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二十一
雜記下弟二十一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註:『沒,猶竟也。除服,謂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正義:『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二祥,則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爾者,二祥之祭為吉,未葬為凶,故不忍凶時行吉禮也。』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註:『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喪不除私服。言當者,期大功之喪,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則不除。殤長中乃除。』正義:『此亦謂重喪葬後之時也。既始末在重喪中,則其除自在重喪之葬後也。上文為父祥尚待母葬後乃除,則輕親可知也。雲小功緦麻則不除者,按服問云:「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為小功緦麻除服也。雲殤長中乃除者,以服問云:「殤長中變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為殤長中著服而又為之除也。』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註:『言今之喪既服顈,乃為前三年者變除而練祥祭也。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然則言未沒喪者,已練祥矣。顈,草名。無葛之鄉,去麻則用顈。』正義:『依禮父在不為長子三年,今雲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者,庾氏、熊氏並云:「有父者 也。當雲今又喪母,不得並稱父也。」庾氏又云:「後喪既顈,前喪練祥皆行;若後喪既殯,得為前喪虞祔。」未知然否。』○顈,口迥反。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 註:『未練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爾。王父既附,則孫可附焉。猶,當為「由」。由,用也。附,皆當作「祔」。』正義:『孫死祔祖,今此明若祖喪雖未二祥而孫死,則孫亦得用是祔禮祔於祖也。』金氏榜曰:『古者三年喪畢,然後祭於廟。此未練祥而祔於王父,則於殯宮祔。』○附,義作『祔』,出注。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 註:『明所哭者異也。哭之為位。』正義:『有殯,謂父母喪未葬,喪柩在殯宮者也。外喪,謂兄弟喪在遠者也。他室,別室也。』王瓚曰:『哭他室者,為外兄弟,明當先哭乃行耳。異國則不往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註:『謂後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時。』正義:『入奠者,謂明日之朝,著己重喪之服,入奠殯宮及下室。卒奠而出,改己喪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昨日他室之位。』江氏永曰:『外喪在遠,得聞已在成服之後,而猶服未成服之服者,謂如奔喪禮免絰即位,三日五哭而後成服也。』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 胡邦衡曰:『猶是,言自若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 註:『猶,亦當為「由」。次於異宮,不可以吉與凶同處也。使者反而後哭,不敢專己於君命也。』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於異宮。 註:『宿則與祭,出門乃解祭服,皆為差緩也。』正義:『謂祭前三日將致齊之時。既受宿戒,雖有期喪,則與公家之祭。若同宮而死,則既宿之後,出次異宮,不可以吉凶雜處故也。』○與,音預,下同。濯,大角反。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屍於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禮也。』 註:『屍重,受宿則不得哭。內喪,同宮也。』正義:『今此齊衰內喪,亦謂諸父昆弟姑姊妹也。但屍尊,故出舍公之公館,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己之異宮耳。』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屍必式,必有前驅。』 註:『冕兼言弁者,君之屍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諸臣見屍而下車,敬也。屍式以禮。』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祔亦然。 註:『將祭,謂練祥也。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古者昆弟異居同財,有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階,為新喪略威儀。』正義:『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屍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則得為之矣。若喪柩即去者則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祭,謂二祥祭。散,栗也。等,階也。祥祭宜涉級,為有兄弟喪,故少威儀,作散等也。執事者,助執祭者。燕禮記云:「栗階不過二等。」注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階是一也。」』王氏懋竑曰:『曾子問「緦不祭」,熊氏謂「身有緦服,則不得自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謂同宮緦,則士為妾有子、大夫為貴妾也」。據此,則士大夫乃以妾之緦服而廢父母虞祔卒哭之祭,此悖禮之甚者!按熊氏是 解雜記。雜記云:「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雖虞祔亦然。」鄭註:「將祭,謂練祥也。」孔疏:「祥祭已涉於吉,屍柩至凶,不可相干,虞祔則得為之。若喪柩即去,其祭不待三月也。」又云:「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祭,執事者亦栗階。」按祭謂練祥之祭,故可至殯後葬後;若虞祔卒哭,則不待葬後。至本文虞祔亦祭,則指昆弟之虞祔言,故疏雲「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句自分明,熊氏以本文之虞祔為父母之虞祔,故有不得為父母虞祔卒哭之祭,其實非也。』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眾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 註:『嚌,啐,皆嘗也。嚌至齒,啐入口。』正義:『謂正祭之後,主人獻賓長,賓長酢主人。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屍酢者,以士虞禮主人主婦獻屍受酢之時皆卒爵,虞祭比小祥為重,尚卒爵,今大祥主人受屍之酢,何得唯嚌之而已,故知受賓酢也。受屍酢神惠為重,雖在喪亦卒爵;賓禮為輕,受賓酢但嚌之。