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二十二

朱彬 《禮記訓纂》
喪大記弟二十二 鄭目錄云:『名曰喪大記者,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事。此於別錄屬喪服。』劉先云:『記謂之大者,言其委曲詳備繁多,故云大。』 疾病,外內皆埽, 註:『為賓客將來問病也。疾困曰病。』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 註:『聲音動人,病者欲靜也。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命之士。』寢東首於北牖下, 註:『謂君來視之時也。病者恆居北牖下,或為「墉下」。』正義:『以東方生長,故東首,鄉生氣。士喪下篇云:「東首於北墉下。」若君來視之時,則暫時移嚮南牖下東首,令君得南面而視之。』廢牀,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 註:『廢,去也。人始生在地,廢牀,庶其生氣反。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體,手足也。四人持之,為其不能自屈伸也。』男女改服。 註:『為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也。庶人深衣。』正義:『案既夕禮雲「養者皆齊」,文王世子云「則世子親齊玄而養」,至病困,易之以朝服。』屬纊以俟絕氣, 註:『纊,今之新緜,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儀禮既夕禮注云:『為其氣微難節也。』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註:『君子重終,為其相褻。』彬按:春秋成十八年穀梁傳:『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埽,悉報反。縣,音玄。牖,音酉。褻,息列反。屬,音燭。纊,音曠。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士之妻皆死於寢。 註:『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寢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君謂之路寢,大夫謂之適寢,士或謂之適室。此變命婦言世婦者,明尊卑同也。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內子,卿之妻也。下室,其燕處也。』正義:『君謂諸侯,諸侯三寢,一正者曰路寢,餘二曰小寢。卒歸於正,故在路寢。夫人亦有三寢,一正二小,亦卒正者也。內子未命,則初死在下室,至小斂後遷屍,乃復還其正寢也。』○適,丁歷反。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註:『復,招魂復魄也。階,所乘以升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樂吏之賤者。階,梯也。簨虡之類。』說文:『林,平土有叢木曰林。』『麓,守山林吏也。一曰:林屬於山為麓。』彬按:士喪禮疏:『有林麓,謂君與夫人有國有采地者。無林麓,謂大夫士無采地者。』○麓,音鹿。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捲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 註:『小臣,君之近臣也。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用朝服而復之者,敬也。復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也。君以卷,謂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上公以袞,則夫人用褘衣;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揄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赬,赤也。玄[一]衣赤裳,所謂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世婦亦以襢衣。榮,屋翼也。升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天子諸侯言東霤。危,棟上也。號,若雲「皋某復」也。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外傳:『人之精氣曰魂,形體謂之魄,合陰陽二氣而生也。形勞則神逝,死則難復生也。孝子之心不能忍也,故升屋而招其魂神也。神智無涯也,鬼者復於上氣絕而收其神,使反覆於體也。』正義:『大夫士以下皆用近臣也。君以卷者,上公自袞冕而下,子男之夫人自屈狄而下。玄纁也,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世婦,大夫妻也。其上服唯襢衣,故用招魂也。爵弁者,士亦用助祭上服。稅衣,六衣之下也。榮,屋翼也。賀瑒云:「在屋兩頭,似翼,故名屋翼也。」中屋,當屋東西之中央。履危者,踐履屋棟上高危之處而復也。北面,求陰之義也。必三號者,一號於上,冀神在天而來也;一號於下,冀神在地而來也;一號於中,冀神在天地之間而來也。鄭注士喪禮云:「皋,長聲也。」三招既竟,捲斂所復之衣與司服之官,回往西北榮而下也。初復是求生,故升東榮而上,求既不得,故就幽陰而下也。』○卷,本又作『袞』。屈,音闕。赬,敕貞反。襢,知彥反。稅,他亂反。號,戶高反。捲,俱勉反。 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 註:『私館,卿大夫之家也。不於之復,為主人之惡。』○乘,繩證反。轂,工木反。 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 註:『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復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相反。士喪禮云:「以衣衣屍浴而去之。」』○衣,於既反。斂,力驗反。 婦人復不以袡。 註:『袡,嫁時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袡,而廉反。 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註:『婦人不以名行。』正義:『自殷以上,貴賤復同呼名,周則天子稱天子,諸侯稱某甫且字矣。大夫士稱名,婦人並稱字。』 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註:『氣絕則哭,哭而復,復而不蘇,可以為死事。』正義:『死事,謂正屍於牀及浴襲之屬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 註:『悲哀有深淺也。若嬰兒中路失母,能勿啼乎?』正義:『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有聲曰哭。兄弟情比主人為輕。婦人,眾婦也。宗婦亦啼。通上諸條並踴也。』 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註:『正屍者,謂遷屍牖下南首也。子姓,謂眾子孫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後,女子立於夫人後。世婦為內命婦。卿大夫之妻為外命婦。外宗,姑姊妹之女。』正義:『明人君初喪,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子,謂世子。東方,謂室內屍東。士喪禮云:「主人入,坐於牀東,眾主人在其後。」又云:「親者在室。」鄭云:「謂大功以上。」依准士禮,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於室內東方。但諸侯以上位尊,世子不宜與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內。卿大夫等或當在戶外之東方,遙繼主人之後。有司庶士堂下北面者,以其卑。夫人坐於西方者,亦近屍。人君當以帷障之。內命婦,則子婦也。姑姊妹,謂君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孫。皆立於西方也。外命婦,謂卿大夫妻。外宗等疏於內命婦,故在戶外。