,但它們卻不是超自然因素;只是匯聚湊成每一種效果時,這種因素的數量都很大,無法加以觀察而已。信仰和聖潔之品的確不是很常見的,但卻不是什麼奇蹟,而只是上帝認為適當時通過教育、訓練、糾正和其他自然方式使它們在他的選民中發生作用後造成的。這三種危害和平和政府的看法,在我們這裡主要是出自不學無術的神職人員的口頭和筆下,他們違反理性地斷章取義,將聖經上的文字拼湊在一起,盡一切可能使人們認為聖潔之品和自然理性不能相容。
第四種與國家的性質不相容的看法是具有主權的人要服從民約法。
誠然,所有的主權者都要服從自然法,因為這種法是神設的,任何個人或國家都不能加以廢除。但主權者本身(也就是國家)所訂立的法律,他自己卻不會服從。因為服從法律就是服從國家,服從國家就是服從主權代表者,也就是服從他自己;這就不是服從法律,而是不受法律拘束了。這種錯誤的看法由於將法律置於主權者之上,便同時也將一個法官和懲辦他的權力當局置於他之上,這樣便是造成了一個新的主權者;由於同一理由,又可將第三個人置於第二者之上來懲罰第二者,像這樣一直繼續下去,永無止境,使國家陷於混亂和解體。
第五種趨向於使國家解體的說法是:每一個平民對其財物都具有可以排斥主權者權利的絕對所有權。誠然,每一個人都具有可以排斥所有其他臣民權利的所有權。他的這種所有權只是從主權者方面得來的;沒有主權者的保障,每一個其他人便都會對這些財物具有同等的權利。但如果主權者的權利也被排斥的話,他就不能執行他們賦給他的安內攘外的職責了;這樣一來,國家也就不再存在了。
如果臣民的所有權不排斥主權代表者對他們財貨的權利,就更不能排斥他們的司法與行政機關的權利,在這種機關中他們代表著主權者本人。
還有第六種說法,明顯而直接地違反著國家的本質,那便是主權可以分割的說法。分割國家權利就是使國家解體,因為被分割的主權會互相摧毀。關於這些說法,一般人們主要只是唯馬首是瞻地看著那些師心自用、不以立法權力為據的法律專業者而已。
正像錯誤的說法一樣,鄰邦不相同的政府的榜樣也常常促使人們想更改既定的形式。猶太人民便因此而被鼓動起來拋棄上帝、併到先知撒母耳那裡去要求像列國一樣為他們立一個國王。希臘較小的城邦也是由於這一原因,在貴族黨與平民黨的煽動下而不斷地受到騷擾。幾乎每一個城邦都有一部分人想要模仿拉棲第夢人 [20] ,另一部分人則要模仿雅典人。我不懷疑,許多人都心滿意足地在看著英格蘭最近由於模仿荷蘭所發生的騷亂;他們認為要使國家富裕,只要像他們那樣把政府的形式變一下就行了。因為人類天性的素質就是見異思遷的。如果再與那些因為這樣做而致富的國家為鄰,激使他們這樣做,他們就幾乎不可能不贊成強勸他們改變的人了。一開始他們是歡喜的,但當騷亂繼續下去時又會使他們感到憂傷;就像血氣太燥的人發了癢以後自己用指甲抓,一直要抓到受不住痛的時候為止一樣。
至於專門反對君主政體的叛亂,有一個最常見的原因是讀古希臘與羅馬人的書籍。青年和所有其他理智不堅強、不能抵抗毒素的人,讀了這些書中對於他們統領軍隊的人的赫赫戰功得到一種強烈的心花怒放的印象,同時對於他們所做的其他一切也感到欣喜,心裡以為他們那種偉大的繁榮不是由於個別人的競勝雄心、而是由於其平民政府的形式產生的,他們沒有考慮到當時由於政治不完善而經常發生的叛亂與內戰。我的意思是說,人們讀了這些書之後就從事弒君,因為在希臘和拉丁著作家自己的著作和政治論述中,任何人只要把君王事先稱為暴君,他弒君的行為就被當成合法的和值得稱道的行為。