知喪祭有受賓酢者,鄭注曾子問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為之也。』○酢,音昨。嚌,才細反。啐,七內反。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 註:『薦,脯醢也。吉祭告賓祭薦,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正義:『侍祭喪,謂相於喪祭禮者。此亦謂喪之正祭之後、主人獻賓之時。賓受獻,主人設薦,賓祭而不食,謂練祥祭也。其虞祔,不獻賓也。』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 註:『問喪,問居父母之喪也。喪尚哀,言敬為上者,疾時尚不能敬也。容,威儀也。』張子曰:『持喪敬則必哀,哀則必瘠。不敬則忘哀矣,以敬為上,敬則一於禮也。』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 註:『言疏者如禮行之,未有加也。齊斬之情,哀容之體,經不能戴矣。』君子不奪人之喪, 註:『重喪禮也。』亦不可奪喪也。 註:『不可以輕之於己也。』正義:『謂不奪他人居喪,亦不可自奪己喪。不奪人喪,恕也。不奪己喪,孝也。上文雲「顏色稱其情」,當須毀瘠也。「戚容稱其服」,當須憔悴也。』○瘠,在益反。稱,尺證反,下同。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註:『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禮也。怠,惰也。解,倦也。』正義:『三日之內禮不怠,謂水漿不入口之屬。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哀至則哭之屬。期悲哀者,謂練以來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屬。三年憂者,以服未除,憔悴憂戚。』○期,音基。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 註:『言,言己事也。為人說為語。在堊室之中,以時事見乎母,乃後入門,則居廬時不入門。』正義:『此謂與有服之親者行事之時。若與賓客疏遠者言,則間傳云:「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是也。不與人坐者,按喪大記云:「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居即坐也。』方氏苞曰:『既練居堊室,悲憂漸殺,設以見母而時與內接,哀敬之心弛焉,則衰麻哭泣皆偽也。故見母亦有時,所以責人子哀敬之誠,而大為之防也。』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註:『言廬哀敬之處,非有其實則不居。』○堊,烏各反,字亦作『惡』,同。見,賢遍反。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殤視成人。 註:『視,猶比也。所比者哀容居處也。』正義:『妻居廬而杖,抑之視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輕,進之視兄弟。長中下殤服輕,上從本親,視其成人也。』○長,丁丈反。
親喪外除, 註:『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內除。 註:『日月未竟而哀已殺。』正義:『兄弟,謂期服以下至小功緦也。』黃勉齋曰:『若日月未竟而哀先殺,是不終喪也。內除外除,皆言日月已竟,服重者外雖除而內未除,服輕者不唯外除而內亦除也。』
視君之母與妻,比之兄弟,發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 註:『言小君服輕,亦內除也。發於顏色,謂醲美酒食,使人醉飽。』
免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弔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 註:『惻隱之心能如是,則其餘齊衰以下,直道而行,儘自得也。似,謂容貌似其父母也。名,與親同。』正義:『其餘,謂期親以下也。則直依喪之道理而行之,於義是也。父在為母雖期年,亦從上三年之內也。』○瞿,九遇反。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註:『為期,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是也。祭猶縞冠,未純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縞麻衣。釋禫之禮雲「玄衣黃裳」,則是禫祭玄冠矣。黃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踰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復平常也。』正義:『從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縞冠,一也;祥訖,素縞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黃裳,三也;禫訖,朝服綅冠,四也;踰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註:『謂有以喪事贈賵來者,雖不及時,猶變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禮也。其於此時始弔者,則衛將軍文子之為之是矣。反服,反素縞麻衣也。』正義:『謂來弔者既晚,不正當祥祭縞冠之時,主人必須反著此祥服縞冠受弔者之禮,然後反服大祥素縞麻衣之服。』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乃襲。 註:『尊大夫來至則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踴者,新其事也。』正義:『崔云:「謂斂竟時也。」反,還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還先位,更為踴乃襲者,更成踴竟,乃襲初袒之衣也。』方氏苞曰:『士喪禮大斂畢,「主人奉屍斂於棺,踴如初,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設熬,卒塗,置銘,復位,踴,襲。」正與此合。若方殯雖有後至者,不降拜,檀弓「大夫弔當事而至則辭焉」,是也。』於士,既事,成踴。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踴。 註:『於士,士至也。事,謂大小斂之屬。』正義:『既,猶畢也。當主人有事而士來弔,則主人畢事竟而成踴,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則大夫亦然。大夫言絕踴,則上固不絕踴也。』○袒,音但。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註:『卒哭成事、附言皆,則卒哭成事、附與虞異矣。下大夫虞以犆牲,與士虞禮同與?』正義:『上大夫平常吉祭少牢,虞故用少牢也。卒哭謂之成事,成吉事也。附,附廟也。此二祭皆大,並加一等,故皆大牢也。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禮也。不雲遣奠加者,略可知也。』○犆,音特。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註:『祝稱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稱主人之辭也。孫,謂為祖後者。稱曰哀孫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為卜,稱名而已。』正義:『虞用葬日,故並言葬虞。