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三十四
奔喪弟三十四 鄭目錄曰:『名曰奔喪者,以其居他國聞喪奔赴之禮。此於別錄屬喪服之禮矣。實逸曲禮之正篇也,漢興後得古文,而禮家又貪其說,因合於禮記耳。奔喪禮屬凶禮也。』正義:『漢書藝文志雲,漢興,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藏在祕府,謂之逸禮。其投壺禮亦此類也。又六藝論云:「漢興,高堂生得禮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以此言之,則此奔喪禮十七篇外既謂之逸,何以下文鄭注又引逸奔喪禮,似此奔喪禮外更有逸禮者。但此奔喪禮對十七篇為逸禮內錄入於記,其不入於記者,又比此為逸也。此一篇兼天子諸侯,然以士為主。』
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 註:『親,父母也。以哭答使者,驚怛之哀,無辭也。問故,問親喪所由也。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也。』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註:『雖有哀戚,猶辟害也。晝夜之分,別於昏明。哭則遂行者不為位。』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 註:『侵晨冒昏,彌益促也。言唯著異也。』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 註:『謂以君命有為者也。成喪服,得行則行。』正義:『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私喪廢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則人代己也。』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 註:『感此念親。』正義:『去時親在,今返親亡,故哭盡哀戚也。』哭辟市朝。 註:『為驚眾也。』望其國竟哭。 註:『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正義:『雖雲斬衰,其實母之齊衰亦然也。』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髮袒, 註:『括髮袒者,去飾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喪服矣。』正義:『曲禮云:「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父母新死,未忍異於生,故不忍當阼階也。喪已經日,不笄纚,故即括髮袒也。若尋常在家,親始喪則笄纚,至明日小斂畢乃括髮。此謂奔父之喪。若母之喪,又哭則免。』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踴, 註:『已殯者位在下。』正義:『謂在堂下當序牆之東。』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踴, 註:『襲服衣也。不於又哭乃絰者,發喪已踰日節,於是可也。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不散帶者,不見屍柩。凡拜賓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踴。』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踴、送賓皆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 註:『次,倚廬也。』於又哭,括髮袒成踴;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踴。 註:『又哭,至明日朝也。三哭,又其明日朝也。皆升堂括髮袒如始至。必又哭三哭者,象小斂大斂時也。雜記曰:「士三踴。」其夕哭從朝,夕哭不括髮,不袒,不踴。不以為數。』正義:『知又哭三哭皆升堂括髮袒者,約士喪禮小斂大斂主人皆升堂,故知此皆升堂也。』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 註:『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辟,音避。朝,直遙反。括,古活反。袒,徒旱反。鄉,許亮反。絞,古卯反,下同。踴,音勇。闔,戶臘反。相,息亮反,下皆同。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袒,與主人哭成踴。 註:『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也。麻,亦絰帶也。於此言麻者,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凡袒者於位,襲於序東,袒襲不相因位。此麻乃袒,變於為父母也。』正義:『熊氏、沈氏以父母之喪,來至喪所,乃改服襲絰帶。若齊衰以下之喪,亦至喪所乃免麻而改服也。』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 註:『又哭三哭,亦入門左中庭北面,如始至時也。』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註:『待奔喪者無變,嫌賓客之也。於賓客以哀變為敬,此骨肉哀則自哀矣。於此乃言待之,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正義:『若平常五屬入哭,則與主人為次,重者前,輕者後。今奔喪者急哀,但獨入哭,不俟主人為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皆然。』○為,於偽反。齊,音咨。免,音問。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踴,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括髮。 註:『為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父也。其他則同。』正義:『此謂適子。若庶子,則亦主人為之拜賓、送賓。』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踴。 註:『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東階,東面階也。婦人入者由闈門。東髽,髽於東序。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踴,賓客之。』正義:『以諸侯夫人入自闈門,明卿大夫以下婦人皆從闈門入也。婦人髽於東序,就掩映之處,在堂上也。男子則堂下也。熊氏云:「未殯之前,婦人髽於室。若既殯之後,室中是神之所處,婦人在堂,當髽於東房。今始來奔喪,故髽於東序耳。」鄭注士喪禮云:「髽之異於髺髮者,既去纚而以髮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髽,拾瓜反。拾,其劫反。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踴,盡哀,括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踴,拜賓,反位,成踴。相者告事畢。 註:『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哭於墓,為父母則袒。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正義:『此奔喪者身是適子,故經雲「拜賓反位成踴」。若非適子,則不得拜賓也。』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成踴,東即位,拜賓,成踴,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踴、送賓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踴;於三哭,猶括髮成踴。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註:『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殺之也。逸奔喪禮說不及殯曰:「於又哭,猶括髮即位不袒。」告事畢者,五哭而不復哭也。成服之朝為四哭,此謂既期乃後歸至者也。其未期,猶朝夕哭,不止於五哭。』正義:『初至象始死為一哭,明日象小斂為二哭,又明日象大斂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為四哭,又明日為五哭,皆數朝哭不數夕哭也。』為母所以異於父者壹括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 註:『壹括髮,謂歸入門哭時也。於時乃言為母異於父者,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相,息亮反。為,於偽反。