婦人無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 註:『命夫命婦來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正義:『皇氏云:「若爵位尊者則坐,故上文君喪,子及夫人坐。大夫之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是也。君之喪,卿大夫皆立;大夫之喪,非命夫命婦皆立。是也。此雲尊卑,非謂對死者為尊卑也。」』 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 註:『士賤,同宗尊卑皆坐。』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註:『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註:『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出者,或至庭,或至門。國賓,聘大夫。不當斂,其來非斂時。』正義:『不當斂,謂去小斂近。不當斂尚為大夫出,若未小斂之前,為大夫出可知也。此但云斂、不雲襲者,未襲之前,唯士為君命出,其餘則不出。故士喪禮未襲之前,君使人弔,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君使退,主人哭拜送於門外。於時賓有大夫則特拜之,非謂[二]特出迎賓也。雜記云:「士喪當袒,大夫至,絕踴而拜之。」與此違者,皇氏云:「若正當斂時不出,若斂後,有大夫至,則絕踴而拜之。」』○為,於偽反。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 廣雅:『扱,插也。』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弔,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註:『拜寄公、國賓於位者,於庭,鄉其位而拜之。此時寄公位在門西,國賓位在門東,皆北面。小斂之後,寄公東面,國賓門西北面。士於大夫親弔,謂大夫身來弔士也。與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階東面哭。大夫特來則北面。』正義:『降自西階者,不忍當主位。寄公,謂失位之君也。國賓,謂鄰國大夫來聘者。熊氏云:「凡賓弔,北面是其正。」又云:「小斂之後,主人位於阼階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禮,漸就賓位,東面鄉主人也。國賓亦以小斂後漸吉,轉就門西賓位,但爵是卿大夫,猶北面也。」』○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審反。拊,音撫。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註:『出,拜之於堂上也。此時,寄公夫人、命婦位在堂上北面;小斂之後,屍西東面。』正義:『出,謂出房。婦人不下堂。尊卑與夫同,故所為出者亦同也。命婦,亦同其夫為君命也。』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註:『士既殯說髦,此雲小斂,蓋諸侯禮也。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婦人之髽帶麻於房中,則西房也。天子諸侯有左右房。』正義:『初時屍在牖下,主人在屍東。今小斂當戶內,故主人在戶內稍東西面。髦,幼時翦髮為之,年長則垂著兩邊,明人子事親之義也。若父死說左髦,母死說右髦,二親並死則並說之。今小斂而說者,人君禮也。士小斂後亦括髮,但未說髦耳。帶麻,謂婦人要絰也。士喪禮云:「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於房中者,為男子說髦括髮在東房,婦人髽帶麻於西房也。』呂與叔曰:『婦人不俟男子襲絰而先帶麻者,以其無絞帶布帶,且質略少變,故因髽而襲絰也。』○馮,皮冰反,本或作『憑』。袒,大旱反。說,他活反。髦,音毛。髽,側瓜反。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 註:『夷之言屍也。於遷屍,主人主婦以下從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賓也。』正義:『初死,恐人惡之,故有帷也。至小斂,衣屍畢,有飾,故除帷。此士禮耳,諸侯及大夫,賓出乃徹帷。夷,陳也。降,下也。既陳於堂,則適子下堂拜賓也。』○奉,芳勇反。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氾拜眾賓,於堂上。 註:『眾賓,謂士妻也。尊者皆特拜,拜士與其妻皆旅之。』正義:『君,謂嗣君也。小斂畢,屍出堂,拜寄公及國賓,並就其位鄉而拜之。旁,猶面也。士賤,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三拜之。必三拜者,士有三等。婦人無下堂位,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卿妻曰內子,大夫妻曰命婦。不雲命婦者,欲見卿妻與命婦同也。特,猶獨也。謂人人拜之。特拜命婦,則內子亦然。氾拜眾賓者,謂不特也。士妻賤,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熊氏以為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大夫內子士妻,亦謂大夫士妻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命婦及拜士妻之禮。並言之者,以大夫士家喪小斂後拜賓同也。』主人即位,襲,帶絰,踴。 註:『即位,阼階之下位也。有襲絰乃踴,尊卑相變也。』正義:『按士喪禮先踴乃襲絰,此先襲絰乃踴,士為卑,此據諸侯為尊。』母之喪,即位而免。 註:『記異者,禮斬衰括髮,齊衰免,以至成服而冠。為母重,初亦括髮,既小斂則免。』正義:『為父喪,拜賓竟,即阼階下位,序東帶絰,猶括髮。若母喪,拜賓竟,不復括髮,以免代之,至大斂乃成服也。』乃奠, 註:『小斂奠也。』弔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 註:『始死,弔者朝服裼裘如吉時也。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絰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檀弓曰:「主人既小斂,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正義:『謂小斂之後,弔者揜襲裘之上裼衣。若未小斂,弔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開朝服露裼衣。今小斂之後,弔者朝服揜襲裘上裼衣。帶,謂要帶。絰,謂首絰。以朋友之恩,故加帶與絰也。若無朋友恩,無帶,唯絰而已。拾,更也。謂主人先踴,婦人踴,弔者踴,三者三,是與主人更踴。』○氾,芳劍反。免,音問。拾,其劫反。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 註:『代,更也。未殯,哭不絕聲。為其罷倦,既小斂,可以為漏刻分時而更哭也。木,給爨灶。角,以為 水斗。壺,漏水之器也。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後沃之。此挈壺氏所掌也。屬司馬,司馬涖縣其器。』正義:『虞人主山澤之官,故出木與角。狄人樂吏,主挈壺漏水之器,故出壺。雍人主亨飪,故出鼎。冬月恐水凍則鼎漏遲,故取鼎煖水,用木爨鼎煑之。司馬,夏官卿,其屬有挈壺氏,掌知漏事。』大夫官代哭,不縣壺; 註:『下君也。』士代哭,不以官。 註:『自以親疏哭也。』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註:『燭,所以照饌也。滅燎而設燭。』正義:『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燎,至曉滅燎而日光未明,故須燭以照祭饌也。』 賓出,徹帷。 註:『君與大夫之禮也。士卒斂,即徹帷。徹,或為「廢」。』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註:『由外來,謂奔喪者也。無奔喪者,婦人猶東面。』正義:『由,從也。於時有新奔喪從外來者,則居屍西方,欲見異於在家者。婦人本在西方東鄉,今有外新奔者,故移辟之而近北以鄉南也。』○鄉,許亮反。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 註:『婦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門。非其事處而哭,猶野哭也。出門見人,謂迎賓也。』正義:『婦人質,故迎送不下堂。若君夫人弔,則主婦下堂至庭,稽顙而不哭也。