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兄弟稱名,則子孫與夫皆稱名。』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輠輪者,於是有爵而後杖也。 註:『記庶人失禮所由始也。叔孫武叔,魯大夫叔孫州仇也。輪人,作車輪之官。』正義:『關,穿也。輠,迴也。謂作輪之人以扶病之杖,關穿車轂中而迴轉其輪。』○輠,胡瓦反。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註:『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正義:『飯,含也。大夫以上,使賓為其親含,恐屍為賓所憎穢,故設巾覆面而當口鑿穿之,令[一]含得入口也。士賤,不得使賓,子自含其親,不得鑿巾,但露面而含耳。公羊賈是士,自含其親而用鑿巾,則是自憎穢其親,故為失禮也。』○鑿,在各反。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註:『言設冒者,為其形人將惡之也。襲而設冒,言「後」,衍字耳。』江氏永曰:『冒以韜屍,上質下殺,欲其形之固也。』○冒,莫報反。揜,於檢反。
或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與?君子既食則裹其餘乎?』 註:『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與食於人已而裹其餘將去,何異與?君子寧為是乎,言傷廉也。』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子不見大饗乎!』 註:『既饗歸賓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賓客之,是孝子哀親之去也。』○裹,音果。與,音餘。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 註:『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是言非為人喪而問之與?人喪而賜之與?問,遺也。久無事曰問。』正義:『平敵則問,卑下則賜。』○為,於偽反。與,並音餘。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註:『謂受問受賜者也。稽顙而後拜曰喪拜,拜而後稽顙曰吉拜。』正義:『三年之喪,謂父母長子也。其實,杖期以上皆為喪拜。以吉拜者,謂不杖期以下。此義已備載檀弓疏。』朱氏軾曰:『問,如問疾,非為喪而弔也。賜與如遺酒肉,非為喪而賵賻也。於有喪之人而問之賜之,其人而三年之喪也,雖非為其喪而來,亦必以喪拜拜之。若非三年喪則吉拜,謂照常拜賜之拜。』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 註:『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正義:『雖受之,猶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猶不得飲酒。故喪大記云:「既葬,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 註:『薦於廟,貴君之禮。』
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註:『言齊斬之喪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註:『言其痛之惻怛有淺深也。』釋名:『三年之縗曰斬,不緝,其末直翦斬而已。期曰 , ,齊也。』方氏苞曰:『父歿為母齊衰三年,故不曰斬齊而曰三年之喪。』○期,音基。剡,徐以漸反。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註:『此謂父在為母也。當在「練則弔」上,爛脫在此。』王氏懋竑曰:『夫之於妻,亦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鄭注謂同妻於母。通解引程子謂「妻為夫服父之服,故夫以母之服報之。」得其義矣。』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註:『功衰,既練之服也。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謂所不臣也。』王瓚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輕重,通三年當往也。雜記斬衰言功衰乃服其服而往,則齊衰亦於功衰乃服其服也。』練則弔。 註:『父在為母,功衰可以弔人者。以父在故輕於出也。然則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弔,哭而退,不聽事焉。 註:『聽,猶待也。事,謂襲斂執綍之屬。』期之喪未葬,弔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弔,待事不執事; 註:『謂為姑姊妹無主殯[二]不在己族者。』王氏懋竑曰:『「既葬大功弔」,「期之喪未葬」,既未二字互 。功衰弔,一本作「大功喪弔」。』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註:『禮,饋奠也。』釋名:『九月曰大功,其布加麤大之功,不善治練之也。五月曰小功,精細之功,小有飾也。緦麻,績麻細如絲也。』正義:『功衰雖不弔人,若自有五服之親喪則往哭之。將往哭則不著己功衰,而依彼親之節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功衰弔待事不執事者,謂此姑姊妹期喪,至受以大功衰,謂之功衰。若弔於鄉人,其情稍輕,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襲斂之事,但不親自執事。執事,擯相也。禮,饋奠也。緦小功服輕,故未葬便可弔人,為彼擯相,但不得助彼饋奠耳。』○與,音預。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註:『此弔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摯相見也。附,皆當為「祔」。』王氏引之曰:『謹按:「附」衍字也。上文言「雖虞附亦然」,下文言「非虞附練祥無沐浴」,因相涉而衍附字。按出宮也,哀次也,既封也,反哭也,虞也,皆於一日之中分遲速耳。反哭在既封之後,虞祭又在反哭之後,檀弓曰「葬日虞」,又曰「日中而虞」,則是日日中,朋友乃退也。若附,則越始虞之日,歷再虞、三虞、卒哭而後有之,在數日之後,何得以為退之節乎?鄭所見本已衍此字。』○封,彼驗反。
弔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綍, 註:『言弔者必助主人之事。從,猶隨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壯時。』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註:『非鄉人則長少皆反,優遠也。坎,或為「壙」。』○綍,音弗。坎,口敢反。