他們不說弒君(即殺害君王)是合法的,而說殺暴君(即除暴)是合法的。從同一類書里,生活在君主國中的人又得到一種看法,認為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以享受自由,而他們在君主國家中則全都是當奴隸。我說的是生活在君主國家中的人而不是民主國家中的人得到這樣一種看法,因為後者根本找不到這種事情。總之,我想像不出還有什麼事比下述做法更加有害於君主國家,那便是現在不讓謹慎周到的大師們適當地校正這些書以便除去其中的毒害,就任其公開閱讀。我可以毫不猶疑地把這種毒害比之於被瘋狗咬了的毒,醫生把這種病稱為恐水病。被咬的人經常渴得受不了,但卻又害怕水,其情形仿佛是這種毒要把他變成一隻狗似的。同樣的道理,當一個君主國家被那些不斷向它的政況嗥嗥狂吠的民主作家咬著了要害地方以後,它所需要的正是一個強有力的君主,然而卻又由於某種恐暴症,或害怕有了這種君主以後受到堅強的統制的毛病,心中對這種君主感到恐懼。
正像有些聖師認為人有三魂 [21] 一樣,有些人也認為國家的魂(主權者)不止一個;他們還提出最高權力與主權對立、提出神律與法律並立、提出神權與俗權並存;他們用一些本身毫無意義,而含糊不清的語詞與區別來惑亂人心,讓人認為正如某些人所想像的一樣,另外還有一個不可見的王國並行;仿佛是什麼黑暗中的靈界王國。世俗權力和國家權力既然明顯地是同一個東西,而最高權力、制定神律的權力和頒贈宗教特權的權力則意味著一個國家;從這點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說:一個地如果有一個主權者存在,而又有一個最高權力者存在,其中一個可以制定法律,另一個則可以制定神律,那麼同一群臣民就必然具有兩個國家,這就是本身分裂的王國,無法立足。我們雖然可以作出俗界和靈界這種毫無意義的區分,但它們仍然是兩個王國,每一個臣民都要服從兩個統治主。神權既聲稱有權宣布希麼是罪,它就聲稱有權宣布希麼是法律;因為罪不是別的,就是法律的違犯;然而世俗權力也聲稱有權宣布希麼是法律,於是每一個臣民便必須服從兩個統治主,這兩個統治主都要使人們把自己的命令當成法律服從,而這卻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一個王國的話,那麼要麼就是作為國家權力當局的俗權王國必須服從神權王國,要麼就是神權王國必須服從於俗權王國;在前一種情形下就只有最高神權而沒有其他的主權,在後一種情形下就只有最高俗權而沒有其他最高權力。因此,當這兩種權力互相對立時,國家便只會陷入極大的內戰和解體的危機之中。世俗權力由於是顯而易見,從自然理性看更為明顯,所以就必然會始終使很大一部分人歸向於它;至於靈界王國則雖然只存在於經院學派所作的漆黑一團的區別和晦澀難懂的詞句中,但由於人們對黑暗和神鬼的恐懼比任何其他恐懼都大,所以也就不會不具有一夥足以擾亂並有時摧毀國家的黨徒。這種病症可以恰當地比之於人的軀體方面的癲癇症或顛倒症,猶太人認為這是一種鬼附肉體的病。在這種病中,有一種邪靈或邪氣入頭,阻礙著神經的根,使之發生劇烈運動,消除了大腦中由於精神力量而自然應當發生的運動,於是便在身體各部分造成劇烈而不正常運動,人們一般稱之為痙攣;這樣便使得了這種病的人就像一個喪失了感覺的人一樣,有時跌到火里、有時跌到水裡。