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二十章 論宗法的管轄權與專制的管轄權

霍布斯 《利維坦》
以力取得的國家就是主權以武力得來的國家。所謂以武力得來就是人們單獨地或許多人一起在多數意見下,由於畏懼死亡或監禁而對握有其生命與自由的個人或議會的一切行為授權。 這種管轄權或主權和按約建立的主權的區別只有一點:——人們之所以選擇主權者是由於互相畏懼而不是由於畏懼他們按約建立的主權者。但在這種情形下,人們所臣服的人就是他們所畏懼的人。在兩種情形下,人們都是出於畏懼而服從的。這一點值得那些認為所有出於畏懼死亡和暴力的信約一律無效的人注意。這種看法如果正確,那麼任何一種國家中的人便都沒有一個有服從的義務了。誠然,國家一旦按約建立或以力取得後,如果由於畏懼死亡或暴力而作出的諾言中所許諾的事物違法,便根本不是信約,而且也沒有約束力。但其理由並不是因為諾言出於恐懼,而是因為作出諾言的人對所許諾的事情不具有權利。此外,當他依法應履行信約而沒有履行時,那也不是因為信約無效使他解除了義務,而是由於主權者的裁斷。反之,一個人不論在什麼時候依法作出諾言後,破壞諾言就是不合法的。但當他由主權者(代理人)解除義務時,他便是由強迫他作出諾言的人作為解除義務的授權人而解除了義務。 但主權的權利以及其當然的結果在兩種國家中是相同的。主權者的權力,不得其允許不能轉讓給他人,他的主權不能被剝奪,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訴他進行侵害,臣民不能懲罰他,和平所必需的事物由他審定,學說由他審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爭執的最高裁判者,他是和戰問題的時間與時機的最高審定者,地方長官、參議人員、將帥以及其他一切官員與大臣都由他甄選,榮銜、勛級與賞罰等也由他決定。以上各點的理由和前一章對於按約建立的主權的同類權利與當然結果所提出的理由相同。 取得管轄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據世代生育的關係取得的,另一種是由征服而取得的。前者是父母對於子女的管轄權,稱為宗法的管轄權;這種根據世代生育關係產生的管轄權並不是因為父母生育了子女,所以就對子女具有管轄權,而是由於子女以明確的方式或其他表達出來的充分證據表示了同意。因為在生育方面,上帝為男人規定了一個協助者,永遠有兩個人同樣是子女的父母。這樣說來,對子女的管轄權就應當平等地屬於雙方,子女也要同樣地服從雙方,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任何人都不可能服從兩個主人。有些人認為管轄權只屬男子所有,原因是男性更優越。但他們的估計是錯誤的,因為男人與女人在體力和慎慮方面並不永遠存在著那樣大的一種差別,以致使這種權利無需通過戰爭就可以決定。在一些國家之中,這種爭執是由國法決定的,其中大多數裁決(並非永遠如此)都有利於父方;因為大多數國家都是由氏族中的父親建立的,而不是由母親建立的。但現在問題在於單純的自然狀況,我們假想其中既沒有婚姻法,也沒有關於子女教育的法規,而只有自然法和兩性相互之間以及其對子女的自然傾向。在這種狀況下,要不是父母雙方相互之間對於子女的管轄權問題自行訂立契約加以規定,便是完全沒有規定。如果加以規定的話,權利便根據契約實行。在歷史上我們可以看到,亞馬孫國 [2] 與靠其傳嗣的鄰國男子相約,生男子送歸該國!生女子則留歸自己,所以女子的管轄權便存在於母親方面。 如果沒有訂立契約,那麼管轄權便屬於母親。因為在沒有婚姻法的單純自然狀況下,除非母親宣布,否則就不知道父親是誰。這樣一來,對子女的管轄權就取決於她的意志,因之便存在於她的身上。此外,我們也看到,嬰兒最初是在母親的權力掌握之下的,母親可以養育他,也可以拋棄他。如果她養育的話,嬰兒的生命便得自於母親,因之就有義務服從母親而不服從任何其他人,於是對嬰兒的管轄權就歸母親所有了。但她如果把嬰兒拋棄掉,被另一個人撿到並收養下來,那麼管轄權便存在於收養的人身上,因為這嬰兒應當服從保全他的生命的人,其道理是:一個人服從另一個人的目的就是保全生命,每一個人對於掌握生殺之權的人都必須允諾服從。 如果母親是父親的臣民,那么子女便處在父親權力管轄之下。