喪食雖惡,必充飢。飢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註:『病,猶憂也。疑,猶恐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 註:『往而見食,則可食也。為食而往則不可。黨,猶親也。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數也。』正義:『夫親族不多食,則其食有限。若非類而輒食,則無復限數,必忘哀也。』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註:『功衰,齊斬之末也。酪,酢酨。』○食,音嗣。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註:『毀而死,是不重親。』吳幼清曰:『毀而傷生,則是不愛身也。身者,親之遺體。不愛身,即不愛親也。夫人之貴乎有子者,欲其終父母之喪也。毀而死,則有子者無子矣。可謂孝乎?』○瘍,音羊。創,初良反。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 。 註:『言喪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無飾。堩,道路。』正義:『從柩,謂孝子從柩去時也。此謂葬近而反哭者。若葬遠反哭在路,則著冠至郊,乃反著免。故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是也。』○免,音問。堩,古鄧反。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沐浴。 註:『言不有飾事,則不沐浴。』正義:『若三年之喪,虞祭之時,但沐浴不櫛。故士虞禮云:「沐浴不櫛。」鄭注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又士虞禮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櫛。」注云:「彌自飾。」此雖士禮,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 註:『言重喪不行求見人爾。人來求見己,亦可以見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無飾也。』正義:『此承疏衰既葬之下,則此小功亦謂既葬也。』○辟,音避。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註:『以王制言之,此謂庶人也。從政,從為政者教令,謂給徭役。』正義:『此庶人依士禮,卒哭與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總雲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喪期不從政,是正禮也。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權禮也。』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註:『嬰,猶鷖彌也。言其若小兒亡母,啼號安得常聲乎?所謂哭不偯。』
卒哭而諱。 註:『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諱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註:『父為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天子諸侯諱羣祖。』王肅曰:『王父母之兄弟、伯父叔父、姑姊妹,皆父之所諱也。』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註:『母之所,為其親諱,子孫於宮中不言。妻之所,為其親諱,夫於其側亦不言也。孝子聞名心瞿。凡不言人諱者,亦為其相感動也。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從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輕不為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正義:『王父母,謂父之王父母,於己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諱也。以父為之諱,故子亦諱之。兄弟,是父之兄弟,於己為伯叔,正服期,是子與父同諱也。世父叔父者,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從祖,正服小功,不合諱,以父為之諱,故己從父而諱。姑,謂父之姑,於己為從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諱,以父為之諱,故己從父而諱。姊妹者,父之姊妹,於己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與父同為之諱也。注謂士者,以父身是士,故諱王父;若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踴三者三,乃出。 註:『言雖者,明齊衰以下皆可以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次,廬也。雖,或為「唯」。』○冠,古亂反,下同。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註:『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為昏禮。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正義:『末,謂卒哭之後。所以取婦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婦有酒食之會,集鄉黨僚友,涉近歡樂,故小功之末乃可得為也。庾氏注要記云:「卒哭之後,則得與尋常大功同。所以然者,雖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賀氏云:「小功下殤,本是期親,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王氏引之曰:『謹按:卒哭在弟三月,小功之末則在弟五月。己之小功,自己之子視之,則為父之小功而身服緦。己之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是己小功三月而舉吉事,不待弟五月。而子於父之小功而己緦者,雖至末月,亦但可為子冠、為子取婦,而不可自冠取,是薄於己之小功而厚於己之緦,不且輕重倒置乎?若雲統於其父,則父於小功卒哭後已可自冠自取妻,而子必俟父小功之末猶不能冠取妻,是父之視小功也輕,而己之視父小功也反重,豈統於父之謂乎?揆之於理,殆不可通。今按:「父小功之末」小當為「大」,因下文兩言小功而 也。
父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取婦者,言己於父之大功至服將盡之弟九月,乃可冠己之子,嫁己之子,及為己之子娶婦也。己大功之末,但可冠子嫁子,父大功之末,不但冠子嫁子而又可為子取婦者,父之大功輕於己之大功也。「己雖小功」雖字當讀「唯」,己唯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言以己之服而論,則唯小功之喪既卒哭而舉吉事。言己者,別於上文之言父也。言唯小功者,別於上文之大功也。不言父小功者,父之小功輕於己之小功,己小功卒哭可以冠取妻,則父之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不待言矣。又按:己之大功,父為之小功,則當以己之大功論,從其重者以明厚也。至弟九月始可以冠子嫁子。若父之大功,己為之小功,則以父之大功論,亦從其重者以明厚也。至弟九月始可以冠子嫁子取婦。惟無父之大功,而但有己之小功,則如小功之禮行之,至卒哭之後,即可以冠取妻矣。經文之意可推也。』又云:『庾氏之說,差為近之,但不當以卒哭之後為大功之末耳。經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而不雲長殤中殤之大功則不可,是長殤中殤之末,與尋常大功同也。但冠子嫁子則可,為子取婦則不可。自冠自取妻尤不可。知者,經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而不雲可以取婦,可以冠取妻也。冠取妻與取婦,必俟除喪乃得為之。