男子遭喪,敵者來弔,不出門。若有君命則出門迎,亦不哭也。』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註:『拜者,皆拜賓於位也。為後者有爵,攝主為之辭於賓耳,不敢當尊者禮也。』正義:『此以下明喪無主而攝者禮也。辭者,不在家之主有官爵,攝主無爵,則辭謝於賓,不敢拜賓。主行近在國竟之內,則俟其還乃殯葬。若主行在國外,計不可待則殯,又不可待則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者,已自絕嗣,無闕於人;若無主則對賓有闕,故四鄰里尹主之也。』○衰,七雷反。為,於偽反。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註:『三日者,死之後三日也。為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輯,斂也。斂者,謂舉之不以柱地也。夫人世婦次於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屍殯,使人執杖,不敢自持也。子於國君之命輯杖,下成君,不敢敵之也。卜,卜葬、卜日也。凡喪,祭虞而有屍。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獨焉則杖。君,謂子也。於大夫所杖,俱為君杖,不相下也。』正義:『子,謂兼適庶及世子也。寢門,殯宮門也。廬在寢門外,得持杖柱地行;殯柩在門內,故入門斂之。若庶子,至寢門則去杖。大夫與子同者,不與子相隨也。若與子隨,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杖。次,謂婦人居喪之地。在房內則持杖。堂上有殯,若出房則使人執之自隨。子,亦謂世子也。若有天子之命則不敢杖;若鄰國之君使人來弔,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斂杖。聽卜,謂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屍,謂虞及卒哭祔祭事屍時也。熊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為他國夫人則不杖,嫁為卿大夫之妻,與大夫同五日杖也。」』○輯,側立反。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註:『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雲大夫者,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授人杖,與使人執之同也。』正義:『大夫之喪,不舉命婦而舉內子卿妻者,舉內子則命婦可知也。』○為,於偽反。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註:『士二日而殯者,下大夫也。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來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三日也。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正義:『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禮皆去杖,於大夫之命則輯杖,世婦之命則授人杖。』子皆杖,不以即位。 註:『子,謂凡庶子也。不以即位,與去杖同。』正義:『皇氏云:「子,謂大夫士之庶子。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熊氏云:「此文承上君大夫士之喪,則此謂君大夫士之庶子。」』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 註:『哭殯,謂既塗也。哭柩,謂啟後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殯可以杖。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遠,杖不入廟門。』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註:『杖以喪至尊,為人得而褻之也。』正義:『大祥,斷之不堪他用,棄於幽隱之地,使不穢污。』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併瓦盤,無冰。設牀,襢笫,有枕,含一牀,襲一牀,遷屍於堂又一牀,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註:『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札爛脫在此耳。造,猶內也。襢笫,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盤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涼而止。士不用冰,以瓦為盤,併以盛水耳。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盤小焉。周禮天子夷盤。士喪禮君賜冰,亦用夷盤。然則其制宜同之。』正義:『浴時無席,為漏水也。設冰無席,為通寒氣也。諸侯之士既卑,若無君賜,何得用冰。』○盤,本又作『槃』,步干反。造,七報反。併,步頂反。襢,之善反。笫,側里反。 始死,遷屍於牀,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 鄭眾注玉府云:『角柶,角匕也。以楔齒,令可飯含。』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註:『牀,謂所設牀笫當牖者也。士喪禮曰:「士死於適室,幠用斂衾。」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正義:『遷屍於牀者,屍初在地,冀生氣復,而既不生,故遷屍於牀,而近南當牖也。幠,覆也。斂衾者,將擬大斂之時衾被也。楔,柱也。柶,以角為之,長六寸,兩頭曲屈,為將含,恐口閉急,故以柶柱張屍齒令開也。用燕几者,為屍應著屨,恐足辟戾,用燕几綴拘之令直也。既夕禮:「綴足用燕几,校在南。」鄭注云:「屍南首,幾脛在南以拘足。」自始死至此,貴賤同。』○幠,荒胡反。楔,桑結反。柶,音四。綴,丁劣反。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註:『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斷足爪也。』正義:『管人,主館舍者。繘,汲水瓶索也。遽促於事,故不說去井索,但縈屈執之於手中。水從西階而升,不上堂,用盆盛浴水,用枓酌盆水沃屍。熊氏云:「用盤於牀下承浴水。」絺是細葛,除垢為易,故用之也。用生時浴衣,拭屍肉令燥也。坎者,甸人所掘於階間取土為灶之坎。甸人,主郊野之官。內外宜別,故母之喪用內御舉衾也。內御,婦人。』○汲,音急。說,吐活反。繘,均必反。抗,苦浪反。盆,蒲奔反。沃,烏谷反。枓,音主,又音斗。挋,音震。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煑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鬚。濡濯棄於坎。 註:『差,淅也。淅飯米,取其潘,以為沐也。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正義:『土垼塹灶,甸人具此以煑沐汁。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謂縣重之罌也。是瓦瓶受三升,以沐米為粥,實於瓶,以疏布冪口,繫以篾縣之,覆以葦席。管人受淅汁,往西牆於垼灶鬲中煑之也。爨,然也。甸人為灶竟,又取復魄人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然灶煑沐汁也。乃沐者,御者受[三]汁,入為屍沐也。挋用巾者,用巾拭髮及面也。如它日,如平生也。皇氏云:「濡,謂煩撋其髮。濯,謂不淨之汁也。言所濡濯汁棄於坎中。」案既夕禮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此沐汁棄於坎,則浴汁亦然。』○差,七何反。垼,音役。重,直龍反。鬲,音歷。厞,扶味反。爨,七逭反。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筭;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筭。 註:『納財,謂食穀也。二十兩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諸妻,御妾也。