如果父親是母親的臣屬,就像女王和一個臣子結婚時那樣,那么子女就應當服從母親,因為父親也是母親的臣民。 如果男女雙方各為一國的君主,生育子女後關於其管轄權誰屬的問題訂立契約加以規定,那麼管轄權便根據契約實行。如果沒有訂立契約,這種權利便應隨他所住在的地方的管轄權決定,因為每一個國家的主權者對於境內一切居民都有管轄權。 對於子女有管轄權的,對子女的子女和孫輩的子女都有管轄權。因為對一個人的人格有管轄權時,對他所具有的一切便都具有管轄權;不這樣,管轄權便徒有虛名而無實效了。 宗法管轄權的繼承權按王位繼承權的同一方式處理,而王位繼承權則在前一章中已作充分說明。 由征服或戰爭勝利所取得的管轄權有些著作家稱之為專制的管轄權。這字是從希臘文Αεσπóγης變來的,本來的意思是領主或主人。這便是主人對臣僕的管轄權。戰勝者獲得這種管轄權的方式是這樣:被征服者為了避免眼前喪生之災,以明確的語詞或其他充分表示意志的形式訂立信約,規定在允許他保全生命和人身自由時,戰勝者可以任意加以使用。訂立了這種信約以後,被征服者就成了臣僕,但未訂約前則不是。因為臣僕一字不論是來自服務,還是來自赦生(這一點我讓文法家們去爭論)其意義總不是指俘虜;不是指關在牢獄中或用刑具鎖押起來、等待俘獲他的主人或從俘獲者那裡購買他的主人考慮怎樣處理的那種俘虜。因為這種人一般都稱為奴隸,根本不受什麼義務約束;他可以打開鐐銬或監獄,殺死或擄走他的主人;這樣做是合乎正義的。而臣僕所指的是一個被俘獲後如果已經讓他獲得人身自由,而且允諾不再逃跑,也不對主人使用暴力,從而得到了主人信賴的人。 因此,對於被征服者的管轄權便不是由戰勝而來的,乃是由於他自己的信約而來的。他之所以被拘束,也不是由於被征服;也就是說,他並不因為被打敗、被抓住或被打得奔逃潰竄就負有義務,而只是因為他遷就並服從了戰勝者。戰勝者在沒有允諾赦生前也不因為敵人投降就有義務讓敵人可以免於聽憑自己任意處理。投降一事只在戰勝者任憑自己考慮認為適宜時才有約束力。 當人們要求所謂的饒命時,便是通過投降來避免戰勝者眼前的憤怒,然後再以贖金或服役來和議求生。因此,獲得饒命的人並沒有免死,而只是延緩殺戮,以待將來考慮。因為這並不是以保全生命為條件的投降,而是任憑處理的投降。唯有當戰勝者給他人身自由之時,他的生命才得到了保障,他的服役也才成了應分之事。因為在監獄裡或戴著鐐銬幹活的奴隸,不是由於負有義務而幹活,乃是由於要避免俘獲他的主義的殘酷待遇。 臣僕的主人也是臣僕所具有的一切的主人,可以隨時索用;也就是說,臣僕的財貨、他的勞動、他本人的臣僕、他的子女等等都可以在主人認為需要時隨時索用。因為他是立約服從了才從他的主人那裡獲得生命的,立約服從就是立約承認並授權於主人的任何行為,如果主人由於他拒絕服從而殺死他,或以刑具鎖禁起來,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懲罰,這一切也都是由他自己授權的,不能控告主人侵害了他。 總之,宗法和專制的管轄權的權利與必然結果和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這一切完全相同,而且所根據的理由也相同,這些理由已經在前一章中提出了。因此,一個人如果是兩個不同國家的君主,他在其中一個國家所具有的主權是群聚的人按約建立的主權,而在另一個國家中的主權則是由於征服得來的;也就是說:後一種主權是在每一個單個的人為了避免喪生或刑具鎖禁而投降的情況下取來的;那麼他如果根據征服的名義,把後一個國家當成被征服的國家而提出多於前一個國家的要求時,便是不懂得主權權利的做法。因為主權者對兩個國家說來都絕對的,否則就根本沒有主權;在那種情形下,每一個人只要辦得到,便可以合法地用自己的武力來保衛自己的生命,而那樣便是戰爭狀況了。 由此我們便顯然可以看出,一個大家族如果不成為某個國家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主權的權利而言便是一個小王國;不論這家族是由一個人及其子女組成的,還是由一個人及其臣僕組成的,抑或是由一個人及其子女與臣僕組成的都是一樣;其中父親或家長就是主權者。但一個家族除非是能依靠自己的人數或其他機緣而具有一種力量,以致能做到不開仗就無法被人征服,否則確切地說不能算是國家。