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謂下殤小功既卒哭不可以冠取妻也。所不可者,惟在冠取妻,則冠子嫁子及取婦,未嘗不可也。下殤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取婦,長中殤之末何不可以冠子嫁子乎?賀氏不知卒哭之非末,又不知冠子嫁子輕於冠取妻,乃欲以下殤小功既卒哭之不可冠取妻,斷長中殤大功之末不可冠子嫁子,失之遠矣。曰長殤中殤有父大功而己否者乎?曰無。父為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於己則為昆弟姊妹之長殤中殤、姑之長殤中殤、叔父之長殤中殤亦大功也。己與父同大功,則以己之大功論,而不得謂父之大功其末之月可以冠子嫁子,而不可以取婦、不可以冠取妻者也。若父之叔父與姑,於己為從祖祖父、父之姑,假令為長殤中殤,父當為之大功,己為從祖祖父小功,父之姑緦,則於從祖祖父及父之姑之殤,當更有降殺,然其行輩與祖同,當己子將冠嫁之時,年皆已長,無復有死而為殤者矣。是以喪服有叔父及姑之長殤中殤下殤,而無從祖祖父及父之姑之殤也。然則長殤中殤無父為叔父及姑之大功,亦無父大功之末己可冠子嫁子取婦之禮。此可以推求而得者也。』江氏永曰:『先王制禮,吉凶不相干。然禮有經權,假令五服及外親男女有數百,則不虞之事,時或有之,必父子皆無功緦之戚而後可行吉禮,則男女失時,嗣續不殖,人道苦矣。故禮為權制斷,自大功以下,凡服之重輕,大約子降父一等,大功之末,子之小功已除,則可冠子嫁子;小功之末,子之緦麻已除,則並可取婦,皆禮之權也。若下殤小功本從期降者,則不許,猶是禮之經也。』
凡弁絰,其衰侈袂。 註:『侈,猶大也。弁絰服者,弔服也。其衰,錫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則侈袂三尺三寸。』正義:『周禮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變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稱端。」』○侈,昌氏反。袂,彌世反。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 註:『宮中,子與父同宮者也。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與於樂,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正義:『崔云:「父有服,齊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則期後猶有子姓之冠,自當不得與於樂。」』大功,將至辟琴瑟; 註:『亦所以助哀也。至,來也。』小功,至不絕樂。 ○與,音預。辟,音避。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 註:『此謂姑姊妹無子寡而死也。夫黨無兄弟,無緦之親也。其主喪,不使妻之親而使夫之族人,婦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類。』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 註:『喪無無主也。里尹,閭胥、里宰之屬。王度記曰:「百戶為里,里一尹,其祿如庶人在官者。」里,或為「士」。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里尹主之,亦斯義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註:『妻之黨自主之,非也。夫之黨,其祖姑也。』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采。 註:『吉凶不相干也。麻,謂絰也。紳,大帶也。喪以要絰代大帶也。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謂弁絰者必服弔服是也。采,玄纁之衣。』正義:『言著要絰,不得復著大帶。執玉行禮,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凶服將事。」似行聘享之事執玉得服衰絰者。彼謂受主君小禮得以凶服,若聘享大事則吉服。麻不加於采者,謂弁絰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紳,音申。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註:『禁哭,謂大祭祀。時雖不哭,猶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正義:『謂孝子於殯宮朝夕兩奠之時,即阼階下位,自[三]因故事而設奠也。』
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 註:『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當室則杖。』正義:『按問喪云:「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當室,謂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則杖,故曾子問云:「子衰杖,成子禮。」是也。』○偯,於豈反。說文作『 』。菲,扶味反。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踴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踴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註:『由,用也。言知此踴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哉,能用禮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義也。姑姊妹,骨肉也。』王氏念孫曰:『按鄭注大傳云:「文章,禮法也。」韋注周語云:「文,禮法也。」荀子禮論云:「貴本之謂文,親用之謂理。」是文即理也。左傳:「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罪,不為末減,由義也夫。」又曰:「殺親益榮,猶義也夫。」猶與由同,彼兩言「由義也夫」,此兩言「由文矣哉」,皆美之之詞。後儒將文字說壞,故義不可通,而謬論蠭起矣。』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為之也。 註:『亦記失禮所由始也。世柳,魯穆公時賢人也。相,相主人之禮。』○相,息亮反。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註:『此蓋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正義:『典瑞云:「大喪共飯玉、含玉。」按禮戴說,天子飯以珠,含以玉;諸侯飯以珠,含以璧;大夫士飯以珠,含以貝。此等皆非周禮。左傳成十七年子叔聲伯夢食瓊瑰,哀十一年齊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此皆大夫而以珠玉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謂當時實含用珠玉也。』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註:『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釋名:『既葬還祭於殯宮曰虞,謂虞樂安神使還此也。又祭曰卒哭,卒,止也。止孝子無時之哭,朝夕而已也。又祭曰祔,祭於祖廟,以後死孫祔於祖也。』正義:『大夫以上葬與卒哭異月者,以其位尊,念親哀情長遠。士職卑位下,禮數未申,葬罷即卒哭。葬即反虞,尊卑皆然。』