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正義:『此一節廣明五服之喪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飲之節。居喪病困,不能頓食,隨須則食,故云無筭。疏,麤也。食,飯也。士賤病輕,故疏食為飯。婦人質弱,恐食粥傷性,故言疏食水飲也。』○粥,之育反。莫,音暮。食,音嗣。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 註:『室老,其貴臣也。眾士,所謂眾臣。』士亦如之。 註:『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飲。』正義:『子姓,謂孫也。不雲眾子者,主人中兼之。案喪服傳云:「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檀弓:「主人主婦歠粥。」此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雲主婦,謂女主也。」』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註:『果,瓜桃之屬。』正義:『熊氏云:「既葬哀殺,可以疏食,不復用一溢米也。」』食粥於盛,不盥;食於 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註:『盛,謂今時杯杅也。 ,竹筥也。歠者不盥手,飯者盥。 ,或作「簨」。』正義:『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謂竹筥。飯盛於 ,以手就 取飯,故盥也。食肉飲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然間傳曰:「父母之喪,大祥有醯醬,禫而飲醴酒。」庾氏云:「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熊氏云:「此據病不能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盥,古緩反。 ,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緩反。醯,呼雞反。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註:『食肉飲酒,亦謂既葬。』正義:『三不食,謂大夫士旁期之喪。其正服,則二日不食也。』○期,音基。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 註:『義服恩輕也。故主,謂舊君也。言故主者,關大夫君也。』正義:『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容殤降之緦麻再不食,義服小功壹不食。』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註:『謂性不能者,可食飯菜羹。』有疾,食肉飲酒可也。 註:『為其氣微。』 五十不成喪, 註:『成,猶備也[四]。所不能備,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七十唯衰麻在身。 註:『言其餘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註:『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變於顏色,亦不可。』正義:『葬後情殺,可從尊者奪也。』王氏念孫曰:『君,皆指諸侯言之。』彬案:荀子大略篇『君若父之友食之,則食矣,不辟粱肉』。記稱大夫父之友食之。○食,音嗣。辟,音避。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蓆,士以葦席。 註:『簟,細葦席也。三者下皆有莞。』正義:『案士喪禮記云:「設牀,當牖,下莞上簟。」士喪經云:「布席戶內,下莞上簟。」謂小斂也。大斂雲「布席如初」。』○簟,徒點反。葦,於鬼反。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註:『絞,既斂所用束堅之者。縮,從也。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士喪禮小斂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同,亦蓋天子之士也。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小斂無紟,因絞不在列,見之也。或曰「縮者二」。』正義:『以布為絞,置於屍下,從者在橫者之上,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結束為便也。』○絞,戶交反。縞,古老反。稱,尺證反。紟,其鴆反。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於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於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 註:『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如朝服者,謂布精麤,朝服十五升。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強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急也。紞,以組類為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生時襌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士喪禮大斂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紞,或為「點」。』正義:『縮者三者,謂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兩頭裂,中央不通。橫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橫之於縮下也。二衾者,一是始死覆屍者,一是大斂時複製。百稱者,鄭注雜記「天子十二稱」,則此大斂當百二十稱,今雲百稱,據上公舉全數言之。北領者,謂屍在堂,由西階取之便也。小斂衣少,統於屍,故北上;大斂衣多,南上,取之便也。絞一幅為三者,謂以一幅之布分為三段。辟,擘也。言小斂絞,全幅析裂其末為三;而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辟,補麥反,又音璧。紞,丁覽反。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 註:『尊祭服也。斂者要方,散衣有倒。』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 註:『無襚者,不陳不以斂。』盧註:『畢,盡也。小斂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賓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衣複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筭。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註:『褶,袷也。君衣尚多,去其著也。』正義:『小斂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裹屍,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在足間者。大夫士小斂,先畢用己正服,後乃用賓客襚者也。筭,數也。大斂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也。』○倒,丁老反。褶,音牒。袷,古洽反。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註:『袍,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雜記曰:「子羔之襲,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是也。』正義:『熊氏云:「褻衣所用,尊卑不同。士喪禮陳襲事爵弁服皮弁服禒衣,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襲有袍。