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二十五章 論建議(咨議)
根據日常變化無常的用字法來判斷事物的性質是極為荒唐的。這一點從命令與建議的混淆中看得最為清楚,這種混淆的產生則是由於提供建議和發出命令以及在其他許多情形下,說話的方式都是命令式的。因為「做這事」一詞不僅是命令者的語詞,而且也是提供建議者和勸說者的語詞。很少有人會看不出來這些說法性質完全不同。而且在察覺說話的人是誰、說話的對象是誰和在什麼情況下說的以後,也很少有人不能加以區別。但他們在書面上看到這些語句後,由於不能或不願深入考慮客觀情況,於是便按照怎樣最適合於他們想作出的結論或想贊成的行為,有時把提供建議者的話誤認為命令者的話,有時則恰好相反。為了避免這種錯誤,並使命令、建議和勸說的詞句獲得其明確的固有含義,我提出定義如下:
當一個人說「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時,如果除了說話者的意志外別無其他理由,便是命令。根據這一點就顯然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說:命令者發出命令時代表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因為他發出命令的理由只是他自己的意志,而每一個人的意志的目標則是自己的某種利益。
當一個人說「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時,如果其理由是從說話的對象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上推論出來的便是建議。根據這一點就顯然可以看出,提出建議的人不論其內心意圖如何,他代表的只是聽取建議者的利益。
因此,建議與命令之間便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存在:——命令是為了本人的利益,建議是為了別人的利益。從這一點上又產生了另一區別:——人們有義務要執行命令,正像他訂立信約要服從的情形一樣;但他卻沒有義務要做別人建議他的事情,因為不採取建議所受到的傷害只及於他自己;要是他訂立信約要服從時,那麼建議就變成命令的性質了。兩者之間的第三個區別是:——沒有人能聲言有權當別人的建議者,因為他不能聲言自己在裡面有什麼利益;他只能以自己有意知道別人的計劃為理由,要求別人給予提供建議的權利或為自己求得其他的利益;這中間自己的利益,正像我在前面所說的,是每一個人的意志的固有目標。
建議的性質中還有一點是:徵求建議的人不論所問得的是什麼,根據公道說來不能加以控告或懲罰,因為徵求旁人的建議就是讓他提出自己認為最好的意見。因此,向主權者(不論是君主還是一個會議)提供咨議的人,如果是由主權者諮詢而提出的,那麼根據公道說來就不能因此而受懲;因為他的意見無論是否符合於大多數人的意見,總是符合於辯論中提出的提案的。因為會議的公眾意見如果在辯論終結前可以看出來,那麼他們就不應當徵詢、也不應當接受任何進一步的建議,理由是會議的公眾意見就是辯論所得的決議和一切審議的目的。一般說來,徵詢建議的人就是授權人,所以便不能加以懲罰,而主權者所不能做的,其他人也就沒有人能做了。但如果一個臣民對另一個臣民提出建議,叫他做任何違法的事,那就不論這一建議是出自惡意還是僅僅出自不明法禁,國家都可以施加懲罰;因為在每一個人都應注意自己所服從的法律的地方,不明法禁不能作為充分的口實提出。
勸說與勸阻是提供者強烈地表示希望得到遵從的建議;更簡單地說,這就是強壓給他人的建議。因為勸說者並不會向對方推論他所提議的事情後果如何,並在這裡面運用真正說理的力量,他只是鼓動他所建議的對象採取行動。勸阻別人採取某種行動時,情形也是這樣。因此他們在說話時更注意人們的公眾情緒與輿論,並運用直喻、隱喻、例證和其他講演術的武器,說服聽眾相信遵從了他們的意見之後有什麼用處、能得到什麼榮譽或者是怎樣合乎正義。
由這一點就可以推論出:第一,勸說與勸阻為的是提供建議的人的利益而不是徵詢者的利益,這便違反了建議人的義務;根據建議的定義說來,建議者應當管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對方的利益。他的建議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這一點,從他喋喋不休而又使勁地敦促或是裝腔作勢的姿態這些情形中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來。這種建議由於沒有人要求他提出,而是出自他自己的需要;所以便主要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只附帶地為了對方的利益,甚至根本沒有為對方的利益打算。