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註:『言五者相次同時。』王氏引之曰:『上「其次」二字蓋衍。次於弔者,唯含而已。襚、賵、臨則由含而遞相次,非皆次於弔也。不得並以為弔之次。若以為次序之次,則與下「其次」相複,上已雲「其次」,下不須更言「其次如此」矣。當作「諸侯使人弔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使人二字直貫下五事。次者,序也。鄭注先言「相次」,後言「同時」,則所見本已衍。又按:此節當在上文「客出送[四]於門外拜稽顙」之下,錯簡在此耳。』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壹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正義:『按喪大記「君於大夫疾,三問之。」此雲無算,謂有師保恩舊之親。或喪大記三問者,謂君自行;此雲無算,謂遣使也。』○比,必利反。為,於偽反。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註:『升正柩者,謂將葬朝於祖,正棺於廟也。五百人,謂一黨之民。天子千人與?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綍引同耳,廟中曰綍,在塗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正義:『升正柩者,既夕禮云:「遷於祖用軸,升自西階,正柩於兩楹間。」是也。口皆銜枚,止喧囂也。司馬夏官主武,故執金鐸以號令於眾也。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鳥羽注於柄頭如蓋,謂之羽葆。指揮於路,為進止之節也。周禮喪祝御柩,此雲匠人者,周禮王禮,此諸侯禮也。』臧氏琳曰:『周禮鄉師:「及葬,執纛,以與匠師御匶。」鄭司農云:「翿,羽葆幢也。」彼無羽葆幢之文,鄭因釋翿為羽葆幢也。爾雅:「翿,纛也。」玉篇系部:「纛,羽葆幢也。亦作翿。」皆可證羽葆為翿字之訓。』○枚,音梅。鐸,大洛反。葆,音保。茅,亡交反。
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紘,旅樹而反坫,山節而藻梲,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 註:『言其僭天子諸侯鏤簋,刻為蟲獸也。冠有笄者為紘。紘在纓處,兩端上屬,下不結。旅樹,門屏也。反坫,反爵之坫也。山節,薄櫨刻之為山。梲,侏儒柱,畫之為藻文。』說文:『紘,冠卷也。』正義:『天子朱紘,諸侯青紘,大夫當緇組紘,與士同。旅樹,反坫,是諸侯之禮。山節,藻梲,天子之廟飾。是皆僭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賢大夫也,而難為下也。 註:『言其偪士庶人也。豚,俎實。豆徑尺,言併豚兩肩不能覆豆,喻小也。』正義:『依禮豚在於俎,今雲不揜豆者,以豆形既小,尚不揜豆,明豚小之甚,不謂豚在豆也。』君子上不僭上,下不偪下。』 ○鏤,音陋。簋,音軌。紘,音宏。坫,丁念反。藻,音早。梲,章悅反。揜,於檢反。偪,音逼。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踰封而弔。 註:『喻封,越竟也。或為「越疆」。』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 註:『奔父母喪也。』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弔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 註:『謂夫人行道車服、主國致禮。』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 註:『女子子不自同於女賓也。宮中之門曰闈門,為相通者也。側階,亦旁階也。他,謂哭踴髽麻。闈門,或為「帷門」。』正義:『如,若也。若遭父母之喪,雖君之夫人,歸往奔喪也。非三年之喪則不歸也。女子出適為父母期,雲三年者,以本親言也。側階,謂東旁階。奔喪禮:「婦人升自東階。」君在阼者,謂主國之君待之在阼階之上,不降階而迎也。其他,謂哭踴髽麻之屬,嫌諸侯夫人位尊,恐與卿大夫之妻奔喪禮異,故明之也。』○闈,音韋。
嫂不撫叔,叔不撫嫂。 註:『遠別也。』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地有餘而民不足,君子恥之;眾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 註:『恥民不足者,古者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眾寡均,謂俱有役事,人數等也。倍焉,彼功倍己也。』正義:『君子,謂在位之君子。言人須多聞多識,若未聞,恆患不得聞。不能撫養,使民逃散,是土地有餘而民不足。眾寡均而倍焉者,言民眾寡均等,而功績倍多於己,由不能勸課督率,故君子恥之。』方性夫曰:『聞之而不能學,與無聞同;學之而不能行,與不學同。居其位而無其言,是備位耳。言之易,行之難,有其言而無其行,是空言耳。政不足以聚人則民不繁,民不繁則有曠土;術不足以使人則事不逮,事不逮則有廢功。三患所言者道,五恥所言者事。』○其行,下孟反。
孔子曰:『凶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 註:『自貶損,亦取易供也。駑馬,六種最下者。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正義:『駑馬,負重載遠所乘。若年歲凶荒,人君自貶,故乘駑馬也。天子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太牢,若凶年降用少牢;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駑,音奴。
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 註:『時人轉而僭上,士之喪禮已廢矣。孔子以教孺悲,國人乃復書而存之。』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 註:『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祭也。國索鬼神而祭祀,則黨正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於是時,民無不醉者如狂矣。曰未知其樂,怪之。』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 註:『蠟之祭,主先嗇也。大飲烝勞農以休息之。言民皆勤稼穡,有百日之勞,喻久也。今一日使之飲酒燕樂,是君之恩澤,非女所知,言其義大。』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註:『張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張之則絕其力,久弛之則失其體。』正義:『喻民久勞而不息,則亦損民之力;久休息而不勞苦,則民有驕逸之志:勞逸相參,張弛以時,文武為政之道,治民如此也。』○蠟,仕嫁反。樂,音洛。弛,屍是反。