士喪禮小斂雲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繭之屬,是小斂有袍。士喪禮大斂散衣,是亦有袍。」』○袍,步毛反。襌,音丹。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 註:『取,猶受也。』吳幼清曰:『自西階者,不敢由主人之階也。』凡陳衣不詘,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註:『不屈,謂舒而不捲也。列采,謂正服之色也。絺綌紵者,當暑之褻衣也。襲屍重形,冬夏用袍,及斂則用正服。』正義:『列采,謂五方正色。非列采,謂雜色也。絺,細葛。綌,麤葛。紵是紵布。』○篋,苦協反。詘,邱勿反。紵,直呂反。 凡斂者袒,遷屍者襲。 註:『袒者於事便也。』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 註:『胥,樂官也。不掌喪事。胥,當為「祝」,字之 也。侍,猶臨也。大祝之職,大喪贊斂。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士喪禮商祝主斂。』正義:『凡斂,謂執大小斂事也。遷屍者,大斂於地,乃遷屍入棺。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執斂事也。眾祝,喪祝也。眾祝賤,故副佐大祝也。大夫之大祝,猶君之大祝也。大夫卑,故大祝臨之。喪祝卑,故親執斂也。胥,亦喪祝也。士是斂者,士之朋友來助斂也。士喪禮雲「士舉遷屍」,是也。』○胥,依注作『祝』,之六反。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註:『左衽,衽鄉左,反生時也。』正義:『衽,衣襟也。生鄉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鄉左,示不復解也。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並為屈紐,使易抽解;死則無復解,故絞束畢結之,不為紐也。』○紐,女九反。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斂者六人。 註:『斂者必使所與執事者,不欲妄人褻之。執,或為「 」。』王氏引之曰:『與其執事,文義不明,蓋共之譌也。與當如字讀。注云「所與執事」,亦如字讀。』正義:『斂者,即謂大祝、眾祝之屬也。既斂,是斂竟也。皆哭者,以其與亡者或臣舊,或有恩,手為執事,專心則增感,故哭也。士與其執事則斂者,釋前「士是斂」義也。謂平生與亡者共執事,今與喪所則助斂也。生經有恩,又為之斂,為之廢壹食也。凡者,貴賤同也。兩邊各三人,故用六人。』○與,音預。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不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註:『冒者,既襲所以韜屍,重形也。殺,冒之下帬韜足上行者也。小斂又覆以夷衾。裁,猶制也。字或為「材」。』正義:『冒,謂襲後、小斂前所用以韜屍也。作兩囊,每輒橫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也。上曰質,下曰殺。君質用錦,殺用黼,鄭注士喪禮云:「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綴旁七者,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綴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鄭注士喪禮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此推之,士赬殺,則君大夫畫殺為斧文。凡,謂貴賤通名。質從頭韜來至下與手齊,殺從足韜上長三尺。往,猶後也。自小斂後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言夷衾所用,上齊於手,下三尺,所用繒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但不復為囊及旁綴也。』○冒,莫報反。黼,音甫。殺,色界反。裁,才再[五]反。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屍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於盤上,士舉遷屍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亦如之。 註:『子弁絰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喪,子亦弁絰。』正義:『端,謂序之南頭也。堂廉,謂堂基南畔廉棱之上。楹,謂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東序端,故羣臣列於東楹之西也。父兄,不仕者,以其賤,故在堂下鄉北,以東為上也。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輕,故在房中而鄉南也。鋪席,謂下莞上簟,敷於阼階上,供大斂也。商祝,周禮喪祝也。士,亦喪祝之屬也。周禮「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斂上,即斂處也。宰,大宰也。斂畢,大宰告孝子。獨雲夫人馮者,命婦賤,不得馮也。馮竟,乃斂於棺。』○鋪,普吳反。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 七經孟子考文曰:『古本無門字。』王氏引之曰:『玩鄭注,經文無門字可知。』鄉飲酒禮「主人揖先入」,鄭注曰:「先入門而西面」。鄉射禮「主人以賓揖先入」,注曰:「先入,入門右」。經但言入,注增門字以釋之。正與此同。』巫止於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屍西東面。遷屍,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 註:『先入右者,入門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與巫,巫主辟凶邪也。釋菜,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禮君非問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正義:『主人,適子也。先入門右者,右,門內東邊也。士喪禮云:「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又曰:「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故先於君而入門,升自阼階也。君即位於序端,升堂即位於阼階上之東,是適子臨斂處也。君升,主人亦升,立君之北,東房之外鄉南,俱欲視斂也。君撫之者,君臣情重,故斂竟而君以手撫屍也。升主人,君命升之。又命主婦馮之也。』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註:『其餘,謂卿大夫及主婦之位。』正義:『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 鋪絞紟踴,鋪衾踴,鋪衣踴,遷屍踴,斂衣踴,斂衾踴,斂絞紟踴。 註:『目孝子踴節。』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姪娣。 註:『撫,以手案之也。內命婦,君之世婦。』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屍。盧註:『賤者略也。』凡馮屍者,父母先,妻子後。 註:『目於其親所馮也。馮,謂扶持服膺。』君於臣撫之, 正義:『君尊,但以手撫按屍心,身不服膺也。』父母於子執之, 盧註:『執當心上衣也。』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 盧註:『尊,故捧當心上衣也。』舅姑於婦撫之,妻於夫拘之, 盧註:『拘,輕於馮、重於執也。』正義:『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賀云:「拘其衣衾領之交也。」』夫於妻、於昆弟執之。 註:『此恩之深淺尊卑之儀也。馮之類必當心。』正義:『賀云:「執其心上衣也。」』馮屍不當君所。 註:『不敢與尊者所馮同處。』凡馮屍,興必踴。 註:『悲哀之至。馮屍必坐。』正義:『大夫以室老為貴臣,姪娣為貴妾,死則為之服,故並撫之也。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者,主此四人喪,故同馮之。馮者為重,奉次之,拘次之,執次之。尊者則馮、奉,卑者則撫、執。』○姪,大結反。