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二十四章 論國家的營養與生殖
國家的營養包括生活物資的數量與分配,同時也包括其調理或製備,調理好了之後則包括通過便利的渠道輸送給公眾使用。
物資的數量,被自然限制在一些商品的範圍之內,這些商品上帝往往通過我們大家共同的母親的雙乳——海洋與陸地無償地賜予人類或是以勞動為代價售予人類。
這些營養物質包括動物、植物、礦物等。上帝已經把它們為量豐裕地放置在我們面前的地面上或近地面之處,以致只要費一些勞動來收取它們就行了,因之,數量取決於人類勞動與勤勞的程度僅次於上帝的恩惠。
這種物資一般稱為商品,有一部分是國貨,有一部分是外貨。從本國境內取得的就是國貨,從境外輸入的就是外貨。由於一個國家所管轄的領土,除非幅員極為遼闊,否則便都不能生產維持整個身體以及其運動所需的一切東西,同時也很少有國家所生產的東西不是有某些種類超過需要的,所以境內取得的多餘商品通過交易、正義的戰爭或勞動等方式輸入從國外取得的商品後,除在國內供應這些需要外就不再是多餘的,因為人類的勞動也和任何其他東西一樣是一種可以營利的商品。有些國家的領土僅夠居民居住,但卻不但能維持國力,而且能擴張國力;這一部分是由於在不同地方之間貿易往來的勞動而得來的,另一部分則是出售以外地原料製成的工業品所得來的。
這些營養物質的分配便是關於我的、你的、他的制度,一句話,這就是關於私有財產的制度,在各種國家中都屬於主權者的權力。因為前面已經說過,在沒有國家的地方,便存在著每一個人對其他人的永久戰爭狀況。因此,一個人用武力取得並保持的每一種東西便都是他的。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動盪不定的狀況。這種情形是這樣地明顯,以致熱烈為自由辯護的西塞祿也在一次公開的答辯中將一切私有財產權歸之於市民法。他說:「市民法一旦被拋棄或僅是維護不力(更不要說被壓制了)時,任何人能得之於祖先或傳之於子孫的東西便沒有一種有保障了。」同時他又說:「取消了市民法,那便沒有人會知道什麼是自己的、什麼是別人的。」既然私有財產權的建立是建立國家的結果,而國家除開通過其代表者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財產權便只是主權者的一種行為,具體表現為法律,而法律則是不具有主權的人所不能制定的。以往有人把我們所謂的法律稱為Nóuos,意思就是分配,而對正義所下的定義則是把每一個人自己的東西分配給每一個人,這些人在古時對於這一點就知道得很清楚。
這種分配的第一條法律便是土地本身的分配法。在這種分配中,主權者根據自己、而不是根據任何一個臣民或某些臣民認為合乎公道或公共利益的方式分給每個人一份。以色列的子民在曠野時已經是一個國家,但當他們成為福地的主人以前卻缺乏地面上所產的各種商品。後來土地沒有根據他們自己的決定,而是根據祭司以利亞撒和將軍約書的決定,在他們之中作了分配。當時有十二個支派,約書亞將約瑟支派分成兩個支派 [13] ,一共成為十三個支派,但土地卻只分了十二份。利未族沒有分給土地,而只分給全部產品的十分之一。這樣說來,這種分配便是任意決定的。一個民族因戰爭而獲得土地時,雖然並不永遠都像猶太人以往那樣消滅舊居民,而是許多人、大部分人以至全部人的財產都留給他們,但以後這些人占有財產時顯然是把它作為戰勝者的分配物而保有的,就像英格蘭人民從征服者威廉手裡得到自己的一切財產一樣。
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推論出,臣民的土地私有權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種權利,但卻不能排斥主權者,不論是會議還是君主都一樣。因為主權者作為國家人格的代表者,其所做的一切都應當是為了共同的和平與安全;於是這種土地的分配便也應當是為了這兩點。這樣一來,他所作的任何分配如果違背了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平與安全付託給他、由他按照自己的決定與良知處理的每一個臣民的意志都相違背,因之,根據他們每一個人的意志說來便都應當認為是無效的。誠然,一個主權君主或主權會議中的大部分人可能違反自己的良知因追求私慾,而下令做許多事情,這是破壞臣民對他的付託和自然法的,但這卻不足以使任何臣民有權對他開戰或控訴他不義,或是對主權者發出任何怨恨;因為他們已經承認他的一切行為,而且在授予主權時就已經使這些行為成為自己的行為了。至於在什麼情形下主權者的命令就違反了公道和自然法,往下將在另外的地方加以討論。在分配土地時,我們可以設想國家本身也分配一份,由其代表者具有並利用;這一份土地可以使之多得足以維持公共和平與防衛所必需的全部費用。如果我們能想像任何代表者可以免除人類的情慾和弱點,這樣做就是完全正確的。但人性既然已經成為現在這個樣子了,撥出公共土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給國家都是沒有用的;一旦主權落到不慎重對待公帑或輕啟戰端、將公共錢財冒險使用於持久或耗資的戰爭的君主或議會手中,便會使政府解體,並陷入單純的自然狀況和戰爭狀況之中。