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 註:『記魯失禮所由也。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也。魯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後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獻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對月禘之。非也。魯之宗廟,猶以夏時之孟月爾。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正義:『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魯以周公之故得郊天。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謂禘祭於祖廟。獻子言冬至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兩日至相對,故欲祭祖廟與天相對。此言非也。魯之祭祀,亦用夏法。凡大祭宜用首時,應禘於孟月,於夏是四月,於周為六月。明堂位雲「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是夏之孟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 註:『亦記魯失禮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吳大伯之後,魯同姓,昭公取於吳,謂之吳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後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註:『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女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嫁於庶人,從為國君。』正義:『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國內大夫為妻,是其正也。君之舅女及君之從母在國中者,非正也。以諸侯不內取,故舅女及從母不得在國中。諸侯雖曰外取,而舅之女及從母不得來嫁與己國卿大夫為妻。凡外宗內宗,皆據有爵者。賀循、譙周云:「在己國則得為君服斬、夫人齊衰;若在他國,則不得也。」』江氏永曰:『從母在邦人為小功報者,今為君服斬,疑太重。服問疏引熊氏說為從母之女,疑此注脫「之女」二字。若從母嫁於本國大夫,當從為夫之君齊衰不杖期;他國則無服。疏又言卿大夫不外取,舅女及從母不得在國中。然則此外宗唯有姑姊妹之女,不兼舅之女與從母。』又曰:『舅之女從母之女若嫁於他國,與此君亦疏遠矣,豈其夫不服而婦獨服乎?恐賀、譙不服之說為是。』○為,於偽反。
廏焚,孔子拜鄉人為火來者。拜之, 註:『拜謝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弔之道也。 註:『言拜之者,為其來弔己。宗伯職曰:「以弔禮哀禍災。」』
孔子曰:『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為公臣,曰:「其所與游辟也,可人也。」 註:『言此人可也。但居惡人之中,使之犯法。』正義:『言此盜所與交遊是邪辟之人,其性行可任用之。』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宦於大夫者之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爾也。 註:『亦記失禮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賢者之舉。宦,猶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與違大夫之諸侯同爾。禮不反服。』○上,時掌反。辟,匹亦反。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 註:『舉,猶言也。起立者,失言而變自新。』正義:『過,謂過 也。』與君之諱同則稱字。 註:『謂諸臣之名也。』
內亂不與焉,外患弗辟也。 註:『謂卿大夫也。同僚將為亂,己力不能討,不與而已。至於鄰國為寇,則當死之也。春秋「魯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傳曰:「君子辟內難而不辟外難。」』正義:『雖不與而力能討,則當討之。』吳幼清曰:『亂之重且大者,管叔啟武庚而叛周,則周公以弟誅其兄;石厚輔州吁而弒君,則石碏以父誅其子:豈不得與乎?』○與,音預。辟,音避。
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 註:『贊大行者,書說大行人之禮者名也。藻,薦玉者也。三采六等,以朱白蒼畫之再行也。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矣。』正義:『藻,謂以韋衣板以藉玉者。按聘禮記云:「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三采六等,朱白蒼,朱白蒼。」是也。既重雲朱白蒼,是一採為二等,相間而為六等也。』○剡,以冉反。
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 註:『問其先人始仕食祿以何君時。』對曰:『文公之下執事也。』 ○當,如字。
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 註:『廟新成必釁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請於君曰:「請命以釁某廟。」君諾之,乃行。』正義:『爵弁者,士服也。純衣者,謂絲衣,則玄衣纁裳也。』江氏永曰:『爵弁,士入廟之服。諸侯之宰夫、祝、宗人當是下大夫,而服爵弁者,釁禮輕也。助祭當冕服。』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於碑南,東上。 註:『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攝主也。拭,靜也。』正義:『按大戴禮釁廟篇云:「成廟,則釁以羊。君玄服立於寢門內,南鄉。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請命以釁某廟。君曰:諾。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廟門,碑南,北面。」』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 正義:『此皆大戴禮文。』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 註:『自,由也。衈,謂將刲割牲以釁,先滅耳傍毛薦之。耳聽聲者,告神欲其聽之。周禮有刉衈。』正義:『既雲拭羊乃行入廟門,是拭羊在廟門之外。但初受命於寢門內之時,君與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著玄服,謂朝服緇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入廟之時則爵弁純衣。自中者,謂升屋之時,由屋東西之中,謂兩階之間而升也。中屋南面者,謂當屋棟之上,亦東西之中,而南面刲羊也。門,廟門也。夾室,東西箱也。減於廟室,故釁不用羊也。門與夾室各一雞,凡用三雞,故云皆也。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 註:『有司,宰夫、祝、宗人。』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 註:『告者,告宰夫。』反命於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於寢,君南鄉於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 註:『君朝服者,不至廟也。』正義:『謂君受命之時,南鄉於路寢門內,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禮雲玄衣。不以入廟,故朝服。』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 註:『言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爾。檀弓曰:「晉獻文子成室,諸大夫發焉。」是也。』正義:『庾蔚云:「落,謂與賓客燕會,以酒食澆落之。即歡樂之義也。」』○釁,許靳反。純,側其反。拭,音式。碑,彼皮反。刲,苦圭反。夾,古洽反。衈,如志反。鄉,許亮反,下同。