因為一群人如果顯然太弱,聯合起來無力保衛自己的話,那麼每一個人在遇到危險的時候便都可以運用自己的理智來挽救自己的生命;或是逃走,或是降敵,看他自己認為哪種辦法最好而定;其情形就像很小的一隊士兵被一大隊人馬襲擊時,為了不遭殺戮,可以放下武器求饒或是逃走一樣。我根據人們建立國家並使自己臣服於具有足以保衛自己之力量的君主或議會之下這些事實的性質、需要和目的,通過思考和演繹,在主權的權利方面所發現的一切,以上所述就足夠了。 現在讓我們看看聖經在這一點上向我們宣教了一些什麼。以色列的子民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見《舊約·出埃及記》第xx章,第19節) [3] 這便是絕對服從摩西。關於君王的權利,上帝本身假口於撒母耳說:「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收割莊稼。製造軍器、和車上的器械。必取你們的女兒為他製作香膏、做飯烤餅。也必取你們……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賜給他的臣僕。你們的糧食和葡萄園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給他的太監和臣僕。又必取你們的僕人和婢女、健壯的少年人供他的差役。你們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們也必作他的僕人。」(見《舊約·撒母耳記上》第viii章,第11、12等節) [4] 這便是絕對的權力,最後一句話中對這一點作了總結:「你們也必做他的僕人」然而當以色列人聽到他們的王將具有什麼樣的權力之後,他們仍然同意,並像這樣說:「使我們像列國一樣。有王治理我們、統治我們、為我們爭戰。」(見同章第19節)在這句話中肯定了主權者在軍事和一切司法方面所具有的權利,其中包含著一個人可能轉讓給另一個人的絕對權力。此外,所羅門王對上帝的禱告是這樣:「求你賜我智慧、可以判斷你的民、能辨別是非。」(見《舊約·列王記上》第iii章,第9節)因此,審判案件以及規定辨別是非的法規的權利便屬於主權者。這種法規就是法律,所以立法權便也屬於他。掃羅曾追尋大衛要殺了他,但當大衛有權力這樣做、而且跟隨他的人也打算這樣做的時候,大衛卻禁止他們,說:「我在耶和華面前萬不敢伸手害他,因為他是耶和華的受膏者。」(見《舊約·撒母耳記上》第xxiv章,第6節) [5] 關於臣僕的服從聖保羅曾經說過:「你們做主人的,要凡事聽從主人。」(見《新約·歌羅西書》第iii章,第22節)又說:「你們做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 (見同章第20節)這裡面便包含著服從宗法或專制統轄權的人的絕對服從。此外他還說:「夕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見《新約·馬太福音》第xxiii章,第2、3節)這又是絕對服從。聖保羅也說:「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做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見《新約·提多書》第iii章,第2節)這種服從也是絕對的。最後,我們的救主本身在這樣一句話中也承認人們應當繳納國王所征課的賦稅:「該撒(愷撒)的物當歸給該撒」(見《新約馬太福音》第xxii章,第21節) [6] ,並且他自己就繳付了這種稅。此外,有必要時,憑君王的話就足以從任何臣民那裡取走任何東西,而有沒有必要則由君王判斷;因為耶穌本身作為猶太王就曾吩咐門徒去取驢和驢駒送他到耶路撒冷去,他說:「你們往對面村子裡去,必看見一匹驢拴在那裡,還有驢駒同在一處,你們解開牽到我這裡來,若有人對你們說什麼,你們就說,主要用他,那人必立時讓你們牽來。」(見《新約·馬太福音》第xxi章,第2、3節)他們不問他的需要是不是一個充分的要求根據,也不問需要是不是由他判斷,而只是服從主的意志。 除開這幾段話以外,我們還可以補充《創世記》上的一段話:「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見《舊約·創世記》第iii章,第5節)「誰告訴你們赤身裸體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麼?」