齊衰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 註:『不北面者,亦統於主人。』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踴,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 註:『不言袒言襲者,容齊衰親者或袒可。』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踴,東即位,拜賓,成踴,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踴;於三哭,猶免袒成踴;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註:『為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正義:『此明既葬之後,奔齊衰以下喪禮。齊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後三月之外,大功則免麻東方,三日成服;若小功以下不稅,無追服之理。若葬後通葬前未滿五月,小功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喪,止臨喪節而來,亦得三日成服也。凡言成踴,每一節有三踴,凡三節九踴,乃謂之成也。』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括髮袒,成踴,襲絰絞帶,即位。 註:『聞父母喪而不得奔,謂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為位。位有酇列之處,如於家朝夕哭位矣。不於又哭乃絰者,喪至此踰日節,於是可也。』正義:『於此聞喪之日,哭踴畢,襲所袒之衣,著首絰絞帶之垂,即東方之位。』金氏榜曰:『經凡三言絞帶,即喪服傳所謂「絞帶者繩帶」,鄭君雲「象革帶」,是也。齊衰以下不言絞帶,明其皆布帶也。未成服,男子大功以上皆散帶垂。奔喪即位絰於序東,與在家者同。其要絰皆散帶垂。三日成服絞之,此與絞帶異物,故喪服經斬衰苴絰下更出絞帶,明要絰無絞帶名。雜記:「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其始麻,散帶絰。」又曰:「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拜賓,反位,成踴。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踴、送賓如初。於又哭,括髮袒成踴;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踴。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註:『不言就次者,當從其事,不可以喪服廢公職也。其在官亦告就次。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踴,東括髮袒絰,拜賓,成踴,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 註:『東,東即主人位,如不及殯者也。遂除,除於墓而歸。』正義:『亦謂主人適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踴,乃來就主人之位括髮袒也。』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踴。 註:『無變於服,自若時服也。亦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正義:『主人,亦謂在家者。無變於服,著平常吉服。其服已除,哀情已殺,故不踴也。』
自齊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正義:『此明齊衰以下除服之後奔喪之節,唯著免麻,不括髮,墓所哭罷即除。此免麻者,當謂至緦麻也。』
凡為位,非親喪,齊衰以下皆即位,哭盡哀,而東免絰,即位,袒,成踴, 註:『謂無君事,又無故,可得奔喪而以己私未奔者也。唯父母之喪則不為位,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齊衰以下更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襲,拜賓,反位,哭,成踴,送賓,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賓,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哭止,相者告事畢。成服,拜賓。 註:『卒,猶止也。三日五哭者,始聞喪訖,夕為位,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不五朝哭而數朝夕,備五哭而止,亦為急奔喪,己私事當畢,亦明日乃成服。凡雲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若所為位家遠,則成服而往。 註:『謂所當奔者外喪也。外喪緩而道遠,成服乃行,容待齎也。』釋文:『齎,資糧也。』正義:『容待齎持賵贈之物。』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 註:『奔喪哭親疏遠近之差也。』正義:『按雜記「大功望鄉而哭」,謂本齊衰喪者降服大功。』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 註:『此因五服聞喪而哭、列人恩諸所當哭者也。黨,謂族類,無服者也。逸奔喪禮曰:「哭父族與母黨於廟,妻之黨於寢,朋友於寢門外,壹哭而已,不踴。」言壹哭而已,則不為位矣。』范甯問曰:『奔喪禮師哭於廟門外,孔子曰「師吾哭之寢」,何邪?』徐邈答:『殷周禮異也。』正義:『皇氏云:「母存則哭於寢,母亡則哭於廟。」熊氏云:「哭於廟者是親母黨,哭於寢者蓋慈母、繼母之黨。」沈氏云:「事由父者哭之廟,事由己者哭之寢。此師於廟門外者,是父之友,與為師同,故哭之廟。」義亦通也。』
凡為位不奠。 註:『以其精神不在乎是。』
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註:『此臣聞君喪而未奔,為位而哭,尊卑日數之差也。士亦有屬吏,賤,不得君臣之名。』
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 註:『謂哭其舊君。不敢拜賓,闢為主。』諸臣在他國,為位而哭,不敢拜賓。 註:『謂大夫士使於列國。』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 註:『族親昏姻在異國者。』正義:『此謂與諸侯異姓之昏姻,又在他國,不與諸侯為臣,身又無服,故暫為位而哭。』
凡為位者壹袒。 註:『謂於禮正可為位而哭也。始聞喪哭而袒,其明日則否。父母之喪,自若三袒也。』
所識者弔,先哭於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踴,從主人北面而踴。 註:『從主人而踴,拾踴也。北面,自外來便也。主人墓左西面。』正義:『所識,謂與死者相識。今弔其家,後乃往墓,統於主人故也。雖相識輕,亦為之成踴也。皆賓主拾之。』○為,於偽反。
凡喪,父在,父為主; 註:『與賓客為禮,宜使尊者。』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註:『各為其妻子之喪為主也。祔則宗子主之。』親同,長者主之; 註:『父母沒,如昆弟之喪,宗子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註:『從父昆弟之喪。』正義:『謂親近自主之也。』○長,丁丈反。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踴,拜賓則尚左手。 註:『小功緦麻不稅者也。雖不服,猶免袒。尚左手,吉拜也。逸奔喪禮曰:「凡拜吉喪皆尚左手。」』正義:『小功以下,雖不稅而亦免袒成踴,以本是五服之親,為之變也。』
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註:『雖無服,猶弔服加麻,袒免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於弟之妻則不能也。婦人降而無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喪禮曰:「無服袒免為位者,唯嫂與叔。凡為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踴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 註:『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禮,乃禮尊者。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為之成踴。』正義:『謂奔喪者身是士,初來奔喪,主人括髮於堂上,於此時大夫至,拜之於東階下,不敢成己踴及襲絰帶之事,待拜後始成踴襲絰帶也。若士來弔,則先成己禮,乃拜之。士,謂兩士相敵。然則兩大夫相敵,亦襲後乃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