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 註:『宗廟名器,謂尊彝之屬。』正義:『若細者成則不釁,名器則殺豭豚血塗之也。不及廟,故不用羊也。』張子曰:『釁名器以豭豚,而齊宣王釁牛以鍾,戰國時無復常制,不然,又何以欲以羊易之。』王氏念孫曰:『名,大也。謂器之大者。禮器「因名山升中於天」,鄭註:「名,猶大也。」』○豭,音加。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 註:『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正義:『諸侯出夫人者,謂夫人有罪,諸侯出之,命歸本國。』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使使臣某敢告於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 註:『前辭不教,謂納采時也。此辭,賓在門外,擯者傳焉。賓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辭曰:「敢不聽命。」』正義:『使者,謂送夫人歸者。禮尚謙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過自歸,雲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隨從夫人共事社稷宗廟。須,待也。俟,亦待也。』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 註:『器皿,其本所齎物也。律棄妻畀所齎。』正義:『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從已來有司之官,陳夫人嫁時所齎器皿之屬,以還主國也。主國亦使有司官領受之也。並雲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誅,敢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 註:『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誅,猶罰也。』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 註:『言棄妻者父兄在則稱之,命當由尊者出也。唯國君不稱兄。』正義:『不雲舅沒則稱母者,婦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喪則稱母弔,即曾子問雲「母喪稱母」是也。夫遣人致命,則得雲「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其致命之辭未聞也。』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稱之。 註:『姑姊妹見棄,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方性夫曰:『夫婦之道,合則納之以禮,不合則出之以義,人倫之際有所不免也。故先王亦存其辭焉。』○比,必利反。使,色吏反。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 註:『言貴其以禮待己而為之飽也。時人倨慢,若季氏則不以禮矣。少施氏,魯惠公子施父之後。』張子曰:『食於季氏,不食肉而飧,孔子雖欲行禮,施於季氏必是不知,故不若辭食而已。凡禮必施之知者,若為不知,禮亦難行。』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正義:『吾祭者,謂孔子祭也。作,起也。吾飧者,謂孔子食後而更飧而強飯,以答主人之意。』○少,失召反,下及注同。食我,音嗣。為,於偽反。
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 註:『納幣,謂昏禮納徵也。十個為束,貴成數。兩,兩者合其卷,是謂五兩。八尺曰尋。一兩五尋,則每卷二丈也。合之則四十尺。今謂之匹,猶匹偶之雲與?』正義:『其幣一束,謂十箇也。束五兩者,兩箇合[五]為一卷,取配偶之義,是束五兩也。一兩有四十尺,八尺曰尋,五八四十,是兩五尋也。』鄭志趙商問:『咫長八寸,四八三十二,幅廣三尺二寸。大廣非其度。』鄭答云:『古者積畫 為四,當為三,三咫則二尺四寸矣。』聘禮疏[六]: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卷二丈,若作制幣,每卷丈八尺為制,合卷為匹也。方性夫曰:『納幣,即昏禮所謂納徵,以物言故曰幣,以義言故曰徵。周官媒氏:「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王氏謂「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則以天地合數為之節。」正謂此矣。』江氏永曰:『此昏禮之幣,一兩四丈,一束二十丈。若祀禮及賓禮之束帛,皆用制幣,制幣丈八尺為兩,卷一束九丈。』婦見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於堂下西面北上,是見已。 註:『婦來為供養也。其見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為已見,不復特見。』正義:『見舅姑之時,則夫之兄弟姑姊妹皆立於舅姑之堂下東邊西鄉,以北為上,近堂為尊也。舅姑在堂上,婦自南門而入,入則從於夫之兄弟姑姊妹前,度以因是即為相見,不復更別詣其室見之,故云是見已,謂是已見也。』見諸父,各就其寢。 註:『旁尊也。亦謂見時不來。』正義:『諸父,謂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則婦於明日乃各往其寢而見之,不與舅姑同日也。』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 註:『雖未許嫁,年二十,亦為成人矣。禮之,酌以成之。言婦人執其禮,明非許嫁之笄。』正義:『賀瑒云:「十五許嫁而笄者,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燕則鬈首。 註:『既笄之後去之,猶若女有鬌紒也。』正義:『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鬈首,謂分髮為鬌紒也。此既未許嫁,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朱氏軾曰:『婦人正謂主婦女賓,雖未許嫁,必以禮為之笄,欲責以成人之道也。而不備儀可乎?燕則鬈首,謂有事時則笄,無事則不笄,非既笄輒釋,直待嫁而後笄也。』江氏永曰:『婦人執其禮,對冠禮男子執其禮也。』○婦見,賢徧反。鬈,音權,又居阮反。
韠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 註:『會,謂領上縫也。領之所用,蓋與紕同,在旁曰紕,在下曰純。素,生帛也。紕六寸者,中執之,表裏各三寸也。純紕所不至者五寸,與會去上同。紃施諸縫中,若今時絛也。』正義:『韠,韍也。旁緣謂之紕,上緣謂之會。以其在上總會之處,故謂之會,謂韠之領縫也。此縫去韠上畔廣五寸,謂會上[七]下廣五寸。紕以爵韋六寸,謂會縫之下,韠之兩邊,倒攝之,兩廂各三寸也。純以素者,謂紕所不至之處,橫純之以生帛,此帛上下亦闊五寸。紃,絛也。五采之絛,置於諸縫之中。純,緣也。純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會之下畔去韠上畔五寸,以其俱五寸,故云與會去上同。』○韠,音必。會,古外反。紕,婢支反。純,之閏反。紃,音巡。
校勘記
[一]原 『今』,據禮記正義改。
[二]原 『賓』,據禮記岳本改。
[三]因上原脫『自』字,據禮記正義補。
[四]原 『送出』,據雜記上乙正。
[五]原 『令』,據禮記正義改。
[六]按自『雜記』至『匹也』三十四字,係賈公彥儀禮聘禮疏文,朱氏失檢脫 ,依原例補『聘禮疏』三字。
[七]下廣上原脫『謂會上』三字,朱氏刪節不當,據禮記正義補。