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三十六
服問弟三十六 鄭目錄云:『名曰服問者,以其善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註:『皇,君也。諸侯妾子之妻為其君姑齊衰,與為小君同,舅不厭婦也。』正義:『諸侯在,尊厭妾子,使為母練冠;諸侯沒,妾子得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沒,為夫之母期也。其夫練冠是輕也,而妻為期是重,故云有從輕而重也。』『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 註:『妻齊衰而夫從緦麻,不降一等,言非服差。』『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註:『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正義:『公子被厭,不服己母之外家,是無服也。妻猶從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從母緦麻。經唯雲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喪服記[一]云:「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夫為姑之子緦麻,妻則無服。今公子之妻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謂為兄弟,若同宗則直稱兄弟,以外族故稱外兄弟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註:『凡公子厭於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也。』正義:『雖為公子之妻,猶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厭無服。』○為,於偽反。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註:『雖外親亦無二統。』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 註:『帶其故葛帶者,三年既練,期既葬,差相似也。絰期之葛絰,三年既練,首絰除矣。為父既練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齊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麤衰。』正義:『皇氏云:「謂三年既練之後初遭期喪。今謂此經亦三年未練之前,初有期喪未葬,為前三年之衰為練祭,至期既葬,乃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也。必知其期喪未葬已前得為三年練祭者,雜記篇云:三年之喪既顈,其練祥皆行。彼謂後喪亦三年,既顈之後,得行前三年之喪練祭,則知後喪期年未顈之前,得為三年之喪而行練也。」』吳射慈曰:『謂三年既練衰七升,男子首絰,婦人麻帶,俱已除矣。又遭期喪,更制期衰裳絰帶悉麻。期喪既葬,為母縗七升,正服縗八升,義服縗九升,謂之功縗。男子帶練之葛,絰期之麻,謂既葬之麻也。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有大功之喪亦如之。 註:『大功之麻變三年之練葛。既葬之葛帶小於練之葛帶,又當有絰,亦反服其故葛帶、絰期之絰,差之宜也。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喪既練,始遭齊衰、大功之喪,絰帶皆麻。』正義:『崔氏云:「此經大功之喪承前既有三年之練,又有期喪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後,故帶其練之故葛帶、絰期之葛絰。」』金氏榜曰:『記以三年與期、大功對言,明三年內兼舉齊、斬。間傳:「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彼以齊、斬對言,與服問不同。間傳所言後喪易服之節,服問所言後喪反服之宜。凡易服,大功變既練,齊衰變既虞卒哭。此於既練言之者,期既葬之葛帶大於為母既葬之葛帶,其衰粗於練之功衰,此嫌不得反其故葛帶、服之功衰也,故以明之。此三年既練之葛帶,為父為母大小異數,其期既葬者同絰期之絰、大功既葬者同絰大功之絰、不拘絰帶五分去一之差者,謂其練無首絰,故得絰下服之絰也。鄭君以記言絰期之絰,因以三年屬父,既葬屬母,又謂大功既葬宜絰期之絰,皆泥於喪服傳「五分去一以為帶」之言,遷就而為之說。』小功無變也。 註:『無所變於大功、齊、斬之服,不用輕累重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註:『有本,謂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斷本。』正義:『大功以上,麻之根本並留之,合糾為帶。如此者得變三年之練葛。若[二]麻之無本,謂小功以下,麻無本,不得變三年之葛也。言變三年葛,舉其重者,其實期之葛有本者,亦得變之矣。』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註:『雖無變,緣練無首絰,於有事則免絰如其倫。免無不絰,絰有不免,其無事則自若練服也。』正義:『此明斬衰既練之後遭小功之喪,雖不變服,得為之加絰也。既免去絰者,謂小功以下斂殯事竟,既免之後則脫去其絰也。每可以絰必絰者,謂於小功以下之喪當斂殯之節,必為之加麻也。若不應絰之時則去其絰,自若練服也。』○免,音問。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註:『稅亦變易也。小功以下之麻,雖與上葛同,猶不變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上耳。雜記曰:「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也。」』正義:『言小功以下之喪,不合變易三年喪之練冠。其期之練冠亦不得易也。如當緦小功著免之節,則首絰其緦與小功之絰,以前喪練冠首絰已除故也。不雲故而雲初者,以期初喪之時變練之葛帶為麻,期既葬之後,還反服練之故葛帶也。