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十七章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我們看見天生愛好自由和統治他人的人類生活在國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縛,他們的終極動機、目的或企圖是預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保全自己並因此而得到更為滿意的生活;也就是說,要使自己脫離戰爭的悲慘狀況。正像第八章中所說明的,沒有有形的力量使人們畏服、並以刑法之威約束他們履行信約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兩章中所列舉的自然法時,這種戰爭狀況便是人類自然激情的必然結果。
因為各種自然法本身(諸如正義、公道、謙謹、慈愛,以及[總起來說]己所欲,施於人),如果沒有某種權威使人們遵從,便跟那些驅使我們走向偏私、自傲、復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衝突。沒有武力,信約便只是一紙空文,完全沒有力量使人們得到安全保障。這樣說來,雖然有自然法(每一個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願並在遵守後可保安全時才會遵守),要是沒有建立一個權力或權力不足,以保障我們的安全的話,每一個人就會、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計策來戒備所有其他的人。在人們以小氏族方式生活的一切地方,互相搶劫都是一種正當職業,絕沒有當成是違反自然法的事情,以致搶得贓物愈多的人就愈光榮。在這種行徑中,人們除開榮譽律以外就不遵守其他法律;這種律就是禁殘忍,不奪人之生,不奪人農具。現在的城邦和王國不過是大型的氏族而已。當初小氏族所做的一切它們現在也如法炮製。在危機、畏懼入侵、恐怕有人可能幫助入侵者等等的藉口下,為了自己的安全而擴張領土,他們儘自己的可能,力圖以公開的武力或秘密的陰謀征服或削弱鄰邦;由於缺乏其他保障,這樣做便是正義的,同時還因此而為後世所稱道。
少數人聯合也不能使人們得到這種安全保障。因為在少數人中,某一邊人數稍微有所增加就可以使力量的優勢大到足以決定勝負的程度,因而就會鼓勵人們進行侵略。使人確信能充分保障安全的群體大小不決定於任何一定的人數,而只決定於與我們所恐懼的敵人的對比。只有當敵人超過我方的優勢不是顯著到足以決定戰爭的結局並推動其冒險嘗試時,才可以說是充分了。
群體縱使再大,如果大家的行動都根據各人的判斷和各人的欲望來指導,那就不能期待這種群體能對外抵禦共同的敵人和對內製止人們之間的侵害。因為關於力量怎樣運用最好的意見發生分歧時,彼此就無法互相協助,反而會互相妨礙,並且會由於互相反對而使力量化為烏有。這樣一來,他們就不但會易被同心協力的極少數人征服,而且在沒有共同敵人的時候,也易於為了各人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為戰。因為我們如果可以假定大群體無需有共同的權力使大家畏服就能同意遵守信義和其他自然法,那麼我們便大可以假定在全體人類中也能出現同樣的情形;這時就根本既不會有、也無需有任何世俗政府或國家了,因為這時會無需服從就能取得和平。
人們希望安全保障能終生保持,對於這種保障說來,如果他們只在一次戰役或一次戰爭等有限的時期內受某一種判斷意見的指揮和統轄那是不夠的。因為這時他們雖然能因為一致赴敵而取得勝利,但事後當他們沒有共同敵人的時候,或是一部分人認為是敵人的人,另一部分人認為是朋友的時候,就必然又會由於利益的分歧而解體和重新陷入互相為戰的狀態。
誠然,某些動物如蜜蜂、螞蟻等,能群處相安地生活,因而被亞里士多德列為政治動物。然而它們卻只受各自的欲望和判斷指揮,同時也沒有語言可以向他方表達自己認為怎樣才對公共利益有利。因此,有人也許會想知道人類為什麼不能這樣。關於這一點,我的答覆是這樣:第一,人類不斷競求榮譽和地位,而這些動物則不然。因之,人類之中便會由於這一原因而產生嫉妒和仇恨,最後發生戰爭,但這些動物卻沒有這種情形。
其次,這些動物之中,共同利益和個體利益沒有分歧;它們根據天性會為自己的個體利益打算,這樣也就有助於公共利益。但人類的快樂卻在於把自己和別人作比較,感到得意只是出人頭地的事情。
第三,這些動物不像人類一樣能運用理智,它們見不到,同時也不認為自己能見到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任何缺點。但在人類之中則有許多人認為自己比旁人聰明能幹,可以更好地管理公眾;於是便有些人力圖朝某一個方向改革,另一些人又力圖朝另一方向改革,因而使群體陷入紛亂和內戰之中。
第四,這些動物雖然也能用一些聲音來相互表示自己的欲望和其他感情,但它們卻沒有某些人類的那種語詞技巧,可以向別人把善說成惡、把惡說成善,並誇大或縮小明顯的善惡程度,任意惑亂人心,搗亂和平。
第五,沒有理智的動物不能區別無形的侵害和有形的損失;所以當它們安閒時,就不會感到受了同伴的冒犯;而人類在最安閒時則是最麻煩的時候;因為在這種時候他們最喜歡顯示自己的聰明,並且愛管國家當局者的行為。
最後,這些動物的協同一致是自然的,而人類的協議則只是根據信約而來,信約是人為的。因之,如果在信約之外還需要某種其他東西來使他們的協議鞏固而持久便不足為奇了,這種東西便是使大家畏服並指導其行動以謀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權力。
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就等於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就不僅是同意或協調,而是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人格之中;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予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這一點辦到之後,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用更尊敬的方式來說,這就是活的上帝的誕生;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獲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從它那裡得來的。因為根據國家中每一個人授權,他就能運用託付給他的權力與力量,通過其威懾組織大家的意志,對內謀求和平,對外互相幫助抗禦外敵。國家的本質就存在於他身上。用一個定義來說,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於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
承當這一人格的人就稱為主權者,並被說成是具有主權,其餘的每一個人都是他的臣民。
取得這種主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方式是通過自然之力獲得的,例如一個人使其子孫服從他的統治就是這樣,因為他們要是拒絕的話,他就可以予以處死;這一方式下還有一種情形是通過戰爭使敵人服從他的意志,並以此為條件赦免他們的生命。另一種方式則是人們相互達成協議,自願地服從一個人或一個集體,相信他可以保護自己來抵抗所有其他的人。後者可以稱為政治的國家,或按約建立的國家;前者則稱為以力取得的國家。首先要討論的是按約建立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