(見同章第11節) [7] 因為認識或判斷善與惡已經以智慧之樹的果實之名作為亞當的服從性的考驗而禁止了,而魔鬼卻煽起已經認為那種果實悅人眼目的女人的野心,並對她說,嘗了之後他們便如神能知善惡,這樣一來,他們兩人便都吃了,而且也的確做了神的事情,那便是判斷善惡,但卻沒有獲得新能力來直接加以辨別。據說他們吃了之後就看見自己是赤身裸體的。這一段話並沒有人作出一種解釋,似乎認為他們原先是瞎子,看不見自己的膚體。這話的意義很明顯,他們到這時才第一次判斷出自己是赤身裸體的,這裡面就說明上帝的意志要把他們創造成難看的樣子;他們感到羞恥,就在暗地裡譴責上帝本身,於是上帝便說:你這應當服從我的人竟然評斷起我的指令來了麼?這就是說,有管轄權的人的命令不能由臣民加以指責和爭議;這話雖是比喻式的,但卻很清楚。 所以根據我的理解,從理性和聖經上來看都很清楚:主權不論是像君主國家那樣操於一人之手,還要像平民或貴族國家那樣操於一個議會之手,都是人們能想像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像這種一種無限的權力,人們也許會覺得有許多不良的後果,但缺乏這種權力的後果卻是人人長久相互為戰,更比這壞多了。人們今生的狀況是不可能沒有弊端的,然而任何國家之中最大的弊端卻沒有不是由於臣民不服從和破壞建立國家的信約而來的。不論是誰,要是認為主權過大,想要設法使它減小;他就必須服從一個能限制主權的權力,也就是必須服從一個比主權更大的權力。 最大的反對理由是實踐方面的理由,人們會提出問題說: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候臣民承認過這種權力呢?那我們就可以反問道:在什麼時候和什麼地方有過一個王國長期沒有騷亂和內戰呢?在某些民族中,其國家能長期存在,非經外患,未曾滅亡,那些民族的臣民便從來沒有對主權發生過爭議。無論如何,根據沒有徹底弄清、沒有用嚴格的理智衡量國家的性質與成因而且經常由於不明白這一點而遭受苦難的人的實踐所提出的理由,都是不正確的。因為縱或全世界的人們都把屋基打在沙灘上,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推論說屋基應當這樣打。創立和維持國家的技藝正像算術和幾何一樣在於某些法則,而不像打網球一樣只在於實踐。這些法則窮人沒有那種閒暇,而有閒暇的人卻迄今為止都缺乏那種追根問底的好奇心或方法,去發現它們。 * * * [注] 即我國傳說中的月氐女兒國,女子臨陣作戰。——譯註 [注] 據《出埃及記》記載,上帝通過先知摩西治理以色列人,意旨由他轉達,不直接和以色列人交往。——譯註 [注] 據《出埃及記》與《撒母耳記》記載,以色列人原避荒在埃及,受埃及人壓迫。後由摩西帶領逃出,移居迦南福地,一直由先知為士師秉承上帝意旨治理。歷數世後,他們厭棄先知撒母耳的兒子,不要他們做士師,要求立國王。上帝震怒,認為是背叛自己,並說明立王有文中所說的後果,他們仍要求,於是便為他們立掃羅為王,以色列人自此改制。——譯註 [注] 據《撒母耳記》記載,掃羅為王后,違抗上帝意旨,於是上帝的靈離開他,並使惡魔纏繞他,同時又命撒母耳為耶西的兒子大衛施膏禮,立他為王。掃羅心生嫉妒,領兵追尋大衛。夜間在西弗曠野的哈基拉山安營熟睡後,大衛率隨從者潛入兵營,隨從者要殺掃羅,大衛制止,後掃羅為非利土人所殺。——譯註 [注] 據《馬太福音》記載,耶穌被捕後,法利賽人在羅馬巡撫皮拉多面前說耶穌只服從天上的王,不服從人間的王,有異志。於是便問他是否主張納稅,想問出否定的答覆來證明耶穌有野心。耶穌叫人取一個錢幣來,抬著上面愷撒的像作了文中的答覆,以委婉的方式回答了這一問題。——譯註 [注] 據《創世記》記載,上帝最初創造的人是亞當,後來取出他一根肋骨造出一個女人名為夏娃,兩人在伊甸樂園中生活。後夏娃受蛇的慫恿吃了智慧之樹上的果,並讓亞當也吃了,自此他們就辨別善惡,並以裸體為恥。這是人類第一次違背上帝,謂之原罪,基督教認為後來的人類都因此而負有原罪。——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