其次,勸說與勸阻的用處只在於對群眾講話的場合。因為對一個人講話時,中途可能被攔住,他的理由可能受到比群眾更為嚴格的考察;因為群眾人數太多,不可能跟那個不加區別地同時對大家發表演說的人爭辯或對話。
第三,在對方要求提出建議時,自己卻進行勸說或勸阻的人便是腐化的建議人,就好像是受到了自我利益的賄賂一樣。因為他們所提供的建議不論有多好,但正像為了貪圖報酬而作出公正判決的法官不能成為公正的法官一樣,提供這種意見的人也不能成為良好的建議者。但依法可以下命令的人,像一個家庭中的父親或一個軍隊的領袖這類的人,他們的勸說或勸阻,便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和值得稱道的。不過這就不是建議而是命令了。當命令是為了執行一種辛勞的工作時,有時是出於必要,更為經常的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需要用鼓勵的方式發出,並使用建議的聲調,而不用粗暴的命令式的語言,使之更為動聽。
我們可以引聖經中表達命令與建議的語言形式作為例子來說明其間的區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見《舊約·申命記》第v章,第7節)、「不可為自己雕偶像」(見同章第8節)、「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見同章第11節)、「守安息日為聖日。」(見同章第12節)、「孝敬父母」(見同章第16節)、「不可殺人」(見同章第17節)、「不可偷盜」(見同章第19節)等等都是命令,因為服從這些命令的理由是根據上帝王的意志而來的,而上帝則是我們有義務要服從的。但「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你還要來跟從我」(見《新約·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22節)等則是意見,因為我們要這樣做的理由是根據我們自身將來會在天堂里發財致富這種利益而來的。「你們往對面村子裡去、必看見一匹驢拴在那裡、還有驢駒同在一處、你們解開牽到我這裡來」(見《新約·馬太福音》第xxi章,第2節)是命令,因為他們做那事的理由是根據他們的主的意志而來的,但「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則是意見,因為我們應當這樣做的理由只是為了我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全能的主的任何利益;全能的主不論我們怎樣叛變都是我們的王,而我們自己則除開這樣做以外就沒有方法避免由於自己的罪而將要遭受的懲罰。
建議與命令的區別現在已經根據建議的性質(在於提供者所提出的行為之必然或可能的後果使聽取建議的人受到利益或損害)推論出來了,參議人員的適與不適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推論出來。因為經驗不過是先前所見到的行為的結果的記憶,而建議則只是將這項經驗告知別人的語言。建議的優缺點和智慧相同。對於國家法人說來,參議人員就是在記憶和心理討論上為它服務。自然人和國家之間雖然有這一類似之點,但卻連帶有一個很重要的不同之點:——自然人的經驗是從感官的自然對象上獲得的,這種對象在他身上發生作用時本身並不具有激情或私利,但為國家的代表者提供建議的人卻可能有、而且常常有其個人的目的與激情,使他們的建議經常受到懷疑,而且許多時候甚至是不忠實的。因此,我們便可以規定良好的參議者的第一個條件為:「本身的目的與利益不能和對方的目的與利益相矛盾。」
其次,參議者的職務是在審議一種行為時,以能使對方更真實而明確地了解情況的方式將行為的後果明白地顯示出來。因此,他提出建議的方式就應當使真理最為明白地反映出來;也就是說要在證據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運用牢靠的推理和有意義與確切的語言。因之,那些從書本上的例子裡或根據書本的權威得出的、根本不能作為善惡的論據而只能作為事實或意見之佐證的輕率而不明確的推論,那些易於激動感情的模糊、混亂和含混不清的表達方式以及一切隱喻式的語言都是和參議者的職務不相容的,因為這種推理和表達方式只能用來欺騙或使對方迷失自己的目標。