娣,大計反。奉,芳勇反。拘,音俱。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凷。非喪事不言。君為廬宮之,大夫士襢之。 註:『宮,謂圍障之也。襢,袒也。謂不障。』正義:『倚廬者,謂於中門之外東牆下倚木為廬,但以草夾障,不以泥塗之也。孝子居廬中,寢臥於苫,頭枕於凷,志在悲哀,若非喪事,口不言說。宮之者,謂廬外以帷障之如宮牆。襢,袒也。其廬袒露,不帷障也。』○苫,始占反。凷,苦內反。襢,章善反。 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 註:『不於顯者,不塗見面。』正義:『既葬情殺,故柱楣稍舉,以納日光,又以泥塗辟風寒。不於顯者,不塗廬外顯處。』○柱,張主反。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註:『不欲人屬目,蓋廬於東南角。既葬猶然。』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註:『此常禮也。』正義:『君,諸侯也。王,天子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註:『此權禮也。弁絰帶者,變喪服而弔服,輕,可以即事也。』正義:『庾云:「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國,侯卒哭乃身服王事。前雲君言王事,謂答所訪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國也。」金革之事無辟者,此謂服國事也。弁絰帶者,弔服也。變服重,弔服輕,故從戎便也。此與君互也。此言服弁絰,則國君亦弁絰;國君言服王事,則此亦服國事,但君尊不言奪服耳。』○辟,音避。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既祥,黝堊。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註:『黝堊,堊室之飾也。地謂之黝,牆謂之堊。外無哭者,於門外不哭也。內無哭者,入門不哭也。祥踰月而可作樂,樂作無哭者。黝堊,或為「要期」。禫,或皆作「道」。』正義:『祥,大祥也。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堊,白也。新塗堊於牆壁,令白,稍飾故也。外,中門外,即堊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門外不哭也。若有弔者,則入即位哭。』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 註:『從御,御婦人也。復寢,不復宿殯宮也。』○黝,於糾反。堊,烏各反。禫,大感反。 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婦人不居廬,不寢苫,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 註:『歸,謂歸夫家也。』正義:『謂禫祭之後,同月之內,值吉祭之節,行吉祭訖而復寢。若不當四時吉祭,踰月吉祭乃復寢。女子出嫁為祖父母及兄弟為父後者皆期九月,謂本是期而降在大功者。案喪服「女子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謂:「卒哭,喪之大事畢,可以歸於夫家。」此雲既練歸,不同者,熊氏云:「喪服注云『卒哭可以歸』,是可歸之節,其實歸時在練後也。」』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 註:『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正義:『案雜記:「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故知此非正君。』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月忌日則歸哭於宗室;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 註:『歸,謂歸其宮也。忌日,死日也。宗室,宗子之家,謂殯宮也。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正義:『隱義曰:「大夫士父母之喪既小祥而歸,庶子為大夫士者也。適子終喪在殯宮也。」朔月,朔望也。諸父兄弟之喪,賀氏云:「此弟謂適弟,則庶兄為之次,至卒哭乃歸也。下雲兄不次於弟,謂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註:『謂不就其殯宮為次而居。』正義:『喪既畢,故尊者不居其殯宮次也。』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 註:『為之賜,謂有恩惠也。』正義:『此世婦謂內命婦。君於大夫,大斂是常,小斂是恩賜。案隱元年公子益師卒,君不與小斂,故不書日。熊氏云:「彼謂卿也。卿則小斂焉,為之賜則未襲而往。」』於外命婦,既加蓋而君至; 註:『於臣之妻,略也。』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夫人於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小斂焉;於諸妻,為之賜,大斂焉;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俟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 註:『殷,猶大也。朝夕小奠,至月朔則大奠。君將來,則具大奠之禮以待之,榮君之來也。祝負墉南面,直君北房戶東也。小臣執戈先後君,君升而夾階立,大夫殯即成服,成服則君亦成服,錫衰而往弔之。』正義:『諸妻,姪娣及同姓女也。若夫人姪娣,尊同世婦。墉,壁也。君即位於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於阼而西鄉也。盧云:「上言即位於序端,謂君臨大夫,將大斂時,禮未成,辟執事,故即位於序端。此是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禮已成,故即位於阼階也。」』擯者進, 註:『當贊主人也。始立門東北面。』正義:『君既升阼,則擯者進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禮也。』主人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踴,主人踴。 註:『稱言,舉所以來之辭也。視祝而踴,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正義:『稱,舉也。謂弔辭也。』大夫則奠可也;士則出俟於門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於門外,君退,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 註:『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則為君之答己。』正義:『大夫則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踴畢,則釋此殷奠於殯可也。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門外,君使人命反設奠,乃入設奠也。』 君於大夫疾,三問之;在殯,三往焉。士疾,壹問之;在殯,壹往焉。 註:『所以致殷勤也。』應子和曰:『古之君臣猶一體也,頭目手足疾痛慘楚,彼此無不相應。君臣猶一家也,父兄子弟吉凶休戚,上下無不相關。視之如一體,故疾則君三問再問,喪則或撫或踴,真若手足之虧折焉。視之如一家,故君喪則大夫士位乎東,世婦士妻位乎西,不啻父兄之痛也。』 君弔,則復殯服。 註:『復,反也。反其未殯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謂臣喪既殯後君乃始來弔也。復,或為「服」。』正義:『謂臣喪大斂與殯之時,君有故不得來,至殯後君始來弔,主人則苴絰免布深衣不散帶,故小記云:「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注云:「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也。」』 夫人弔於大夫士,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於下。夫人視世子而踴,奠如君至之禮。夫人退,主婦送於門內,拜稽顙。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 註:『視世子而踴,世子從夫人,夫人以為節也。