不變者,謂以輕喪之麻本服既輕,雖初喪之麻,不變前重喪之葛也。』○稅,吐外反。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註:『謂大功之親為殤在緦、小功者也。可以變三年之葛,正親親也。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齊衰變既虞卒哭。凡喪卒哭,受麻以葛,殤以麻終喪之月數,非重之而不變,為殤未成人,文不縟耳。下殤則否,言賤也。男子為大功之殤中從上,服小功;婦人為之中從下,服緦麻。』正義:『此論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喪之葛,又論殤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殤長中者,謂本服大功之喪,今乃降在長中殤,男子則為之小功,婦人為長殤小功,中殤則緦麻。』庾蔚之曰:『當是論期殤之大功,若大功之殤,記當明之。期喪最在上,所以不言期耳。鄭謂期殤長中自大功,不復指明殤服之異,不於卒哭而反上服之葛,又明下殤之麻雖不斷本,以其幼賤,亦不能變上服之葛。若如鄭說,謂大功親之殤者其如緦、小功之絰麻既斷本,又與三年之葛大小殊絕,安得相變邪?』○長,丁丈反。筭,徐音蒜。重,直勇反。為,於偽反。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 註:『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期;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期。喪大記曰:「外宗房中南面。」』正義:『君,謂列國諸侯之君。言[三]諸侯夫人如諸侯外宗之婦。諸侯外宗之婦為君期,則夫人為天子亦期也。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按周禮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雜記雲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之女,皆為諸侯服斬,為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諸侯外宗之婦也。若姑之子婦、從母子婦,其夫是君之外親,為君服斬,其婦亦名外宗,為君服期,是三也。內宗有二者,按周禮雲內女之有爵,謂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雜記[四]正義雲內宗者是君之五屬內之女,是二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註:『遠嫌也。不服,與畿外之民同也。』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註:『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正義:『此三人,雖國君之尊,猶主其喪也。』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註:『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為國君斬,小君期。大子,君服斬,臣從服期。』○大,音泰。適,丁歷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羣臣無服,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註:『妾,先君所不服也。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正義:『近臣,謂閽寺之屬。仆,御車者也。驂,車右也。喪服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今以為君得著緦麻服,是伸君之尊也。君既服緦,是近臣得從君服也。』○驂,七南反。乘,音剩。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註:『弁絰,如爵弁而素,加絰也。不當事則皮弁。出,謂以他事,不至喪所。』正義:『此明君為卿大夫之喪,成服之後,著錫衰以居,出謂以他事而出,亦著錫衰,其首則皮弁,君行往弔卿大夫,當大斂及殯將葬啟殯,則首著弁絰,身衣錫衰。若於士,當事首服皮弁。大夫相為,亦如君於卿大夫,不當事則皮弁,當事則弁絰。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為其妻,臨喪則服錫衰,不恆著之以居[五],當殯斂之事亦弁絰也。』陸農師曰:『大夫相為者,雜記曰:「大夫哭大夫弁絰,與殯亦弁絰。」喪服傳曰:「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錫,思歷反。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註:『見人,謂行求見人也。無免絰,絰重也。稅,猶免也。古者說或作「稅」。有免齊衰,謂不杖齊衰也。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正義:『謂己有齊衰之喪,無免去絰,重故也。唯不杖齊衰之喪,至公門稅去其衰,絰猶不去也。若杖齊衰及斬衰,雖入公門,亦不稅也。其大功非但稅衰,又免去絰也。君子以己恕物,不可奪人喪禮,亦不可自奪喪。所以己有重喪,猶絰以見君,申己喪禮也。』○免絰,音勉。朝,直遙反。稅,吐活反。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註:『列,等比也。』正義:『言罪之與喪,其數雖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也。』
校勘記
[一]下引文出自儀禮喪服記,此 衍『小』字,據刪。
[二]若下原脫『麻之無本謂』五字,據禮記正義補。又『如此者得變三年之練葛』句原 於『若麻之無本謂小功以下』句下,據禮記正義乙正。
[三]言上原衍『夫人』二字,據禮記正義刪。
[四]雜記下補『正義』二字。『內宗者是君之五屬內之女』,出自正義。其中『內之』二字原 倒。
[五]原 『君』,據禮記正義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