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霍布斯 《利維坦》
所謂人要不是言語或行為被認為發自其本身的個人,便是其言語和行為被認為代表著別人或(以實際或虛擬的方式歸之於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語和行為的個人。 言語和行為被認為發自其本身的個人就稱為自然人,被認為代表他人的言語與行為時就是擬人或虛擬人。 人這個字原來是拉丁文。希臘文不作人而作面貌講,正像人字在拉丁文中指人在舞台上裝扮成的某人的化裝或外表一樣,有時則更加具體地專指裝扮臉部的面具或面甲。後來這字從舞台用語轉而變成指法庭和劇院中的任何行動與言論的代表。所以在舞台上和普通談話中,人的意義便和演員的意義相同。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當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義行事。西塞羅說:我承當著三重人格——我自己、我的對手和裁判者,他所用的意義就是這種意義。這種代理人在不同的時候有不同的名稱,如代表、代表者、副手、副牧師、代訴人、代理人、公訴人扮演者等等都是。 有些擬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認,於是他便稱為代理人,承認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權人。在這種情形下,代理人是根據授權而行動的。這種授權者,在貨物與財產方面稱為所有者。指行為方面的情形時就稱為授權人。正像占有權稱為所有權一樣,做出任何行動的權利就稱為授權。因此,授權便始終是指做出任何行為的權利,根據授權行事便是根據具有這種權利的人的委託或准許行事。 由此可以推論,當一個代理人根據授權訂立了一項信約時,他就可以使授權者因此而要像親自訂約一樣受到約束,同時也使他同樣要對該約的一切後果負責。因此,前面第十四章中所說的一切關於人與人之間以其自然人的資格訂立的契約的性質,對於從授權人方面獲得授權的代理人、代表者或代訴人在不逾越其委託的範圍內所訂立的信約也同樣適用。 因此,一個人如果和代理人或代表訂約而不知道他有多大授權的話,那麼發生危險時就要由自己負責。因為任何人本人不是授權人時,就不會受所訂信約的約束。因之,違反其所賦予的授權或在這種授權範圍之外訂立的信約,他也是不受約束的。 當代理人受原先訂立的信約的約束要服從授權人時,如果根據授權人的指令而做了任何違反自然法的事情的話,那麼破壞自然法的便不是他而是授權人。因為這行為雖違反自然法,但卻不是他的行為。相反地,拒絕這樣做時,他卻違反了禁止破壞信約的自然法。 一個人如果通過代理人的居間作用和授權人訂約而不知道代理人所具有的權威時,所憑據的:便只是這人所說的話而已;當他提出要求而這種授權不能向他證明時,他就不再受約束,因為和授權者訂立的信約沒有他的相應保證時是無效的。但如此訂立信約的人如果事先知道他所能希望取得的保證只有代理人的言辭時,那麼信約便仍然是有效的,因為代理人在這種情形下使自己成了授權人。由此看來,如果授權是明確的,那麼信約便對授權者而不對代理人發生約束力,如果授權是假託的,便只能約束代理者,因為除開他本人以外並沒有其他授權人。 不能通過擬代的方式予以代表的事物是很少見的。如教堂、醫院、橋樑等無生命物都可以由教區長、主人或監督者代表。無生命物不能成為授權者,因之也就不能將權授予代理人,但代理人仍然可以根據這些東西的主人或管理人授予他的權來加以維護和保養。這樣說來,在具有世俗政府的國家成立以前,它們是不可能由人代表的。 同樣的道理,不能運用理智的兒童、白痴和癲狂者可以由監護人或管理人加以代表,但除開他們恢復理知並由監護人或管理人判斷為理智的人的時期以外,不能成為監護人或管理人所作出的任何行為的授權人。然而在不能運用理智的期間,有權管理他們的人卻可以將權授予監護人。但這種事情除開在世俗國家中以外,也是不可能有的,因為在這以前沒有對人的管轄權存在。 偶像或單純由人們心中虛構出來的東西也可以由人代表,如異教的神就是這樣。這種神由國家指定的官員代表,人們不時奉獻的財產與其他財物、權利等都由他保有。但偶像,根本不是什麼東西,不能成為授權者。這種授權來自國家,所以在世俗國家成立以前,異教的神也不能由人代表。 真神也可以由人代表。上帝首先是由摩西代表,摩西所治理的以色列人不是他自己的子民而是上帝的子民;他不用「摩西說」這樣的說法以自己的名進行治理,而是用「神說」這樣的說法以神的名進行治理。其次,上帝便是由降臨人世、教化猶太人並引導所有的民族歸向聖父天國的人子、他自己的兒子、我們神聖的救世主耶穌基督代表;基督不是自己來的,而是由聖父那裡派來的。第三,他便由使徒身上說話和推動使徒的聖靈或保惠師代表;這聖靈不是自己降臨人世的保惠師,而是同時由聖父聖子那裡派遣前來的。 一群人經本群中每一個人個別地同意、由一個人代表時,就成了單一人格;因為這人格之所以成為單一,是由於代表者的統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統一性。承當這一人格而且是唯一人格的是代表者,在一群人中,統一性沒法作其他理解。 因為一群人天然地不是一個人而是許多人。對於他們的代表者以他們的名義所說的每一句話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不能理解為一個授權人,而只能理解為許多授權人。每一個人都以個人的身份對共同的代表者授權。當授予代表者的權無限制時,他們便要承認他一切的行為。如果不是這樣,而限制他在什麼問題上和在什麼程度內可以代表自己時,他們之中就沒有任何人承認了代表者超出委託代行範圍以外的事情。 如果代表者是許多人組成的,那就必須把多數人的意見當作全體的意見。比方說,如果少數人表示贊成而多數人表示反對時,那麼反對票在抵消贊成票之後就還會有多;於是多餘的反對票便會沒有人反對,這樣就成了代表者唯一的意見。 由偶數組成的代表者,特別是在人數不多時,操相反意見的人往往會相等,因之意見也就往往會提不出來,也無法採取行動。但在某些情形下,操相反意見的人數相等時,也能決定問題。比如在判罪還是宣告無罪的問題上,票數相等時便正好是因為法官們不能進行判罪,所以就宣告無罪了;但卻不能反過來說,因為法官們不能宣告無罪,所以就判了罪。其道理是一個案子在聽審之後,不判罪就是宣告無罪;但如果反過來說不宣告無罪就是判罪,那就不正確了。在審議立即施行還是延緩施行的問題時,情形也是這樣。因為當兩種意見的人數相等而不宣告施行時,就是宣告了延緩。 要不然如果數目是三個或更多的人或集團這類的奇數的話,其中每一個人通過一票反對票都有權力取消所有其他人的贊成票的效力,這一數目不是代表性的。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和在遇見最重大的事件時,往往會由於人們意見分歧和利益不一致而不能形成意見;因之便像不適於管理許多其他事情一樣,也不適於掌管群眾的政府,在戰時尤其如此。 授權者有兩類:第一類是單純的授權者,我在前面已經作出定義,說明這就是絕對地承認另一人的行為的授權者;第二類則是有條件地承認另一人的行為或信約的授權者,也就是擔保當另一人在某時或某時以前不做某事時,他就是承認授權者。這種有條件的授權者一般稱為擔保人,拉丁文稱之為發誓擔保者和保證者;專指債務時則稱之為擔保人,指出席見法官或行政長官的情形時則稱之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