世子之從夫人位如祝從君也。』正義:『主婦,臣妻也。既夫人來弔,故婦人為主人。世子,夫人之世子。夫人來,則世子在前道引,其禮如祝道君也。主婦送於門內,門,寢門也。婦人迎送不出門,故夫人去,於路寢門內而拜送之。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者,喪無二主,主婦已拜,故主人不拜。』應子和曰:『君於外命婦既殯往,夫人於大夫士之家,亦往弔之。主人迎而先入門右,夫人升自阼階,待夫人猶待君也。主婦拜稽顙於下,執妾禮猶臣禮也。夫人之行,世子實侍之。君視祝而踴,夫人則視世子而踴。退則送於門內,婦人不下堂,特至門者,為所尊變也。主人迎於門外,送亦如之,所以代主婦伸敬也。門外者,男子所有事,婦人迎送不出門,雖對所尊而不敢變也。』 大夫君,不迎於門外,入即位於堂下。主人北面,眾主人南面,婦人即位於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 註:『入即位於下,不升堂而立阼階之下西面,下正君也。眾主人南面於其北,婦人即位於房中,君雖不升堂,猶辟之也。後主人而拜者,將拜賓,使主人陪其後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無二也。』正義:『不迎於門外者,貶於正君。主人,適子也。婦人之位在堂,其君既來,故婦人並為位於東房中也。又前君臨大斂雲主婦屍西,不言辟者,大斂哀深,故不辟君;今既殯哀殺,故辟也。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者,喪用尊者拜賓故也。雖為主拜賓,猶不敢同於國君專代為主,故以主人陪置君之後也。』鄭氏元慶曰:『君後主人而拜者,明主人拜已,君然後拜之。』 君弔,見屍柩而後踴。 註:『塗之後,雖往不踴也。踴,或為「哭」,或為「浴」。』正義:『君弔臣,不見屍柩則不踴。皇氏云:「雖殯未塗則得踴。」』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 註:『榮君之來。』正義:『君來不先戒,當時雖不得殷奠,去後必設奠告殯。』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 註:『大棺,棺之在表者也。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此以內說而出也。然則大棺及屬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諸侯無革棺,再重也;大夫無椑,一重也;士無屬,不重也。庶人之棺四寸。上大夫,謂列國之卿也。趙簡子云:「不設屬椑。」時僭也。』正義:『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雲「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謂椑棺。」「梓棺二」,注云:「所謂屬與大棺。」然則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二尺四寸也;上公棺則去水皮,所餘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侯伯子男又去兕皮,但餘三棺為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上大夫去椑四寸,所餘二重,合為一尺四寸;下大夫各減二寸,合餘一尺;士無屬,唯大棺六寸也。檀弓文從內而說,以次出外,近屍有水革,次兕革,次有椑,次有屬,外有大棺;此先雲大棺及屬,乃始雲椑,是從外鄉內而說,故知大棺及屬當梓棺,椑當杝棺也。』○屬,音燭。椑,步歷反。 君裏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裏棺用玄綠,用牛骨鐕;士不綠。 註:『鐕,所以椓著裏。』正義:『裏棺,謂以繒貼棺裏也。朱繒貼四方,綠繒貼四角。鐕,釘也。舊說雲用金釘,又用象牙。釘用玄綠者,四面玄,四角綠。用牛骨鐕,不用牙金也。士不綠者,悉用玄也。亦同大夫用牛骨鐕,不言,從可知也。』說文:『 ,棺中縑裏也。』段氏玉裁曰:『喪大記:「君裏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裏棺用玄綠,用牛骨鐕;士不綠。」正義:「君用朱繒貼四面,綠繒貼四角;大夫四面玄,四角綠;士不綠,悉用玄。」按:如其說則當雲士玄,不當雲不綠也。且顏師古定本綠皆作「琢」,謂鐕琢繒則著於棺,則士不琢,尤為不辭。蓋綠與琢皆字之 。古本三綠皆正作「 」,以縑裏棺曰 。縑並絲繒也。君朱 ,以三色金鐕椓著之;大夫玄 ,以牛骨鐕椓著之;士賤不 ,則不用鐕。士喪禮纖悉畢載,而不言裏棺,可證也。鄭曰「鐕所以椓著裏」,金部曰:「鐕,所以綴著物者」,與鄭合。鐕與 皆據喪大記而言。』又說文『鐕』字下段云:『按:今所謂釘者皆是,非獨棺釘也。』○鐕,子南反。 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註:『用漆者,塗合牝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正義:『棺上蓋用漆,謂漆其衽合縫處也。衽,謂燕尾合棺縫際也。束,謂以皮束棺也。棺兩邊各三衽,每當衽上,輒以牛皮束之。大夫士橫衽有二,每衽有束,士卑,故不漆也。』君大夫鬊爪實於綠中,士埋之。 註:『綠,當為「角」,聲之 也。角中,謂棺內四隅也。鬊,亂髮也。將實爪髮棺中,必為小囊盛之。此綠,或為「簍」。』正義:『士賤,亦有物盛髮爪而埋之。』○鬊,音舜。爪,側巧反。綠,音角,出注。 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置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帷之。 註:『欑,猶菆也。屋,殯上覆如屋者也。幬,覆也。暨,及也。此記參差,以檀弓參之,天子之殯,居棺以龍輴,欑木題湊象槨,上四柱如屋以覆之,盡塗之。諸侯輴不畫龍,欑不題湊象槨,其他亦如之。大夫之殯,廢輴,置棺西牆下,就牆欑其三面。塗之不及棺者,言欑中狹小,裁取容棺。然則天子諸侯差寬大矣。士不欑,掘地下棺,見小要耳。帷之,鬼神尚幽闇也。士達於天子皆然。幬,或作「錞」,或作「埻」。』正義:『君,諸侯也。畢,盡也。幬,覆也。謂棺衣覆之也。大夫言幬覆,則王侯並幬覆也。即加斧之類是也。西序,屋堂西頭壁也。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為屋也。暨,及也。王侯塗之而欑廣,去棺遠,大夫亦塗而欑狹,去棺近,裁使塗不及棺。士掘肂見衽,其衽之上所出之處,亦以木覆上而塗之,故謂塗上也。帷,障也。貴賤悉然,故朝夕哭乃徹帷也。』○輴,敕倫反。欑,才完反。幬,音道。暨,其器反。見,賢徧反。 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 註:『熬者,煎穀也。將塗,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設熬,旁[六]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手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正義:『魚臘,謂乾臘。』聶氏三禮圖曰:『大筐,舊圖說:「筐受五斛。」小筐,舊圖云:「以竹為之,受五斗,以盛米。或君致饔餼於聘賓,雜筥以用之。」』○熬,五羔反。種,章勇反。筐,音匡。臘,音昔。 飾棺,君龍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加偽荒,纁紐六;齊五采,五貝。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 說文:『翣,羽飾也。天子八,諸侯六,大夫四,士二。』皆戴圭,魚躍拂池。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纁紐二,玄紐二;齊三采,三貝。黻翣二,畫翣二,皆戴綏,魚躍拂池。大夫戴前纁後玄,披亦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 王氏念孫曰:『荒、幠一聲之轉,皆謂覆也。故柩車上覆謂之荒,亦謂之幠。褚,即素錦褚之褚。幠褚皆所以飾棺,幠在上,象幕;褚在下,象幄:故曰其貌象帷。幬,尉也。』揄絞,纁紐二,緇紐二;齊三采,一貝。畫翣二,皆戴綏。士戴前纁後緇,二披用纁。 註:『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眾惡其親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緣邊為黼文。畫荒,緣邊為雲氣。火黻為列於其中耳。偽,當為「帷」,或作「於」,聲之 也。大夫以上,有褚以襯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紐,所以結連帷荒者也。