在政治實體中情形也是這樣,一個國家的肢體如果由靈界權力以天罰之威和神賞之望(賞罰是國家的神經)來加以推動,而不像應有的情形一樣由世俗權力(國家的靈魂)來推動,同時,用怪異而晦澀的詞句來窒息人民的理解時,就必然會使人民誤入歧途,其結果不是使國家被壓垮了台,便是把它投入內戰的火焰之中。有時在一個單純的世俗政府中,靈魂也不止一個,比方下述的情形就是這樣:徵稅——營養的官能——取決於全體會議;行動與指揮權——運動的官能——取決於一個人;制定法律的權力——理智的官能——則不但要取決於以上二者,而且還要取決於第三者捉摸不定的同意。這樣就會使國家遭到危險,其原因有時是由於對良好的法律難於取得一致意見,而最常見的情形則是由於缺乏運動與生命所必需的營養。雖然很少人認識到這樣的政府根本不是政府,而只是把一個國家分成三個集團,並稱之為混合君主國;然而實際上這卻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只是三個獨立的集團,代表者也不是一個而是三個。在上帝的王國里,可以三位分立而不致破壞上帝統治下的統一,但在人所統治的地方,由於人們的意見各異,事情就不能這樣。因此,如果國王承當人民的人格、全民會議也承當人民的人格,而另一個會議又承當一部分人的人格,那麼他們就不是一個人格和一個主權者,而是三個人格和三個主權者。
這種國家的不正常狀況可以嚴格地比之於人體上的什麼疾病我還弄不清楚。我曾經見過一個人在身體旁邊又長出另一個人來,具有自己的頭部、臂膀、胸部和胃部。如果他在另一邊再長出一個人來,這比喻就非常恰當了。
以上我所舉的都是國家最嚴重的疾病,而且可以立致危亡。此外還有一些病不像這樣嚴重,但也值得提出來。第一是國家有必要的用途時,尤其是當戰爭來臨時,難以籌款。這種困難是由於有人認為每一個臣民對於其土地與財物都具有排斥主權者使用權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出現下述的情形:主權當局預見到國家的需要和危險之後,卻發現金錢通往國庫的道路被人民的固執堵塞了;這樣在當他應當出來面對危機、防患於未然的時候,卻儘量拖延、趑趄不前;直到拖不下去的時候才以法律作為策略和人民周旋,以便取得杯水車薪的金錢;而在這些金錢不足使用時,主權者最後就不得不以暴力打開目前供應的道路,否則就要滅亡。經常採用這種極端手段之後,人民就馴服就範了,否則國家就必然會滅亡。其情形使我們可以把這種病非常恰當地比之於瘧疾;在這種病症中,肌肉部分凝結或被毒物堵塞,於是靜脈管循著自然過程向心臟放空血液之後,便不能像應有的情形一樣從動脈管得到供應。這樣就會先出現一陣冷縮,四肢發顫;然後又一陣發熱,心臟大力用勁為血液打開一條道路。在沒有打開這條道路之前,它可能冷一會兒、小清新一下,得到一點滿足。一直到後來,在體質夠強的人身上,心臟便能最後突破被堵塞部分的梗阻,把毒素在汗中發散掉;如果體質太弱的話,病人就死掉了。
國家有時還有一種病類似於肋膜炎。也就是國家的錢財流出了正當的道路,由於包稅或專賣而過多地聚集在一個或少數私人手中。正像肋膜炎中的血流入肋膜一樣,在這兒造成炎腫,並隨之而發熱和劇烈地刺痛。