國家是不能經受任何禁食規定的,因為國家的開支並不受本身食慾的限制,而只能按外界偶然事件和鄰邦的食慾規定其限度;於是公共財富除了緊急情況的需要以外,便不能加以其他的限制。在英格蘭,征服者威廉除開把許多林地和獵區供自己遊樂狩獵和保存樹林外,還把許多土地留為己用,並在他賜予臣民的土地上保留各種不同的徭役,但看來這些保留都不是用來維持他公務身份方面的經費,而是用來維持他自然人身份方面的經費。因為他和他的繼承者都不顧這一切而在自己認為有必要時從全體臣民的土地上任意徵收稅款。或者,如果這些公共土地和徭役當初被規定作為維持國家的充分經費的話,便和立國之約的範圍相違背,因為根據往後追加的賦稅可以清楚地看出這是不夠的,而且從後來王室收入微少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這種資財是可以出讓和減少的。因此,劃撥一份資財給國家並沒有用,因為國家可以把它出售或贈送給他人;而當它的代表者像這樣做時,資財便實際上售與或贈給他人了。
正像國內土地的分配一樣,臣民進行對外貿易的地點與商品種類的劃定問題也由主權者掌管。因為如果在這方面由平民自己決斷的話,其中有些人就會為了牟利而為敵人提供危害國家的手段並把有害的或至少無益於國人但能滿足欲望的物品輸入進來為害國人。因此,批准或否定對外貿易的地點和項目的問題只能由國家掌管,也就是由主權者掌管。
此外,要維持一個國家,單單是每一個人對一分土地或少數商品享有私有財產權或是對某些有用的技藝享有天賦所有權是不夠的,何況世界上的技藝也沒有一種不是幾乎對每一個人的生存或福利說來都有必要的;因此,人們便必需能通過交換和共同訂立的契約將自己所能拿出來的東西分給別人,並互相讓渡其所有權。因此,臣民之間的買賣、交換、借貸、租賃、僱傭等等一切契約應按什麼方式訂立,以及根據什麼文字和形式可以認為有效等事項,便應當由國家加以規定,也就是應當由主權者加以規定。關於營養物質及其對國家成員的分配問題,從本書全部體例來考慮,以上所說的已經夠了。
根據我的理解,一切物品的調理就是將目前不消費而留待將來營養之用的一切商品變成價值相等而又便於攜帶、以致不妨礙人們往來各地的東西,其目的是使人們在任何地方都能具有當地所能提供的營養。這種東西不是別的,就是黃金、白銀和貨幣。原因是這樣:黃金和白銀實際上幾乎在世界各國都極為人們所貴重,所以便是各國之間其他一切物品的一種方便的價值尺度;而主權者無論用什麼原料鑄成的貨幣,在本國臣民之間又是一切其他物品的充分價值尺度。通過這些尺度,一切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商品便都可以伴隨人們離開通常的住所,到他所到的一切地方去。它在國內人民之間周流傳用,並在傳渡過程中營養各部分。其情況很像國家的血液流通:因為天然的血液也同樣是由土地的產物構成的,而且在流通過程中一路營養人體的各部分。
黃金和白銀的價值是由於其本身的質料而來的,所以它們首先就具有一種特性,即作為各地區商品的共同尺度而言,其價值不可能由一個或少數國家的權力加以改變。至於賤金屬貨幣則容易有漲落。其次,金銀還有一種特性,能使國家在有必要時運動臂膀並伸到外國去;它們不但能使在外旅行的臣民百姓獲得供應,而且也能使整個的軍隊獲得給養。但鑄幣並不是因其質料而是因當地的印字獲得價值的;由於不能經受環境的變化,便只能在國內有效;而且在國內也會因法律的變化而受影響以致減少其價值,在許多時候使持有者吃虧。
將貨幣輸送給公眾使用的渠道和道路有兩種,一種是送交國庫,另一種是從國庫中重新發放出來作公共支付之用。前者包括徵收人員、保管人員與出納人員,後者也有保管人,再加上被指派發款給各個公私大臣的官員。在這裡擬制的人和自然人也相類似,自然人的脈管從身體的各部分接受血液送到心臟,在這裡充實生機以後再由心臟經動脈管送出,使各部分充滿活力並能運動。
國家的後嗣或子女就是我們所謂的移民區或殖民地;這是由一個指揮者或總督領導、到一個原先無人居住或因遭兵燹而人煙稀少的外國去居住的一群人。拓殖已定的殖民地有兩種:一種自成一個共和國,解除了對於派出他們的主權者的服從關係,像古代許多國家的情形便是這樣。在這種情形下,他們所自出的國家便稱為母國,母國對殖民地的要求正像父親解除子女的家庭管轄關係後對子女的要求一樣只是一種尊重和友好的關係。還有一種情形是仍舊和母國聯合,就像羅馬人民的殖民地一樣。這時他們便不能自成國家,而只是行省,只是派出他們的國家的組成部分。因此,殖民地的權力除了尊重母國並和母國結盟以外,還要完全取決於主權者批准他們拓殖的特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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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據聖經記載,約瑟支派後來分成瑪拿西和以法蓮兩個支派。——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