第三,由於提供建議的能力是從經驗和長期研究中得來的,而任何人都不能認為對一個大國的管理所必需知道的一切事務都具有經驗;因此,除開自己十分精通而又經過深入思考與研究的事情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認為是一個良好的參議者。鑒於:國家的職責在於安內與攘外,因此我們發現:它對於人類的性情、政府的權利以及公平、法律、正義和榮銜的性質等等都需要廣博的知識,這一切知識不經研究是無法獲得的。同時,對於本國和鄰邦的國力、財富、地理情況以及可能以任何方式侵擾本國的外國的意向與企圖等等也需要有淵博的認識,而這一切不具有豐富的經驗是辦不到的。這些事情非但是整個說來,而且是每一種細節都需要有年紀的人窮年累月的考察,與非同尋常的研究。正像我在前面(第八章)所說的,建議所需要的智慧是判斷。在這一點上,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來源於不同的教育,某些人從事一種研究或業務,另一些人則從事另一種研究或業務。做任何事物時如果有顛撲不破的法則可循,像機械和建築中的幾何法則那樣,那麼所有的人的經驗都抵不上學習或發現這種法則的人的意見。而在沒有這種法則可循時,那麼在特種業務中經驗最豐富的人其判斷也最好,因而也是最好的參議者。
第四,要能夠對國家提供有關他國事情的建議,就必須熟悉來自該國的情報與文獻,以及兩國之間的一切條約與其他國家事務的記錄。這種事情除開國家代表者認為適宜的人以外沒有人能做。根據這一點我們就可以看出,沒有被召請去提供建議的人,在這些事情上就不可能提出好建議來。
第五,假定參議者的人數能配合需要,那就最好是分別地聽取他們的建議而不要聚在一起聽取,其理由如下:第一,分別聽取時所得到的是每一個人的意見,而聚議一堂時則許多人只是唯唯諾諾地提出意見,或是自己的手足不隨著自己的意識轉,而是聽旁人一大套滔滔不絕的言辭支配,因為他們怕提出反對意見後使已經發言的人或整個會議感到不高興,還有些人則是怕自己顯得比贊成相反意見的人在理解上更遲鈍。其次,多數人聚議時就不能不有某些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相衝突,這些人由於自己的利益就會感情激動、感情激動時就會滔滔不絕地大放厥詞,而這樣就會吸引其他人也持同樣的意見。因為人們的情緒在分開時是溫和的,就像一根燃木之火一樣;但聚在一起時就會柴多火焰高了。特別是當他們互相以言辭進行攻擊時,更會在提意見的名義下,使全國陷於烈焰之中。第三,分別聽取每一個人的意見時,如果有必要就可以經常打斷對方、提出反問,以便研究他所提供的意見的理由是否正確,或者有多大的可能性。但當許多人一起聚議時就辦不到這一點。在這種場合,人們在每一個困難問題上都會因為議論龐雜而感到驚奇詫異、頭暈目眩,了解不到他所應當採取的辦法。此外,許多人被召聚議時就不可能沒有一些人野心勃勃,想讓人家認為自己口才出眾,而且精通政治;於是提出意見時就會不考慮所提的事情,而只顧把一些從書本上找來的五花八門的破布碎線湊成五彩繽紛的講詞讓人家喝彩。這些至少是不相干的事情,占去了認真商議的時間;但以秘密的方式個別聽取意見時,這種情形就容易避免。第四,審議公共事務時常常有需要保持秘密的,許多人提建議,尤其是聚議一堂時就很危險;因此,大的會議就有必要把這類的事交付給最精通而又最忠誠可靠的少數人處理。
總起來說,試問在兒女婚嫁、土地處理、家務管理、私人財產經營等問題上希望或願意接受參議者為之操心的人中,有沒有人十分贊成找許多參議者開大會聽取意見呢,特別是如果這些人中有的人不願看見他家道富裕時就更難說了。一個人如果由許多慎重的參議者協助辦事,並全都就各人的專長分別徵詢意見,那就是最好的辦法;正像打網球時運用能幹的副手並把他們放在適當的位置上一樣。次好的辦法是像那些完全沒有副手的人一樣僅僅依靠自己的判斷。但如果一個人在事業中被一整套參議意見所左右,而這種意見則除非贊成者占多數就無法通過,其執行一般又都由於嫉妒或利益而受到反對方面的阻撓的話,那麼他所用的辦法就最差。就像一個人去打球一樣,雖然陪同去的選手很好,但卻是坐獨輪車或其他本身很笨重的交通工具去的,同時駕車的人意見和動作又不協調,以致更加遲緩。這種情況插手的人愈多就愈壞,其中要是有一個人或幾個人希望他失敗時就壞到極點了。多人之眼勝於一人之目這話雖是確實的,但對許多參議者而言卻不能這樣理解,唯有最後決定權由一人掌握時才是這樣。否則由於許多眼睛看同一事物時視線不同,往往會看偏到自己的利益方面去了。那些不願意偏離目標的人,四處觀看時雖是用兩隻眼睛,但描準時卻從來就只用一隻眼。所以一個大的民主國家之所以得以保存,或因外敵當前使之團結,或因其中某一傑出人物的聲望足以號召群倫,或因少數人秘密咨商,或因勢均力敵的黨派互相畏懼,但從來不是由於會議上公開商議。至於極小的國家則無論是君主國還是民主國,要使它的生存超出強大鄰邦對之心懷妒忌的時限,那是任何人類智慧也辦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