同時,有勢力的臣民,除非國家對他的忠誠有極可靠的保證,否則他們的眾望也是國家的一種危險疾病。因為人民的行動本來是應當聽命於主權者的權力的,但野心家的聲譽和吹拍卻會使他們不服從法律而去聽從一個人,而這人的品德和企圖他們則全不了解。一般說來,這種事情在民主政府下比在君主政府下危險更大,因為前者的軍隊勢力大而人數多,以致易於用他們來冒充人民。比如朱理葉·愷撒本是由人民擁戴出來反對元老院的,但他贏得了軍隊的愛戴之後,就是用這種方法使自己成了元老院和人民兩方面的主人。得眾望而又有野心的人的這種行徑就是彰明昭著的叛亂,可以比之於巫術的效果。
國家的另一毛病是城市過大,這樣它就可以從本城中提供人員和經費組成龐大的軍隊,自治市過多也是這樣;它們就像是一個大國家的肚子裡有許多小國家一樣,類似於自然人腸道中的蟲子。關於這一點我們還可以補充一個問題,那便是自命有政治才幹的人非議絕對主權;這種人雖然大部分是在人民的渣滓中滋生繁育的,但由於受到謬誤學說的鼓動而不斷干涉基本的法律,就像醫生稱為蛔蟲的那種小蟲子一樣,騷擾國家。
此外還可以補充的是貪得無厭的領土擴張欲,以及經常與之而來的從敵人那裡遭受的不治之傷;加上許多未併為一體的征服領土,這些東西往往形成一種負擔,去之無損,留之有害。其他安逸怠惰、虛華浪費,也都是同類的病症。
最後要提出的情形是在對內或對外的戰爭中敵人獲得了最後的勝利,以致國家的軍隊不能守住疆場,對效忠的臣民不能再加保衛;這時國家就解體了,每一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定保衛自己的辦法。因為主權者是給予國家以生命和活動的公眾靈魂,它衰竭之後,四肢就不再受它的管制了,正像人的屍體不受已經脫離的靈魂管制一樣,雖然這靈魂是永生不滅的。主權君主的權利雖然不能由於另一人的行為而消滅,但臣民的義務卻可以因此而消滅。原因是這樣:需要保護的人可以到任何地方去尋求保護,當他得到保護之後,就有義務不裝出一副迫於畏懼而服從的樣子,而要儘可能長久地保衛他所得到的保護。不過一個會議的權力一旦被鎮壓下去以後,它的權利也就隨之完全消失。因為這時會議本身已被消滅,於是也就沒有可能再恢復主權了。
* * *
[注] 英國在亨利二世時期(十二世紀),中央集權制漸趨完備。國王在削弱封建諸侯之餘,企圖將權力伸展到教會方面去。教會本身是大封建地主,並自己以為是一個國際組織,所以獨立於王權之外,不服國王管轄。托馬斯·柏克特起初和國王合作,被亨利二世派為坎特伯雷主教。但後來自己野心爆發,代表教會勢力,與國王爭司法審判權,亨利二世縱容親信將他殺害,激起軒然大波。當時由於教會勢力龐大,柏克特死後被目為殉道士和聖者,直至宗教改革時期形勢才改變。喬叟的第一部名著《坎特伯雷故事》所描寫的就是朝拜聖托馬斯的香客的故事。——譯註
[注] 征服王威廉的第三個兒子,長兄羅伯特為諾曼底公,王位自長兄手中奪得。即位後即發兵征討諾曼底,後議和而助其兄收復失地。不久又起爭端,羅伯特受法人支持,奴佛斯以金錢賄賂法人,撤銷其支持。後奴佛斯在狩獵中被刺殺,王位由其弟亨利一世繼承。——譯註
[注] 紀元前五世紀時,雅典與其鄰邦墨加拉爭奪愛琴海中的薩拉密斯島,久戰無功,當局以死刑嚴禁重提此事。後梭倫以文中所述方式鼓動心懷不滿的青年重啟戰端。結果禁令取消,由梭倫領導雅典人與墨加拉再戰,奪回該島,梭倫也因此而得勢,成為雅典的領袖和最有名的人物。——譯註
[注] 即斯巴達人。——譯註
[注] 指生魂、覺魂與靈魂。——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