池,以竹為之,如小車笭,衣以青布。柳象宮室,縣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雲。君大夫以銅為魚,縣於池下。揄,揄翟也。青質五色。畫之於絞繒,而垂之以為振容,象水草之動搖,行則又魚上拂池。雜記曰「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 士則去魚。齊象車蓋蕤,縫合雜採為之,形如瓜分然,綴貝絡其上及旁。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繫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前後披也。漢禮翣以木為筐,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衣以白布。畫者畫雲氣,其餘各如其象。柄長五尺,車行使人持之而從,既窆,樹於壙中。檀弓曰「周人牆置翣」是也。綏,當為「緌」[七],讀如冠蕤之蕤,蓋五采羽注於翣首也。』正義:『君,諸侯也。帷,柳車邊障也。以白布為之,王侯皆畫為龍。三池者,諸侯禮也。池,謂織竹為籠,衣以青布,掛著於柳上荒邊爪端。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象之。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闕於後一。振,動也。容,飾也。謂以絞繒為之,長丈餘,如幡,畫雉。車行則幡動,故曰振容。黼荒者,柳車上覆,謂鼈甲也。緣荒邊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列,行也。於鼈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畫為火三行,火形如半環也。黻三列者,又畫為兩已相背為三行。素錦,白錦也。褚,屋也。於荒下用白錦以為屋,覆竟而加帷荒於褚外也。纁紐者,上蓋與邊牆相離,故又以纁為紐連之。旁各三,凡用六紐。齊五采者,鼈甲上當中央,形圓如車蓋,高三尺,徑二尺餘,人君以五采繒衣之。行列相次,又連貝為五行,交絡齊上也。翣形似扇,以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也。凡六枚,二畫為黼,二畫為黻,二畫為雲氣。諸侯六,天子八。鄭注縫人云:「漢禮器制度飾棺,天子龍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龍翣二,其戴皆加璧也。」皆戴圭者,謂諸侯六翣,兩角皆戴圭玉也。凡池必有魚,隱義曰:「振容在下,是魚在振容間。」 纁戴,謂用纁帛繫棺,紐著柳骨也。戴,值也。值棺橫束有三,兩邊輒各屈皮為紐,三束有六紐。纁披者,纁亦用絳帛為之。以一頭繫所連柳纁戴之中,而出一頭於帷外,人牽之。每戴繫之,故亦有六也。大夫畫帷,畫為雲氣。二池者,庾云:「兩邊。」賀云:「前後各一。」畫荒者,不為斧而為雲氣也。纁紐二玄紐二者,連四旁也。不並一色,故二為纁,二為玄也。齊三采者,降黃黑也。三貝者,又降二也。黻翣二畫翣二者,降兩黼也。皆戴綏者,翣角不圭,但用五采羽作綏,注翣兩角也。大夫戴降人君,故不並用纁也。士帷荒,皆白布為之,不畫。唯一池在前也。纁紐二緇紐二者,又降玄用緇也。猶用四,連四旁。士戴前纁後緇者,戴當棺束,每束各在兩邊,前二用纁,後二用緇。二披者,據一邊前後各一披,若通兩旁,則亦四披也。』王氏引之曰:『謹案:上文「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戴前纁後玄,披亦如之。」則披當與戴同色。今雲「一邊前後各一披,皆用纁」,則結於前纁之戴者,與戴同色;結於後緇之戴者,又與戴異色,無是理也。且纁披六者,合左右各三。 此亦當合計左右,何得但據一邊乎?今按:二披用纁者,降於大夫,四披前二披纁,後二披玄;士二披,左右各一,其色但用纁。士戴前纁後緇,而雲二披用纁,則結於前纁之戴可知。前戴用纁,故披之結於前戴者亦纁也。其後緇之戴,蓋不結之以披。若結之以披,則其色亦當用緇。披之色與數皆與戴等,經當雲士戴前纁後緇披亦如之,不得但云二披用纁。今後緇之戴無披,故但有前二披也。』○黻,音弗。褚,張呂反。偽,依注讀為『帷』,位悲反。翣,所甲反。披,彼義反。綏,依注為『緌』,音蕤。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國車,二綍,無碑,比出宮,御棺用功布。 註:『大夫廢輴。此言輴,非也。輴,皆當為「載以輇車」之「輇」,聲之 也。輇字或作「團」,是以又 為「國」。輇車,柩車也。尊卑之差也。在棺曰綍,行道曰引,至壙將窆又曰綍而設碑,是以連言之。碑,桓楹也。御棺,居前為節度也。士言比出宮用功布,則出宮而止,至壙無矣。綍,或為「率」。』正義:『四綍二碑者,此諸侯也。天子則六綍四碑。羽葆者,雜記雲「諸侯用匠人執羽葆」,以鳥羽注於柄末如蓋,而御者執之居前,以指麾為節度也。二綍二碑者,碑各一孔,樹於壙之前後,綍各穿之也。無碑者,手縣下之。隱義云:「羽葆、功布,其象皆如麾。」天子殯用龍輴,至壙去蜃車,載以龍輴。以此約之,則諸侯殯以輴,葬則用輴明矣。大夫唯朝廟用輴,殯葬時亦無輴。士殯不用輴,朝廟得用輁軸。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輁軸,與大夫異。』○輴,依注音輇,市專反。綍,音弗。國,依注亦作『輇』。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君命毋譁,以鼓封,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 註:『封,周禮作「窆」。窆,下棺也。此封或皆作「斂」,檀弓曰:「公輸若方小斂,般請以機封。」謂此斂也。然則棺之入坎為斂,與斂屍相似,記時同之耳。咸,讀為「緘」。凡柩車及壙,說載除飾而屬紼於柩之緘。又樹碑於壙之前後,以紼繞碑間之鹿盧,輓棺而下之。此時棺下窆,使輓者皆繫紼而繞要負引舒縱之,備失脫也。用紼去碑者,謂縱下之時也。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又擊鼓為縱舍之節,大夫士旁牽緘而已。庶人縣窆,不引紼也。禮唯天子葬有隧。今齊人謂棺束為緘繩。咸,或為「椷」。』正義:『窆,謂下棺之時,將綍一頭以繫棺緘,又將一頭繞碑間鹿盧,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負引者,漸漸應鼓聲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負引也。諸侯禮大,物多棺重,下棺之時,別以大木為衡,貫穿棺束之緘,平持而下,備傾頓也。大夫士無衡,使人以綍直繫棺束之緘而下也。』○封,依注作『窆』,彼驗反。咸,依注讀為『緘』,古鹹反。毋,音無。譁,音華。 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 註:『槨,謂周棺者也。天子柏槨以端長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槨五寸。五寸,謂端方也。此謂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耳。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六等。其槨長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聞其差所定也。抗木之厚,蓋與槨方齊。天子五重,上公四重,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正義:『松槨,盧云:「以松黃腸為槨。」庾云:「黃腸,松心也。」案檀弓「柏槨以端長六尺」,注云:「其方蓋一尺。」以此差之,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 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 註:『間,可以藏物,因以為節。』正義:『此明棺槨之間廣狹所容也。柷如漆桶,是諸侯棺槨所容也。若天子棺槨間則差寬大,故司几筵雲「柏席用萑」。諸侯亦容席,稍狹於天子。壺是漏水之器,大夫所掌。甒,盛酒之器,士所用也。』方性夫曰:『柷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壺大一石,甒五斗,則其所容之大小可知。』○柷,昌六反。甒,音武。 君裏槨虞筐,大夫不裏槨,士不虞筐。 註:『裏槨之物,虞筐之文,未聞也。』 校勘記 [一]原 『赤』,據禮記正義改。 [二]非下原脫『謂』字,據禮記正義補。 [三]原 『授』,據阮元校勘記改。 [四]原 『地』,據禮記正義改。 [五]原 『甫』,據經典釋文改。 [六]旁下原衍『各』字,據阮元校勘記刪。 [七]原 『綏』,據禮記正義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